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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宣传漫画

发布时间:2022-01-09 20:24:04

1.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主要是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

2. 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是什么

2019年12月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由司法部、人社部起草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草案。《条例》明确了各方责任,用法律手段治理欠薪顽症。
明确各方责任,构建共治体系
《条例》明确了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地方政府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等责任。要求用人单位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形式支付工资,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按照与农民工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
明确地方政府的属地监管责任,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辖区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中承担组织协调、管理指导、监督检查和查处有关案件职责;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欠薪案件;明确了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相应职责。
坚持问题导向 打造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绿色通道”
针对建设资金不到位、建筑市场秩序和施工企业用工管理不规范等问题,规定建设单位未满足施工所需资金安排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颁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规定农民工工资实行专用账户管理,建设单位将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按时单独拨付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规定推行分包单位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施工总承包单位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实名登记,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分包单位直接负责对所招用农民工的管理等。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以金融机构保函替代工资保证金等。
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 扎紧不敢欠 不能欠的制度笼子
事前预防上要求地方政府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实现部门之间工程项目审批、资金落实、施工许可、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等信息共享。
事中监管上要求加强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等方面的监督检查。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调查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经批准可以依法查询单位金融账户和房产、车辆等情况。
对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投资资金不到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政府投资项目违规建设导致欠薪的,发生法定情形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请求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协助处理,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明确对重大欠薪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布,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3. 根据农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哪些救济方式

如果你所在的用人单位拖欠了农民工的工资,那么作为农民工可以通过当地的劳动局进行举报,这样劳动局会调查清楚,然后给予农民工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法。

4.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什么是生抽

能日条例什么是生抽?没有听说过这个一般的农民工工资保护条例,就是在建设项目开工之前会设置一个专用资金

5.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执行难度

农村居民”作为界定农民工标准的。但随着城乡一体化和户籍制度改革,如果单纯以户籍簿来判断某一个人是农村居民还是城镇居民可能是有难度的。按照陕西省政府2015年4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规定,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户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如果身份证上的住所地地址为***村**组,也还好判断;但如果改为***社区**组呢,是不是需要提供宅基地、责任田、自留地证明,以证明自己的农村居民实质属性?如果以拥有责任田为标准,现实中出现的已在城镇经商务工、买车买房多年,生产与生活方式与城镇居民并无二异的这部分群体,可否继续以农民工看待?

另外,就算界定标准完全清晰了,进入某单位时属于农民工身份,过了一段时间所在村组列入城市拆迁改造范围,村组整体转为城镇户籍,宅基地、责任田、自留地全部征收且补偿到位,恰好这个时候出现拖欠工资现象,还能不能按照《条例》给予农民工工资特殊保护?别嫌我矫情啊,法律的魅力就是思辨。

二、用人单位是否与农民工形成劳动关系?

《条例》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均有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书面约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的规定,但《条例》中没有任何一条直接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农民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虽然在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和第五十条中出现“劳动合同”,但与订立义务没有直接关联。此处的书面约定是否可以理解为“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

最高法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42号)第59条规定,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承包人又非法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给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与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农民工的劳动关系问题从理论层面到裁判实务都是非常复杂的,《条例》用“书面约定”而不直接用“劳动合同”,改变了《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的一元化立法模式,体现了立法者对农民工劳动关系问题的审慎态度。

6.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哪些救济方式

第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依法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按规定及时安排政府投资,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和惩戒。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管理,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政府投资资金。

公安机关负责及时受理、侦办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依法处置因农民工工资拖欠引发的社会治安案件。

司法行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税务、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工作。

律师解读:该条明确农民工工资的监管分工,劳动行政部门是最主要的监管主体。

第八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组织按照职责依法维护农民工获得工资的权利。

律师解读:明确相关社团组织的职责和义务。

第九条新闻媒体应当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法律法规政策的公益宣传和先进典型的报道,依法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舆论监督,引导用人单位增强依法用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律意识,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权。

律师解读:加强在农民工工资问题上的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

第十条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权依法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开举报投诉电话、网站等渠道,依法接受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举报、投诉。对于举报、投诉的处理实行首问负责制,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及时转送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

律师解读:从争议解决角度明确农民工工资拖欠争议可通过仲裁诉讼或监察解决。

 

7.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是行政法规挖机台班也算吗

如果您称的挖机台班属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条所指的农民工(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就会受到该条例的保护。

8. 那本法律书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相关信息,可以咨询一下这方面的法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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