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关于法制宣传手抄报的画怎么画
1.全国法制宣传日是哪一天?
全国法制宣传日是每年的12月4日。
2.《全国档案系统“五五”法制宣传教育规划》提出了什么目标?
《全国档案系统“五五”法制宣传教育规划》提出,通过实施“五五”普法规划,进一步提高全体公民的档案法治观念和档案意 识,进一步增强档案部门公务员的档案法治理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增强档案部门依法治理的自觉性,提高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的水平。
3.什么是档案法规体系?
档案法规体系是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为核心,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若干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所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协调的统一体。
4.《档案法》有什么作用?
《档案法》的作用主要体现在:
(1)它是管理我国档案事业的法律依据。
(2)它是有效保护档案财富,开发档案资源的有效武器。
(3)它是公民、法人及其他各种组织从事档案事务的行为准则。
(4)它是公民维护档案权利,履行档案义务的法律保障。
5.我国档案工作如何体现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档案法》第五条将“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原则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同时在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即国家档案局)是全国档案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即省、地(市)、县档案局分别是本行政区域档案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全国的档案工作都必须接受国家档案局的统筹规划和协调,接受国家档案局和地方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6.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加强对本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保障档案工作依法开展,应当做好哪些方面的工作?
《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 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保障档案工作依法开展。具体来说应当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1)从法治的高度重视和加强对本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合理确定档案工作在本单位的法定地位。
(2)健全本单位的档案机构,并为其完善和发展提供必要的条件。
(3)逐步改善本单位档案工作条件,满足本单位档案工作正常开展所需的物质要求,保障本单位档案工作依法开展。
7.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单位对在档案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哪些行为应当予以奖励?
《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了 5 种应予奖励的行为:
(1)对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
(2)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
(3)对档案学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
(4)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国家的。
(5)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8.为什么《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将向国家档案馆捐赠重要或者珍贵的档案作为一种奖励条件?
《档案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向国家捐赠档案的,档案馆应当予以奖励”。《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将重要或者珍贵档案捐赠给国家的应当给予奖励。我国有着悠久灿烂的历史文化,历史档案资源非常丰富,有的档案本身也是文物。特别是各个不同历史阶段所形成的历史档案,由于政治及社会等方面的原因,至今仍有相当一部分散存在民间。各级各类档案馆通过大量的征集活动,已经从民间和其他组织手中收集到一部分重要、 珍贵的档案,使这部分档案不仅得到了妥善的保管,而且在更大的范围内使之得到利用。但这种征集活动毕竟是有一定的局限性。并且迄今档案馆收藏的档案还不能充分反映我国悠久的历史和灿烂的文化。因此,《档案法》及《档案法实施办法》将向国家档案馆捐赠重要或者珍贵档案作为一种奖励条件,意在用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方式,促使全社会形成一种良好的社会风气,鼓励每一个公民自觉地保护档案,促进档案馆馆藏的丰富和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
9.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的职责是什么?
《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依照《档案法》第七条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1)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2)指导本单位文件、资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
(3)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
(4)监督、指导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
10.为什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具有监督、指导职责?
《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监督、指导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与所属机构存在上下隶属的关系,对所属机构的管理就是由这种隶属关系所决定的。这种管理不是社会管理,属于单位内部的管理。一个单位的管理涉及许多方面,档案工作就是其中的一个方面。这些下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其档案工作一般都自己负责,作为上级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并不代替所属机构具体的档案工作,所要做的事是对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如果对所属机构档案工作监督不力,或者指导不当,造成损失,那就是有关的作为上级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没有履行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规定的这一职责,是一种失职行为。
11.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为什么要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
《档案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在《档案法》颁布以前,一些单位或个人以种种借口或不进行立卷工作,或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据为己有,长期不进行归档或拒绝归档,造成档案文件的流失和损毁。特别是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机构发生变化时,因为平时的文件材料归档工作做得不好,造成档案文件遗失、损毁的案例举不胜举。
12.经过整理和立卷的文件材料,如果不由本单位的档案机构或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将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对《档案法》第十条的规定进行了细化,规定“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文件材料归档的规定,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由单位的文书或者业务机构收集齐全,并进行整理、立卷,定期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人都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实践中,有些地方或单位由于没有重视归档和档案移交工作,一些工作人员将本单位一些重要的档案文件长期放在个人手中,久而久之造成档案的丢失,在需要利用档案的时候,却找不到这些档案,由此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也有些工作人员,将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文件材料视为个人财产,据为己有,有的甚至将拒不归档作为要挟单位的条件,在单位不能满足个人私欲时,将个人手中的档案文件私自出卖,给国家和单位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
13.什么是保密档案?
所谓保密档案是指记录国家秘密的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第二条的规定,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14.国家所有的档案能够进行买卖吗?
《档案法》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出卖。”因此,国家所有的档案不能进行买卖。
15.为什么国家不严格禁止档案所有者对非国家所有的但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向档案馆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卖与赠送?
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对非国家所有的但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简单地限制出卖不符合实际需要。应当是既要维护国家、社会的利益,也不要限制集体、公民对其档案的所有权、处分权。为使这部分档案的出卖在遵循国家法律的前提下合法、公开地进行,全国人大常委会1996年在修改《档案法》时对集体所有、个人所有的这部分档案的管理规定作了修改。《档案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前款 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卖;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倒卖牟利,严禁卖给或者赠送给外国人”。这样修改以后,既解决了对这部分档案的严格禁止出卖的不实际的规定,同时也解决了对随意买卖档案,造成国家重要档案的流失或者泄密的现象。
16.对非国家所有的但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买卖与赠送进行审查时应注意什么?
《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各级国家档案馆寄存、捐赠或者出卖。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或者赠送的,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向外国人和外国组织出卖或者赠送。”经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对国家和社会没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就可以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出卖。如果经审查认为这 部分档案属于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并且不宜出卖给国家档案馆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负责审查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档案所有者宣传我国档案管理的法律规定,从而要求档案所有者自觉保护档案的安全,或通过耐心的工作,将这部分档案收购或予以征购。档案所有者凭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 部门的批准文件可以进行合法出售。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查这部分档案的同时,也可以清楚地了解到一些珍贵档案的来源,有利于国家对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非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监控与管理。
17.哪些情况下,才可以向国内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和出卖档案的复制件?
《档案法》第十七条规定:“档案复制件的交换、转让和出卖,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根据《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只有在下列情况下,经国家档案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才可以向国内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和出卖档案的复制件:
(1)为了收集和交换我国散失在国外的档案;
(2)为了进行国际文化交流;
(3)为了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需要;
(4)为了科学研究的需要;
(5)为了推广科技成果的需要;
(6)为了国家利益的其他需要。
18.国家对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有什么具体管理规定?
《档案法》第十八条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档案以及这些档案的复制件,禁止私自携运出境”。 根据这一原则规定,《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九条将国家所有的档案进一步具体划分为几种类型,并分别明确规定了哪些不允许出境和哪些允许出境、如何出境。
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中被确定为一级档案的,无论是档案原件还是复制件,任何组织与个人均不允许携运出境。
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中被确定为二级档案的,无论是档案原件还是复制件,需要携运出境的,必须经国家档案局审查批准。
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三级档案以及其他未列入等级的档案,无论是档案原件还是复制件,需要携运出境的,必须经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但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及其复制件,无论其存放何处,如需携运出境的,也需报经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19.一般情况下,需要携带档案或档案复制件出境的组织和个人应如何向有关部门申报?
一般情况下,需要携带档案或档案复制件出境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提前1个月向国家档案局或所在地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申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申报后,应及时进行审查,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必要时,可会同有关档案形成部门或国家保密部门一起 审查。海关凭批准文件查验放行。
20.档案馆保存的档案应当分期分批向社会开放,有具体的开放起始时间吗?
档案馆保存的档案应当分期分批向社会开放,有具体的开放起始时间。《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档案(包括清代和清代以前的档案;民国时期的档案和革命历史档案),自《档案法实施办法》实施之日起向社会开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形成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向社会开放;
(3)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可以随时向社会开放。
21.对档案的开放主体为什么只限定为各级国家档案馆?
《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将开放档案的主体限定为各级国家档案馆,即明确了只有各级国家档案馆才具有向社会开放档案的法定职责。这里所称的各级国家档案馆,是指负责接收、保管档案的中央、省、地、市、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和专门档案馆,不包括部门档案馆和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内部的档案室或具有档案室性质的档案馆。这是由于部门档案馆主要是收集管理本部门档案的事业机构,且由于他们档案内容的特殊性,如外交、安全、公安等部门档案馆,他们所存的档案开放期限与国家综合档案馆和专门档案馆有所区别。对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内的档案室来说,由于其保存的档案形成年代较近,现实性和秘密性较强,所以他们所保管的档案不属于到期应当开放的范畴,也不承担向社会开放档案的任务,一般只供本单位内部使用。
22.为什么对档案的开放作限制性的规定?
《档案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向社会开放。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少于30年,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30年,具体期限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列档案中涉及国防、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国家重大利益的档案,以及其他虽自形成之日起已满30年但档案馆认为到期仍不宜开放的档案,经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期向社会开放”。这里 对有关档案开放做了限制性的规定。一般来说,开放档案并不是毫无保留和无条件的。对一般的档案而言,满30年后己失去了秘密性,但其中并不能排除不宜公开的档案的存在,对这类档案就要延期开放或控制使用,这是符合国家和民族利益的,也是当前国际上许多国家开放档案的通例。虽满30年但档案馆认为不宜开放的,经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继续延期开放,延期到何时则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决定,这样规定体现了灵活性。
23.除了属于国家秘密的范围以外,还有哪些因素使档案需延期开放?
按照《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的规定,除了属于《保密法》规定的国家秘密的范围的档案不宜对社会开放外,需延期开放的档案,还有技术等方面的原因。因为在各级国家档案馆保存的档案中,有相当一部分档案是未经科学整理的,有的没有张、页号,有的没有案卷标题,也有的因自然原因,纸张老化、字迹褪变,不做进一步的修复与整理,是无法直接向社会提供利用的。因而,这一部分的档案也可能延期向社会开放。
24.档案的利用具体是指什么形式?
《档案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档案。《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明确界定了档案利用的内涵。档案的利用是指单位或个人通过阅览、复制和摘录等形式,依法利用各级各类档案馆或档案室保存的档案的行为。利用档案的形式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阅览。指利用者在档案馆(室)内专设的阅览室、接待室等场所查阅其所需要的档案原件或档案缩微品、复制件:
(2)复制。指对利用者所需要利用的档案内容,由档案馆(室)通过摄影、复印、拓印、打字等方法为其复制档案原件,供利用者带回利用;
(3)摘录。指利用者在档案馆(室)利用档案过程中,将其中所需要的部分誉抄下来以供自己今后查证、研究之需。
25.我国对本国公民和组织利用已开放档案的程序有什么规定?
依据《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以及国家档案局颁布的 《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等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和组织凡是持有工作证、居民身份证、单位介绍信、学生证等合法证明之一,都可直接到档案馆利用已开放的档案,有提供利用义务的单位不得以非法借口拒绝提供利用。
26.我国对外国组织或个人利用我国已开放档案的程序有什么规定?
根据《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以及国家档案局颁布的《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我国档案试行办法》的规定,外国组织或个人利用我国各级国家档案馆已开放的档案,凡已经我国有关主管部门的介绍和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的,可以直接到各级国家档案馆阅览、复制、摘录或以函、电等方式利用已开放的档案。这里的有关主管部门一般指的是我国负责外事工作的部门或外国组 织或个人来华的接待单位的主管部门。具体程序是,外国组织或个人根据与我国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签订的有关文化交流协定利用我国各级国家档案馆的档案,可通过签订协定的我国有关部门介绍,提前30天向有关档案馆提出申请。以其他途径利用中央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国家档案馆的档案可提前 30 天向国 家档案局或有关档案馆提出申请。利用地区(市、州、盟)级和县(市、区、旗)级国家档案馆的档案,可提前30天向国家档案局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利用档案者须说明自己的身份和利用档案的目的与范围,同时应当交纳有关费用。在利用档案过程中须遵守档案馆的有关规定。
27.利用者如果需要利用保存在各级国家档案馆的未到法定开放期限的档案,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根据《档案法》第二十条和《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利用者如果需要利用保存在各级国家档案馆的未到法 定开放期限的档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利用主体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个人;
(2)利用目的是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教学科研和其他各项工作的需要;
(3)须经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必要时还须报经有关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4)遵守国家制定的有关利用未开放档案办法等有关规定。
28.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保存的尚未向档案馆移交的档案,利用者如果需要可以利用吗?
《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保存的尚未向档案馆移交的档案,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以及中国公民需要利用的,须经档案保存单位同意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保存的档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按照移交期限向有关国家档案馆移交。这些档案在未向有关档案馆移交前,主要供本单位工作需要查考利用。本单位以外的利用者如果需要利用,须经保存该档案的单位同意。
29.档案的公布与档案的开放有什么联系?档案的利用者有权公布档案吗?
档案的公布与档案的开放关系十分密切。档案开放是指将原 来处于封闭状态的档案依法向社会公开,供社会各方面利用,将过 去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的档案转变为供社会利用。凡已开放的 档案,任何人和组织都有权利用。但依据《档案法实施办法》规 定,利用者只有利用权而无公布权,无权”首次向社会公开”。档 案的公布其意义在于,只要档案内容一公布和进入公共领域,社会 就都可以自由利用。利用者在利用档案中,有可能利用已经公布 了的档案,此时利用者是否向社会公布已不是问题。但如果利用 的是尚未公布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党和政府十分关心和高度重视青少年的成长。我国青少年教育和保护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青少年犯罪率在世界上一直是比较低的。但近年来由于各种消极因素和不良环境的影响,我国青少年犯罪率日渐突出,给社会、家庭和个人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和巨大的不幸,也对实现依法治国的战略目标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在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促进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我们负有不可推卸的历史责任。为此,我们对当前青少年犯罪的现状、特点、成因进行了调查,对如何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和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方法作了一些探索总而言之,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法律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国无法则不能立足于世界,更不用说在世界上建立自己的威信。无论是一个单位,还是一个人,都要以法为重。邓小平爷爷更是在1986年指出:加强法制重要是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抓起,小学、中学都要进行法制教育。因此,我们每位中、小学生都应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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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2014中国警察宣传海报的介绍
2014年6月中旬开始,全国各地各个不同警种都制作了类似电影大片风格的宣传海报,不少网友热传,表示很“有范”,“看了后很想加入警队”等,这无疑是公安队伍形象宣传的一种创新,也是拉近警察与公众距离的一种方式。
④ 公安消防宣传画册可以植入其他广告吗
1、这个是可以的
2、一般有很多情况是双方合作的,只要体现出公益性就可以了
⑤ 天津公安携手公益企业深化“零酒驾”街区创建
为践行“天津是我家,建设靠大家”理念,贯彻落实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减量控大”工作,深入推进《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贯彻落实,进一步深植“拒绝酒驾”理念,提高广大市民交通安全意识。5月9日,市公安局、市公安交管部门联合“中国长安网”、“天津政法”、天津电视台、天津交通广播、“津云”等多家媒体及滴滴代驾公司,在和平区先农大院、河北区意式风情街、南开区鼓楼商业街、水上公园、万德庄5个街区,启动了以禁止酒驾为主题的津城“59”(无酒)系列交通安全宣传活动,进一步深化“零酒驾”街区创建。
11时 先农大院
交警和平支队5名安监交警和10名滴滴代驾公益宣传员,深入老丰阁饭店等餐饮企业进行交通安全宣传,并向餐饮企业发放了共创“零酒驾”街区的宣传海报和“拒绝酒驾”摆牌等宣传品,滴滴代驾公益宣传员还在餐饮企业门前安装了“拒绝酒驾”射灯及语音提示门铃,营造出拒绝酒驾的浓厚氛围。
19时 意式风情区
(活动直播现场)
交警河北支队安监交警与滴滴代驾公益宣传员,正在向沿街狗不理等餐饮企业发放“零酒驾”宣传海报和“拒绝酒驾”摆牌等宣传品。同时,安监交警还向就餐的市民,进行了“拒绝酒驾”的交通安全宣传。活动期间,“中央政法委”、“天津政法委”、“平安天津”、“天津交警”新媒体对活动现场进行了直播。
19时30分 鼓楼商业街
在另一个活动现场,交警南开支队安监交警与滴滴代驾公益宣传员正在鼓楼商业街,向台湾菜馆等餐饮企业发放宣传海报,同时,对前来停车就餐的驾驶人和呼叫代驾服务的驾驶人劝导拒绝酒驾。
自去年9月9日本市启动“零酒驾”街区创建活动以来,公安交管部门组织相关交警支队,联合滴滴代驾公司,先后深入全市1000余家餐饮门店,进行交通安全宣传,通过发放宣传单、张贴公益广告海报、播放视频宣传片等方式,对拒绝酒驾的理念开展了广泛宣传和源头劝导,有效提升了交通安全宣传,同时也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
津城“59”
本次开展的“禁止酒驾”津城“59”(无酒)系列安全宣传活动,旨在不断深化推进《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贯彻落实,进一步提高广大市民交通安全意识,预防和减少酒驾违法行为。
之所以将本次活动定于5月9日,也是有特殊的意义,因为数字“5”的谐音为“无”、数字“9”的谐音为“酒”,所以,“59”即为“无酒”更加深了市民对“拒绝酒驾”的印象,同时也加深了宣传效果,力争让酒后不驾车的出行理念深入人心。活动期间,除了通过全媒体开展广泛宣传外,公安交管部门也同步组织警力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酒驾交通违法治理行动,对酒驾醉驾等交通违法行为形成高压严管态势。
公安交管部门提示,广大机动车驾驶人一定要守法出行,自觉做到开车不喝酒,酒后不驾车。对于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交管部门将始终坚持“零容忍、全覆盖、严查严处”原则,通过开展晨检、夜检、夜后检等专项行动,在全市范围内、全地域、全天候、全覆盖加大对酒驾醉驾的查处力度。一旦因酒驾被查处,不仅要面临罚款、记分、行政拘留,甚至会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将对自身和家庭的事业前途等造成极大的影响。
酒驾、醉驾违法成本: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
●饮酒(20mg/100ml≤血液中酒精含量<80mg/100ml)驾驶=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2000元以下罚款+一次记满12分
●二次及以上饮酒驾驶=10日以下拘留+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驾驶证
● 饮酒驾驶营运机动车=15日拘留+5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 醉酒(血液中酒精含量≥80mg/100ml)驾驶=约束至酒醒+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追究刑事责任
●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对于醉酒驾车犯罪行为,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依据《刑法》的规定均构成危险驾驶罪,对驾驶人处拘役1至6个月,并处罚金。
●饮酒和醉酒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吊销驾驶证+终身禁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人身损害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后,有权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
若是酒驾、醉驾违法引发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者可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公民不能入党、不能报考国家公务员;参军或报考军校无法通过政治审查;从事出租车、货车、客运车辆等营运行业的驾驶人,更是面临失业的危险;行政机关公务员要被给予开除处分。
超速违法成本: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23号令)的规定: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处200元罚款,驾驶证并记3分;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处200元罚款,驾驶证并记6分;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处200元罚款,驾驶证并记6分;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驾驶证并记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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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警察、公安类画 需要四字题字希望网友帮忙想四个字,谢谢
公正廉明、英勇善战、无私无畏、雷厉风行、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明,服从命令,严格执法、尽忠于国、至诚于民、公道大明、正气凛然、除暴安良、惩奸除恶、廉洁奉公、明公正气
⑦ 如果社区警务站随意张贴宣传海报要怎么投诉
摘要 规定, 乱涂、乱画、乱刻,随意张贴、喷涂广告,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清除,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有碍城市容貌的,处2000元罚款。
⑧ 这是敢死队海报的背景,这种效果如何做出,求大神!
你可以不用想了,我不知道具体他们是怎么做出来的。但是一般这种场景都是专大部分特效加属一点点实景。就算是最简单的办法要做出这种效果也至少要两台专业机器。如果你要做实景就只能用大量的人力物力搭出场景再用摄像机拍。后者的真实感会明显比前者强很多。如果你用一些廉价软件找一些三流设计师也能做出来,但是那失真感就不说了,完全一垃圾。
⑨ 《珍爱生命 远离毒品》 漫画 海报
毒品危害的严重,从公安部门最近的数据可以看出 2003年我国内地累计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已达到103万人 其中74%吸用海洛因,同比上升了11%。在吸毒人员总数中,35岁以下的青少年占到72.2%以上。
青少年涉毒问题增多有多方面的原因:
一是目前毒品泛滥的大环境未能得到有效控制。据报导,去年我国警方共破获毒品犯罪案件9.39万起,抓获毒品犯罪嫌疑人6.37万名,缴获海洛因9535公斤、鸦片905公斤、冰毒5827公斤,以及易制毒化学品72吨。一些毒品贩子利用青少年的好奇心理,采取多种手段引诱青少年上钩,致使染上毒瘾,难以戒断,有些被送进劳教所劳教。据北京某劳教所统计,吸毒的成因,38%是好奇,12%是受亲友影响,26%是精神空虚、追逐时髦,24%是被引诱上钩。
二是社会、学校对毒品危害的宣传力度不够,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预防措施不力。毒品对青少年的引诱力是相当大的。当前一些不法分子往往采取在饮料、啤酒中放置冰毒或摇头丸的手段引诱青少年上钩。加上娱乐场所管理混乱,易为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学校思想道德教育薄弱,社区工作发展极不平衡,一些单亲家庭的子女得不到亲情的关爱,因而造成青少年涉毒问题愈演愈烈。
三是受毒品暴利引诱,毒品犯罪分子猖獗。我国已处于毒品的四面包围之中。国内一些不法分子为谋取暴利,与境外贩毒分子勾结,致使毒品犯罪呈现职业化、扩展化、武装化、国际化的趋势。毒品滥用多样化和制贩吸毒一体化,加大了禁毒工作的难度。如广东警方破获贩运冰毒一年竟达五吨之多,可见毒品犯罪何等猖狂。毒品犯罪分子的手段之一,是利用一些社会经验少、辨别能力差的青少年为他们走私贩运毒品,以他们年龄小,处于无刑事责任和只承担相对刑事责任及减轻刑事责任的年龄段,可以逃脱罪行为诱因,引诱他们参与犯罪活动。这样一来,一些青少年不仅仅自己成为毒品犯罪的受害者,同时也成为了毒品犯罪的“害人者”。
预防和减少青少年涉毒行为,进一步打击毒品犯罪,对于治国安邦,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保障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是一项既紧迫、又艰巨,既重大、又长远的任务,必须发挥社会整体功能,开展社会综合治理,方能取得成效。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调动社会各种积极因素,宣传毒品危害,杜绝毒品来源,组织青少年学法、知法、用法、守法,引导青少年远离毒品场所,严防毒品侵害,提高青少年抵御毒品的能力,要求青少年用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和精神文明约束自己。
二、进一步发挥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功能,在学生中大力加强毒品危害教育,严格要求学生远离吸毒人群;对于吸毒的学生,一律按照校规严肃处理。决不能允许毒品流入学校。
三、加大城市社区和农村居民委员会的禁毒工作力度。社区和居民委员会要关心青少年的成长,特别是对于单亲家庭的青少年,更要给予热情的关怀;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要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失足于毒品的青少年,要建立吸毒档案,开展帮教工作,组织定期尿检,发挥社区矫正的功能。
四、对于涉毒犯罪的青少年,要实行重教育、重感化、重挽救、轻惩罚的方针,尽可能少判、轻判、不判,少送监狱和劳动教养所,给予司法保护。实践证明,青少年犯罪送进监狱和劳动教养所后,易受服刑的惯犯和成年犯罪分子的影响,非但自身得不到改造,反而会学习一些新的犯罪手段,不如放在社区,通过社区帮教矫正,更有利于他们改去恶习。对于已经戒断的青年,社会要予以关心,帮助他们学会一技之长,政府要设法给他们安置就业。
五、加大打击毒品犯罪的力度,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禁毒、防毒、拒毒氛围。建议在总结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
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经验的基础上,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加快制定《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加强缉毒专业队伍的建设,增加人、财、物的投入,政府每年用于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的经费达30亿之多,应该保证经费、设施和装备都能适应当前缉毒工作的需要。对于收留毒犯的监狱、少管所、劳动教养所,应适当增加一线干警、教师的编制和经费,以适应当前劳改、劳教工作的需要。
六、政府应支持和帮助戒毒所、少管所、劳教所建立科学的戒毒模式和管理方式,培养戒毒方面的人才,鼓励和支持创办民间戒毒机构。医疗卫生部门应加快戒毒工作的理论和实践探索,尽快形成科学的戒毒理论和综合脱瘾方法体系,以便戒毒工作能够较快取得成效。(作者:黄景钧民盟中央法制委员会主任)
⑩ 公安机关对乱贴小广告怎么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第六款规定: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清除的,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依据《江苏省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对张贴小广告数量较少的违法人员,责令清理并处罚款;
经价格认证中心认证对公私财物造成5000元或以上损失的,按《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交公安部门严肃处理;
对数量较多,损失评估低于5000元的,移交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实施行政拘留。
(10)公安宣传海报扩展阅读
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
(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