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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消防宣传

发布时间:2022-02-05 18:02:12

『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什么时候实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是在2009年5月1日开始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四条 本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三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1)4月消防宣传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贰』 求全民消防宣传教育纲要的具体内容

日前,由中宣部、公安部、教育部、民政部、文化部、卫生部、广电总局、安监总局等8个部门联合制定的《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以下简称《纲要》)正式颁布。这是我国第一份多个职能部门参与制定的针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规范性文件。《纲要》的颁布实施,对于提升全民消防安全素质,增强全社会抗御火灾能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近年来,随着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的颁布施行,在各级公安消防部门的大力推动下,社会化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取得了明显成效,全民消防安全意识逐步提高,各级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视程度也上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但是,由于受历史和现实等多方面因素制约,现阶段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仍然存在机制不完善、形式单调、责任不落实、覆盖面不够广、针对性不够强、宣传经费不保障等问题,未真正形成全社会人人参与、各部门齐抓共管的消防宣传教育格局,致使人民群众消防安全意识淡薄、自防自救能力滞后,人为因素火灾多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损失。

《纲要》立足实际,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以《消防法》和《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为依据,旨在通过全社会共同努力,各部门齐抓共管,长期、广泛、因地制宜地开展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激发公民关注消防安全、学习消防知识、参与消防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提高全民消防安全素质,夯实公共消防安全基础,减少火灾危害,为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奋斗目标,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和谐稳定的消防安全环境。

《纲要》共分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主要内容、职责分工、保障措施四个部分,明确了“十二五”时期开展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工作目标:到2015年底,各级政府、职能部门、人民团体、社会单位依法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机制基本形成、队伍普遍建立、设施较为完备、形式与内容满足社会需要;公益化和市场化结合、普遍宣传教育与重点宣传教育结合、专业队伍与群众力量结合的宣传教育格局基本形成;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指导、督察、考评、监测体系基本建立;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和火灾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安全疏散逃生等消防安全常识得到广泛普及;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明显提升,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自觉性普遍提高,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扑救初起火灾和逃生自救互救能力明显增强;人为因素引起的火灾事故明显减少,全国火灾形势保持平稳。

为实现以上目标,《纲要》指出,要在开展全民消防安全教育的基础上,重点针对家庭和社区、学校、农村、人员密集场所、社会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教育专项行动,不断健全、完善和落实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责任制,提升全民消防安全素质,增强全社会抗御火灾的能力。

学习、宣传、实施《纲要》,是当前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团体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实施《纲要》纳入消防安全联席会、防火安全委员会议事日程,加强工作领导,出台配套政策,建立完善职能部门协作机制、新闻媒体联动机制、考核奖惩机制和问责机制。宣传、公安、教育、民政、文化、卫生、广播影视和安全生产监管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和团体应切实履行职责、发挥优势、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大力推进全民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为确保将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落到实处,《纲要》从健全宣传队伍、完善宣传设施、发挥媒体作用、开展主题活动等八个方面,明确了保障措施。各地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制定五年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统筹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要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建立以宣传部门、新闻媒体及社会单位专兼职宣传人员为主体、消防志愿者广泛参与,多种形式并存、人数众多、覆盖面广的社会化消防宣传队伍。要积极推动消防博物馆、教育馆(室)、宣传车、主题公园等消防科普教育基地设施建设。要充分发挥各种大众媒体和新兴媒体,广泛、深入地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公益宣传。要积极推动消防文化事业创新发展,广泛组织开展群众性消防文艺活动,不断增强消防宣传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同时,《纲要》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消防宣传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为建设消防科普教育基地等固定宣传设施、配备消防宣传车、制作消防宣传品和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志愿活动等提供经费保障,确保《纲要》顺利实施。有关部门、单位和团体也应根据《纲要》明确的职责任务,安排落实所需经费。各地应建立《纲要》实施的考评指标体系,制定宣传评估标准,委托有关机构进行监测、评估,跟踪督导检查考核,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确保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深入人心,取得明显效果。 (责任编辑:郭虹汛)

『叁』 4月17,罗城县消防官兵在罗城中学对2000多名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演示,宣讲消防常识。关于这次活动,下列说

A 。

『肆』 消防四个能力建设是什么

消防“四个能力”是公安部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提出的,即:

1、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2、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3、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

4、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4)4月消防宣传扩展阅读

消防防火墙

政府四个责任、公安消防部门四个程度、社区农村四个基础、社会单位四个能力。

1、为规范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行为。

2、建立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消防责任自负的自我管理与约束机制。

3、达到防止火灾发生、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目标。

4、社会单位必须要有“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要“自理”。

履行的职责

1、建立防火巡查、防火检查制度,确定巡查、检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

2、建立火灾隐患判定整改制度,发现火灾隐患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逐级报告。

3、配置消防设施、器材,确保其完好有效,员工应掌握使用方法并能熟练操作,并根据火灾危险性,制订有针对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4、员工熟悉本单位消防安全标志、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掌握疏散程序、逃生技能,火灾发生时,通过喊话、广播等方式,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求通知、引导火场人员正确逃生。

5、通过张贴图画、消防刊物、视频、网络、举办消防文化活动等多种形式对公众宣传防火、灭火、应急逃生等常识,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对全体员工的消防知识。

『伍』 5月1日的新消防法是否有附属新规定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共7章74条,已于2008年10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消防法》是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维护公共安全的重要法律。《消防法》的修订和颁布实施,对加强我国消防法治建设,推进消防事业科学发展,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不需消防许可

新 《消防法》改革了监督管理制度,一是改革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规定对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行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制度,对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和消防验收实行备案、抽查制度。二是加强了消防监督检查制度,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明确了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的职责。三是明确了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制度,规定国家对消防产品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对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按照规定进行技术鉴定;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四是在明确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消防安全要求的同时,取消了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消防行政许可。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弄假要赔偿

新《消防法》完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制,规定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明确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保障社会化消防安全管理和技术服务工作依法、规范开展。

临时查封成为强制措施新手段

新《消防法》在继承现行《消防法》中有关强制措施的基础上,根据消防执法工作实践,增加了临时查封措施。修订后的《消防法》关于消防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主要有: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对下列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1)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2)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3)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或者有其他妨碍消防车通行行为的;(4)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对逾期不执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

新法增加15种违法行为

新《消防法》增加了15种消防违法行为:

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建设单位未依法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

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

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失实文件的。新《消防法》对这些违法行为都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明确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

新《消防法》明确规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任何单位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1)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2)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3)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5)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6)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特殊的消防安全职责:(1)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2)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3)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4)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任何单位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单位,整改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

消防工作政府要承担的责任

新《消防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对已经设置的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再符合消防法规定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限期解决,消除安全隐患;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公安机关报告的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情况,及时核实并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对公安机关报请的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责令停产停业意见,依法决定并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应急救援给群众最好的保障

新《消防法》进一步强化了公安消防队和专职消防队应急救援建设和保障措施,明确了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规定了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依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配备并维护保养装备器材,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加强对执法者监督

新《消防法》专门增加了"监督检查"一章,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利用职务谋取利益,不得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品牌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切实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火灾公众责任险写入新法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对于利用市场手段平抑火灾风险、辅助社会管理具有积极作用,也是国外消防与保险工作的成熟做法。为进一步发挥保险在火灾防范、风险管理和灾后补偿方面的作用,新《消防法》充分考虑我国国情,借鉴国外的通行做法,第一次将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写入法律,规定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应当积极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充分运用市场手段化解火灾风险。保险公司应当积极发展、完善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业务,拓展保险在社会消防管理方面的作用,完善社会保障机制,进一步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

消防行政处罚力度加大

新《消防法》适应消防工作发展的需要,在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上作出较大修订,加大消防行政处罚力度,补充完善了消防行政处罚制度。

加大了消防行政处罚力度。增加了应予行政处罚的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调整了行政处罚的种类。设定了警告、罚款、拘留、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执业(吊销相应资质、资格)6类行政处罚,增加了责令停止执业(吊销相应资质、资格)行政处罚,对一些严重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特别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增设了拘留处罚,增强了法律的威慑力。

进一步明确了行政处罚的主体。明确提出《消防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另有规定的外,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失实文件,情节严重或者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取消了一些消防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的前置条件。新《消防法》取消了现行《消防法》有关违反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规定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前限期改正的前置条件,有利于从源头上消除火灾隐患,改善城乡消防安全条件,有利于依法严肃查处危害公共消防安全的行为,更好地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

具体规定了消防行政处罚的罚款数额。综合考虑各地经济发展状况以及违反消防法规行为的危害程度,分别规定了罚款处罚的具体数额

『陆』 我国《消防法》在何时实际,全国消防宣传日是哪一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2008年10月28日

『柒』 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的主要任务

(一)家庭、社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1、家庭成员学习掌握安全用火、用电、用气、用油和火灾报警、初起火灾扑救、逃生自救常识,经常查找、消除家庭火灾隐患;教育未成年人不玩火;教育家庭成员自觉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不圈占、埋压、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占用消防车通道、防火间距,保持疏散通道畅通;提倡家庭制定应急疏散预案并进行演练。
2、社区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应建立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制度,制定居民防火公约,重要防火时期、“119消防日”活动期间组织居民参加消防科普教育活动和消防安全自查、互查及灭火、逃生演练;发动社区老年协会、物业管理公司职工、消防志愿者、义务消防队员参与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与社区老弱病残、鳏寡孤居家庭结成帮扶对子,上门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帮助查找消除火灾隐患,遇险情时帮助疏散逃生;为每栋住宅指定专兼职消防宣传员,绘制、张贴住宅楼疏散逃生示意图,开展楼内消防巡查,确保疏散通道畅通、防火门常闭、消防设施器材和标志标识完好。
3、社区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应在社区、住宅小区因地制宜设置消防宣传牌(栏)、橱窗等,适时更新内容;小区楼宇电视、户外显示屏、广播等应经常播放消防安全常识。
4、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等应引导城镇居民家庭和有条件的农村家庭配备必要的报警、灭火、照明、逃生自救等消防器材,其他农村家庭应储备灭火用水、沙土,配备简易灭火器材,并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
5、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等应将家庭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平安社区”、“文明社区”、“五好文明家庭”等创建、评定内容。
6、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应将消防安全纳入领导干部培训内容。
(二)学校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1、学校应落实相关学科课程中消防安全教育内容,针对不同年龄段学生分类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每学年组织师生开展疏散逃生演练、消防知识竞赛、消防趣味运动会等活动;有条件的学校应组织学生在校期间至少参观一次消防科普教育场馆。
2、学校应利用“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防灾减灾日”、“科技活动周”、“119消防日”等集中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3、小学、初级中学每学年应布置一次由学生与家长共同完成的消防安全家庭作业;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应鼓励学生参加消防安全志愿服务活动,将学生参与消防安全活动纳入校外社会实践、志愿活动考核体系,每名学生在校期间参加消防安全志愿活动应不少于4小时。
4、校园电视、广播、网站、报刊、电子显示屏、板报等,应经常播、刊、发消防安全内容,每月不少于一次;有条件的学校应建立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场所,配置必要的消防设备、宣传资料。
5、学校教室、行政办公楼、宿舍及图书馆、实验室、餐厅、礼堂等,应在醒目位置设置疏散逃生标志等消防安全提示。
(三)农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1、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制定完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制度和村民防火公约,明确职责任务;指导村民建立健全自治联防制度,轮流进行消防安全提示和巡查,及时发现、消除火灾隐患。
2、在人员相对集中的场所建立固定消防安全宣传教育阵地,教育村民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引导村民开展消防安全隐患自查、自改行动;教育村民掌握火灾报警、初起火灾扑救和逃生自救的方法。
3、农忙时节、火灾多发季节以及节庆、民俗活动期间,乡镇、村应集中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4、乡镇政府应在农村集市、场镇等场所设置消防宣传栏(牌)、橱窗等,并及时更新内容;举办群众喜闻乐见的消防文艺演出;督促乡镇企业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5、乡镇、村应设专兼职消防宣传员,鼓励农村基干民兵、村镇干部和村民加入义务消防队、消防志愿者队伍,与弱势群体人员结成帮扶对子,上门宣传消防安全知识、查找隐患,遇险时协助逃生自救。
(四)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1、人员密集场所应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设施等位置设置消防安全提示;结合本场所情况,向顾客提示场所火灾危险性、疏散出口和路线、灭火和逃生设备器材位置及使用方法。
2、人员密集场所应定期开展全员消防安全培训,落实从业人员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制度;组织全体从业人员参加灭火、疏散、逃生演练,到消防教育场馆参观体验,确保人人具备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
3、文化娱乐场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以及大型活动现场应通过电子显示屏、广播或主持人提示等形式向顾客告知安全出口位置和消防安全注意事项。
4、公共交通工具的候车(机、船)场所、站台等应在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安全提示,宣传消防安全常识;电子显示屏、车(机、船)载视频和广播系统应经常播放消防安全知识。
(五)单位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建立本单位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制度,健全机构,落实人员,明确责任,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2、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张贴逃生疏散路线图。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至少每半年、其他单位至少每年组织一次灭火、逃生疏散演练。
3、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定期开展全员消防安全培训,确保全体人员懂基本消防常识,掌握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和逃生自救技能,会查找火灾隐患、扑救初起火灾和组织人员疏散逃生。
4、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设置消防宣传阵地,配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资料,经常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单位广播、闭路电视、电子屏幕、局域网等应经常宣传消防安全知识。

『捌』 清明将至,森林防火怎么做

清明节期间森林防火工作方案

随着清明节的到来,祭祀扫墓和春耕生产将形成新一轮的野外用火高峰。为切实加强清明期间的森林防火工作,预防森林火灾的发生,结合我镇实际,特制 镇20**年清明节期间的森林防火工作方案。具体方案如下:

一、强化组织领导,责任落实到位

为确保森林防火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成立森林防火领导小组,建立起上有领导管,下有专人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森林防火指挥领导小组。

各村驻村干部

各村支部书记、村主任

二、明确职责分工,确保森防安全

(一)镇级

1、发展服务中心:做好防火宣传工作。要印制森林防火宣传材料,并与教委办联系,分发到各中、小学、幼儿园学生手里带回家进行宣传;在各主要路口挂森林防火宣传横幅,在各村主要进山入口设卡点分发防火宣传单;与电信联系把4月份的平安彩铃改为“森林防火”彩铃,并向各类手机用户发送森林防火短信清明节期间森林防火工作方案清明节期间森林防火工作方案。

2、驻村工作人员:各驻村工作组要配合发展服务中心做好各村的森林防火宣传。

3、值班和后勤工作人员:机关工作人员要根据值班安排,在清明节前后严阵以待,确保在岗在位,24小时值班,确保每天均有领导带班;值班期间发生火警时由带班领导负责处理,组织力量,及时扑灭,带班领导应立即通知紫湖森林防火灭火队前往扑火,并带领镇机关人员赶赴火灾地点扑救,并向书记、镇长、分管副镇长报告。

(二)村级

1、清明节期间村两委成员要全部值班,在岗在位,不得请假。各村要把清明节期间的值班人员、巡逻队成员、包山头包路口人员名单及联系电话上报镇政府发展服务中心,保证24小时有人值班,确保通讯畅通。

2、4月1日至10日各村将村两委成员包山头、路口的名单固定下来,在清明节期间,各主要进山路口、山头都要有村领导、值班人员进行站岗放哨,发放宣传材料,做好宣传工作,禁止火源进山

各村护林员要统一穿戴森林防火服进山巡逻,对重点地段进行监护,各村应在清明节前后增加护林防火宣传人员,加强宣传力度和防范措施,做到“守责、尽责、负责”三落实。


3、4月1日至10日各村在原有巡逻队队员的情况下至少要增派10人组织进行巡逻,巡逻队由村主干、民兵、镇驻村工作组等组成,按照市政府禁火令对野外违章用火人员管严、管实,坚决做到见烟就抓清明节期间森林防火工作方案默认。

4、各村应做好森林防火宣传工作,除各主要进山路口派专人宣传外,还应刷新防火牌,在醒目地方写大幅宣传标语及森林防火通知,全日制开放广播进行宣传。

5、各村森林防火扑火队在清明节期间要严阵以待,保证人员、工具等到位,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

6、各村应指定专人做好森林火灾扑救后勤工作。

(三)职能部门

1、清明节期间紫湖村和霞茂村森林防火队由镇森林防火指挥部直接指挥,安排人员进行巡山,出现火情将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进行扑火。

2、派出所、镇巡逻队清明节期间,从4月1日至10日每天派人分组,在紫帽山下进山入口、霞茂古玄寺等7个路口进行设卡(具体名单附后),做好对上山人员的森林防火宣传及上山用火情况检查。

3、紫帽交警要在紫帽山下进山入口进行设卡,疏导上山进行祭祀扫墓的车辆。

4、镇森林防火指挥部督促镇、村两级聘用巡山人员的工作到位及巡山情况,严格执行市政府森林禁火令,对部分顽固人员要进行依法处理清明节期间森林防火工作方案清明节期间森林防火工作方案。

三、落实工作督查,信息及时反馈

1、各村巡山人员每天必须在下午5点前向所属村主干汇报当天巡查情况。

2、镇巡逻队每天必须到各村了解森林防火巡查情况,并向派出所值班领导汇报。

3、各下村干部必须在每天下午5:30前向值班室汇报各村巡查情况。

4、一遇火灾,镇、村巡山员必须立即向值班室汇报,值班室必须立即向发展服务中心、值班领导、分管领导报告


清明节期间森林防火工作方案

清明节列为法定假日,加之人民群众有清明节上坟祭祖、烧香、烧纸的传统,这就给森林防火工作带来了巨大压力,为切实做好清明节期间的森林防火工作,杜绝森林火灾的发生,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特制订本方案。

一、时间安排

从现在起至4月10日,分三个阶段清明节期间森林防火工作方案默认。

第一个阶段:3月20日~28日,各乡镇、林场自查,县护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对所包乡镇、林场督查,发现火灾隐患立即整改。

第二个阶段:3月28日—4月3日,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督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

第三个阶段:4月3日—4月10日,各森林防火重点单位处于临战状态,县护林防火指挥部督导组巡回督导,确保不发生森林火灾。

二、主要内容

1、防火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特别是村干部尽责情况;

2、森林防火宣传发动情况;

3、扑火专业队伍建设情况、扑火机具配备情况、扑火队员24小时备勤情况;

4、应急预案完善、演练情况;

5、护林员上岗到位情况;

6、24小时领导带班、值班情况。

三、督导建设方式

1、听汇报。本单位清明节期间森林防火工作安排。

2、查资料。防火目标责任书签订情况,火灾隐患整改资料等。

3、现场查看。护林员上岗情况,防火宣传标牌、标语、标识等刷写情况清明节期间森林防火工作方案清明节期间森林防火工作方案。

四、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县护林防火指挥部成立清明节期间森林防火工作督导检查领导小组。副指挥,林业局局长展长顺任组长,成员,林业局副局长陈大宝任副组长,安监科、林业站、公安科、绿化科等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加强对活动的指导。

2、突出重点,全面检查

各防火重点乡镇和林场要结合本单位实际,突出重点和薄弱环节,认真开展好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做到横到边、纵到底、全覆盖、无漏区。

3、加强宣传,广泛发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加大森林防火宣传力度,广泛刷写防火标语、标识、固定标牌,形成浓厚的防火氛围,确保不出现问题。

清明节期间森林防火工作方案

随着清明节的临近,新一轮野外用火高峰就要到来,加上近几年山区植被丰富,累积的枯草树枝较多,极易引起森林火灾

各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要采取非常手段和非常措施,突出“预防为主、积极扑灭”的方针,制定清明节期间森林防火工作方案,切实抓好森林防火工作清明节期间森林防火工作方案默认。


一、宣传培训工作

1、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区教育局联合印发“致全体学生家长的一封信”,宣传教育对象为全体学生和家长。

2、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联合致全体市、区机关干部的一封信,宣传教育对象为全体市、区机关干部及其家属。

3、从3月8日起,组织宣传车不间断地到各乡镇、街道宣传森林防火工作。

4、3月21日下午召开全区森林防火工作专题会议,对森林防火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

5、组织乡镇、街道分管领导、林业站长、森林消防队长、森林消防队伍骨干举办森林防火知识培训。

6、通过电视、报刊、广播等新闻媒体,加强宣传。

二、巡查、督查工作

1、清明节期间,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二十三个巡查组深入到乡镇、街道巡查,制止野外违章用火行为。

2、清明节前后,区几大班子领导到所联系的乡镇、街道督查森林防火工作。

3、视天气情况,区政府颁发森林防火戒严令清明节期间森林防火工作方案清明节期间森林防火工作方案。

三、案件查处工作

1、区森林警察大队加大火灾案件查办力度,对肇事者给予刑事、行政、经济的处罚。

2、区法院、检察院要加强对森林火灾案件的起诉及审判工作,从重从快处理。

四、森林消防队伍建设

1、抓好全区森林消防队伍的组建和培训工作

2、重点抓好区属五支森林消防队伍的装备更新、保险等工作。

五、乡镇、街道工作

1、做好上级有关森林防火文件、会议精神的传达、贯彻和落实


2、配合区里宣传车的巡回宣传,做好两封“公开信”的发放工作,有条件的乡镇、街道也可自己组织宣传车巡回宣传。

3、组织全体干部走村串户宣传森林防火工作清明节期间森林防火工作方案默认。

4、在主要路口设卡,劝导、收缴火种,杜绝火源。

5、组织人员做好森林防火重点地段、重点监控的人群(老、弱、痴、残)的排摸和监管工作,落实专人对重点地段和重点人群的监控。

6、建立巡查员制度,要求每个村都要配好防火巡查劝导人员。

『玖』 悬50 追100 谁帮我写一份在小区内宣传法律 安全 和防火的宣传单啊

为加强对xx 的综合管理,为住户营造一个整洁、舒适、方便、文明、安全的居住环境,根据《全国城市住宅小区管理实行办法》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xx小区的实际情况,特指定本规定。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是对***小区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小区的管理服务工作。凡如住xx小区的企事业单位、或居民,必须向物业公司办理如住手续,签订《物业管理公约》。
敬请各单位、业主及物业使用人能够真诚地合作,共同维护***小区的良好秩序和整洁优美的居住和工作环境。

一、业主精神文明公约
为共同创建文明小区,使住户享有一个幽雅、宁静、舒适、安全的生活和居住环境,特制订业主公约,共同遵守。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遵守市民公约,做一个模范守法的市民。
2、实行计划生育、不超生、逃生、不早婚早育。
3、积极做好进度工作,不贩毒、吸毒,不聚众赌博及提供场所**,嫖娼。
4、遵守小区一切规章制度,按期交纳管理费用。
5、严禁收藏或拥有任何危险品(如qiang弹药)和毒品,以确保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安全。
6、将文明,搞卫生、树立社会公德。不乱堆、乱丢垃圾和杂物;不乱涂、乱画、乱贴;严禁随地大小便,随地吐痰。
7、按户公共财物,保护公共设施,确保小区完整、美观、舒适、安全。
8、保持幽雅、宁静的良好环境,不高声喧哗,不播放高音喇叭及产生噪音污染的行为。
9、邻里之间互助团结、互相帮助,遇可疑情况及时与小区警卫室联系,做到防患于未然,避免事故发生。

二、户外对讲系统使用管理制度
户外对讲系统是物业管理公司为住户服务的重要通讯设施之一。为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特制订本制度,内容如下:
1、工作人员操作对讲系统,必须按规定程序操作,其他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操作。
2、非本公司工作人员擅自操作本系统,我物业管理人员有权维护对讲系统,并婉言作好谢绝、规劝工作。
3、我物业工作人员操作本系统时,应态度和蔼、礼貌问答;按压数字键动作要轻,勿用力过猛,否则将致使按键无法复位或复位错误,影响系统的正常操作。
4、工作人员原则上不能离岗,如确因急事必须离岗,应委托专人代为管理,同时,告知代管人操作方法。
5、工作人员如发现多奖系统有异常现象时,必须立即报告管理处,有管理处负责派人进行维修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三、小区出入管理办法
为了保障小区(大厦)的公共秩序和业主(使用人)的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定:
1、各业主(社用人)应认真填写《业主入住登记表》。
2、小区公共区域的治安保卫工作辖区派出所和小区物业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和保安人员有权对违反本小区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纠正。
3、小区实行封闭式的保安管理办法,即实行24小时门卫值班,外来人员凭出入证、身份证登记进入。
4、业主和使用人不得携带过大过重非公用的以及易燃、易爆、剧毒,或有污染的物品进入小区。
5、为保障业主(使用人)利益,要保管好居室内贵重物品。凡非用户携带手提箱,包装箱等大件物品出小区大门,必须凭业主签字书,保安人员方可放行。
6、业主(使用人)有在责任关好自家及公用电子防盗门,并保证有关治安报警设施的完成有效使用,并承担相应事故的责任和处罚。
7、业主(使用人)应遵守《温州市外来人口管理办法》,要按规定申报登记外来暂住户口,不得留居三无人员,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业主(使用人)自负。
业主(使用人)有权拒绝不持证,不佩带工作牌人员的盘查和私入民宅的要求。
8、小区内严禁进行一切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和触犯法律的活动,不得损毁、移动、阻碍指示标志与设施。

四、用电管理规定
1、本小区(大厦)各用户用电全部实行一户一表制,室外公用电计量后统一分摊结算。
2、业主(使用人)对原设计电路不得擅自拆改,要维护供电设施的完整性。如确需要变更的应向小区(大厦)物业管理处咨询,并由申请管理处指派电工进行指导,以维护供电设施的可靠性,保证安全用电。
3、业主(使用人)欲安装如空调等或特别用电,必须夏管内管理处提出咨询申请,并接受家奴指导,以免造成超符合坏电路,空调机安装必须按照管理处指定的位置。
4、电路出现鼓掌应同志管理处检查维修,不能私自触碰公共配电设施,尤其是在停电时不得私自作业造成公共电器设施损坏,应负全部经济责任;造成人身事故的,有行为人负责。
5、业主(使用人)户内线路发生故障,应及时通知管理处维修,以免扩大故障范围,所发生的费用,由业主(使用人)承担。
6、偷用公共电将按规定严格处罚,由此造成的经济及人身损害由行为人负责。
7、公共部位照明,电梯运行用电,将根据实际情况计算分摊。

五、用水管理规定
1、本小区(大厦)实行二次供水系统供给住户一户一表制。
2、业主(使用人)不得对设计安装的用水表随意改动,如确需改装增建的,应向管理处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施工。
3、公共管道井不得擅自打开以及私自安装管子入内。
4、业主(使用人)不得有意破坏水表等计量仪表及公共管理,蓄意破坏或不通过水表用水,按偷水处理。
5、业主(使用人)要按月及时交纳水费,不得拖欠。
6、公共水路出现故障,要通知管理处去维修,不得擅自拆除、维修、否则由此造成公共设施损坏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7、要维修通过他人房屋的公共管道或其他业主管道时,其房屋业主(使用人)有义务提供方便。对因装修或其他原因造成上述维修阻塞时,管理处有权拆除,恢复管道畅通。

四、组织住户积极开展各项健康向上的活动,寓教于乐,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广泛开展法律法规、思想道德、政策纪律和科学知识等宣传教育,使管理和教育相结合。

五、规范小区内的各种秩序,抓好美化绿化,环境卫生和车辆停放。

六、建立各种便民组织,搞好便民服务,认真听取小区内住户意见,适时改进工作,努力提高管理和服务质量。

七、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搞好人口管理,建立流动人口,重点人口的登记,加强小区住房的管理,有效地控制外来人员,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八、积极协助街道居委会做好各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
六、停车场管理规定
小区停车场包括地下停车场和露天停车场。为确保安全,规范停车秩序,为住户提供良好的 车辆管理服务,特制订本规定:
1、停车场实行24小时日夜值班,车辆可以随时存放。
2、停车场实行有偿使用,物业管理公司按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标准统一收费。地下车库为固定停车位,车主按期到物业公司交纳停车费,领取“停车证”。露天停车场临时停车费由车管员收取并出具收据。
3、车辆停放必须服从车辆管理人员的指挥,临时停车存放的车辆进入停车场是,注意前后左右的安全,在规定的位置停放。地下停车库车辆停放实行定位定号存取。
4、车辆停放后,车主必须锁好车门,并将贵重物品随身携带。
5、停车场内不得修理、清洗车辆,保证车位整洁。
6、禁止载有毒害、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有危险品的车辆停放。
7、车辆入库时,车辆管理人员应对车辆外观进行观察,如有破损应将车号、进入时间、缺陷特征作记录,即面告知车主让其签名。

七、消防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消防工作,保护公共财产和关大业主(使用人)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温州市有关消防规定,特制订本规定:
1、消防工作要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小区管理处应指定防火责任人和义务消防员,其职责是:
(1)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规规定和上级消防工作指示,开展防火宣传,普及消防知识;
(2)组织逐级防火责任制,落实有关防火措施;
(3)经常检查防火安全工作,纠正消防违规者,整改火险隐患;
(4)监护明火作业;
(5)管理消防器材设备,定期检查,确保各类器材和装置处于连好的状态,安全防火通道(包括走廊、楼梯)要时刻保持畅通;
(6)定人、定时、定措施,同时组织制订紧急情况状态下的疏散方案;
(7)接到火灾报警后,在向消防机关准备报警的同时,迅速启用消防设施进行扑救,并协助消防部门查清火灾原因。
2、消防区及楼梯走道和出入口,必须保持畅通无阻,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或封堵,严禁在消防通道上停放车辆及堆放家具和其他杂物。
3、不得损坏消防设备和器材,妥善维护楼梯、走道和安全出入指示、事故照明和通风设施。
4、业主(使用人)严禁在小区内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
5、遵守安全用电管理规定,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家用电器、燃气用具,严禁超负荷使用。
6、小区(大厦)公共地方均不得燃烧香火报纸、织物、纤维、塑料制品、苯制品及其他废物品,烟头及火屑余灰要及时熄灭,教育小孩不要玩火。
7、业主(使用人)进行室内装修时,需要增设电器线路时,必须先经物业管理处批准后保证符合安全规定,严禁乱拉、乱接临时用电线路;装修材料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
8、需要进行燃烧或明火作业时,应向管理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做好防护措施后,专人监护下,方可操作。
9、发生火警,应立即告知管理处或拨打电话119报警,并关闭电器开关、燃气阀门,迅速离开住所;住户及其他人应迅速有序地从楼梯疏散,切勿惊慌拥挤。
10、根据市消防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报公安消防管理部门处理:
(1)占用或封堵防区、楼梯、走道或安全疏散出口的;
(2)封闭或损坏消防标志,消防设备、设施的;
(3)已具备使用管道燃气条件,还继续使用钢瓶装的液化石油气的;
(4)乱拉、乱接电器线路的;
(5)未经许可擅自改动燃气管道的;
(6)擅自挪用灭火工具,器材或消防备用水源的。
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作业,并分别情况,包上级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1)未办理消防申报手续即进行室内装修的;
(2)不按规定培植消防器材、设备、设施及消防安全标志;
(3)室内装修所用材料不符合防火要求,不进行防火处理的;
(4)未办理申报审批手续即进行明火作业的;
(5)烧焊、用火、用电作业、防火安全措施不落实的;
12、各主(使用人)必须服从消防机关和管理处人员有关防火方面的管理,如刁难、辱骂或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妨碍消防监督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行使权的,分别情况,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治安管理规定
(一)、遵守有关法令、法规,保障小区居民生活秩序安全。
(二)、维持交通秩序,保障小区道路畅通,外来车辆按区域划分停车。
(三)、对在小区内公共场所晾衣物,在公共楼梯间、通道、平台堆放杂物,饲养家禽,保安人员应当予以权阻、制止。
(四)、发现盗窃及时与派出所联系,保护现场。
(五)、下列属于防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属于治安管理范围:
1、 未经物业管理公司批准,2、 在小区道路、人行道上施工,3、 移动标4、 志物等行为;
5、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商业用房,6、 损坏他人财物。
3、非法携带、存放枪械及弹药,非法储存、使用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害物品几管制刀具。
4、擅自撬开他人信箱、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快件、等信涵。
5、使用音量过大或发出噪音的器材,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和休息。
6、在小区内燃放烟花、爆竹。
7、在小区内乱倒装潢垃圾、生活垃圾及从楼上往下扔杂物。
8、利用住宅、商业用房进行非法活动。
9、故意损坏公共设备设施。
违反以上规定者,按小区有关规定和治安管理条例处罚。

九、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1、进入电梯内禁止吸烟、吐痰、涂污和乱扔杂物。
2、禁止儿童在电梯附近游戏玩耍。儿童乘梯应由大人陪同。
3、不允许用客乘电梯运物品、垃圾等,如遇特别需要, 应报管理处同意并派专人监督使用。
4、不允许装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报管理处批准,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有专人护送方可装运。
5、不允许开启电梯顶部的安全窗和安全门来装运物品。
6、电梯内禁止动作粗野,只按适用之按扭,不可击打按扭,撞击门板或蓄意损坏电梯。
7、乘电梯时,不可将身体靠梯门,进出时不许长时间站在门中间,以免挡住电眼。
8、电梯出现下列情况,应及时报告管理处:
(1)门的开和关失去控制;
(2)运行过程中有明显的速度异常;
(3)运行时有异常振动和响声;
(4)有漏电等现象。

十、绿化管理规定
为使小区有一个鲜花盛开、绿树成荫、优美清新的居住环境,特制定如下绿化管理规定:
1、爱护小区的花草树木和园林设施。
2、小区内的绿化综合管理有物业公司绿化队负责。
3、严禁攀折花木、践踏草坪;不准在树木上凉晒衣物、系铁丝、拉绳索、挂物件等。
4、不准损坏花木的保护设施;不准在草坪里及绿化带内嬉戏、玩耍。
5、不准在爱绿化带内倒污水、垃圾、焚烧物品。
6、不准在绿化带内设置广告、招牌。
7、不准在绿化带范围内堆放任何物品。
8、不准行人和各种车辆穿越和通过绿化带,不准在绿化带停放车辆。

十一、消防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消防工作,保护公共财产和关大业主(使用人)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市有关消防规定,特制订本规定:
1、消防工作要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小区管理处应指定防火责任人和义务消防员,其职责是:
(1)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规规定和上级消防工作指示,开展防火宣传,普及消防知识;
(2)组织逐级防火责任制,落实有关防火措施;
(3)经常检查防火安全工作,纠正消防违规者,整改火险隐患;
(4)监护明火作业;
(5)管理消防器材设备,定期检查,确保各类器材和装置处于连好的状态,安全防火通道(包括走廊、楼梯)要时刻保持畅通;
(6)定人、定时、定措施,同时组织制订紧急情况状态下的疏散方案;
(7)接到火灾报警后,在向消防机关准备报警的同时,迅速启用消防设施进行扑救,并协助消防部门查清火灾原因。
2、消防区及楼梯走道和出入口,必须保持畅通无阻,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或封堵,严禁在消防通道上停放车辆及堆放家具和其他杂物。
3、不得损坏消防设备和器材,妥善维护楼梯、走道和安全出入指示、事故照明和通风设施。
4、业主(使用人)严禁在小区内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
5、遵守安全用电管理规定,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家用电器、燃气用具,严禁超负荷使用。
6、小区(大厦)公共地方均不得燃烧香火报纸、织物、纤维、塑料制品、苯制品及其他废物品,烟头及火屑余灰要及时熄灭,教育小孩不要玩火。
7、业主(使用人)进行室内装修时,需要增设电器线路时,必须先经物业管理处批准后保证符合安全规定,严禁乱拉、乱接临时用电线路;装修材料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
8、需要进行燃烧或明火作业时,应向管理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做好防护措施后,专人监护下,方可操作。
9、发生火警,应立即告知管理处或拨打电话119报警,并关闭电器开关、燃气阀门,迅速离开住所;住户及其他人应迅速有序地从楼梯疏散,切勿惊慌拥挤。
10、根据市消防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报公安消防管理部门处理:
(1)占用或封堵防区、楼梯、走道或安全疏散出口的;
(2)封闭或损坏消防标志,消防设备、设施的;
(3)已具备使用管道燃气条件,还继续使用钢瓶装的液化石油气的;
(4)乱拉、乱接电器线路的;
(5)未经许可擅自改动燃气管道的;
(6)擅自挪用灭火工具,器材或消防备用水源的。
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作业,并分别情况,包上级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1)未办理消防申报手续即进行室内装修的;
(2)不按规定培植消防器材、设备、设施及消防安全标志;
(3)室内装修所用材料不符合防火要求,不进行防火处理的;
(4)未办理申报审批手续即进行明火作业的;
(5)烧焊、用火、用电作业、防火安全措施不落实的;
12、各主(使用人)必须服从消防机关和管理处人员有关防火方面的管理,如刁难、辱骂或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妨碍消防监督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行使权的,分别情况,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治安管理规定
(一)、遵守有关法令、法规,保障小区居民生活秩序安全。
(二)、维持交通秩序,保障小区道路畅通,外来车辆按区域划分停车。
(三)、对在小区内公共场所晾衣物,在公共楼梯间、通道、平台堆放杂物,饲养家禽,保安人员应当予以权阻、制止。
(四)、发现盗窃及时与派出所联系,保护现场。
(五)、下列属于防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属于治安管理范围:
1、 未经物业管理公司批准,2、 在小区道路、人行道上施工,3、 移动标4、 志物等行为;
5、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商业用房,6、 损坏他人财物。
3、非法携带、存放枪械及弹药,非法储存、使用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害物品几管制刀具。
4、擅自撬开他人信箱、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快件、等信涵。
5、使用音量过大或发出噪音的器材,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和休息。
6、在小区内燃放烟花、爆竹。
7、在小区内乱倒装潢垃圾、生活垃圾及从楼上往下扔杂物。
8、利用住宅、商业用房进行非法活动。
9、故意损坏公共设备设施。
违反以上规定者,按小区有关规定和治安管理条例处罚。

十三、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1、进入电梯内禁止吸烟、吐痰、涂污和乱扔杂物。
2、禁止儿童在电梯附近游戏玩耍。儿童乘梯应由大人陪同。
3、不允许用客乘电梯运物品、垃圾等,如遇特别需要, 应报管理处同意并派专人监督使用。
4、不允许装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报管理处批准,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有专人护送方可装运。
5、不允许开启电梯顶部的安全窗和安全门来装运物品。
6、电梯内禁止动作粗野,只按适用之按扭,不可击打按扭,撞击门板或蓄意损坏电梯。
7、乘电梯时,不可将身体靠梯门,进出时不许长时间站在门中间,以免挡住电眼。
8、电梯出现下列情况,应及时报告管理处:
(1)门的开和关失去控制;
(2)运行过程中有明显的速度异常;
(3)运行时有异常振动和响声;
(4)有漏电等现象。

十四、绿化管理规定
为使小区有一个鲜花盛开、绿树成荫、优美清新的居住环境,特制定如下绿化管理规定:
1、爱护小区的花草树木和园林设施。
2、小区内的绿化综合管理有物业公司绿化队负责。
3、严禁攀折花木、践踏草坪;不准在树木上凉晒衣物、系铁丝、拉绳索、挂物件等。
4、不准损坏花木的保护设施;不准在草坪里及绿化带内嬉戏、玩耍。
5、不准在爱绿化带内倒污水、垃圾、焚烧物品。
6、不准在绿化带内设置广告、招牌。
7、不准在绿化带范围内堆放任何物品。
8、不准行人和各种车辆穿越和通过绿化带,不准在绿化带停放车辆。

十五、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为确保小区居民有一个清新、优美、整洁卫生、居住舒适的生活环境,根据温州市卫生管理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小区、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1、维护小区内的环境卫生人人有责。
2、小区道路、绿化带及楼前、走廊、楼梯清洁,有物业管理公司保洁人员负责清扫。
3、业主(使用人)应养成讲卫生、爱清洁的好习惯,不随地吐痰,不得向室外排放污水、倾倒垃圾、乱扔杂物。
4、禁止楼层户外抛物以及在阳台栏杆上放置花盆及其他物品,不得在公共走廊、过道上对方、吊挂任何物品。
5、为保证居民生活安宁,维护环境清洁,减少疾病,小区内严禁饲养宠物、家禽。
6、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公共部位乱贴标语、广告及宣传品。
7、严禁在小区内鸣放鞭炮、烟花,焚烧会产生有害气体的物品和制造各种污染事件。
8、不得在任何时候(特别是夜间)使用音量过大或发生大桑音的器材。以免影响他人的正常工作和休息。
9、小区内不得设置经营摊位(包括流动摊位)。

『拾』 2016年全国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日是在几月几日 哪一天

2016年全国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日是在11月9日。中国的消防安全日为11月9日。世界各国的内火警号码都不容一样,每个国家都选取了让人们最容易记住的数字来组成火警号码。

校园是人员高度聚集的公共场所,教学仪器多、科研设备价值昂贵、用电量大,各类试验、实习项目和易燃物较多,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影响大、损失大,直接影响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因而,高度重视校园防火工作,学习消防知识是中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可或缺的一课。

(10)4月消防宣传扩展阅读

1992年,公安部将每年的11月9日定为“119消防宣传日”。开展这一活动的目的,是因为冬季是火灾多发季节。为了搞好冬季防火工作,以“119消防宣传日”为契机,拉开冬防序幕,集中一段时间开展内容广泛、形式多样的消防安全宣传活动,以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

2009年11月9日是全国第18届“119”消防日。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有自己的消防日,日本的文物防火节是1月26日,古罗马人的伏尔甘节(即消防节)是8月22日,波兰、匈牙利、奥地利、瑞士以及西德、英国、意大利等欧洲的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消防节是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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