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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 审 笔 录
开庭时间:2005年6月18日开庭地点:尤溪县人民法院法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付永康、审判员余晓月、黄祥飞,书记员谢周培书记员:请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入庭。
书记员:查明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到庭情况,核对证件。
书记员:请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略记)。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原告肖亮、原告代理人李仁尚、被告肖鹏、肖哲、被告代理人周铭熠、姜能果已到庭。原告(被告)提供的证人肖梁、赵林在庭外候传。庭前准备工作就绪,请开庭。
<开庭审理>
审判长:现在核对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基本情况。审:原告姓名等项?原告:肖亮,男,1967年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尤溪县城关镇下村村53号。是被继承人肖立的次子。审:原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及代理权限?
委托代理人:李仁尚, 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以授权委托书为准。审:被告一姓名等项?
被告一:肖鹏,男,198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住福建省尤溪县城关镇下村村53号,是被继承人肖立的孙子。
审:被告一代理人姓名等项?被一代:周铭熠,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以授权委托书为准。审:被告二姓名等项?
被告二:肖哲,男,1984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住福建省尤溪县城关镇下村村54号,是被继承人肖立的二哥的儿子。 被二代:姜能果,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以授权委托书为准。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告:无异议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被告一:没有异议。被告二:没有异议。
审判长:经审查,原告、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出庭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与本案庭审判长活动。
审:尤溪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第一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今天依法公开审理原告肖亮与被告肖鹏等继承纠纷一案,现在宣布开庭。(敲法槌)审:本案由审判员付永康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余晓月、黄祥飞组成合议庭,书记员记员谢周培担任本案记录。
审:有关当事人诉讼权利与义务的规定,庭前已以书面形式告知双方当事人。原告、被告对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
原告:清楚。
被告一:清楚。被告二:我已经知道了。
审判长:原告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一:不申请回避。被告二:不要。审: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也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审:现在由原告发表起诉意见?原告:宣读起诉书(内容略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撤销法院宣告被继承人肖立死亡的判决; 2、判令120平米房屋一套由原告肖亮、古画5幅由被告肖鹏继承; 3、存款23万元由原告肖亮、被告肖鹏共同继承; 4、确认被告肖哲没有继承权。审:由被告进行答辩?被告一:宣读答辩状(内容略记)被告二:宣读答辩状(内容略记)
审:现在由原告提供证据?原告:我现在提交以下证据,1、当地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原告肖亮系肖立的次子,肖明系长子,肖鹏系肖明的儿子,肖哲系肖立二哥的儿子; 2、本院第X号民事判决书证实:肖立失踪6年时间,2002年经原告肖亮和肖明的申请,本院查实后宣告肖立死亡; 3、当地派出所出具的《肖明死亡证明》,证实:肖明于2003年因车祸死亡; 4、某医院证明,证实:肖立于2004年5月17日病故; 5、遗嘱2份证实:2001年肖立按法律要求自书遗嘱1份,遗嘱内容为“古画5幅由长子继承,房屋1套由次子继承”;2004年2月10日接法律要求代书遗嘱1份,该遗嘱内容“古画2幅、存款5万元由侄子肖哲继承”。另外我申请证人肖梁、肖梁出庭作证。审: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有无异议?被告一:对以上原告提交的证据,提出以下综合质证意见:被继承人肖立被宣告死亡后,原告肖亮对是否继承遗产没有明确表示,遗产已实际由被告肖明继承,肖明死亡后,由被告肖鹏继承肖明的遗产。自此原告肖亮的权利已受侵犯,至2004年6月已超两年时间的诉讼时效,原告请求继承肖立遗产不受法律保护,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肖哲得知肖立自书遗嘱由其继承古画二幅和存款5万元后,即提出继承的主张,并未超过两个月的期限,其享的继承权,古画二幅和存款5万元应由其继承。被告二:对以上原告提交的证据,提出以下综合质证意见:肖立所立由他继承古画二幅和存款5万元的遗嘱合法有效,且他在得知有该遗嘱后即主张按该继承,没有超两个月时间,因此他有继承遗产的权利。审:传证人肖梁到庭。审;办理证人具结书。审:证人姓名等项?
证人:肖梁,男,195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尤溪县。与原、被告是邻居关系。审:证人陈述证言?证人:内容略记审:双方对证人有无发问?原:没有。被一:没有。被二:没有。审:证人退庭。审:传证人肖梁到庭。审;办理证人具结书。审:证人姓名等项?证人:肖梁,男,196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尤溪县。与原、被告是邻居关系审:证人陈述证言?证人:内容略记审:双方对证人有无发问?原:没有。被一:没有。被二:没有。审:证人退庭。审:被告方有无证据提交法庭?被告一:没有证据提交法庭。被告二:没有证据提交法庭。
审: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辨认。审:现在由原告及其代理人发言?原告:他是被继承人肖立的次子,肖明是长子、肖鹏系肖明的儿子。被继承人肖立2000年离家后下落不明,经申请于2002年被宣告死亡。原告肖亮于2004年4月证实肖立于2004年5月17日病死,并立有两份代书遗嘱和自书遗嘱,肖明于2003年死于车祸。请求法院撤销宣告死亡的判决、判令120平方米的房屋由原告肖亮继承、古画5幅由被告肖鹏继承、存款23万元由原告肖亮和被告肖鹏共同继承、确认被告肖哲没有继承权。原代:念代理词(内容略记)审:现在由被告方发言?被告一:被继承人肖立被宣告死亡后,原告肖亮对是否继承遗产没有明确表示,遗产已实际由被告肖明继承,肖明死亡后,由被告肖鹏继承肖明的遗产。自此原告肖亮的权利已受侵犯,至2004年6月已超两年时间的诉讼时效,原告请求继承肖立遗产不受法律保护,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肖哲得知肖立自书遗嘱由其继承古画二幅和存款5万元后,即提出继承的主张,并未超过两个月的期限,其享的继承权,古画二幅和存款5万元应由其继承。被告一代:念代理词(内容略记)被告二:肖立所立由他继承古画二幅和存款5万元的遗嘱合法有效,且他在得知有该遗嘱后即主张按该继承,没有超两个月时间,因此他有继承遗产的权利。被告二代:念代理词(内容略记)审:双方有无新的意见?原告:没有新的意见。被告一:没有新的意见。
被告二:没有新的意见。审:法庭辨认结束,由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原告:按诉讼请求。被一:由法院依法判决。被二:由法院依法进行判决。审:双方是否同意调解?原告:不同意。被告一:不同意。被告二:不同意。审:由于双方不同意调解,本庭不组织调解。审:现在宣布休庭30分钟,合议庭对本案进行评议,15分钟后继续开庭,宣布对本案的载判结果。审:现在宣布休庭。书:由判决长、审判员退庭。书:当事人和旁听人员退庭。
(合议庭进行评议,略记)书: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继续开庭。本庭在休庭期间,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认真的评议,对本案的证据、事实进行认定,充分考虑了原被告双方的意见,已经作出结论,现在宣判。(敲法槌)
书:全体起立。审:宣读判决书(见判决书,略记),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于2001年宣告被继承人肖立死亡的判决。 二、遗产120平方米一套、存款9万元由原告肖亮继承。 三、遗产古画三幅、存款9万元由被告肖鹏继承。 四、遗产古画二幅、存款5万元由被告肖哲继承。
案件受理费6000元,其他诉讼费用3000元,则原告肖亮负担4000元,被告肖鹏负责3000元、被告肖哲负担2000元。 本判决的判决书在闭庭后五日送达,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完毕。
书记员:全体坐下。审判长:原告对判决有何意见?原:服从判决。审判长:被告肖鹏对判决有何意见?被肖鹏:服从判决。审判长:被告肖哲对判决有何意见?被肖哲:服从判决。审:现在宣布闭庭。(敲法槌)书: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诉讼参与人退庭。 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核对笔录签字:
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签字:
㈤ 请帮忙找个民事诉讼模拟法庭的案例材料,谢谢了
天津市民苏女士在某俱乐部进行面部金丝美容手术后,才知道该俱乐部并无相关资质,于是将美容院告上法庭。日前,该案在天津市二中院终审完毕,法院判定俱乐部老板返还苏女士美容费30000元及“不当得利”50000元。
消费维权:花8万做美容后发现美容院无资质 女子怒上法庭
天津市民苏女士在某俱乐部进行面部金丝美容手术后,才知道该俱乐部并无相关资质,于是将美容院告上法庭。日前,该案在天津市二中院终审完毕,法院判定俱乐部老板返还苏女士美容费30000元及“不当得利”50000元。
2005年,消费者苏女士在本市美丽心整容俱乐部做了面部金丝美容手术,给付被告“美丽心”老板方兰香美容费现金30000元,并向方兰香丈夫李某银行户头汇入50000元。苏女士术后得知“美丽心”俱乐部无相关资质进行该项手术,于2007年4月以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双倍返还美容费160000元并给付精神损失费50000元。
原审津南区人民法院认定,原告做手术时支付被告美容费80000元,故于2008年1月24日一审判决被告方兰香支付原告160000元并给付精神损失费10000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方兰香不服,于2008年7月29日向天津市二中院提起抗诉。原审津南区人民法院再审判决,认定原、被告之间形成的金丝美容合同无效,原告实施金丝美容手术向被告方兰香交纳30000元,原告汇给被告的50000元与美容手术无关,撤销了一审判决,只判令被告方兰香返还原告美容费30000元。
原告对再审判决不服,基于被告存在不当得利行为又一次起诉,要求二被告立即返还原告50000元。庭审中,原告向法庭提供银行汇款手续3张,证明原告于2005年5月8日汇款50000元给被告丈夫李某。被告辩称,50000元是原告偿还的借款,但就该事实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证实。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即为不当得利。2005年5月8日,原告汇款50000元给被告,该汇款时间与原告给付其他30000元美容款的时间相近,原告完全有理由误认为该50000元是美容款。因此,原审法院认定被告取得50000元没有合法依据,属不当得利,应该返还。最终判决被告方兰香及丈夫李某返还原告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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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策划书 模拟法庭的意义 完善和改进法学教育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础.法学教育的根本任务是培养适合社会需要的各级、各类法律人才.在中国全面提高对外开放水平,适应经济全球化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下,我们的法律人才应当是德、智、体全面发展,知识、素质和能力三者结合的人才。即我们的法律人才不仅要应有法学知识,理解法学理论服务于社会,解决实践中出现的各种法律问题、疑难的能力。湖南人文科技学院从本学院的基本定位出发,即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是一所培养应用研究型复合人才的综合性大学,结合本学院的专业特色,将模拟法庭教学方法运用与法系本科教育,在注重传授法学知识和进行理论熏陶的同时,花大力气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提高学生运用专业知识解决社会实践中出现的具体法律问题的能力,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模拟法庭简介“模拟法庭”是我院法学本科专业本科学生的教学演示和教学实践基地。法学是一门应用性的社会科学,课堂教学的内容需要与社会实际紧密联系,并接受司法实践的检验,因此“案例教学”历来是法学专业教学的重要方法,而“模拟法庭”作为“案例教学”的一种特殊形式,其教学效果尤为明显。学生通过参与模拟法庭活动,不仅能较好的做到理论与实际有机结合,而且同时也提高了学生的积极性,锻炼了社会工作能力。在仿真的状态下,通过对所选择案件的重演或者预演,使学生熟悉司法审判的实际过程,熟悉与案件相关的实体法与程序法,通过“亲身,亲历”,参与模拟法庭活动,培养和锻炼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语言表达能力、组织协调能力,检验学生学习效果,检验教师教学效果,受到学生广泛欢迎,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模拟法庭的宗旨培养优秀务实的法律专业人才,提升我校全体大学生的法律素质,使之成为适应法制社会要求的具有法学思维的复合型人才。 模拟法庭的目标 活跃法学教学内容,丰富教学时间环节,提高大学生专业自学及实践能力。 模拟法庭的功能是(1) 教学演示——用于案例教学课程的课堂;(2) 教学实践——用于本科专业课程的实践;(3) 学生实习——用于学生自拟案例的实习;(4) 观摩学习——用于全校学生的法律学习。 模拟法庭教学方法模拟法庭亦称模拟审判。我院把它作为一种特殊教学方法运用于教学实践。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学教学方法,模拟法庭的目的在于:在仿真的状态下,通过对所选择的案例进行重演或者预演,使学生熟悉司法审判的实际过程,熟悉与案例有关的实体法与程序法;,通过“亲身,亲历”,参与模拟法庭活动,培养和锻炼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语言表达能力、组织协调能力,检验学生专业知识学习成果、法学理论掌握程度,检验学生反应能力、思辩能力。同时也是对教师教学情况的检验。 一个完整的模拟法庭活动一般分为三个阶段.(1) 前期准备阶段前期准备阶段主要做三件事:① 选择典型案件。所选案件是否适当是模拟法庭活动能否取得良好结果的关键。太简单的案件难以引起学生兴趣,太复杂的案件往往使学生如堕云雾,不知所以。因此,我们注意选择那些有一定代表性和社会影响力,有一定理论深度或争议的案件,特别是近年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型案件。模拟法庭案件有三大类,即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模拟法庭活动中采用多种案件,有利于学生对所学习的各专业知识进行检查和复习。② 有序组织学生参与模拟法庭活动。模拟法庭作为教学方法之一应当吸引尽可能多的学生参与,但是在模拟法庭活动初期却出现只有部分学生参与的情况。那些平时学习成绩好、表达能力强、组织协调能力强的学生往往是积极参与模拟法庭活动的学生,而学生中学习成绩一般或较差的同学、表达能力较弱的同学往往置身于模拟法庭活动之外,或者在活动中只充当观众。为改变这种状况,我们一方面规定学生必须轮流充当模拟法庭中的角色,如当模拟原告、被告、法官、或原告代理人、被告代理人等,并且指定学生应当完成其中一定任务,如收集证据、撰写代理词、辩护词、判决书等,以此来推动学生参与模拟法庭活动。龙一方面,将学生参加模拟法庭活动并取得相应学分纳入夏季小学期综合实习的教学计划以此保证每个学生都能够参与和投入模拟法庭活动。③ 配备富有经验的教师指导学生进行模拟法庭的各项准备工作。为使模拟法庭活动不至于流于形式,我院安排了“双师”型教师(既是导师又是律师)指导学生进行模拟法庭的准备工作,即进行模拟法庭的模拟训练,包括接待当事人训练、调查证据训练、协商、谈判、调节训练、法庭辩论训练、各种法律文书写作训练等等。模拟训练将学生置于一个特定的虚拟情境之中,让学生去面对层出不穷的问题、困难和矛盾,培养学生独自处理各种困难问题、应对困难局面的能力,增加学生实战的感觉和经验,实践证明这是正确的方法。(2 模拟庭审阶段 模拟法庭力求真实。为保证模拟法庭与现实的司法实践相一致,我们组织学生观摩、旁听法院公开庭审活动,近距离学习、观摩现实的司法实践活动。在模拟庭审前我们还要请富有实践经验的检察官和律师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使学生理解自己所担任的“角色”。同时,在硬件方面,我们按照法院审判庭的标准防止了法院的审判席、原告系、被告系、国徽等,并借来法官袍、律师袍,力求学生在模拟审判中“真刀真枪”地进行审判。 (3 后期总结 针对模拟法庭审判活动情况,由教师和邀请参加模拟庭审活动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表现进行评议,讲解模拟庭审中争论的焦点问题、疑难问题,结合有关法律条文进行讲解;通过结合实例解释有关法律条文的基本含义,说明其立法目的,以及介绍学者对有关争议问题的最新研究成果,使学生梳理、崇文、巩固所学法学知识和理论,增强学生运用各学科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综合能力。 模拟法庭的主要特点和作用(1) 模拟法庭是案例教学的具体方法之一,是法学教育多元化模式中的一环。案例教学方法是姜正国校长坚持倡导的一种教学方法。采用案例教学可以让学生从分析真实个案入手,从中发掘和了解法律的基本理念,巩固学生所学得的法学知识和理论,启发学生将所学的法学理论知识运用于司法实践,扩大学生的知识面,做到法学理论同司法实践的有机紧密结合。 在当今世界上,就法律制度和法学教学而言,具有重大影响的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大陆法系是成文法。在法学教学上,大陆法系以注释主义教学为主要特色,强调法学教学的理论性、体系性。英美法系是判例法。在法学教学上强调对实际具体问题的解决。中国由于历史原因,深受大陆法系法学教学方法的影响,重理论轻实践。近年来这种教学方法的弊端日渐被人们认识而受到质疑和批评。模拟法庭引起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而有助于克服我们传统的法学教学方法的弊端。(2) 模拟法庭注重学生综合能力的培养,即教学目标具有综合性。学生的综合能力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①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 ②口头和书面表达能力 ③团队活动的组织协调能力 ④应对突发事件和剖析解决疑难复杂问题能力 ⑤理论结合实践的知识运用能力 ⑥自学能力 ⑦自我管理和约束能力 ⑧创新能力。模拟法庭注重学生综合能力的培养,并将这种综合能力的培养贯穿于模拟法庭活动的整个过程,从而真正做到了变应试教育为素质教育,将学生培养成为应用研究性的复合人才。(3) 模拟法庭过程以学生为中心,以逼迫的方式增强学生的自学能力。与传统的教方法不同,在模拟法庭活动实践过程中,要求学生全方位的参与,强调学生的自学,以学生为中心进行教学。模拟法庭活动的展开要求学生能够运用多门法学知识,能够运用实体法和程序法,甚至要求学生能够运用课堂教学上未涉及的领域的知识和各界课外知识。对于这些知识教师将给以指导和讲解,但主要依靠学生自学。学生以小组或个人为单位,对所要完成的任务和从事的活动收集资料,进行研究、讨论、分析。教师用启发式的方式进行指导和帮助,迫使学生开动脑筋,运用自己的才智,从多种角度进行思考。通过这些方法激发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帮助学生形成自学习惯,提高学生自学能力,并通过自学拓展学生视野,促进学生思维,形成积极向上的良好学习氛围。 综上所述,模拟法庭对于丰富和完善法学教学方法和手段克服、传统法学教学方法的弊端,对于学生综合能力的培养和自学能力的提高具有积极的作用和意义。但是它毕竟是模拟的。因此,还存在以下不足:① 由于时间和空间上的限制,学生难以做到对案件进行全面的注意以及观察,这不利于学生能力的全面提高。② 由于模拟审判的事实如证据只能在一定的限制范围内确定,不象真实案件中会遇到许多想象不到的情况,模拟审判中的当事人也不象真实案件中的当事人具有切身的利害关系,因而学生在模拟法庭活动中的训练是有益的,但远非充分的。③ 由于硬件上的不足和临时设置模拟法庭的困难,尚难做到充分调动学生积极性已参与模拟法庭活动。这些问题我们将在今后模拟法庭活动中逐步加以改进。我们将进一步改进模拟法庭,吸引更多的学生参加模拟法庭活动,提升模拟法庭活动的水平,提高我愿法学教学质量,为学校的大学生艺术节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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