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以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为主题。紧密结合自
中国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四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
(四)教育和保护相结合。
第五条 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法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根据需要,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及其他有关的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八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扶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第九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
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第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前款所列行为,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
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五条 学位、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十六条 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
第十七条 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工读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工读学校应当对其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工读学校的教职员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第十九条 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二十条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
第二十二条 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对中小学生优惠开放。
第二十三条 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有关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科学家、艺术家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出版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国家给予扶持。
第二十五条 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
第二十六条 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得有害于儿童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十七条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
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二十九条 对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负责交送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暂时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容抚养。
第三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第三十一条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慝、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开拆。
第三十二条 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预防疾病工作。
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论应当积极发展托幼事业,努力办好托儿所、幼儿园,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兴办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提倡和支持举办家庭托儿所。
第三十四条 卫生部门应当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对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和训练幼儿园、托儿所的保教人员,加强对他们的政治思想和业务教育。
第三十六条 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对有特殊天赋或者有突出成就的未成年人,国家、社会、家庭和学校应当为他们的健康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第三十七条 未成年人已经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技术培训,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第五章 司法保护
第三十八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三十九条 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少年犯管教所,应当尊重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审前羁押的未成年人,应当与羁押的成年人分别看管。
第四十二条 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第四十三条 家庭和学校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配合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所在的少年犯管教所等单位,共同做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第四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人民法院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离婚双方因抚养未成年子女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当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判决。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四十七条 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其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 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条 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第五十一条 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五十二条 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工作人员违反监管法规,对被监管的未成年人实行体罚虐待的,依照刑法第十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溺婴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明知校舍有倒塌的危险而不采取措施,致使校舍倒塌,造成伤亡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引诱、教唆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卖淫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依照本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法制定有着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六条 本法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
刑法有关条文
第二十六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一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八十二条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引起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第一百八十三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一百八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八十九条 司法工作人员违反监管法规,对被监管人实行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⑵ 如何进一步深化法治宣传教育,推进全民守法
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长期基础性工作,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各族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1.增强全社会法治意识。全面实施普法规划,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各族群众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
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全面推行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把宪法法律和重要法规规章列入各级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列为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必修课,定期举办法治专题班,开展领导干部法治知识培训轮训。搞好面向青少年的法治宣传教育,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
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加强党委和政府对普法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宣传、文化、教育部门和人民团体在普法教育中的职能作用。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加强普法讲师团、普法志愿者队伍建设,注重运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开展普法。把法治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内容,在城乡社区广泛开展案例普法和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健全媒体公益普法制度,办好法治宣传教育栏目,加强新媒体新技术在普法中的运用,提高普法实效。把法治宣传有效融入法律服务之中,探索建立集法治宣传、法律咨询、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等职能于一体的法律服务平台。
2.繁荣法学研究和法治文化。优化高等教育资源配置,加强法学专业学科建设,不断提高法学教育水平。加强法学研究,支持法学研究机构和阵地建设,加快建设法学方面的自治区社科重点研究基地,组织开展重大课题研究特别是民族工作法治理论研究。
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完善城乡公共活动场所法治宣传教育设施,支持和鼓励法治文学、艺术、影视创作,引导各级各类宣传文化单位、文化艺术表演团体创作更多群众喜闻乐见的法治文化作品,增强法治文化的渗透力和影响力。
3.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坚持把法治和德治结合起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深入开展“德润草原·文明之行”等主题实践活动,加大先进典型评比选树宣传力度,深化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修身立德,自觉做讲修养、讲道德、讲廉耻的表率。
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建立健全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等社会征信体系和工作机制,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使尊法守法成为各族干部群众的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
⑶ 最高人民检察院影视中心法治中国网络电视台河南工作站地址在哪里
在郑州市金水路六号省反贪局院内
⑷ 如何将廉洁文化融入企业文化建设中
廉洁文化建设实践
在体系建设层面,注重责任落实,形成廉洁文化建设齐抓共管的创建格局。高度重视廉洁文化建设, 始终把廉洁理念体系和组织体系建设作为廉洁文化建设的两个重要抓手。在理念体系培育方面,大力倡导公司“阳光从业、行廉志洁”核心价值理念,据此着力完善具有包供特色的廉洁理念体系,把“干事、干净”作为对全局领导干部的一项基本要求和价值导向,提出了“教育在先、警示在先、预防在先”、“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自律、他律、律他”等廉洁文化理念。在组织体系构建方面,把廉洁文化建设纳入企业文化建设的整体规划,成立了廉洁文化建设领导小组,健全了组织机构,明确了责任分工,量化了目标任务,做到了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形成了党政统一领导,纪委牵头、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各负其责的创建格局。
在制度建设层面,注重防控风险,筑牢廉洁文化建设基础。一是重点抓好现有廉政制度的贯彻执行,包括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相关规定、“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谈话与诫勉、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礼品登记、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二是围绕生产经营的关键环节建章立制,出台《重点部门关键岗位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对组织人事、财务、物资管理等重点部门、关键岗位提出规范性要求。结合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建设,建立和完善了覆盖全局生产经营各个层面、各个环节的风险防控制度体系;三是注重完善反腐倡廉宣传教育有关制度,先后制定下发了廉洁文化建设实施方案、廉洁文化“六上”活动实施方案等文件制度,并把宣传教育和廉洁文化建设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惩防体系目标责任考核之中,不断加大比重和分值,为加强廉洁文化建设发挥了保障作用。
在精神建设层面,注重教育引导,积极倡导廉洁文化价值取向。为促使领导干部养成廉洁操守,形成廉洁风尚,该局以两级中心组学习、中层干部教育培训和各种主题教育活动为载体,不断加强领导干部理想信念教育,先后开展了以“规范从业行为、增强自律意识”为主题的“九个一”活动、以“十问十戒”为主要内容的干部作风建设主题教育活动、以贯彻《廉政准则》和《若干规定》为主要内容的法规制度教育活动、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岗位廉政教育月”活动和以签订工程建设廉政承诺书、家庭助廉承诺书及社区服务承诺书为主要内容的“三承诺”活动,积极倡导领导干部健康高雅的价值取向和生活情趣。
在物质建设层面,注重优化载体,提升廉洁文化建设的吸引力和感染力。在廉洁文化的表现形式上,我局以特色教育、警示教育、网络教育为突破口,深入开展廉洁文化“六进”活动,先后举办了迎新年“清风润包供”廉政书画摄影作品展、“廉政建设大家谈”有奖征文、廉政漫画征集等特色教育活动。不断加大警示教育力度,通过组织反腐倡廉形势报告会、邀请区内外检察院、纪委专家进行专题讲座,组织基层党政主要负责人赴监狱接受警示教育,组织重要岗位人员集中观看警示教育片、廉政话剧、影视作品以及编印警示教育书籍等活动,使干部职工在潜移默化中接受廉洁理念的熏陶。立足于局域网这一平台,建成包头供电局廉洁文化网,使网络成为传播廉洁文化价值理念的重要平台。
推进廉洁文化建设的启示和思考
突出“两个重点”。一是抓好干部作风建设。领导干部带头遵守廉洁从业规定是廉洁文化建设的关键,要深入开展“为民务实清廉”主题教育活动,教育和引导领导干部积极培养“阳光心态”,做到带头学廉、带头倡廉、带头践廉、带头述廉,着力破解“一把手”监督难的问题。二是抓好行风建设。要以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岗位廉政教育为着力点,强化执行力建设,提高团队协作精神,促进廉洁文化与营销文化、安全文化的深度融合。
构建“三个机制”。一是构建权责一致的责任机制。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为依托,构建廉洁文化建设责任制,把工作落实到各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身上。二是构建规范有序的协调机制。建立廉洁文化建设和反腐倡廉宣传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加大对下级和同级监督力度,及时掌握廉洁文化建设的进展情况。三是构建常抓不懈的长效机制。着力推进廉洁文化建设的系统化、科学化、规范化,努力推广廉洁文化理念,使之逐步深入、有效融入,避免成为一时应景之作,而要落地生根,开花结果。
抓好“四个结合”。一要注重“承”与“新”的结合。要根据时代的发展和企业的特点,赋予廉洁文化新的内涵、载体和形式,增强廉洁文化建设的科学性。二要注重“雅”与“俗”的结合。既要抓高雅文化建设,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思想境界、文化素质和道德情操;又要采取职工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传播形式,提高廉洁文化的针对性。三要注重“虚”与“实”的结合。要坚持虚事实办、虚功实做,力求结合实际,落到实处,努力使所制定的措施和规划做得到、行得通、造声势、聚人气。四要注重“点”与“面”的结合。要注重典型的培育和选树,抓重点、推亮点,做到个性与共性
⑸ 如何充分发挥法治文化在新时期法制宣传中的作用
一、法治文化是弘扬和传播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重要载体
法治文化是一种以弘扬法治精神和传播法治理念为宗旨的法律实践活动。一方面,它培养形成了人有关法的理念、心理和习惯;另一方面,它给大家灌输了对法的崇尚和信仰意识。大量的法律法规是一种法治文化,这是一种看得见的文化。以往的普法宣传重点就是放在了“宣传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法规,宣传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上,这在客观上给人们造成普法就是“学法”、“知法”和“懂法”的印象。但普法的实质,应当是传播先进文化精神和文明理念的过程,仅仅机械、教条地讲法条、说法言法语,这不是法制宣传的根本目的。十七大报告在党的报告中首次提出了“加强法制宣传,弘扬法治精神”这一概念,标志着我们党对“法”的理解与追求又跃上了一个新的层面,标志着中国特色民主法治建设将走入一个新时代。而法治文化所蕴涵的法治观念意识、价值取向,正是宣传法治理念、法治心理和传播先进文化的有力工具,将法治文化建设作为法制宣传中“弘扬法治精神”的有效载体,必将促进法治文化氛围的形成和法治精神的崇尚,提高法治建设的“软实力”。
二、法治文化是传播现代法治理念的重要途径
1、法治文化在宣传的效用上有着巨大潜力。文化是宣传工具的灵魂,是推动社会发展的重要精神力量。 任何一个国家、一种文明在文化上的成就,较之于经济和政治,往往具有更持久的竞争力和生命力。当今世界,文化与经济、政治相互交融,文化的力量渗透其间,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文化建设也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思想保证、舆论支持和精神动力。无论是影响力、渗透力,文化都有着与生俱来的优势。建设法治文化,就是要发挥文化的作用与魅力,通过倡导和组织各种法治文化活动,使人们在喜闻乐见的法制宣传活动中,自觉接受法律知识的传播和法治思想、法治习惯的熏陶,享受着法治文明带来的身心愉悦,在自觉自愿的学习中不断提高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
2、法治文化在宣传的形式上体现了以人为本。在以往的普法工作中,我们更多运用的宣传方法是政治教育的模式,集中大课学习、小课宣讲,板报宣传,条文灌输,重形式轻效果,重知识轻理念,这种宣传模式很难激发起自觉自愿的学习兴趣,更不要说法治理念的传播与渗透了。法治文化则不同,它的形式可以活泼,它的内容可以多样,可以涉及到道德与法律、情感与法律等方方面面。它能将理性与感性、刚性与柔性有机地结合起来,更能适应普通人的审美观念和精神需求。近几年在全国各大电视传媒开辟的一些法治栏目,都在进行着这些方面的实践,力图用观众最易接受的方式传播着现代社会的法制文明,其实就是法治文化的一种表达。在今天倡导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里,我们需要的正是这种宣传方式,潜移默化,润物无声。
3、法治文化在传播的功能上有着突出的优势。首先,从传播的范围来看,文化传播覆盖面是一般工作所无法比拟的,发展法治文化,就是要通过增强覆盖面,将法治理念传播到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村、社区,让每个公民都能接触到、感知到;其次,从传播的主体来说,法治文化的传播主体更加广泛,有法制宣传工作者、专家学者、学生、甚至是文艺工作者,只要有热情,就可以参与到法治文化建设的大潮中,充当法治建设的推动者;再次,从传播内容来看,法治文化内容比较宽泛,只要与社会主义法治思想、法治理念、法律习惯法律内容等有所关联,都可以成为文化的内容。同时,法治文化也有助于将法与其它文化的融合,从而增强文化发展的活力与创新,让更多的人享受到文化发展与交融的成果。最后,从传播的方式来看,文化传播的形式更加丰富,不同的现代媒体,文艺阵地、宣传阵地都可成为传播载体,多渠道、多平面、多视角的传播模式必将帮助大家获取更多的法律信息与资讯,对法也将会有更深的认识和了解。
三、法治文化是推动当前法制宣传工作的重要动力
1、法治文化与推进依法治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紧密结合。当前法制宣传的主要任务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保驾护航。法治文化建设有助于将法治思想渗透到文化的传播中。因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适应和促进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先进文化,是推动和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先进文化,是实践和落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先进文化。它将以加强公民意识教育为已任,培育和发扬全体社会成员的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观念;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参政议政的水平与能力;以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的理念。
2、法治文化与推进基层的普法宣传紧密结合。任何文化要富有生命力,必须来源于社会,贴近广大群众,才能发挥它的感染力,得到社会的共鸣。法治文化容易扎根基层,增强文化与群众的互动,扩大群众的参与渠道,提高群众的参与深度。如今年镇江市组织开展了“律师送法进村入户”活动,就是一项增强群众与法律互动,推进法治文化建设的有效举措,各行政村与律师结对,向每家农户发放便民联系卡,律师定期到各村、各农户家中宣讲法律,传播法治理念、解决群众生活中的法律难题、帮助村委会解决管理中的法律问题,而农民也可以通过联系卡,随时解决身边的法律问题。这种形式的推广,得到了基层群众的普遍欢迎,让法律知识的传输、法律思想的熏陶始终保持在自己的身边,权利始终得到保障,法律也显得不再那么神秘、高不可攀。同时,这项活动也有力地促进了社会的稳定与和谐,矛盾纠纷随时得到解决,大家的心情舒畅了,社会文明的风气与氛围自然就形成了。
3、法治文化与解决群众的精神需求紧密结合。文化从来都不是悬空和抽象的,它总是积存于人们的观念内,又反映在人的行为中。因此,法治文化的作用发挥,可以帮助解决人们内心对法、法治的精神需求。如句容市在平时的普法工作中,发现句容的广大农民在近阶段最想了解的法律知识是农村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相关法律法规,因此,运用普法讲师团巡回宣讲、司法所干警业务培训、村务公开栏、电视栏目、开展法律咨询、组织法制文艺等多种形式开展不同层面的土地拆迁相关政策、法律等的宣传,让大家了解立法的目的、社会的权利义务、个人的权利义务,无论是政府、企业家、群众个人,通过这些法律文化与内容的熏陶,都学会了更加理性地处理这些问题,有助于拆迁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各方利益的维护。
4、法治文化与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紧密结合。宣传教育注重的是内容与形式的统一,采取什么样的形式对实现其目的有着直接的关系。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文明意识、审美观念以及鉴赏能力都有了极大的提高,因此,法治文化可以使人们在参加喜闻乐见的宣传教育形式中,自觉接受法律知识和法治思想的熏陶。如我市普法办在2003年与市电视台联合主办了一档电视栏目《法治12分》,采用发生在镇江的案例进行以案说法,节目播出后,收到非常好的普法效果,受到了社会各界以及广大市民的认可。前不久,我市举办了大型的法治文艺汇报演出活动,全部采用基层选报上的节目,表现了各地、各部门的法治工作情况,节目取得了相当的成功。这些来源于生活的第一素材的表演,正是基层社会在法治建设过程中的真实写照,而朴素的表现形式让所有的观众受到了感动并产生了共鸣,演出得到了意想不到的宣传效果。而我市润州区举办的“法治文化节”系列活动,包括了十个子活动:举办群众自发演出的法治文艺演出、举办了“环保杯”法律知识竞赛、“检察杯”法治论坛、开展了法治文化书画摄影展、以案释法巡回报告会、法治讲座、法律知识图片巡回展、开辟了法治文化街(社区、广场、市场)、评选10件法治新人新事、开展学法读书征文活动。该系列活动采取了丰富多彩的形式,并让社会各界与广大群众共同参与,营造了非常好的传播法治观念、法治文明的良好氛围。
人类文明的方向是先进文化前进的方向,而先进文化前进的方向就是社会发展规律指出的方向。今后的中国是沿着依法治国的道路不断前行,加强法制宣传,弘扬法治精神,必然离不开法治文化的传播与推动,因此,立足文化的视角,创新观念、创新载体、创新形式,从人民需要出发,从人民满意出发,从宣传效果出发,增强法治文化在法制宣传中的感染力和渗透力,法制宣传工作一定会大有作为,为推动我国社会主义的法治进程谱写出新的篇章。
⑹ 新形势下如何加强基层检察文化建设
一是突出打造理念文化,使价值取向更加牢固。坚持把铸造检察职业精神作为文化建设的核心,引领检察干警树立共同的职业信仰和职业追求。近年来,笔者所在醴陵检察院结合醴陵地域文化特征和检察工作实际,归纳提炼出“公正、缜密、精业、进取”八字院训、“利剑、璞玉、蜜蜂、白杨”四种精神、“日清月结、先做最重要的事、未雨绸缪、永远讲团结、持续改进”五种主要工作方法和“忠、恕、衡、智、达、清”六字文化,并将此作为我院检察文化的价值核心。在建设检察文化过程中,醴陵检察院始终坚持全员参与的工作思路,通过组织参观全国检察文化建设先进单位,组织观看先进单位的文化建设短片,聘请专家教授明晰文化内涵等方式,加深干警对检察文化的了解;通过分科室研讨科室文化,干警自行设计办公室装饰等多种形式,确保干警全员参与到文化建设之中。
二是以树立正确执法理念为目标,建设特色环境文化。通过对环境建设展现独具特色的环境文化。首先是检察特色。通过广场坪内矗立的两根庄严古朴的法柱,诠释法文化的源远流长和法精神的深刻内涵,通过大厅左面的院训墙展示醴陵检察的核心文化,通过文化长廊对“四种精神”的诠释,体现了检察工作主题和总体要求。从检务公开栏到阳光台,从走廊格言到桌上的警示牌等,都充分体现了检察文化的时代内涵。其次是地方特色。院训墙上嵌着松、菊、竹、莲四个瓷盘,寓意着检察官的忠诚、公正、清廉、严明,散发出浓郁的“瓷城”风味。代表醴陵文化象征的状元洲和凸显“花炮之乡”的烟花背景在文化墙都有巧妙的体现。廉政文化长廊上摆放着的寓意各异的瓷瓶,并将廉政教育与醴陵陶瓷有机结合,别具特色,意趣盎然。
三是强化素质建设,使教育形式更具活力。坚持把提升职业素质作为文化建设的根本任务,着力打造高素质检察队伍。钢班子才能带出铁队伍,我们注重发挥班子成员在检察文化建设中的示范教育作用,通过班子模范引领,注重文化熏陶,塑造检察官健康的人格和积极向上的精神。2008年来班子成员带头撰写信息、宣传、调研材料80余篇。院班子成员共在《人民检察》、《检察日报》等刊物上发表各类稿件30余篇,有2篇获得高检院金鼎奖。以检察文化建设的“金剑论坛”、“金剑讲堂”、“金剑品读”、“金剑析案”、“金剑清风”、“金剑之星”、“金剑艺苑”等七个金剑系列文化活动为载体,组建业余文化兴趣小组,举办书画摄影比赛、演讲比赛、红歌合唱比赛、趣味运动会等形式多样的活动,为广大干警搭建文化交流和展示才艺的平台。组织干警参观红色革命旧址,接受传统教育,提高素质,增添活力。开展“醴检讲堂”读书活动,2008年以来,11名干警的读书心得、诗歌散文获得市级以上奖励,1名干警出版了个人散文集。目前,全院干警本科以上学历达97%,其中硕士研究生7名,29名35岁以下的干警中有26人通过司法考试,先后有120余人次获得株洲市级以上表彰奖励,涌现出了全国模范检察官肖玲、全省十佳青年卫士王新等先进典型。
四是强化规范化建设,使规范管理更上档次。坚持把规范机关管理和执法行为作为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大力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提高机关管理水平。紧紧抓住作为全国检察机关规范化机制建设第二批试点单位的良机,推行规范化管理,修订完善《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岗位目标责任制》|《预安销号管理办法》等30余项制度,实现了凡事有人负责,凡事有章可循,有效地规范了干警执法办案行为,提高了全院的队伍和事务管理水平。同时,坚持严管与厚爱相结合,坚持政治上关心,近年来先后提拔正科级干部2人、副科级干部7人;同时要求院领导与干警开展经常性地谈心交流,及时掌握其思想动态,并对干警在生活中遇到困难和问题给予力所能及地帮助,调动了干部干事创业的热情。先后获评省文明单位、省先进政法单位、全国文明接待室、全国先进基层检察院、第三届全国十佳基层检察院提名奖,被高检院、省政府各记集体一等功, 被高检院确定为 “四化”建设示范院和检察文化建设示范院,2014年4月被评为全国“模范”检察院。
五是强化创新能力建设,使内在潜能更好激发。坚持把培养创新意识、提升创新能力作为文化建设的重要目标,着力在引导激发干警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上下功夫,积极营造锐意进取、奋发有为的工作氛围。全院73名干警,年均办理各类案件1100余件,案多人少矛盾十分突出,干警们毫无怨言,加班加点,无一错案和瑕疵案件;在机构编制的15个职能部门中,每年都有10个以上部门在全市检察机关的考核中排名第一。2009年起,我院开展创新成果竞赛活动,共启动实施了20个创新课题和项目,使检察工作迸发出源源不断的创造力。我院检察文化建设、强化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机制和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机制等3个项目先后被评为湖南省检察机关十大优秀创新项目。通过强化案件管理中心的龙头作用,全面加强了案件管理,提升了案件质量。2010年以来,共有11起案件获评全省检察机关优秀案件。
六是强化廉政建设,使行为约束更有章法。坚持把廉政文化建设作为检察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采取多项措施,大力推进廉政文化建设。建成了布展面积达2000平方米的反腐倡廉预防职务犯罪教育中心,分为决策厅、惩治厅、警示厅、防范厅、正气厅和廉政文化长廊,突出教育和预防两大核心功能,使之成为党员干部健康成长的保护平台、惩治腐败的展示平台、警示教育的受训平台、廉政文化的宣传平台、预防职务犯罪的研究平台,进一步发挥文化建设的约束作用,做到警钟长鸣、检风长清。教育中心自2009年开馆以来,共接受来自省内外300余家机关、企事业单位2万余人的学习观摩,先后得到高检院、湖南省委和省检察院领导的高度肯定,并获评全国“百优”警示教育基地。为加强对干警的日常教育监督管理,我们加强内外部监督,案管中心联合纪检监察部门对各部门执法办案过程实行网上全程监督,并采取电话联系、发放《执法办案公正廉洁监督卡》及当面回访案件当事人等形式,对办结的每起案件进行回访监督。每名干警定向联系10名驻醴的县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定期汇报工作、收集意见。定期向辖区内的社会各界寄送《检务公开手册》、《醴陵检察》专刊等资料,邀请全市398个行政村(居)委会干部来院举行检察开放日活动,赠送针对农村工作特制的法制宣传光碟,编排宣讲刑事和解政策的小品《探亲》巡回演出。在乡镇(街道)设置检察联络室,聘请全市31个乡镇(街道)分管政法工作的领导担任检察联络员兼公正廉洁执法形象监督员。在全市各乡镇醒目位置设立检务公开宣传栏,公布联点干警与公正廉洁执法形象监督员的照片和电话号码,以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确保了检察执法办案连续14年违法违纪被查处为零。
⑺ 大国之礼文化研究院政务服务礼仪培训课程有哪些
政务礼仪,商务礼仪
国税系统、地税系统、工商系统、人社系统、公安系统、民回政系统、答司法系统、财政系统、交通系统、教育系统、医疗系统、高速系统、房管系统、法院、检察院、政务中心、省工商联、省妇联、省团委、组织部、宣传部、科技局、各级党委等
⑻ 检察机关文化墙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一个没有文化的民族是没有根基的民族,一项没有文化的事业也是没有根基的事业。从2007年开始,我们坚持“规范与创新”的总体工作思路,在规范执法上下功夫,在改革创新上求突破,研究制定了以检察文化建设引领检察工作全面发展的管理理念,推动了检察工作的创新发展。
一、检察文化建设取得的收获
两年来,我们坚持深入推进“文化育检”工程,不断创新和丰富检察文化建设的内容和形式,检察文化对检察工作的巨大推动力已经初步显现。
——通过检察文化建设,充分发挥了在机关管理中的思想教育和组织保证功能。显露出很强的生命力和推动力,干警中形成了崇尚学习、爱岗敬业、争先创优、勤奋工作、勇于创新的氛围,干警的精神面貌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全院上下风清气顺。
――通过检察文化建设,促进了人的全面发展,提高了干警思想政治素质、强化了干警职业道德修养、规范了干警执法行为、增强了干警办案能力,无违规、违纪办案和违法事件发生。
——通过检察文化建设,促进了检察机关全面正确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推动了检察工作的改革和创新,各项检察业务较前都有不同程度的提高。
——通过检察文化建设,提高了检察机关的管理水平。检察文化建设的“双重递进式”管理模式,进一步体现了检察人员的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和执法为民意识,工作效率和办案效率显著提高。
——通过检察文化建设,激发了全体干警更好的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和党对政法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促进了执法活动更好的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
二、检察文化建设给我们的启示
通过两年的实践和探索,我们深深的体会到:围绕主题营造氛围是开展检察文化的基础,围绕制度提升素质是开展检察文化的关键,弘扬精神创建品牌是开展检察文化的核心。
启示一:围绕主题营造氛围是开展检察文化建设的基础
通过文化育检,队伍的凝聚力和党组的号召力不断增强,检察机关的社会形象和公信力得到全面提升。其重要一点就在于围绕主题营造氛围。创建检察文化展室、开设 “岐山检察讲坛”、摄制检察文化专题片、弘扬岐山检察精神等形式,紧紧围绕检察队伍建设这一灵魂工程,把精神文化、制度文化、行为文化、物质文化融合在一起,营造出浓厚的氛围;围绕“展示个人风采,激发工作活力,凝聚团队精神,提升检察形象”的主题,体现出把坚持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坚定理想信念贯穿始终的要求,使长检文化发挥出导向、凝聚、约束、激励功能,让干警时时处处感受到“于无声中润物,在康乐中育人”的效果。
启示之二:围绕制度提升素质是开展检察文化建设的关键
检察文化建设是平台,规范化建设是目的。从制度建设入手,注重制度建设,真正使其内化于干警的心灵,外化于干警的行为,使各种无形的制度产生有形的力量,成为推动工作的强大动力;注重发挥“六个导向”的作用:一要树立注重品行的导向;二要树立科学发展的导向;三要树立崇尚实干的导向;四要树立求真务实的导向;五要树立鼓励创新的导向;六要树立执法为民的导向。要大张旗鼓的褒奖贡献突出的干警、支持一身正气的干警、鼓励老实干事的干警、鞭策相形见绌的干警、教育跟风行事的干警、惩处违法违纪的干警。在全院上下形成脚踏实地的务实作风、自强不息的拼搏精神、勤勉敬业的责任意识和开拓创新的进取精神。
启示之三::弘扬精神创建品牌是开展检察文化建设的核心
检察文化建设没有固定、现成的模式。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岐山的特色在哪里?就在于得天独厚的历史文化底蕴。岐山做为中华民族古老文化发祥地之一,为古炎帝生息、周室肇基之地。长期积淀的以“天”为精神信仰、以“德”为价值原则、以“和”为社会行动准则的完整而协调的周文化体系,是中国历史的轴心时代为中华民族遗留下来的宝贵文化财富。发挥本地的优势,从周文化中汲取力量,形成独具特色的品牌文化,最终使全院上下从内心产生一种高昂情绪和奋发进取的精神效应。通过催人奋进的格言,内容丰富的宣传栏,天天更新的局域网,定期或不定期的研讨会,不断向检察人员进行灌输与影响,形成无时无处不在的检察文化攻势,来影响与塑造检察干警。时时处处向干警输入先进文化理念,内化于心、外践于行。通过成立读书会、文体活动、摄影书画、疑难案件讨论、网络宣传,满足干警多元化和个性化的需求,营造学习、工作相得益彰的良好氛围。
三、推进检察文化建设的基本构想
检察文化是间接地、潜移默化地对检察干警产生影响的,这对检察机关进行检察文化整体设计和建设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推进检察文化的建设、营造先进检察文化氛围的过程,就是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司法公正价值观在检察干警群体中形成的过程。抓准检察文化建设的支撑点、结合点、着力点和价值点,全面加强检察文化建设,实现了检察文化由“虚”向“实”,由“硬”向“软”,由“内”向“外”的转变。
一要抓准检察文化建设的制高点,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的重大战略思想。今年,市县两级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将全面展开,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和精神实质,对于做好新时期的检察工作,具有深远的意义。从实质上看,检察文化建设就是践行科学发展观,检察文化建设是提高干警素质的有效手段,契合了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核心要求;检察文化建设的最终目的是推动检察工作的创新发展,符合科学发展观以发展做为第一要义的价值体现;检察文化建设的出发点就在于不断深化对检察工作规律的认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进而推动检察业务、检察队伍、检务保障和信息化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是统筹兼顾的科学方法在检察工作中的具体化。所以,我们要借这次学习教育活动的东风,把检察文化建设提高到一个崭新的水平。
二要抓准检察文化的支撑点,精心打造岐山检察文化品牌
进一步改善检察文化的“硬环境”。在会议室、楼道墙壁悬挂各类格言,在全院范围内征集“干警格言”,制成工作牌,打造检察文化阵地,营造检察环境文化;在全院开展“岗位培训、技能练兵”主题活动,更新执法理念,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形象。在改善硬环境同时,全方位开展岐山检察文化品牌创建活动。在广泛宣传内涵、理念的基础上,提高广大机关干部的认同感。强化检察文化的“亲民、便民、为民”意识,加强检察文化建设的“软基础”,提升软实力。
三要抓准检察文化建设结合点,在执法办案中展现人文关怀。继续探索检察文化与检察业务的深刻融合,在确保案件质量同时,强化“以人为本”的人性化办案思想,将检察文化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继续加强案件质量保障体系建设,深化案件流程管理,提升执法办案质量,突出人文关怀精神。探索开展 “亲情化社区矫正”和“刑事和解”的新路子,探索建立刑事申诉公开审查及反馈机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利,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检察文化理念。
四要抓准检察文化建设的着力点,全面提升检察队伍综合素质。要始终坚持将提高检察干警的综合素质作为加强检察文化建设的着力点,立足专业技能培训和岗位练兵,大力开展典型案例剖析评议、调研论文评比、参观取经和经验交流等活动,引导全院干警在工作中学、在交流中学、在比较中学、在别人身上学、在思辨创新中学,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在强化干警业务技能同时,注重检察理论能力培养,提高队伍的理性思考能力、动笔能力和创新思维能力。鼓励干警撰写调研文章、经验材料和心得体会。
五要抓准检察文化建设的切入点,全力推动检察工作不断创新。将推动检察工作不断创新发展作为核心价值理念,牢牢把握检察文化的动态性特征,注重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建立新机制。创新办案机制,推行了被告人认罪案件简易程序,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工作机制,“侦、捕、诉”快速办理自侦案件联动机制,未成年人案件“两前一后”工作机制,不捕、不诉案件共同析案机制,刑案和解撤案机制等工作模式和机制。创新考核机制,进一步量化评估、奖优罚劣,激发活力。
四、推进检察文化建设的主要措施
(一)围绕思想政治教育,着力推进法治理念教育。法治理念文化,是检察机关精神文明建设的灵魂与核心,它是整体行为方式和物质表现的统一,追求的是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文化,以实现奋发向上、拼搏进取、公正诚信、浩然正气的作风转变,达到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检察队伍,展现检察机关的时代精神。一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准确把握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政治方向,切实增强高举旗帜、捍卫旗帜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要始终牢记切实维护党的执政地位、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切实维护人民利益、确保社会大局稳定这个检察工作的首要政治任务,始终把握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正确方向;二要坚持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方针不动摇,在大局中谋划、在大局中推进,找准履行职责和服务大局的切入点和结合点,为岐山经济和社会发展保驾护航;三要切实维护党的执政地位,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切实维护人民利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四要努力提高对维护社会稳定的新认识,深刻领会胡锦涛总书记指出的“发展是硬道理,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硬道理,是第一责任;发展是政绩,稳定也是政绩。”的论述;五要继续坚持“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不断深化认识,更新理念、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提高执法的公信力;六要努力维护人民群众利益,要将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人民群众的利益是否得到有效维护作为检察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提升工作标准和服务水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办实事、解民忧、保稳定;七要努力建设高素质的检察队伍,既要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又要深刻懂得社会、熟悉国情、了解民意,在执法办案中要将政治智慧和法律智慧有机结合起来,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八要坚持和服从党的领导,切实落实请示汇报制度,始终把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统一起来,把执行党的政策与执行国家法律统一起来,积极争取县委对检察工作的大力支持,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
(二)围绕检察形象塑造,着力推进“六种文化”建设。
行为文化是检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干警良好的品德和修养的外在表现形式。一是以制度规范行为;二是以职业道德养成行为。大力弘扬“忠诚、公正、清廉、严明”的检察职业道德,培养检察人员特有的职业品性和职业操守;三是通过基本礼仪表现行为。通过礼仪常识讲座,检容检貌基本要求知识竞赛,干警文明行为展示等教育活动培养检察干警良好的行为,树立检察干警品行高尚、公正严明的良好形象。
语言文化是在长期的检察实践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具有检察工作特色、比较固定的法律专业术语和基本文明用语,它是检察文化的重要体现。计划修订《检察干警法律用语、礼貌用语汇编》,明确规定法律用语的适用范围;礼貌用语的设计上注重人文关怀,体现法律为民、法律便民的基本出发点;建立督察纠错制度,对干警在工作中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法律语言和文明用语的行为提出批评和督察建议。通过规范用语,逐步提高干警文化品位。
环境文化是检察文化的重要载体。优美、和谐、健康、充满活力的环境,对干警发挥了潜移默化的作用,强化了干警的爱岗敬业、创新发展意识,进一步增强了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检察院办公大楼,在装饰上以法律文化为主导,在不同区域分别布置了法律人物、法律名言、人生修养等方面的格言、哲理故事和书画艺术作品。建起了图书室、健身房、电子阅览室、检察文化展室,把环境绿化美化纳入整体规划,对草坪、花园、文化墙、警示牌等设施进行保养,处处折射出浓厚的文化氛围。
制度文化是文化建设的中坚和桥梁,它如同一双无形的手,发挥着检察文化的管理作用。必须坚持做到 “四化”:一是规范统一化。以省市院规范化文本为基础,建立符合本院管理实际的规范化管理体系。二是职责明确化。管理体系根据检察工作特点,合理界定各部门的职能和各岗位职责及能力要求,做到了定岗定责。三是工作流程化。规范化管理文本清晰显示每一工作程序、每一办案环节及流程走向,并对重点岗位、重点环节设立控制节点,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过程控制体系。四是质量标准化。管理体系建立了检察业务各个重点环节的质量标准,不仅使工作流程中的各执法环节衔接更加规范,而且为监督、考核执法工作提供了客观依据。此外,我们还要从强化检察效能入手,建立健全业务工作运行机制、岗位目标管理机制、选人用人机制、内外监督制约机制、创新激励机制等,用机制来规范干警的行为,调动干警的主观能动性和工作积极性,推动各项检察工作的规范运行、有序开展。
科技文化是检察文化的有效支撑,检察机关科技装备和信息化建设的不断更新和推进对检察干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定期举办各种装备操作技能知识培训,指导干警熟练掌握网上办公办案、数码照相、摄像技巧、同步录音录像等系统的操作,充分发挥现代化装备的效能;定期举办现代科技知识讲座,让全体干警了解科学技术的新进展、新成就;定期举办技能比武、竞赛,努力提高干警的装备应用能力和水平。
廉政文化是以廉政为思想内涵、以文化为表现形式的一种文化。廉政文化是以先进的廉政制度为基础,以先进的廉政理论为统领,以先进的廉政思想为核心,以先进的廉政文学艺术为载体,具有深厚的历史渊源、广博的文化知识和丰富的社会实践。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坚持领导干部率先垂范,以身作则;建章立制,制订具体的廉政文化建设总体目标、长远规划和近期工作安排;进行目标管理和过程管理,分解任务,落实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通过多途径、多渠道、多手段,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警示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定期组织干警观看反腐倡廉专题片,参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进行人生观和价值观教育。
三要围绕队伍建设,着力提高检察干警素质。检察干警的素质如何,对是非的评断、法律的理解和适用直接影响到法律监督的质量和司法公正。提高检察官的职业道德、加强检察职业道德教育,必须首先注重检察干警的品性培养,使其时刻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勤政为民,廉洁奉公,使其真正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其次,要重视检察干警的心理调适。由于检察工作的特殊性,加上理想与现实的矛盾冲突、磨难与困扰的严峻挑战、不良人际关系的持续刺激、外界压力的过重期望等因素,部分心里承受能力不强的检察干警可能会出现偏激、抑郁等心理疾病。因此,需要经常性地通过心理激励法、心理咨询法、心灵陶冶法、面谈咨询法等方式,有针对性地进行心理矫正,增强自我适应能力,调节好心理状态,积极去适应社会的发展,主动接受社会发展带来的挑战;最后,要大力提高检察干警的专业素质。加大职业培训投入,着力加快队伍建设,把检察干警职业素养全面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五、在检察文化建设过程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把握检察文化建设的规律,完善检察文化建设的机制,对于检察文化的推进具有重要的意义。只有解决好检察文化建设中的各种关系,才能推动检察文化的进一步发展。
一是妥善处理形式与内容的关系。形式是为内容服务的,但绝不能超越内容,否则就会成为形式主义。检察文化建设应着眼于提高广大干警的执法能力和水平,着眼于通过文化建设提高竞争力,增强吸引力,形成凝聚力,打造强大的团队精神和发展动力。在检察文化的形成中采取一定的载体是必要的,但要紧紧围绕检察文化的核心来进行,同时要渗透文化的理念。要注意克服那种把文化建设等同于文体活动的认识,也要克服那种只知抓教育而忽视载体的倾向,要把形式与内容有机地结合起来,互相促进,互相提高。
二是要妥善处理速度与效率的关系。检察文化的形成有其内在的规律,绝不可能一蹴而就。因此在检察文化建设中不能急于求成,拔苗助长,人为或者刻意的塑造检察文化,只能是呆板和生硬的,缺乏生机与活力。要树立长期建设的思路,认真设计检察文化建设的长远目标和现实目标,一步一个脚印地扎实抓好检察文化建设。
三是要处理好继承与创新的关系。我国悠久的传统文化为检察文化建设提供了丰富的源泉,在检察文化建设中应该主动汲取传统文化中的精髓,同时要大胆创新,结合我县和我院的实际,尤其要在博大精深的周文化中汲取营养,创新文化内涵,推动检察事业的进步和发展。
四是处理好主体和领导的关系。建设检察文化的主体是广大检察干警,但领导起着重要的引领和组织作用。在文化建设中应该充分依靠和发动每一名检察干警,共同推进检察文化建设,共同享有检察文化的成果,形成共建合力。领导干部要高点定位,身先士卒,把好检察文化建设的方向。
检察文化建设的实践使我们认识到:检察文化建设是一种全新的管理理念,是促进检察事业创新发展的重要载体;检察文化建设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全员参与,全方位配合。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要进一步牢固树立和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与时俱进、统筹协调,进一步发挥检察文化的巨大作用,努力提高检察队伍的整体素质,为检察事业的不断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⑼ 孟国平:浅谈检察机关如何推进廉政文化建设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不仅承担着反腐败工作的重大职责,而且也面临着自身反腐败工作的巨大挑战,因此,加强廉政文化建设,营造健康向上的廉政文化氛围,对检察机关实现“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主题、提高检察官整体素质、保证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具有重要意义。如何塑造和推进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检察机关的廉政文化建设,是摆在检察机关队伍和文化建设工作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本文将对加以浅析。
廉政文化,即人们关于廉政方面的知识、信仰、规范和与之相适应的生活方式、社会评价。廉政知识体现人的素质,廉政规范体现社会的文明程度,廉政信仰推动人们形成良好的廉政修养和生活方式。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加强廉政文化建设是推进其自身建设的重要智力支持和精神动力。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建设一支政治业务强、作风过硬、纪律严明的检察队伍,是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有力保证,更是做好新时期检察工作的重要保障。而建设这样一支高素质的检察队伍,廉政文化建设工作不可或缺。
一、检察机关推进廉政文化建设的意义
当前,我国社会急剧转型,生活方式复杂多变,新旧思想观念相互激荡,人们对真善美假丑恶难以分辨,是非标准不易准确把握,错误观念非常流行。一种文化一旦被人们所接受,它对人们的行为准则和价值取向将产生根本的、长期的、广泛的影响。廉政文化如此,腐败文化亦然。如果不重视廉政文化建设,腐败文化便会趁虚而入,侵蚀人们的灵魂,误导人们的行为。因此,加强廉政文化建设,营造尊廉崇廉氛围,显得尤为紧迫。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必须首先做到自身正、自身硬、自身净。只有这样,监督才有公信力。否则,就没有资格监督别人。检察机关其自身肩负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使命,又履行着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能,在检察系统推进廉政文化建设具有特殊而重大的意义,主要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设廉政文化有助于形成风清气正的工作氛围。廉政文化建设的特点是“春风化雨细无声”。如果把法制或制度建设比作“硬件工程”,那么,廉政文化建设就是“软件工程”。它是一项潜移默化、渗透性和长期性的工作。加强廉政文化建设,通过在潜移默化和陶冶情操中培养检察干警正确的价值观和执法观,坚守“公正、高效、廉洁、文明”的检察精神,牢记立检为公、执法为民检察宗旨,体现新时期检察人员的良好精神风貌。在一种健康向上的文化氛围中,检察干警可以通过各种形式和平台去学习交流,展示自我,互相学习、互相促进、互相借鉴、共同提高,不断提升其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
(二)建设廉政文化对保障司法公正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廉政文化,具有导向、激励、约束和教育功能。检察机关通过建设廉政文化,营造尊廉崇廉的氛围,使检察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增强宗旨观念和职业道德意识,在司法活动中公正司法。唯有这样,社会公众才会从内心敬仰法律,敬重检察官,坚定对司法公正的信心。
二、廉政文化建设中面临的困难与问题
在检察机关推进廉政文化建设的实际操作中,基层检察机关普遍存在对廉政文化建设意义认识不高、对廉政文化内涵了解不深、忽视廉政文化所依托的基础及环境影响,暴露出廉政文化形式单一、被动应付、效果不理想等问题。
(一)廉政文化建设尚未形成合力
当前检察系统的廉政文化建设还没有形成一套全面系统可行的工作经验和模式,许多方面还处于摸索阶段,廉政文化建设工作很大程度上依然存在着“单边突进”的问题。虽然检察系统内部对廉政文化建设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各级检察机关也制定了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相应的措施,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许多检察机关没有将廉政文化建设放在检察工作全局中统筹规划,而是过于缩小廉政文化建设功能,把应由纪检部门牵头协调变成了纪检具体负责承担,导致了纪检在廉政文化建设中单兵作战,心有余而力不足;另一方面,许多业务科室的检察干警在思想上认识不足,没有把廉政文化作为一种文化理念和行为准则植根于心中,忽略了廉政文化建设在工作生活中的重要位置,将廉政文化建设与检察业务办案分割开来,造成廉政文化建设开展不平衡,也导致廉政文化建设不能形成齐抓共管的格局,难以形成工作合力。
(二)廉政文化建设基础不够广泛
现在在检察机关开展的廉政文化建设是放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来开展的,但党风廉政建设的重点是把党政干部作为教育的主要对象,采取的廉政教育措施,如推行讲廉政教育课,廉政谈话、警示教育等,从廉洁从政意识的角度来考虑的多,从廉政文化教育和熏陶的角度考虑的少,廉政文化建设处于其边缘地带。在基层检察机关的公共场所,有关廉政文化教育的宣传栏较少;宣传展牌、图书阅览室等文化氛围最浓的地方,属于廉政文化教育的书籍报刊不多,有的甚至没有。廉政文化建设,群众基础和社会基础不够扎实,所收到的效果不够明显。
(三)廉政文化建设的机制形式单一
目前,检察机关在廉政文化建设上都作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但总体上来说,许多检察机关,特别是在基层检察机关,主要是推动型,存在着“三多三少”现象,即会上强调多,会后做的少;突击性任务多,日常性活动少;被动参与多,主动动员少。廉政文化工作机制不够健全,组织和制度保证不力,廉政文化建设往往陷入“推一下,动一下”的应付局面。在活动的形式上,缺乏生动活泼的素材与形式。如开展廉政文化建设其表达形式,宣传载体、文化阵地,往往是记在纸上,贴在墙上,停留在口头上,落实在标语和口号上,很难营造一种氛围,同时,具有感染力的廉政文艺作品甚少,尤其是检察干警易学、易记、易传、富有渗透力的廉政文化歌曲、民谣、格言、广告、顺口溜等的创作显得乏力,廉政文化的声音还很微弱,吸引力和渗透力还有待于提高。三、加强检察机关廉政文化建设的途径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反腐败的重任,检察队伍自身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就显得尤为重要。必须强化廉政意识与反腐观念,建设具有检察特色的廉政文化,用一种全新的、具有强大生命力的廉政文化去对抗和抵制不良社会文化的干扰与侵袭,并依靠这种文化的强大辐射力和感召力去影响人们的观念、意识、心理乃至行为,才能激发人们的正义感,在全社会形成反腐倡廉的良好氛围,使腐败无处容身。
(一)加强廉政文化长效机制建设
廉政文化建设是一项互动性极强的工作,需要全局思考,系统谋划,周密安排,检察机关应把廉政文化建设作为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长抓不懈。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决不能满足于在一定阶段开展一场活动,而是要研究和建立持续性开展廉政文化活动的长效机制,使廉政文化建设不仅要立足当前,更要着眼长远,着眼于从制度、管理等方面解决廉政文化建设深层次的问题,不断巩固和扩大廉政文化建设成效,努力形成廉政文化建设的整体合力。构建廉政文化建设机制,应充分发挥政工、纪检、预防、检察官文联的作用,做到多角度、多元化齐抓共管,进一步推进廉政文化建设与文化活动的常态化、定期化。
没有领导干部的积极带头,廉政文化建设就会失去应有的功效和组织保证;没有广大检察干警的积极参与,廉政文化建设就会缺乏生机和活力。在廉政文化建设中,各级检察机关的领导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文化看起来是个无形的东西,但一旦深深地根植于人们的心中,它将起到法律、制度不能替代的作用,发挥廉政文化潜在的熏陶、引导力量,将有助于增强检察机关的凝聚力、向心力,更有效地促进检察事业的发展进步。
在推进廉政文化建设中,检察机关要超越单一、枯燥的推进模式,不断增强廉政文化建设亲和力,使检察干警易于接受,促使检察干警将法律、纪律等他律转变为高度的自律,把外在的强制变成内在的自觉,使不搞腐败不只是迫于惩治的畏惧,更重要的是出于对人民赋予的权力的珍惜和对自我人格的珍重,让廉洁自律意识在心底扎根。对于广大检察干警来说,自我养成廉洁自律意识,不断地自省自律,才能够起到拒腐防变的作用。
(二)丰富廉政文化建设的内容和形式
廉政文化建设的主要对象是一线的党员干部和群众,必须贴近检察工作实际、贴近人民群众生活。因此必须在廉政文化建设的途径上要有所创新。
一是要在内容上易于群众接受。在把廉政文化内容融入到深厚的历史文化积淀和民族文化的优秀传统中的同时,要结合实际,立足现状,从反腐倡廉的实践中,及时总结提炼廉洁从检的先进典型及身边检察干警的先进事迹,发挥先进典型和榜样的示范作用,倡导尊廉崇廉的行业风尚,营造良好的廉政文化氛围;二是要在形式上便于干警参与。教育性和娱乐性是廉政文化活动功能的两个方面。没有教育性,廉政文化建设就会失去灵魂和方向;如果没有娱乐性,就会枯燥无味,也就很难引人入胜。建立奖励与激励制度,调动检察干警参与廉政活动的积极性与主动性,要做到寓教于乐,使廉政文化建设活动融思想性、艺术性、知识性、趣味性为一体。可举办廉政文艺演出、开展廉政征文、书画作品展览、征集廉政警句等活动。例如中国检察官文联成立以来,组织开展的“以荷喻检”、“以竹喻检”、“迎新春、送文化”春联征集等一系列活动,大大增进了检察干警对廉政文化的理解认识,取得了非常好的成效,受到了全国广大检察干警的欢迎与好评。笔者认为,充分发挥好各级检察官文联协调统筹作用,对廉政文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三)廉政文化建设要紧密结合检察办案工作
加强廉政文化建设是检察机关推进反腐倡廉工作的迫切需要。检察机关自身承担着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律职能,加强廉政文化建设是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途径。加强廉政文化建设是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需要。结合检察工作的实际,在全社会推进廉政文化建设,培育廉政建设的坚实群众基础,形成“人人思廉、全民崇廉”的廉政建设新格局。围绕检察廉政文化的深刻内涵,充分发挥廉政文化在推动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斗争中的基础性作用,把廉政制度建设和文化建设结合起来,构建文化道德修养作用于内、廉政制度作用于外、由主观到客观的廉政预防体系。
廉政文化建设将是一项持久的、经常性的工作,要扎扎实实把这项工作开展好,不能急于求成。不在于有多少豪言壮语,也不在于有多么惊天动地的举动,关键在于日复一日、年复一年的潜移默化。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只有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着力推进检察队伍建设。唯此,检察机关才能更好地发挥好法律监督作用,检察事业才能健康有序地向前发展。(作者为涞水县检察院检察长)
⑽ 如何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
着重抓好以下四项工作:
一是健全普法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把法治宣传教育纳入党委政府综合目标考核体系,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内容,建立法治宣传教育考核评估指标体系,探索建立普法效果社会评估机制。
二是健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国家机关普法责任落实督促机制,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建立法官、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引导司法机关、执法机关定期向社会发布典型案例。健全媒体公益普法制度,引导媒体积极开展公益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三是健全法治文化传播机制。深入开展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教育,切实组织好“12·4”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系列宣传活动。发挥首都优势,创作一批法治文艺精品,深入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
三是加强新媒体新技术在普法中的运用,创作普法微电影、动漫等网络法治文化作品,开展网络知识竞答、普法作品及微视频网上征集展映等活动。
四是健全社会力量参与普法机制。强化法治宣传教育专职队伍保障,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兼职队伍建设,充实专家顾问组、普法讲师团队伍,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参与普法工作,扩大普法覆盖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