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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程项目策划书

发布时间:2021-12-31 03:57:20

⑴ 电力施工安全管理及风险控制方案


三、风险监控的目标与内容


风险监控工作不是简单地在风险发生后实施风险应对策略,以及在实施风险应对策略后进行新的风险分析,而是一个全面的和连续的动态过程。风险监控的目标包括:努力及早识别风险;有效避免风险事件的发生;积极消除风险事件的消极后果;分吸取风险管理中的经验与教训。


具体风险监控则包括以下内容:



1

按照风险管理计划和风险应对计划,针对风险实施应对策略;

2

持续、动态观察各类风险,确定风险状态;

3

对风险应对计划的实施进行分析评估,确定是否需要重新制定新的风险应对策略;

4

有效对各类风险因素变化,进行评估更新,并针对风险变化制定相应风险应对策略;

5

工程项目整体目标的实现可能性及应对策略分析;

6

对工程项目计划的假设是否依然成立,计划阶段的政策或程序是否执行的顺利;

7

在风险的严重程度超出预期水平或者出现新的关键风险时,制定新的应对措施。




工程项目建设活动受各类风险因素影响较大,风险事故的发生一方面会直接对相关建设活动主体造成生命或财产方面的损伤损失,另一方面还影响着整体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因此,项目风险监控对于工程建设有着重要意义,有效的项目风险监控能够对工程建设起到重要的风险保障作用。

⑵ 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实施计划

1.GB/T50326建没工程项目管理规范
第一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总论
《最新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及国家强制性条文实施手册》
第一章 项目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三章 工程项目
第四章 工程项目管理
第五章 工程项目策划
第六章 工程项目评价
第二篇建设项目范围管理
最新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及国家强制性条文实施手册
第一章 项目范围管理概述
第二章 工程项目范围的确定
第三章 工程项目的结构分解
第四章 工程项目系统界面分析
第五章 工程项目启动
第六章 工程项目范围计划的编制
第七章 工程项目范围界定及WBS的应用
第八章 工程项目界面管理和系统描述
第九章 工程项目范围核实
第十章 工程项目范围控制
第三篇项目管理规划
最新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及国家强制性条文实施手册
第一章 项目规划概述
第二章 项目范围规划和项目分解
第三章 项目实施规划
第四章 工程项目管理规划大纲
第四篇工程项目组织规范
最新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及国家强制性条文实施手册
第一章 项目组织概述
第二章 项目的组织规划和组织设计
第三章 项目的组织结构
第四章 建设项目的组织及招投标
第五章 工程项目的管理模式
第六章 项目经理部
第七章 项目经理
第八章 项目管理的社会化和专业化
第九章 企业项目组织运作中的几个问题
第五篇项目经理责任制
最新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及国家强制性条文实施手册
第一章 项目经理的地位和责、权、利
第二章 项目经理的基本素质要求和能力的培养
第三章 项目经理的资格认证和选任
第六篇项目合同管理规范
最新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及国家强制性条文实施手册
第一章 合同法律基础
第二章 合同法总则
第三章 建设工程合同概述
第四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及管理
第芷章 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
第六章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第七章 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第八章 项目合同的前期策划管理及评审
第九章 建设合同的实施控制
第十章 工程索赔
第十一章 建设工程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七篇项目采购管理规范
最新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及国家强制性条文实施手册
第一章 概述
第二章 工程项目采购计划
第三章 项目采购控制
第八篇项目进度管理规范
最新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及国家强制性条文实施手册
第一章 进度计划的概念和分类
第二章 进度计划的编制
第三章 项目进度计划的实施
第四章 项目进度计划的检查与调整
第五章 工期计划
第六章 项目进度控制
第九篇工程项目质量管理规范
最新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及国家强制性条文实施手册
第一章 项目质量管理策划
第二章 质量管理体系
第三章 工程项目质量控制
第四章 质量计划
第五章 质量保证
第六章 工程质量验收
第十篇项目职业健康与安全管理规范
最新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及国家强制性条文实施手册
第一章 工程项目安全管理技术措施
第二章 工程项目安全管理计划的实施
第三章 工程项目安全隐患与伤亡事故处理
第四章 工程项目环境管理
第五章 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组织设计案例
第十一篇工程项目环境管理规范
最新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及国家强制性条文实施手册
第一章 文明施工
第二章 施工现场管理
第十二篇项目成本管理规范
最新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及国家强制性条文实施手册
第一章 工程项目成本管理概述
第二章 项目成本预测与成本决策
第三章 项目成本计划
第四章 项目成本控制
第五章 项目成本核算
第六章 项目成本分析与考核
第七章 项目造价管理
第十三篇项目资源管理规范
最新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及国家强制性条文实施手册
第一章 概述
第二章 施工项目人力资源的管理
第三章 施工项目材料的管理
第四章 施工项目机械设备的管理
第五章 施工项目的技术管理
第六章 施工项目的资金管理
第十四篇工程项目信息管理规范
最新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及国家强制性条文实施手册
第一章 概述
第二章 工程项目报告系统
第三章 工程项目管理信息系统
第四章 工程项目文档管理
第五章 项目管理中的软信息
第十五篇工程项目风险管理规范
最新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及国家强制性条文实施手册
第一章 风险管理概述
第二章 风险识别
第三章 风险评估
第四章 风险应对计划
第五章 风险监控
第六章 工程保险
第七章 工程担保
第十六篇项目沟通管理规范
最新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及国家强制性条文实施手册
第一章 沟通管理基础知识
第二章 项目沟通计划
第三章 项目沟通控制
第四章 项目跨文化沟通
第五章 项目的组织行为
第六章 项目中几种重要的沟通
第七章 项目沟通障碍和冲突管理
第八章 项目手册
第十七篇项目收尾管理规范
最新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及国家强制性条文实施手册
第一章 项目收尾
第二章 项目竣工验收与项目交接
第三章 项目竣工结算与项目清算
第四章 竣工项目的回访与保修
第五章 建筑施工项目管理的量化
第六章 项目管理评估
第七章 绩效评价与人员激励
第八章 建筑施工项目管理总结
第十八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制度
最新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及国家强制性条文实施手册
第一章 施工项目管理制度
第二章 施工项目岗位职责
第三章 施工项目安全责任制
第四章 主要施工机械操作规程
第五章 施工操作人员岗前须知
2..《最新电力工程施工安全工作规程与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规程及国家强制性条文实施手册》
第一篇电力工程安全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电力工程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
第三章 电力工程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
第四章 电力工程线路运行和维护
第五章 电力工程邻近带电导线的工作规秸
第六章 电力工程一般安全措施
第七章 电力工程配电设备上的工作规程
第八章 电力工程带电作业
第九章 电力工程施工机具和安全工器具
的使用、保管、检查和试验
第十章 电力电缆工作
第二篇最新电力工程建设施工与描
术管理
第1章 电力施工管理
1.1施工准备
1 2施工计划管理
1.3施工协调
第2章 电力施工组织设计
1 1施工组织设计的任务.骗制依据和原月
1.2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内容
1 3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审与贯彻
第3童 电力工程质量管理
1.1概述
1.2施1质量检验
1 3火电机组与输变电工程的达标投产
1 4工程质量奖
1 5质量管理(Qc)小组
第4章 电力施工技术管理 ’
1 1施工技术管理的基础工作
1.2施工技术管理制度
第5章 电力工程监理
1 1概述
1 2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
第6章 电力工程竣工技术资料与档案
管理
1.1概述
1.2竣工技术资料的编制
1 3竣工技术档案资料的整理与保管
1 4工程竣工技术档案资料保管期限
第7章 电力计量管理
1.1概述
1 2计量技术管理与计量检定
1 3计量认证
第8章 电力标准化
1 1概述
1 2技术标准
1 3管理标准
1 1工作标癯
第9章 电力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
1.1概述
1.2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能检验
1.3锅炉压力容器的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
第10章 电力竣工验收与启动验收
1.1火力发电厂基拳建设工程的启动验收
与竣1验收
1 2送变电基本建设工程的启动验收
1 3竣工图的编制
l{工程总结
1.5工程质量回访
第1^章 电力质量体系
1 l概速
l 2电力施工企业质量体系的建立
1 3质量体系文件的鳊制
1 4质量体系认证
第1 2章 安全技术管理
1.1概述
1 2安全技术管理
1 3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
1 4职业安奎健康管理体系认证
第13章 电力施工机械技术管理
1.1概述
1 2施1机械技术管理
第14誊 电力建设施工技术的发展
1 1我国火电施工技术的发展
1 2我国莲变电施工技术的发展
第三篇电力工程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
评定规程土建工程(条文说明)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总则
4 质量验收及评定范围
5 通用标准
6 热力系统土建工程施工验收及评
定规程条文说明
7 燃料供应系统土建工程施工验收
及评定规程条文说明
8 除灰渣系统土建工程施工验收及
评定规程条文说明
9 供水及水处理系统土建工程施工验
收及评定规程条文说明
10 电气系统土建工程施工验收及评
定规程条文说明
第四篇电力建设施工、验收及质量
验评标准
第揶舟迪111l1
第一二部分离慷也:{:}施T质:矗椅验
高压电器施工质量检验(条文说明)
第一三郎分1U』1尘幢器、油浸1l乜抗器、互感器
施l‘顷鲢碱验
第叫部分10:线裟R施T=质量检验
第,1部分lU缆线路施l:质毓榆验
第六部分接地犍什施l:质量检验
第L*15分旋转lU桃施1:质齄检验
第八郑分船.枷及二次111路接线施r质量
榆验
第『L部分蒂lU池施1.厩;在检验
第1‘部分35kV硬以下架巾电山线路施r腼
毓榆验
第l‘·部分 1U梯1u‘L犍什施l:质量检验
第l‘_二郭分 低UlU器施11质量检验
笫1’二部分 电山变流15}备施1:质量检验
第1‘叫部分 起最机1U气鞋计施l:质量检验
第l‘K部分 爆炸硬火灾危1艟环境电气装髑
第l‘六郝分 1 kV殷以F^d线T氍施下质量
榆验
第卜L部分 1U’Cllc}州犍胃施r质艟榆验
第五篇 电力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电力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火力发电工
程部分)
电力工程竣工图文件编制规定
电力工程竣工图文件编制规定(条文说明)
电力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气输变
电工程部分)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二部分架空电力线路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二部分架空电力
线路(条文说明)
1 1 0。500kV架空送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353号
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电力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力发电
殛新能源工程部分)
水电水利工程边坡工程地质勘察技术规程
水电水利工程边坡工程地质勘察技术规程
(条文说明)
标称电压高于1 000V架空线路绝缘子使用
导则第二部分直流系统用瓷或玻璃绝缘子
变电站通信网络和系统第二部分术语
现场绝缘试验实施导则
绝缘电阻、吸收比和极化指数试验
直流高电压试验
介质损耗因数试验
交流耐压试验
避雷器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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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建设电力工程审批程序

I、项目审批程序的规定

1、不论何种形式的集资项目,均应符合所在电网的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分别纳入国家或地方建设计划,按基建程序办事;有关工程项目的项目建设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凡与水电部合资建设的项目,由电力部门按水电部规定的职责编报和审批。凡地方或部门投资在水电部所属电厂内扩建的项目,由地方或部门与水电部商定后,共同上报项目建设书和设计任务书。凡全部由地方、部门和企业集资建设的项目由主管地方和主管部门编制,并经有关电管局,省局同意后,上报国家计委,并抄送水电部。

2、为了鼓励集资办电,国家计委已明确,地方集资部分不挤占地方投资计划指标,由国家计委另行安排指标。
(水利电力部印发《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集资办电和实行多种电价的暂行规定中有关集资办电部分的试行办法》的通知(86)水电计字第73号1986年4月17日)

一、 发电配套送出工程,凡接入电网的,其设计任务书的上报和审批,不论何种投资渠道(包括国家投资、华能投资、地方投资、部门投资、企业投资及新力公司投资等)均按以下程序:

1、发电配套送出工程的设计任务书,在发电配套送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经电力规划设计总院、电管局、省局组织审查后,均由电管局、省局负责编制报能源部。
发电配套送出工程设计任务书的上报,原则上应与发电工程同步,建设周期较长的大型发电工程或涉及电网结构有重大改变的配套送出工程设计任务书,不能同步上报时,应在发电工程开工前上报,个别确有困难的,经部同意后可在工程开工后报出。

2、电管局、省局上报的发电配套送出工程设计任务书,要分别抄报,抄送发电项目的和投资单位(包括项目所在地方主管部门),并请各投资单位对送出工程的内容、投资额及投资分摊、贷款方式等要及时提出书面意见报部。

3、部根据各电管局、省局上报的任务书和各投资单位的意见进行审批。按国家现行规定,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配套送出工程由部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计委审批,220千伏配套送出工程由能源部审批。110千伏以下配套送出工程由电管局、省局审批。

二、不属于电厂配套送出的,如为解决某个供电地区用电或为某大用户供电的送变电工程设计任务书,也按国家现行规定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由电管局、省局报部,经部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计委审批。220千伏工程设计任务书由电管局、省局报部审批。110千伏及以下工程任务书由电管局、省局(或省、市、自治区计委)审批。

三、为解决电气化铁路供电送变电项目,在铁路部门正式提出负荷资料和用电申请报告后,由电管局、省局编制供电工程设计任务书报能源部。涉及33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工程设计任务书仍由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国家计委审批。220千伏及以下工程设计任务书由部审批。

四、上述发电配套送出,电网送变电及电铁等供电工程的设计任务书,华北、东北、华东、华中、西北电网所辖的地区,由省电力局报电管局,经电管局初审后报部,其它则由省电力局直接报部。

五、为了加强宏观管理、严格控制新开工规模,搞好电网的安全经济运行,发电配套送出及电网送变电工程、电铁供电工程等应按批准的工程设计任务书内容安排计划,凡设计任务书未经审批的项目或涉及工程设计任务书内容变动的项目,一律不准列入年度建设计划和进行设备预安排。需要采购国外设备的项目,必须取得能源部的签证意见后,才能对外开展工作。

(能源部《关于重申发电厂配套送出及电网送变电工程设计任务书审批权限的通知》能源计[1989]956号)

一、放宽审批权限和简化审批手续

(一)煤炭、石油、石油化工、冶金(钢铁)、有色金属、铁道和电力七个包干部门。

1、凡已列入国家“七五”计划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预备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其项目建设书仍由国家计委审批;设计任务书尚未审批的,改由各包干部门在国家“七五”计划已确定的基本建设投资和技术改造投资总额内自行审批,报国家计委(技术改造项目同时报国家经委)备案。建设项目的外部协作配合条件(包括能源、原材料的供应和运力安排等)以及技术改造项目需要的银行贷款,均由各包干部门自行落实。国家“七五”计划内建设项目需要增加的投资和在计划外增加项目需要的投资,各包干部门可以在项目之间调剂或自行筹措,国家不再增加投资。部门自行筹措资金增加项目,要报国家备案。

如果建设项目的投资和能源、交通、原材料等外部条件不落实,包干部门可以自行削减新上项目和推迟一部分建设项目的进度;凡影响“七五”计划投入产出包干任务和新增生产能力计划的,应报国务院批准。

对列入国家“七五”前期工作计划,主要在“八五”期间建设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其项目建设书和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2、各包干部门在安排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年度计划时,可以按照国家“七五”计划规定的建设项目、新增生产能力、投入产出包干任务和其他建设要求,在国家核定的分资金渠道的年度计划投资规模内,对所有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投资进行自主安排。其中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经国家计委按系统工程的要求进行综合平衡和审核后,纳入国家年度计划。各包干部门应多安排扩大本行业短线产品生产能力和发挥现有企业生产潜力的建设,压缩非生产性建设和其他建设;对于本部门或其他部门的重点建设项目所急需的配合工程及其投资,都必须认真安排。对新开工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要严格控制。

3、各包干部门在年度计划执行中,为了加快重点建设项目的进度,多增加短线产品生产能力,需要大项目之间调整投资的,可以按资金渠道自行调整;需要增加投资的,可以自行筹措资金,由国家计委报经国务院批准,另加投资计划指标。

(二)非包干部门

1、 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批权限,按原有规定执行。

2、 在年度计划的安排中,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由国家计委按项目核定投资;小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在国家计委核定的投资总规模内,由部门自行安排。
改建、扩建项目同时使用基本建设投资和技术改造资金的,企业可以将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两种资金捆在一起使用,但应分别纳入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的投资计划规模,并分别进行统计。

3、在年度计划执行中,为确保计划投产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按合理工期组织施工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所要投资,部门可以在大中型项目之间按照资金渠道调整投资,不需报国家计委审批。技术改造投资,在确保国家重点支持的项目所需投资后,部门可以在项目之间按资金渠道调整投资。

(三)地方项目

1、 由地方投资安排的地方院校、医院及其他文教卫生事业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其项目建设书和设计任务书均不再报国家计委审批,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计委审批,同时抄报国家计委和有关部门备案。

2、 在年度计划的安排中,地方大中型项目和小型项目的基本建设投资,由地方在国家按资金渠道核定的投资规模内,根据国家确定的投资方向和投资政策,自主安排。在安排时,要注意加强农业、能源、交通和原材料工业的建设,压缩一般加工工业和非生产性的建设,严格控制办公楼、宾馆和各种“中心”、休养所以及“一条街”之类的建设。地方分成留用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必须按国家规定用于能源、交通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的投资,由地方在国家核定的投资规模内,自主进行安排。在安排中,要注意调整投资结构,提高用于能源、交通和原材料工业投资的比重,增加用于提高产品质量、降低能源和原材料消耗、加强综合利用的投资,减少一般加工工业的投资;不搞长线产品和消耗高、技术落后的项目。

(四)计划单列的大型联合企业和基本建设集团项目

1、大型联合企业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基本建设集团项目,凡已经国务院或国家计委审查批准设计任务书或总体规划的,其中的单项工程,在国家批准的总投资范围内,不再报批。由企业或集团自行办理,报国家计委和有关部门、有关地方备案。但使用国家外汇和国家统借外资的项目以及国家指定的项目,仍需按规定报批。

2、在年度计划安排中,大型联合企业和集团项目的单项工程投资,在国家“七五”计划和年度计划确定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投资规模内,由企业或集团自主安排。

3、 国家重点支持的大中型骨干企业,其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的单项工程的审批和年度投资的安排,可以照上述规定办理。

(五)横向联合投资项目
企业横向联合投资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凡资金自行筹措,能源、原材料、设备以及投产后的产供销、动力、运力等能够自行落实,而且已经与有关部门、地方、企业签订了合同,不需要国家安排的,国家计委只负责审批项目建议书;其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等,均由有关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计委(建委)审批,抄报国家计委和有关部门备案。何时开工建设,由国家在年度计划中确定。小型项目的审批手续。由各部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国务院《关于放宽固定资产投资审批权限和简化审批手续的通知》国发(1987)23号)

第三章 火电

一、中央投资(含多方集资)的火电(包括热电联产)项目审批程序
电管局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使用国家基建基金、银行贷款、煤代油和节能专项资金、利用外资以及与地方合资的项目,华能(集团)公司、新力能源开发公司等筹资(水电、核电及送变电工程均同)的大中型及限额以上工程项目,按以下办法审批:

1、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定项目外,一般由管理局、直属电力局(不属于华北、东北、华东、华中、西北电管局管理辖的省电力局,下同)负责审批(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参加)。由电管局、省电力局编报项目建议书,主报能源部抄报有关电管局、省市计委。经电管局、省市计委提出意见报能源部,由能源部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计委审批。

2、可行性研究报告,凡规划容量在80万千瓦及以上,或单机容量30万行瓦及以上,以及未达到上述规模但采用进口机组的工程,由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审批;小于上述容量的工程由电管局、直属省电力局审批。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通过后,由电管局、省电力局组织有关单位编制设计任务书,(利用外资的项目为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能源部,同时抄送有关电管局、省市计委及投资各方,对投资安排提出意见,再由能源部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计委审批。
3、初步设计,凡设计容量在80万千瓦及以上,或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以及未达到上述规模但采用进口机组的工程,由电力规划设计总院组织各投资方审查,报能源部审批。小于上述容量的工程,由电管局、直属电力局与各投资方委托具有能源部认可资格的咨询公司进行审查,报能源部审批。

二、地方或其他部门的大中型及限额以上项目,按以下程序审批:

4、 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可委托由能源部认可的具有资格的咨询公司审查,并经电管局、电力局提出意见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或部门批准;由业主单位编制项目建设书,先由电管局、直属电力局提出审查意见,省计委(地方项目)或国务院主管部门(部门项目)报能源部并抄报国家计委;由能源部初审后,报国家计委审批,

5、 行性研究报告,凡规划容量80万千瓦及以上,或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工程,以及未达到上述规模但采用进口机组的工程,应由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审批;小于上述容量的工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或主管部门批准。由业主单位编制设计任务书,在各电管局或直属电力局提出审查意见后,由省计委或国务院主管部门报能源部,由能源部提初审意见报国家计委审批。

6、 初步设计,凡设计容量为80万千瓦及以上,或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以及未达到上述规模但采用进口机组的工程,由电力规划设计总院组织各投资方审查;小于上述容量的工程,由电管局、直属省电力局会同各投资方委托有资格的咨询公司审查,报能源部审批。
凡符合国家能源方针和总体能源规划,不接入国家电力系统,不需要国家解决燃料供应,不占用国家铁路运输能力,并纳入地方建设规模的项目,其设计任务书和初步设计,可由部门或省计委自行审批,报能源部备案,并抄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和有关电管局。

三、上述初步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以及项目建设书、设计任务书,属于发电工程的应包括相应的配套输变电工程;属于热电联产的工程应包括供热和相应的输变电工程的有关内容及相应的外部条件。

第四章 水电

1、以发电为主的重要江河、河段、国际河流、跨省(区)河流的水电专业规划,由能源部或由能源部委托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审查,报国务院批准。省内中小河流水电专业规划,由省计委会同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审查,省人民政府批准,报能源部备案。

2、大中型及限额以上水电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水利、航运等工程上的水电站),由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组织省计委、电力局、电管局、水利厅(局)等单位审查,能源部审批。其中地方或部门投资的10万千瓦以下中型水电站,由省级政府负责组织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和电力、水利、水电部门审查后批准,并报能源部核备。
小型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或部门委托电管局、电力局审查、先送电管局、直属省电力局提出意见,由省计委或部门批准,报能源部备案。

3、大中型及限额以上水电工程的项目建设书和设计任务书原则上按类似于火电工程的程序上报审批,但考虑到水电工程的特殊性,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简化报批程序,若一次编报设计任务书,则其程序可按照项目建设书的报批程序办理。

4、大中型及限额以上水电工程初步设计,由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组织各投资方审查,能源部审批;如投资方尚未明确,可由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组织有关单位审查,能源部审批,其中:地方或部门投资的10万千瓦以下中型水电工程项目,由省(区、市)计委或有关部门会同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组织审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地方项目)或国务院有关部门(部门项目)审批,报能源部备案,同时抄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和有关电管局。
大中型及限额以上水电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时,应邀请所在省有关部门和有关电力局、电管局参加。
小型水电站的初步设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或部门委托电管局、电力局组织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或部门审批,报能源部备案,同时抄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和有关电管局。

第六章 送变电

一、电厂(包括火电、水电、核电)接入系统及配套送出工程项目的审批程序

1、 电厂接入系统及配套送出工程(包括220千伏及以上电压的送变电工程和相应的系统通讯、自动化设施等),应与电厂可行性研究同时审查。

2、 凡规划容量80万千瓦及以上,或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以及未达到上述规模但采用进口机组的水、电、核电厂接入系统及配套送出工程,由电力规划设计总院会同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等单位代部审查。小于上述容量的,由电管局或直属电力局审查报部。

3、 电厂接入系统及配套送出工程的初步设计,可与电厂初步设计分开审查。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的送变电工程,由电力规划设计总院代部组织各投资方审查;220千伏及以下电压的送变电工程,由电管局、直属电力局审查,中央参与投资的项目,由能源部或能源部授权单位审批;地方或其他部门项目,由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按照电力行业规划审批,报能源部核备,抄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电管局、电力局和电力规划设计总院。

4、 不接入国家电力系统的电厂配套送出工程,可由部门或地方计委自行审批,报能源部核备,抄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电管局、电力局和电力规划设计总院。

二、联网送变电工程,地区和大用户送变电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凡电压在330千伏及以上的,由电力规划设计总院代部审查,220千伏及以下的,由电管局、直属电力局审查,审批程序按本章第一项规定办理。

三、电厂配套送出及电网送变电工程设计任务书的审批权限,按能源部能源计[1989]956号文规定办理。
(能源部《关于颁发“电力、煤炭工业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的规定”的通知》,能源计[1989]1159号,1989年12月2日)

2、核电站的建设项目一般均为国家重点项目,因此,必须纳入国家计划,由国家统一规划、立项建设。

3、核电站的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附有电力部核电站厂址评审组的预评审意见,才能上报电力部。经电力部会同中国核工业总公司组织审查后,由电力部批准。

4、项目建议书应根据批准的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业主单位或企业法人负责编报。项目建议书上报前需征求所在省(市)政府、电力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电力部,抄报国家计委。由电力部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计委审批。

5、可行性研究报告报电力部。其中有关厂址核安全部分报国家核安全局审批。本阶段《选址阶段》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由电力部会同中国核工业总公司提出预评审意见,报国家环保局审查批准;电力部在接到国家环保局、国家核安全局关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和厂址核安全部分的审批意见后,会同中国核工业总公司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查,由电力部批准。

6、可行性研究报告书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业主单位负责编报。在上报前需征求所在省(市)政府、电力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电力部,抄报国家计委。由电力部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计委审批。

7、初步设计报电力部。本阶段(设计阶段)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由电力部会同中国核工业总公司提出预评审意见,报国家环保局审查批准。电力部在接到国家环保局的审批意见后,会同中国核工业总公司和业主单位组织审查,由电力部批准,报国家计委备案。

⑷ 电力工程项目招投标与索赔管理的论文,八千字以上

掌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与投标的要求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
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30号,下同)颁发于2003年3月8日,自2003年5
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分为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第三章投标,第四章开标,评标和
定标,第五章法律责任等共92条。该办法对于水利工程建设是《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
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的配套文件,同时也是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
标投标方面的具体实施文件。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分公开招
标和邀请招标,特殊情况也可不招标。
一、施工招标的程序要求
(一)公告发布
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
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
日。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
请书后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二)资格审查
1.资格审查的分类
招标人可以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
审。招标人不得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进行资格审查。
2.资格审查的内容
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
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3)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4)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3.资格审查时投标人应按规定回避的情形:
(1)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
何附属机构(单位)。
(三)备选投标方案 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投标文件外,提交备选投标方
案,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作出说明,并提出相应的评审和比较办法。
(四)技术标准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标
准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不得
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
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
的字样。
(五)现场踏勘和投标预备会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向其介绍工程场地
和相关环境的有关情况。投标人依据招标人介绍情况作出的判断和决策,由投标人自行负
责。招标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部分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
对于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或召开投
标预备会的方式解答,但需同时将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解
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二、投标的基本要求
(一)资格限制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
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
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
(二)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
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在开标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
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
少于三个的,属于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三)串标限制
为了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维护公平竞争,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经营者的合法权
益,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
行为的暂行规定。根据这一规定,串标指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或者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采
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排挤竞争对手或者损害招标人利益的行为。串
标包括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和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四)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
以他人名义投标,指投标人挂靠其他施工单位,或从其他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
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或者由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
和签字等行为。1F420035掌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开标、评标与中标的要求
一、施工开标的基本要求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水利水电建设项目施工开标应当在招标文
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
地点。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3.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未出席开标会的。
二、施工评标和中标的基本要求
1.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
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
除外;
(4)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6)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2.评标委员会在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报价评估时,除招标文件另
有约定外,应当按下述原则进行修正:
(1)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2)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
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按上述原则调整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
3.投标文件中没有列人的价格和优惠条件在评标时不予考虑。对于投标人提交的优
越于招标文件中技术标准的备选投标方案所产生的附加收益,不得考虑进评标价中。符合
招标文件的基本技术要求且评标价最低或综合评分最高的投标人,其所提交的备选方案方
可予以考虑。
4.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或其他违背中标人意
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
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
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5.对于不具备分包条件或者不符合分包规定的,招标人有权在签订合同或者中标人
提出分包要求时予以拒绝。发现中标人转包或违法分包时,可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
可终止合同,并报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处。监督人员和有关行政部门发现中标人违反合
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应当要求中标人改正,或者告知招标人要求其改正;对于
拒不改正的,应当报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处。1F420036掌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与管理的内容
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明确行政监督权利和义务,规范
行政监督行为,完善行政监督机制,维护招标投标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法》、《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办发
[2000] 34号)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等法律、规
章的要求,水利部颁发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暂行规定》(水建管
[2006] 38号)共19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所规
定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
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活动都必须按照该规定执行。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
标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自觉接受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
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是指对于招标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
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
按照国家的有关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受理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投诉。
一、监督权限分工
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暂行规定》,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
流域机构是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部门。中央项目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
按项目管理权限实施行政监督;地方项目由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监督。项目水行
政主管部门是指项目在业务或行政上的直接主管部门。按照管辖权限,上级水行政主管部
门可以指导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行政监督工作;流域机构可以指导本流域内地方水
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行政监督工作。
二、监督内容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一般采取事前报告、事中监督和事后备案
的方式进行。行政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对招标准备工作、资格审查(含预审和后审)、开
标、评标、定标过程和程序进行监督。
(一)对招标准备工作的监督
1.招标工作应具备的条件是否满足有关规定和要求;
2.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分标方案、招标计划安排、对投标人资质(资格)要求、
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以及开标、评标工作具体安排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招标公告的内容、发布方式及媒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招标文件(含资格审查文件)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二)对资格审查(含预审和后审)的监督
1.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资格条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和有关规定;
2.招标人或其代理人是否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仍在处罚期限内或在工程质量、
安全生产和信用等方面存在劣迹进行审查;
3.是否存在歧视、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行为。
(三)对开标的监督
1.开标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对设有标底的,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当场公布; 3.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是否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公开。
(四)对评标的监督
1.评标专家抽取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评标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评标方法、标准是否与招标文件一致;
4.招标人或其代理人是否向评标委员会提交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下载的所有投
标人的信用档案资料;
5.评标报告的讨论及通过、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及其排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五)对定标的监督
1.定标原则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
2.定标的时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实施行政监督对招标人的行为要求
为了便于行政监督部门实施有效监督,招标人应遵从如下要求:
1.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信息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报告(含招标文件),行政监
督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法违规的内容时,应当在开标前责令招标人修改。
2.招标人或其代理人在开标前,须提前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开标的具体时间、地点,
行政监督部门可以派人到现场监督开标活动。
3.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最早在评标开始前48小时内,由招标人或其代理人从符合有
关规定的评标专家名册中随机抽取,行政监督部门可以派人进行现场监督。行政监督部门
可以派人对评标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招标人必须按照有利于保密的原则选定评标地点,
所有参与评标工作的人员获知评审项目、评审内容和评审地点后,不得与外界进行信息
联络。
4.在确定中标人后巧日内,招标人须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
告。报告的内容和格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行政监督处理措施
对发现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经所在行政监督部门同意,监督人员应及
时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具体要求有:
1.在开标过程中,发现严重违规行为时,监督人员有权要求招标人暂停开标或依法
宣布开标结果无效。
2.在评标过程中,监督人员有权检查评委的打分结果,必要时可要求评委对有疑间
的打分予以解释。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和相关工作人员有违规行为时,监督人员有权取消
违规人员的评标资格和相关人员的工作。如有严重违规行为,有权要求招标人或评标委员
会中止或取消评标活动,另行组织评标或做出评标结果无效的决定。
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督人员可以要求招标人重新招标。
(1)未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招标的;
(2)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内接受的投标文件不足三家的;
(3)在开标过程中出现无效标、废标,使得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4)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否决所有投标的;
(5)招标人编制的标底出现严重问题的; (6)在招标过程中出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1F420037了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招标投标的要求
为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管理招标投标活动,根据《水利工程
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特
点,水利部于2003年颁发并实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
办法》(水建管[2002] 585号),该办法分为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第三章投标,第
四章评标标准与方法,第五章开标、评标和中标以及第六章附则等共计70条。水利工程
重要设备、材料的招标投标工作还需遵照《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05年3
月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令
第27号)执行。
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特有含义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是指项目重要设备、材料的一次性
采购。
(一)重要设备
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通常有以下几类:
1.直接用于项目永久性工程的机电设备、自动化设备、金属结构及设备、试验设备、
原型观测和测量仪器设备等;
2.使用项目资金购置的用于本项目施工的各种施工设备、施工机械和施工车辆等;
3.使用项目资金购置的服务于本项目的办公设备、通信设备、电气设备、医疗设备、
环保设备、交通运输车辆和生活设施设备等。
(二)重要材料
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重要材料,如钢材、水泥、粉煤灰、硅粉、抗磨材料等;用于项
目数量大的消耗材料,如油品、木材、民用爆破材料等。
施工、设计和监理单位使用项目资金采购重要设备、材料时,按照与项目法人签订的
合同办理。
二、项目法人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招标投标的基本要求
项目法人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是工程货物招标中最重要的活动,需满足以下
要求。
(一)设备材料招标的条件
根据有关规定,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未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
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以
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总承包中标人和
招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双方当事人的风险和责任承担由合同约定。
(二)资格审查注意事项
招标人对投标进行资格审查时应注意:
1.投标人必须是生产企业、成套设备供应商、经销企业或企业联合体,投标人必须
具有承担招标文件规定的设备、材料质量责任的能力。
2.采购重要的水利专用设备时,投标人必须有水利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或生产(使用)许可证。
3.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
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
4.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应
作废标处理。
(三)评标要求
技术简单或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统一的货物,一般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
价法进行评标。技术复杂或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难以统一的货物,一般采用综
合评估法进行评标。最低投标价不得低于成本。
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合同价格应当控制在批准的概算投资范围内;确需超
出范围的,应当在中标合同签订前,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查同意。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根据
招标的实际情况,及时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项目审批部门不予批准的,招标人
应当自行平衡超出的概算。
1F420038了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的要求
为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
理规定》(水利部第14号令)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特点,水利部于
2003年颁发并实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建管「2002」 587
号)。该办法分为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第三章投标,第四章评标标准与方法,第五
章开标、评标和中标以及第六章附则,共计74条。
原则上,项目施工监理招标应在相应的工程施工、设备和材料招标活动开始前完成。
根据有关规定,水利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应满足如下要求。
一、关于分标的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一般不宜分标。如若分标,各监理标的监理合同估算价应
当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项目监理分标的原则是应当有利于管理和竞争,有利于保证监
理工作的连续性和相对独立性,避免相互交叉和干扰,造成监理责任不清。
二、关于投标人须知的规定
投标人须知应当包括:招标项目概况,监理范围、内容和监理服务期,招标人提供的
现场工作及生活条件(包括交通、通信、住宿等)和试验检测条件,对投标人和现场监理人
员的要求,投标人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提交投标
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开标日程安排,投标有效期等。

⑸ 电网工程项目投资计划表都有哪些字段

1、重大网络工程
2、健康养老
3、生态环保清洁能源
4、粮食水利
5、油气
6、交通
7、矿产

发改委推七个重大工程包 八大受益板块全解析

网易财经12月4日讯 国家发改委今天上午举办了题为“加快推进信息电网油气等重大网络、清洁能源、油气及矿产资源保障等重大工程建设”的新闻发布会,国家发改委秘书长李朴民、高技术司司长綦成元、投资司副司长罗国三等出席了发布会,并回答了记者提问。
发改委秘书长李朴民介绍了“加快推进信息电网油气等重大网络、清洁能源、油气及矿产资源保障等重大工程建设”相关情况,并强调加强重大工程建设,积极推进七个重大工程包(注:粮食水利、交通、生态环保、健康养老等4个工程包的情况已在发改委上周的发布会上公布),离不开社会资本的积极参与,国家将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参与建设。其中包括了沿海核电工程。网易财经梳理了这七个重大工程包所涉及的概念板块,以飨读者。
第一个是信息电网油气等重大网络工程包。这个工程包主要有三方面内容:一是加快国家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坚持市场化原则,鼓励社会投资参与建设,同时,国家对中西部、农村等基础条件薄弱地区,将安排一定的补助资金,引导带动地方、企业加大投资力度,适度超前发展。二是加快跨区输电、区域主干电网、城市电网和农村电网建设,增强综合供电能力。将建设一批远距离、跨区输电通道,基本满足京津冀鲁、长三角、珠三角地区2020年前的接受外来电力需要,以及水电基地、风电集中开发区跨区外送电力需要。三是加快油气管网和储存设施建设,保障油气资源安全有效供应。

⑹ 电力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中资金需求计划怎样编制

工程项目资金需求计划编制规定

1.编制责任人员
组织人:项目经理。
编写:项目经理部造价专责,土建、电气、线路技术专责协助收集资料、整理出版。
校核:项目经理。
批准:公司分管领导。
2.编制时间及时限
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大纲》批准后21日内完成,或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大纲》和承包商的《施工组织设计》批准后,工程项目《批准概算书》收到后21日内完成。
一个输变电工程项目涉及多个子项目的应分别编制并汇总。
3.基本要求
根据批准的承包商《施工组织设计》中的网络计划、《批准概算书》以及承包合同为基础,以月、季、年为单位,分别计算开工后(含施工准备工程)每月、季、年的资金需求。
资金需求计划是《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规划》的一部分。
工程开工后,以下一个月的施工计划为基础,编制下一个月的资金需求计划,并不断滚动。

⑺ 电力工程施工方案优化探讨!!急

样本如下:项目业主作为工程的直接管理者和受益人,要对项目策划、集资、建设、运营、还贷、资产保值等全过程负责,始终以提高电站整体经济效益为目标,控制好工程质量、工程造价与工期,这就决定了业主的作用和地位。关公凹水电站在工程建设初期即组建了精干的项目法人,依照现代企业制度成立了业主单位——福建省清流关公凹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关公凹电力有限公司),并切实履行业主责任,使得企业拥有足够的自主权,可以按照工程的实际进展情况及投资完成情况,合理调配资金,及时决策处理工程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并敢于采用新技术、新工艺,以保证工程建设的高质量、高速度,使关公凹水电站按时建成投产发电。

⑻ 国家电网停电施工计划书

停电检修作业停电计划是由你所在当地的供电公司负责通知或通告。至于停电施工计划书样本,全国也不一定完全统一模式。主要记载停电时间、地点、(变压器、分支线)作业项目内容、送电时间,工程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等。 一般要提前五至七天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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