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好记星欺诈消息骗局
2021年,一月16号,徐州市贾汪区吾悦广场李宁店附近的一个出口,也出现了一模一样骗术过程的骗局。文记星学习平板电脑。我是受害者,刚开始以抛洒小礼品吸引群众,然后接着说免费送机器人,和文记星产品。中间过程和楼主说的过程一模一样。期间不断说是吓退一些不负责任的家长。要求拿出五十元,又让我们收起来。原先说免费送,让我们拿回家缴费变成现场缴费。道德绑架加洗脑。交完费后,现场立马激活加给收据。回到家后,我越觉得是骗局,其实根本不需要交资料费,说什么交到国家教育部的,都是幌子。产品质量又差劲。2399根本就不值。变相的兜售商品。希望以后逛商场,大家都不要贪图小便宜,天下没有免费的东西,超过两块钱的东西,你都别指望别人会免费送给你。同时希望有关部门好好整治商场不良作风。为什么要这样的骗局,在商场出现。希望大家多多转发,让更多的人看见,不要再上当受骗。不要再
再花大代价,去买教训。
⑵ 知名企业家被抓,他这次被抓的原因是什么
当今社会能够有如此快的迅速发展,靠的是国家企业不断力求突破和向上发展趋势带来的结果,每个企业家身上有许多值得我们学习的地方,就是因为他们敢拼、敢做,还有看各种时机的眼光,虽然不是每个人都能成为了不起且知名的企业家,但是我们可以借鉴他们成功的经验,但也有些虽拥有知名企业家的头衔,却做了让很多人反感和造人唾弃的事情,就有这么一则消息,河北大午农牧集团孙大午等人涉嫌寻衅滋事、破坏生产经营等违法犯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对此事件发生的原因,想必大家都想了解具体情况,下面就让我稍微讲述一下。
作为一名知名企业家因为把个人利益和国家整体利益挂钩,不能一味想着以违法手段去损害他人利益和为自身谋取的利益,兼同各方面一起发展,达成双赢局面,目前很多家大型企业逐渐更加注重对外形象的宣传,对于上述说的发生此类案件,优秀的企业一定要以合法、适度的方式去求发展,要已长远的远光去看待整体的利益。
⑶ 我们公司想向社会集资,怎样不违法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给予回报的行为。非法集资往往表现出下列特点: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三是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一般来说,具有以上四个特征的集资行为可以认定为非法集资,但判断非法集资的根本特征是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以及有承诺给出资人还本付息的行为。
案例:河北省任县煤炭工业有限公司非法集资案
1999年7月13日,河北省任县煤炭工业有限公司在没有经过任何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解决资金困难为理由,在任县县城设置了固定场所,发放宣传品,挂横幅标语,公开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集资,在社会上引起了轰动。集资是以“入股”的形式,期限3年,年利率10%,并允诺到期后由县财政兑付。截止查处时共集资14万元,其中,内部职工入股8万元;社会公众入股6万元。
从煤炭工业有限公司所实施的集资情况看,该公司是以“入股”解决企业困难为幌子,实施非法集资行为,是一起典型的非法集资案件。该非法集资活动已被取缔。
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根据《决定》第八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构成集资诈骗罪。
“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
“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
行为人实施《决定》第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1)携带集资款逃跑的;
(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与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集资诈骗必须以非法占有所集资款项为目的,其他虽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是还有返还的意图,但其本身的集资行为是违法的.
非法集资数额达到600万元,已经构成了犯罪。刑法上关于非法集资有两个条文,一个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个罪名的处罚较轻,一般行为人主观恶性较小,没有恶意占有公众存款的目的,一般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且根据大量法院判决表明,多数情况下都会判处缓刑,不用坐牢的,如河北的孙大午;另一个就是集资诈骗罪,这个处罚很重,主要是行为人主观上有非法将公众的钱财占为己有的目的,有诈骗的目的,主观恶性较强,根据刑法规定,一般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如果公司负责人属于第一种情况,那样就没有什么很大的问题,主要就是罚金,如果是第二种的话,处罚就很重了。
对于下面的投资者而言,如果跟公司没有直接的联系,是不会构成犯罪的,因为最多只是从中收取提成,主观上并不具备吸收他人存款或者占有他人存款的目的,所以不呼构成犯罪,不能构成非法集资。对于自己的损失,《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第247号令)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⑷ 孙大午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中哪些信息值得关注
11月11日,根据河北警方公告,知名企业家孙大午等人涉嫌寻衅滋事以及破坏生产经营等违法行为,被高碑店市公安机关采取了刑事强制拘留措施,具体的情况还在侦办当中。很多人会纳闷,为什么在孙大午身上出现这种情况?且听小编给你仔细道来。
孙大午在2003年的时候曾经因为非法集资的罪名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刑四年,罚款10万元。本次属于是“二进宫”,孙大午再次因为涉案走向台前,结局会怎么样?相信警方最终会给公众一个明确的说明,小编也会持续关注此案进展,给大家及时通报结果。广大网友们?你们了解孙大午么?对他这次被拘捕的事有什么看法?欢迎交流。
⑸ 求关于药家鑫的论文
药家鑫为什么把人捅死呢?农村人难缠,的确是借口罢了。实际上的原因我觉得是撞伤了不如撞死。撞死了赔偿一笔钱就算了,而且如果能够逃逸走,什么事情都没有。就算是被查到了,也不会是死刑(参见宝马车碾压死小孩等诸多案例)。如果把人撞成残废,这一辈子就吃上你了。我一次攮死你比养你一辈子好!
必须要说,我不大同意张显的一些想法,药家鑫是由于之前跟张妙在小吃摊上有矛盾冲突,为他的女朋友出气,去撞死了张妙。这个确实是耸人听闻,实在是不大可能。我的认为是什么呢?药家鑫不是蓄谋的,只是在把人撞到以后,想起了一些比较传统的说法:我小时候也听过有些跑运输的长辈说,撞到人怎么办?往回开再碾压一下。都这么说,都记住了。
只是,药家鑫玩得过火了!直接拿到捅人。这个就是再请来多牛的律师,也没有法子把这小子的命给保回来了。
我不知道国外撞上人之后是什么反应,到底我是一个土鳖,没有出过国。再加上我又是一个懒汉,一者懒得翻墙,二者翻墙看到国外的新闻总得翻译,麻烦。不过我感觉,美国人撞到人之后,应该是赶紧把人送到医院,花多少代价,能救过来就一定要救过来。要是救不活,一定得跟上帝忏悔好久。
为什么我有这个想法呢?因为美国的保险,医疗等的保障制度比我们要完善许多!
药家鑫这个事情大家是知道,也许此时此刻的中国的某地,还有像药家鑫这样(只是不一定下车杀人,但是回车碾死人效果是一样的)事情,只是大家不知道,怎么才能杜绝这种事情的发生呢?我觉得不是没有办法的!
每年我们缴纳多少交强险,交强险不能来做这个么?每年交强险他剩下多少?我们缴纳的交强险能不能用来救人?交强险就应该是用来给我们救治受伤者的基金!我们又不是每个人都撞人,这么多人的钱去救一个人,能救不活么?
再一个,就是政府的医疗投入,如果政府的医疗保障能够让肇事者的负担不至于像现在这样,肇事者也许就更多的会去选择救人;如果政府的社会保障能够给受害者更多的物质与精神关怀,受害者也不至于“难缠”。
药家鑫之死,确实是他该死。但是他还死于我们的制度;也许还有教育。教育?他父母灌输给他这个思想:出了车祸,一定把人弄死(撞伤了他吃你一辈子),要不然咱们一家人跟着倒霉。
只是这小子给玩砸了!
⑹ 徐水大午中学环境怎么样
在大午从二年级上到初二,总结一下,早恋钻小树林的,抽烟的,大家的,校园暴力,老师打人,你想得到的想不到的都有,还有tou东西的,想去就去吧
⑺ 集资是什么意思
一,强制性集资人多,就一起讨要,不会单给你解决.二,单位是公有,到政府相关部门求助帮要.是私有则老板要而且必须给你补办文字手续.三,起诉是最好的途经,但您必须让给你补办文字手续,否则就超过2年法定时效.四,聘请社会上的人员要,虽快但费高,总而言之,方法很多,请您据情而定.愿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给予回报的行为。非法集资往往表现出下列特点: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三是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一般来说,具有以上四个特征的集资行为可以认定为非法集资,但判断非法集资的根本特征是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以及有承诺给出资人还本付息的行为。
案例:河北省任县煤炭工业有限公司非法集资案
1999年7月13日,河北省任县煤炭工业有限公司在没有经过任何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解决资金困难为理由,在任县县城设置了固定场所,发放宣传品,挂横幅标语,公开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集资,在社会上引起了轰动。集资是以“入股”的形式,期限3年,年利率10%,并允诺到期后由县财政兑付。截止查处时共集资14万元,其中,内部职工入股8万元;社会公众入股6万元。
从煤炭工业有限公司所实施的集资情况看,该公司是以“入股”解决企业困难为幌子,实施非法集资行为,是一起典型的非法集资案件。该非法集资活动已被取缔。
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根据《决定》第八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构成集资诈骗罪。
“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
“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
行为人实施《决定》第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1)携带集资款逃跑的;
(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与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集资诈骗必须以非法占有所集资款项为目的,其他虽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是还有返还的意图,但其本身的集资行为是违法的.
非法集资数额达到600万元,已经构成了犯罪。刑法上关于非法集资有两个条文,一个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个罪名的处罚较轻,一般行为人主观恶性较小,没有恶意占有公众存款的目的,一般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且根据大量法院判决表明,多数情况下都会判处缓刑,不用坐牢的,如河北的孙大午;另一个就是集资诈骗罪,这个处罚很重,主要是行为人主观上有非法将公众的钱财占为己有的目的,有诈骗的目的,主观恶性较强,根据刑法规定,一般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如果公司负责人属于第一种情况,那样就没有什么很大的问题,主要就是罚金,如果是第二种的话,处罚就很重了。
对于下面的投资者而言,如果跟公司没有直接的联系,是不会构成犯罪的,因为最多只是从中收取提成,主观上并不具备吸收他人存款或者占有他人存款的目的,所以不呼构成犯罪,不能构成非法集资。对于自己的损失,《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第247号令)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