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桐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的通知的方案内容
桐梓县2010年“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 2010年6月1日—6月30日。
6月份第二个星期五(即6月11日)为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第三周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演练周。 成立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委会主任和副主任,由县委宣传部、县安监局、县公安局、县文广旅游局、县总工会、团县委组成的桐梓县“安全生产月”活动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县组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全县“安全生产月”的有关活动,综合指导全县各乡镇、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
县“安全生产月”活动组委会成员名单:
主 任: 谢恩涛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安委会主任
副主任: 申贵强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成 员: 林 玲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刘 波县安委办主任、县安监局局长
申 剑 县公安局局长
杨国祥 县文广旅游局副局长
成绍典 县总工会副主席
吴 昊 团县委书记
县“安全生产月”活动组委会下设办公室在县安监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全县“安全生产月”有关活动。
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机构,结合本单位、本辖区特点,积极主动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生产月宣传活动。 (一)营造“安全生产月”活动氛围
1、活动内容:从6月1日至30日,县、乡镇政府所在地,各城镇街道、社区、学校、医院、建筑工地、厂矿企业、车站、加油站、公路收费站、商场、宾馆、饭店等人员密集场所,悬挂“安全生产月”活动主题和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等内容的横幅,张贴标语和宣传画,设置公共宣传栏、宣传橱窗、宣传画廊、滚动字幕,发送手机公益短信等,营造“安全生产月”活动的浓厚氛围。
2、组织单位: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开展“安全生产月”宣传咨询日活动
1、活动时间和地点:2010年6月11日上午8:30至12:00,在县城步行街。
2、活动内容:
(1)沿街悬挂活动主题有关条幅,营造现场气氛。
(2)举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事故案例、事故预防、应急处置、逃生自救等安全生产知识图片展览。
(3)设置咨询台,布置展板,展板不得少于2块。
(4)发放安全生产宣传材料。
(5)桐梓县移动通信分公司、联通分公司、电信局和气象局向全县通讯用户发送有关安全生产月宣传活动的短信。
3、活动方式
(1)安全生产咨询
参加安全生产咨询日活动单位具体为:娄山关镇、安监局、公安局、水利局、气象局、交通局、建设局、国土局、农牧局、城管局、质监局、卫生局、教育科技局、林业局、公路段、交警大队、消防大队、供电分局、桐梓火车站、铁路派出所、崇遵高速公路交警二大队、崇遵高速公路桐梓路政中队、崇遵高速公路松坎路政中队。
活动形式:参加活动的单位要在咨询点设立安全生产咨询台,通过发放宣传单或宣传手册、悬挂宣传挂图,现场解答群众咨询等形式向广大群众广泛宣传安全知识和安全法规,并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各乡镇要结合实际,选择集镇赶集日组织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咨询活动。
参加单位于6月11日上午8:30到县城长征路步行街集中(自带宣传材料、横幅、桌椅、音响设施等),8:30开始,由城管局负责协调落实和部署活动场地。
(2)安全生产宣传标语
县政府办、安监局、总工会、团县委、文广旅游局、经贸局、公安局、城管局、交通局、建设局、国土局、教育科技局、质监局、林业局、气象局、农牧局、公路段、卫生局、电信局、水利局、消防大队、交警大队、县人民医院、桐梓火车站、铁路派出所、 崇遵高速公路交警二大队、崇遵高速公路桐梓路政中队、崇遵高速公路松坎路政中队、供电分局、财产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等单位务必于6月10日前将以“安全生产月”为主题的横幅标语交县城管局,统一挂置在人民路、长征路等醒目位置;娄山关镇境内采石场和煤矿,安全宣传标语不得少于2幅,由娄山关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县城各人员密集场所安全标语不得少于2幅,由公安消防大队负责组织;一中、二中、四中、五中、娄山关镇中心学校、二小、四小、娄山关将军希望小学等学校将标语悬挂在各自校园门口,由县教育局负责组织;县城各建筑工地的宣传标语由县建设局负责组织;县安委会各专业办公室督促其所管企业在安全生产宣传月活动期间悬挂标语(不得少于1幅)。同时,各乡镇要在辖区范围内通过悬挂横幅、标语等形式开展宣传活动。
(3)各客运车辆在车身张贴安全宣传标语每车不得少于2幅,时间保持到2010年6月30日,由县交通局负责组织。
(4)县教育科技局组织娄山关镇中心小学部分学生参加咨询日活动。
(5)县文广旅游局负责咨询日活动的宣传报道工作。
(三)组织安全生产服务队下基层活动
1、活动内容:由县政府各行业部门分别组织安全法规、安全技术、安全管理和安全文化方面的专家及安全监管人员等组成服务队,深入到所属企业、厂矿、工地、社区、学校、农村,采取宣讲会、培训班、安全咨询、安全隐患诊断检查、赠送安全生产学习教育资料等形式,直接向企业职工和基层群众宣传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帮助企业查隐患、堵漏洞、解难题。县有关部门按各自行业在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道路交通、消防、建筑施工、特种设备、农机等方面组织服务队,每个乡镇组织不少于1支服务队。
2、组织单位:县政府相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开展安全生产集中执法和治理行动
1、活动内容:结合夏季汛期安全生产特点,在全县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道路交通、水上运输、人员密集场所、渔业生产、建筑施工等重点行业领域,采取联合执法、专项执法等形式,集中组织执法行动,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整治重大安全隐患。
2、组织单位:县政府相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
(五)开展道路交通安全进校园集中宣传活动
1、活动内容:开展道路交通安全进校园活动,以切实增强公民文明交通意识,着力纠正各类违反交通法规的现象,创造良好道路交通环境,进一步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
2、组织单位:由高速交警崇遵二大队、县教育科技局、县公安交警大队、桐梓县第一小学共同组织。
(六)参加“安康杯”竞赛和开展“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创建活动
1、活动内容:在全县各类企事业和机关单位,面向基层社区、企业、生产一线,集中开展以“加强班组安全建设,强化一线教育管理”为主题的“安康杯”竞赛活动。发挥广大青年职工在安全生产中的积极作用,在全县各企业班组或人员规模相当于班组的青年集体中开展以“安全生产、青年当先”为主题的“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活动。通过活动,杜绝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违章指挥,不断提高广大青年职工安全意识、素质和技能。
2、组织单位: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安监局。
(七)开展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演练周活动
1、活动内容:国家确定6月份第三周为应急预案演练周。为完善预报、预警、预防和应急救援预案,增强部门协同配合能力,充实救援装备和力量,提高应对自然灾害、突发事故的应急响应和处置能力及职工自我保护意识,针对夏季汛期特点,结合我县实际,在全县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运输、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特种设备等高危行业领域和水上运输、道路交通及酒店、宾馆、农贸市场、大型超县等公众聚集场所,组织开展应对各种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和逃生自救疏散演练。通过演练活动,查找问题,完善预案,提高处置突发事件能力和应急管理水平。
2、组织单位:县政府应急办、县公安消防大队、各有关工作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 各企业除参加国家、省、市、县和当地统一组织的各项活动外,结合单位特点,组织开展各具特色的活动,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做好督促检查。重点开展以下活动:
(一)开展全员安全培训教育活动
全县所有企业在“安全生产月”期间都要组织开展一次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和安全生产基本知识为主要内容的全员培训活动,企业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全体职工都要参加培训,并将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安全培训档案。各级各部门要加强督促,将各企业培训情况逐级上报。
(二)开展企业班组安全建设活动
企业班组以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强化现场管理为主题,充分利用班前会,进行上岗交底、上岗检查、上岗教育和每周一次讲评等安全活动,增强活动知识性和趣味性,使每个人真正做到“四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保护他人不受伤害)。企业要及时总结推广班组安全建设经验,做到安全责任全员化、制度建设规范化、现场管理精细化、教育培训常规化,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工作。
(三)开展“反三违”和“零事故”为主题的安全文化建设活动
发动全体员工,从企业决策、中层管理到车间、班组、生产岗位,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开展反违章操作、反违章指挥、反违反劳动纪律活动,强化全员安全意识和素质,集中消除一批安全盲区、死角和隐患,实现“零事故”月。
(四)开展安全警示教育活动
对发生过事故的企业,利用“安全生产月”机会,进一步分析、查找原因,吸取教训,防止同类事故重复发生;对未发生过事故的企业要以同行业中发生的事故为鉴,举一反三,通过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查找本单位存在的安全问题和工作中的不足,达到以事故推动工作的目的。 (一)加强领导,科学筹划
县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安全生产月”活动组织委员会,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要把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月”活动作为“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重要内容和主要举措,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谋划部署,科学组织实施,落实责任和经费投入,确保“安全生产月”各项活动顺利开展。
(二)部门配合,突出重点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发挥综合指导协调的作用,协调政府各有关部门、企业和社会中介组织,积极参与“安全生产月”活动,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重点抓好“安全进企业、进校园、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五进活动,不断拓宽活动参与面和受众面。
(三)舆论引导,营造氛围
充分发挥电视台、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传播速度快、覆盖面大的作用。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与媒体协作配合,各新闻单位围绕“安全发展、预防为主”活动主题,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宣传先进典型,传播安全理念,营造“安全生产月”浓厚舆论氛围。
(四)创新思路,务求实效
各级各部门和单位要及时总结经验,坚持贴近实际、贴近基层、贴近群众,从解决实际问题入手,突出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本单位特色,创新内容和形式,注重活动趣味性、吸引力和感染力,确保“安全生产月”活动取得实效。
各乡镇、县安委会各专业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单位的活动方案和总结,分别于6月 5 日和7月 3 日前报县“安全生产月”活动组织委员会办公室,活动总结要附影像资料(无影像资料年度安全考核扣1分)。
② 黑龙江省公路条例的第五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二条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与规定的公路边沟外缘,无边沟的坡角外3.5米最小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国道不少于20米;
(二)省道不少于15米;
(三)县道、乡道不少于10米,因特殊需要控制的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不少于50米,二级公路不少于20米。
第二十三条公路建筑控制区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因公路新建、改建成公路建筑控制区调整,被划入公路控制区内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不得扩建、改建。当公路建设需要时,由所在区域内的人民政府负责动迁安置。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标牌、广告牌、宣传标语、匾幌等非公路标志。在公路零公里以外的公路用地范围内确需设置的,应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十五条国道、省道、县道两侧各150米和公路路基下50米范围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打场晒粮、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种植作物、放牧拴畜、乱停乱放车辆、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在收费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禁止抛弃、散落、滴漏、流淌、物品或试车、教车和随意停车。
第二十七条在高速公路和公路封闭路段上禁止下列行为:
(一)拦截或检查车辆;
(二)停车乘降旅客;
(三)非机动车、行人和牲畜进入。
第二十八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在无人看守的公铁平交道口的公路两端,除设置缓行标志外,还应按标准设置安全路坎。
第二十九条对已列入公路发展规划拟新建、改建的公路,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事先通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在建筑控制区内,不得再行审批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的建设。
第三十条对已立项即将开工和正在建设的公路,公路管理机构应依法实施路政管理。
第三十一条在公路上不得擅自增设道口,确需增设的,须经公路管理机构审批。经批准新增设的平交道口,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并向公路管理机构缴纳有关费用。对新增设的平交道口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因公路改造拓宽需要时使用者必须无条件拆除。
原审批的平交道口未达到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应限期达到标准。
第三十二条对轴载质量超过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确需通过的车辆,须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承担公路管理机构为此采取的技术保护措施和修复损坏部分所需的费用。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专用公路和公路用地。确需占用和挖掘的,须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应缴纳有关费用。造成公路路产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占用、挖掘公路、专用公路和公路用地的有关费用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四条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时,属地内的有关部门应在最短时间内赶赴现场,疏导交通,完成现场勘查后,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清障。
③ 如何做好新形势下我市路政管理工作
如何管理好公路,维护好路产路权,应从以下几方面抓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一)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增强文明服务意识。
随着交通行政诉讼和非诉讼案件的明显增多,对路政人员的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要求就必须更高,为此要着力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提高路政执法队伍的整体水平。
首先,各级路政执法人员要认真学习公路法律、法规和路政管理业务理论,积极参加省、市公路交通部门举办的路政执法人员培训班,掌握业务知识,增强执法素质和执法能力。
其次经常聘请法律界人士给路政人员授课、培训,并指导以法办案的实践活动。
再次是路政人员在行使依法治路、保护路产、维护路权职责过程中,要自觉地维护党和政府的威信,把树立公路行业良好风气作为“形象工程”来抓。
四是路政人员必须规范执法行为,按照规定着装,佩载行政执法证件,亮证执法,认真按照《交通行政执法忌语》和《交通行政执法禁令》的要求,文明执法,坚持把文明用语和执法行为是否规范,纳入路政执法人员考核内容之中。
五是逐步改变事后查处的被动式管理,转向事前预防的主动式管理,必须加强路政巡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一些可能危害公路的行为,做到早预防、早监控、早制止,努力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既可减轻管理相对人的经济负担,又降低了执法行为成本;提倡对新建或改建的公路,在工程尚未竣工前就提前介入路政管理,既可防公路附属设施遭到破坏或丢失,又可防沿线群众趁势在路边乱搭乱建。
(二)认真宣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江苏省公路条例》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公路交通法律法规,为路政管理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公路法》、《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在宣贯的力度上仍存在着广度不够、深度不足的问题。新的形势、新的要求需要我们加大对《公路法》、《规定》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贯力度,按照省市交通部门的总体部署,做到“报刊有文、电视有形、电台有声、站场有声势、街旁有标语、交通繁华地段有宣传点”,使宣传活动既轰轰烈烈,又扎扎实实,把公路法规宣传到千家万户,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做到有规模、有影响、有声势,进一步优化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环境。
(三)对路政管理人员进行思想、组织、作风、纪律等方面的整顿。思想整顿,重点解决执法意识和执法宗旨的问题;组织整顿,主要检查路政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和执法主体的要求,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纪律整顿,坚持杜绝有法不依、执法随意的现象;作风整顿,检查是否做到“两公开,一监督”,制止和杜绝吃、拿、卡、要现象,执法行为是否规范,执法态度是否文明等。要结合实施,认真搞好自查自纠,对违反执法纪律,情节严重,影响极坏的执法人员要坚决注销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通过整顿,增强执法人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树立依法行政,执法公正和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严明执法作风,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公路路政执法队伍。
(四)建立与人民法院及公路沿线村镇工作联络制度。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突出,执法难的问题依然存在,交通行政诉讼和非诉讼的案件明显增多。由于《公路法》赋予路政部门强制执行权非常有限,更多的只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恢复原状”从法理上讲,不是行政处罚行为,又非行政强制措施.若当事人既不停止违法行为,又不恢复原状,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并未授予强制权,路政部门虽然可以依法进行处罚,但却由于没有强制权,尤其是即时强制权,如果要制止这些违法行为继续存在,那么与人民法院的联系也就愈来愈显得重要。为此建立与人民法院的联络制度势在必行,与人民法院定期召开联络会议,可请法院同志授课、培训、指导依法办案,提高路政人员的业务素质,重大路政事案向法院咨询,组织路政人员旁听行政案件的审理,自觉接受司法监督,提高执法水平;建立与公路沿线乡镇、村工作联络制度。路政管理涉及千家万户,公路沿线村镇是路政管理的重点,提高群众爱路护路意识,是路政管理部门依法保护公路必须重视的力量。
第一要向公路沿线乡镇、村群众宣传公路法规,宣传形式要丰富多样,讲究实效,取得沿线乡村领导和群众的支持与配合。
第二要建立汇报会,定期向沿线乡镇、村领导汇报路政管理存在的问题和要求。
(五)创新路政管理机制,实行联动执法。公路事业的快速发展,给路政管理带来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路政部门强制执行权力薄弱,在处理案件中有必要与政法部门特别是交警建立公路执法联动机制,实行联合巡查,联合执法,以提高管理效率和处置效果。路政管理人员行政执法力度薄弱,整个行业未能形成统一的联合执法格局,执法过程中处罚权限有限等因素制约着公路管理执法工作,在治理车辆超限超载问题上尤为突出。
在当前公路法律法规不健全的情形下,建议以下两种措施来弥补这一缺陷。
1、加强部门、区域协作,联合治超。争取上一级公路主管部门的重视,积极寻求相关部门和其他地市同行的支持配合。在路政日常巡查中,主动与运政、交警部门进行信息沟通,及时传递有关违法信息,进行联动、联合处罚违法人员。
2、建立社会监督举报网络。利用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布辖区养管的所有路段、里程等级和起始点以及举报电话,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将发现的侵害公路行为或双超车辆及时向公路部门举报,与养护道班的兼职路政员一起形成严密的公路监督网。同时,实行举报有奖制度,公布奖励的幅度和标准,给予举报者一定的物质奖励,提高他们的积极性。
(六)开展创建“路政管理示范县”活动。省局开展的创建“路政管理示范县”活动就是为构建和谐的路政管理体系,加大与公路沿线地方政府的配合。在路政管理工作中,加强与地方政府联系,以谦虚的态度主动向地方政府汇报路政管理工作的计划和进展情况,同时也不忘宣传路政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争取得到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策略地推动路政管理向政府行为转变,至少将基层政府的干预降到最低程度。
④ 路政管理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一、负责宣传和贯彻执行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依法实施辖区内的公路路政巡查;
三、依法检查和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法行为;四、对违反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五、依法管理辖区内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依法审批建筑控制区内有关事项,拆除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违法建筑和设施;
六、负责管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并对其运输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七、依法审批挖掘、占用、利用公路项目;
八、负责监督和管理公路交通标志、标线;
九、维护公路养护和施工作业的正常秩序;
十、参与路政复议、诉讼案件;
十一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供电、通信设施、水利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的许可;
二、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超限车辆行驶公路的许可;
三、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管道、电缆等设施的许可;
四、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管道、电缆等设施的许可;
五、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许可;
六、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许可;
七、在公路上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许可;
八、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管线、电缆等设施的许可;
九、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坏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的许可;
十、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其他标志的许可;
十一、更新、采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护路林的许可;
十二、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的许可;
十三、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进行疏浚作业的许可。
一、水运市场的管理工作。二、船舶及浮动设施的检验工作。三、船员管理工作。四、现场监管工作。五、船舶防治污染工作。
海事职责:
(一)水运市场的管理工作
对水运企业的筹建、开业的审核和水路运输企业的年度审核工作,该局始终在自治区地方海事局的指导下,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要求,对企业的法人资格、组织机构、业务章程、安全操作规程、船舶、船员及其他安全服务设施等进行严格审查并呈报上级部门进行审核批准。
(二)船舶及浮动设施的检验工作
天池水域每年11月底结冰封航,来年5月初融冰开湖。因此,该局根据水运企业的需求和申请,受自治区地方海事局的委托,在每年的4月底开始,坚持每月对辖区范围内船舶、浮动设施、乘客上下船设施等进行一次安全检查,认真开展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在船检工作中,该局严格遵照执行检验规程的要求,本着“把服务放在首位、把安全作为第一”的原则,做到其一严把检验质量关,其二按规范工时要求限时办结,及时制作并发放船舶检验证书,以保障水运企业在“五一”黄金周期间船舶能够及时开航并适航,浮动码头始终处于安全有效的工作状态。
(三)船员管理工作
严把船员的资格审核关,严格船员适任能力管理。船员适任是水上安全管理的基础工作。为此,该局每年均督导并参与水运企业在开航前组织的船员及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水上交通安全知识、应急救援、游泳及相关海事工作的法律法规等。使企业的领导、船员和从业人员进一步了解和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水上交通安全知识、船舶消防、救生等应急知识和技能,以便为开航后的水运安全工作服务。
(四)现场监管工作
依据交通部海事局及自治区局的工作要求,为抓好“重点水域、重点时段、重点船舶”的水上交通安全工作,我局每年自5月初至10月底,克服人员少、工作环境艰苦等困难,坚持每天派驻两名海事工作人员坚守天池水域,以便及时发现、纠正水上交通安全隐患,同时也起到了及时为水运企业提供业务服务及安全指导的目的。
(五)船舶防治污染工作
要求水运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并落实船舶防治污染制度,该局工作人员现场监督企业设置定点的污油污水回收设施,同时要求企业确定收集船舶污油污水和船舶垃圾的专职人员,做好船舶污油污水和船舶垃圾回收记录。
⑤ 墙体广告
一般刷墙7-25元左右 ,喷绘25-75元左右 ,决定价格的因素有:
1、发布数量决定价格:数量多,成本降低,价格可以下降。数量少,价格上升
2,高、低墙不同价格不同,围墙施工效率高,价格低,高墙复杂,价格高
3,墙体广告的颜色决定价格:墙体广告的常用颜色一般是红、黄、蓝、绿、白这几种广告色用得多一些。但其成本价格不一样,白色最便宜,红色最贵。其次是绿、黄。再次之是蓝色。价格差在0-1元之间波动
4,广告版式的复杂与简单也决定着价格的高低,客户样稿的版式决定价格,版式越复杂,相对价格稍高,反之价格稍低。
6、墙体广告资源决定墙体价格:墙体资源的多少决定墙体广告价格,墙体广告资源越多,工程进展顺利,相对来说价格就比较便宜
7、天气和季节情况决定墙体价格:如晴天居多,施工速度相对能加快,成本相对较低。雨水天气多,墙面不干,施工难度大,一般价格相对也高。
8、可以找新美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成立于2005年4月。公司创始团队具有17年墙体广告经历和经验。公司具有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外各类广告的资质。多年来,公司始终坚持专心、专业、专注农村广告整体解决方案,帮助客户创造品牌,开拓市场的经营理念,通过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公司已成为西北广告行业的领军企业,是国内知名大型广告公司之一。
⑥ 就是高速公路管理包括哪些内容
高速公路管理的主要责任包括三个方面:因事故造成的损失索赔;道路财产被盗时,向Dao追偿(与公安部门合作);因自然损坏或恶劣天气造成损坏时,应及时通知养护部门。
道路生产可分为交通设施和辅助设施,主要包括路面、路基、护栏板、绿化设施、交通标志、收费站设施等。
公路物业管理的实施主要由公路执法部门负责。通过日常检查,对道路财产状况进行监控,并对各种损坏和盗窃行为进行调查和跟踪。
(6)路政宣传标语扩展阅读:
1、公路及公路生产范围
《公路法》第七条规定:“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对损坏、破坏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因此,保护公路生产不受侵犯,充分发挥公路使用效益是公路行政执法的一项重要任务。
2、高速公路管理设施
公路管理设施包括通信、配电、监控、照明、充电、养护等,沿线设有管理中心和交警局。通信、监控和收费是高速公路的三大管理系统,可以远程监控交通状况,控制进出高速公路的车辆。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指挥中心可通过无线通信与现场通信,派出救援车辆或直升机,现场也可通过配置在路边的应急电话与指挥中心进行通信。照明主要分为路灯和反光标志,设计日趋多样化。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高速公路
⑦ 路政文明执法管理工作规范的内容
第一条 为规范路政执法管理行为,提高文明执法管理水平,更好地为社会公众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路政管理规定》、《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规定》、《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交通行政执法风纪》、《交通行政执法禁令》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公路管理机构及其路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执法活动,适用本规范。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路政执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路政执法管理工作应当符合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基本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第四条 公路管理机构及其路政执法人员应当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思想,不断提高规范执法和文明服务的能力与水平,坚决杜绝粗暴执法和随意执法行为。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路政执法队伍建设,定期举办业务培训和军事化训练,积极开展文明执法创建活动。路政执法人员从事执法活动,应当遵纪守法,遵守《交通行政执法职业道德基本规范》,增进服务意识,塑造文明形象。
第五条 路政执法人员须具备行政执法资格,持有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式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严禁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从事路政执法。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加强对路政执法人员的资格、证件和执法风纪管理。
第六条 经营性收费公路的路政管理职责由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人员行使。
第七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路政管理信息化建设,推行网上办事和网上监督,推进政务信息公开、信息资源共享和公共信息服务,构建路政执法电子政务平台。 第八条 路政执法人员应当着装整齐,保持风纪严整,并遵守下列要求:
(一)执法时佩戴统一规定的标志、胸卡、腰带、手套,上路必须加穿反光背心;
(二)不得在执法服装上挂胸花、胸针等装饰品,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等与执法无关的物件;
(三)不同季节的执法服装不得混穿;
(四)严禁歪戴帽、卷袖口、敞衣扣、披衣、穿拖鞋、打赤脚、卷裤腿等有损风纪的行为;
(五)非因公务需要严禁着执法服装出入酒店、娱乐场所。
第九条 路政执法人员应当保持仪表整洁,仪容端庄,并遵守下列要求:
(一)男性执法人员不得留长头发、长胡须、长鬓角,不得露光头;
(二)女性执法人员执法时不得头发披肩,不得染指甲、化浓妆、佩戴首饰。
第十条 路政执法人员应当做到举止文明,保持良好形象,并遵守下列要求:
(一)现场执法要保持端正、庄重,指挥车辆手势要明确、利索、规范,手势标准参照公安交通警察现行规定执行;
(二)2名以上路政执法人员着执法服装徒步巡查或者外出时,应当行列整齐、有序;
(三)外出时遵守社会公德、公共秩序和交通规则,维护路政执法人员的良好形象;
(四)遇有当事人情绪激动或者有过激言行的,要冷静处理,以理服人,不得针锋相对,激化矛盾;
(五)遇有暴力抗法的,要沉着应对,及时报警,注意自身安全,防止事态失控。
第十一条 路政执法人员应当做到言语热情诚恳,表述通俗易懂,并遵守下列要求:
(一)使用规范的文明执法用语;
(二)提倡使用普通话;
(三)严格执行《交通行政执法忌语》规定,禁止使用讥讽性、歧视性、羞辱性、训斥性、威胁性语言和讲粗话、讲脏话。
第十二条 路政执法人员应当保持较高的政治、道德、知识、能力和身体素质,并做到:
(一)熟悉有关法律和基本业务知识,注重学习和实践,定期参加业务培训和军事化训练,努力提高文明执法技能;
(二)准确理解和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路管理机构作出的决定、命令,维护法令、政令的畅通和路政执法的公信力;
(三)忠于法律,忠于职守,有强烈的工作责任心,实事求是,公正执法,严格执法,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不徇私情,勇于坚持原则,敢于抵制当事人利用各种社会关系进行说情;遇到与路政执法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三条 路政执法人员应当尊重当事人权利和人格,维护其合法权益,并遵守下列要求:
(一)查纠公路违法行为时应当先敬礼;
(二)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接待群众来访以及与当事人谈话时,应当礼貌待人、语言文明、态度和蔼,及时妥善处理受理事项,不得推诿或者拖延;
(三)严禁使用冷、硬、横、蛮及其他怠慢、蔑视性态度对待当事人。
第十四条 路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严禁下列行为:
(一)未按照规定佩戴标志或者未持证上岗;
(二)辱骂、殴打当事人;
(三)酒后上岗执法;
(四)对同一违法行为重复罚款;
(五)当场收缴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
(六)违法扣留车辆、物品或者擅自使用扣留车辆、私分扣留物品;
(七)从事与职权相关的经营活动;
(八)包庇、袒护和纵容违法行为;
(九)无法定依据执法或者滥用职权、超越职权执法;
(十)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第十五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路政执法信息公示制度,通过政府网站或者在办公场所设置公示栏、电子显示屏、公众查阅室等方式公示下列执法信息:
(一)执法主体,包括机构名称、执法类别、授权依据、执法人员信息(姓名、执法证件号码、照片等);
(二)执法依据,包括公路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全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主要条款摘要;
(三)执法程序,包括行政许可的项目、依据、实施程序,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四)执法监督,包括本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上级公路管理机构的名称、监督部门、监督电话,聘请社会监督员的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执法监督的措施与适用范围;
(五)执法结果,包括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的实施结果与查询办法;
(六)当事人权利,包括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不服行政许可和处罚决定时享有的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六公示”的具体内容和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确定。
第十六条 路政执法装备,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下列种类予以配备,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加,但应当在全省(区、市)范围内做到统一规范:
(一)路政执法人员在公路上执法应当配备多功能反光腰带、反光背心、文书包、对讲机或者移动通信器材,可以选配录音、录像执法装备等;
(二)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应当配备发光指挥棒、反光锥筒、警示灯、停车示意牌、灭火器、防毒面罩、急救箱、牵引绳、卷尺、照相机或者摄像机等;
(三)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按照《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的规定配备有关执法装备以及便民服务的必要设施和设备。 第十七条 公路管理机构及其路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循平等对待、便民高效、信赖保护的原则,做到不偏私、不歧视,为申请人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八条 行政许可的项目和法律依据,应当按照规范的内容格式予以公示并实施。
第十九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权限实施行政许可:
(一)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许可权限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其他许可权限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路政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文书和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路政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办结行政许可手续,但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需要听证、检验、检测、鉴定和安全技术评价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法定期限内,并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通过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办事效率,使实际办结期限尽可能少于法定期限。
第二十二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和推行行政许可首问负责制。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属于首问人职责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申请材料可以当场补全或者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错误;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且申请人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首问人职责范围但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当做好接待记录,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并及时移送有关责任部门和人员办理;
(三)申请事项属于上级单位职责范围的,可以代为转交,但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代转时间不计算在法定期限内;
(四)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五)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前款所称首问人,是指接待申请人咨询和办理许可手续的首位工作人员。
第二十三条 公路管理机构实施行政许可,应当提供以下便利或者服务:
(一)接受申请人通过书面、信函、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的申请;
(二)免费提供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
(三)在办公场所设立监督意见箱、办事指南卡,有条件的可以设置电子触摸屏、显示屏等设施提供服务指南,公布办理时间和咨询、监督电话;
(四)根据需要和条件,配备供申请人使用的桌椅、笔纸、饮水设施及其他相应的服务设施;
(五)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但应当记录申请事项,并经申请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六)认真受理咨询,及时解答,为群众排忧解难。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四条 路政执法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安全保护区、服务区、超限检测站点、收费站、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检查时,应当做到:
(一)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二)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和执法依据,要求当事人予以配合;
(三)检查物品、场所时应当尊重当事人物权,轻拿轻放物品,不得乱翻乱扔,不得损坏当事人财物;
(四)询问当事人时应当严肃认真,不得询问与检查无关的内容,不得采取诱导、压制、强迫的方式进行;
(五)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书写工整,表述准确,不得篡改;
(六)公正、平等对待所有被检查的当事人,不得有歧视和差别待遇;
(七)坚持整改、指导和服务相结合的原则,注意宣传教育,不得激化矛盾;
(八)检查完毕,应当感谢当事人给予配合,及时反馈检查结果。
第二节 许可检查
第二十五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依法履行对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
第二十六条 路政执法人员应当对被许可人从事下列许可事项活动进行检查:
(一)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
(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以及公路两侧规定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道的行政许可。
第二十七条 许可检查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
(一)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的有关材料;
(二)对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进行查验、检验、检测,对相关场所进行实地检查;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八条 许可检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行政许可证是否真实有效;
(二)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是否符合准予许可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和范围;
(三)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是否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安全的防护措施以及应急处置措施;
(四)被许可人是否建立和执行对涉路工程设施的自检制度;
(五)经许可修建的涉路工程设施是否侵入公路建筑限界或者危及交通安全;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对被许可人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路政执法人员实施许可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检查频率要适度合理;
(二)能够书面检查的,要优先通过书面检查的方式进行;
(三)通过书面检查难以达到监督效果,需依法进行查验、检验、检测与实地检查的,应当仅就被许可事项及与之相关的活动场所进行检查;
(四)不得超越检查范围和权限,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五)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谋取其他不当利益、刁难被许可人;
(六)检查时应当有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在场;
(七)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并允许公众查阅。
第三十条 路政执法人员实施许可检查时,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发现未按照许可条件、标准和范围从事许可事项活动的,责令改正;
(二)发现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责令停止修建、使用,并责令有关责任单位立即改正;
(三)发现构成公路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
(四)发现许可事项存在法定撤销情形的,依法撤销相关行政许可;
(五)发现许可事项存在法定注销情形的,依法注销相关行政许可。
第三节 超限检查
第三十一条 路政执法人员实施超限检查时,应当按照规定对车辆进行超限检测,不得以目测情况作为判定依据。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固定检测和巡查检测相关的执法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车辆超限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十二条 对车辆进行超限检测,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提示或者引导车辆进入检测站点,注意维护好进出站口的交通秩序,尽量减少对交通的影响;
(二)对车辆进行检测,向驾驶员出具检测单;
(三)经检测发现车辆存在违法超限运输情形的,责令当事人采取卸载、分装等改正措施,消除违法状态,依法予以处罚;
(四)对车辆进行复检,合格后放行;
(五)将超限运输违法信息录入车辆超限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十三条 路政执法人员实施超限检查时,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符合规定未超限,或者运载不可解体大件物品且已办理超限运输许可手续的车辆,应当立即放行;
(二)对超限且构成公路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其中,对擅自运载不可解体大件物品的车辆在处理完毕后需要继续行驶公路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超限运输许可手续。
第四节 监督巡查
第三十四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公路进行监督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本地区交通特点、公路等级等因素,确定巡查频率。
公路管理机构可以采取举报奖励、目标责任考核等方式,充分调动和发挥公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和群众的积极性,以弥补巡查力量的不足,共同做好公路保护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的使用和管理应当严格按照《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执行,并遵守下列要求:
(一)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装备齐全;
(二)遵守交通法规,安全驾驶,文明行车;
(三)保持联络畅通,服从统一指挥和调度;
(四)严禁将车辆借给其他单位、个人使用以及公车私用;
(五)严禁恶意遮挡或者未悬挂车牌行车;
(六)非因公务需要严禁将车辆停放在酒店、娱乐场所。
第三十六条 车辆警示装置的使用应当以保障工作需要为准,尽量不扰民,并遵守下列要求:
(一)非紧急任务不得使用警示灯、警报器;
(二)确需使用警示装置时,能使用警示灯即可完成任务的,不使用警报器;
(三)确需使用警报器时,应当以断续使用警报器为主;
(四)车队行驶时,前车已使用警报器的,后车无特殊情况不得使用警报器。
第三十七条 路政执法人员实施公路监督巡查时,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发现公路出现坍塌、坑槽、水毁等损毁,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设置临时警示标志,做好现场保护,同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通知公路经营企业及时补设警示标志并采取措施修复;
(二)发现公路上有遗洒物并能够自行处理的,在不影响交通情况下,可先自行处理;不能自行处理的,及时通知有关责任单位处理;遗洒物为遗失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执行;
(三)发现公路进行养护作业的,指导和督促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按照有关要求在作业现场设置警示标志,并根据需要维持养护作业现场秩序;公路养护作业造成交通堵塞时,及时启动疏导预案,会同公安交通警察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分流和疏导工作;
(四)发现群众遇到困难,需要紧急求助公安、消防、医疗等部门的,及时提供有关信息和帮助;
(五)发现属于紧急情况的,按照应急预案及相关处置制度执行;
(六)发现构成公路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八条 公路监督巡查完毕,路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制作巡查记录,并做好交接班。巡查记录应当记载巡查时段、巡查路段、巡查人员、巡查车牌号、巡查情况及处理时间和结果等信息。
巡查记录应当每周定期进行总结讲评。巡查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三十九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路政与养护联合巡查机制,降低巡查成本,提高管理效能。
第五节 拦车规定
第四十条 路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确需拦车的,应当以确保安全为原则,并遵守下列程序:
(一)上路拦车前应当明确执法的任务、方法、要求和安全防护规定,检查安全防护装备;
(二)根据公路条件和交通状况,选择安全和不妨碍通行的地点进行拦车,避免引发交通堵塞;
(三)在距检查地点至少200米处开始摆放发光或者反光的警示标志,间隔设置减速提示标牌、反光锥筒等安全防护设备;
(四)拦车时使用停车示意牌和规范的指挥手势,严格执行安全防护规定,注意自身安全;
(五)指挥车辆停放在安全地点,再进行检查,并认真做好有关记录。
第四十一条 拦车安全防护规定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不得在同一地点双向同时拦截车辆;
(二)不得在行车道上拦截、检查车辆或者处罚当事人;
(三)遇有拒绝停车接受处理的,不得站在车辆前面强行拦截,或者采取脚踏车辆踏板、强行攀扒车辆等方式,强行责令驾驶人停车;
(四)遇有驾车逃跑的,除可能对公路设施安全有严重威胁以外,不得驾驶机动车追缉,可以采取通知前方收费站、超限检测站点或者执法人员进行截查,或者记下车牌号以便事后追究法律责任等方式予以处理。
第四十二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拦车情况进行总结讲评,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不足,明确改进措施。 第四十三条 公路管理机构及其路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强制,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循比例原则,选择适当、必要的方式、强度,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公路管理机构及其路政执法人员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有关行政强制。
第四十四条 实施行政强制的程序、文书和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路政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路政执法人员对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等违法行为,应当予以检查和制止。检查和制止时,不得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路政执法人员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一)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现场调查处理的,扣留车辆或者进行违法活动的工具;
(二)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且拒不改正,或者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扣留车辆;
(三)采取故意堵塞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或者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路政执法人员扣留车辆、工具时,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当场登记扣留车辆、工具的数量和品质;
(二)依法扣留车辆时,不得扣留车辆所载货物,并提醒当事人妥善处理车辆所载货物;
(三)妥善保管扣留车辆、工具,不得使用或者损毁,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处置。
因扣留车辆、工具发生的保管费用由有关公路管理机构承担。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路政执法人员可以依法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
(一)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
(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或者地面构筑物的;
(三)擅自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有关公路管理机构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有关公路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公路管理机构及其路政执法人员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强制拆除。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第五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并注意以下事项:
(一)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三)在制作法律文书、立案、调查取证、告知当事人权利、内部审批、送达执行等环节要从严、从细、从实,避免因个别环节上的失误而导致申请中的被动。 第五十一条 路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做到:
(一)符合法定的职责权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
(二)严格履行程序规定,不得违反法定程序;
(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四)认真、耐心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吸收采纳合理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涉及多个当事人的,应当给予当事人各方平等陈述、申辩的机会;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五)依法维护当事人享有的合法权利,不得拒绝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请求;
(六)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第五十二条 公路管理机构及其路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注意预防和化解行政执法争议,并遵守下列要求:
(一)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先教育后处罚的原则;
(二)注重执法效果,既要依法予以处罚,也要纠正违法行为,不得以罚代管、以罚代纠;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能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要以批评教育为主;
(四)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十三条 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文书和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路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规范的案由格式认定公路违法行为并制作法律文书。
第五十五条 对于性质相同、情节相近、危害后果相当的公路违法行为,路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时,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近。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可以结合本地情况,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范围内,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确保公平、公正、合理。
第五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给路政执法人员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公路管理机构不得以罚款数额作为考核路政执法人员的标准。
第五十七条 对损坏公路、公路附属设施同时构成民事违法行为的,公路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配合民事责任的追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对民事责任的追究。
第五十八条 公路管理机构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五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执法行为评议考核等制度,制定和完善执法程序,加强对各项执法行为的监督制约。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有功必奖、有错必纠、监督与指导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十条 对模范遵守本规范,为路政文明执法做出突出贡献的公路管理机构及其路政执法人员,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执行本规范,应当纳入交通运输文明执法创建考核范围。
第六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路政执法人员的管理和教育。
对违反本规范有关执法纪律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公布举报电话,认真受理举报,及时查处路政执法人员违法违纪行为。 第六十三条 本规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⑧ 路政宣传单怎么写,发给农民的 内容大概就是不要侵占路产路权之类的
公路路政管理工作需要备界人士理解与支持
保障公路的安全畅通更需全社会来共同参与
⑨ 公路路政管理的工作内容有哪些
路政的具体职责:
负责管理和保护公路路产;实施公路巡查;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止、查处各种违章利用、侵占、污染损坏和破坏路产的行为。
控制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审批从地面、公路上空或地下、(跨)穿越公路的其他设施的建筑事宜;对在特殊情况下,占用公路和超限运输车辆通过公路进行审批,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路政的历史:
殷商时期的路政:
殷商时,称道路为“行”。商王太戊命费侯中衙为“车正”,管理道路事宜。据《韩非子 内储说上篇》记载:“殷之法,弃灰于公道者,断其手”。这是路政管理法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