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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局安全警示策划书

发布时间:2022-01-23 04:34:23

⑴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职能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

一、综合管理本市的安全生产工作,分析、预测安全生产形势,拟订安全生产工作规划,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二、研究起草本市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对策建议。

三、负责统计本市生产安全事故,发布安全生产信息;依法组织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提出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意见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组织、协调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四、依法监督检查本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情况。

五、 依法监督检查本市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面法律法规情况、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和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设施(特种设备除外)、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六、负责本市从事安全生产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源管理,并进行监督检查。

七、负责组织本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依法负责安全生产方面的培训、考核工作;负责注册安全工程师执行资格的有关工作。

八、负责综合监督管理本市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工作。

九、负责拟订本市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新技术的推广工作。

十、开展本市安全生产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面试的问题一般会关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和认识。

(1)监督管理局安全警示策划书扩展阅读: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

“三定”规定明确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承担的职责,是依法行政,加强全国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重要依据。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认真组织学习,按照监管、监察职责,找准在安全生产工作格局中的定位,进一步转变职能、转变观念、转变工作方式、转变工作作风,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努力开创安全生产工作新局面。

要以落实“三定”规定为契机,大力推动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建设,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安全监管体制,提高监督执法的权威性,在安全监管工作中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煤矿安全作为安全监管、监察工作中的重中之重,要按照“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原则,切实落实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责任,健全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机制。

加大监察执法力度,努力改善煤矿安全状况,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企业职能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

一、董事长安全职责

1、直接负责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

2、认真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

3、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包括单位领导职责、各部门领导职责、班组长职责和员工岗位职责。

4、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5、根据公司安全生产情况,组织开展安全技术研究工作,推广先进的安全技术管理方法,审定重大灾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方案、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6、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备公司安全管理专业人员,提高安全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

7、主持召开公司安全管理专题会议,及时通报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解决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

8、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督促公司员工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整改事故隐患和不断改善安全条件。

9、发生重大事故时,及时组织抢险,并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10、保证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二、副总经理安全职责

1、协助经理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制度。

2、按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分管部门安全工作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及时纠正下属失职和违章行为。

3、认真做好安全工作“五同时”(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4、组织制订、修订和审定分管部门的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5、组织分管部门的安全大检查,落实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负责审批动火报告。

6、负责分管部门的安全教育和考核工作。

7、组织对分管部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及时向经理报告。

三、生产经理安全职责

1、协助董事长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制度。

2、按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分管部门安全工作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及时纠正下属失职和违章行为。

3、协助董事长组织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方案及安全技术长远规划,组织安全技术研究工作,负责解决疑难或重大安全技术问题,采用和推广先进的安全技术和安全防护装置。

4、组织制订、修订和审定分管部门的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5、组织分管部门的安全大检查,落实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负责审批动火报告。

6、审批重大工艺处理、检修、施工安全技术方案,审查引进技术、设备和开发新产品中的安全技术问题。

7、审批特殊动火证。

8、负责分管部门的安全教育和考核工作。

9、组织对分管部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及时向董事长报告。

⑵ 广州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书我们是一个小制衣厂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了个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怎么办不整改

你不整改将受到重罚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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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九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
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九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第九十七条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一百零一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第一百零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七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第一百零九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⑶ 什么是安全警示标志及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安全警示标志及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规范公司安全警示标志管理,充分发挥安全警示标志在安全生产中的作用,避免事故的发生,依据《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7-2008)和《安全色》(GB2893-2008)的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生产、办公场所。3 职责
3.1 安全部负责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警示标志样板,指导各使用单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符合规范。
3.2 各使用单位负责安全警示标志的计划报批和维护与管理。如发现有变形、破损、褪色等不符合要求的标志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3.3 人事行政部负责安全警示标志发外加工制作。采购部负非加工件责安全警示标志的采购。
4 安全警示标志的分类
4.1在不准或制止人们的某种行为的场所必须设置禁止标志。其含义是禁止人们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标志。禁止标志的基本形式是带斜杠的园边框,白底红字。
4.2在提示注意可能发生危险的场所必须设置警告标志。其含义是提醒人们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标志。其基本形状为正三角形边框,黄底黑字。
4.3在必须遵守的场所必须设置指令标志。其含义是强制人们必须作出某种动作或采取防范措施的图形标志。其基本形状为圆形边框。兰底白字。
4.4在示意目标方向的场所必须设置提示标志。其含义是向人们提供某种信息(如表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的图形标志。基本形状为正方形边框,绿底白字。
5 安全警示标志设置原则
5.1 安全警示标志应按照能够起到提示、提醒的目的,安全警示标识应设置在醒目的地方和它所指示的目标物附近(如易燃、易爆、有毒、高压等危险场所),使进入现场人员易于识别,引起警惕,预防事故的发生。
5.2 各单位在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同时,根据公共场所和生产环境的不同,设置相应的公共信息标志,如紧急出口、注意安全等。
5.3 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要与环境相谐调,应设置在醒目的地方,并保证标志有足够的亮度和照明;有灯光的,其照明不应是有色光。
5.4 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应避免滥设和不规范使用,在同一地域内,要避免设置内容相互矛盾和内容相近的标志。用适量的标志达到提醒人们注意安全的目的,设置图形符号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5.5 安全警示标志设置应牢固可靠,不宜设在门窗等可移动的物体上,不得妨碍正常作业和避免造成新的隐患。
6 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方式
6.1 附着式:将标志直接附着在建筑物等设施上。
6.2 悬挂式:将标志悬挂在固定牢靠的物体上。
6.3 柱式:将标志固定在柱杆上。
7 其他要求
7.1 安全警示标志是公司公有财产,每位员工都有义务加以爱护,有责任对损坏其行为加以制止。
7.2安全警示标志的配置使用应列入各级安全检查的内容,生产安全部负责安装,各部门负责日常维护,保持整洁,防止沾污和损伤。
7.3 地表安全警示标志由于不可抗力(风 雨 雷 电)损坏请各单位告知安全部,安全部将对其修缮或更换。
7.4安全警示标志的使用、发放、回收由安全部归口负责并做好发放记录,作废回收的标识,尽可能地再利用,不能利用,可作废品处理。
7.5 地表区域划分:以卫生分担区为基础,各自卫生分担区的安全警示标志各自负责。

⑷ 安全生产监督局发了个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如何书面回复合适哦先谢了,挺重要的,请认真回答哦

接到安监部门的隐患整改通知书的同时,应该还有一份《责令改正指令书》,上面有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按照存在的隐患逐条整改落实,写一份整改报告,申请复产验收,最好附有整改前后照片,交到给你方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的部门即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4)监督管理局安全警示策划书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

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第六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⑸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跟市场监督管理局有什么关系吗

1. 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2018年,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并入新设单位应急局,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取消。

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主要职责包括,安全生产和相关的政策法规,依法行政加强全国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指导全国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等等。

2. 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主要服务业务有:

【1】负责专利创造发展,设立年度知识产权重点工作目标,负责知识产权信息发布和文献查询,承办工业产品和食品药品的质量检测和检验推广实施技术标准,

【2】发布消费警示,开展消费者维权调解,

【3】为个体私营经济组织提供信息,法律,融资,人才交流等服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也就是现在的应急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是两个机构。


⑹ 安全策划书怎么写

交通安全知识

交通信号灯
在繁忙的十字路口,四面都悬挂着红、黄、绿、三色交通信号灯,它是不出声的“交通警”。红绿灯是国际统一的交通信号灯。红灯是停止信号,绿灯是通行信号。交叉路口,几个方向来的车都汇集在这儿,有的要直行,有的要拐弯,到底让谁先走,这就是要听从红绿灯指挥。红灯亮,行或左转弯,在不碍行人和车辆情况下,允许车辆右转弯;绿灯亮,准许车辆直行或转弯;黄灯亮,停在路口停止线或人行横道线以内,已经继续通行;黄灯闪烁时,警告车辆注意安全。

人车分流 各行其道
每当你走马路,就会看到许多行人的车辆来来往往,川流不息。如果行人和车辆爱怎么走就怎么走,那么就会交叉冲突,发生混乱。交通道路上用“交通标线”划出车辆、行人应走的规则:机动车走“机动车道”。在道路上,我们可以看到各式各样的交通标志。它们用图案、符号和文字来表达特定的意思。告诉驾驶员和行人注意附近环境情况。这些标志对于安全车非常重要,被称为“永不下岗的交通警”。警告标志“它是警告车辆、行人注意危险地段、减速慢行的标志。禁令标志:它是禁止或限制车辆、行人某种交通行为的标志。指示标志:它是指示车辆、行人行进的标志。行人行进的标志。指路标志:它是传递道路方向、地点、距离信息的标志。辅助标志:它是主标志下,对主标志起辅助说明的标志。我们应该熟悉并爱护这些标志,不能任意损坏或在上面乱涂乱画,并且自觉遵守这些标志的规定。

安全走路
走路,谁不会呢?其实不然。如果我们不注意交通安全,走路也闯祸。因此,我们上学读书、放学回家、节假日外出时,走在人来车往的交通繁忙的道路上,要遵守交通规则,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我们走路要走在人行道上。在没有人行道的地方,应靠道路右边行走。走路时,思想要集中,不要东张西望,不能一边走一边玩耍,不能一边走路一边看书,不能三五成群并排行走,不要乱
马路,更不能追赶车辆嬉戏打闹。更不要在马路上踢球、溜冰、放风筝、做游戏。一旦被来往车辆撞倒,后果非常严重。
汽车不是一刹就停的 有的同学认为乱
马路没啥关系,反正驾驶员会刹车的。其实,汽车不是一刹就停的。由于惯性作用,刹车后车还会向前滑行一段路,这就是力的惯性作用。就像人在奔跑中,突然停下来,还会不由自主地身前冲出几步一样。何况还有可能驾驶员不注意、刹车不灵等。所以,乱穿马路是十分危险的,不少交通事故就是因为行人乱
马路造成的。血的教训应该引以为戒。
不在车前车后急穿马路
有人总是喜欢在汽车前、后急穿马路、这是很危险的。驾驶员眼睛看不到的地方,被称为“视线死角”。要是有人在车前车后驾驶员眼睛看不到的“视线死角”内急穿马路,就会造成车祸。所以我们横过马路前要注意左右来往车辆,先向左看,后向右看,当看清没有来车时才可横过马路。在有“人行横道”和“人行天桥”上行走,这样才比较安全。

汽车的眼睛
汽车前面的两只“大眼睛”叫“大光灯”。夜幕降临,司机打开“大光灯”就能照亮道路。在汽车大光灯下,有两只“小眼睛”,它同车尾两边的两只“小眼睛”相互连结,这不是用来指示方向的“方向灯”。汽车尾部有两只“红色的眼睛”,叫刹车灯“。当驾驶员刹车时,这两只“红眼睛”立刻发亮,它告诉行驶在后面的车辆,注意保持距离。此外,汽车尾部还有两只“白色的眼睛”,叫“倒车灯”,汽车倒车时会发出白色光线,有的还会发出“倒车,请注意:的叫声,我们也要及时避让。

汽车的“内轮差”
你知道汽车是怎样转弯的吗?汽车是依靠前轮来转向前的。随着前轮的转动,汽车车身也逐渐改变方向。但是前后两只轮子举走在同一条弧线上,而是有一定距离差别的,这个差距称“内轮差”。因此,我们碰到要转弯的汽车,不能靠得太近,不要以为汽车的前轮过去就没事了。因为有“内轮差”,如果离转弯的汽车太近,很可能被后轮撞倒压伤。

注意避让转弯的车辆
知道了汽车转弯时会发生“内轮差”,所以我们在通过马路时,除了注意来往直行的车辆外,还要注意避让转弯行驶的车辆。当看到“方向灯”闪亮时,人离车辆远一些。千万不要以为让过了车头就没事了,人与车身靠得太近,就容易被车尾撞倒,发生伤亡事故。

集体外出
集体外出活动时,要在带领下好队伍,横列不易超过两人。行进时,就靠右侧走在人行道上。要自觉遵守纪律,不随便离队,不互相追逐嬉闹,不在交通拥挤的地方集队、停留,以免影响人、车通行。过马路时,应在人行横道上通过。在没有车辆行驶时,抓紧时间通过。如果队伍长、安全通过有困难,可请交警叔叔协助一下通过。

让特种车辆先行
在马路上,我们经常可以看到警灯闪亮、警报呼叫的车辆,这些是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或工程车抢险车等特各车辆。特种车辆担负着特殊紧急任务。交通法规规定;一切车辆和行人都必须让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抢险车先行。

所以,我们如在以路上骑车或行走时,遇到上面这些车辆,要让他们先通过,千万不要争道抢行。
不吊车 不玩车
有一些同学喜欢随便玩弄停在马路上的汽车,甚至在道路中间拦车、追车、吊车、向车辆投掷石块,以此作乐。其实这是十分危险和不道德的行为。最容易造成事故。当我们发现这种不良行为时,应该及时提醒,大胆劝阻。因为拦车和追车时容易和其它行驶中的车辆相碰撞发生伤亡事故。吊车时由于人小手劲差而半途掉下摔伤。特别是向车辆投掷石块,这是一种破坏公共财产和国家财物的不法行为,应严厉禁止;此外容易使车内人员受伤,发生交通事故。

文明乘车
当前,城乡道路上是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混合交通,交通事频繁发生。为了乘车时的安全,我们必须增强交通法制观念。遵守乘车规定、讲究公共道德、注意交通安全、文明乘车。做到“高高兴兴上学,平平安安回家”,这是我们每个学生的应尽职责。

文明乘车,确保安全。我们在等乘公共汽车时,应在站台上有秩序地候车。要做到等车停稳后,让车上的人先下来,然后依次上车。上车后要主动买票。遇到老弱病残孕和怀抱婴儿的人应主动让座。车辆行驶时,要坐好或站稳,并抓住扶手,防止紧急刹车时摔倒。不能将身体的任何部分伸出车外,不能在车厢内大声叫嚷,就做个文明的小乘客。下来后,要注意安全,不要从车前车后突然穿出或猛跑过马路,以免发生伤亡事故。

安全过铁路道口
铁路道口比较复杂,交通十分繁忙,行人、自行车、汽车、火车等都要从道口通过。为了保证行人和车辆的安全,在铁路道口处都设置了栅栏。火车来临时,红色信号灯闪亮,栅栏关闭,行人和各种车辆停止前进,静静等候,让火车通过。千万不要跨越栅栏,冒险抢道。通过无人看守的道口时,须停车,左右仔细观看,确认安全后,方准通过。
四季交通安全 春天 一年四季,气候特点各不相同,它们跟交通安全关系十分密切。掌握好每个季节交通安全的规律,才能确保安全。
春天是多雨的季节,细雨绵绵,道路上湿漉漉的。车辆在雨中行驶,车轮容易打滑。如果在车辆临近时突然穿过马路,将会使驾驶员措手不及,以致把你撞倒。行走时,步子要小,走得慢一些,注意避让来往车辆,如果你撑着伞,别让伞遮住视线,看不见前进的方向。

夏天盛夏,酷暑难熬,我们的户外活动增多了。尤其在暑假里,经常外出,更应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好让家长放心。
骄阳似火,路面滚烫,洒水车给路面降温,同学们千万不能在洒水车周围玩耍。当台风暴雨突然来临时,不能急奔跑;晚上纳凉,不要占据道路,影响交通。
秋天秋高气爽,是旅游观光的好季节,也是多风沙的季节。外出活动时,要防止灰沙侵入眼睛。不要 风倒着走,要注意安全。
秋天也是放风稳的好时光,但不能在城乡道路上奔来跑去放风筝,以免发生交通事故。
冬天寒风凛冽,雪花飘飘。有人戴上了帽子和口罩,可别遮信了自己的眼睛,此外,地面上结起了一层冰,道路又湿又滑,走路,骑车稍不留神,就要摔跤,行走时不能急奔快跑。不能在道路上堆雪人、打雪仗和滚雪球,这样既不安全,又会影响交通,甚至发生车祸。一年四季气候不同,同学们交通安全防范不能放松。

学骑自行车
自行车轻巧灵活,是外出理想的交通工具,不少小朋友都想学骑自行车。学骑自行车不仅要有大人指导和保护,还要选择在人车稀少的道路、广场或操场等地方,禁止在交通繁忙的地段学骑自行车。当你学会骑车、兴冲冲地骑车上马路时,可千万要注意骑车安全啊!

十二岁以下儿童不准骑自行车
城市道路复杂,车辆繁多。由于儿童缺少生活经验,应变能力差,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实施条例》也明确规定:“不满十二岁的儿童不准在道路上骑自行车”,小朋友们应自学遵守。如果到了法定的骑车年龄,也必须先认真学习有关骑自行车的规定,掌握好安全骑车的基本要领后再上道路宿舍安全知识讲座策划书一、怎样的学生宿舍容易发生被盗
1.居住混杂、搬动频繁。
2.管理松懈,制度不严,人员进出随意。
3.无人值班或值班人员无责任心。
4.同学缺乏警惕性,互不关心。
5.门窗缺乏安全设施。
二、学生宿舍常见的盗窃方式有哪些
1.“顺手牵羊”。趁主人不备,将晾在走廊、阳台等处的衣物盗走。
2.乘虚而入。主人不在,房门不锁,入室盗窃。
3.钓鱼。用竹竿将您晾在窗外的衣物钓走。
4.撬门扭锁。此类盗窃分子手段毒辣,撬开门锁的方式有多种,进门后抽屉、箱子往往撬遍,满屋翻个底朝天。只要值钱的东西都盗,以价值高、易于携带的物品为主。
5.翻窗入室。没有结实护栏,却又易于翻越、攀登的窗户,包括门上气窗,窃贼都有可能翻入。
除上述五类外,还有偷配钥匙,预谋行窃的;也有以找人、卖东西等名义混入宿舍,相机行窃,等等。
三、什么时间容易发生被盗
1.刚入学,宿舍较乱时易发生被盗。
2.放假前易发生被盗。
3.假期期间,宿舍走空,易发生撬门扭锁盗窃。
4.同学都去上课时易发生被盗。尤其是上午第一、二节课时。
5.上晚自习时,如相连的几个寝室人走空,都熄了灯,也可能发生被盗。
6.夏秋季节,开窗睡觉,开窗睡觉易发生“钓鱼”盗窃。
7.夏季开门多,易发生乘虚而入的盗窃。
8.学校举办大型文体活动,外来人员剧增时,发生盗窃的可
能性也增加。
9.学校开大会、运动会、考试、周末看电影等情况,宿舍同学走空,易发生被盗。
四、宿舍防盗应注意哪些问题
1.最后离开寝室的同学要锁门,不要怕麻烦,要养成随手关、锁门的习惯。
2.不能随便留宿不知底细的人,来访客人必须在门卫管理员办公室登记后方可领入。
3.对形迹可疑的陌生人应提高警惕,并及时报告门卫管理员。
4.注意保管好自己的钥匙,不要随便借给他人,更不要乱丢乱放。
5.不在宿舍内存放大额现金和贵重物品。
6.存折、信用卡的密码不要设置成生日、家中电话等易被人猜到的号码,更不要随意告诉他人。
7.钱包、手机等贵重物品,不要随手乱放,尽量放在隐蔽处保管。
五、学生宿舍里发现可疑人怎么办
1.发现可疑人应主动上前询问,但应态度和气,细致询问。
2.如来人经盘问疑点很多(如所说的专业、班级不对号,要找的人根本不存在),又不肯说出真实身份,或身边携带可能是赃物、作案工具等物品,应由宿舍值班人员及学生一面按宿舍管理规定与其谈话将其拖住,一面打电话给学校保卫部门,尽快来人审查弄清情况。
3.要注意的几个问题。一是态度始终要和气,即使可疑人激动争吵,也应按宿舍管理规定与之说理,切不可动手;二是不能随意进行违法搜查;三是如果确定可疑人是盗窃分子,还要防其突然行凶或逃跑。
六、盗窃怎样对付
1.提高警惕,发挥广大同学的集体力量。
2.如遇上两个以上的盗窃分子结伙作案,在他们分头逃跑时要集中力量抓住一个。同时要注意,团伙作案被发现后行凶伤人的可能性更大,应随机应变,注意安全。3.如犯罪分子正在现场作案或正在逃离,而已方人数多时,应合力将罪犯制服并扭送至保卫部门,否则可先打电话报警并注意观察罪犯体貌特征、逃逸方向等,以便向保卫、公安部门提供线索。
4.抓获窃贼后,一面采取强制措施将其控制住,一面通知学校保卫部门或公安部门。要注意,抓住窃贼后一是不能疏忽大意;二是强制程度要适当。
七、发现宿舍被盗后怎么办
1.发现寝室门被撬,抽屉、箱子的锁被撬坏或被翻动,应立即向保卫部门报告,并告知学院有关老师。
2.保护好现场。发现被盗后不要急于清点自己的财物,而应保持冷静,在宿舍门前等候保卫、公安人员到来,并维持现场秩序,阻止其他同学围观进屋。
3.如发现存折被盗或可能已被盗,应尽快到开户银行办理挂失手续,防止盗窃分子将存款取走。
4.配合保卫、公安人员的侦查工作,如实回答与案情有关的问题,并向保卫、公安人员提供自已掌握的情况和线索。

⑺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是做什么的

(一)综合管理全省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拟订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法规草案、规章并组织实施;拟订全省安全生产工作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省政府有关部门承担的专项安全监察、监督工作。

(二)依法行使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职权,依法监察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企业;负责组织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三)负责发布全省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省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工作;依法组织、协调重大、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受省政府委托对特大事故进行调查。

(四)指导、协调和监督全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认证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五)组织、指导全省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煤矿安全监察 人员贩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以及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六)负责监督工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和安全生产条件、职业卫生、有关设备、材料及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和经营工作。

(七)依法监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和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八)拟定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重大事故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

(九)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监督和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工作。

(十)承担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一)承办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⑻ 公共场所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是什么

(一)承担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国务院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负责组织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组织协调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全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承办国务院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承办国务院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综合管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起草安全生产方面的综合性法律和行政法规,研究拟订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制定发布工矿商贸行业及有关综合性安全生产规章规程,研究拟订工矿商贸安全生产标准,并组织实施。

(三)依法行使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全国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四)依法行使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职权。依法监察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企业依法进行查处;组织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对设在各地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进行管理。

(五)负责发布全国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国生产安全伤亡事故调度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工作;依法组织、协调重大、特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六)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

⑼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到企业都检查什么内容

主要检查企业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

具体方面:
1、安全生产责任制定和落实情况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
3、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4、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及使用情况;
5、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6、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情况;
7、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应急救援情况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责:
1.管理企业安全生产这一块内容的,监察:危化品、非煤矿山、煤矿烟花爆竹等。组织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评估,监督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组织协调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安全事故的批复结案。

2."三定"规定明确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承担的职责,是依法行政,加强全国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重要依据。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认真组织学习,按照监管、监察职责,找准在安全生产工作格局中的定位,进一步转变职能、转变观念、转变工作方式、转变工作作风,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努力开创安全生产工作新局面。

3.要以落实"三定"规定为契机,大力推动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建设,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安全监管体制,提高监督执法的权威性,在安全监管工作中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煤矿安全作为安全监管、监察工作中的重中之重,要按照"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原则,切实落实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责任,健全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机制,加大监察执法力度,努力改善煤矿安全状况,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拓展资料:
安监局全称即为安全生产监督管局。安监局是政府的职能部门,列入直属机构序列。主管安全生产和相关的政策法规工作。安监局具有行政权和执法权。

安监局在中央一级称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安监总局),前身是由国家经贸委实行部门管理的"煤矿安全监察局",省级设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地级和县级也设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的地区设办事机构)。

2018年3月,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设立,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取消。

⑽ 安全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以下供参: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依法通过有关安全生产行政审批的情况;
(二)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核情况;
(三)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
(四)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的情况;
(五)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
(六)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配备或者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情况;.
(七)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和实习学生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其教育培训档案的情况;
(八)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及按规定办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情况;
(九)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
(十)对安全设备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
(十一)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的情况;
(十二)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情况;
(十三)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
(十四)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与对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情况;
(十五)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整改安全问题的情况;
(十六)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治理,以及向从业人员通报的情况;
(十七)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以及有关应急预案备案的情况;
(十八)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兼职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的配备、维护、保养的情况;
(十九)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二十)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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