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如何完善会计法律法规
(一)适应发展需要,积极修订会计法律法规。积极推进现行会计法律法规,如《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总会计师条例》、《注册会计师法实施条例》等修订制定工作。我们已将《会计法》实施相关问题研究作为2012年的会计重点课题,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重点研究,全面、深入了解《会计法》实施的情况和问题,为修订《会计法》做准备。目前《注册会计师法(修正案)》草案已递交有关机构研究讨论审议,同时,我们将紧锣密鼓地启动《注册会计师法实施条例》的起草工作,对修正案有关条款进行必要的细化,为顺利贯彻落实《注册会计师法》奠定扎实基础。今年我们已组织相关单位开展了总会计师制度框架研究的课题工作,课题对《总会计师条例》的修订提出了很多建设性意见,为今后修订完善《总会计师条例》打下了基础。
(二)应对环境变化,加快完善会计规章制度。密切结合我国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实际,充分考虑我国会计工作发展需要,加快制定和完善相关会计规章制度。抓紧完善和制定《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会计规章以及其他会计规范性文件;逐步完善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与国际惯例协调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体系、内部控制规范体系以及会计信息化标准体系,并推进全面、平稳、有效实施;推进完善注册会计师管理相关规章制度体系建设等。
(三)加强宣传教育,营造依法管理会计的法治环境。通过报刊网络等平台及时发布会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组织开展学习培训、将会计法律法规知识纳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印发宣传读本等有效形式,弘扬会计法治精神,增强会计人员学法、知法、守法的观念和意识,积极引导广大会计人员通过合法渠道反映利益诉求和维护自身权益;通过开展会计法律法规知识竞赛、有奖征文、表彰先进等多种活动,广泛宣传依法管理会计、依法开展会计工作的重要性,增强会计人员的法律素质和诚信意识,营造良好的会计法治环境。
(四)强化执法检查,保证会计法律法规的实施效果。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再完备的法律如果得不到执行,等于一纸空文,甚至比没有法律影响还要坏,其结果不仅会损害法律的尊严,也将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损害政府的权威。因此,必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会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是开展各项会计工作的根本保证,各级会计管理部门要依法履行好《会计法》赋予的职责和义务,建立健全会计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制度,不断探索推进会计法律法规实施的新举措和新方式,加强会计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会计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对违反会计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严肃处理,加强对违法单位的后续管理和必要教育,针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有关单位健全制度,加强管理,堵塞漏洞,确保整改工作落实到位。要健全会计执法机构,加强会计执法队伍建设,配备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过硬的会计执法人员,加强执法人员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会计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
㈡ 会计法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有哪些
(一)进一步提高对贯彻会计法重要性的认识,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服务。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这是党中央为完成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继续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而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依法加强和规范会计工作,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为实现资源合理配置,提高经营决策、投资决策和宏观经济决策的科学性提供基础依据;要求加强财务会计监管和内部会计控制,促进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充分披露,有效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财务风险与金融风险,有效制止经济舞弊和违法犯罪,有效促进收益的合理分配和利益关系的协调顺畅,维护社会公众利益;要求加强会计标准的国际协调,切实发挥会计信息作为国际通用的商业语言的桥梁、纽带作用,促进扩大对外开放水平,增强我国经济的国际竞争力。会计法是会计工作的基本法律规范。要充分发挥会计工作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职能作用,必须进一步严格贯彻实施会计法,确保会计业务依法办理、会计信息真实完整、会计监督效能有效发挥。
各级人大要在健全会计法制的同时,认真抓好会计法的法律监督;各级政府要认真做好贯彻实施会计法的组织工作,加强对会计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会计工作的管理,继续深化会计制度改革,加强会计监督,整顿会计秩序;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实行会计秩序的综合治理;各单位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依法支持会计人员开展工作,依法建账,依法对外提供会计信息;广大会计工作者要增强法制观念和诚信意识,依法进行会计核算,有效实施监督控制,自觉抵制违法会计行为,不断提高会计工作质量。
(二)进一步完善会计法律制度,为发挥会计职能作用提供法律保障。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法制完备是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的重要基础和前提。以会计法为中心的会计法律制度体系的初步形成,为发展市场经济提供了有力支持,但形势在发展,环境在变化,实践在丰富,理论在创新,各种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与时俱进,把握发展规律,体现时代特征,进一步完善会计法律制度,更好地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在完善会计法律制度的进程中,要始终注意维护法制统一,体现会计法制的公正公平,促进监管资源的合理配置,有效发挥相关法律的整体效能;要加强对地方会计立法的指导,确保地方性会计法规符合立法法的规定和会计法的基本原则,在保持会计法制协调统一的前提下,有效发挥地方性会计法规的区域性功能;要继续完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细化会计核算程序和会计监督要求,深化符合我国国情、与国际惯例接轨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建设,增强准则制度的科学性、适应性,进一步规范和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三)进一步深入开展会计法制宣传和诚信教育,为会计工作创造良好环境。高度重视并切实抓好法制宣传工作,是传播法制观念、树立法制意识、普及法制知识的必然要求,是推动法制实施的重要措施。要继续通过生动活泼、行之有效、群众喜闻乐见的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会计法实施以来的成绩经验,宣传会计工作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作用,宣传各单位、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人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宣传并监督落实会计法对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保护措施和奖励条款,使会计法的基本精神进一步深入人心。要通过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各单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的自觉性,认真履行会计法规定的各项义务;要通过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的认识,引导和督促单位负责人支持会计人员的工作,帮助解决会计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认真落实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警示违法干预会计工作、指使强令做假账的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要通过宣传教育,进一步强化广大会计人员、注册会计师的法制观念和诚信意识,增强依法进行会计核算,独立、客观、公正地办理审计鉴证业务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以良好的职业素养和高质量的服务赢得社会的尊重,进一步提高会计行业的社会公信力。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继续认真贯彻会计法“对认真执行本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的规定,使表彰奖励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要通过表彰奖励和广泛宣传,弘扬正气,树立新风,努力营造守法规、讲诚信、爱会计、学先进、比贡献的社会氛围,不断增进社会各界对会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为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和实施会计监督,进一步发挥会计职能作用创造良好环境。
(四)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切实整顿和规范会计秩序。法制是基础,教育是保证,监督是关键。进一步规范会计秩序,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发挥会计工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服务功能,从根本上说,要靠全面、严格地贯彻执行会计法。会计法实施以来,各级财政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多次组织力量开展执法检查,查处了一批违法单位和个人,并通过定期发布《会计信息质量抽查公告》等形式予以公布,打击和震慑了违法会计行为,教育了有关单位和个人,维护了会计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为进一步强化执法监督积累了经验。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各级地方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会计法执法情况的监督和指导,促进会计法更好地贯彻落实。各级政府要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坚持依法行政,把整顿和规范会计秩序作为建设诚信社会、改善投资环境的重要举措,坚决查处各种违反会计法的行为。各级财政部门要继续认真履行会计法赋予的监督职责,及时总结、研究新时期开展会计监督工作的规律、特点和方式,不断完善监督机制,创新监督方式,更新监督理念,把强化监督与完善制度结合起来,把惩治违法行为与表彰先进典型结合起来,把整顿会计秩序与深化财政、会计改革结合起来,努力形成制度健全、机制灵活、方式多样、科学规范、服务有力的会计监管新格局。
㈢ 新开的会计师事务所怎么做宣传
所有类型的组织的宣传都是一样的。无论是方法还是技巧。
会计师事务所的特点是:宣传内容要突出自己的特色,宣传渠道要适合自己的目标受众。
还是要先确定自己的营销战略。
以上免费。在具体就要收费了。咨询师也要吃饭啊。哈哈。
㈣ 怎样加强会计法规的可操作性
(一)增加“会计法”的宣传力度。法制教育不是一时半时的事情,因此,宣传“会计法”不能靠一、二次检查和培训,必须把宣传教育活动不断继续下去,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重点是企业的管理人员和负责人以及财会人员。
(二)健全企业内部的会计制度。企业内部建立健全会计控制体系,主要包括内部凭证制度、健全账簿制度、科学预算制度、定期盘点制度,严格的内部稽核制度等,为“会计法”的实施提供检查、监督的依据。
(三)发挥各经济执法部门的积极作用,建立综合执法体系。综合执法主要是指与规范市场秩序有关的所有经济监管领域内的执法,这些部门包括财政、税务、审计、工商、银行、证券等,把这些部门的执法联合起来,实现综合执法,加强执法力度。企业会计信息已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重点,特别是上市公司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资料的呼声越来越高。如何有效加强监督,整顿和规范秩序,进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是会计监督部门认真思考的课题。会计信息是整个市场经济信息的基础,“会计法”是一部基础性的经济法律,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将成为政府实现宏观经济调控,提供决策依据,各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实行“会计法”,综合执法对于整顿和规范整个市场,将起到重要的积极作用。
(四)完善会计法律体系,使会计执法更具有操作性。尽快出台“会计法”的实施细则,增强会计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的可操作性。地方也可出台一些与地方特点相结合的地方法规,来配合“会计法”的实施,限制违法行为的发生。
(五)加强政府监督。会计作为国际通用的商业语言,在国际间投资筹资和贸易活动中的突出作用,已日益凸显出来,会计工作的普遍性,会计信息的社会性,会计作用的国际性,都要求政府加强会计的监督,使会计信息披露,有个规范统一标准,保证其真实性,增强会计信息的有效性。同时政府执法部门还要强化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责任,对违规违法者追究其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保证法律的权威性,加强法律威慑力。
㈤ 会计人员的会计法制观念淡薄表现在什么地方
(一)加大《会计法》的宣传力度。加大对单位的领导和财务人员进行《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宣传力度,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让所有从业人员懂法、守法、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和诚信观,促进会计信息质量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不断提高。
(二)实施财务公开,接受公众监督。财会人员的行为是依法履行财务职责的行为,建议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行为在法律法规的约束下,公开透明操作,建立“阳光财会”,自觉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促进财经秩序规范,消除会计信息质量失真的根源。
(三)加大对经济责任人的处罚力度。一是搞好会计师事务所的自身建设,提高注册会计师的风险意识及法律责任意识,真正做到客观公正、依法执业。二是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监督管理,严格规章制度,约束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对注册会计师不依法履行职责,出具虚假报告的,依据《注册会计师法》和《行政处罚法》对其进行依法处理。建议在实际执行中,不仅要加大处罚结果执行力度,把处罚结果落到实处,还要采取吊销违法注册会计师证书或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等强硬措施,提高处罚的威慑力。
(四)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财政监督任务艰巨,不能孤军作战,建议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上下功夫。对外,加强财政部门与审计、税务、工商、国有资产管理以及银行、证券、保险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对内,加强与各业务机构的沟通协作。在内外配合中完善共同监督机制,以便更好地对单位实施检查,及时通报检查情况,加强监督成果利用和资源共享,形成监管合力,实现监督效果的最大化。
㈥ 会计法规 条例 制度
这是我们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希望有用
财务管理制度
1. 总则
1.1. 为加强公司财务工作管理,发挥财务在公司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发的《企业财务通则》和《工业企业财务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公司各部门和员工在办理财会事务,必须遵守本制度。
2. 财会机构设置及财会人员岗位职责
2.1. 公司财务部门的职能
2.1.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
2.1.2.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编制财务计划,加强经营核算管理,反映、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财务纪律执行情况。
2.1.3.积极为经营管理服务,促进公司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2.1.4.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
2.1.5.合理分配公司收入,及时完成需要上交的税收及管理费用。
2.1.6.对有关机构及财政、税务、银行部门了解、检查财务工作,主动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2.1.7.完成公司交给的其他工作。
2.2. 公司财务部由总会计师、会计、出纳组成。在没有专职总会计师之前,总会计师职责可由会计兼任。
2.3. 总会计师负责组织本公司的下列工作:(暂缺)
2.3.1.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
2.3.2.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公司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2.3.3.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
2.3.4.承办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会计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2.4.1.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帐、复帐、报帐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按期报帐。
2.4.2.按照经济核算原则,定期检查,分析公司财务、成本和利润的执行情况,挖掘增收节支潜力,考核资金使用效果,及时向总经理提出合理化建议,当好公司参谋。
2.4.3.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2.4.4.完成公司领导交付的其他工作。
2.5. 出纳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2.5.1.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
2.5.2.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超过部分必须及时送存银行,不坐支现金,不认白条抵压现金。
2.5.3.建立健全现金出纳各种帐目,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
2.5.4.严格支票管理制度,编制支票使用手续,使用支票须经总经理签字后,方可生效。
2.5.5.积极配合银行做好对帐、报帐工作。
2.5.6.配合会计做好各种帐务处理。
2.5.7.完成公司领导交付的其他工作。
3. 财务工作管理
3.1. 会计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3.2.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3.3. 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会计、出纳员记帐,都必须在记帐凭证上签字。
3.4. 财务工作人员应当会同总经理办公室专人定期进行财务清查,保证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相符。
3.5. 财务工作人员应根据帐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上报总经理,并报送有关部门。会计报表每月由会计编制并上报一次。会计报表须会计签名或盖章。
3.6. 财务工作人员对本公司实行会计监督。
财务工作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3.7. 财务工作人员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及时向总经理书面报告,并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3.8. 财务工作应当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并做好内部审计。
3.9.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及收入、费用、债权和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3.10. 财务审计每季一次。审计人员根据审计事项实行审计,并做出审计报告,报送总经理。
3.11. 财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3.12. 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总经理办公室主任监交。
4. 支票管理
4.1. 支票由出纳员或总经理指定专人保管。支票使用时须有“支票领用单”,经总经理批准签字,然后将支票按批准金额封头,加盖印章、填写日期、用途、登记号码,领用人在支票领用簿上签字备查。
4.2. 支票付款后凭支票存根,发票由经手人签字、会计核对(购置物品由保管员签字)、总经理审批。填写金额无误,完成后交出纳人员。出纳员统一编制凭证号,按规定登记银行帐号,原支票领用人在“支票领用单”及登记簿上注销。
4.3. 公司财务人员支付(包括公私借用)每一笔款项,不论金额大小均须总经理签字。总经理外出应由财务人员设法通知,同意后可先付款后补签。
5. 现金管理
5.1. 公司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5.1.1.职员工资、津贴、奖金;
5.1.2.个人劳务报酬;
5.1.3.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
5.1.4.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5.1.5.总经理批准的其他开支。
结算起点定为100元,结算规定的调整,由总经理确定。
5.1.6.除本制度第二十四条外,财务人员支付个人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会计审核,总经理批准后支付现金。
5.1.7.公司固定资产、办公用品、劳保、福利及其他工作用品必须采取转帐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
5.1.8.日常零星开支所需库存现金限额为3000元。超额部分应存入银行。
5.1.9.财务人员支付现金,可以从公司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银行存款中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况确需坐支的,应事先报经总经理批准。
5.1.10.财务人员从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填写《现金领用单》,并写明用途和金额,由总经理批准后提取。
5.1.11.公司职员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需填写《借款单》,经会计审核;交总经理批准签字后方可借用。
超过还款期限即转应收款,在当月工资中扣还。
5.1.12.符合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凭发票、差旅费单及公司认可的有效报销或领款凭证,经手人签字,会计审核,总经理批准后由出纳支付现金。
5.1.13.发票及报销单经总经理批准后,由会计审核,经手人签字,金额数量无误,填制记帐凭证。
5.1.14.工资由财务人员依据总经理办公室及各部门每月提供的核发工资资料代理编制职员工资表,交总经理签字,财务人员按时提款,当月发放工资,填制记帐凭证,进行帐务处理。
5.1.15.差旅费及各种补助单(包括领款单),由部门经理签字,会计审核时间、天数无误并报送总经理签字,填制凭证,交出纳员付款,办理会计核算手续。
5.1.17.出纳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帐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帐目应当日清月结,每日结算,帐款相符。
6. 会计档案管理
6.1. 凡是本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会计文件和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均应归档。
6.2. 会计凭证应按月、按编号顺序每月装订成册,标明月份、季度、年起止、号数、单据张数,由会计及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包括制单、审核、记帐、主管),由总经理指定专人归档保存,归档前应加以装订。
6.3. 会计报表应分月、季、年报、按时归档,由总经理指定专人保管,并分类填制目录。
6.4. 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须经总经理批准。
7. 处罚办法
7.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财务人员予以警告并扣发本人当月月薪:
7.1.1. 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的或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金额留存现金的;
7.1.2. 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的;
7.1.3. 未经批准,擅自挪用或借用他人资金(包括现金)或支付款项的;
7.1.4. 利用帐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
7.1.5. 未经批准坐支或未按批准的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现金的;
7.1.6. 保留帐外款项或将公司款项以财务人员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
7.1.7. 违反本制度条款认定应予处罚的。
7.2.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财务人员应予解聘。
7.2.1.违反财务制度,造成财务工作严重混乱的;
7.2.2.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的会计凭证、帐表、文件资料的;
7.2.3.伪造、变造、谎报、毁灭、隐匿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的;
7.2.4.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或虚报冒领、骗取公司财物的;
7.2.5.弄虚作假、营私舞弊,非法谋私,泄露秘密及贪污挪用公司款项的;
7.2.6.在工作范围内发生严重失误或者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司利益遭受损失的;
7.2.7.有其他渎职行为和严重错误,应当予以辞退的。
8. 财务报销制度及报销流程
8.1. 总则
8.1.1. 本制度根据相关的财经制度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将财务报销分为日常办公费用、工薪福利及相关费用、税费支出、生产和销售相关支出及专项支出等,以下分别说明报销相关的借款流程及各项支出具体的财务报销制度和报销流程。
8.1.2. 本制度适用公司全体员工。
8.2. 借支管理规定及借支流程
8.2.1. 借款管理规定
8.2.1.1. 出差借款:出差人员凭审批后的《出差申请表》按批准额度办理借款.
出差返回5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还款手续。
8.2.1.2. 其他临时借款,如业务费、周转金等,借款人员应及时报帐,除周转金外其他借款原则上不允许跨月借支。
8.2.1.3. 各项借款金额超过5000元应提前一天通知财务部备款。
8.2.2. 借款销账规定:
(1) 借款销帐时应以借款申请单为依据,据实报销,超出申请单范围使用的,须经主管领导批准,
否则财务人员有权拒绝销帐;
(2)借领支票者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销帐手续。
8.2.3. 借款未还者原则上不得再次借款,逾期未还借支者转为个人借款从工资中扣回。
8.2.4. 借款流程
8.2.4.1. 借款人按规定填写《借款单》,注明借款事由、借款金额(大小写须完全一致,不得涂改)、支票或现金。
8.2.4.2. 审批流程:主管部门经理审核签字→财务经理复核→总经理审批。
8.2.4.3. 财务付款:借款凭审批后的借款单到财务部办理领款手续。
8.3. 日常费用报销制度及流程
8.3.1.日常费用主要包括差旅费、电话费、交通费、办公费、低值易耗品及备品备件、业务招待费等。在一个预算期间内,各项费用的累计支出原则上不得超出预算。
8.3.2.费用报销的一般规定
8.3.1.1. 报销人必须取得相应的合法票据(相关规定见发票管理制 度),且发票背面有经办人签名。
8.3.1.2. 填写报销单应注意:根据费用性质填写对应单据;严格按单据要求项目认真写,注明附件张数;金额大小写须完全一致(不得涂改);简述费用内容或事由。
8.3.1.3. 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8.3.1.4. 报销5000元以上需提前一天通知财务部以便备款。
8.3.2.费用报销的一般流程:报销人整理报销单据并填写对应费用报销单→ 须办理申请或出入库手续的应附批准后的申请单或出入库单→部门经理审核签字→财务部门复核→总经理审批→到出纳处报销。
8.3.3.差旅费报销制度及流程。
8.3.3.1.费用标准:
职 务
交通工具
住宿标准
伙食标准
外埠市内
交通费用
一般员工
火车硬卧
80元/天
20元/天
20元/天
部门负责人
火车硬卧
100元/天
20元/天
20元/天
8.3.3.2.费用标准的补充说明:
(1).住宿费报销时必须提供住宿发票,实际发生额未达到住宿标准金额,不予补偿;超出住宿标准部分由员工自行承担。
(2).实际出差天数的计算以所乘交通工具出发时间到返回时间为准,12:00以后出发(或12:00以前到达)以半天计,12:00以前出发(或12:00以后到达)以一天计。
(3).伙食标准、交通费用标准实行包干制,依据实际出差天数结算,原则上采用额度内据实报销形式,特殊情况无相关票据时可按标准领取补贴。
(4).宴请客户需由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报销招待费,同时按比例(早餐20%、午餐或晚餐40%)扣减出差人当天的伙食补贴。
8.3.3.3. 报销流程:
(1).出差申请:拟出差人员首先填写《出差申请表》,详细注明出差地点、目的、行程安排、交通工具及预计差旅费用项目等,出差申请单由总经理批准。
(2).借支差旅费:出差人员将审批过的《出差申请表》交财务部,按借款管理规定办理借款手续,出纳按规定支付所借款项。
(3).返回报销:出差人员应在回公司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事宜,根据差旅费用标准填写《差旅费报销单》,部门经理审核签字,财务部审核签字,总经理审批;原则上前款未清者不予办理新的借支。
8.4. 交通费报销制度及流程
8.4.1.费用标准:
8.4.1.1.员工因公需要用车可根据公司相关规定申请公司派车,在没有车的情况下经行政部同意后可以乘坐出租车;
8.4.1.2.市内因公公交车费应保存相应车票报销。
8.4.2. 报销流程
8.4.2.1.员工整理交通车票(含因公公交车票),在车票背面签经办人名字,并由行政部派车人员签字确认,按规定填好《交通费报销单》。
8.4.2.2.审批:按日常费用审批程序审批。
8.4.2.3.员工持审批后的报销单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8.5. 工薪福利及相关费用支出制度及流程
8.5.1. 工薪福利等支出包括工资、岗位工资、社会保险及各项福利等,此类费用按照资金支出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8.5.2. 工薪福利支付流程
8.5.3. 工资支付流程:
8.5.3.1.每月20日由行政部将上月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后的工资支付标准(含人员变动、额度变动、扣款、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信息)转交财务部;
8.5.3.2.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支付流程:(1)由行政部部将由公司总经理审批后的支付标准交财务部进行相关的财务处理;(2)社会保险金由财务部协助行政部办理银行托收手续,财务部收到银行托收单据应交行政部专人签字确认,若有差异应查明原因并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8.5.3.3.其他福利费支出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按审批后的支付标准填写报销单→经部门经理签字确认→财务经理进行财务复核→报总经理审批,审批后的报销单及支付标准交财务部办理报销手续。
8.6. 专项支出财务报销制度及流程
8.6.1.专项支出主要包括软件及固定资产购置、咨询顾问费用、广告宣传活动费及其他专项费用等。
8.6.2.软件及固定资产购置报销财务制度及流程。
8.6.2.1.填写购置申请:按公司《资产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填写《资产购置申请单》并报批。
8.6.2.2.报销标准:相关的合同协议及批准生效的购置申请。
8.6.2.3.结账报销:
(1)资产验收(软件应安装调试)无误后,经办人凭发票等资料办理出入库手续,按规定填写报销单(经办人在发票背面签字并附出入库单);
(2)按资金支出规定审批程序审批;
(3)财务部根据审批后的报销单以支票形式付款;
(4)若需提前借款,应按借款规定办理借支手续,并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手续。
8.6.3.其他专项支出报销制度及流程
8.6.3.1. 费用范围:其他专项支出包括其他所有专门立项的费用(含咨询顾问、广告及宣传活动费、公司员工活动费用、办公室装修及其他专项费用)支出。
8.6.3.2. 费用标准:此类费用一般金额较大,由主管部门经理根据实际需要向总经理提交请示报告(含项目可行性分析、费用预算及相关收益预测表等),经总经理签署审批。
8.6.3.3. 财务报销流程
(1).审批后的报告文件到财务部备案,以便财务备款。
(2).签订合同:由直接负责部门与合作方签订正式合作合同,(合同签订前由公司法律顾问的审核,合同应注明付款方式等)。
8.6.3.4.付款流程:
(1)由经办人整理发票等资料并填写费用报销单(填写规范参照日常费用报销一般规定);
对付供应商的货款,经办人需整理好:采购合同,入库单,对帐单,发票。
(2)按审批程序审批:主管部门经理审核签字→财务复核 →总经理审批;
(3)财务部根据审批后的报销单金额付款;
(4)若需提前借款,应按借款规定办理借支手续,并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手续。
8.7. 其它特别说明:
8.7.1.差旅费借款、采购材料、备品、等借款在返回后一周之内到财务报销,从第八天起每过一天加收1%占用费,报销时一并结清。从工资或提成中扣除。
8.7.2.填报“差旅费报销单”时,要求把所报单位、出差人员职务、姓名、出差时间、附件张数填写清楚,特别是要真实、准确地填报出差地点及出差任务(要填写具体事项,不准写办事)。车票(火车)日期与出差日期必须相符,票价(汽车)要真实、准确。各单位主管领导要严格考核后再签字,否则单位主管领导、当事人要承担全部责任,同时给予罚款(罚款比例为报销金额的10%)。
8.7.3. 非生产购货及零星采购,正常情况下必须是银行结算,特殊情况在500元以下的由总经理签字,否则一律不得支付现金。
8.7.4. 外来的原始凭证如有丢失,应履行下列手续:
普通发票丢失,应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财务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发票的号码、单价、数量、金额等内容,可视同原始凭证入账。
增值税发票丢失不能补办。
火车、轮船、飞机票等丢失后,由当事人写出详细经过,由本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批准后,作为原始凭证。
8.7.5. 外来发票必须有收款单位、税务和收款人或制票人的印章,缺少任何一项发票都不生效(铁路、邮局等发票除外)。
㈦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的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管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办理会计事务,必须依照《会计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会计法》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律、法规以及会计制度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 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宣传并组织实施会计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
(二)按照国家和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的会计人员管理体制对会计人员进行管理;
(三)考核确认会计人员从业资格,核发从业资格证书;
(四)对单位使用的总账、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等主要会计账簿实施监管;
(五)对会计中介服务机构实施业务监督和指导;
(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会计技术鉴定;
(七)组织实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八)对单位会计基础工作实施等级考核;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行为,有权向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举报。
第八条 对贯彻执行会计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门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第二章 会计核算
第九条 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月份。会计期间的起止日期与公历年度和月份的起止日期相同。
单位应当按照会计期间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条 单位应当按照会计制度规定,根据会计业务需要,制定办理会计核算的具体办法和程序,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用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并在不同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二)如实记录反映每项经济业务的发生过程和结果;
(三)保持会计指标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四)办理财务收支和其他经济业务事项,应当经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批准,签名并盖章;
(五)涉及款项、财物的收付和记录的会计事项,应当由两名以上的会计人员分别办理;
(六)办理会计核算业务,应当由经办会计人员以外的其他会计人员稽核;
(七)按照会计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核对账目。
第十一条 办理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取得或者填制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原始凭证应当具备下列内容:
(一)凭证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
(二)出具凭证者的单位印章或者个人签名并盖章;
(三)接受凭证的单位全称;
(四)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五)经办人员签名;
(六)接受凭证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签名;
(七)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原始凭证是否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后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记账凭证应当具备下列内容:
(一)填制凭证日期、凭证编号、所附原始凭证张数;
(二)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和金额;
(三)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记账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签名并盖章;
(四)会计制度及相关制度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会计制度未设置的会计科目,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自行设置和使用,但不得影响会计核算、财务会计报表的汇总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四条 单位应当按照会计制度设置和登记会计账簿。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实行手工记账的,总账、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当采用订本式账簿。
会计账簿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监管。
严禁任何单位私设会计账簿。
第十五条 单位采用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以及由计算机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会计账簿、同一类会计凭证在一定会计期间应当连续编号,连同生成的财务会计报告,经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按照手工记账的规定由有关人员签名并盖章。
第十六条 单位应当按照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根据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以及其他相关制度的规定,编制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七条 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及其电子存储介质,应当建立档案,按照国家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管理。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建立财产清查制度,每一会计年度至少应当进行一次财产清查,保证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相符。清查中发现的资产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等情况,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单位应当建立往来款项的定期核查和清理制度,定期清理往来款项。
第十九条 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将单位资产以任何个人名义存储。
第三章 会计监督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单位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或者委托代理记账;
(二)会计人员是否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依法履行职责;
(三)开立账户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以及相关制度的规定;
(四)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五)是否按照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六)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是否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七)单位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无对依法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设立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财政等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和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二十三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按照下列规定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实施监督:
(一)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
(二)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应当予以退回,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予以更正,并由出具单位在更正处签章;
(三)对账簿记录与款项、实物不相符的,应当查明原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对违法的财务收支,有权拒绝办理;
(五)对伪造、变造、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或者私设账簿的,应当予以制止;
(六)对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开立账户的,应当拒绝办理。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前款所列行为无权处理以及制止无效的,应当向单位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请求处理。单位负责人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提出的书面报告,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单位负责人不处理或者处理错误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有权向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生产经营和其他经济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向单位负责人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会计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的,有权向财政、监察、司法等部门投诉。
第四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二十六条 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指定会计主管人员,并设置必要的会计工作岗位,其中核算、出纳为必设岗位。
第二十七条 不具备条件设置会计机构或者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代理记账。
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代理记账时,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并对委托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八条 单位应当建立内部稽核、牵制制度。
现金和有价证券必须由出纳人员经管。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簿的登记工作。单位在银行的预留印鉴不得由同一人员保管。
第二十九条 单位负责人应当支持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正确执行国家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
(二)依法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或者委托代理记账;
(三)保障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四)纠正本单位违反会计制度的行为;
(五)为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提供保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条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县级以上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三年以上会计工作经历。
第三十一条 会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与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不得在本单位担任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和出纳;与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和出纳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不得在本单位从事会计工作。
会计人员办理经济业务事项,本人应当在该事项的会计核算中予以回避。
回避制度适用于委托代理记账。?私营企业和外国独资企业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十二条 会计人员轮换工作岗位或者离职,应当按照规定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单位依法被撤销或者破产、合并、分立等,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单位货币资金、债权、债务、财产等移交清册,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办理交接手续。
办理交接手续,应当执行法定的监交制度。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单位负责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以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的;
(二)指使会计人员私设会计账簿或者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三)任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
(四)拒绝、阻挠财政等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
(五)对会计人员提出的会计监督报告不处理或者处理错误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三、四、五项行为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不执行回避制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单位负责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核算的;
(二)未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
(三)填制、取得会计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不依法设置、登记会计账簿的;
(五)拒绝、阻挠财政等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的。?会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单位会计核算未按照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或者违反第十六条规定,不依法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八条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将单位资产以个人名义存储的,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擅自设立代理记账机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并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一条 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举报人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会计机构,是指单位内部设置的办理会计事务的组织。
会计人员,是指依法在会计工作岗位上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包括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等。
会计制度,是指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据《会计法》、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工作组织、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办法等。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㈧ 如何加强会计人员的法律观念
没什么观念不观念的。会计人员都是打工的,老板想调整利润的时候,他们的法律观念太强你如何是好?带好会计和交际一样的,你懂的。该治就治,别让他上房揭瓦就行。另外,给一个不错的薪资,既然意识到会计的重要性,别让人家太压抑就行了。
上述抽象。此外,(客观辅助性)操作点就是
一:该会计必须是一个合格的会计,有过硬的技能,首先他得懂什么是会计违法(现在水货不少),加强再教育,或者对其职称的要求吧。
二:健全内部控制,做实企业规章制度,劳动合同法 规定从业人员违反合理的企业制度就跟违法一样,开了都不用经济补偿。这块你可以将你认为会计行为的底线写进章程。不会可以在外面请教一下专业的会计师。
三:老板的观念强了,他也就强了。
(究其根本还是管理,现在我们处得社会还是被动多过主动。)
㈨ 如何要继续加大《会计法》及相关财经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这个是各区县财政局要做的事情
㈩ 法律法规宣传手册应放在会计科目中
建议计入:管理费用-职工教育费科目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