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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古树保护策划书

发布时间:2022-02-01 03:56:02

⑴ 家中有一棵一百多年的古树,请问,是否需要有关部门认定才能受到保护需要什么样的手续

古树名木都受到国家保护,我们国家对这些古树名木的主管部门有林业部门或者城市园林部门。古树名木的认定和保护为林业主管部门,如果你家的这棵大树有很高的历史价值、观赏价值、经济价值,就可以向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为何要保留这棵大树,经过林业主管部门的勘验,对这棵大树的种植历史、环境、树木树种的珍贵程度,作出评估(是否就地保留,还是移植、砍伐)的决定。

⑵ 如何申请古树保护

第一步:市政务服务中心成都市园林管理局窗口审查申办单位(个人)上报的影响古树名木的建设工程避让和保护措施审批项目,询问有关情况。

第二步:资料齐全由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初审后受理。

第三步:承办人员汇同申请单位(个人)查看现场,核实树种、数量、胸径及确定树木东西、南北冠覆的保护范围等情况。

第四步: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距树冠外侧五米以外的,审核合格后颁发许可证。

⑶ 怎样向政府部门申请古树保护

1、你可以给当地的新闻热线打电话,介绍古树的情况,寻求保护;
2、还可以向县级的文物部门反映这个古树的存在价值,最好连照片一块带着,要求保护古树。

⑷ 如何申报古树

可以逐级进行申请,自己先写一个情况介绍(包括树的名称种类、年份、是否有传说故事等),然后报村委会或社区盖章,之后再向城建局绿化部门申请。如果属于保护树种,可以再向市园林部门申报,对于符合条件的树种可以申报古树名木的保护。
古树名木,据我国有关部门规定,一般树龄在百年以上的大树即为古树;而那些树种稀有、名贵或具有历史价值、纪念意义的树木则可称为名木。古树名木的分级:古树分为国家一、二、三级。

⑸ 死古树砍伐申请书范文

篇一:林木采伐申请书 林木采伐申请书 和平乡林业站: 我是 村委会 村民小组的村民,身份证号码 ,因为 ,需要采伐坐落在 村民小组小地名叫 的林木,采伐树种为 ,采伐方量为 立方米,林权证号,林种 ,林木平均年龄年,林木平均树高 米,四至界线为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该林地不在公益林区内,四至界线清楚无争议,恳请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办理相关手续为谢。 特此申请 申请人: 201年月日 村委会意见(公章): 201年月日篇二:树木采伐申请书 *****人民政府 关于采伐项目区内树木的请示 县政府: ******项目涉及我镇****村,因施工需要,该村村南***米生产路两侧树木(****树)需要采伐,共计****株,恳请县政府协调县林业局予以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妥否,请批示。 *****人民政府 二〇一**年**月**日篇三:林木砍伐申请书 林木砍伐申请书 靖远县林业局: 我系靖远县北山村村民现在树木均已成材,可以用于建房。砍伐后,我们一定及时补种苗木。请县林业局准予砍伐。 特此申请 致礼 申请人: 年 月 日

⑹ 自家的百年老树如何申请保护

一般树龄在百年以上的大树,即为古树。那些树种稀有、名贵或具有历史价值、纪念意义的树木则可称为名木。古树名木的分级:古树分为国家一、二级。凡树龄在300年以上,或者特别珍贵稀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重要科研价值的古树名木,为一级古树名木;其余为二级古树名木。有关文件明确了古树名木的管护责任单位:“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养护责任人为村级委员会和村民小组”。“散生在各单位管界内及个人庭院中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和个人保护管理”。

⑺ 古树怎么保护

1、清除竞争植物植物群落中,不同植物之间以及不同的植物群落间要争夺光、水、养分以及地上、地下空间,因此,要清除古树树冠投影下生长的乔、灌木和杂草,以保证古树生长所需的营养空间。2、改善土壤环境(1)打孔。对板结的地面打孔,或树冠投影下的地面覆盖由植物材料组成的碎木屑,增加土壤的透气、透水、蓄水能力,碎木屑自然降解后持续供给古树养分,并有利于土壤微生物的生存和活动。(2)换土。深挖0.5m(注意随时将暴露出来的根用浸湿的草袋子盖上),把原来的旧土与沙土、腐叶土、大粪、锯末、少量化肥混合均匀之后再填埋其中。3、加强古树名木的水肥管理(1)灌水。每年春季4~5月份灌2~3次透水,11月末或12月初进行冬灌,对生长在地势低洼地段的古树,修建排水沟及地下渗水管网。(2)施肥。通过对古树周围土壤的分析结果确定施肥种类,根据古树名木的生长需要进行施肥,对于生长较健康的古树,在根际周围以施厩肥为主,对树势较弱的古树,以树干滴注液态肥为主。(3)种植固氮植物。在人流量较少的古树地表种植豆科植物,如苜蓿、白三叶等,为古树扶壮创造具有丰富营养物质、适宜的土壤含水量及土壤通气性能良好的立地条件。4、开展古树的病虫害防治古树易受病虫侵害,由于先期害虫(如叶部害虫)等的危害,消耗水分和养分,易使树势衰弱。古树一旦衰弱后,蛀干害虫如小蠹虫、天牛等次期害虫乘虚而入,破坏树木的输导系统,容易造成树木死亡。因此,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治,推广和采用以低毒无公害的生物农药为主,定期检查,适时防治,合理使用农药,注意保护天敌,减少环境污染等措施,开展古树的病虫害防治工作,增强树势。二、保护古树名木的管理措施1、建立古树名木档案全面系统地查清古树名木的资源分布和生长状况,对确认的古树名木,要设置保护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制定保护措施。对古树的生态环境、生长发育状况和保护现状进行动态监测和管理。2、加强地方立法,依法保护古树名木目前,我国古树名木保护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规则,地方各级政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制定保护古树名木的地方性条例,实行专业养护部门和单位、个人共同保护管理的措施。3、广开渠道,加大对古树名木保护的资金投入当前,古树名木的保护资金尚未纳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资金的不足使古树的日常管理、防虫、施肥等措施不能及时实施。古树名木保护是公益性事业,必须依靠全社会的力量。4、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民保护的意识古树名木保护是一项社会性很强的工作,只有增强全民的保护意识,让公民了解古树名木的科学价值和文化价值,调动全社会力量,参与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才能使古树得到有效的保护。5、其他措施定期用高空打药车喷水淋洗叶面,清洗树冠,保证树木叶片正常的呼吸功能。视具体情况对古树设围栏保护、堵洞、修补、支撑、安装避雷装置。

⑻ 有关古树保护的法律

古树应该属于文物。

不知道你家是哪里的,附上相关行政法规,自己看,每个城市都差不多。

根据规定古木只能移植而不能砍伐!
徐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66号)

《徐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三日市人民政府第三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于广洲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徐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古树名木,加强对古树名木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徐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其中,树龄在三百年以上的为一级古树,其余的为二级古树。
本办法所称名木,是指珍贵、稀有、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本市古树名木,由市园林行政部门确认和公布。
第三条 市、县(市)、贾汪区园林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园林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和组织养护工作。
第四条 市园林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对全市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定级编号、登记造册、建立档案。
市、县(市)、贾汪区园林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设立标志、划定保护范围、确定养护责任者;定期检查古树名木的生长、养护情况,并对古树名木的养护进行技术指导。对长势濒危的提出抢救措施,对确需迁移的提出保护措施并监督实施。
县(市)、贾汪区园林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措施及相关情况向市园林部门备案。
第五条 古树名木应当标明树种、学名、科属、树龄、级别以及养护单位或者责任人;有特殊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还应当在古树名木生长处树立说明牌作介绍。
第六条 古树名木实行养护责任制。每一株古树名木都必须按下列规定明确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
(一)生长在公园、绿地、城市道路、街巷的,由所在的园林养护单位负责养护;
(二)生长在林地、风景名胜区的,由林地、风景名胜区管理单位负责养护;
(三)生长在机关、部队、学校、团体、寺庙、教堂、企事业单位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
(四)生长在铁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由所在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理单位负责养护;
(五)生长在居民小区的,由所在的街道办事处负责养护;
(六)生长在居民庭院的,由该居民负责养护;
(七)其他古树名木,由古树名木生存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养护。
第七条 古树名木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按照市园林部门制定的古树名木养护管理技术规范,管护好古树名木;古树名木受害或者长势衰弱,养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即报告园林部门,必要时,按照园林部门的要求进行抢救、治理、复壮。
古树名木的养护费用由其权属所有者承担。抢救、复壮古树名木的费用,园林部门应当给予适当补贴;园林部门应当对古树名木定期洒药灭虫。
第八条 古树名木所有权人对该古树名木依法享有所有权和收益权,负有保护、养护义务。
第九条 已死亡的古树名木,必须经园林部门确认,并经查明原因和责任后,方可对其处理。县(市)、贾汪区园林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死亡的情况报告市园林部门。
第十条 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行为:
(一)就树盖房、围圈树木或者利用树木作支撑物;
(二)在树体上刻划、张贴、缠绕绳索、悬挂物品;
(三)攀树、折枝、挖根、剥损树皮、采摘果实和种籽;
(四)在树干外缘五米范围内堆积物料、挖坑取土、动用明火、排放废气、倾倒有害污水污物、兴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五)擅自砍伐、移植古树名木。
因建设等需要确需移植古树名木的,应当在移植树木技术标准允许的时间内提出申请,生长在市区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生长在市区外的,由生长地的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批准;树龄在三百年以上的,由生长地的县(市)、区园林部门审查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后应当按照规定向上级园林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涉及古树名木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园林部门的要求制定避让和保护措施,报园林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十二条 古树名木保护措施与其他文物保护措施相矛盾的,由市园林部门和市文物管理部门共同制定保护措施。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对损害古树名木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各级人民政府对保护古树名木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部门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古树名木养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市古树名木管理技术规范实施养护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改正,并处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处理死亡古树名木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擅自砍伐、移植古树名木或者因违反本办法规定致使古树名木死亡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造成古树名木损伤、死亡的,园林部门除依法处罚外,还应责令责任者按照规定标准赔偿损失。
第十五条 破坏古树名木和古树名木标志,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管理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园林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造成古树名木损伤或者死亡的,由有权部门按照规定给予主管领导人和直接责任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园林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法规)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

(1998年6月5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维护古都风貌,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百年以上的树木,凡树龄在三百年以上的树木为一级古树;其余的为二级古树。本条例所称名木,是指珍贵、稀有的树木和具有历史价值、纪念意义的树木。
本市古树名木由市园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和公布。

第三条 市和区、县园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资助古树名木的管护。

第五条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管护古树名木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对损伤、破坏古树名木的行为,有权劝阻、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学研究成果,普及保护知识,提高保护和管理水平。

第八条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登记、鉴定分级、建立档案、设立标志。制定保护措施、确定管护责任者。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古树名木生长和管护情况进行检查;对长势濒危的古树名木提出抢救措施,并监督实施。

第九条 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古树名木的管护责任,按下列规定承担:
(一)生长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园、风景名胜区和坛庙寺院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管护;
(二)生长在铁路、公路、水库和河道用地管理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分别由铁路、公路和水利部门管护;
(三)生长在城市道路、街巷、绿地的古树名木,由园林管理单位管护;
(四)生长在居住小区内或者城镇居民院内的古树名木,由物业管理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指定专人管护;
(五)生长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古树名木,由村经济合作社管护或者由乡镇人民政府指定专人管护。
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由个人管护。
变更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到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管护责任转移手续。

第十条 古树名木管护费用由管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负担;抢救、复壮费用,管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负担确有困难的,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问给予补贴。

第十一条 古树名木的管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技术规范养护管理,保障古树名木正常生长。
古树名木受害或者长势衰弱,管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报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并按照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治理、复壮。
古树名木死亡,应当报经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查明原因、责任,方可处理。

第十二条 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刻划钉钉、缠绕绳索、攀树折枝、剥损树皮;
(二)借用树干做支撑物;
(三)擅自采摘果实;
(四)在树冠外缘三米内挖坑取土、动用明火、排放烟气、倾倒污水污物、堆放危害树木生长的物料、修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五)擅自移植;
(六)砍伐;
(七)其他损害行为。

第十三条 对影响和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生产、生活设施,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采取措施,消除影响和危害。

第十四条 制定城乡建设详细规划,应当在古树群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保护古树群的生长环境和风貌。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涉及古树名木的,在规划、设计和施工、安装中,应当采取避让保护措施。避让保护措施由建设单位报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施工。

因特殊情况确需迁移古树名木的,应当经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移植许可证,按照古树名木移植的有关规定组织施工,移植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古树名木保护措施与其他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相关时,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保护措施。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损坏古树名木标志和其他附属设施的,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貌,赔偿损失,并可处以损失额1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不按技术规范养护管理或者不按要求治理、复壮的,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古树名木损伤的,每株可以处500元至2000元的罚款;造成死亡的,每株可以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未经确认擅自处理死亡古树名木的,每株处以2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损害古树名木的,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一)对古树名木损害较轻的,每株处以2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二)损害枝干或者根系的,处以损失额1 倍至2倍的罚款;
(三)造成死亡的,处以损失额2倍至3倍的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六)项规定,砍伐古树名木的,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闪处以损失额3倍至5倍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采取避让保护措施的,避让保护措施未经批准或者不按批准的避让保护措施施工的,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停止施工,造成古树名木损害的,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五)项和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损失额:倍至2倍的罚款;造成死亡的,处以损失额2倍至3倍的罚款。原古树名木保护范围不得擅自作为建设用地。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古树名木的,应当向所有者赔偿损失。
古树名木损失鉴定办法由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 砍伐、毁坏古树名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缴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1998年8月1日起施行,1986年5月14日市政府发布的《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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