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开私人影院赚钱么
开一家私人影院是个不错的选择,私人影院只要经营得当,是可以赚钱的。私人影院作为一种新型的全新模式的社交平台将逐步取代部分传统的娱乐方式。
(1)战狼宣传图扩展阅读:
申请成立点播影院,除工商注册信息外,应当明确隶属院线、所用点播影院计费系统和放映系统设备等信息,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批准,获得专项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申请成立跨省点播院线,所辖点播影院,由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批准,获得专项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点播影院、点播院线放映、发行的影片须依法通过审查,包括依法获得公映许可的国内外影片和依法设立的电视台、互联网视频网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引进的电影等。
『贰』 求战狼2宣传海报的图
『叁』 为战狼2写2句广告宣传词
展现超级英雄,弘扬爱国精神
展现中国故事,弘扬民族精神
『肆』 战狼图片
『伍』 战狼有什么好看的
只要你是中国人,只要你有良心,看完这部电影,你一定会为祖国感到自豪,会自然而然的由心底生起一腔热血
『陆』 战狼2,请问哪位大神有这张图片的原图
有图有真相求采纳
『柒』 战狼饮料怎么没有吴京照片了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05民初5884号
原告:吴京,男,1974年4月3日出生,满族,演员,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霞,北京爱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中良,北京爱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战狼(北京)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谷炳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定显,广东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京(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战狼(北京)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肖像权、姓名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霞、李中良,被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定显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被告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公开道歉,致歉内容应包括本案判决书案号、侵权图片名称、侵权图片及使用位置,致歉版面面积不小于6厘米*9厘米;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维权合理开支3.5万元。事实和理由:原告系中国大陆知名导演、演员,曾参演、主演《杀破狼》、《战狼》多部影视作品。原告导演并主演的《战狼》系列电影荣获多项奖项。此外,原告还获得了多项武术奖项。原告的姓名、肖像己经具有较高的商业代言价值。
2019年3月,原告得知被告在四川省成都市福州路东段XX号的中国西部国际博览城“第100届全国糖酒商品交易会”(以下简称全国糖酒交易会)会展中为了对其经营的“战狼维生素饮料”进行商业宣传,未经许可擅自在其展位的显著位置多处设置带有原告姓名和肖像的广告牌,并标注“电影《杀破狼》(主演:吴京)助力战狼品牌”,被告的这一行为极易让消费者误认为原告系被告生产的战狼维生素饮料的代言人,事实上原告并未对该产品代言,被告的行为误导了广大消费者,也给原告带来了经济损失,造成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
原告认为被告为了进行商业宣传,在客流量极大的全国糖酒交易会中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原告的姓名和肖像,误导消费者,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权和肖像权,给原告造成了精神和经济损失,应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等法律责任,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被告确实使用了原告的肖像和姓名,认可造成侵权的事实,愿意当庭道歉,同意赔偿,但是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过高。被告是小公司,刚开始运营没有专业人士,销售情况不好,获利不多,只能将产品卖到小县城,北京市是不卖的,在全国糖酒交易会的时候不太懂,就用了原告的照片。而且在全国糖酒交易会只是一个小摊位,进入全国糖酒交易会需要门票,影响力很小。原告主张参照商业代言缺乏依据,商业代言是商业合作,本案是侵权,性质不同。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被告使用图片是积极正面的角度,不存在侵犯名誉权的问题,也就不存在精神损害抚慰金。关于维权开支,律师费过高,公证费以票据为准,原告及其代理人的交通费由法院酌定。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姓名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公民的肖像,不得盗用、冒用他人姓名。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在全国糖酒交易会其公司展板上使用原告图片、姓名,内容涉及宣传其公司战狼维生素饮料产品。被告使用的图片系原告在电影《杀破狼》中的剧照,照片展示了原告面部正面形象,具有高度识别性。本院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肖像权、姓名权的侵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主张,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具体赔礼道歉方式由法院考虑侵权情节、影响范围等因素确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照片内容并无侮辱、贬低、丑化原告人格之实际后果,难以认定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故原告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法律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本案中,原告作为演艺人士,其姓名、肖像具有一定商业价值,其执导并主演的电影《战狼Ⅱ》目前系国产电影历史最高票房纪录保持者,在国内乃至全球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告产品名称系战狼,并在宣传时使用原告之肖像、姓名,该使用方式足以使一般公众误认为原告系被告产品之代言人。虽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因被告的侵权行为导致其实际发生的损失金额或被告因此获得利益的具体金额,但本院综合考虑具体案情酌定判定赔偿数额。原告要求赔偿维权成本的主张具有合理性,法院予以采纳,具体金额根据其提交的票据予以确定;原告主张律师费数额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就其交通费未提交任何证据加以证明,本院对交通费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战狼(北京)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连续七十二小时刊登声明向原告吴京赔礼道歉,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如逾期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根据原告吴京的申请,在一家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被告战狼(北京)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承担;
二、被告战狼(北京)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吴京经济损失六十万元、公证费三千元、律师费一万元;
三、驳回原告吴京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88元,由原告吴京负担1583元(已交纳),由被告战狼(北京)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负担1305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尹航
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珊
『捌』 电影战狼的故事背景
电影战狼的故事背景是讲述一个小人物成长为拯救国家和民族命运的孤胆英雄的传奇故事。
痞性十足的冷锋屡屡惹祸,有人说他是流氓,是痞子, 也有人说他是英雄,是传奇,在一次行动中冷锋违抗军令打死了恐怖分子,要被开除出队,却意外得到了神秘部队战狼的接纳;
但本想换个地方继续惹祸的他却跳进了另外一个深渊,冷傲的战狼副队长,擦出暧昧火花的性感女队长,心计颇深腹黑的毒枭,枉死的队友,雇佣兵跨过边境线入侵中国,一切都使他陷入了麻烦中。一切都在考验这个团队的毒瘤冷锋,他不知该何去何从。
剧中重要人物
1、冷锋
演员:吴京
冷锋是一个以邻家坏小子的形象诠释全新的军人。虽然有着“痞”的一面,但冷锋同时也是一名极其专业顶尖的军人,他是神枪手,反应敏捷赶超人类体能极限,战术高超头脑灵活,更有着极为鲜明的“中国特色”,即一身中国功夫。
2、龙小云
演员:余男
特种部队“战狼”的队长,具有的能力与起到的作用,也为特种部队“战狼”增添出一份神秘。她是一个高智商、高情商且气场不凡、别样性感的女军官形象。这位“女队长”更具有非常多面的特点,她不仅有着女性温柔细腻的一面,更有着帅气爽朗的不凡气质。
『玖』 《战狼2》的美工宣传图为什么越来越简单
近日,随《战狼2》票房的不断飙升,电影已经上映了10天,但是电影的热度却丝毫没有下降的趋势!上映的这10天以来,每天的票房成绩都在保持在两亿以上,甚至在8月5号那天的票房更是突破了5亿,票房如此火爆,估计连贺岁档都没这么带劲,而且也不得不说,《战狼2》如此火爆也是出乎许多人的意料。
对此,以《战狼2》的增长速度也是确实是留给他们的时间也是挺紧凑,有的时候宣布突破30亿没多久就转眼突破了31亿,同时他们也需要时间思考更有创意的宣传图来记录下《战狼2》的每个票房的历史性时刻。
而且人家美工还表示接下来还会有四种风格,大家可以期待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