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新广告法中产品使用可以使用“任何,珍稀,名贵”这些词语吗
不可以出现“珍稀”,“任何”、“名贵”可以出现。
新广告法出台相关规定是广告宣传用词不能出现极限词,“顶级”“第一”“优秀”等这类表示独一无二的词语不能使用,“珍稀”同属于极限词,而其他两个不属于。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已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淘宝网根据新《广告法》及《价格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淘宝网卖家实际经营情况,请卖家仔细阅读以下内容,避免和防范行政执法及民事诉讼的法律风险。
若卖家违反前述法律法规规定,将会被执法部门处以数额较大的罚款,并有可能被消费者起诉而承担民事责任。
❷ 开展一个活动 凡事用手机支付费用减免100元 但苹果手机除外 做广告宣传时也这样 违法吗
看这个钱到底是谁补贴的,谁出的,谁减免100块的。如果是手机厂商,那就和你没关系。如果是商家补贴,那就有消费歧视了。最好别这么干,要么大家一起减,要么就都别减了
❸ 价格法规定哪些属虚假宣传商家不能使用
虚假宣传《价格法》涉及很少,《广告法》详细一点,还有《反不正当竞争法》
《广告法》
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1]《价格法》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❹ 电商虚假宣传是消费欺诈吗
2015年7月31日,消费者何某在一个网络购物平台中看到广告宣传,一款索尼(SNOY)牌液晶电视的商品页面中标有“抄底价最后一天、促销价5099元”等广告。于是,何某便购买该电视机一台并支付货款5099元。后由某电商公司送货上门,并向何某开具发票。
本案中,被告电商公司在销售涉案商品的网页中连续6天宣传“抄底价最后一天”,应认定电商公司在交易中存在虚假宣传、故意欺诈的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网络公司应当知道电商公司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故应与电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❺ 被职业打假人利用价格法敲诈 你如何应对
最近有一则新闻,说的是一个客户在天猫上买了一家天猫店的产品,然后打电话给这家天猫店说这家天猫店的价格涉嫌欺诈消费者。这个消费者没有在天猫店上投诉而是直接打电话给了工商局投诉这家天猫店。隔天之后,工商局直接打电话给天猫店的店主,说这家天猫店的店铺违法了价格法被客户举报了,工商局说,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起码要罚款5万以上,然后工商局的人建议这家天猫店店主跟客户协商解决。店主然后就跟客户联系,结果是这样:客户说你的产品涉嫌价格欺诈,要赔偿1万多元了事,否则工商局处罚的话,会赔偿更多。
遇到这样的职业打假人,作为天猫店主来说,你咋办?
首先,价格法适用于任何的店铺,你需要熟悉价格欺诈的各种形式
不管是开实体店还是虚拟店铺,店主一定要熟悉价格法,并且要熟悉何为价格欺诈,价格欺诈有以下10种表现形式:
1、虚假标价:
如某饭店餐饮部在商品标价签上标明象鼻蚌价格每斤78元,但顾客结帐时却按每斤200元结算,并且称其标价签标的是小象鼻蚌,以虚假标价误导消费者。再如某家具城,在一款真皮沙发商品标价签上标明产地是“意大利”,而实际产地是广东省。
2、两套价格:
如某酒店采用两套标价簿欺诈消费者。在顾客点菜时提供价格低的标价簿,在结帐时按价格高的标价簿结算,某顾客点了12种炒菜,在结算时即发现其中10种菜肴的价格高于提供的标价簿所标的价格,最高的超出9元,最低的超出2元,共多收36元。
3、模糊标价:
如某商厦以“出厂价”搞促销活动,销售某品牌洗衣机误导性文字明示“出厂价”950元,实际该型号洗衣机出厂价是920元。再如某酒店在门口迎宾处以“特价烤鸭每只38元”进行价格宣传,实际却按48元结算。当消费者质问何为“特价”时,该酒店谎称每天前三位顾客才能享受“特价”。
4、虚夸标价:
如某家公司在其经营场所以“全市最低价”、“所有商品价格低于同行”等文字进行宣传。而实际其家电商品价格多数高于其他商家,误导消费者购买。再如某公司在其店面显著位置标示“消费各类手机全市最低价”。而实际该店所称“全市最低价”不仅无依据,而且也无从比较。
5、虚假折价:
如某商店以“全场2折”的文字进行价格宣传,但消费者发现全场上百种商品中,只有2种商品按2折销售。再如某服装商店用公告牌向顾客推荐某品牌服装全场8.5折,但消费者购买该品牌貂领大衣,原价为1998元,打8.5折销售价应1698.3元,而实际标价为1798元。宽松毛大衣原价为1080元,折8.5折销售价应918元,而实际标价1030元。
6、模糊赠售:
如某餐饮公司在经营场所打出“肥牛午市买一送一,晚市买二送一”的条幅,但未标明赠送商品的品名和数量。在顾客消费了一斤肥牛后,仅赠送价值较低的一碟羊肉。再如某粮店标示买五升某品牌食用调和油赠一,未标明赠品的品名和数量,实际给消费者的仅是一小袋花生米。
7、隐蔽价格附加条件:
如某百货公司采取“购物返A、B券”的手段促销,其中A券可当现金使用,而没有事先告知消费者B券只能附等值人民币现钞才能使用,误导消费者在店内循环消费。
8、虚构原价:
如某商场销售皮夹子,使用降价标价签标示原价158元,现价98元。不能提供原价的交易票据。再如某百货商场降价销售某品牌服装,虚构原价3500元,现价190元,不能提供此次降价前一次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原价交易票据。
9、不履行价格承诺:
如某超市向消费者承诺在2009年1月12日至1月15日期间,凡购买某品牌清洁抹布实行买三送一,而实际消费者购买后并未获得赠送。销售某品牌酸奶,向消费者承诺:凡购买5杯125克装酸奶,实行“特惠家庭装优惠20%”。原价6.2元,优惠后价格应是4.96元,但顾客结算时仍以原价结算。
10、质量与价格、数量与价格不符:
如某机电产品商店将因有质量问题而返修的某品牌电冰箱按正品价格销售,质量与价格不符。再如某商店销售价格3元的袋装白糖,标示每袋重量1000克,而实际每袋重量 仅有750克,数量与价格不符。
以上是价格欺诈的10常见的表现形式,一旦涉及到以上的形式,工商局发现的话,都会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七条规定,对经营者的价格欺诈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其次,你需要了解更多的法律,比如敲诈定罪、勒索罪等等我们平时经常遇到的犯罪形式。
开店,最担心的就是遇到职业打假人,而且是那种狮子大开口的职业打假人,这时候就需要自己运用法律知识去维护自己的权益。赔偿都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一旦索赔超出限制,那就是敲诈勒索,因此建议开网店的店主,要多看法律方面的知识。
最后就是,开网店,定价什么的,不能为了一时的利益而胡乱定价,一定要遵守法律法规,不要让职业打假人有机可乘。
❻ 价格法律制度的概念是什么
一、《价格法》概述
市场的核心是价格,《价格法》的制定,主要是为了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价格法》在空间上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部领域;对人的效力方面,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商品生产经营和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我国目前价格管理的三种基本形式,即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及政府定价。是根据不同的定价主体和价格的形成途径来划分的。
二、市场调节价及特点
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这种市场调节价的特点是:
第一,市场调节价是由市场独立主体即经营者制定的,这种独立市场主体就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的经营者(包括法人、其他组织以及个人等),他们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决定自己经营商品的价格。
第二,市场调节价是由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自主制定的价格。
第三,市场调节价是一种竞争价格。
第四,市场调节价又是经营者依法制定的价格。
三、政府指导价及特点
政府指导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政府指导价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持点:
第一,政府指导价的定价主体是双重的,即政府和经营者,其中第一主体政府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第二,政府指导价的第一定价主体即政府必须按照规定的定价权限和范围,先制定一个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
第三,政府指导价是两个定价主体结合的产物。
四、政府定价及特点
政府定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政府定价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政府定价的定价主体是单一主体而不是双重主体,即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与政府指导价的第一定价主体是同一主体。
第二,政府定价也必须按照规定的定价权限和范围进行,定价权限和范围也在中央定价目录和地方定价目录中有明确规定。
第三,政府定价是政府作为单一定价主体而对必要的商品和服务直接制定的价格,它有很大的强制性,而且相对稳定,不像市场调节价那样可以随行就市,也不像政府指导价那样有一定的灵活性。
五、明码标价
《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规定明码标价,并规定了经营者在明码标价时必须具备的内容,即经营者必须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六、价格监督检查及主要内容
价格监督检查,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受其委托的组织对管理相对人执行价格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简称价格法律)和政策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价格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宣传国家价格法律和政策,保证其贯彻执行;(2)监督中央和地方各项价格调控措施的贯彻落实,确保价格改革和管理任务的实施;(3)建立完善的价格监督检查网络,有效地规范价格行为;(4)健全和完善价格监督检查法制建设;(5)加强领导,改进工作,搞好队伍内部建设。
七、价格监督检查遵循的原则
价格监督检查作为行政执法活动的一种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2)公正、公开;(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4)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八、价格主管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中的职权
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应该拥有相应的职权。依照《价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1)询问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2)查询、复制资料及核对银行资料;(3)责令暂停相关营业;(4)先行登记保存。
九、经营者应如实提供价格情况和有关资料
根据《价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不仅要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而且应配合检查,如实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必需的帐簿、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资料。这既是经营者应承担的义务,又是开展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需要;也符合经营者自身的利益。
❼ 北京寺库因违反价格法相关条款被罚25.3万元,给予了行业内部哪些警示
根据天眼查APP,显示北京寺库商贸有限公司因为违反了《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被罚款25.3万元,处罚单位是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商品明码标价
所谓商品明码标价,其实就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的时候要把价格明显的标出来,这个价格是包括商品本身的价格以及服务价格。所以北京寺库商贸有限公司违反了这条规定的话,有可能是因为。商品的实际购买价格并不是所标示的价格。而北京寺库是运营奢侈品的一家公司,所以对于很多喜欢奢侈品的买家来说,价格差距有时候是让人很难接受的。因为奢侈品就是值得高价,但是如果标示的价格是心理上能够接受的价格,实际购买价格却高出一截的话就会让人很难接受。
❽ 新闻单位可以对企业刚刚敲定的价格表进行宣传报道吗
新闻舆论具有传播快、辐射广、影响大等特点。根据我国《价格法》第37条的规定,新闻单位有权进行价格舆论监督。在价格监督方面新闻舆论发挥着特殊作用。价格监督是价格工作的“推进剂”,是价格违法行为的“照妖镜”。价格表是公司产品的定价,是要面对广大消费者的,不是商业秘密,新闻单位可以对其进行宣传报道。实践中新闻单位可能通过定期报道正面典型,曝光违法案例,通报专项检查情况等形式对产品的价格进行监督。企业应当对其正当的行为予以支持,共同维护和谐的价格体系。
❾ 根据《广告法》,现在广告用语还能用“特级”这个词语吗
2017年淘宝双11活动中,绝味品牌的绝味鸭脖就因在官方旗舰店中放出不雅宣传图片,并附有“鲜嫩多汁想要吗”以及“鲜货”字样的盒装绝味鸭脖图案,而被公众谴责其消费女性。最终,工商部门以发布低俗广告为由,对绝味公司处以60万元的罚款。
在今年双11到来之际,南京工商部门在11月中,主要针对家用电器、电子产品、母婴用品、粮油副食、医疗器械这5大商品种类进行监测,在天猫、淘宝、亚马逊等主要电商平台上的2916家店铺展开监测。监测结果表示,广告禁用语问题突出,绝对化用语、虚假性词语和医疗效果暗示类词语出现频率较高。
“超低价格,史无前例!”“祖传秘方,中华老字号!”看到这些广告词,或多或少都能激发出顾客对商品的购买欲望,可你又是否知道,根据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后文简称《广告法》),这些词语都归属于禁用词语,使用这类词语在广告语中作为商品宣传的一部分,很有可能面临20万至以上的罚款。首先让我们来看几个禁用语示例吧:
天猫首发,耀世登场
首发属于极限用语,在广告用语中禁止使用
100%真皮沙发
100%属于极限用语,真皮无法明确显示商品的材质,具有误导性,在广告用语中禁止使用
带给您世界级的品质
世界级属于极限用语,禁止使用
防治高血压、高血脂,百年老字号
在药品、保健品中禁止承诺对功效及安全性的断言和保证,老字号涉及权威性词语,禁止使用
禁用语
看完这些例子,是否会产生几个疑问:如今什么样的词语在广告语中禁止使用?法律中有哪些明文规定?先来看看《广告法》中是如何规范广告用词的吧!
禁止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印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达出处。印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广告中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
……
新广告法
只有遵守《广告法》中内容才能保证正确、有效地传播商家的商品价值。这体现在各行各业的广告宣传中,商家在宣称“美年大健康是健康产业第一品牌”后,立即被工商局立案调查。而金门贡糖因一句“金门第一品牌,品尝美味的金门特产”中的“第一品牌”一词使用过于绝对化,也遭到了罚款。
早在2017年,很多商家就因在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被处罚。在中国市场中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尚且会在广告宣传与的使用中有所偏差。而有观点认为,电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