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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维护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秩序,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农业机械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使用、管理农业机械以及与农业机械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 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和设备。
第三条[立法原则]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的原则。
第四条[执法主体]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政府部门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农业机械安全管理规划;应当把农机监理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对农业机械安全管理的资金投入,推广、使用先进的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第二章农业机械
第六条 [登记管理]国家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以及其它自走式农业机械实行登记制度。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以及其它自走式农业机械经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登记后,方可使用。尚未登记需要临时使用的,应当领取临时牌证。
登记管理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
农业机械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由国务院农业部门规定式样并监制。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农业机械号牌或者要求农业机械悬挂其它号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注册登记]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以及其他自走式农业机械应当自购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住所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登记。
申请农业机械注册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农业机械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农业机械来历证明;
三农业机械整机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农业机械进口凭证;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农业机械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不属于国务院农业机械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型的,还应当提供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农机监理机构在受理拖拉机登记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结。对申请材料不全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登记的理由。
第八条[变更登记]已注册登记的农业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机械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农业机械的农机监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农业机械机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机身、底盘或者车架的;
四更换挂车或者挂车架的;
五因质量有问题,制造厂更换整机的;
六农业机械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域的。
申请农业机械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凭证:
一农业机械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农业机械登记证书;
三农业机械行驶证。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交验农业机械;属于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同时提交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农业机械所有人的住所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管辖区域内迁移、农业机械所有人的姓名(单位名称)或者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向登记该农业机械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备案。
第九条[转移登记 ] 已注册登记的农业机械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转移登记。
申请农业机械转移登记,当事人应当向登记该农业机械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交验农业机械,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二农业机械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三农业机械登记证书;
四农业机械行驶证。
第十条 [抵押登记 ]农业机械所有人将农业机械作为抵押物抵押的,应当向登记该农业机械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请抵押登记。
申请抵押登记,应当由农业机械所有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填写《农业机械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提交下列证明、凭证:
一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二农业机械登记证书;
三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在农业机械登记证书上记载抵押登记内容。
第十一条 [注销登记 ]已注册登记的农业机械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通知农业机械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农业机械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公告该农业机械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因农业机械灭失申请注销登记的,农业机械所有人应当向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交回农业机械登记证书。
第十二条 [登记办理]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农业机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不予办理农业机械登记。
第十三条 [证照补发]农业机械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丢失或者损毁,农业机械所有人申请补发的,应当向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经与农业机械登记档案核实后,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补发。
第十四条[技术检验]实行登记制度的农业机械登记后,应当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接受年度安全技术检验。检验合格的,发给检验合格标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已注册登记的农业机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农业机械行驶证记载的登记内容与该农业机械的有关情况不符,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第三者责任保险凭证的,不予检验。
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应当逐步实行社会化。承担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的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标准进行。
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农业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
农业机械检验合格标志由国务院农业部门规定式样并监制。
第十五条[其它农业机械管理] 其它应当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农机安全监督管理的实际需要规定。
对不实行登记制度的农业机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给予技术指导,并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章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
第十六条[驾驶证、操作证制度] 驾驶操作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依法取得农业机械驾驶证、操作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对危及人身安全的其它农业机械的操作者实行操作证制度。
农业机械驾驶证、操作证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并监制。
第十七条[驾驶证、操作证申领和培训] 申请农业机械驾驶证、操作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驾驶、操作许可条件。
持有境外农业机械驾驶证、操作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驾驶、操作许可条件,经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驾驶证、操作证。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的考试科目、内容和评定标准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对经过培训的申请人考试合格后,五日内核发相应类别的农业机械驾驶证、操作证。
农业机械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开展农业机械驾驶培训的单位,应当接受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资格审验,取得驾驶培训许可证后,方可开展培训业务。
第十八条[补证] 农业机械驾驶证、操作证丢失、损毁,农业机械驾驶人申请补发的,应当向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对农业机械驾驶证、操作证档案核实无误后,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补发。
第十九条[换证]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向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请换发农业机械驾驶证、操作证:
一农业机械驾驶证、操作证有效期满的;
二户籍迁出农业机械驾驶证、操作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的;
三农业机械驾驶证、操作证记载的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信息发生变化的;
四农业机械驾驶证、操作证损毁无法辨认的。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换证申请之日起三日内换发农业机械驾驶证、操作证。对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还应当收回原农业机械驾驶证、操作证。
第二十条[驾驶证有效期] 拖拉机驾驶证的有效期分为六年、十年和长期。其它农业机械驾驶证、操作证有效期为二年。农业机械驾驶人初次获得农业机械驾驶证后的十二个月为实习期。
第二十一条[积分管理] 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驾驶人的驾驶证在有效期内实行积分管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共同依法实施。
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为十二个月。拖拉机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报后,应当通知拖拉机驾驶人在15日内到拖拉机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接受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农机安全法律法规和机械常识、操作规程等相关知识的教育。拖拉机驾驶员在接受教育后,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相应的考试;拖拉机驾驶人在一个积分周期内两次以上达到十二分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学习内容考试合格后,十日内还应对其进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拖拉机驾驶人记分达到12分,拒不参加农机安全监理机构通知的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农机监理机构公告其驾驶证停止使用。
在拖拉机驾驶证的六年有效期内,每个积分周期均未达到十二分的,换发十年有效期的拖拉机驾驶证;在拖拉机驾驶证十年有效期内,每个积分周期均未达到十二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拖拉机驾驶证。
第二十二条[审验制度]换发农业机械驾驶证、操作证时,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对农业机械驾驶证、操作证进行审验。
第四章农业机械安全使用
第二十三条[保险规定] 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依照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参加第三者责任保险。
第二十四条[证照使用]农业机械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在农业机械的指定位置,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拖拉机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应当喷涂放大的牌号,字样应当端正并保持清晰。
农业机械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应当随机携带。
第二十五条[安全设施]农业机械的安全销(链)和灯光等安全设施应当齐全、有效。上道路行驶的农业机械,应当安装反光号牌或者标志灯。
第二十六条 [报废规定]国家对实行登记制度的农业机械实行强制报废制度。
农业机械经安全技术检验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由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收回牌证,农业机械所有人应当履行报废手续,不得继续使用。
农业机械报废标准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定。
农业机械强制报废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它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驾驶操作规定]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在道路上驾驶或者从事农事活动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则,并在有危险的部位和作业现场设置防护装置或者警示标志。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驾驶操作农业机械前,应当对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应当按照本人驾驶证、操作证签注的准予驾驶操作的机型驾驶、操作农业机械;驾驶操作农业机械时,农业机械驾驶证、操作证应当随身携带。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应当告知参加农业机械作业的辅助人员本项作业的安全操作规则。
学习驾驶操作人员应当在教练人员指导下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第二十八条 [禁止驾驶操作规定]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在农业机械驾驶证、操作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农业机械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操作的,不得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则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第二十九条 [禁止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非法拼装农业机械或者擅自改变农业机械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农业机械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机车识别代号;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农业机械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
四使用其它农业机械的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第五章农业机械安全保障
第三十条[政府部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使用的宣传、教育和管理。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农机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农机安全宣传教育的义务。
第三十一条[技术保障] 农业机械新产品研究和试制单位,应当保证农业机械新产品的安全性能要求。生产农业机械产品应当强制执行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
第三十二条[生产销售]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按照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在其生产的农业机械产品上设置必要的号牌悬挂装置、安全防护装置、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
禁止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危害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假冒伪劣和国家明令淘汰的农业机械产品以及配件。
第三十三条[维修规定] 农业机械维修厂(点)应当具备相应的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配备具有相应职业技能资格的技术人员,经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方可从事农业机械维修。
农业机械维修厂(点)应当接受县以上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维修技术条件的定期检查。
维修者对维修质量不合格或者维修中造成农业机械安全设施、安全防护装置和警示标志缺失、破损或者失效导致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教育培训]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应当接受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有关农业机械安全知识和农业机械新技术培训。
第三十五条 [安全救助]国家支持和鼓励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自愿成立农业机械安全互助协会组织。县级以上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设立农机事故救助基金。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收费管理]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农业机械检验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收取的农业机械检验费和牌证等工本费,应当使用财政统一收费票据,并全部上缴国库。
第三十七条 [安全管理]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应当深入农业机械生产作业场所进行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指导、安全宣传教育,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维护安全生产秩序。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对异地从事农业生产作业的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应当加强管理。对其违章行为实施处罚的,应当在做出处罚决定后15日内,将《违章处罚决定书》转给农业机械和驾驶操作人员原登记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
第三十八条 [执法保障] 农机安全监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应当着装整齐,佩带统一标志,出示有效执法证件,举止端庄,行为规范。
农机监理专用车辆应当设置农机监理执法标志。
第三十九条 [执法监督]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建立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度。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农机安全监理人员业务培训、考核。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行职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及其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实施农机安全管理,应当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不得越权执法,不得延迟履行职责,不得擅自改变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做到公正、严明、便民、高效。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及其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应当自觉接受行政监察机关、上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及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六章农业机械事故处理
第四十条 [事故分类] 农业机械事故(以下简称农机事故)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一般伤亡事故、重大伤亡事故、特大伤亡事故和特别重大伤亡事故六类:
一轻伤事故:没有重伤和死亡的事故;
二重伤事故: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视觉、丧失其它器官功能或其它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而没有死亡的事故;
三一般伤亡事故: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
四重大伤亡事故: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
五特大伤亡事故:一次死亡10-29人的事故;
六特别重大伤亡事故: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事故。
第四十一条 [事故管辖]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农机事故预防、农机事故应急处理和农机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处理辖区内农业机械安全生产事故。上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参与重、特大农机事故和特别重大农机事故的处理。
第四十二条 [现场处理]发生农机事故,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应当立即停机,保护现场。
造成人身伤亡的,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以及现场人员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向事故发生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报告。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派农机安全监理人员赶赴现场处理事故。
未造成人身伤亡,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自行协商处理;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向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报告。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处理农机事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四十三条 [勘验取证]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后,应当及时进行现场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农业机械,但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第四十四条 [事故处理]对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的,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并当场出具农机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共同申请调解的,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可以当场对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
对造成人身伤亡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可以视情节轻重委托有关部门对事故肇事者和受害人的生理和精神状况或者死者尸体进行检验、鉴定,检验、鉴定应当做出书面结论。
第四十五条 [责任认定]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农机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认定事故性质和当事人的事故责任,制作农机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农机事故认定书。农机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农机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第四十六条 [赔偿争议]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调解农机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30日。对农机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农机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农机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调解达成协议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
农机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赔偿调解] 对事故损害赔偿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农机事故责任认定书之日起20日内书面申请农机监理机构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对农机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农机监理机构不再受理调解申请。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调解期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调解终止。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协议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八条 [事故救治]因农机事故造成人身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肇事者或者农业机械的所有人应当预付医疗费,也可以由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指定的一方或者几方预付。结案后由农机事故责任人承担。
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农业机械发生农机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由农机安全监理机构通知保险公司。
抢救受伤人员需要农机事故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由农机安全监理机构通知农机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医疗单位应当及时抢救治疗农机事故的受害人,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并如实向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提供医疗单据和诊断证明。
第四十九条 [责任划分]发生农机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农业机械之间发生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农业机械与农业机械作业的辅助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之间发生事故的,由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农业机械作业的辅助人员或者农业机械作业现场的其他人员有过错的,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可以减轻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的责任。
三事故的损失是由非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故意造成的,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不承担责任。
四肇事者逃逸或者破坏现场,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肇事者负全部责任。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县级以上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及其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对于情节轻微的给予口头警告。
第五十一条 对农业机械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扣留或者暂扣农业机械、暂扣或者吊销农业机械驾驶证、操作证。
第五十二条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一载人超过核定人数;
二超过行使证核定的载质量载货;
三驾驶没有放大号、反光牌、标志灯和安全销(链)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以及其它自走式动力农业机械的。
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行为的,由农机监理机构扣留农业机械至违章状态消除。
第五十三条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扣留农业机械。
一驾驶、操作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农业机械的;
二使用失效牌证的;
三驾驶、操作与本人证件签注准驾机型不相符的农业机械的;
四农业机械驾驶证被暂扣期间的人员驾驶的。
第五十四条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扣留农业机械:
一驾驶操作未办理登记手续农业机械的;
二驾驶操作安全设施失效、不全的农业机械的;
三在农业机械驾驶证、操作证丢失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扣留农业机械。:
一无证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
二使用涂改、转借、伪造的农业机械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以及驾驶、操作证的;
三醉酒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
酒后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农业机械驾驶证、操作证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可以暂扣农业机械,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手续,并处以二百元罚款。
驾驶操作拼装的农业机械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农业机械的,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并吊销农业机械驾驶证、操作证。
第五十七条 造成一般伤亡事故情节严重的,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农业机械驾驶证。造成重、特大农机事故情节严重的,吊销农业机械驾驶证。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十八条 对暂扣或吊销农业机械驾驶操作证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扣留或暂扣农业机械的,当事人逾期不接受处理,并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接受处理的,对暂扣的农业机械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对暂扣的农业机械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坏。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对农机监理机构及其监理人员的处罚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监理人员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其处罚。
拒绝、阻碍农机监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机监理机构及其监理人员依法作出的农机安全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拒不执行的,农机监理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条 农机监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法本条例规定发放农业机械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
二为不符合驾驶操作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农业机械驾驶证、操作证的;
三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违法扣留农业机械或者农业机械号牌、行驶证、驾驶证;
六使用或者损坏依法扣留的农业机械的;
七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
八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给予农机监理人员行政处分的,在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前,可以停止其执行职务;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可以取消其农机监理员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⑵ 农机监理论文答辩
73、请问各级农机监理机构的性质是如何规定的?
答:省农机监理总站是主管全省农机安全生产、实施国家农机安全生产法规、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市县农机监理部门也是行施行政职能、实施国家安全生产法规的行政执法单位。
74、请问各级农机监理部门的职责是什么?
答: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农机监督管理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制定农机安全生产的各项具体政策和法规,维护农机安全生产的各项具体政策和法规,维护农机安全生产秩序,负责全省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驾驶操作人员考核和核发法定的全国统一牌证工作;负责农机安全宣传教育,依法实施农机安全检查;纠正违章和农机事故处理等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75、什么是农机事故(或哪些事故属于农机事故)?
答:《甘肃省农机事故处理规定》第三条规定:农机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村镇、田间、场院行驶、作业或停放过程中发生碰撞、碾压、翻车、落水、火灾等造成人、畜伤亡或机具损坏等事故。
76、请问农机监理部门有无事故处理权?
答:《甘肃省农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甘肃省农机事故处理规定》第四条都明确规定,农机监理部门负责农机事故的处理工作。
77、农机监理部门在农机事故处理中的主要工作是什么?
答:农机监理部门处理农机事故的主要工作是勘查农机事故现场、抢救受伤群众、分清农机事故责任、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78、对未及时报案使农机事故责任无证认定的农机事故(私了事故)的处理原则是什么?
答:对此类事故,应按照《甘肃省农机事故处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当事人一方有条例报案而及时报案,使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未及时报案,使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
79、农机事故处理的时间是多少天?
答:在农机事故处理工作中,有责任认定时间和农机事故结案时间。
责任认定时间:自农机事故发生之日起,轻微事故5日内;一般事故15日内;重大、特大事故20日内。因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作出责任认定的,须报上一级农机监理机构批准,分别延长5日、15日、20日。
农机事故结案时间:如果事故没有受伤人员,农机事故责任认定后的一个月内,为损害赔偿调解时间,调解工作结束后,农机事故就可以结案。
若有受伤人员,必须等伤者痊愈后,才能进行损害赔偿的调解,调解结束后即可结案。
80、处理农机事故时,肇事农业机械的暂扣日期是多少天?
答:农机监理机构暂扣肇事的农业机械、嫌疑车辆等时,要开具暂扣凭证,暂扣期限为20天,需要延期的,经上一级农机监理机构批准,可以延长20天。
81、农机事故处理行政复议的时间是多少天?
答:当事人对农机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农机事故责任认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农机监理机构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农机监理机构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做出维持、变更或者撤消的决定。
农机事故责任的重新认定决定为最终决定。
82、发生事故后,伤者的医疗费由谁出?
答:农机事故造成死亡或者人身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事故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农业机械的所有人应当预付丧葬费或者医疗费,也可以由农机监理机构指定其中一方预付,结案后再按事故责任分担。对经济赔偿农机监理机关只做调解,对调解不服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事故责任者拒绝预付或者暂时无法垫付的,农机监理机构可以暂时扣留肇事农业机械。
发生农机事故逃逸的,伤者抢救期间的医疗费、死者的丧葬费,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家属预付;无工作单位又无生活来源的,由当地政府给予社会救济;对已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按规定预付。
83、农机监理部门有无安全检查权?
答:根据《甘肃省农机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甘肃省农机驾驶操作人员违章处罚规定》第三条,农机监理部门的职责之一是开展农机安全检查。农机监理部门进行安全检查时,要制止各种农机违章作业,并对有关违章行为进行处罚。
84、农机监理部门安全检查的区间或区域是哪些?
答:根据《甘肃省农机驾驶操作人员违章处罚规定》的规定,农机监理部门进行安全检查的区间在本省境内村镇、田间、场院。
《甘肃省农机管理条例》还规定,农机监理“在执行职务时,应统一标志,持证上岗”。
⑶ 农机站属于什么行业
县农业机械管理站是县政府直属副科级事业单位。分综合股、农机管理股、农机技术推广股、农机监理站。
农机站是国家在基层的事业单位,具有管理和服务的双重职能,是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门,是联系广大农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乡农机站应该属于乡政府所属集推广、管理和服务于一体的基层组织,乡政府有责任和义务保证农机站的正常运行,如果出现问题中情况,债权人可以找农机站的主管部门----乡政府来偿还债务。
健全乡镇农机站的管理机制。在进行农业推广工作当中, 最重要的就是要建设好乡镇农机站, 所以稳定和加强乡镇农机站的管理机构就显得非常重要。乡镇农机站主要就是要负责这个辖区内一些农业机械设备的管理、技术的推广、技术的监理以及培训和维修等一些服务性质工作。
为了能够让农机化的工作更加方便的开展, 可以建议乡镇的农机站实施一套人马、挂两块牌子 (也就是某乡镇农机管理站和某乡镇农机推广站) , 这样就可以做到相应的机构比较健全, 还有就是要保证有相应的工作场所和足够的经费, 乡镇农机站的工作人员在工作当中一定要到位到岗。
⑷ 雷沃拖拉机后桥型号区别
雷沃354后桥左边有个洞
⑸ 一般纳税人,广告牌制作和广告宣传税率一样吗
不一样。
广告牌制作为加工劳务,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而广告宣传税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从2018年5月1日起,国务院将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将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
2019年4月1日起,中国下调进口货物增值税率,这将使进口企业全年进口环节增值税税负减少约2250亿元人民币,消费者税负减少13.5亿元人民币,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
增值税各行业税率。
税率(4种):16%;10%;6%;0%。
征收率(2种):3%;5%。
一、税率16%。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销售或进口货物(另有列举的货物除外)。
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二、税率10%。
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气、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粮食、食用植物油;
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租赁、提供建筑服务、提供交通运输服务、提供邮政服务、提供基础电信服务。
三、税率6%。
金融服务、增值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租赁服务除外)、提供生活服务、销售无形资产、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
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其他现代服务、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其他生活服务。
四、零税率。
国际运输服务 航天运输服务。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相关服务。
财政局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纳税人出口货物(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征收率3%。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应税服务、无形资产;一般纳税人发生按规定适用或者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特定应税行为,但适用5%征收率的除外。
⑹ 什么叫农机站其具体的工作是什么
农业机械服务站简称农机站。县农业机械管理站是县政府直属副科级事业单位。
农业机械服务站其主要职责是:
贯彻国家有关农机化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行使农机化的行政管理职能。
编制农机技术推广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技术推广的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农机技术推广项目审定报批与项目经费管理,以及有关执法与技术监督工作。
负责组织农机科研课题和科研成果的鉴定、评审、推荐;负责组织农机新产品、新技术的试验、示范、推广;监督管理农机产品、维修质量,维护农民合法权益;负责农机科普宣传和教育,提高全县农民农机技术应用水平和农村劳动力素质。
负责全县农机化服务体系建设与管理,组织、指导、协调农业机械为生产、生活服务及投入抗灾救灾等工作。
负责做好全县农业机械维修网点的行业管理,包括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维修技术等级审定、考核,技术等级证、照换发和年度检审。
负责监管农机技术培训机构,指导农机技术的成人教育工作。
负责拖拉机安全行驶监督管理工作、其他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管理,包括拖拉机和其他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的牌、证、照核发管理,驾驶员(操作手)农机操作的考核、安全学习和机车、机手年度检审,以及组织开展农业机械安全检查与整治工作。
负责农机化统计,做好农机现状调查,收集行业信息为政府制定发展农机化决策提供依据。
负责全县初级农机专业技术人员、农民农机技术员职称评聘和教育培训;指导行业协会工作。
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⑺ 如何申请农机购置补贴二级企业资质
1、2010年中央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规模是多少?在哪些地区实施?
答:2010年中央财政安排农机购置补贴资金155亿元,第一批补贴资金100亿元已于3月1日预拨,第二批补贴资金预计将于6月底前下拨。目前,农机购置补贴实施范围已覆盖全国所有农牧业县(场)。
2、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规定和主要管理制度有哪些?
答:实施农机购置补贴的有关规定:(1)财政部和农业部联合印发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每年农业部办公厅和财政部办公厅印发的《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和有关规定;(3)各省区市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和有关规定。
实施农机购置补贴主要有五项管理制度:(1)补贴机具实行目录制;(2)补贴资金实行省级集中支付制,农民差价购机;(3)受益对象实行公示制;(4)管理实行监督制;(5)成效实行考核制。
3、享受2010年农机购置补贴的对象是哪些?具体补贴对象是如何确定的?
答:享受补贴的对象为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牧民、渔民、农场或林场职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取得当地工商登记的奶农专业合作社,奶畜养殖场所办生鲜乳收购站和乳品生产企业参股经营的生鲜乳收购站。
具体补贴对象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对以下人员和组织优先给予补贴: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机服务组织);农机大户、种粮大户;乳品生产企业参股经营的生鲜乳收购站、奶农专业合作社、奶畜养殖场所办生鲜乳收购站;农业科技示范户;“平安农机”示范户;报废更新农业机械、购置主机并同时购置配套农具的购机者。
4、2010年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机具的种类有哪些?
答: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机具种类为12大类45个小类180个品目,大类包括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设备等。各省区市可根据当地农业发展需要,在以上范围内自主选择年度补贴机具种类。同时,还可在180个品目之外增加不超过20个品目的农业机械纳入中央财政补贴范围。具体补贴机具的种类和品目详见各省区市2010年农机购置补贴目录。
5、农机购置补贴目录是如何制定的?该目录在哪里能看到?
答:农机购置补贴目录由各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的程序是:农业部根据全国农业发展需要和国家产业政策确定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各省区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具体补贴机具范围;农机生产企业根据农业部和各省区市确定的补贴机具种类、品目,按照通用类和非通用类分别向农业部和各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提出补贴产品机型;农业部和各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分别汇总并进行分类分档,确定具体补贴额;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将通用类和非通用类机具补贴额汇总合并,形成本省年度农机购置补贴目录。补贴机具必须是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列入国家或省级支持推广目录的产品。
了解农机购置补贴目录主要有三个渠道:一是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中国农机推广网及各省和地方农机化信息网;二是在省市县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或乡镇农机站能查看到;三是各地农机化主管部门印发的文件、有关报刊杂志、乡村公告等。各省区市的农机购置补贴目录一般在每年3、4月份发布,具体时间可以咨询本县农机化主管部门。
6、2010年农机购置补贴的标准是多少?
答:补贴标准有两个方面规定:
一是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标准总体上执行不超过30%的补贴比例,重点血防疫区实施“以机代牛”工程、汶川地震重灾区县补贴比例可提高到50%。同一种类、同一档次的产品在全省实行统一的定额补贴标准,因此对于具体产品来说,由于销售价格的不同,补贴比例可能超过或低于30%。
二是对单机最高补贴额有限制。一般机械最高不超过5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挤奶机械、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烘干机等单机补贴额可达12万元;大型棉花采摘机、甘蔗收获机、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可达20万元。
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需要,利用地方财政资金对当地农业生产急需和薄弱环节的机具给予累加补贴。不允许对省内外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实行差别对待。
7、所有申请购买农机的农民都能享受到补贴吗?
答:不是的。因为补贴资金规模有限,不是所有想购买农机具的农民都能享受到补贴,也不是买什么农机具都有补贴。只有经过申请并已经被确定为补贴对象,且购买补贴目录内农机产品的农民才能按程序享受到补贴。
8、购机者如何申请补贴?
答:购机者按照农机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携带身份证或户口簿等有效证件至户籍所在地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或乡镇设立的报名点,填交申请表;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有关规定,初步确定拟补贴对象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与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签订农机购置补贴协议;在补贴协议规定的时限内,携带身份证等相关证件、补贴协议向供货企业缴纳差价款购机。
9、购机者申请农机购置补贴是否有台数限制?
答:为鼓励农机专业合作社和农机大户发展,从2010年起,对购机者年度内补贴购机台数不做全国统一的数量限制。是否限制农民购机台套数,限制数量多少,由各省区市根据实际自主确定,并在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方案中明示。
10、到哪里去购买补贴机具?
答:购买补贴农机具必须到由企业确定的补贴产品经销商那里去购买。各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都通过网络发布、印发文件、报刊杂志宣传、乡村公告等方式公布了补贴产品经销商名单。农民可在省域内跨县自主选择补贴产品经销商。
11、销售补贴产品的经销商是如何确定的?
答:补贴产品经销商应具备资质条件并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提出,报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统一公布,供农民自主选择。补贴产品经销商必须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经销农机产品的营业执照,并具备承担售后服务的能力。
12、购买补贴农机具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一是可自主谈价。2010年农机购置补贴目录中不再确定补贴机具最高限价,价格由市场竞争形成。农民可与经销商谈价议价。
二是差价购机。农民购机时只需支付机具销售价格扣除补贴额后的差价款。
三是及时索要正规购机发票。发票上要注明购机者姓名、所购机具生产厂家及型号、出厂编号(动力机械还要注明发动机编号)、销售价格、补贴金额、购机日期等。要保存好购机发票的原件,作为享受“三包”服务的凭证,同时发票副联或复印件应交给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存档。
四是购机后要及时告知县农机化主管部门核实登记机具。实施牌证管理的机具还需及时办理牌证。
13、补贴资金如何结算?
答: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农民差价购机,补贴资金由省级财政与农机生产或经销企业结算。具体程序是:企业凭补贴协议和发票存根定期向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提出结算申请,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核实无误后,出具结算确认清单,并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结算申请。省级财政部门予以审核并及时与企业结算补贴资金。
为减轻企业资金周转压力,农业部、财政部明确要求要增加结算频次,至少保证每季度结算一次。
14、为什么要实行差价购机?农民购机时有什么信贷支持?
答:农民实行差价购机,即购机农民只需缴纳扣除补贴额的差价款,就可提货。这样可以减轻农民一次性筹款难度,降低农民的购机成本,调动农民购机用机的积极性,拉动需求,促进农机工业发展。
为了支持农民购机,国家明确规定:允许农民以拟购买的农机具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贷款。
15、补贴机具可不可以转卖?
答:为防止有人享受补贴购机后倒卖获利,农业部、财政部规定:享受补贴购买的农机具,两年内不得擅自转卖。因特殊情况需转卖的,须经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各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备案。
16、农机购置补贴实施过程中出现问题如何投诉?
答:机具出现质量问题,首先应依法向补贴产品供货方提出“三包”要求,协商解决。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按程序向当地农机质量监督部门投诉,也可向法院起诉解决。
对补贴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违规操作问题,可向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反映。
各省市县都设立了农机质量投诉和售后服务监督热线,已经在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www.amic.agri.gov.cn)和各省农机化信息网上公布,随时接受电话投诉和反映情况。
农业部也设置了补贴机具质量举报投诉电话:010-67347472;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咨询服务电话:010-67651705。
17、对补贴机具生产和经销企业有什么要求?
答:(1)严禁借扩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同一产品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
(2)要向农民提供质量合格的产品和周到的服务。切实履行好“三包”规定中的各项服务。机具在作业季节出现故障时,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应及时到达作业现场;企业服务中心要有充足的零配件供应;要提供必要的技术和操作使用培训。
(3)严格遵守农机购置补贴有关规定。严禁参与倒卖补贴机具、套取国家补贴资金、利用不正当手段推销产品等违规活动。对违法违规操作的经销商,要永久取消经营补贴农机产品的资格。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生产企业要及时取消补贴资格。
(4)农机生产企业要加强对经销商的管理。对经销商违法违规的行为,企业要承担相应连带责任。
(5)及时汇总补贴机具销售情况,并经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核实,提出补贴资金结算申请。
18、对农机化主管部门有哪些纪律要求?
答:为不折不扣地落实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真正把补贴实惠全部落实到农民,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应规范管理,阳光操作,严格纪律,认真执行以下三个方面纪律规定:
一是严格执行国务院提出的“三个严禁”要求。即严禁采取不合理政策保护本地区落后生产能力,严禁强行向购机农民推荐产品,严禁借国家扩大农机具购置补贴之际乱涨价。
二是切实做到“八个不得”规定。即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不得指定经销商;不得违反规定程序确定补贴对象;不得将国家和省级支持推广目录外的产品纳入补贴目录;不得保护落后强行向农民推荐补贴产品;不得向农民和企业以任何形式收受任何额外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办理农民购机补贴手续和补贴资金结算手续;不得委托经销商代办代签补贴协议或机具核实手续;不得以购机补贴名义召开机具展示会、展销会、订货会。
三是坚决禁止农机购置补贴收费行为。即严禁以农机补贴名义向农民收费,严禁向农机生产企业收费,严禁向补贴产品经销商收费,严禁以工作经费不足为由向企业和农民收费。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管好所属农机事业单位,决不能违规收费,增加农民和企业负担。
19、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的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任务都有哪些?
答: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主要有七项工作:(1)制定本省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2)制定本省补贴产品目录,上报农业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3)根据企业推荐汇总公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4)审核汇总各县的购机情况,同时审核供货方上报的补贴资金汇总情况,核对一致后出具结算清单,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结算申请;(5)对本省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6)及时调查处理投诉并上报;(7)做好政策宣传和补贴信息及实施进展情况统计上报。
市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主要有六项工作:(1)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宣传,利用公告、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将补贴政策和目录告知农民;(2)受理农民购机申请,指导农民填写申请表;(3)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有关规定初选补贴对象,并在县或乡镇范围内公示;(4)与享受补贴的购机者签订农机购置补贴协议;(5)对农民购机和企业供货情况进行核实、登记、编号、喷漆并建立档案,及时汇总上报;(6)做好日常服务和监管工作。
20、各级财政部门的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任务都有哪些?
答:负责安排年度补贴资金;省级财政部门与同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科学合理地确定本辖区内项目实施县(场)投入规模,制定本省(区、市、兵团、农垦)补贴资金使用方案;审核补贴资金结算申请,及时与企业结算资金;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同时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的督导检查。
第一步:政策咨询,查询目录
到市农机主管部门或上互联网了解相关政策及目录。要了解清楚以下几个问题:1.购机补贴的对象:具有我省户籍或在我省有承包耕地、池塘的农民和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及取得当地工商登记的农机(奶农)专业合作社、生鲜乳收购站。2.申请购机补贴的数量:个人每年只能申请一套;植保作业服务队可申请10台植保机械;生鲜乳收购站申请购机数量不超过1套;个人申请增氧机、投饵机均不超过6台。3.补贴对象要承担的责任:补贴机具原则上两年内不得过户。4.当地受理购机补贴申请的时间、地点。5.查询机具补贴目录中是否有自己需要的农机具。有关的政策可登陆广东省农业机械化信息网(网址:www.gdnj.gov.cn)或清远农业信息网(网址:www.gdqyagri.gov.cn)查询。
第二步:填写申请表格
在购机补贴目录查到自己需要的机具后,申请人需在规定时间内亲自到当地农机管理部门申请,填写申请表格。申请前要准备以下材料:本地农户只需准备自己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在当地有承包耕地或池塘的外地农民要准备自己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外,还要有承包耕地或池塘的证明;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要准备工商登记证书及公章。申请必须由本人办理,不得代办。
第三步:取回申请表格
农机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经过市农业局审核、清远市农业局审批,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农机主管部门把表格直接发还给申请者本人。申请人取表时要留意表格的内容有否填全、填清楚、盖好章,并告知农机管理部门什么时候购买机具。
第四步:购机
在申请表的有效期内可凭申请表和身份证自行到经销点购买农机具,采用“差额购机”的方式购买,即购机款=机具价格+运杂费-补贴额。如附近没有相应机具的经销点,可要求农机管理部门协助提供经销点及联系方式。买到机具后要在申请表上签字,并将申请表全部交给经销商。
第五步:配合农机部门核实机具
根据购机补贴政策有关规定,县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对每台享受补贴的机具进行核实,并要在机具显著位置上喷涂编号,请予积极配合。
第六步:办理机具登记入户、核发牌证
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要及时到当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登记入户、核发牌证等手续。(为方便农户和提高办事效率,目前此项的主要手续提前移到第二步办理)
⑻ 农机服务中心是干什么的
我们乡的农业是这样安排的,乡长-分管农业的副乡长-农经服务站-农技站-...
职责说大的就是“服务三农”,说小的就是“农村农业工作的专门人员”从事种子化肥配套、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以下是农经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农村经济服务中心的主要工作职责
1、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农业的法律法规和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
2、拟定全乡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长期发展规划,农业开发规划科技兴农战略,为全乡农村经济发展,农业结构调整及农业发展规划提供依据。
3、负责提出全乡当年农作物的试验示范推广计划、主要栽培技术措施,开展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推广和创新。
4、负责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和乡村经济组织建设,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合同管理工作;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农村经济调查与统计。
5、负责提出全乡当年农业机械示范、推广计划,农业机械安全作业的监督管理。
6、承担全乡防汛抗旱工作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作。
7、负责全乡农村实用技术培训,提供农技、农机、农村经济管理技术咨询服务。
二、五个职能机构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中心办公室
1、负责办公室日常事务管理工作。
2、制定和完善单位规章制度,并认真监督实施。
3、负责统计工作,单位档案管理,收发和上传下达等事务。
4、负责财务、环境卫生、固定资产管理。
5、组织各种政治、业务学习及各类公益活动。
6、负责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报告、请示的撰写、打印上报及对外宣传工作。
7、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农业技术推广组
1、宣传贯彻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
2、负责制定全乡农作物发展的中长期规划,提出当年的试验、示范推广计划,主要栽培技术措施,撰写年度工作总结。
3、负责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推广培作物病虫害防治和实用技术的宣传、培训工作。
4、承担上级下达的科研试验、示范推广项目和农作物科技成果的申报工作。
5、承担全级防汛抗旱工作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作。
6、负责农情统计、上报工作。
7、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农业机械技术推广组
1、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农来的机械的法律、法规。
2、负责制定全乡农业机械发展的中长期规划,提出全乡当年农业机械示范、推广计划,撰写年度工作总结。
3、负责全乡农业机械农田作业和抗灾救灾工作;承担上级下达的科研试验、示范推广项目和科技成果的申报工作。
4、负责农业机械化统计、上报及年检工作。
5、负责农业机械安全作业的监督管理。
6、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农村经济管理组
1、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农业的法律、法规。
2、负责全乡农村集体财务审计与公;正确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业务开展,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财务遗留问题。
3、负责全乡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土地流转管理。
4、负责全乡农民负担监督管理。
5、负责全乡农村经济调查与统计工作。
6、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水利
1、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水利和水土保持的方针、政策,统一管理当地水资源的开发与利用。
2、搞好水利和水土保持的规划工作和各项小型水利工程的计划安排及平时的水利统计上报工作。
3、组织群众进行抗旱、防汛、排涝、水土保持工作;及时处理破坏水利设施以及违反水资源保护有关规定的事件。
4、做好全乡的水利工程测量、设计、施工等工作。
5、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⑼ 农机服务是什么
农机技术服务的内容一般包括三个方面:即农机售前服务、售中服务、售后服务。
1.售前服务就是农机技术服务人员免费为农民提供农机技术咨询,介绍农机产品的性能、技术条件、运用范围、质量保证、价格等,帮助农民选购适合当地作业的农机产品。在国家支农惠农政策出台后,农机服务人员还要向农民宣传党和国家的支农惠农政策,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农机法律法规,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2.售中服务就是农民用户购置农机开始到投入使用,农机技术服务人员向农民传教农机操作技术,面对面的向农民讲解农机操作和安全使用方法,农机维护保养及故障排除等知识。
3.售后服务农机售后服务工作很重要,事关农机企业的发展,事关农机部门的形像,事关政府的信誉。农机售后服务就是农民用户在使用农机时,农机技术服务人员根据农民的需求,进村入户,深入田间地头,帮助指导农民对农机进行维护保养、故障排除和农机闲置期封存停放的方法等。总之,农机技术服务就是农机技术服务人员帮助农民用户选择、帮助农民用户安装调试、帮助农民用户维护保养、帮助农民用户修复和排除农机故障等。
⑽ 山东省农业机械有省补吗
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农机局(办)、财政局:
为确保2014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顺利实施,最大限度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效应,推进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规定和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在总结近几年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2014年山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山东省财政厅
2014年3月6日
2014年山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围绕农业发展、农村繁荣、农民增收和现代农业建设的总体目标,以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为主线,以调整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提升农机化作业水平为主要任务,加快推进主要农作物关键环节机械化,积极发展畜牧业、渔业、设施农业、林果业及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化。注重突出重点,向优势农产品主产区、关键薄弱环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倾斜,提高农机化发展的质量和水平;注重统筹兼顾,协调推进丘陵山区机械化;注重扶优扶强,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机具;注重阳光操作,加强监管和廉政风险防控,强化绩效考核,进一步推进补贴政策执行过程公平公开,全面实行“全价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方式;注重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切实保障农民选择购买农机的自主权;注重发挥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调动农民购买和使用农机的积极性,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实施范围及补贴规模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覆盖全省所有农业县(市、区)。2014年中央财政安排我省第一批农机购置补贴资金10.3亿元,其中用于深松整地作业补助0.37亿元。为增强地方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加快中央转移支付资金支出进度,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原则,综合考虑农作物种植面积、上年度补贴工作开展情况、绩效考评情况和补贴资金结算情况等因素,已将补贴资金分配至各市和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以下简称“省直管县”)。 各市根据本市实际情况,也已将补贴资金分配至所辖各县(市、区)(详见附件1)。
三、补贴机具及补贴标准
(一)补贴机具种类与重点
根据中央补贴范围,结合我省农业生产实际需求,确定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节水灌溉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和其他机械等12大类,42小类117个品目的机具(详见附件2)。其中:烟苗移栽机、棉花移栽机、棉花轧花机为我省自选品目。
对玉米联合收获机、免耕播种保护性耕作机械、深松机械及与深松机械配套购买的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棉花收获机、花生联合收获机、烘干机械、水稻插秧机等要优先满足农民需求,实现应补尽补。
因补贴资金规模所限当年未能享受到补贴的申购者,可在下一年度优先补贴。
玉米小麦两用收割机作为小麦联合收割机和单独的玉米收割割台分别补贴;免耕播种机必须为非全旋轴,全旋轴的一律不予补贴;手扶拖拉机在东营、滨州、德州、聊城、菏泽及平原县区不予补贴。
列入国家或我省《2012--2014年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的农机产品,属于我省补贴范围的,均可享受我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供农民自主选购。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县级农机部门不得随意缩小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如确需缩小范围,应由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提出方案,由市农机局审查后报省农机局审核。并在年度内保持补贴品目数量一致。
(二)补贴额确定
根据农业部、财政部要求,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继续执行定额补贴,一般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5万元,5kg/s(含)以上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的补贴额统一补贴3.3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2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25万元;大型棉花采摘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30万元。按照“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同一补贴额”、“分档科学合理直观、定额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农业部确定了16个通用类和62个非通用类品目的补贴机具补贴限额,省农机局确定了39个非通用类品目的补贴限额。不允许对补贴农机具实行产地差别对待的政策。
四、补贴对象和经销商确定
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农民合作社和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申请补贴人数超过计划指标时,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公开摇号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对于购买重点补贴机具、单独购买配套作业机具、按规定报废更新农业机械的要优先补贴。
补贴额在3万元以上(含)的机具,每户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年度内享受补贴机具台数限制为1台(套),农民合作社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补贴机具台数限制为6台(套)。补贴额在3万元以下(不含)的机具,每户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农民合作社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享受补贴购置农机具的台(套)数或享受补贴资金总额上限,由各市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补贴对象在其户口或工商注册所在地报名获得补贴资格后,可以在当地选择经销商购机,也可以在全省范围内跨县选择经销商购机。
农机生产企业自主设定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资质条件,自主确定补贴产品经销商。根据“谁确定、谁负责”的原则,农机生产企业应督促补贴经销商守法诚信经营、严格规范操作、强化售后服务,并对违法违规补贴经销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省、县级农机部门统一公布农机生产企业提供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补贴经销商名单,并按照《省农机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鲁农机计字〔2012〕11号)有关规定加强监管。已列入黑名单和取消补贴资格的经销企业和个人不允许经营补贴产品。
提倡农机生产企业采取直销的方式直接配送农机产品,减少购机环节,实现供需对接。鼓励企业与农民自主议价。
五、报废更新试点
今年我省继续在章丘等30个县(市、区)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试点县要将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与农机购置补贴衔接起来,同步实施。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操作办法按照农、财两部和省农机局、财政厅有关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的规定和要求执行,同时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试点县要及早部署,尽快落实,务必在7月底前完成,逾期不能完成任务的,将根据具体情况取消试点资格。
六、深松整地作业补助试点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及农业部有关要求,在我省开展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试点,具体操作方法按《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3〕98号)和《山东省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鲁农机管字〔2013〕27号)执行。各市农机、财政部门要加强配合协调,强化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对作业面积、作业质量等进行抽查,坚决杜绝违规违纪行为,确保补助资金落到实处。
七、工作程序
(一)准备工作
省农机局和省财政厅根据有关规定和我省农机化发展需要,在广泛征求市、县农机、财政部门和农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机具补贴范围;省农机局组织专家对部分非通用类补贴机具分类分档并确定补贴额,并与农业部确定的通用类及部分非通用类补贴产品补贴额一览表合并形成我省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对社会公布。
(二)制定实施方案
省农机局、省财政厅制定《2014年山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实施方案》报农业部、财政部备案,并下发各市组织实施。各市结合当地实际,据此编制本市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实施方案》,并报省农机局、省财政厅备案。各级农机部门对于实行“全价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资金兑付方式过程中有可能出现的资金结算进度慢、农民筹资难等问题要有应对预案,妥善解决,同时,要积极协调当地金融机构创新信贷服务,缓解农民筹资压力。
(三)确定补贴对象
县级农机部门对补贴政策及报名办法等进行广泛宣传,补贴对象根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自主确定购机品目后,参加农机部门组织的报名。农机部门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补贴对象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名单并公示,公示必须到村。公示无异议后,县级农机部门通过农机购置补贴管理系统打印自动生成的《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具体格式详见附件3)一式三份,县级农机部门、县级财政部门签字盖章后生效,一份由县级农机部门留存,一份由县级财政部门留存,一份交补贴对象留存。
(四)全价购机
补贴对象持《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在全省范围内自主选择经销商全价购机,并办理购机手续。经销商为购机者开具全额购机发票,并根据实际购机情况在农机购置补贴系统中选择机具品牌、型号等,打印系统自动生成的《补贴机具供货与核实表》,一式三份,购机者、经销商签字确认,一份经销商留存,两份交购机者(一份购机者留存,一份申请兑付补贴资金时交农机部门)。经销商在补贴机具上喷涂补贴标识及机具编号,要严格按照《补贴机具供货与核实表》生成的机具编号喷涂,体积较小的机具可只喷涂机具编号后四位。实行牌证管理的拖拉机、联合收获机等,购机者要及时办理挂牌、落户手续。
(五)申请兑付
每月1-10日,购机者持购机发票及复印件、《补贴机具供货与核实表》、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购机者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其中购机者为农户的提供惠民补贴一本通存折)、实行牌证管理的拖拉机、联合收获机等要提供《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等向县级农机部门申请兑付补贴资金。县级农机部门在购机发票上加盖“已受理”印章,留存证、票、卡折复印件,其他留存原件。
(六)机具核实
县级农机部门收到购机者报送的补贴资金申请后,原则上于15个工作日内,按照监督检查各项规定,在补贴资金兑付和结算前完成机具核实,对补贴额在3万元以上的补贴机具要组织逐台核实,做到“见人、见机、见票”和“人机合影、签字确认”,核实补贴机具型号、配置和参数等信息是否与《供货与核实表》中信息一致,实行牌证管理的拖拉机、联合收获机等,要确保已办理挂牌、落户手续。其他补贴机具,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核实。要主动加大核实力度,加快核实进度,按照谁核实、谁负责的要求,对于核实过的补贴机具,核实人员要在《补贴机具供货与核实表》上签字、盖章确认,农机部门存档备查。
(七)资金兑付
县级农机部门对核实无误、农民提交的补贴资金结算申请资料进行核查,核查无误的,汇总后向县级财政部门申请结算资金。县级财政部门原则上于20个工作日内,通过购机者提供的惠民补贴一本通或单位银行账号将补贴资金发放给购机者,并注明“农机具购置补贴”字样。
县级农机、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资金结算工作,切实加快补贴资金兑付和结算,补贴启动实施后农机部门至少要按月提交相关资料,财政部门至少按月组织兑付和结算工作,确保兑付和结算进度高于时序进度。补贴资金结算工作应于12月中旬完成。
实施和结算进度将作为今年第二批补贴资金安排分配的主要依据。
(八)补贴机具抽查
各市农机部门,要对补贴政策实施情况进行电话随机抽查或实地抽查,经抽查发现与网上档案记录不符的,要进一步跟踪调查,了解实情;确实存在问题的,要及时通知县级农机部门和生产企业纠正,必要时书面报省农机局暂时封闭问题企业的补贴资格,并追究相关企业责任。县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农机等有关部门,按照不低于购机者10%的比例,对补贴对象购机后实际在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抽查核实情况及处理情况逐级上报省财政厅、省农机局。抽查情况要存档备查。
(九)信息报送
今年继续实行信息周报制度,各市、县农机主管部门要做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宣传、信息报送工作,市级农机部门每周至少向省农机局报送一期补贴工作简报。
(十)工作总结与考核
各级农机、财政部门要认真搞好补贴工作总结,按照要求积极做好绩效考评工作,及时总结经验、查找并解决存在问题,年底要进行绩效分析。上半年和全年总结应分别于6月10日、12月10日前报送省农机局、省财政厅。补贴工作总结要同时包括地方财政安排的补贴资金实施情况和资金结算情况。各市农机部门要严格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工作有关要求,认真完成各项任务指标,并逐级做好延伸绩效考评和管理。
省里将重点考核补贴工作进展情况、补贴资金拨付情况以及各项工作措施落实情况,考核结果将作为今后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八、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各级农机、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配合,严格执行规定,遵守纪律要求,建立工作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任务和责任。要在补贴申请、审核与审批、公示与核实、监管与督查、档案管理等方面,建立“谁办理、谁负责,谁核实、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
市级农机部门要加强对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审核、补贴工作监督检查、补贴机具抽查核实、补贴投诉调查处理督办等工作。
县级要建立健全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机制,成立由县领导牵头,人大政协、纪检监察、财政、农机、公安、工商及其他农口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共同研究确定补贴资金分配、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事宜,并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并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纪检监察部门参加,接受监督。同时,强化县级农机部门内部约束机制,农机购置补贴重要工作事项,须由集体研究决定,经县级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并报上级农机部门审核备案后实施。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5〕11号)要求,积极支持和参与补贴资金落实和监督工作,增加资金投入,并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严禁挤占挪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用于组织管理经费。
(二)规范操作,严格管理。各市要严格按照本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工作。
公平公正公开确定补贴对象。在确定补贴对象时,不得优亲厚友,不得人为设置购机条件。县级农机部门负责为公示无异议的农民办理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经与同级财政部门联合确认后,交申请购机农民。补贴指标确认书和政策告知书不得明示生产企业和具体产品等信息。
严禁采取不合理政策保护本地区落后生产能力,严禁强行向购机农民推荐产品,严禁企业借扩大农机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同一产品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
全面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网络化管理,要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窃取、倒卖、泄露补贴信息和电信诈骗等不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加强对补贴机具的牌证管理。享受补贴政策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向所在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请登记。要依法加强补贴机具的质量监督,协调农机企业做好补贴机具的供货工作,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工作。
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人员培训,提高基层人员素质和能力。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要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1〕33号)要求,广泛深入宣传补贴政策,及时主动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册、明白纸、挂图等形式,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到村,宣传到户到人,务求宣传实效。
县级农机部门要主动公开所有可以公开的补贴资料、文件等信息,严禁对外公布购机户的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和银行帐号等个人隐私信息;要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将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内容;要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在补贴资金兑付或结算前,须公示受益对象信息。对价格较低的机具可将购机与公示同时进行。
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县级农机部门要以公告的形式将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含合作社和其它补贴对象,下同,格式见附件4)和县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在县级人民政府网站或农业(农机)部门网站(页)上公布,并确保5年内能够随时查阅。各级农机部门须按规定及时开通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规范栏目设置,及时全面公开信息,免费提供服务,确保专栏有效运行,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省农机局将各市县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列入延伸绩效管理考核内容,按季度抽查并通报抽查结果,市级部门也要定期组织抽查并通报结果。
(四)严肃纪律,加强监管。各级农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管,把国务院“三个严禁”和农业部“四个禁止”、“八个不得”及我省“21条”规定的要求落实到实处,深入领会贯彻《省农机局关于加强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通知》(鲁农机计字〔2011〕23号)精神。
各级农机部门要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严惩违法违规行为。市级农机部门监管工作的重点是组织协调、培训指导和督促检查县级农机购置补贴监管工作的落实。要不定期地组织明查暗访,深入了解基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执行落实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曝光,及时处理,把问题遏制在萌芽状态。要及时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违纪问题;省农机局将督导检查情况和对各类违法违规违纪案件的查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各级财政部门特别是基层财政部门要主动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具体实施工作,在补贴资金使用管理、补贴对象和补贴种类及补贴产品经销商确定、农民实际购机情况核实等方面,积极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就地就近实施监管优势。市级财政部门应督促和指导基层财政部门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加快结算进度。
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要拓宽投诉渠道,通过电话、网络、信函等形式受理投诉。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一查到底。
市、县级农机部门要对农民投诉多、“三包”服务不到位、价格虚高、采取不正当竞争、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等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报省农机局;省农机局将对有关农机生产企业或经销商进行约谈告诫,提出整改意见,对整改不力的暂停或取消补贴资格。对于存在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骗补套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产销企业,要及时查处,并将查处情况上报省农机局,按规定取消经销补贴产品资格或补贴产品的补贴资格。
省农机局、省财政厅将把上述措施的落实情况作为对各地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选择部分县(市、区)进行抽查,并将抽查情况予以通报。
省农机局咨询与监督电话: 0531—83199612
省农机产品质量投诉站电话:0531—88521315
附件:1、2014年补贴资金控制额度表
2、2014年山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3、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参考格式)
4、2014年度县(市、区)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户信息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