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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经济宣传

发布时间:2021-10-22 16:36:24

❶ 如何发展循环经济

如何大力推进循环经济的发展

发展循环经济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

循环经济是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资源节约、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为重点,通过调整结构、技术进步和加强管理等措施,大幅度减少资源消耗、降低废物排放、提高资源生产率,促进资源利用由“资源-产品-废物”线性模式向“资源-产品-废物-再生资源” 循环模式转变。循环经济是以低投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为基本特征,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的经济增长模式。

“十一五”期间应着力抓好以下重点工作:第一,大力推进节约降耗,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推进工业、交通运输、建筑、商用和民用节能。推进农业节水灌溉,加大高耗水行业节水技术改造,支持海水、再生水、苦咸水、矿井水利用,推广先进的节水设备和器具。加强重点行业原材料消耗管理,推行产品生态设计和使用再利用材料,提高金属材料利用率,推进木材节约代用,大力发展散装水泥,严格工程建设中材料消耗核算,限制过度包装。

第二,加强资源综合利用,最大程度地利用生产和消费中产生的各种废物。加强资源开采管理,提高矿产资源回采率和综合回收率,加强煤层气等共伴生矿的综合开发利用,推进矿产资源深加工。推进钢铁、有色、煤炭、电力、化工、建材(建筑)、酿造等废物产生量大、污染重的行业废渣、废水、废气综合利用,大力普及农村沼气,推广秸秆综合利用。

第三,全面推行清洁生产,从生产和服务的源头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要重点抓好高耗能、重污染行业及重点流域、重大工程污染预防;支持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逐步实现由末端治理向污染预防的转变。

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必须采取综合措施,突破观念、技术、政策、体制、法制等方面的制约,建立长效机制。

一要转变发展观念。要把发展循环经济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重大战略任务,作为编制各类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和城市发展规划的重要指导原则。

二要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按照循环经济的发展理念合理调整区域产业布局,各类开发区和重化工业集中地区要按照循环经济的要求规划、建设和改造,发挥产业集聚和生态效应,围绕核心资源发展相关产业,形成资源高效循环利用的产业链。

三要建立发展循环经济的技术支撑体系。加强循环经济共性和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产业化示范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

四要完善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体制和机制。加快资源性产品价格的市场化改革,建立反映资源稀缺程度和供求关系的价格形成机制,重点加快水价、电价、热价调整,加快供热体制、煤热价格联动、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

五要健全发展循环经济的法规和标准体系。建立和完善主要用能设备能效标准、重点用水行业取水定额标准、主要耗能行业节能设计规范、强制性能效标识和再利用品标识制度。

六要组织开展循环经济试点。通过试点,提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产业园区和城市发展循环经济的有效模式,为加快发展循环经济提供示范和借鉴。

七要加强宣传教育。将循环经济的发展理念纳入基础教育和职工培训的内容,使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变成全体公民的自觉行为,形成发展循环经济的社会氛围。

❷ 急求一篇宣传资料,呼吁人们节约资源的宣传资料

按照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建议》明确提出:“要把节约资源作为基本国策,发展循环经济,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这表明,发展循环经济,实现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是我国在“十一五”期间一项带有根本性意义的事业

●循环经济就是按照清洁生产要求,对能源及其废弃物实行综合利用的活动过程。这一过程是将人类经济活动组织成为“资源——生产——消费——再生资源”的反馈式流程,实现“低开采、高利用、低排放”,在这种经济方式看来,只有放错了地方的资源,没有真正的废弃物

●发展循环经济,要求我们建立起生态化的技术支撑体系。循环经济特征是合理利用资源和能源,不断减少污染排放量,更多地回收废物和产品,并以环境可接受的方式处置残余废弃物。就我国当前来说,要重点研究开发与人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衣、食、住、用、行的绿色产品,如建筑用环境材料,汽车、电子产品相关材料的绿色化等按照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建议》明确提出:“要把节约资源作为基本国策,发展循环经济,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这表明,加快转变现有的经济增长方式,使我国经济发展通过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发展循环经济,实现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是我国在“十一五”期间一项带有根本性意义的事业。

毋庸置疑,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在经济建设上已经取得了惊人成就。但现有的这种高经济增长方式,却有着不可持续的局限性。这是因为,在持续多年的高增长率的背后,是触目惊心的高能耗、高物耗和对环境的高损害。我国每万元GDP能耗与世界平均水平相比,要高出2.4倍;单位GDP的金属消耗量是世界平均水平的2-4倍;2003年我国煤炭消耗量已占世界煤炭消耗总量的30%,但创造的GDP还不到世界总产值的4%。我国与发达国家相比,每增加单位GDP的废水排放量要高出4倍,单位工业产值产生的固体废弃物要高出10倍以上。因而素称地大物博的中国,已难以满足日益迅速膨胀的资源需求,仅在2003年就从海外进口了超过1亿吨的石油和成品油、1.4亿多吨铁矿石。不仅如此,1990年代中期,我国每年由生态和环境破坏带来的损失,要占到GDP的8%以上。如果再考虑到国际支付能力、资源的全球竞争力与安全保障能力、高消耗水平下商品的国际竞争力等因素,很显然,这种高增长方式是难以为继的。因此,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快由传统工业文明向现代工业文明转变,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是我们必须要做的唯一正确的战略选择。它既是贯彻落实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也符合当今世界发展的潮流。

循环经济就是按照清洁生产要求,对能源及其废弃物实行综合利用的活动过程。这一过程从根本上说,就是运用生态学规律,将人类经济活动组织成为“资源——生产——消费——再生资源”的反馈式流程,实现“低开采、高利用、低排放”,以最大限度地利用进入生产和消费系统的物质和能量,提高经济运行的质量和效益,达到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保护相协调并且符合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目标。因此,在这种经济方式看来,只有放错了地方的资源,没有真正的废弃物。

发展循环经济,要求人们必须遵循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基本原则,遵循生态规律和经济规律。这从总体上说,就是要改变过去重开发、轻节约,片面追求GDP增长;重速度、轻效益;重外延扩张、轻内涵提高的“三重三轻”的传统经济发展模式,把传统的依赖资源消耗的经济,转变为依靠生态型资源循环来发展的经济。循环经济既是一种新的经济增长方式,也是一种新的污染治理模式,还是一种新的促进经济发展、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相结合的一体化战略。

发展循环经济,要求我们必须树立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理念。人类所从事的一切社会经济活动,都是以地球上的资源和环境为依托的。因而过分利己,以资源的破坏和环境的污染为代价换取一时的发展,必然会遭受到自然的残酷惩罚。对此恩格斯说得好:“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人类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对我们进行报复。”我们在与自然界的物质能量交换过程中,要重视形成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能力,这样才有助于促进人自身的全面发展。

发展循环经济,要求我们树立经济社会循环与资源环境循环相统一的发展思路。要从自然——经济大系统出发,对物质转化的全过程采取战略性、综合性、预防性措施,以降低经济活动对资源环境的过度使用及对人类所造成的负面影响,使人类经济社会的循环与自然循环更好地融合起来,实现区域物质流、能量流、资金流的系统优化配置。为此,我国经济发展必须与人口、环境、资源统筹考虑,不仅要安排好当前的发展,还要为子孙后代着想,决不能走浪费资源和先污染后治理的旧路子,更不能吃祖宗饭、断子孙路。

发展循环经济,要求我们建立起生态化的技术支撑体系。循环经济是用先进生产技术、替代技术、减量技术和共生链接技术以及废旧资源利用技术、“零排放”技术等支撑的经济,不是传统的低水平物质循环利用方式下的经济,因而要求我们必须在支撑技术体系上狠下功夫。循环经济技术体系的发展重点,是环境友好技术或环境无害化技术,其特征是合理利用资源和能源,不断减少污染排放量,更多地回收废物和产品,并以环境可接受的方式处置残余废弃物。就我国当前来说,要重点研究开发与人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衣、食、住、用、行的绿色产品,如建筑用环境材料,汽车、电子产品相关材料的绿色化等。

发展循环经济,要求我们树立绿色消费的社会时尚。提倡绿色消费,也就是提倡物质的适度消费、层次消费。这是一种与自然生态相平衡的、节约型的低消耗物质资料、产品、劳务和注重保健、环保的消费模式,是一种对环境不构成破坏或威胁的可持续消费方式和消费习惯。在日常生活中,倡导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做好垃圾处理,尽量减少环境污染;鼓励消费者转变消费观念,在追求生活舒适的同时,注重环保,节约资源和能源;倡导消费者对商品的多次性、耐用性消费,减少一次性消费。
参考资料:文汇报

❸ 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内容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8年8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8年8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2008年8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章 减量化

第四章 再利用和资源化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

本法所称减量化,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

本法所称再利用,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产品或者经修复、翻新、再制造后继续作为产品使用,或者将废物的全部或者部分作为其他产品的部件予以使用。

本法所称资源化,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原料进行利用或者对废物进行再生利用。

第三条 发展循环经济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注重实效,政府推动、市场引导,企业实施、公众参与的方针。

第四条 发展循环经济应当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和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前提下,按照减量化优先的原则实施。

在废物再利用和资源化过程中,应当保障生产安全,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防止产生再次污染。

第五条 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全国循环经济发展工作;国务院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循环经济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循环经济发展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循环经济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家制定产业政策,应当符合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等规划,应当包括发展循环经济的内容。

第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循环经济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鼓励开展循环经济宣传、教育、科学知识普及和国际合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发展循环经济的目标责任制,采取规划、财政、投资、政府采购等措施,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第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采取措施,降低资源消耗,减少废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提高废物的再利用和资源化水平。

第十条 公民应当增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意识,合理消费,节约资源。

国家鼓励和引导公民使用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及再生产品,减少废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公民有权举报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行为,有权了解政府发展循环经济的信息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在循环经济发展中发挥技术指导和服务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有条件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开展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公共服务。

国家鼓励和支持中介机构、学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循环经济宣传、技术推广和咨询服务,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第二章 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编制全国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应当包括规划目标、适用范围、主要内容、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等,并规定资源产出率、废物再利用和资源化率等指标。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本行政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用地和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规划和调整本行政区域的产业结构,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本行政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用地和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第十四条 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统计、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

上级人民政府根据前款规定的循环经济主要评价指标,对下级人民政府发展循环经济的状况定期进行考核,并将主要评价指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十五条 生产列入强制回收名录的产品或者包装物的企业,必须对废弃的产品或者包装物负责回收;对其中可以利用的,由各该生产企业负责利用;对因不具备技术经济条件而不适合利用的,由各该生产企业负责无害化处置。

对前款规定的废弃产品或者包装物,生产者委托销售者或者其他组织进行回收的,或者委托废物利用或者处置企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受托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负责回收或者利用、处置。

对列入强制回收名录的产品和包装物,消费者应当将废弃的产品或者包装物交给生产者或者其委托回收的销售者或者其他组织。

强制回收的产品和包装物的名录及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 国家对钢铁、有色金属、煤炭、电力、石油加工、化工、建材、建筑、造纸、印染等行业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用水量超过国家规定总量的重点企业,实行能耗、水耗的重点监督管理制度。

重点能源消费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规定执行。

重点用水单位的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循环经济统计制度,加强资源消耗、综合利用和废物产生的统计管理,并将主要统计指标定期向社会公布。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和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循环经济标准体系,制定和完善节能、节水、节材和废物再利用、资源化等标准。

国家建立健全能源效率标识等产品资源消耗标识制度。

第三章 减量化

第十八条 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定期发布鼓励、限制和淘汰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名录。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列入淘汰名录的设备、材料和产品,禁止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

第十九条 从事工艺、设备、产品及包装物设计,应当按照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的要求,优先选择采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和设计方案,并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

对在拆解和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不得设计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禁止在电器电子等产品中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名录,由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设计产品包装物应当执行产品包装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第二十条 工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或者适用的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制定并实施节水计划,加强节水管理,对生产用水进行全过程控制。

工业企业应当加强用水计量管理,配备和使用合格的用水计量器具,建立水耗统计和用水状况分析制度。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国家鼓励和支持沿海地区进行海水淡化和海水直接利用,节约淡水资源。

第二十一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使用高效节油产品。

电力、石油加工、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和建材等企业,必须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内,以洁净煤、石油焦、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替代燃料油,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油发电机组和燃油锅炉。

内燃机和机动车制造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内燃机和机动车燃油经济性标准,采用节油技术,减少石油产品消耗量。

第二十二条 开采矿产资源,应当统筹规划,制定合理的开发利用方案,采用合理的开采顺序、方法和选矿工艺。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开发利用方案中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矿山水循环利用率和土地复垦率等指标依法进行审查;审查不合格的,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开采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

矿山企业在开采主要矿种的同时,应当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实行综合开采、合理利用;对必须同时采出而暂时不能利用的矿产以及含有有用组分的尾矿,应当采取保护措施,防止资源损失和生态破坏。

第二十三条 建筑设计、建设、施工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其设计、建设、施工的建筑物及构筑物采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的技术工艺和小型、轻型、再生产品。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充分利用太阳能、地热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

国家鼓励利用无毒无害的固体废物生产建筑材料,鼓励使用散装水泥,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禁止损毁耕地烧砖。在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和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粘土砖。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等主管部门应当推进土地集约利用,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采用节水、节肥、节药的先进种植、养殖和灌溉技术,推动农业机械节能,优先发展生态农业。

在缺水地区,应当调整种植结构,优先发展节水型农业,推进雨水集蓄利用,建设和管护节水灌溉设施,提高用水效率,减少水的蒸发和漏失。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带头使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节约使用办公用品。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国家机关等机构的用能、用水定额指标,财政部门根据该定额指标制定支出标准。

城市人民政府和建筑物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建筑物维护管理,延长建筑物使用寿命。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除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外,城市人民政府不得决定拆除。

第二十六条 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企业,应当采用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减少使用或者不使用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产品。

本法施行后新建的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企业,应当采用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技术、设备和设施。

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使用再生水。在有条件使用再生水的地区,限制或者禁止将自来水作为城市道路清扫、城市绿化和景观用水使用。

第二十八条 国家在保障产品安全和卫生的前提下,限制一次性消费品的生产和销售。具体名录由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对列入前款规定名录中的一次性消费品的生产和销售,由国务院财政、税务和对外贸易等主管部门制定限制性的税收和出口等措施。

第四章 再利用和资源化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区域经济布局,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促进企业在资源综合利用等领域进行合作,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使用。

各类产业园区应当组织区内企业进行资源综合利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国家鼓励各类产业园区的企业进行废物交换利用、能量梯级利用、土地集约利用、水的分类利用和循环使用,共同使用基础设施和其他有关设施。

新建和改造各类产业园区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采取生态保护和污染控制措施,确保本区域的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煤灰、煤矸石、尾矿、废石、废料、废气等工业废物进行综合利用。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发展串联用水系统和循环用水系统,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企业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进行再生利用。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采用先进或者适用的回收技术、工艺和设备,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等进行综合利用。

建设利用余热、余压、煤层气以及煤矸石、煤泥、垃圾等低热值燃料的并网发电项目,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电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与综合利用资源发电的企业签订并网协议,提供上网服务,并全额收购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废物进行综合利用;不具备综合利用条件的,应当委托具备条件的生产经营者进行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

第三十四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和相关企业采用先进或者适用技术,对农作物秸秆、畜禽粪便、农产品加工业副产品、废农用薄膜等进行综合利用,开发利用沼气等生物质能源。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发展生态林业,鼓励和支持林业生产者和相关企业采用木材节约和代用技术,开展林业废弃物和次小薪材、沙生灌木等综合利用,提高木材综合利用率。

第三十六条 国家支持生产经营者建立产业废物交换信息系统,促进企业交流产业废物信息。

企业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不具备综合利用条件的,应当提供给具备条件的生产经营者进行综合利用。

第三十七条 国家鼓励和推进废物回收体系建设。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合理布局废物回收网点和交易市场,支持废物回收企业和其他组织开展废物的收集、储存、运输及信息交流。

废物回收交易市场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安全和消防等规定。

第三十八条 对废电器电子产品、报废机动车船、废轮胎、废铅酸电池等特定产品进行拆解或者再利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回收的电器电子产品,经过修复后销售的,必须符合再利用产品标准,并在显著位置标识为再利用产品。

回收的电器电子产品,需要拆解和再生利用的,应当交售给具备条件的拆解企业。

第四十条 国家支持企业开展机动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床等产品的再制造和轮胎翻新。

销售的再制造产品和翻新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在显著位置标识为再制造产品或者翻新产品。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建立和完善分类收集和资源化利用体系,提高生活垃圾资源化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建设污泥资源化利用和处置设施,提高污泥综合利用水平,防止产生再次污染。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发展循环经济的有关专项资金,支持循环经济的科技研究开发、循环经济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重大循环经济项目的实施、发展循环经济的信息服务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循环经济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的自主创新研究、应用示范和产业化发展列入国家或者省级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并安排财政性资金予以支持。

利用财政性资金引进循环经济重大技术、装备的,应当制定消化、吸收和创新方案,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由其监督实施;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协调机制,对重大技术、装备的引进和消化、吸收、创新实行统筹协调,并给予资金支持。

第四十四条 国家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产业活动给予税收优惠,并运用税收等措施鼓励进口先进的节能、节水、节材等技术、设备和产品,限制在生产过程中耗能高、污染重的产品的出口。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企业使用或者生产列入国家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等鼓励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或者产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在制定和实施投资计划时,应当将节能、节水、节地、节材、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列为重点投资领域。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节能、节水、节地、节材、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金融机构应当给予优先贷款等信贷支持,并积极提供配套金融服务。

对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或者产品的企业,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授信支持。

第四十六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的价格政策,引导单位和个人节约和合理使用水、电、气等资源性产品。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对资源高消耗行业中的限制类项目,实行限制性的价格政策。

对利用余热、余压、煤层气以及煤矸石、煤泥、垃圾等低热值燃料的并网发电项目,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的原则确定其上网电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实行垃圾排放收费制度。收取的费用专项用于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和处置,不得挪作他用。

国家鼓励通过以旧换新、押金等方式回收废物。

第四十七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应当优先采购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及再生产品。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循环经济管理、科学技术研究、产品开发、示范和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在循环经济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发现违反本法的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 生产、销售列入淘汰名录的产品、设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违法使用的设备、材料,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违反本法规定,进口列入淘汰名录的设备、材料或者产品的,由海关责令退运,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进口者不明的,由承运人承担退运责任,或者承担有关处置费用。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在拆解或者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设计使用列入国家禁止使用名录的有毒有害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向本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有关情况,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电力、石油加工、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和建材等企业未在规定的范围或者期限内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拆除该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矿山企业未达到经依法审查确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矿山水循环利用率和土地复垦率等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粘土砖的期限或者区域内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粘土砖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继续生产、销售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电网企业拒不收购企业利用余热、余压、煤层气以及煤矸石、煤泥、垃圾等低热值燃料生产的电力的,由国家电力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企业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销售没有再利用产品标识的再利用电器电子产品的;

(二)销售没有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标识的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的。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❹ 求全国循环经济产业园区的联系方式或者宣传册

看了你的资料,你资料中的地址是北京。你的公司也在北京吗?
国家目前批准了很多循环经济产业园区。就如同你上面列出的那些。北京绿盟再生资源产业基地是没有具体地址的,是由几家再生资源公司共同发起的,各个公司有自己的经营地址。你所说的这样的项目如果要在北京做的话,也只能自己公司征地。青岛新天地产业园属于新天地公司,基本上不对外承租。
另外,你们公司这样的项目要考虑货物的来源,如果就依靠北京的市场,恐怕离北京太远的话可能也不合适。
无论你选择哪里,最终都是自己公司征地,建立拆解车间进行实际操作。

❺ 您对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有何建议

一、充分认识实施循环经济促进法的重要意义。
二、深入学习、广泛宣传,形成全社会注重循环发展、科学发展的风尚。
三、抓紧完善《循环经济促进法》配套制度建设。
四、积极实施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经济政策。
五、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❻ 怎样以循环经济推进节能减排

1.首先控制增量,调整和优化结构。

继续严把土地、信贷“两个闸门”和市场准入门槛,严格执行项目开工建设必须满足的土地、环保、节能等“六项必要条件”,要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
长,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完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积极推进能源结构调整,制定促进服务业和高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2.强化污染防治,全面实施重点工程。
加快实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水资源节约项目。加快水污染治理工程建设。推动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多渠道筹措节能减排资金。
3.创新模式,加快发展循环经济。
深化循环经济试点,推进资源综合利用,推进垃圾资源化利用,全面推进清洁生产。
组织编制重点行业循环经济推进计划。制定和发布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深化循环经济试点,利用国债资金支持一批循环经济项目。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对节能减
排目标未完成的企业,加大实行清洁生产审核的力度,限期实施清洁生产改造方案。
4.依靠科技,加快技术开发和推广。
加快节能减排技术研发,加快节能减排技术产业化示范和推广,加快建立节能减排技术服务体系,推进环保产业健康发展,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加强节能环保电力调度。加快培育节能技术服务体系,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化发展。
5.夯实基础,强化节能减排管理。

出台《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实施方案》,建立“目标明确,责任清晰,措施到位,一级抓一级,一级考核一级”的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严格执行固定
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强化对重点耗能企业,特别是千家企业节能工作的跟踪、指导和监管,对未按要求采取措施的企业向社会公告,限期整改。加强
电力需求侧管理。扩大能效标识在三相异步电动机、变频空调、多联式空调、照明产品及燃气热水器上的应用。扩展节能产品认证范围,建立国际协调互认。组织开
展节能专项检查。研究建立并实施科学、统一的节能减排统计指标体系和监测体系。
6.对高耗能企业采取节能措施

近十年来,由于能源紧张,随着节能工作进一步开展。各种新型,节能先进炉型日趋完善,且采用新型耐火纤维等优质保温材料后使得炉窑散热损失明显下降。采用
先进的燃烧装置强化了燃烧,降低了不完全燃烧量,空燃比也趋于合理。然而,降低排烟热损失和回收烟气余热的技术仍进展不快。为了进一步提高窑炉的热效率,
达到节能降耗的目的,回收烟气余热也是一项重要的节能途径。

烟气余热回收途径通常采用二种方法:一种是预热工件;二种是预热空气进行助燃。烟气预热工件需占用较大的体积进行热交换,往往受到作业场地的限制(间歇使
用的炉窑还无法采用此种方法)。预热空气助燃是一种较好的方法,一般配置在加热炉上,也可强化燃烧,加快炉子的升温速度,提高炉子热工性能。这样既满足工
艺的要求,最后也可获得显著的综合节能效果。
21世纪初国内河南省巩义市终于研制出了荣华陶瓷换热器。其生产工艺与窑具的生产工艺基本相同,导热性与抗氧化性能是材料的主要应用性能。它的原理是把陶
瓷换热器放置在烟道出口较近,温度较高的地方,不需要掺冷风及高温保护,当窑炉温度1250-1450℃时,烟道出口的温度应是1000-1300℃,陶
瓷换热器回收余热可达到450-750℃,将回收到的的热空气送进窑炉与燃气形成混合气进行燃烧,可节约能源35%-55%,这样直接降低生产成本,增加
经济效益。

陶瓷换热器在金属换热器的使用局限下得到了很好的发展,因为它较好地解决了耐腐蚀,耐高温等课题,成为了回收高温余热的最佳换热器。经过多年生产实践,表
明陶瓷换热器效果很好。它的主要优点是:导热性能好,高温强度高,抗氧化、抗热震性能好。寿命长,维修量小,性能可靠稳定,操作简便。是目前回收高温烟气
余热的最佳装置。
目前,陶瓷换热器可以用于冶金、有色、耐材、化工、建材等行业主要热工窑炉,正在为世界的节能减排事业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7.健全法制,加大监督检查执法力度。

完善节能和环保标准,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执法检查。配合全国人大抓紧出台《节约能源法》(修订)和《循环经济法》,抓紧制(修)订配套法规。组织制定16个
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16项节能设计规范、21项节能基础及方法标准及17种终端用能产品(设备)能效标准。
8.完善政策,形成激励和约束机制。
积极稳妥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完善有利于节能减排的财政政策,实行有利于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研究试行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办法。拓宽融资渠道,促进国内及国际金融机构资金、外国政府贷款向节能减排领域倾斜。
9.加强宣传,提高全民节约意识。

组织好每年一度的全国节能宣传周、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及世界环境日、地球日、水宣传日活动。把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理念渗透在各级各类的学校教育教学中,从
小培养儿童的节约意识。将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宣传纳入今年“科学发展,共建和谐”重大主题宣传活动。组织开展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和节能科普宣传
活动,实施节能宣传教育基地试点,组织《节约能源法》和《循环经济法》宣传和培训工作,开展节能表彰和奖励活动。
10.政府带头,发挥节能表率作用。
在节能减排工作中,中央政府将率先规范。2007年全国要推广高效节能产品5000万支,中央国家机关将率先更换节能灯。

❼ 关于环保的宣传语 高分!

历年的环保主题就不错哦
2008-11-06 2008年 转变传统观念,推行低碳经济

2007年 冰川消融,后果堪忧

2006年 沙漠和荒漠化

2005年 营造绿色城市,呵护地球家园

2004年 海洋兴亡,匹夫有责

2003年 水——20亿人生命之所系

2002年 让地球充满生机

2001年 世间万物,生命之网

2000年 2000环境千年----行动起来吧
1999年 拯救地球就是拯救未来
1998年 为了地球上的生命,拯救我们的海洋
1997年 为了地球上的生命
1996年 我们的地球.居住地.家园
1995年 各国人民联合起来,创造更加美好的世界
1994年 一个地球,一个家庭
1993年 贫穷与环境----摆脱恶性循环
1992年 只有一个地球----一齐关心,共同分享
1991年 气候变化----需要全球合作
1990年 儿童与环境
1989年 警惕全球变暖
1988年 保护环境、持续发展、公众参与
1987年 环境与居住
1986年 环境与和平
1985年 青年、人口、环境
1984年 防止沙漠化
1983年 管理和处置有害废气物,防止酸雨污染和提高能源利用率
1982年 纪念斯得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10周年----提高环境意识
1981年 保护地下水和人类食物链,防止有毒化学品污染
1980年 新的10年,新的挑战----没有破坏的发展
1979年 为了儿童和未来----没有破坏的发展
1978年 没有破坏的发展

❽ 发展循环经济可我们什么启示

开展循环回收利用试点。可以通过开展电池产品的循环经济试点,建立废电池循环利用机制,进行循环经济的技术、制度积累,同时强化公众参与,推动绿色消费。

发达国家循环经济建设有成熟的全方位办法


建立法律支撑。日本的循环经济立法较全面,2001年4月已开始实施《推进建立循环型社会基本法》、《家用电器再利用法》等7项法律。德国分别于1991年和1996年颁布专门法律,规定对废物管理的首选手段是避免废物产生,然后才是循环使用和最终处置。此外,欧盟和北美国家也制定了鼓励二手产品回收及绿色包装的法律。

制订有助于推动循环经济的经济政策。政府奖励政策和税收优惠是首选。奖励政策针对的是在循环经济发展上有突出技术贡献的学者、企业和公众参与者。前者如美国的“总统绿色化学挑战奖”;后者如日本大阪在全市设80多处牛奶盒回收点,市民交还奶盒到一定数量可免费购买一定金额的图书。

一些国家对利用再生资源及控制污染的企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如美国亚利桑纳州对分期付款购买回用再生资源及污染控制型设备的企业可减销售税10%;日本对使用废塑料制品类再生处理设备的企业,除给予普通退税外,还按取得价格的14%进行特别退税;荷兰采用革新性清洁生产或污染控制技术的企业,可在1年内折旧(其它投资的折旧期通常为10年)投资。

其次,发达国家还采取政府优先购买再生材料产品的措施。通过制定专门政策或法规,美国几乎所有的州政府都优先购买使用再生材料的产品,对未按规定购买的行为则处以罚金。

另外,与上面对利用再生资源及控制污染的企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发达国家对不利于发展循环经济的行为实行收费和征税,限制实施者的行为,如废旧物资商品化收费、征收新材料税、生态税和填埋、焚烧税等。

健全社会中介组织并鼓励公众参与。在发展循环经济中,非盈利性的社会中介组织可以起到独特的作用。如德国的DSD将有委托回收包装废弃物意愿的企业组成网络,为其提供需要回收的包装物。日本大阪建立废品回收情报网络,及时向市民发布旧货信息并组织旧货调剂交易会。

与此同时,发达国家重视运用各种手段和舆论传媒加强对循环经济的社会宣传。加拿大蒙特利尔甚至将垃圾减量等理念纳入各级学校教育,并利用了广告衫、日历卡、笔记本、公交车广告等多种载体加强宣传。日本大阪从引导公众减少废弃物的发生,增强反复利用意识等方面,鼓励公众参与循环经济。


作为一种集经济、技术和社会于一体的系统工程,现阶段我国循环经济的进展,还更多地停留在概念层次上。在发展循环经济上,我国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成熟做法


建立促进循环经济的法规制度。目前,全国人大正在起草的《清洁生产法》,是我国推行循环经济立法的一个良好开端。此外,还应制定具体资源再生行业(如家用电器、建筑材料、容器等)的法律。

北京应结合2008年“绿色奥运”的主题,完善地方环保法规体系。重点制订、修订噪声、危险废物、扬尘等污染防治法规,修订提高各类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完善管理,按照环境容量开展总量控制工作。完善排污申报登记和许可证制度,开展对环境敏感地区建设项目的风险评价和后评估工作。

实施倾向性经济政策。加强环境经济政策研究,适时开发经济激励手段,使各种污染物的排污收费标准略高于其处理成本。在部分行业和地区研究、实行排污交易政策。健全环境保护建设的投融资机制,吸引社会投入,加强国际合作。

开发建立绿色技术支撑体系。积极采用清洁生产技术,无害或低害工艺技术,大力降低原材料和能源的消耗。在推行清洁生产技术时,要与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并将其从单个企业延伸到整个工业园区。

健全社会中介组织并鼓励公众参与,提倡绿色消费。除商业性旧货网站外,政府还应开办免费旧货交易网站。另外,政府也应支持建立非盈利的社会中介组织,并引导它们参与实施循环经济。发挥科研单位、高等院校、专业组织的咨询作用,推进立法进程。

企业应将循环经济理念贯彻到生产各环节,进一步加强产业和产品结构调整力度,淘汰落后工艺。政府要积极推行IS0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强调全过程控制和源头削减,降低污染物排放总量,并加强对城市工业搬迁的环境影响评价,防止污染向郊区转移。

组织公众积极参与绿色消费运动,引导公众选择包装物较少、耐用和可循环使用的物品。政府应通过绿色采购行为影响社会公众。

开展循环回收利用试点。可以通过开展电池产品的循环经济试点,建立废电池循环利用机制,进行循环经济的技术、制度积累,同时强化公众参与,推动绿色消费。

❾ 关于宣传循环经济、鼓励再生资源分类回收的宣传创意

做环保的,我当然要帮忙的,说到赛事广告,那要看是什么比赛了,我个人觉得有针对性的比几个大字要好
这是我的QQ:317837847
我很有兴趣能和您聊聊

❿ 如何贯彻循环经济理念

发展循环经济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

循环经济是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资源节约、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为重点,通过调整结构、技术进步和加强管理等措施,大幅度减少资源消耗、降低废物排放、提高资源生产率,促进资源利用由“资源-产品-废物”线性模式向“资源-产品-废物-再生资源” 循环模式转变。循环经济是以低投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为基本特征,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的经济增长模式。

“十一五”期间应着力抓好以下重点工作:第一,大力推进节约降耗,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推进工业、交通运输、建筑、商用和民用节能。推进农业节水灌溉,加大高耗水行业节水技术改造,支持海水、再生水、苦咸水、矿井水利用,推广先进的节水设备和器具。加强重点行业原材料消耗管理,推行产品生态设计和使用再利用材料,提高金属材料利用率,推进木材节约代用,大力发展散装水泥,严格工程建设中材料消耗核算,限制过度包装。

第二,加强资源综合利用,最大程度地利用生产和消费中产生的各种废物。加强资源开采管理,提高矿产资源回采率和综合回收率,加强煤层气等共伴生矿的综合开发利用,推进矿产资源深加工。推进钢铁、有色、煤炭、电力、化工、建材(建筑)、酿造等废物产生量大、污染重的行业废渣、废水、废气综合利用,大力普及农村沼气,推广秸秆综合利用。

第三,全面推行清洁生产,从生产和服务的源头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要重点抓好高耗能、重污染行业及重点流域、重大工程污染预防;支持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逐步实现由末端治理向污染预防的转变。

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必须采取综合措施,突破观念、技术、政策、体制、法制等方面的制约,建立长效机制。

一要转变发展观念。要把发展循环经济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重大战略任务,作为编制各类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和城市发展规划的重要指导原则。

二要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按照循环经济的发展理念合理调整区域产业布局,各类开发区和重化工业集中地区要按照循环经济的要求规划、建设和改造,发挥产业集聚和生态效应,围绕核心资源发展相关产业,形成资源高效循环利用的产业链。

三要建立发展循环经济的技术支撑体系。加强循环经济共性和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产业化示范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

四要完善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体制和机制。加快资源性产品价格的市场化改革,建立反映资源稀缺程度和供求关系的价格形成机制,重点加快水价、电价、热价调整,加快供热体制、煤热价格联动、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

五要健全发展循环经济的法规和标准体系。建立和完善主要用能设备能效标准、重点用水行业取水定额标准、主要耗能行业节能设计规范、强制性能效标识和再利用品标识制度。

六要组织开展循环经济试点。通过试点,提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产业园区和城市发展循环经济的有效模式,为加快发展循环经济提供示范和借鉴。

七要加强宣传教育。将循环经济的发展理念纳入基础教育和职工培训的内容,使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变成全体公民的自觉行为,形成发展循环经济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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