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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墙体宣传

发布时间:2021-12-23 06:42:24

Ⅰ 公司新产品新型背景墙材料,石塑线条等,各位大侠指点一下采用什么网络方式宣传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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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睢县国土资源局

睢县位于商丘市西部,东、南与宁陵、柘城、太康三县毗邻,西、北与杞县、民权县接壤;辖8镇12乡,总面积926平方公里,人口85万人。

张友峰 党组书记、局长

杨孝生 党组副书记、副局长

方其红 党组成员、副局长

李保刚 党组成员、副局长

杨广祥 党组成员、副局长

汤本敬 党组成员、副局长

樊明珠 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女)

王森 党组成员、监察大队队长

徐照会 副主任科员、办公室主任

张友峰简介:汉族,1971年5月出生,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人,中共党员,本科学历。1991年9月~1995年7月就读于河南农业大学植物保护学院;1995年10月~1998年3月,任商丘市睢阳区新城办事处土地管理所土地管理员;1998年3月~1999年6月,任商丘市睢阳区新城办事处土地管理所所长兼新城办事处团委书记;1999年6月~2001年5月,任新城土地管理所所长;2001年6月~2004年7月,任商丘市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副局长;2004年7月~2007年12月,任商丘市国土资源局用地审批科主持工作;2007年12月至今,任睢县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

【机构设置】睢县国土资源局共有干部职工153人,内设办公室、人事股、财务股、地籍测绘股、用地审批股、规划耕保股、土地利用股、监督监察股、纪检监察室、宣传教育股10个股(室);下设信访大队、地产交易中心、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土地开发复垦中心、土地测绘队、信息中心、窗口办、土地评估事务所等8个事业单位和1个二级机构(国土资源监察大队);辖城关、城郊、董店、涧岗4个监察中队,周堂、孙聚寨、河堤、平岗、长岗5个国土资源中心所,尚屯、西陵寺、蓼堤、匡城、尤吉屯、河集6个国土资源所。

【土地资源】睢县土地总面积92071.2公顷。其中,农用地72417.786公顷(其中,耕地66693.626公顷),建设用地16238.98公顷,未利用地1093.1666公顷。

【耕地保护】2010年,突出强化了各乡(镇)人民政府的耕地保护责任。同时印发了《睢县耕地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睢县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方案》、《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企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和《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做好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选定了20个重点局委分包乡镇,并对各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在耕地保护工作中“做什么、怎么做”提出了明确要求。同时联合住建、公安、监察、工商、税务、电力等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建立了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联合执法体制。大力开展土地综合整治及补充耕地工作,全县完成补充耕地5620亩。大力开展土地整理工作,尤吉屯乡等两个乡镇土地整理项目顺利竣工并申请验收;睢县涧岗等两个乡土地整理项目工程进展顺利,基本完工;2010年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项目的可研、规划设计编制工作已完成并报省厅审批。对全县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实行动态巡视监管,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五不准”和六项管护制度。耕地占补平衡目标得到了充分落实,全县基本农田面积连续10年稳定在57167公顷以上。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2010年,大力开展了省级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进展情况良好,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其中,周堂镇丁营村已在规划区新建住宅146户,新村规模初步形成;完成旧村拆迁41户,整理出耕地58亩;整合土地整理资金200余万元,实施了部分道路、地埋水管、地埋低压线等农用地整理工程;整合危房改造资金84万元,建成了一期安置周转房25套、二期周转房6套。潮庄镇胡寺中心村修建了新村道路3公里;完成了村庄南侧河道治理和新村排水、景观建设的基础工作;夏邑现场会后完成了43户农民住宅建设,另有24户住宅正在建设中;建设完成了68间老年公寓(过渡房),另52间正在建设当中。蓼堤镇龙王店社区已建成商业街两侧房屋66间;高五层、投资150万元的教学楼已建起一层;4条总长度991米(建设长度1982米)的商业大街已初具雏形,两侧商铺建设已挖好地基;105户社区住宅已开工建设;投资60万元的老年公寓和困难户过渡房工程正在备料;整治复垦旧村土地200余亩。涧岗乡黄大庄中心村利用土地整理资金进行了耕地内的土地平整、田间道路修建、机井泵房配套、灌溉管网建设、电力设施配套和新村规划区三横四纵主次干道路及排水管道建设;迁移坟墓87座,拆迁房屋112间,建成安置周转房145间,32户新村住宅已完成主体工程,完成旧村复耕80亩。

【国土资源规划管理】2010年,在技术协作单位协助下,顺利完成了县、乡两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联审及报批工作,并获得了商丘市“质量第一”的赞誉。规划修编结合了城市总体规划、产业集聚区规划、村镇体系规划及旅游、交通、水利等多部门专项规划,做到了多规融合。特别是通过努力实现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产业集聚区发展规划和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四规合一”,为县域经济全面协调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为城市建设、产业集聚区建设和新农村建设留下充足的用地空间。

【土地利用管理】根据《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批而未征和征而未供土地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共清理2010年以前批而未征和征而未供土地42宗,面积141.2767公顷,供出36宗,面积93.7262公顷。完成征收实施并移交的国有建设用地当年供地率达90%以上。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引导新上项目首先使用存量土地和闲置土地,盘活存量建设用地5.93公顷。工业集聚区用地严格执行省政府规定的投资强度、绿地率控制要求,严格控制非工艺流程需要的单层工业厂房,鼓励和提倡建设标准化厂房和多层厂房,2010年共建设标准厂房15万平方米。加大了土地收购储备力度,储备建设用地5.04公顷。健全组织,明确职责,切实做好了节约集约模范县(产业集聚区)创建活动。成立了以主管县长陈国生为组长,县发改、监察、财政、国土等相关部门人员为成员的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制订了《睢县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产业集聚区)创建活动工作方案》,除深入企业宣传,提高企业按规划指标用地意识外,还出动流动宣传车对全县各主要干道进行广泛宣传,做到全方位、交叉式覆盖宣传,在全县掀起节约集约模范县创建活动新高潮。全县共“招拍挂”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35宗,面积96.5865公顷,成交总价款32905.7万元。另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2宗,面积0.62公顷,成交价款515.5万元;划拨用地5宗,面积8.3784公顷,划拨价款150万元;合计总成交价款33571.2万元。

【地籍管理】2010年,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要求,做好土地登记工作,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宗地一律不予登记,坚决杜绝通过土地登记使违法用地合法化,切实保证土地登记权属合法、程序到位、主体明确,提高了土地登记的公信力。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563本、集体土地使用证182本。执行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制度,全年为150多人次提供了查询服务。加强测绘管理,开展测绘法规主题宣传活动,对全县地图市场进行了全面清理检查,规范了测绘市场秩序。

2010年,全县农村外业调查和数据库建设全面完成;城区地籍调查和测量工作亦顺利完工,调查测量面积约20平方公里,涉及114个街坊;建制镇调查工作接近尾声,调查面积15.60平方公里,完成了7个街道、67个街坊、11246宗土地及相关地上建筑物的权属调查及地籍测量工作。通过地籍图、宗地图的绘制,地籍调查表的填写及权属证明材料的收集,建立了每一宗土地的完整档案,为提升国土资源部门的管理水平、建立“数字国土”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建设用地管理】2010年,采取规划调整和建设用地申报同步运行的方式,增加人员、争取时间,共完成了8个批次、总面积155.3111公顷的建设用地申报工作,其中包括三个城市批次81.0317公顷、两个城市区位调整23.1039公顷、一个乡镇区位调整8.5165公顷、两个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51.1506公顷,有效地保障了产业集聚区和城市规划区的用地需求。认真执行“两公告一登记”制度,切实维护了失地农民权益。2010年把所有从市局领回的省政府征地批文向被征地乡镇政府、群众分送公示,保护了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增加了征地工作的透明度。

【蓼堤经验】在遏制各类违法违规用地工作中,睢县蓼堤镇推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举措,在实际工作中取得了明显的效果。该做法被称为“蓼堤经验”,得到了全县推广。该镇落实好了四个机制:一是领导责任机制。在全镇推行镇、村两级干部耕地保护责任制。镇党委、政府成立了耕地保护办公室,全镇划分为8个片区,党政班子成员包片,镇干部包村,大学生村干部、村支部书记、村委主任包户。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落实责任制。二是主要领导周巡视机制。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坚持每周二、五两次检查各片区、各村委,实地查验耕地保护工作落实情况,确保各项措施得到全面贯彻落实。三是月奖惩机制。镇党委、政府坚持每月5日之前召开耕地保护工作奖惩兑现大会,对于认真落实耕地保护工作措施、工作成效明显、无违法违规占地行为发生的村委通报表扬,全年无违法违规占地现象发生的村,一次性奖励2000元,年底综合目标考核加3分;对于发生违法违规占地行为,不报告、不制止的,包片领导、包村干部、大学生村干部、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主任每人罚一个月的工资,并取消当年一切评优资格。四是案件查处机制。对各村报告和国土资源所巡查发现的违法违规占地案件,在案件发生的初期,镇政府就组织力量,集中查处,依照《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予以拆除,恢复原貌。通过一手抓宣传教育、一手抓案件查处,全镇广大干部群众依法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法治意识明显提高,仅2010年,全镇就有50多对新婚青年因等待规划审批而自愿选择推迟了婚期,300多户准备建房的农户签订了向新区搬迁的协议。

【执法监察】2010年,进一步与公、检、法等部门加强协调,建立了联动执法、联合办案长效机制,严格依法查处以非法毁耕取土、农村居民违法违规占地建房等为重点的各类土地违法案件。全年共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用地案件140起,有效制止9起,拆除违法建筑2200平方米,复耕土地78.4亩,案件查处率100%,结案率98%,准确率100%。认真做好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共完成了16个卫片监测图班,共计22宗621.22亩土地的现场勘测、核查、分类、登记、造册、制表等工作。共拆除违法建筑物1515平方米,使该县违法占用耕地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下降至2.68%,顺利完成了年度卫片执法任务。运用共同责任机制,采取分片包干的方式,将违规违法建设的发现和制止任务分解到各区片,要求党政班子成员包片,镇干部包村,大学生村干部、村支部书记和村委主任包户,层层落实责任制,对违法违规占地和建设行为早发现、早制止、零报告。严防粘土砖瓦窑厂复燃,加大拆除力度,全县共拆除新建和复燃小粘土砖瓦窑6座,制止了16起吊丝窑、小轮窑的复燃。共抓获非法取土工具(机动车)70余辆(次),大型挖土机20余台,有效遏制了砖瓦窑厂(含新墙材企业)非法取土囤积土源行为的发生,保护了耕地。

【信访工作】2010年,进一步健全信访机构,壮大专业队伍,县局配有专职信访工作人员,各乡镇国土所配有一名信访专干,村级586名土地协管员积极参与土地信访工作,建立起了县、乡、村、组四级信访信息网络。对集体上访和重大、疑难信访案件由局领导包案处理,处理完结后对当事人进行回访,树立为民意识,提高服务水平。构建了“六位一体”信访工作机制(即源头预防、承诺稳访、联合接访、协调处访、信息管访、督查结访),在《中国国土资源报》刊登并推广,取得了良好成效,有力地促进了信访工作。接访中坚持做到“五个一服务”(即“一张笑脸相迎,一盆清水洗尘,一把椅子请坐,一杯热茶暖心,一本政策解难”)。大力推行“一线工作法”,坚持领导在一线指挥,干部在一线工作,问题在一线解决。做到定期排查、日常排查相结合,及时发现、及时化解,突出“早(早发现)、快(快处理)、巧(方法活)”三个字,将信访苗头消除在萌芽状态。

全年共处理上级交办信访案件23起,群众满意率达到了95%以上。共受理土地纠纷案件(因土地纠纷性质的特殊性,包括往年积案)共8起,立案率100%。其中调解成3起,有3起作出处理,2起正在调查程序中。代表政府参加行政诉讼(诉证)11起,全部得到了维持,胜诉率100%。

(徐照会)

Ⅲ 为什么禁止使用突心粘土制作建筑材料

突心粘土制作建筑材料是不牢靠的

Ⅳ 福建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的第二章 鼓励与扶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引进和推广应用工作,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对在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科学技术研究、宣传教育等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新材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和支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技术、工艺和装备的研发,制定新型墙体材料设计及施工技术规范、规程。
第九条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生产企业等加快对新型墙体材料的研究、开发与应用,解决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技术问题,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研究成果的转化。对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新技术与新产品开发及推广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新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有关规定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中给予补助。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符合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在用地、资金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第十一条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当年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按照国家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或者在无形资产成本中予以摊销。
第十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符合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及生产规模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认定后,生产企业依法享受减半征收增值税的优惠待遇。
第十三条鼓励利用矿产尾砂、工业废渣和废弃物、建筑垃圾及江、河、湖、海的淤泥等替代资源发展新型墙体材料。
企业利用废弃资源生产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并达到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且资源综合利用率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认定后可依法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一)对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锅炉炉渣、冶铁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以及其他废渣的,免征增值税;
(二)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的,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第十四条鼓励建设单位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墙体完工后、打底粉刷前向新材管理机构申报;新材管理机构应当在5日内派员到现场核实,并出具核实凭证。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的主体工程竣工后,凭核实凭证等有关资料,向原预收基金的新材管理机构申请返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新材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会同财政部门予以核实,对使用新型墙体材料达到规定比例并符合返退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退还其缴纳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返退,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示范工程、新农村试点建筑工程、农村村民住宅小区。
对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示范工程、新农村试点建筑工程、农村村民住宅小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新材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助。工程竣工验收后,其设计使用、实际施工使用新型墙体材料达到规定比例并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新材管理机构可对该工程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予以奖励。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引导粘土砖(瓦)生产企业转产新型墙体材料。
粘土砖(瓦)生产企业转产新型墙体材料的,新材管理机构可以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中给予奖励;按规定停产、关闭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引导企业妥善安置职工,并可以给予补助。

Ⅳ 多乐士竹炭清新居墙面漆广告背景音乐是什么

那是人家自己编的曲吧

Ⅵ 求河北省132号文件详细内容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
(1987年4月27日河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0年11月10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1999年9月24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根据2002年3月30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05年5月27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本省依法实行土地的全民所有制和农民集体所有制,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禁止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土地资源与资产管理,全面规划,依法行政,保证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土地权利的确认和变更

第六条本省依法实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他项权利的登记发证制度。
未按本条例登记发证的,其土地权利不受法律保护。
土地他项权利是指在已经确定了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土地上设定的其他利用土地的权利,包括抵押权、租赁权、空中权、地下权等。
第七条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者、使用者,应当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经审核同意,由市、县人民政府进行登记,核发《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使用证》。
国有土地使用者应当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经审核同意,由市、县人民政府进行登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确认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承包经营权、林地和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水面和滩涂的养殖使用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办理。
第八条需要设定土地他项权利的,当事人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经审核同意由原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书。
第九条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他项权利和土地用途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原登记机关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登记申请,经审核同意,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条依法收回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或者终止土地他项权利的,当事人应当持有关文件,向原登记机关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注销登记申请,经审核同意,由原登记机关注销土地使用权或者他项权利登记。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原登记机关根据有关批准文件,注销土地使用权登记;依照合同的约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原登记机关根据合同,注销土地使用权登记。
第十一条城市市区内未经征收的集体土地依法转为国有后,原土地使用权人拥有该土地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为公共利益或者实施城市规划需要收回该土地使用权时,应当为原土地使用权人提供新的用地或者按照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调整土地所有权的,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一)因修建大型水利工程、保护生态环境和改善自然环境恶劣地区农民生活条件等原因,国家组织农民集体迁移的;
(二)因交通、水利等工程项目改变位置的;
(三)因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调整土地的;
(四)其他原因确需调整土地的。
第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制度。农民承包经营本集体所有的农用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承包期限由合同约定。
土地承包权可以依法转让,在承包期内,承包人可以将土地使用权依法转包、互换、入股、联营。
土地承包权和土地使用权流转,应当遵循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经发包方同意和不改变承包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不改变土地所有权等原则。
第十四条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依法报请人民政府处理。发生权属争议的土地跨行政区域的,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处理。
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下达处理决定书。
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同级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逐级报由省人民政府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符合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所依据的土地调查资料、土地统计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必须真实可靠。
第十七条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对土地利用现状和土地资源潜力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明确规划期内的土地利用目标和基本方针,确定各类用地的控制指标,调整土地利用的结构和布局,提出实施规划的政策和措施。
第十八条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结合当地土地资源实际状况拟订方案,与有关部门和上、下级人民政府充分协调,组织有关专家和部门科学论证,并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十九条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全省耕地总量不减少,确定的基本农田面积应当占全省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设区的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定城市市区的建设用地范围。
县(市)、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划分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一般农田区、林业用地区、牧业用地区、渔业用地区、城市建设用地区、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区、独立工业矿业用地区、土地开垦区、禁止开垦区等。
第二十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平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上级下达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和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逐级分解,拟订实施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
对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未实现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和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的,核减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节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逐级报经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以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第二十一条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内容,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等级、土地收益和土地市场交易价格,评定城市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评定结果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信息系统,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
第四章耕地保护

第二十四条县级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
除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基本农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基本农田进行建设。
第二十五条为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保护生态环境的需要,进行退耕还林、还草的,由省人民政府下达指标,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因退耕还林、还草减少的耕地,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异地开垦与其面积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并且按照规定拨付耕地开垦费。
第二十六条因自然灾害损毁的耕地,由土地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承包经营者负责恢复,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助;无法恢复的,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垦与其面积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并且按照规定拨付耕地开垦费。
第二十七条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第二十八条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经最终验收不合格的,占用耕地的单位应当按照每平方米十元至十五元的标准,向县(市)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用于组织开垦与占用耕地的面积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第二十九条经依法批准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应当在批准的动工建设之日起一年内动工建设,不得造成土地闲置。
因闲置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变,可以安排其他建设项目使用,也可以安排原集体经济组织耕种。
第三十条开发土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不得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开发活动,不得造成环境破坏和土地荒漠化、盐渍化。
第三十一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按照下列审批权限逐级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一)一次性开发土地不足三十五公顷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一次性开发土地三十五公顷以上不足七十公顷的,以及在设区的市市区内一次性开发土地不足三十五公顷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一次性开发土地七十公顷以上不足六百公顷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四)一次性开发土地六百公顷以上的,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十二条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必须进行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的土地经最终验收不合格的,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破坏土地的面积和破坏程度,按照每平方米五元至二十元的标准,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土地复垦费,由收取复垦费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复垦。
第三十三条土地整理后增加的耕地面积,可以用作充抵建设和农业结构调整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
第三十四条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耕地开垦专项资金,用于土地开垦、整理和复垦。
耕地开垦专项资金由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新型墙体材料开发费分成以及人民政府拨付的其他资金组成。具体管理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章建设用地

第三十五条对非农业建设用地,必须依法提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
进行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和军事设施等项目建设,经依法批准,可以提供前款规定之外的土地。
第三十六条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制订农用地分批次转用方案,其中占用耕地的应当同时制订补充耕地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逐级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十七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土地征收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逐级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十八条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至十倍。
征收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至八倍。
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至五倍。
第三十九条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至六倍。
征收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至六倍。
征收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第四十条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后,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再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下列限额:
(一)征收耕地的,不得超过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二)征收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不得超过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五倍。
第四十一条征收土地的青苗补偿费按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二条土地被征收后应当核减所征收土地的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农产品定购任务。征收时,未收获当年作物的,当年核减;已收获的,下年核减。
第四十三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除依法应当报国务院批准的外,其供地方案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四条有偿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的方式;没有条件采取招标、拍卖方式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
以协议方式有偿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建设单位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拟订供地方案,逐级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条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耕地开发和土地整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各级上缴比例由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作出规定。
原有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全部留给市、县人民政府,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储备。
第四十六条为公共利益或者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对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补偿:
(一)原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提供新的用地或者按照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二)原以出让或者作价入股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照剩余年限的土地使用权价格给予补偿;
(三)原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照评估租金高出实际租金的数额与剩余年限折算的现值给予补偿。
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以及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应当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无偿收回。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合同,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四十七条非农业建设使用国有农牧场农用地,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应当为原土地使用者提供新的用地或者予以安置,也可以按照征收土地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给予补偿。
第四十八条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在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区内的,其供地方案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区外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九条乡镇企业建设应当坚持合理用地、集约用地的原则,其用地标准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五十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处分抵押房地产等原因,需要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一条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严格执行村镇规划,村内有空闲宅基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建住宅。鼓励建设多层住宅。需要使用本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村民提出用地申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二条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宅基地的用地标准是:
(一)城市郊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一百六十七平方米;
(二)平原地区和山区,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三十三平方米;
(三)坝上地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四百六十七平方米。
在前款规定的限额内,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具体规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宅基地标准。
第五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农村村民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来人口落户本村,没有宅基地的;
(三)因自然灾害或者因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第五十四条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二)原有宅基地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三)出卖或者出租住房的。
第五十五条农村村民一户一处之外的宅基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收回,统一安排使用。
原有宅基地超过规定标准的,超标部分可以实行有偿使用,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多余宅基地上的房屋损坏不能利用的,必须退出其宅基地。
鼓励房屋所有者出卖多余宅基地上的房屋。农村村民由于买卖住房转移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买方必须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并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
第五十六条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使用土地的期限超过二年的,应当重新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五十七条取土应当首先安排使用非耕地,确需使用耕地的,应当限定取土深度,保留耕作层的土壤,并依法进行复垦。
在非耕地取土的,应当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确需使用耕地取土的,取土者应当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取土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取土补偿合同。
农村村民因生产和建设需要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取土的,应当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法指定的非耕地上取土;确需在耕地上取土的,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同意,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土地监督检查坚持依法、及时、准确的原则,实行土地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土地巡回检查制度、土地重大违法案件备案制度。
第五十九条对于依法受到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拒不执行并继续施工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查封、扣押其实施违法行为的设备和建筑材料。
第六十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案件,需要有关部门协助时,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监察、公安、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予以协助。
第六十一条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下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下达查处令,也可以直接查处。
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有权予以撤销,并有权责令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
第六十三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
第六十四条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进行建设,自批准的动工建设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每平方米五元至十元的标准,向用地单位征收土地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用地单位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土地复垦费,并处以土地复垦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
第六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或者超过市、县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面积多占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
第六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挪用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财政、审计等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化整为零、谎报地类等手段弄虚作假报批土地,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发放土地证书,对收取的有关土地费用违法使用或者使用不当,不及时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对依法应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对主要负责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七十一条本条例所称市、县,是指设区的市、县和县级市。
第七十二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河北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Ⅶ 建筑墙改基金是由建筑单位交还是由施工单位交呢

墙改基金由建设单位缴纳。
凡建设工程按规定采用新型墙体材料者,在墙体工程竣工验收后两个月内,建设单位可向市墙改办申请退还墙改保证金。逾期不办理申请退还者,保证金全部转入墙改基金。
墙改基金主要用途:
(一)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新建项目和技改项目。
(二)开发新型墙体材料新工艺、新技术。
(三)扶持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和改善建筑功能的示范楼和示范小区。
(四)经财政部门核定的市墙改办会议费、宣传费、业务费及其它支出。 市墙改办应于每年年底前编制下一年度墙改基金使用计划,经主管局(建设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执行。计划外临时用款的,由市墙改办另行报批。
申请使用墙改基金的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提供主管部门担保并有偿还能力的企业。
(三)开发该项目的企业,其自有资金应具备投入占总投资额的50%以上。

Ⅷ 新广告法中,公司内部海报、PPT、视频、刻字、文化墙、海报等宣传品属于新广告法处罚范围吗

法条先上,
1、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管理范围包括:

(一)利用报纸专、期刊、图书、名属录等刊登广告。

(二)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录像、幻灯等播映广告。

(三)利用街道、广场、机场、车站、码头等的建筑物或空间设置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橱窗、灯箱、墙壁等广告。

(四)利用影剧院、体育场(馆)、文化馆、展览馆、宾馆、饭店、游乐场、商场等场所内外设置、张贴广告。

(五)利用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广告。

(六)通过邮局邮寄各类广告宣传品。

(七)利用馈赠实物进行广告宣传。

(八)利用媒介和形式刊播、设置、张贴广告。
这里的广告是指有目的性、有盈利性质的并且进行了宣传,有受众群体的广告,你说是你们公司内部使用,应该安全。

2、1000%中奖等,违法!

3、请看1;
4、被人举报,违法!
4、

Ⅸ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是否允许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

在土地增值税方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8号,以下简称《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发生的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是可以作为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进行扣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因此,房地产企业开发小区外发生的修建相关的道路、绿化等支出,不计入土地增值税的开发成本。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红线外与建设项目开发无直接关联,仅为开发产品销售提升环境品质的支出属于销售费用范畴,而对房地产企业发生的销售费用是按照土地和开发成本的一定比例扣除,对实际发生的费用不再另行扣除。有的省级税务机关已作出明确规定,如《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业务问题的公告》(苏地税规〔2012〕1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各项公共配套设施,建成后移交给全体业主或无偿移交给政府、公共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准予扣除相关成本、费用;未移交的,不得扣除相关成本、费用。项目规划范围之外的,其开发成本、费用一律不予扣除。又如《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鄂地税发〔2013〕44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建设用地边界外(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规划外,即"红线"外)承诺为政府或其他单位建设公共设施或其他工程所发生的支出,能提供与本项目存在关联关系的直接依据的,可以计入本项目扣除项目金额;不能提供或所提供依据不足的(如与建设项目开发无直接关联,仅为开发产品销售提升环境品质的支出,不得计入本项目扣除金额),不得计入本项目扣除金额。
在企业所得税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的规定,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即按照成本对象和应税收入进行配比扣除。公共配套设施费是指开发项目内发生的、独立的、非营利性的,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公共配套设施支出。由此可见,开发项目外开发的公共设施费用不组成开发项目成本内容。对于为了提升小区品质而在规划之外发生的成本费用属于销售费用中的广告宣传费用范畴,应当按照广告宣传费用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Ⅹ 易拉宝,展位墙体的文字,口号等,受到新广告法监管吗

在法律上是受到监管的,但现在落实下来还是多少有点不一样的。目前绝大多数地方还没有做改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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