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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应急宣传

发布时间:2021-10-23 09:52:38

❶ 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活动有什么重要意义

一、提高公众防震减灾意识的重要性
社会越发达,经济越发展,提高公众的防震减灾意识越显得重要。人类的繁荣与灾害共存,社会经济的发展与灾害带来的损失增长同步。多次的地震灾害可以充分证明,灾害造成的损失与经济发展之间存在一定的关系。
二、防震减灾知识宣传和普及教育的必要性。
我国防震减灾工作的方针是“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预防为主,就是要把地震事件发生之后一时的、被动的、消极的救灾活动,转变为地震事件发生之前长期的、主动的、积极的、全社会参与的防御行为。而地震事件发生之前长期的、主动的、积极的、全社会参与的防御行为的养成则是依靠公众的防震减灾意识的形成和提高,这就需要大量的、深入的、持久的、广泛的防震减灾的宣传和防震减灾知识的普及教育。我们说宁可千日不震,不可一日不防,说的就是这个意思。
三、提高公众防震减灾意识的社会意义
1、提高公众的防震减灾意识,能增强公众对地震灾害的心理承受能力。防震减灾宣传工作的着眼点,一是稳定,二是安全。地震可能没发生,但稳定问题是照样会碰到的,在很多地方都会碰到这个问题,提高公众的防震减灾意识,让公众有防震减灾知识,知道有关地震预报的法规规定,具备一定的应急对策,有自救和互救的能力,增强地震灾害的心理承受能力,才能在发生震时不会心慌意乱,尽快做出反应,从而减轻损失,把社会稳定下来。
2、提高公众的防震减灾意识,创建生存和安全的空间环境。从生存和安全的角度看,防震减灾知识是人类最重要的基础知识。人类文明要发展,生活要改善,首先要保证生存安全和财产安全,而防震减灾知识就是给人们提供保护生存安全和财产安全的各种方法和手段。
3、提高公众的防震减灾意识,能够增强抗震救灾的能力。
4、提高公众的防震减灾意识,可以增强短期、临震预报的监测能力。掌握了地震科普知识的广大群众,可以通过感官直接得知某些短期、临震宏观前兆现象,并将其及时地报告给有关地震部门加以汇总,连同其他前兆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就有可能为临震预报的决断提供有价值的根据。这里有两点值得充分考虑:①宏观前兆是沿活动构造带的某些“敏感点”出露,分布极不均匀,是一种自然分布,靠有限的、不均匀的观测点不能奏效,只有靠随机分布的群众才有可能捕捉到有价值的宏观前兆:②短期宏观前兆信息传递必须迅速及时才有效果,海城地震、松潘地震前一至三个月内短临宏观前兆大量出现,震前几天内有异常高峰,然而唐山地震之前几小时至一二天内才出现丰富的宏观前兆。这种复杂情况提醒人们,要立足于象唐山地震前那种极短极突然的宏观前兆的捕捉,才不会坐失良机。宁可不震,不可不防,地震科普知识宣传要常抓不懈,警钟常鸣。
6、提高公众的防震减灾意识,增强社会公众对地震谣言的识别能力和免疫力。防震减灾科普知识的宣传,平时也有利于社会稳定,防止地震谣传。受历次地震灾害影响而产生的恐震心理,使人们缺乏分辨能力,对地震谣传易笃信不疑,上当受骗。
7、通过地震科普知识宣传,有利于地震科学的发展。地震知识在不同层次科技人员中普及后,可以开拓专业人员的思想,扩大视野,陶冶情操;特别是广大人民群众有丰富的想象力和创造力,他们在实践中积累起来的宝贵经验通过宣传媒介传递到专业人员手中,对地震科学有很强的补充作用,同时广大群众是信息反馈的良好传媒。做好防震减灾科普宣传,可以激励中小学生及社会上有志之士投身于地震科学的行列中来,使致力于人类公益事业的地震队伍兴旺发达,后继有人。

❷ 防灾减灾宣传讲稿

一、提高对防灾减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研究探索防灾减灾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不仅是时代发展的需要,也是历史赋予我们的责任
近年来,防灾减灾工作已逐步成为衡量政府文明和企业现代化程度的重要标志。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曾指出:高度重视和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省委、省政府也历来高度重视企业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工作。始终把安全生产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好。而做好企业的防灾减灾工作,则是做好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和重要保障。
过去的2008年,从世界范围看,可谓多灾多难。
1、全球自然灾害损失
2008年全球自然灾害损失达2000亿美元,08年是自然灾害最具有毁灭性的一年,全球死亡人数达22万以上,损失数额达2000亿美元(合1405亿欧元),2007年为820亿美元。
亚洲是付出人类生命最惨痛的,今年5月初缅甸的热带风暴“纳尔吉斯”造成近85000人死亡,其中54000人失踪,但总损失金额只为40亿美元。而中国5月份在四川地区发生的大地震造成死亡人数70000,物质损失达850亿美元。
2、中国自然灾害损失
我国08年因自然灾害造成损失同比增473.3%。民政部发布的2008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08年我国各类自然灾害造成88928人死亡和失踪,因灾直接经济损失13547.5亿元,比2007年增加473.3%。
3、山东省自然灾害损失
据省民政厅发布的2008年山东省自然灾害情况统计显示,08年我省各类自然灾害受灾人口1215.53万人,因灾死亡10人,失踪5人,转移安置9.28万人;农作物受灾面积1014.03千公顷,成灾面积 664.21千公顷,绝收面积86.61千公顷;倒塌房屋1.08 万间,损坏房屋3.33万;直接经济损失52.69亿元,其中农业直接经济损失46.21亿元。
以上事例表明,灾害所引发的各种突发性事件的不断增加,对政府处置突发性事件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有效防御并减轻灾害已成为全社会的共同目标,提高企业的防灾减灾能力,努力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强调企业的安全效益,强化政府和企业处置紧急突发性事件的能力和救灾实效,已经成为企业发展过程中必须认真面对的重要问题。特别是在建设“平安山东”过程中,加强研究探索防灾减灾工作的新方法、新理论、新思路,不仅是时代发展的需要,也是历史赋予我们的责任。
二、加强企业防灾减灾工作的几点认识
近年来,各级各部门高度重视企业防灾减灾工作,始终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各企业也分别结合自身特点,制定防灾减灾规划和开展灾害区划研究,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
(一)编制应急预案是做好企业防灾减灾工作的重要保障。近年来,各类事故应急救援的实践反复证明了应急预案的重要作用。应当说,通过制定应急预案,能够让我们发现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生产工艺上存在的缺陷,能够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对存在隐患的排查和对内管理的改进。从我本人多年从事地震工作的理解,无论什么灾害,有备才能无患。有的同志讲,“预案不是万能的,但没有预案是万万不能的”。“最好的预案,也比没有预案好”这句话都形象的说明了预案的重要性。
另外,预案制定后也不要束之高阁,还要加强对预案的演练,开展经常性的演练活动,并根据演练和应急实践,及时修订预案,增强预案的可操作性和分工、流程的合理性。
(二)建立灾害事故预警体系是做好企业防灾减灾工作的重要手段。近年来,气象、地震部门都在开展这方面的工作,应该是效益巨大。从实践上来看,实时监测生产流程和技术设备的运转情况,一旦出现预警信号,能够立即处置进入应急状态,可以避免和减少重大灾害事故的发生。也就是说,灾害预警体系是不可少的。
(三)加强宣传教育与技能培训是减少灾害的重要途径。在企业迅速成长的过程中,风险也在迅速增长。做好企业的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工作,必须注重培养提高职工的综合素质,这样就可以减少甚至避免人为因素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的灾害损失。此外还应当加强预案的宣传和应急救援教育,面向全社会,大力普及事故灾难预防、避险、报警、自救、互救知识。大力培育企业安全文化,增强职工安全意识,充分发挥工会和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监督作用。
(四)建立健全企业灾害保险和风险控制、风险转移机制是做好防灾减灾工作的重要措施。随着企业规模的逐步扩大,生产的风险也在增大。建立稳定的、现代化的安全生产运行机制,除采取有效的防灾减灾措施外,还应着力加强建立健全企业灾害保险和风险控制、风险转移机制,创造安全生产环境,焕发广大职工劳动热情,进一步加大对防灾减灾工作的投入,确保企业安全高效运行。
只有战胜各种自然和人为的灾害,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可持续发展。也就是说:减轻灾害,就是发展!“减负等与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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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国家地震应急预案的预案内容

1.1编制目的
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实施地震应急,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国发生地震及火山灾害和国外发生造成重大影响地震及火山灾害的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地震灾害发生后,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前期处置工作。省级人民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的主体。视省级人民政府地震应急的需求,国家地震应急给予必要的协调和支持。 2.1国家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国抗震救灾工作。地震局承担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
必要时,成立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国抗震救灾工作。
2.2地方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地方有关部门和单位、当地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组织等,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3.1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地震发生地省(区、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4)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3.2分级响应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由灾区所在省级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由灾区所在省级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情况,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国家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在灾区所在省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市级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在灾区所在省、市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县级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中国地震局等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灾区需求,协助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地震发生在边疆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其他特殊地区,可根据需要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1地震监测预报
中国地震局负责收集和管理全国各类地震观测数据,提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年度防震减灾工作意见。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机构加强震情跟踪监测、预测预报和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省级人民政府根据预报的震情决策发布临震预报,组织预报区加强应急防范措施。
4.2震情速报
地震发生后,中国地震局快速完成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速报参数的测定,报国务院,同时通报有关部门,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4.3灾情报告
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时将震情、灾情等信息报上级人民政府,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民政部、中国地震局等部门迅速组织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报国务院,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公安、安全生产监管、交通、铁道、水利、建设、教育、卫生等有关部门及时将收集了解的情况报国务院。 各有关地方和部门根据灾情和抗灾救灾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5.1搜救人员
立即组织基层应急队伍和广大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同时组织协调当地解放军、武警部队、地震、消防、建筑和市政等各方面救援力量,调配大型吊车、起重机、千斤顶、生命探测仪等救援装备,抢救被掩埋人员。现场救援队伍之间加强衔接和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遇有危险时及时传递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5.2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
迅速组织协调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战地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特别是加大对重灾区及偏远地区医疗器械、药品供应,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统筹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及时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加强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加强鼠疫、狂犬病的监测、防控和处理,及时接种疫苗;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卫生事件每日报告制度。
5.3安置受灾群众
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住处等问题;在受灾村镇、街道设置生活用品发放点,确保生活用品的有序发放;根据需要组织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严防火灾发生。救灾物资优先保证学校、医院、福利院的需要;优先安置孤儿、孤老及残疾人员,确保其基本生活。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灾区学校复课。
5.4抢修基础设施
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机场、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和应急工作需要。
5.5加强现场监测
地震局组织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实时跟踪地震序列活动,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对震区及全国震情形势进行研判。气象局加强气象监测,密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部安排专业力量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5.6防御次生灾害
加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的滑坡、泥石流、滚石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水库、水电站、堤坝、堰塞湖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下游危险地区人员转移。
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的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对核电站等核工业生产科研重点设施,做好事故防范处置工作。
5.7维护社会治安
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增强灾区群众的安全感;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5.8开展社会动员
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部明确专门的组织机构或人员,加强志愿服务管理;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根据灾区需求、交通运输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
视情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活动,加强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工作。
必要时,组织非灾区人民政府,通过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形式,对灾区群众生活安置、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抢修和生产恢复等开展对口支援。
5.9加强涉外事务管理
及时向相关国家和地区驻华机构通报相关情况;协调安排国外救援队入境救援行动,按规定办理外事手续,分配救援任务,做好相关保障;加强境外救援物资的接受和管理,按规定做好检验检疫、登记管理等工作;适时组织安排境外新闻媒体进行采访。
5.10发布信息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分别负责相应级别地震灾害信息发布工作,回应社会关切。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
5.11开展灾害调查与评估
地震局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调查等。民政、地震、国土资源、建设、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深入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成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等,组织专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5.12应急结束
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关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6.1.1先期保障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根据中国地震局的信息通报,有关部门立即组织做好灾情航空侦察和机场、通信等先期保障工作。
(1)测绘地信局、民航局、总参谋部等迅速组织协调出动飞行器开展灾情航空侦察。
(2)总参谋部、民航局采取必要措施保障相关机场的有序运转,组织修复灾区机场或开辟临时机场,并实行必要的飞行管制措施,保障抗震救灾工作需要。
(3)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国家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抢修受损通信设施,协调应急通信资源,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畅通。自有通信系统的部门尽快恢复本部门受到损坏的通信设施,协助保障应急救援指挥通信畅通。
6.1.2地方政府应急处置
省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组织各类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受灾群众安置等,组织抢修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保护重要目标;国务院启动I级响应后,按照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灾区所在市(地)、县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基层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同时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按照上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安排部署,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6.1.3国家应急处置
中国地震局或灾区所在省级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提出实施国家地震应急Ⅰ级响应和需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决定启动Ⅰ级响应,由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国抗震救灾工作。必要时,国务院直接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根据需要设立抢险救援、群众生活保障、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社会治安、救灾捐赠与涉外事务、涉港澳台事务、国外救援队伍协调事务、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等工作组,国务院办公厅履行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组织有关地区和部门开展以下工作:
(1)派遣公安消防部队、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队、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等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派遣专业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幸存者和被困群众。
(2)组织跨地区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和装备,支援灾区保障受灾群众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需要。
(3)支援灾区开展伤病员和受灾群众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实施跨地区大范围转移救治伤员,恢复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秩序。
(4)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抢险救援通信、电力以及救灾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的畅通。
(5)指导开展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防范次生衍生灾害。对于已经受到破坏的,组织快速抢险救援。
(6)派出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工作队伍,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密切监视震情发展,指导做好余震防范工作。
(7)协调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8)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非灾区省级人民政府以及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9)视情实施限制前往或途经灾区旅游、跨省(区、市)和干线交通管制等特别管制措施。
(10)组织统一发布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
(11)其他重要事项。
必要时,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在地震灾区成立现场指挥机构,负责开展以下工作:
(1)了解灾区抗震救灾工作进展和灾区需求情况,督促落实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工作部署。
(2)根据灾区省级人民政府请求,协调有关部门和地方调集应急物资、装备。
(3)协调指导国家有关专业抢险救援队伍以及各方面支援力量参与抗震救灾行动。
(4)协调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地方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5)协调安排灾区伤病群众转移治疗。
(6)协调相关部门支持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处置重大次生衍生灾害。
(7)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部署的其他任务。
6.2重大地震灾害
6.2.1地方政府应急处置
省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制订抢险救援力量及救灾物资装备配置方案,协调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组织各类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灾民安置、次生灾害防范和应急恢复等工作。需要国务院支持的事项,由省级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提出建议。
灾区所在市(地)、县级抗震救灾指挥部迅速组织开展自救互救、抢险救灾等先期处置工作,同时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按照上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安排部署,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6.2.2国家应急处置
中国地震局向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上报相关信息,提出应对措施建议,同时通报有关部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应对工作需要,或者灾区所在省级人民政府请求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议,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派遣公安消防部队、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队、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等专业抢险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幸存者和被困群众,转移救治伤病员,开展卫生防疫等。必要时,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派遣专业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2)组织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
(3)指导、协助抢修通信、广播电视、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
(4)根据需要派出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群众生活、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恢复等工作组,赴灾区协助、指导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5)协调非灾区省级人民政府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6)需要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解决的其他事项。
6.3较大、一般地震灾害
市(地)、县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各类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灾民安置、次生灾害防范和应急恢复等工作。省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应对工作实际需要或下级抗震救灾指挥部请求,协调派遣专业技术力量和救援队伍,组织调运抗震救灾物资装备,指导市(地)、县开展抗震救灾各项工作;必要时,请求国家有关部门予以支持。
根据灾区需求,中国地震局等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地方做好地震监测、趋势判定、房屋安全性鉴定和灾害损失调查评估,以及支援物资调运、灾民安置和社会稳定等工作。必要时,派遣公安消防部队、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和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赴灾区开展紧急救援行动。 7.1恢复重建规划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灾区省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重大、较大、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7.2恢复重建实施
灾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灾区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给予支持和指导。 8.1队伍保障
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武警部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加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公安消防、陆地搜寻与救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加强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鉴定等提供人才保障。各有关研究机构加强地震监测、地震预测、地震区划、应急处置技术、搜索与营救、建筑物抗震技术等方面的研究,提供技术支撑。
8.2指挥平台保障
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综合利用自动监测、通信、计算机、遥感等技术,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地震应急指挥平台,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的快速反馈,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在抗震救灾中进行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8.3物资与资金保障
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生产供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保障抗震救灾工作所需经费。中央财政对达到国家级灾害应急响应、受地震灾害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给予适当支持。
8.4避难场所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8.5基础设施保障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立即启动应急卫星、短波等无线通信系统和终端设备,确保至少有一种以上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
广电部门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完善国家应急广播体系,确保群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
发展改革和电力监管部门指导、协调、监督电力运营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公安、交通运输、铁道、民航等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8.6宣传、培训与演练
宣传、教育、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地震等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把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加强防震减灾专业人才培养,教育、地震等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制定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和居委会、村委会、基层组织等,要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对港澳台地震灾害应急
9.1对港澳地震灾害应急
香港、澳门发生地震灾害后,中国地震局向国务院报告震情,向国务院港澳办等部门通报情况,并组织对地震趋势进行分析判断。国务院根据情况向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发出慰问电;根据特别行政区的请求,调派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协助救援,组织有关部门和地区进行支援。
9.2对台湾地震灾害应急
台湾发生地震灾害后,国务院台办向台湾有关方面了解情况和对祖国大陆的需求。根据情况,祖国大陆对台湾地震灾区人民表示慰问。国务院根据台湾有关方面的需求,协调调派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协助救援,援助救灾款物,为有关国家和地区对台湾地震灾区的人道主义援助提供便利。 其他地震及火山事件应急
10.1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
当大中城市和大型水库、核电站等重要设施场地及其附近地区发生强有感地震事件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中国地震局加强震情趋势研判,提出意见报告国务院,同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省(区、市)人民政府督导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做好新闻及信息发布与宣传工作,保持社会稳定。
10.2海域地震事件应急
海域地震事件发生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当地海上搜救机构、海洋主管部门、海事管理部门等通报情况。国家海洋局接到海域地震信息后,立即开展分析,预测海域地震对我国沿海可能造成海啸灾害的影响程度,并及时发布相关的海啸灾害预警信息。当海域地震造成或可能造成船舶遇险、原油泄漏等突发事件时,交通运输部、国家海洋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有关预案实施海上应急救援。当海域地震造成海底通信电缆中断时,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根据有关预案实施抢修。当海域地震波及陆地造成灾害事件时,参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相应级别实施应急。
10.3火山灾害事件应急
当火山喷发或出现多种强烈临喷异常现象,中国地震局和有关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国务院。中国地震局派出火山现场应急工作队伍赶赴灾区,对火山喷发或临喷异常现象进行实时监测,判定火山灾害类型和影响范围,划定隔离带,视情向灾区人民政府提出转移居民的建议。必要时,国务院研究、部署火山灾害应急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支援。灾区人民政府组织火山灾害预防和救援工作,必要时组织转移居民。
10.4对国外地震及火山灾害事件应急
国外发生造成重大影响的地震及火山灾害事件,外交部、商务部、中国地震局等部门及时将了解到的受灾国的灾情等情况报国务院,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国际救援和援助行动。根据情况,发布信息,引导我国出境游客避免赴相关地区旅游,组织有关部门和地区协助安置或撤离我境外人员。当毗邻国家发生地震及火山灾害事件造成我国境内灾害时,按照我国相关应急预案处置。 11.1奖励与责任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1.2预案管理与更新
中国地震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本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中国地震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订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报上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结合本部门职能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同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和学校、医院,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核电、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11.3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11.4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国务院办公厅负责解释。
11.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❹ 地震应急的本书目录

第一章 地震应急概论
第一节 地震应急的含义和内容
一 地震应急的含义
二 地震应急的内容
第二节 地震应急的重要性和指导原则
一 地震应急的重要性
二 地震应急的指导原则
第三节 地震应急法规
一 地震应急法规构成
二 地震应急主要法律制度
第四节 政府和地震部门在地震应急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 政府的责任和作用
二 地震部门的地位和作用
第五节 我国地震应急的由来与发展
一 从邢台地震到唐山地震——在大震中学习应急
二 从唐山地震到澜沧-耿马地震——总结反思研究地震应急对策
三 90年代——地震应急概念正式确立并推进法制化
四 面向新世纪——积极推进地震应急工作上水平
第六章 国外地震应急简介
一 综述
二 美国地震应急介绍
三 日本地震应急介绍
四 其他国家地震应急简介
第二章 地震应急准备
第一节 地震应急工作组织体制
一 地震应急工作组织体制概述
二 地震应急管理职能部门
三 地震应急抢险救灾部门
四 地震应急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
第二节 地震应急预案
一 地震应急预案和它的作用与意义
二 预案的内容和分类
三 预案编制与修订的原则要求
第三节 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
一 作战指挥手段和地震应急指挥自动化系统的概念及必要性
二 地震应急指挥自动化系统建设概况
三 我国地震应急指挥自动化系统建设概况
四 国家地震应急指挥中心的构成
五 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建设
第四节 地震应急队伍
一 组建地埒震应急队伍的必要性
二 地震应急队伍类别、设置与功能
三 地场地震工作队伍建设
四 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建设
第五节 地震应急物资
一 地震应急物资准备的必要性
二 地震应急物资的分类
三 物资储备的策略及原则
第六节 地震应急培训和演练
一 地震应急培养和演练的概念和必要性
二 培养主要对象及其培养内容
三 演习的策划与组织
四 演习演练实例
第七节 地震应急宣传
一 地震应急的定义与作用
二 地震应急宣传适用的范围和内容
三 地震应急宣传的原则与方式
四 地震应急宣传实例——甘肃临泽强化宣传试点活动
第八节 地震应急检查
一 行政监督检查的概念和意义
二 检查的法律依据
三 地震应急检查的内容
四 地震应急检查的组织
第三章 地震应急反应
第四章 地震应急实例
编后记

❺ 关于“防震减灾”的口号有哪些

防灾减灾宣传标语
1、依法防震减灾,建设和谐左云
2、居安思危,防震减灾,防患未然
3、做好地震应急预防,自救互救减少伤亡
4、依法防震减灾是全社会的义务
5、加强法制建设,促进防震减灾
6、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努力提高防震减灾能 力
7、地震消息政府发布,不可轻信社会传言
8、防震减灾,造福人民
9、防震减灾,功在当代,利泽千秋
10、增强防震减灾意识,提高防震、抗震和救灾能力
11、宁可千日不震,不可一日不防
12、谣言止于智者,轻信源于无知
13、防御地震灾害,构建平安左云
14、居安思危群测群防, 未雨绸缪抗震设防
15、树立震情观念,建设和谐左云
16、安全防震,幸福安康
17、人人是防震主人,天天是防震之时
18、地震天灾不可怕,抗震设防是关键
19、尽管无法阻止地震发生,但可尽量减轻震灾损失
20、坚持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防震减灾工作方针
21、加强地震应急演练,提高抗震救灾能力
22、掌握地震自救常识,保护生命财产安全
23、贯彻落实防震减灾法律法规,依法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24、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保障监测预报顺利进行
25、加强防震减灾法制建设 提高防震减灾法制保障能力
26、积极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 努力保障经济建设安全
27、重大建设工程必须依法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
28、加强重大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提高震害防御综合水平
29、贯彻落实防震减灾法律法规,依法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30、开展防震减灾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防震减灾法制意识
31、依法开展防震减灾宣传进校园、进社区、进企业、进机关、进农村活动
32、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33、坚持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防震减灾工作方针
34、推进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安全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35、增强防震减灾意识,提高防震减灾能力

❻ 地震安全应急救缓心得体会

一、认清突发事件的内涵。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突发事件包涵核心要素为:一是具有明显的公共性或社会性。突发事件应对法所要解决和应对的是“公共危机”,具有明显的“公共性”。国家制定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核心目的是为了应对突发公共危机。二是具有突发性和紧迫性。突发事件的发生往往是突如其来,如果不能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危机就会迅速扩大和升级,会造成更大的危害和损害。三是具有危害性和破坏性。危害性和破坏性是突发事件的本质特征,一旦发生本法所称的突发事件,就会对生命财产、社会秩序、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如应对不当就会造成巨大的生命、财产损失或社会秩序的严重动荡。四是必须借助于公 2 权力的介入和动用社会人力、物力才能解决。公权力在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发挥着领导、组织、指挥、协调等功能,公权力介入突发事件的应对。
二、积极应对突发事件。应对突发事件,把预防和应急准备放在优先位置,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只有牢固树立“居安思危、常备不懈”意识,逐步把握规律,主动采取防范措施,才能从根本上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同时,在无法完全避免突发事件发生的情况下,要总结探索如何制度化、科学化、专业化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第一,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制度。政府部门应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形成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机制。加快应急管理的法制建设,形成有效应急管理法制体系,把应急管理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轨道。第二,制定完善应急预案机制。认真制定应急预案,健全监测、预测、预报、预警和快速反应系统,加强专业救灾抢险队伍建设,健全抢险救灾物资储备制度,搞好培训和预案演练,全面提高抗风险能力。第三,加快建设科技应急体系。高度重视运用科技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加强应急管理科学研究,提高应急装备和技术水平,加快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形成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的科技支撑体系。第四,加强组织协调应急管理。加强相关部门的协调机制,落实各自承担的专项预案,要按照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纵向和横向的协同配合工作。健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组织体系,明确各方面职责,确保一旦有事,能够有效组织,快速反应,高效运转,遇事不乱。第五,积极开展应急宣传培训。利用多种方式,广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特别是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增强公众的危机意识、社会责任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深入开展应急专题培训,特别要加强对公务员进行专题教育及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的培训,全面提升应对管理水平。
三、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应对突发事件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无论政府还是公众,都需要学习、探索,提高应对的能力。培养危机意识。危机意识是突发事件预警的起点。在和平时期,人们往往缺乏危机意识。通过模拟危机情势,不断完善危机发生的预警与监控系统,培养危机意识。

❼ 地震防范措施

有三个主要措施:

首先,地震部门应加强地震监测和预报;

第二,各级政府酌情启动应急计划;

第三,群众必须做好防震和防震的准备。

法律对地震的防震减灾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十五条 防震减灾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防震减灾规划报送审批文件中应当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十六条 防震减灾规划一经批准公布,应当严格执行;因震情形势变化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十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建设国家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五条建设项目的新建,扩建,改建,应当符合抗震设防要求。重大建设项目和可能造成严重二次灾害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抗震安全评估,并按照批准的地震安全评价中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报告。

建设项目地震安全评价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安全评价,并对地震安全评价报告的质量负责。对于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抗震设防应当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或地震动参数分区图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六条建设项目强制性标准应当与抗震设防要求挂钩。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七条国家鼓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地震地块。地震地图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批。

(7)地震应急宣传扩展阅读:

违反地震防震法律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地震监测活动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监测成果和监测设施,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外国人有前款规定行为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还应当依照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律的规定缩短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停留的期限或者取消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留的资格;情节严重的,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七条 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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