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传播学角度分析,对于“拆迁, 征地” 等网络媒体报道呈现什么特征
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斯蒂格利茨认为:“21世纪对全人类最具影响的两件大事,一个是新技术革命,另一个是中国的城市化。”伴随城市化而来的,除了高楼林立的现代化都市,还有因旧城改造、公共设施工程建设、商业开发等项目实施带来的大规模征地拆迁。在拆迁过程中,由社会、经济、政策等方面的不平衡导致的各种利益之间的博弈也引发了社会冲突,成为社会和新闻媒体共同关注的议题。
议程设置理论视域中的拆迁新闻
“议程设置”是西方传播学的重要命题,所谓“议程设置”是指“媒介一项包罗广泛、作用突出的功能,即决定人们谈什么,想什么,为公众安排议事日程。”早期的“议程设置”理论仅着眼于受众认知层面上的效果,随着理论研究的深入,现在除了包括媒介强化某一议题的重要性从而影响受众带来的影响之外,还包括了受众本身的自主性对于整个议程设置的影响,以及其他因素对受众的影响。
清华大学教授刘建明就曾对西方的“议程设置”理论提出修正,他指出:西方学者所谓“我们都依赖新闻媒介构造我们头脑中的图像”、“议题只是我们头脑中图像的一部分”的观点把图像和议题混淆了,实际上就是把事件和议论变成了同一个东西。“把事件的选择和议题画上等号,等于说事件在记者或受众头脑里的图像都是一种议程。这样就把引导物(新闻)和引导对象(舆论)混淆了,将新闻和舆论视为同一种现象。”他提出,“大众传播学的研究者需要洞察下面这个清楚而又容易模糊的问题:新闻包含记者议程和新闻引起受众议程是截然不同的两回事。”由此,可以更加清楚地区分开议程设置过程的三个组成部分,即媒介议程设置、公众议程设置和政策议程设置,它们分别体现的是媒体、公众和政府三种不同主体对各自最关注事件的诉求表现。大多数媒介议程,也就是刘建明教授提出的记者议程,对于公众来说只能是停留在受众头脑中的一个图像世界,想让它产生公众舆论,从而转化为公众议程,必须找到与公众个体思维相吻合的契合点。而那些与广大公众的切身利益、兴趣爱好相关的事件都是与受众关注点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我们这里集中探讨的城市征地拆迁过程中时常发生的暴力拆迁新闻正是符合了这样的契合点。拆迁往往牵扯到公众个人的切身利益、政府相关部门的利益,同时具备了吸引媒介、受众包括政府关注点的优势。
媒介议程包括自然态的传媒议程和主观态的传媒议程,自然态的传媒议程设置过程关注的是事件本身的重要性。从昆明赵家堆拆迁事件中,可以发现事件本身就具备了成为新闻的多种特性,它的媒介议程是一种自然态的传媒议程。而整个事件利益关系最为密切的赵家其实就是广大受众的缩影。受众在接收到此类事件信息的时候,他们的立场就如同与自己切身利益相关一样,关注程度始终很高,甚至可能亲身参与进去。比如就有网友会在现场拍摄视频并上传到网络上参与议论。这时候,对事件报道而产生的媒介议程和公众的关注点高度结合在一起,事件越加深入细致地进入受众的视野,引发舆论,媒介议程从而转化为公众议程。
个案中的媒体功能
2009年底,昆明市赵家堆村接到拆迁改造的公告。由于和拆迁方对房屋补偿的分歧过大,直到拆迁区拆迁接近尾声时,家住赵家堆25号的赵兴(化名)一家还坚守着自己的房子,成了开发商口中所说的“钉子户”。
10月29日以及之后的几天,昆明当地的媒体开始关注这个事件。《春城晚报》、《云南信息报》、《都市时报》、《云南法制报》等多家媒体都大篇幅报道了赵家被“围困”一事。这些报道分别被新华网、搜狐网、网易、腾讯、土豆网、山东卫视等媒体转载。网络上也出现网民的议论、拍摄的视频,并形成热议。
赵家堆事件的解决,主要是媒体报道形成了舆论压力。大多数情况下,媒介在与公众舆论互动的过程中都占据着主导地位,它是舆论的载体,但并不是也不能只是单纯的载体。由于来自社会、经济和政策方面的压力,很多时候媒体的议程并不能与公众的关注点结合得天衣无缝。在拆迁报道中,媒体也不乏失当之处,这样,我们就不得不思考,媒体在城市征地拆迁过程中究竟应该扮演怎样的角色?
拆迁报道中媒体角色反思
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时期,社会环境与人们的观念都发生了变化。从经济体制上来说,我们国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全面转型,体现在传媒领域就是媒体改革适应经济体制的转变不断走向深化,从而使媒体从业人员的工作理念由计划经济时代的“传者为中心”变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受众为中心”。在“受众为中心”的传播理念的影响下,媒体工作者越来越注意满足受众的多样化需求,制作出了多样化的传播内容,国内媒体呈现出充满活力的传播局面。但是随之也产生了很多问题。在“以受众为中心”的传播理念的引导下,有些媒体忽视了自己担负的社会责任,把经济效益放在了社会责任的前面,导致出现了传媒乱象的情况,其重要表现之一就是失度。报道失度虽然不像新闻失实一样违背了新闻真实性的根本宗旨,但是报道的失度显然也是违背了新闻报道中讲求的平衡性原则,如果没有了平衡性,那么谈何公正、客观呢?失度报道影响读者对真伪的判断,还会影响报纸的威信,因此,新闻报道应以有利于问题解决为出发点和归宿点,要避免因失度而失实。
新闻报道要做到公正客观应该少使用带有感情倾向的词汇,尽可能地采用不带感情色彩的词汇。但是反观媒体在对拆迁有关新闻进行报道的时候,总少不了“钉子户”这个大帽子。事实上,把维护自己私权的拆迁户称之为“钉子户”,本身就是对公民维权的一种不尊重,且不说这是合法维权还是过度维权。众所周知,“钉子户”一向是个贬义词,拆迁户称之为“钉子户”就将拆迁户放到了政府和开发商的对立面,作为他们的“眼中钉”。其次“钉子户”很明显是站在开发商角度提出的权力话语,当开发商把影响了他们工程进度的不愿搬迁的拆迁户一再称之为“钉子户”时,报道者不能陷入开发商的固定思维中,不然很可能会陷入一种悖论:一方面打着为拆迁户代言的幌子,一方面则赤裸裸地用“钉子户”这一带有特定立场的称谓歧视他们。虽然在经济利益的刺激下,“钉子户”、“血拆”等戏剧性词汇可以吸引受众的眼球,吊人胃口,但报道者不应该背弃自己守望社会的责任,而应尽量还原被扭曲的真相。
“充分重视并发挥主流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是我国媒体的一项基本职能。当前,媒体的舆论引导力量更是被明确为一种执政资源,并因此与党的执政能力、执政地位联结起来,媒体作为舆论“引导者”的角色在我国政治社会格局中极具重要性。在媒体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媒体对拆迁这类热点话题的煽动性报道形成舆论强势,逼迫事件的相对方在违背意愿甚至原则的情况下,尽快地解决问题,以缓解舆论压力。在赵家堆事件中,媒体的介入促进了事件的解决,但是反思媒体有无越权呢?媒体要提供的是一个意见的表达渠道和沟通平台,而不是做某一方的帮手。媒体有责任为拆迁户维护自己的合法物权提供意见表达的渠道,但是不能亲力亲为地参与到事件的处理中,不然即使事件得到完满的解决也会树立不好的范本,群众有事不找相关部门而找媒体,媒体承担本该由其他社会职能部门承担的工作不利于社会长效机制的建立。媒体不是审判庭也不能利用舆论作为武器去绑架他人,媒体要做的只是提供公开表达的一个理性平台。在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的今天,由拆迁引发的冲突不可避免,媒体要做的就是恪守职业道德,用正确的舆论引导人,在不违背新闻伦理的情况下客观报道,成为社会公器而不是任何人的便利武器。
㈡ 土地做完征地告知,下一步做什么
征地告知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
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2)征地宣传扩展阅读
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九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㈢ 征地 紧急通知 需要原文:《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发电
等级 特提·明电 国办发〔2010〕15号 中机发5688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
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期,一些地区在农村征地和房屋拆迁(以下简称“征地拆迁)中,相继发生多起致人死伤事件,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十分恶劣。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批示要求做好有关工作。为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严厉打击犯罪行为,进一步加强征地拆迁管理,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征地拆迁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明确要求坚决制止乱占滥用耕地,严格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坚决纠正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进一步加强征地拆迁管理,妥善处理城市发展和征地拆迁的关系,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端正城乡建设的指导思想,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征地拆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有关程序,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要改进工作作风,完善工作机制,下大力气化解征地拆迁中的矛盾纠纷,妥善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严格执行农村征地程序,做好征地补偿工作
征收集体土地,必须在政府的统一组织和领导下依法规范有序开展。征地前要及时进行公告,征求群众意见;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不得强行实施征地。要严格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尚未按照有关规定公布实施新的征地朴偿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必须于20lO年6月底前公布实施;已经公布实施但标准偏低的,必须尽快调整提高。要加强对征地实施过程的监管,确保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防止出现拖欠、截留、挪用等问题。征地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户的居住问题,切实做到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涉及征地拆迁的,要带头严格执行规定程序和补偿标准。
三、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依法依规拆迁
城镇房屋拆迁,必须严格依法规范进行,必须充分尊重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等方面的意愿。立项前要组织专家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特别是被拆迁人的意见,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要控制拆迁规模,对于没有经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或群众意见较大的项目,一律不得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要严格控制行政强制拆迁的数量,实施行政强制拆迁要严格执行相关程序,并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四、强化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要立即对所有征地拆迁项目组织开展一次全面排查清理,重点检查征地程序是否合法、拆迁行为是否规范,补偿安置是否合理、保障政革是否落实等情况,限期整改排查清理中发现的各种问题。对采取停水、停电、阻断交通等野蛮手段逼迫搬迁,以及采取“株连式拆迁”和“突击拆迁”等方式违法强制拆迁的,要严格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因暴力拆迁和征地造成人员伤亡或严重财产损失的,公安机关要加大办案力度,尽快查清事实,依法严厉惩处犯罪分子。对因工作不力引发征地拆迁恶性事件、大规模群体性上访事件,以及存在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严厉追究刑事责任。对随意动用公安民警参与强制征地拆迁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党政领导的责任。
五、健全工作机制,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信访评估到位、审批程序到位、政策公开到位、补偿安置到位的要求,建立健全征地拆迁信息沟通与协作机制,及时掌握和化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防止矛盾积累激化。要健全征地拆迁信访工作责任制,加快建立上下贯通的信访信息系统,积极探索征地拆迁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做好群众思想工作,防止简单粗暴压制群众,避免困征地拆迁问题引发新的上访事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深入到问题较多的地方去接访、下访,主动倾听群众诉求,把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各地要加强形势分析与研判,一旦发生恶性事件,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做好稳控工作,防止事态扩大。要加强和改进宣传工作,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引导的重要作用。
加强协调配合,强化工作责任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做好征地折迁管理工作作为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自容,列入近期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征地拆迁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切实加强对征地拆迁规模的总量调控,防止和纠正大拆大建。市、县人民政府对征地拆迁管理工作负总责,要明确政府分管负责人的责任,对出现群体性事件的,市、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亲临现场做好相关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加强对各地征地拆迁工作的指导监督,联合查处典型案例,研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及时向国务院报告重要情况。
各省、自站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在2010年8月底前将落实本通知情况报国务院,同时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土资源部。
国务院办公厅
2010年5月15日
中央办公厅机要局 2010年5月15日20:50发出
㈣ 房屋征收宣传标语有哪些
房屋拆迁宣传标语
1、和谐拆迁、利国利民
2、依法拆迁、保护被拆迁人回合法权益
答3、改变,是为了更好的生活
4、千方百计为拆迁户着想,全心全意为拆迁户服务!
5、以满意的质量,让拆迁户住得放心!
6、建好拆迁安置房,让拆迁户方向和舒心!
7、抓进度,抓质量,抓安全,努力建好安置房!
㈤ 征地工作开展时对群众该如何宣传相关政策法律法规
第一,加强对拆迁工作的正面宣传,积极进行舆论引导。一是加强政策法规宣传。针对征地区域内的群众要加大宣传力度,使拆迁区域内的群众能及时了解最新的拆迁政策,特别是哪些拆迁行为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从而积极主动配合拆迁工作。二是加强媒体宣传。要在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上开辟专栏,不仅要宣传拆迁工作的政策,还要对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要大张旗鼓地加以肯定和表扬;三是加强规划宣传。要将城市建设和发展的远景规划通过举办活动的方式向外宣传出去,向群众展示城市建设的美好前景,提高群众对于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参与度与支持度;四是加强公告宣传。拆迁公告发布要及时,相关部门要立即组织专人入户走访,力争以最快速度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第二,依法拆迁,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一要充分尊重居民的私有财产权。将城市公共建设与商业开发严格分开,杜绝开发商以任何借口,将个人的意愿转变为城市发展与建设的需要,从而打着为了公共利益的旗号而为个人谋利。二要严格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政策法规。征地拆迁全程都要做到依法和规范,确保群众的利益不受侵害。三要加强拆迁队伍的行业管理,采取以会代训、专题讲座、实例模拟演练等形式全面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四要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杜绝野蛮拆迁。
第三,兼顾各方利益,科学合理解决“钉子户”问题。第一阶段,要继续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与其他人的补偿标准一样,不能随意放宽补偿政策,态度要明朗,语气要坚决,绝不退让。第二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引导他们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让权威机构和专家来评估房屋价值、补偿数量等等,尊重法院的判决。第三阶段,如果法院判决后,动迁户仍拒绝配合,就要按照新拆迁法的要求,将相关材料收集齐全后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要带着感情做思想工作,真情服务和谐拆迁。一是号召拆迁工作人员换位思考。在工作方法上要和风细雨,从而做到亲情拆迁、和谐拆迁,确保每户群众自愿拆迁。二是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工作人员要到拆迁户家里促膝谈心,帮助计算补偿账目,计划迁后的生活等,有效消除与动迁群众之间的隔阂。三是对弱势群体提供周到细致的服务。针对孤老、残疾、弱智、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体的实际情况,工作人员应实行上门服务,帮助联系周转房、组织义务搬家、代办拆迁安置手续等。
第五,采取有力措施及时化解纠纷,避免矛盾态势扩大。要建立健全征地拆迁信访信息沟通与排查调处机制,及时掌握和化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要深入到问题较多的地方去接访、下访,主动倾听群众诉求,把问题及时解决在初始阶段。要加强形势分析与研判,一旦发生恶性事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控制局面,同时报告上级部门。
㈥ 关于保护土地珍惜土地的宣传标语
你杩余我的事业和爱情一样吗。嗯呢?嗯哼。不是你想我了?嗯哼。不是你们想看版你是怎么了权?嗯哼,嗯哼,我在家等你的好吗?我在家等你的好吗?嗯,?我也好喜欢😘!我想起来吧!我想起来就不去!我也好喜欢!我也,
㈦ 如何做好新时期征地拆迁工作
您好,在房屋征收的过程中, 市县人民政府的职责范围: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2、确定房屋征收部门具体负责实施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3、对下级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监督
4、接受群众举报并进行核实处理
5、对房屋的公共利益目的惊醒论证,并制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规划
6、对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公布、争取公众意见,并将征求意见的情况及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7、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进行社会风险评估,对于房屋征收决定涉及人数较多的,召开政府 常务委员会议讨论决定
8、筹措征收补偿费用、确定用于进行产权调换的房屋来源
9、组织有关部门对未经登记的房屋进行调查、认定、处理
10、作出征收决定并进行公告
11、对房屋征收进行宣传、解释
12、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13、受理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行政复议
14、制定补助和奖励规则,对被征收人济宁补助和奖励
15、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优先予以住房保障
16、为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相关差价
17、对于不履行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被征收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8、根据征收补偿方案和本条例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19、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根据条例规定,对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主要还是要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做好解释与宣传工作,保证被拆迁人的合理诉求。从宣传上、制度上、操作上维护被拆迁人的利益。
㈧ 关于土地是属于国家的宣传标语
坚守耕地红线 建设美好家园
万物土中生,寸土如寸金
节约土地资源 造福子孙后代
节约用地牢记心 保护耕地多尽力
土地不光是农民的命根子 也是十三亿人的命根子
节约用地始于心,科学发展践于行
耕地是我们的生命线,我们是耕地的保护神
牢记土地法 利民利国家
严格土地执法,保护土地资源
土地是民生之本 和谐是发展之魂
有了脚下地 才有口中粮
以节约土地为荣 以抛荒耕地为耻
土地最珍贵 保护第一位
节约今天一片土 留给后人一寸金
开发资源,不可急功近利 使用土地,不忘依法合理
珍惜土地资源 当好国家主人
保护耕地人人参与 节约资源家家受益
土地是世代生存的基石,资源是持续发展的保障
群策群力保护土地资源 同心同德共建皖美家园
珍惜国土资源 实现持续发展
保护土地功在当代 珍惜资源利在千秋
科学发展合理利用 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严格土地管理制度 努力构建和谐社会
损坏耕地一损百损 节约资源一荣百荣
浪费耕地可耻 节约资源光荣
彻底告别粘土砖 留得沃土千万年
用好土地就是发展生产力 管好土地就是保护生产力
坚持依法征地 切实维护农民权益
土地是国家的宝贵资源,节约是大家的共同责任
牢固树立惜土惜地意识,坚决制止乱圈乱占现象
保护耕地,寸土必珍
保护耕地你是参与者,和谐家园你是受益者
节约用地是美德,乱占滥用要制裁
保护土地就是保护人类自己
保护农田,依法用地,科学规划,和谐发展
耕地保护始于心,节约用地践于行
土地连着千万家,监管要靠你我他
利用与保护并举,开源与节流并重
保护耕地人人有责,科学发展人人受益
有限耕地,无限珍惜。
合理合法利用土地,共建共享和谐安徽
用地要节约,规划要科学
国土,今天你保护了吗?
热爱国土在我心 珍惜资源见我行
珍惜国土人人有责 振兴安徽从我开始
珍惜耕地人人关注,粮食安全家家受益。
国土资源有限,节约意识无限 --安徽国土资源厅宣
保护耕地在于一点一滴
珍惜资源在于一朝一夕
家中有粮,心中不慌,守住土地,就有粮仓!
土地资源是块宝,子孙万代离不了
农田保护身体力行 粮食安全警钟长鸣
珍爱土地有你有我 节约资源你好我好
生态源于耕地保护 和谐始于节约资源
让土地母亲修养生息,为子孙后代留得良田
节约用地是大事,集约用地是好事,没有批地别办事,违规用地要犯事
有你有我有大家 保护耕地为万家
保护土地人人有责 和谐安徽你我共享
保护耕地人人有责 珍惜土地子孙受益
人多地少是国情 保护耕地是国策
依法使用土地 利己利国利民
落实耕地保护制度 切实保障发展用地
用地要节约 规划要科学
控制用地总量,禁止盲目开发
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禁止乱占滥用耕地
土地资源是金,人地和谐是福
推进土地开发和整理,服务安徽新农村建设
土地关系你我他,合理利用靠大家
保护耕地粮为纲,坚守红线法是本
想金山,盼银山;守住耕地是靠山
一分土地,万分珍惜
严格土地执法,节约集约用地
一心一意节约用地 一分一亩保护耕地
坚守耕地红线 建设绿色家园
保护土地,节约资源,造福子孙万代
加强土地管理,构建和谐安徽
保护耕地全民参与,合理用地国人受益
人类靠耕地生存,耕地靠人类保护
土地利用依法依规,经济发展又快又好
依法用地,科学用地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依法管地 依法用地 依法护地 构建和谐新天地
土地最珍贵 保护第一位
“徽”土如金
合理利用国土资源 促进和谐安徽建设
矿产资源不再生,开采利用需谨慎。
多节约一寸土地资源,为后代多出一方发展空间
为了明天的美好,请珍惜每一寸土地
严格土地管理,构建和谐社会
严格保护基本农田,确保粮食生产安全
坚守耕地红线 确保粮食安全
保护耕地人人有责,珍惜资源代代受益。
国土资源是“生命线”,土地法制是“高压线”
珍惜国土功在当代,保护资源惠及子孙!
爱惜国土 珍惜资源 你我携手 共创家园
珍爱土地,就是珍爱生命线;保护资源,就是保护幸福泉。
国土资源保护人人参与
保护国土资源个个受益
保护矿山环境,建设生态家园
珍爱土地人人有责 保护耕地利国利民
保护国土资源,造福子孙后代。
一寸国土一寸金,珍爱国土胜黄金
㈨ 谁能帮忙提供一些征地范围内制止抢建抢盖抢种的宣传资料给我(标语、传单、横幅....)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检 察 监 督 申 请 书
申请人:姚化平,男,聊城市冠县清水镇姚行村人
被申请人:冠县公安局
申请事项:请求检察院督促冠县公安局立案侦察岳其祥抢劫一案,或书面通知、回复申请人不立案。
事实理由:
申请人于2010年二月26日以挂号信的形式将关于岳其祥抢劫的控告信发往冠县公安局,邮件编号:XA 1650 6719 9 37但是至今未回复,也未通知我不予立案。控告内容如下:
控告人:姚化平,男,聊城市冠县清水镇姚行村人
被控告人:
1、岳其祥,现任冠县民政局局长
2、冯首义,冠县清水镇人
3、冯首义为首的小分队其它成员
控告事项:1、请求冠县公安局追究岳其祥、冯首义为首的犯罪团伙抢劫控告人拖拉机、现金及其他物品的刑事责任。
2、责令被控告人赔偿控告人因拖拉机等物被抢劫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事实理由:1998年阴历后五月初一(公元1998年6月24日)晚十点半左右,被控告人岳其祥、冯首义为首的小分队,聚众多人非法侵入控告人家,在控告人家没有成年人、未出示任何证件和手续、未表明身份,并对控告人家中唯一未成年人(控告人次子姚金亭)实施人身强制和暴力威胁的情况下,强行把原告买了一个月的新拖拉机劫走,非法占有了原告的拖拉机、工具箱内的一万元现金和全部工具,至今未予,给我带来莫大的损失。
被控告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之规定的抢劫罪,而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入户抢劫”,根据本条规定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三款“(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故本案还在追诉期间,望公安机关秉公执法,追究被控告人入户抢劫的刑事责任。
本案犯罪事实有《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1999)冠行初字第161号》和《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0)聊行终字第57号》为证。
此判决书并未明示为行政违法!一审判决中的表述为“本院认为,1998年阴历后五月初一,被告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以原告姚化平拒交农业夏征款为由,强行将原告姚化平拖拉机扣押至杜学功学,其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后又在判决结果中表述为“撤销被告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扣押原告姚化平拖拉机行政强制行为。”二审判决书中的表述为“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于1998年阴历5月1日,以上诉人姚化平拒交农业夏征款为由,强行将上诉人姚化平的拖拉机扣押至杜学功家之事实可以认定。该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属违法行为,本院不予支持,被上诉人所扣押之拖拉机应予返还。”最终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行政强制行为应理解为行政机关或其首长凭借其行政职权所为的违法行为,故这两个判决书还是比较公平的,最起码认定了岳其祥抢劫的事实--“属违法行为”,而不是行政违法!只不过行政厅无法审理其刑事责任!但是当时人民法院应主动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岳其祥等人的犯罪事实!法院没移交至少可以对抗诉讼时效,因为姚化平向法院起诉就是要追究岳其祥的责任,即《刑法》第88条所规定的提出了控告,未经公安机关侦查的也应视为刑事自诉,故此案的诉讼时效已中断!再次请求公安机关追究岳其祥等人的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 之规定,冠县公安局至今未给我回复,也未通知我不予立案!还望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关于检察监督的规定,督促公安机关继续立案侦查或给予我一个说法!
此致
㈩ 征收广告语
上面的怎么老那几句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