① 求未成年人保护法宣传栏内容
一、新未成年人保护法材料一:2006年10月1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这是自1992年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以来的首次修订。1.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性。答:(1)未成年人处于人生发展进程中的幼弱时期,生理、心理尚未成熟,缺乏自我保护的能力,是个人权益容易受到年侵害的群体。(2)家庭、学校、社会都存在不同程度的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现象。(3)由于种种原因,未成年人犯罪逐渐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4)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仅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也是中华民族兴旺发达的需要。2.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建议。答:(1)家庭方面:①父母要自觉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②父母要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式教育未成年子女;③父母要引导未成年子女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犯罪。(2)学校方面:①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②加强家校联系,共同营造良好氛围,履行学校保护职责;③积极开展健康有益的主题活动,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3)社会方面:①对未成年人开展科学知识普及活动;②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图书馆、博物馆、儿童活动中心等场所;③政府应当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3.未成年人应如何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为了自身的健康成长,你认为青少年应怎样做?)答:(1)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2)认真学习法律知识,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3)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培养有益的兴趣和爱好;(4)增强辨别是非的能力,自觉抵制不良诱惑;(5)学会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② 跪求,人大监督的基本原则
人大监督向社会公开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本报讯 2007年7月20日,丁益民在人民网发表文章说,《监督法》对人大监督的公开工作,做出明确规定的有六条之多。公开人大的监督工作,是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法定职责,也是监督工作的法定程序。监督法实施虽有半年多时间,但有的地方对人大监督的公开工作还未引起高度重视,重监督、轻公开的现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新的形势下,我们一定要加深对监督公开工作的认识,进一步加强监督公开工作,以实现监督法规定的各项任务。
他认为,人大监督工作向社会公开的基本原则,一是依法公开的原则。各级人大常委会要依照监督法和监督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监督工作向社会公开的职责。在公开的同时,还应当严守国家秘密和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即该公开的一律公开,不该公开的要尽保密的责任。公开工作不做好就是失职,严重的属于违法。二是及时公开的原则。当今是信息时代,一定要在有效时间里将人大监督工作信息公布于社会,否则将降低或消弭信息价值。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和执法检查的年度计划,一经通过就应向社会公布;常委会审议意见和计划、财政、审计报告要适时向社会公布;“一府两院”的研究处理报告应及时向社会公布。三是全面公开的原则。要向社会公布人大监督工作各重要环节的有效信息。让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了解人大监督的计划,监督的过程和监督的结果,知悉人大监督工作的程序。要保证公布的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他说,人大监督向社会公开工作的基本要求,首先要建立公开工作制度。要将公开的内容、公开的时效、公开的程序、公开的方式等进行科学合理的设计,形成向社会公开的工作规范,同时要明确负责此项工作的机构和人员。保证人大监督公开工作的严肃性、权威性和时效性。其次采取适当的公开方式。法律对人大向社会公布监督工作的载体,没有作出规定或限制。目前普遍采用的媒体公布、期刊公布、网站公布、新闻发布、宣传栏和电子显示牌公布,甚至短信公布都是合法有效的。公布信息的方式要根据内容的要求和效应的程度而定。公布不同的内容,要适当选择不同的载体。如人事任免、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和撤职案的决定适合在媒体公布,而一般的审议意见则适合在期刊和网站上公布。公开比公布的内涵要广,公布是公开的一个基本方式但不是全部方式。如人大对一些特定问题调查结果。针对特定人群或事件所提出的处理意见,涉及局部保密的材料等,可以采取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如类似国外议会的做法,公民或者组织可以持有效证件到人大机关查阅相关文件或经申请旁听人大有关会议。再次要设立补救措施。人大常委会将监督工作向社会公开,是其法定职责,如果不依法进行,公民和组织有向其问责的权利,人大常委会必须采取补救措施,依法予以公布。如果公布失实也必须予以公布纠正。人大工作人员失职或渎职的要追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③ 怎样推进人大监督工作公开
监督法在总则部分第七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这是我国法律首次规定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公开原则。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是制约同级“一府两院”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的行使,防止行政偏差和司法不公、实现国家机器协调运转的制衡机制。对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权由谁行使呢?众所周知,人大的监督职权是人民赋予的,理所当然要接受人民的监督。如何接受人民的监督?很重要的一条就是人大及其常委会须公开监督工作。 目前,一些地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想公开就公开,不想公开就不公开”。有人大工作者这样戏说人大监督公开工作:“不公开不够意思,公开一些意思意思”。所以,出现了人大监督缺位、监督越位、监督不到位现象,其根本原因就是监督者缺乏有效的被监督所造成的。接受监督,这既是公权力的性质所决定,也是克服权力的扩张性、锐变性和隐蔽性,杜绝暗箱操作、幕后交易弊端的治本措施。古人云“贿随权集”,权力的支配性、诱惑性、腐蚀性曾使多少英雄折腰。为了确保监督成效,人大常委会在行使监督权过程中,要想不辱使命,就要敢于抓住党委和政府中心工作、群众难点、热点问题开展监督,同时要勇于将监督过程同步公开,接受全体人大代表和广大公民的监督。那么,如何推进人大监督工作公开?笔者谈谈粗浅看法: 一是提高认识。党委、人大和“一府两院”及新闻媒体都应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实施《监督法》和监督公开原则的重要性,从执行法律的高度做好监督公开,严格履行监督工作向社会公开的职责。地方党委要把人大实施监督公开作为加强党和群众联系、提高执政能力的一项重要举措,给予大力支持,帮助解决人大在实施监督公开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人大常委会要密切联系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听民声、辨民意、谋民利,推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向代表述职和代表向选民述职等项活动,不负重托,不辱使命,真正维护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一府两院”及其组成部门要提高认识,支持、配合人大常委会实施监督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切实做好整改、落实工作;宣传机构和各新闻媒体要加大对《监督法》和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为人大常委会实施监督公开提供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是完善制度。在贯彻实施监督公开原则的过程中,人大常委会应在《监督法》法律框架内,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制订操作细则,以制度的形式对监督公开的实施进行细化和规范。要建立完善人大监督公开制度。建立健全公民旁听人代会、常委会等会议制度,同时,还可对赋予公民“旁言”权利及进行代表列席、公民旁听议题重要的主任会议等方面的探索,通过制定公开制度,明确公开的内容、程序、形式和载体,进一步规范和改进公开工作,以完善制度来促进和规范监督公开;要建立健全与新闻单位的联系协调制度。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和协调,在巩固人代会、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三会”的录播、转播的同时,有条件的可以逐步建立直播制度,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对会议全程进行公开直播报道,增强人大及其常委会决策、议事的公开透明度,便于人民群众直观地了解人大行使职权的全过程;要建立新闻发布制度。可以考虑在有条件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建立新闻发布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人大常委会依法监督工作、讨论决定重大问题、人事任免和“一府两院”执行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以及落实各种意见、建议情况,使人大监督工作情况及时、高效向社会和群众公开。 三是把握公开原则。在公开监督议题上。把为民办实事项目落实情况、城中村规划改造工作、规划编制、财政收支监督、依法行政工作、创建“人民满意单位”活动、发展城市公共设施、城区饮用水源保护、食品卫生工作、“五五”普法、工业集聚区建设、教育资源整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卫生工作、保障性住房建设、环境保护、土地整治、新农村建设工作等与老百姓密切关注的热点问题,列入监督议题,通过人大工作简报、报纸、广播、电视台、人大网站等媒体向社会进行公开。在扩大公开范围上。定期向代表寄送常委会文件、人大工作简报、学习资料等刊物,及时通报常委会监督工作情况;邀请市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议,参与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各项调研活动;在常委会决定重大事项、开展重要工作、调研审议议题时,召开各类座谈会,注重倾听群众呼声,使人大监督工作置于广泛的群众基础之上。 四是拓宽信息公开渠道。《监督法》对于如何实施监督公开没有作具体规定,这为人大常委会在法律原则下根据实际积极探索和实践监督公开预留了空间。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断创新和丰富公开的形式,积极拓展监督公开的渠道。一要强化人大刊物和网站建设。办好常委会会刊、公报、工作信息等机关刊物,提高时效性,把这些资料转变为公开文本,可在人大常委会办公场所或公共场所让公众免费查阅,或依公民申请赠阅;进一步建立健全人大网站功能,加快人大电子政务建设,一方面通过人大网站全面介绍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动态信息,另一方面通过设立“网上论坛”、“主任信箱”、“网上互动”、“投稿箱”等电子信箱,广纳群众意见建议,搭建与公众互动平台。二要充分发挥党报党刊、广播电视社会新闻媒体的优势。通过消息、侧记、专题、摄影、音像等多种形式进行综合性或有重点的社会公布,通过在这些媒体上开办人大代表在线专栏节目,在遵守保密法的前提下,建立人大机关网上档案库,方便人民群众上网查阅。三要采取适当的载体进行公开。法律对人大向社会公布监督工作的载体,没有作出规定或限制。目前普遍采用的媒体公布、期刊公布、网站公布、新闻发布、宣传栏和电子显示牌公布,甚至短信公布都是合法有效的。公布信息的方式要根据内容的要求和效应的程度而定,公布不同的内容,要适当选择不同的载体。一般过程比较简单、群众关注的监督事项,使用新闻媒体公开;专业性较强的审计工作报告、财政工作报告等,使用纸质媒体公开,供人们有时间阅读分析;对社会关注的事件和热点、难点问题,可以运用新闻媒体公开和纸质媒体公开相结合的方式,达到公开效果;对一些特定问题调查结果,针对特定人群或事件所提出的处理意见,涉及局部保密的材料等,可以采取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如类似国外议会的做法,公民或者组织可以持有效证件到人大机关查阅相关文件或经申请旁听人大有关会议等。 实践验证:公开是阳光,能照亮前进的方向;公开是防腐剂,能抑制权力的腐败;公开是天平,能称出人大履职的分量;公开是标尺,能丈量人大与人民之间是否有距离。因此只有将人大监督工作公开,才能真正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河南省邓州市人大常委会 孙中林)
④ 浅谈人大如何密切联系群众
一、把体现民意取向作为密切联系群众的根本。人大的权力来源于人民。如何更加充分地体现人民意志、更加真实地反映人民要求,不仅是人大工作的职责,也是人大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科学选题,问需于民。改变过去“关起门”来定议题的办法,采取问卷调查、走访座谈、实地调研等方式,认真听取群众意见,真正把群众反映突出、意见较大、带有共性的问题吸纳上来。要开门议政,问计于民。进一步拓宽群众直接参与人大工作的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工作计划,邀请公民旁听常委会会议,在视察、检查等活动中邀请涉及其切身利益的群众代表参加,请他们提出自己的看法、意见和建议,实现公众对人大工作的有序和有效参与。要公开透明,接受监督。增强人大履职的透明度,在新闻媒体上开办人大工作宣传栏,丰富和完善人大网站信息发布的范围,自觉把人大工作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
二、把依法有效履职作为密切联系群众的关键。人大工作的本质,就是替人民掌好权,用好权。如何通过更加有效地履职,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正是人大工作密切联系群众的价值所在。要突出一个“准”字。坚持发展与民生并重,不仅要高度重视事关发展的重点项目建设、城市发展规划等工作,还要持续关注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使人大工作与发展大局紧紧相扣,与群众呼声息息相应。要抓好一个“实”字。坚持依法履职与跟踪问效并重,对那些经济社会发展中推进难度较大、群众关注度较高的工作和问题,综合运用调研、视察、执法检查等工作方式,适时启用询问等监督手段,让群众看到变化,见到实效,得到实惠。要突出一个“新”字。坚持实践与创新并重,针对影响工作实效和薄弱环节、群众满意度不高的工作方式,在法律和制度的框架下,进一步探索更加切合人大制度本质要求,更加顺应群众意愿,更具活力和成效的履职方式。
三、把充分发挥代表作用作为密切联系群众的核心。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实践,其实质就是密切联系群众、着力为人民服务的过程。推进信息公开,让代表真正融入群众中去。实行代表信息公开,采取发放代表联系卡、开展代表进社区进农村活动、组织代表与群众见面座谈等多种方式,使代表深入了解群众的所思所盼所想。抓好建议办理,让代表说话管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一段时期群众呼声最直接、最集中的反映,建议办得好不好,落得实不实,不仅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也是检验代表履职成效的重要标尺。要抓督办,重视那些正在解决的、需跨年度才能落实的意见建议的跟踪回访;要敢问责,制定出台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办法和问责制度;要建机制,着力构建人大、政府、承办部门和人大代表多方联运和合力督办工作机制,通过办中跟踪督促、办后追踪问效这样一个完整的工作链条,使代表建议落到实处,有始有终。积极搭建平台,让代表履职的渠道更便捷。加强对代表小组的联系指导,积极搭建代表履职的新载体,每年不定期组织人大代表、就事关全区工作大局的重大问题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组织开展约见“一府两院”和相关部门负责人活动。
⑤ 宣传栏 地球
白色污染就是一次性难降解的塑料包装物。比如一次性泡沫快餐具还有我们常用的塑料袋等.它对环境污染很严重,埋在土壤中很难分解,会导致土壤能力下降,如果焚烧会导致大气污染,所以现在提倡不用或少用此物,购买东西时最好自备工具,减少它的利用.
一、“白色污染”的现状及其危害
塑料制品作为一种新型材料,具有质轻、防水、耐用、生产技术成熟、成本低的优点,在全世界被广泛应用且呈逐年增长趋势。塑料包装材料在世界市场中的增长率高于其它包装材料,1990-1995年塑料包装材料的年平均增长率为8.9%。
我国是世界上十大塑料制品生产和消费国之一。1995年,我国塑料产量为519万吨,进日塑料近600万吨,当年全国塑料消费总量约1100万吨,其中包装用塑料达211万吨。包装用塑料的大部分以废旧薄膜、塑料袋和泡沫塑料餐具的形式,被丢弃在环境中。这些废旧塑料包装物散落在市区、风景旅游区、水体、道路两侧,不仅影响景观,造成“视觉污染”,而且因其难以降解对生态环境造成潜在危害。
据调查,北京市生活垃圾的3%为废旧塑料包装物,每年总量约为14万吨;上海市生活垃圾的7%为废旧塑料包装物,每年总量约为19万吨。天津市每年废旧塑料包装物也超过10万吨。北京市每年废弃在环境中的塑料袋约23亿个,一次性塑料餐具约2.2亿个,废农膜约675万平方米。人们对此戏称为“城郊一片白茫茫”。
“白色污染”,的主要危害在于“视觉污染”,和“潜在危害”:
1、“视觉污染”。在城市、旅游区、水体和道路旁散落的废旧塑料包装物给人们的视觉带来不良刺激,影响城市、风景点的整体美感,破坏市容、景观,由此造成”视觉污染“。
2、“潜在危害”。废旧塑料包装物进入环境后,由于其很难降解,造成长期的、深层次的生态环境问题。首先,废旧塑料包装物混在土壤中,影响农作物吸收养分和水分,将导致农作物减产;第二,抛弃在陆地或水体中的废旧塑料包装物,被动物当作食物吞入,导致动物死亡(在动物园、牧区和海洋中,此类情况已屡见不鲜);第三,混入生活垃圾中的废旧塑料包装物很难处理:填埋处理将会长期占用土地,混有塑料的生活垃圾不适用于堆肥处理,分拣出来的废塑料也因无法保证质量而很难回收利用。
目前,人们反映强烈的主要是“视觉污染”问题,而对于废旧塑料包装物长期的、深层次的“潜在危害”,大多数人还缺乏认识。
二、国内外防治“白色污染”的一般做法
1、国外防治”白色污染“的有关情况
早在1985年,美国入均消费塑料包装物就已达23.4公斤,日本为20.1公斤,欧洲为15公斤。进入九十年代,发达国家人均消费塑料包装物的数量更多(我国1995年人均消费塑料包装物和其它塑料制品为13.12公斤)。从消费量来看,似乎发达国家的“白色污染”应该很严重,实则不然。究其原因,一是发达国家很早就严抓市容管理,很少有人随手乱扔废旧塑料包装物,基本消除了“视觉污染”。二是发达国家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率较高。以美国为例,80年代以前,处置废塑料主要方式是填埋,后来发现塑料长期不降解,九十年代以后,他们转而走回收利用的路子。
现在已建立起了一套严密的分类回收系统,大部分废旧塑料包装物被回收利用,少部分转化为能源或以其它方式无害化处置,也基本消除了废旧塑料包装物的潜在危害。
美国制定了《资源保护与回收法》,对固体废物管理、资源回收、资源保护等方面的技术研究、系统建设及运行、发展规划等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加利福尼亚、缅因、纽约等10个州先后出台了包装用品的回收押金制度。日本在《再生资源法》、《节能与再生资源支援法》、《包装容器再生利用法》等法律中列专门条款,以促进制造商简化包装,并明确制造者,销售者和消费者各自的回收利用义务。德国在《循环经济法》中明确规定,谁制造、销售、消费包装物品,谁就有避免产生、回收利用和处置废物的义务。德国的《包装条例》将回收、利用、处置废旧包装材料的义务与生产、销售、消费该商品的权利挂钩,把回收、利用、处置的义务分解落实到商品及其包装材料的整个生命周期的各个细微环节,因而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和实效性。
2、我国防治”白色污染“的方法及其利弊分析
目前我国开始从行政和技术两个方面采取措施,防治“白色污染”。
在行政方面,一是加强管理。例如,社会上较为关注的铁路两侧的”白色污染“问题,通过加强管逗已取得显著改观。铁路部门从1994年下半年开始,在沿线分区划段包干。部分旅客列车采用袋装垃圾,禁止旅客向窗外抛弃废物。乘务员也不象以前那样,将车箱垃圾直接扫出窗外,而是将垃圾袋卸在车站,由车站集中处理。目前,采用袋装垃圾的列车越来越多,随意向车外扔垃圾的现象越来越少。已有2.9万公里的线路两侧基本消除了“白色污染”。实践证明,加强管理是防治“白色污染”的有效手段。
第二,禁止使用一次性难降解的塑料包装物。杭州是我国最早禁止使用一次性泡沫快餐具的城市。杭州市于1995年9月15日由市容环卫局、工商局、卫生局联合发布了《关于禁止使用泡沫塑制快餐盒的通告》,将此通告在《杭州日报》上连续刊登三天。管理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一些个体流动商贩仍在出售泡沫塑料餐具。最近,杭州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杭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条例》第35条规定:禁止销售、使用泡沫塑料制作的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餐具。违者可处500~5000元罚款。该《条例》将于1997年9月15日起实施。武汉、哈尔滨、福州、广州、厦门、宁波、汕头等城市也颁布了有关政策、法规,禁止本地使用一次性泡沫塑料餐具,通过采取上述措施,在一定范围,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白色污染”的危害。但从实践的结果来看,单靠禁止是很难彻底解决“白色污染”问题的,上述颁布禁令的城市都要求用纸制品或可降解塑料制品代替原来的难降解的泡沫塑料制品。但是替代品在价格和品质上均无法与普通塑料制品竞争。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仅靠行政命令,不考虑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操作起来是很困难的。
第三,强制回收利用。清洁的废旧塑料包装物可以重复使用,或重新用于造粒、炼油、制漆、作建筑材料等。回收利用符合固体废物处理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通用原则。回收利用不仅可以避免“视觉污染”,而且可以解决“潜在危害”,缓解资源压力,减轻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负荷,节约土地,并可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这是一个标本兼治的好办法。但回收利用应该在废旧塑料包装物进入垃圾之前。从垃圾场里重新分拣废旧塑料包装物,不仅费时费力,而且废塑料的利用价值也很低。因分拣出来的废塑料制品太脏,也难以按材质分类,质量无法保障。北京市环保局在开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确定了“回收利用为主,替代为辅,区别对待,综合防治”的技术路线。1997年6月1日,北京市环保局与市工商局联合发出了《关于对废弃的一次性塑制餐盒必须回收利用的通告》,要求在北京市生产、经销一次性塑质餐具(包括托盘、碗、杯等)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负责回收利用废弃餐具,也可以委托其他单位回收利用。《通知》还规定1998年的回收率必须达到30%,1999年达到50%,2000年达到60%。《通告》发布后,生产、经销单位和个人立即到当地环保部门申报登记,提出自己的回收利用计划和具体保证措施。这是北京市解决“白色污染”的一个突破口。在取得实效后,将逐步增加强制回收利用的废塑料制品的种类和比例,最终消除“白色污染”。天津市环保局完成了《天津市防治“白色污染”工程可行性调研报告》,提出了一整套防治方案,确定通过回收再利用达到节约资源、消除污染的目的。目前正在制定“回收利用计划书”、“试点工作运行图”、“试点工作进度大纲”,并在筹备成立“天津市‘白色污染’防治产业协会”。
在技术方面,一是采取以纸代塑。纸的主要成份是天然植物纤维素,废弃后容易被土壤中的微生物分解,因此可以解决前面所说的“潜在危害”,但也会带来新的环境问题:首先造纸需要大量的木材,而我国的森林资源并不富裕;其次造纸过程中会带来水污染。另外,在性能、成本等方面,纸制品尚不能与塑料制品抗衡。目前,我国也有以甘蔗杆、稻草为原料生产一次性餐具的做法,但尚处于试验阶段。
二是采用可降解塑料。在塑料包装制品的生产过程中加入一定量的添加剂(如淀粉、改性淀粉或其它纤维素、光敏剂、生物降解剂等),使塑料包装物的稳定性下降,较容易在自然环境中降解。目前,北京地区已有19家研制或生产可降解塑料的单位。试验表明,大多数可降解塑料在一般环境中暴露3个月后开始变薄、失重、强度下降,逐渐裂成碎片。如果这些碎片被埋在垃圾或土壤里,则降解效果不明显。使用可降解塑料有四个不足:一是多消耗粮食;二是使用可降解塑料制品仍不能完全消除“视觉污染”;三是由于技术方面的原因,使用可降解塑料制品不能彻底解决对环境的“潜在危害”;四是可降解塑料由于含有特殊的添加剂而难以回收利用。
三、我国在治“白色污染”方面存在的问题
我国在防治“白色污染”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1、没有全国性的专门法规
防治“白色污染”不能光靠企业或个人的自觉性,应有强制性措施,约束公民和餐饮、交通等行业的工作人员的行为。如,要求企业或个人对自己生产、经营、消费活动中产生的废旧塑料包装物进行回收利用;对随意抛弃、堆放废旧塑料包装物的行为进行处罚等。但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制定这方面的全国性法规。
2、缺少相关的经济政策
要调动废旧塑料包装物的回收、加工、利用企业的积极性,需要给予这些企业以优惠政策。现有的综合利用优惠政策尚不足以使废旧塑料包装物回收利用行业形成良性的市场机制。为了不增加政府负担,同时体现“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应要求产生废物者自行回收利用,不能自行回收利用的企业或个人要交纳回收处理费,用于对回收利用者的补偿。这种做法在国外已较为普遍,我国,目前还没有这类经济政策。
3、管理工作跟不上
城市、风景旅游区、交通干线、水域的“白色污染”主要是管理不力造成的。餐饮、商业、铁路、水运部门对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废旧塑料包装物没有采取严格的管理措施,听任顾客直接扔在地上或水中,甚至一些工作人员对已收集起来的废物又抛弃到车窗外或水中。城市街道和旅游区的配套设施还不健全,商场、饭店、公园等繁华地段的垃圾箱密度太低,还没有设置分类垃圾箱。市容环卫部门虽有规定禁止乱扔废物,但执法、检查的人员少,有法不依、有禁不止的现象较为普遍。
4,管理思想不统一。
我国相当多的地区对“白色污染”的危害性认识不足,防治“白色污染”问题还未提上议事日程。有的地方主张以纸代塑或使用可降解塑料来解决“白色污染”,有的地区则主张靠回收利用来解决问题,管理思想还不统一。
5、人们的环境意识还靠进一步提高
城市居民的环保观念虽比前几年有所提高,开始关注环境问题,但还没有落实到自身的行动上,随手抛弃废物,乱倒、乱堆废旧塑料包装物的行为随处可见。新闻媒介对“白色污染”的报导大多集中在以纸代塑和采用可降解塑料等技术方面,缺少对居民日常行为的引导教育。塑料包装物的生产、经营单位和消费者没有责任感,既没有履行义务的内在动力,也没有回收、利用、处置废旧塑料包装物的外部压力。
四、防治“白色污染”的对策建议
总结国内外防治“白色污染”的实践经验,结合目前“白色污染”现状及其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我国防治“白色污染”应遵循“以宣传教育为先导,以强化管理为核心,以回收利用为主要手段,以替代产品为补充措施”的原则。
防治“白色污染”,首先要解决“视觉污染”问题,使市容、景观有明显改善。这主要是靠宣传教育,引导市民形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同时要依法强化管理,促使企业和个入对自己产生的废旧塑料包装物妥善收集、处理。防治“白色污染”,更重要的是解决废旧塑料包装物对生态环境长期的、深层次的危害。这主要是通过制定和实施有利于回收利用的法规和经济政策,对废旧塑料包装物实施全面回收利用;防治“白色污染”,还应加强研究开发符合实际的替代(绿色)包装用品。现就加速我国防治“白色污染”的进程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1、加强宣传教育。防治“白色污染”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各部门、各行业的共同努力,需要全社会和全体公民的积极参与。要大力开展宣传教育,提高人们对“白色污染”危害的认识,提高全社会的环境意识,教育人们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愤。在自身严格遵守环保法规的同时,积极制止身边的不良行为。
2、统一思想认识,强化管理。按照“以宣传教育为先导,以强化管理为核心,以回收利用为主要手段,以替代产品为补充措施”的防治原则,一是加强对“白色污染”危害性的宣传,引导和教育市民自觉防治“白色污染”;二是对大量产生废旧塑料包装物的行业(如铁路、水运、民航、旅游、饭店、餐饮、零售等),要通过强化管理,改变无人负责、无序堆放、随意抛弃的现象;三是采取强制措施,从回收集中产生的废旧塑料包装物(如一次性泡沫餐盒)入手,逐步提高废旧塑料包装物回收利用率;四是加强替代包装产品的开发、研究,努力减少废旧塑料包装物的产生量等。
3,尽快制定颁布国家防治“白色污染”的有关法规,明确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回收利用废旧塑料包装物的义务和法律责任。应对塑料包装物的生产、经营、消费等各个环节,分别制定具体的控制措施和引导政策,控制不易回收利用的废旧塑料包装物的产生量,鼓励提高废旧塑料包装物的回收利用率。
4、制定适当的经济政策,建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消除“白色污染”的良性运作机制。运用经济手段,鼓励和促进废旧塑料包装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防治“白色污染”,保护生态环境。
⑥ 如何做好校园推广
1、先让搜索引擎知道你的网站
网站建设以后,新网站上线,首先得让搜索引擎知道你网站的存在,让搜索引擎短期内收录网站。每个搜索引擎都有一个网站提交入口,提交网址即可。
2、开通搜索引擎付费推广渠道
通过做竞价推广,能够让任何一个关键词排名在首页,并且是在前几名,这类推广方式,能够快速见效,有了关键词排名,就能有更大机会曝光在潜在客户眼前,快速见效,但是可能花费会稍多。
3、B2B平台推广
在权重高、收录快、排名好的B2B平台,去发布产品或者信息,带上网址、联系方式、企业名称,提高曝光度、引导蜘蛛抓取网站、提高产品销售,在注册平台的信息的时候,注意用同一个账号与密码,方便管理。
4、问答平台推广找锦随推
问答推广主要是做品牌推广,提升品牌曝光度。问答平台权重高,能够快速被收录,并且有利于排名在搜索引擎首页。现在主要的问答平台有:网络知道,知乎问答、新浪问答等。要注意,自己整理好问题与回答,自问自答的方式去做,要准备很多账号,并且在提问、回答的时候,要换IP,或者是发问题给朋友回答,还有就是回答别人的提问。
5、网络产品推广
网络是国内首选搜索引擎平台,旗下有很多的产品,如网络、网络经验、网络贴吧、网络知道、网络文库等,这些都可以去发布推广,收录快、排名好,提高品牌曝光率。
6、分类信息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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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 关于企业清明节的宣传栏
【清明节简介】
英文名称:Tomb-sweeping Day
Pure Brightness
清明节,2008年被正式确立为法定节假日。2008年的4月4日——第一个“清明节”法定假日。
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正式发布《关于更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将清明、端午、中秋定为法定假日,清明、端午、中秋当日放假一天。
清明节,又称扫坟节、鬼节、冥节,与七月十五中元节及十月十五下元节合称三冥节,都与祭祀鬼神有关。
清明节,又叫踏青节,按阳历来说,它是在每年的4月4日至6日之间,正是春光明媚草木吐绿的时节,也正是人们春游(古代叫踏青)的好时候,所以古人有清明踏青,并开展一系列体育活动的习俗。 清明节古时也叫三月节,已有2000多年历史。
公历四月五日前后为清明节,是二十四节气之一。在二十四个节气中,既是节气又是节日的只有清明。我国古代将清明分为三候:“一候桐始华;二候田鼠化为鹌;三候虹始见。”意即在这个时节先是白桐花开放,接着喜阴的田鼠不见了,全回到了地下的洞中,然后是雨后的天空可以见到彩虹了。
由于二十四节气比较客观地反映了一年四季气温、降雨、物候等方面的变化,所以古代劳动人民用它安排农事活动。《淮南子·天文训》云:“春分后十五日,斗指乙,则清明风至。”按《岁时百问》的说法:“万物生长此时,皆清洁而明净。故谓之清明。”清明一到,气温升高,雨量增多,正是春耕春种的大好时节。故有“清明前后,点瓜种豆”、“植树造林,莫过清明”的农言。可见这个节气与农业生产有着密切的关系。
但是,清明作为节日,与纯粹的节气又有所不同。节气是我国物候变化、时令顺序的标志,而节日则包含着一定的风俗活动和某种纪念意义。清明节是我国传统节日,也是最重要的祭祀节日,是祭祖和扫墓的日子。扫墓俗称上坟,祭祀死者的一种活动。汉族和一些少数民族大多都是在清明节扫墓。按照旧的习俗,扫墓时,人们要携带酒食果品、纸钱等物品到墓地,将食物供祭在亲人墓前,再将纸钱焚化,为坟墓培上新土,折几枝嫩绿的新枝插在坟上,然后叩头行礼祭拜,最后吃掉酒食回家。唐代诗人杜牧的诗《清明》:“清明时节雨纷纷,路上行人欲断魂。借问酒家何处有?牧童遥指杏花村。”写出了清明节的特殊气氛。 直到今天,清明节祭拜祖先,悼念已逝的亲人的习俗仍很盛行。清明节是我国民间重要的传统节日,是重要的“八节”(上元、清明、立夏、端午、中元、中秋、冬至和除夕)之一。一般是在公历的四月五号,但其节期很长,有十日前八日后及十日前十日后两种说法,这近二十天内均属清明节。
清明节的起源,据传始于古代帝王将相“墓祭”之礼,后来民间亦相仿效,于此日祭祖扫墓,历代沿袭而成为中华民族一种固定的风俗。
要谈清明节,须从古代一个非常有名的,现在已失传的节日——寒食节说起。
寒食节,又称熟食节、禁烟节,冷节。它的日期,是距冬至一百零五日,也就是距清明不过一天或两天。这个节日的主要节俗就是禁火,不许生火煮食,只能吃备好的熟食、冷食,故而得名。
寒食节相传是源于春秋时代的晋国,是为了纪念晋国公子的臣子介子推。晋国公子重耳,流亡外国19年,介子推护驾跟随,立下大功,重耳返国即位,即晋文公。介子推便背着老母,躲入绵山。晋文公前往寻找,却怎么也找不到。于是他放火烧山,想把介于推逼出来。不料介子推却和母亲抱着一株大树,宁愿烧死,也不出山。晋文公伤心地下令把绵山改称介山(即山西介休县境内的介山),又下令把介子推被烧死的那一天定为寒食节,以后年年岁岁,每逢寒食节都要禁止生火,吃冷饭,以示追怀之意。
其实,寒食节的真正起源,是源于古代的钻木、求新火之制。古人因季节不同,用不同的树木钻火,有改季改火之俗。而每次改火之后,就要换取新火。新火未至,就禁止人们生火。这是当时的一件大事。《周礼·秋官·司煊氏》:“中春以木铎修火禁于国中。”可见当时是摇着木锋,在街上走,下令禁火。这司煊氏,也就是专管取火的小官。在禁火之时,人们就准备一些冷食,以供食用,这样慢慢就成了固定的风俗了。以后,才与介子推的传说相联系,成了寒食节,日期长达一个月。这毕竟不利于健康,以后便缩短日期,从七天、三天逐渐改为一天,唐之后便融合在清明节中了。
寒食节习俗,有上坟、效游、斗鸡子、荡秋千、打毯、牵钩(拔河)等。其中上坟之俗,是很古老的。有坟必有墓祭,后来因与三月上已招魂续魄之俗相融合,便逐渐定在寒食上祭了。《唐书》记云:“开元二十年敕,寒食上墓,《礼经》无文。近代相传,浸以成俗,宜许上墓同拜扫礼。”宋庄季裕《鸡肋篇》卷上:“寒食上冢,亦不设香火。纸钱挂于茔树。其去乡里者,皆登山望祭。裂帛于空中,谓之掰钱。而京师四方因缘拜扫,遂设酒撰(zhuan,饭食),携家春游。”
《荆楚岁时记》:“(寒食)斗鸡,镂鸡子(鸡蛋),斗鸡子。”可见南朝时就有斗鸡与斗鸡蛋之戏了。斗鸡今多见,斗鸡蛋多是乡间小儿互相撞碰鸡蛋作为游戏。在古代,用作碰撞争斗的鸡蛋多是染色、雕镂(1ou,雕刻)过的,十分精美。画蛋。镂蛋之俗,源于《管子》中所记的“雕卵”。无疑它是由古代食卵求生育的巫术发展而来,成了寒食的节俗。今天民间亦有清明吃蛋之俗(如前述的“子福”)。 寒食打秋干,据《艺文类聚》中记,北方山戎于寒食日打秋千。但这恐怕只是传说而已。刘向《别录》记打秋千是在春时,不一定在寒食。又打毯,王建《宫词》:“寒食宫人步打毯。”牵钩与打毯等戏,也不一定在寒食举行。
由于清明节气在寒食第三日,后世随着时间的迁移,逐渐把寒食的习俗移到清明之中。宋代之后,寒食扫墓之俗移到清明之中。踏青春游、荡秋千等俗也只在清明时举行。清明节便由一个单纯的农业节气上升为重要的大节日了,寒食节的影响也就消失了。但寒食的食俗有若干变形的方式却传承下来了,并保存于清明节中。【清明节由来】
我国传统的清明节大约始于周代,已有二千五百多年的历史。它在古代不如前一日的寒食节重要,因为清明及寒食节的日期接近,民间渐渐将两者的习俗融合,到了隋唐年间(581至907年),清明节和寒食节便渐渐融合为同一个节日,成为扫墓祭祖的日子,即今天的清明节。因此,清明节而成为中华民族一种固定的风俗。 寒食节----寒食即禁火,只能吃冷或预先煮好的食物。相传这个习俗起源于春秋时代,当时晋国有人欲害死大公子重耳,忠臣介之推(又名介子推)便护送重耳逃亡,甚至在饥寒交迫之际,割下自己的肉给重耳吃,希望日后他安然回国,当上国君,并勤政爱民。 十多年后,重耳终于回国当上了国君,即春秋五霸之一的晋文公,并逐一犒赏流亡期间曾协助他的人,却忘了介之推,他经旁人提醒,才赶忙差人请介之推前来领赏。可是,介之推和母亲到绵山(今介休绵山)隐居。晋文公与臣子在山中遍寻不获,有人提议放火烧山,介之推是孝子,一定会救母亲出来。可是,大火烧了三日三夜,仍不见介之推。火熄灭后,人们在一棵柳树下发现介之推背着母亲的尸体。晋文公非常伤心和懊悔,将二人安葬在柳树下。晋文公将放火烧山的一天,定为寒食节,规定人民禁止用火,寒食一天,以纪念介之推的忠诚。 第二年,晋文公与群臣素服登山祭奠介之推,他们发现安葬介之推的老柳树死而复活,晋文公上前折了柳枝,围成圈儿戴在头上,并将杨柳挂在门外以示纪念,逐渐演变成今天的清明节习俗。 在春光明媚、桃红柳绿的三四月间,中国传统习俗中最重视的其一节日就是清明节了。清明节就是现在的民族扫墓节。按主日说,约在四月五日前后,按农历,则是在三月上半月。古人把一年分为二十四节气,以这种岁时历法来播种、收成,清明便是二十四节气之一,时在春分后十五天,按“岁时百问”的说法:“万物生长此时,皆清洁而明净。故谓之清明。”所以,“清明”本为节气名,后来加了寒食禁火及埽墓的习俗才形成清明节的。 本来,寒食节与清明节是两个不同的节日,到了唐朝,将拜拜扫墓的日子定为寒食节。寒食节正确的日子是在冬至后一百零五天,约在清明前后,因此便将清明与寒食合并为一了! 在墓前祭祖扫墓,这个习俗在中国起源甚早。早在西周时对墓葬就十分重视。东周战国时代《孟子·齐人篇》也曾提及一个为人所耻笑的齐国人,常到东郭坟墓同乞食祭墓的祭品,可见战国时代扫墓之风气十分盛行。到了唐玄宗时,下诏定寒食扫墓为当时“五礼”之一,因此每逢清明节来到,“田野道路,士女遍满,皂隶佣丐,皆得父母丘墓。”(柳宗元《与许京兆书》)扫墓遂成为社会重要风俗。 而在仍有些寒冷的春天,又要禁火吃冷食,怕有些老弱妇孺耐不住寒冷,也为了防止寒食冷餐伤身,于是就定了踏青、郊游、荡秋千,踢足球、打马球、插柳,拔河,斗鸡等户外活动,让大家出来晒晒太阳,活动活动筋骨,增加抵抗力。 因此,清明节除了祭祖扫墓之外,还有各项野外健身活动,使这个节日,除了有慎终追远的感伤,还融合了欢乐赏春的气氛;既有生离死别的悲酸泪,又到处是一派清新明丽的生动景象。真是一个极富特色,非常特别的节日。 清明祭扫坟茔是和丧葬礼俗有关的节俗。据载,古代“墓而不坟”,就是说只打墓坑,不筑坟丘,所以祭扫就不见于载籍。后来墓而且坟,祭扫之俗便有了依托。秦汉时代,墓祭已成为不可或缺的礼俗活动。 《汉书.严延年传》载,严氏即使离京千里也要在清明“还归东海扫墓地”。就中国人祖先崇拜和亲族意识的发达、强固来看,严延年的举动是合情合理的。因此后世把上古没有纳入规范的墓祭也归入五礼之中:“士庶之家,宜许上墓,编入五礼,永为常式。”得到官方的肯定,墓祭之风必然大盛。 清明节是一个纪念祖先的节日。主要的纪念仪式是扫墓,扫墓是慎终追远、敦亲睦族及行孝的具体表现,基于上述意义,清明节因此成为华人的重要节日。 清明节是在仲春与暮春之交,也就是冬至后的106天。扫墓活动通常是在清明节的前10天或后10天。有些籍贯人士的扫墓活动长达一个月。
【清明节习俗】
清明节的习俗是丰富有趣的,除了讲究禁火、扫墓,还有踏青、荡秋千、蹴鞠、打马球、插柳等一系列风俗体育活动。相传这是因为清明节要寒食禁火,为了防止寒食冷餐伤身,所以大家来参加一些体育活动,以锻炼身体。因此,这个节日中既有祭扫新坟生别死离的悲酸泪,又有踏青游玩的欢笑声,是一个富有特色的节日。
荡秋千 这是我国古代清明节习俗。秋千,意即揪着皮绳而迁移。它的历史很古老,最早叫千秋,后为了避忌讳,改为秋千。古时的秋千多用树桠枝为架,再栓上彩带做成。后来逐步发展为用两根绳索加上踏板的秋千。打秋千不仅可以增进健康,而且可以培养勇敢精神,至今为人们特别是儿童所喜爱。
蹴鞠 鞠是一种皮球,球皮用皮革做成,球内用毛塞紧。蹴鞠,就是用足去踢球。这是古代清明节时人们喜爱的一种游戏。相传是黄帝发明的,最初目的是用来训练武士。
踏青 又叫春游。古时叫探春、寻春等。三月清明,春回大地,自然界到处呈现一派生机勃勃的景象,正是郊游的大好时光。我国民间长期保持着清明踏青的习惯。
植树 清明前后,春阳照临,春雨飞洒,种植树苗成活率高,成长快。因此,自古以来,我国就有清明植树的习惯。有人还把清明节叫作“植树节”。植树风俗一直流传至今。1979年,人大常委会规定,每年三月十二日为我国植树节。这对动员全国各族人民积极开展绿化祖国活动,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放风筝 也是清明时节人们所喜爱的活动。每逢清明时节,人们不仅白天放,夜间也放。夜里在风筝下或风稳拉线上挂上一串串彩色的小灯笼,象闪烁的明星,被称为“神灯”。过去,有的人把风筝放上蓝天后,便剪断牵线,任凭清风把它们送往天涯海角,据说这样能除病消灾,给自己带来好运。
扫墓
第一个清明扫墓的:晋文公
第一个清明被扫墓的:介子推
清明扫墓,谓之对祖先的“思时之敬”。其习俗由来已久。明《帝京景物略》载:“三月清明日,男女扫墓,担提尊榼,轿马后挂楮锭,粲粲然满道也。拜者、酹者、哭者、为墓除草添土者,焚楮锭次,以纸钱置坟头。望中无纸钱,则孤坟矣。哭罢,不归也,趋芳树,择园圃,列坐尽醉。”其实,扫墓在秦以前就有了,但不一定是在清明之际,清明扫墓则是秦以后的事。到唐朝才开始盛行。《清通礼》云:“岁,寒食及霜降节,拜扫圹茔,届期素服诣墓,具酒馔及芟剪草木之器,周胝封树,剪除荆草,故称扫墓。”并相传至今。
清明祭扫仪式本应亲自到茔地去举行,但由于每家经济条件和其它条件不一样,所以祭扫的方式也就有所区别。“烧包袱”是祭奠祖先的主要形式。所谓“包袱”,亦作“包裹”是指孝属从阳世寄往“阴间”的邮包。过去,南纸店有卖所谓“包袱皮”,即用白纸糊一大口袋。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用木刻版,把周围印上梵文音译的《往生咒》,中间印一莲座牌位,用来写上收钱亡人的名讳,如:“已故张府君讳云山老大人”字样,既是邮包又是牌位。另一种是素包袱皮,不印任何图案,中间只贴一蓝签,写上亡人名讳即可。亦做主牌用。关于包袱里的冥钱,种类很多。
一、大烧纸,九K白纸,砸上四行圆钱,每行五枚;
二、冥钞,这是人间有了洋钱票之后仿制的,上书“天堂银行”、“冥国银行”、“地府阴曹银行”等字样,并有酆都城的图案,多系巨额票面,背后印有佛教《往生咒》;
三、假洋钱,用硬纸作心,外包银箔,压上与当时通行的银元一样的图案;
四、用红色印在黄表纸上的《往生咒》,成一圆钱状,故又叫“往生钱”;
五、用金银箔叠成的元宝、锞子,有的还要用线穿成串,下边缀一彩纸穗。旧时,不拘贫富均有烧包袱的举动。是日,在祠堂或家宅正屋设供案,将包袱放于正中,前设水饺、糕点、水果等供品,烧香秉烛。全家依尊卑长幼行礼后,即可于门外焚化。焚化时,划一大圈,按坟地方向留一缺口。在圈外烧三五张纸,谓之“打发外祟”。
有的富户要携家带眷乘车坐轿,亲到坟茔去祭扫。届时要修整坟墓,或象征性地给坟头上添添土,还要在上边压些纸钱,让他人看了,知道此坟尚有后人。祭罢,有的围坐聚餐饮酒;有的则放起风筝,甚至互相比赛,进行娱乐活动。妇女和小孩们还要就近折些杨柳枝,将撤下的蒸食供品用柳条穿起来。有的则把柳条编成箩圈状,戴在头上,谓“清明不戴柳,来生变黄狗”。此即是扫墓又是郊游,兴尽方归。
插柳 据说,插柳的风俗,也是为了纪念“教民稼穑”的农事祖师神农氏的。有的地方,人们把柳枝插在屋檐下,以预报天气,古谚有“柳条青,雨蒙蒙;柳条干,晴了天”的说法。黄巢起义时规定,以“清明为期,戴柳为号”。起义失败后,戴柳的习俗渐被淘汰,只有插柳盛行不衰。杨柳有强大的生命力,俗话说:“有心栽花花不发,无心插柳柳成荫。”柳条插土就活,插到哪里,活到哪里,年年插柳,处处成阴。
清明节春风明媚,绿树成荫。人们在这一天踏青、扫墓、上坟。人人都要戴柳,家家户户门口插柳枝。这个习俗究竟从何而来呢?关于清明节有个传说和宋代大词人柳永有关。据说柳永生活放荡常往来于花街柳巷之中。当时的歌妓无不爱其才华,并以受柳永青睐为荣。但因为生活不轨,柳永一生为仕途所不容,虽中过进士最后却于襄阳贫困而亡。他的墓葬费用都是仰慕他的歌女集资的。每年清明节,歌女们都到他坟前插柳枝以示纪念,久而久之就成了清明插柳的习俗。其实这个习俗早在唐代就有了。唐人认为三月三在河边祭祀时,头戴柳枝可以摆脱毒虫的伤害。宋元以后,清明节插柳的习俗非常盛行,人们踏青玩游回来,在家门口插柳以避免虫疫。无论是民间传说还是史籍典章的记载,清明节插柳总是与避免疾疫有关。春节气候变暖,各种病菌开始繁殖,人们在医疗条件差的情况下只能寄希望于摇摇柳枝了。
清明插柳戴柳还有一种说法:原来中国人以清明、七月半和十月朔为三大鬼节,是百鬼出没讨索之时。人们为防止鬼的侵扰迫害,而插柳戴柳。柳在人们的心目中有辟邪的功用。受佛教的影响,人们认为柳可以却鬼,而称之为“鬼怖木”,观世音以柳枝沾水济度众生。北魏贾思勰《齐民要术》里说:“取柳枝著户上,百鬼不入家。”清明既是鬼节,值此柳条发芽时节,人们自然纷纷插柳戴柳以辟邪了。 汉人有“折柳赠别”的风俗:灞桥在长安东,跨水作桥,汉人送客至此桥,折柳赠别。李白有词云:“年年柳色,灞陵伤别。”古代长安灞桥两岸,堤长十里,一步一柳,由长安东去的人多到此地惜别,折柳枝赠别亲人,因“柳”与“留”谐音,以表示挽留之意。这种习俗最早起源于《诗经.小雅.采薇》里“昔我往矣,杨柳依依”。用离别赠柳来表示难分难离,不忍相别,恋恋不舍的心意。杨柳是春天的标志,在春天中摇曳的杨柳,总是给人以欣欣向荣之感。“折柳赠别”就蕴含着“春常在”的祝愿。古人送行折柳相送,也喻意亲人离别去乡正如离枝的柳条,希望他到新的地方,能很快地生根发芽,好像柳枝之随处可活。它是一种对友人的美好祝愿。古人的诗词中也大量提及折柳赠别之事。唐代权德舆诗:“新知折柳赠”,宋代姜白石诗:“别路恐无青柳枝”,明代郭登诗:“年年长自送行人,折尽边城路旁柳。”清代陈维崧词:“柳条今剩几?待折赠。”人们不但见了杨柳会引起别愁,连听到《折杨柳》曲,也会触动离绪。李白《春夜洛城闻笛》:“此夜曲中闻折柳,何人不起故园情。”其实,柳树可以有多方面的象征意义,古人又赋予柳树种种感情,于是借柳寄情便是情理中之事了。
古代寒食节的习俗
寒食节习俗,有上坟、效游、斗鸡子、荡秋千、打毯、牵钩(拔河)等。其中上坟之俗,是很古老的。有坟必有墓祭,后来因与三月上已招魂续魄之俗相融合,便逐渐定在寒食上祭了。《唐书》记云:“开元二十年敕,寒食上墓,《礼经》无文。近代相传,浸以成俗,宜许上墓同拜扫礼。”宋庄季裕《鸡肋篇》卷上:“寒食上冢,亦不设香火。纸钱挂于茔树。其去乡里者,皆登山望祭。裂帛于空中,谓之掰钱。而京师四方因缘拜扫,遂设酒撰(zhuan,饭食),携家春游。”
老北京过清明节的习俗
老北京清明节时的另一习俗,是在这一天要去城隍庙烧香叩拜求签还愿问卜,在明清民国时老北京有七八座城隍庙,香火亦以那时最盛。城隍庙里供奉的“城隍爷”,是那时百姓信奉灶王爷、财神爷外最信奉的神佛。这个“爷”其实就是一个城、一个县的“不管部”部长,城隍庙在每年的鬼节——清明节开放时,人们纷纷前往求愿,为天旱求雨(多雨时求晴),出门求平安、有病企求康复,为死者祈祷冥福等诸事焚香拜神,那时庙会内外异常热闹,庙内有戏台演戏,庙外商品货什杂陈。据家中老人回忆在民国初时还有“城隍爷”出巡之举,人们用八抬大轿抬着用藤制的“城隍爷”在城内巡走,各种香会相随,分别在“城隍爷”后赛演秧歌、高跷、五虎棍等,边走边演,所经街市观者如潮。有一首杂咏:“神庙还分内外城,春来赛会盼清明,更兼秋始冬初候,男女烧香问死生。”即说的清明节这一习俗。
⑧ 彭德怀、陶铸追悼会 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劳动合同法》 普法宣传栏 听取村主任就职演
(1)确立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平反冤假错案;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改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大加强立法工作;加强立法和普法知识的宣传;加强基层民主建设,改革基层民主选举。 (3)加快了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步伐,保障人民的合法权利,推动各项事业的发展。 |
⑨ 如何做好我县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意见与建议
如何在法治新常态下探索、实践出法治宣传教育的新途径、新方法,推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纵深开展,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和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是当前摆在各级普法主管机关和广大普法工作者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和现实问题。为此,笔者就余江县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了深入调查研究,从中探寻发现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些对策和建议,以供参考。
一、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开展情况
(一)高位推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组织保障机制比较完善
我县高度重视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坚持高位推动,成立了以县委副书记为组长、四套班子分管和联系的副县级领导为副组长,各有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普法教育依法治县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各司其职,“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机制落实到位,初步形成了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大普法”工作格局。完善考评机制,把法治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纳入了综治考核体系,把普法“软任务”变成了“硬指标”。精心打造了普法讲师团、普法联络员、法制副校长和法律服务团等四支普法队伍,形成了一支由人民调解员、村“两委”干部、老教师、老干部、大学生村官等组成的庞大农村法治宣传教育队伍,覆盖全县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网络体系形成。
(二)分类推进,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初步显现
我县坚持以“法律六进”为载体,以普法重点对象为突破口,分类推进,整体推动“六五”普法规划实施,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取得显著成效,针对性和实效性不断提升。在领导干部层面,建立健全了各级党委(党组)中心组集体学法、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法和科级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将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法规知识纳入刚性学习和考试内容。进一步增强了全县各级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和维护稳定的能力。在农村群众层面,将法治宣传教育纳入了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在各新农村建设点建成了一批法治文化墙、法治文化路和法治文化苑,极大地丰富和拓展了农村法治宣传教育内涵和途径。在学校学生层面,全面建立和完善了法制副校长聘任制度,为全县34所中、小学校选聘了40名法制副校长,明确要求每名法制副校长为学校师生上法制教育课每学期不少于2堂(次)。同时,把法治教育内容纳入学校文化学习课程,逐步形成了法治教育的长效机制。在企业管理及务工人员层面,定期组织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服务者深入企业和工厂,为广大的经营管理和务工人员开展法律知识讲座和法律咨询服务,有效提升了管理人员依法经营和务工人员依法维权的法律意识,营造了浓厚的企业法治文化;组建了县工商联(总商会)法律服务中心,为全县各企业提供“法律体检”服务,帮助预防和规避法律风险和漏洞,为企业健康、科学和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突出特色,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亮点纷呈
近年来,我县以创建法治余江、平安余江为目标,结合县情和群众群众法律需求,积极创新法治宣传教育方式和载体,丰富法治宣传教育内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不断迈上新水平,2014年被评为“全国‘六五’普法中期工作先进县”称号。全方位打造法治文化阵地,在县城精心打造了一条百米法制宣传长廊,各乡(镇)30米以上法制宣传栏普遍建成;依托县廉政文化主题公园,增添法治名言警句、古今中外法治故事宣传碑、法治雕塑和法治人物长廊,打造了集廉政、法治、休闲于一体的法治文化公园;以农村普遍建成的农民书屋为平台,积极介入、指导农民书屋设立法律图书角,强化各类法律书籍的管理和分类,法律书屋工程建设逐步推进;在《余江报》开辟法治宣传专栏,搭建普法短信平台,宣传和推广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亮点和特色工作,取得了良好效果。采取“试点先行、培育典型、以点带面、整体推进”原则,在全县树立 “法治余江”建设示范点60个,覆盖乡镇、机关单位、学校、企业、村、社区等8钟不同类型单位,培育出了一批叫得响、立得住、推得开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先进单位;创建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3个,创建市级“民主法治示范村”11个,命名表彰第一批县级“民主法治示范村”6个,依法治县和民主法治创建工作初见成效。
二、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今年已是“六五”普法规划实施的最后一年,回首近30年来的全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所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然而,问题也是仍然存在的,有长期以来沿袭的共性老问题,有随着经济社会形势发展出现的新问题,同时也有思想认识和体制机制等方面的问题。无论是什么问题,都是必须要面对和解决的。
(一)思想认识上还有偏差
历经30余年遗留下来的“重经济建设、轻法治教育”的惯性思维没有得到根本转变。少数领导在思想上不够重视,行动上缺乏自觉性,往往是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认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开展了30来年,普及的法律法规已经够了,没有必要再开展下去了,再搞也是过形式,不会有什么效果;还有的学法、用法意识不强,这在普法考试方面表现的尤为突出,代考、替考现象普遍存在,考试纪律观念淡化;少数基层干部甚至存在错误思想倾向,认为群众学习的法律知识已经够多的了,如果学的太多,反而不利于基层工作的展开,群众工作将会越来越难做,所以送法、送政策的积极性不高,更多是敷衍了事。
(二)工作机制还不够完善
总体上来讲,在县级层面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保障机制还是比较健全完善的,但是具体到各乡镇、机关单位和部门,各种各样的问题还是不同程度的存在,必要的保障机制和措施普遍缺乏。比如:有的普法经费落实不到位,印发法治宣传材料都没有钱;有的组织机构不健全,具体工作无人做;有的印发文件了事,不检查、不落实,工作流于形式,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持续和深入发展。另外,法治宣传教育考评机制还不够科学,往往是以开了多少会、开展了多少活动、做了多少资料为依据,对于形式与效果是否能达到有机统一,效能最大化的问题考虑欠缺。同时,在年度综治考评总分中所占分值过小,难以引起主要领导的重视,导致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力度不够。
(三)宣传模式还比较陈旧
当前我江县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方式还比较落后,主要采取制作宣传栏、发放宣传单、悬挂横幅、张贴标语等传统媒介,必要的法治宣传设施配备还不够齐全,现代化和新型的宣传方式运用还不够广泛。在法治宣传教育内容学习上,主要是学习省、市编印的普法读本,其中多为法治理论知识,条条框框,空洞单调无味,不便于记忆、理解,学法的积极性不高,从领导干部和一般公务员来看,很多人甚至连“六五”普法普及哪些法律都不清楚,学习法律知识的时间少之又少;在农民工、外来务工和流动人员等特殊群众方面还缺乏有效的宣传方式,盲点和死角多,因不学法、不懂法而发生上访、群体性事件的案例大量存在,严重影响了全县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四)队伍力量还比较薄弱
县依法治县领导小组是全县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机构,办公室设在县司法局。由于其是一个临时性的组织机构,所以真正具体从事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只有县司法局法宣股工作人员,人员偏少,力量单薄,其指导、协调、检查和监督等职能作用难以得到有效发挥,深陷“小马拉大车”的尴尬处境。另外,从乡镇来看,农村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点多、面广,承担该项任务的基层司法所普遍面临人员不足,在11个基层司法所中,仍然有4个1人所,7个2人所,而且兼职过多,任务重、压力大,因此往往是疲于奔波、穷于应付,工作难以深入开展。从机关机关单位和部门来看,虽然大部分都有分管领导和联络员,但是基本没有专门从事法治宣传教育教育工作的人员,而且人员变动频繁,工作没有连续性,甚至少部分连分管领导和联络员都没有,遇到检查就手忙脚乱,临时抱佛脚,应付了事。从村、社区等基层组织来看,村(居)委干部室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主体,但由于基层事务繁琐,而且人数不多,精力有限,再加上自身法律素质不高,所以大部分基层干部都不愿意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就是开展也只是过形式、走过场,收效甚微。
三、加强法治宣传教育的几点建议
(一)转变工作理念,主动适应法治宣传教育新形势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强调: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由“法制”置换为 “法治”的这一重要表述,经历了30余年的探索和实践,标志着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将从法律知识普及向培育法治信仰迈进,法治宣传教育不仅要对法律体系和法律知识进行宣传,还要对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的法治教育实践进行宣传,更要加强对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的培育,突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的培养。因此,传统的上街咨询、发放材料、设立展板等过于陈旧的“老三样”宣传手段,已经不能适应法治形势发展的需要,必须要转变工作理念,在深刻理解法治宣传教育科学内涵的基础上,准确把握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中的职责和使命,注重以人为本,从维护好、保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法治宣传教育全面拓展到全县执法、司法和守法的全过程,创造性地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不断弘扬法治精神,提升全民法律素质和法治观念, 更好地发挥法治宣传教育在全面推进法治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
(二)强化组织领导,健全完善法治宣传教育保障机制
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关系到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败,因此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普法工作者必须要引起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和保障机制,努力适应法治建设新常态。一是要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各部门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形成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大普法”工作格局。二是要健全普法责任机制,扎实落实“谁主管谁普法、谁执法谁普法”机制,推动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和律师以案释法制度。三是要明确纳入“一把手”工程,实行“一票否决”,确保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经费和人员落实到位。四是要强化考核评估机制,把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纳入年度个人考核内容,对普法考试连续两年未达到合格以上的不得提拔重用;建立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和公务员专业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努力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干部职工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的能力和水平。
(三)创新方式方法,提升法治宣传教育针对性实效性
当前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素质和法治观念普遍提升,现有的法治宣传教育手段和方法已远远不能满足群众的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针对性和实效性不强的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发展的瓶颈。因此必须要加大创新力度,不断推陈出新,打造精品、树立品牌,探索出一条适合县情实际的特色发展路子。一是要积极拓展新型载体。电视、广播、报纸和杂志是当前群众获取信息的主要途径,可以在这些新型媒介上开辟法制宣传专栏,办成系列、办出特色,把单向式的灌输过程变为互动式的融合过程。比如:在《余江报》开辟法治专栏,定期刊发全县各地、各单位、各部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动态;在余江电视台开办法治讲座栏目,把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典型案例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进行教育警示;开通普法手机短信平台,定期编撰法治小信息向全县广大手机用户发送,等等。二是要巩固深化基础阵地。发挥好法治宣传栏、橱窗、LED显示屏、法治文化公园和法律图书角等传统型基础阵地作用,营造出浓厚的法治氛围;创建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把法治纳入文化教育的必修课成,形成青少年法治教育长效机制;把法治宣传教育纳入新农村建设点总体规划,在各新农村建设点普遍建立法治文化路、法治文化墙,寓法治宣传教育于群众日常生活、生产的方方面面。三是要注重群众法律需求。在坚持开展各类法律宣传日、宣传周、宣传月活动的同时,积极深入基层一线,注重听取群众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意见和了解群众对法律的需求,落实“菜单式普法”模式,群众需要什么法律就宣传什么法律,做到有的放矢,提升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四是要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中,要把着力推进法治余江创建工作作为深化依法治理工作的重要途径,积极构建法治余江的综合评价体系,将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以及法治环境、法治意识和民生保障等内容纳入考核内容,开展“法治单位”、“法治乡镇”、“法治村(社区)”、“法治学校”、“诚信守法企业”等“法治细胞”创建,加快法治余江建设进程。
(四)坚持固本强基,持续强化法治宣传教育队伍建设
法治宣传教育是一项社会系统性工程,涉及面广,涵盖内容多,工作难度大。因此必须要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不断壮大法治宣传教育队伍,提高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者的素质和能力,为深入推进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提供人才支撑。一是要打造各种形式的法治宣传教育队伍,比如普法讲师团、普法联络元队伍、法制副校长队伍、法律服务团,等等,充分发挥这些人员的专业法律优势广泛开展法治宣传、法律讲座和法治培训等活动,把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的运用参透到经济社会生产和生活的方方面面。二是要提升法治宣传教育队伍的创新能力和意识,创造性地把法治宣传教育与法律服务、人民调解、执法司法和文化建设等相结合,全面占领法治宣传阵地,引导法治舆论导向,不断提升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亲和力、感染力和渗透力。三是要加强执法、司法队伍的整体素质,进一步严明工作纪律,改善执法、司法环境,传递社会法治正能量,让广大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法治阳光的温暖,自觉做到学法、守法、用法。
⑩ 人大代表是怎样产生的呢
1、全世界各国家的选举都有一个环节,叫做选民登记。有志愿投票的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参加选民登记,获得选民证,然后在投票日凭选民证参加选举。
2、如果你登记为选民后,只要你的户籍没有更改,就会每次选举前都收到通知,通知你去投票。
3、下次人大选举的时候,通常会提早一个月在新闻媒体、公告栏、社区宣传栏等发布选民登记的公告,你要注意看看,然后参加选民登记。
4、你没有参加选民登记,说明你放弃了自己的民主权利。
第六章 选民登记
第二十六条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第二十七条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实行凭选民证参加投票选举的,并应当发给选民证。
第二十八条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