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北京首钢旧址
北京市石景山区厂东门 坐地铁1号线从古城下 倒337 到厂东门 或者做337到老古城倒58路 这样走的路最少58路 是可以到厂东门里面的 你可以坐公车穿越首钢 让参观 里面还有个月季园呢苹果园南 — 五一剧场 查看北京58路公交线路图 苹果园南:5:10-22:40 五一剧场:5:30-23:00 刷卡:刷卡封顶成人4角/学生2角 票制:单一票制无人售票 全程票价(元):1.00;线路长度(公里):5.80 1.苹果园南-2.杨庄路西口-3.古城剧场-4.古城大院-5.石景山古城-6.老古城-7.首钢厂东门-8.首钢试验厂-9.首钢焦化厂-10.首钢设备库-11.五一剧场 (共11站)
② 北京首钢队创意写真释出,他们的创意怎么样
北京首钢队创意写真释出,我认为他们的创意非常有趣,有想法,新颖。
北京首钢队是真的有意思,与深圳队的比赛结束后,官微直接发了一张纯黑的照片,内涵CBA裁判,意思是自己被黑了。但处罚结果出来后,马上改成了一张“热爱”的照片,你们真就这么积极向上吗?
最后,北京首钢队在第三节就感觉赢球无望,又开始使用老套路,老歪招,伤人动作,大闹赛场等歪招频出。
③ 我查阅了首钢发展史的资料有什么
首钢——这个屹立于北京西部的钢铁企业,自1919年扎根于石景山起,已经在北京走过了风风雨雨的九十年历程。2003年,在北京建设国际化大都市和筹办2008年奥运会的新形势下,为了改善和提高北京市环境质量,按照国务院和北京市政府要求,2010年底以前,首钢在北京市区的钢铁生产将全部熄火停产,完成向河北省唐山市以南曹妃甸地区的搬迁。此时此刻,让我们走进首钢,感受那火红的生产场面,追忆难以忘怀的红色记忆,亲身感受钢铁是怎样炼成的!
陶楼:是石景山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是对外宣传的窗口。我们在这里观看“新世纪、新首钢”录像,了解首钢发展历史。
三高炉:公称容积2536立方米,是首钢自己设计、制造和安装的。工艺流程全部实现计算机操作,每隔45分钟出一次铁水。
高速线材厂:是目前国内规模最大的现代化高速线材厂。年生产能力达200万吨,可生产直径5.5——14MM的普通碳素钢、优质碳素钢、焊条刚和低合金钢等多品种的线材产品。
群明湖:首钢最大的工业凉水池,总面积21万平方米,于1994年建成。
月季园:建于1981年,占地7万平方米,园内种植十万余株品种各异的越级,故取名为月季园。每年5月为最佳观赏期,届时首钢将举行赏花会。
④ 北京冬奥会上,被誉为“京城最美水晶鞋”的首钢大跳台有多靓
12月15日
北京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
迎来五岁生日
记者带您打卡冬奥组委驻地首钢园
不仅带您“委”里“炉”上走透透
更登顶首钢滑雪大跳台
体验“水晶鞋”的“高冷”范儿
乘坐斜行电梯登上大跳台48米处的出发点,记者并未感觉到“高冷”,更多的是被眼前这条陡峭的赛道所震撼。根据设计,首钢滑雪大跳台的助滑道坡度为37.13度,着陆坡坡度37.82度。可千万别小瞧这30多度,记者探步向前发现,助滑道竟然几乎“消失不见”,抬眼只能见到远处的起跳台、停止区和观众席。想要挑战这样刺激的运动,你还真需要不小的勇气呢!
⑤ 北京首钢旧址现在还能不能进去参观拍照
那个地址向来不限制人员的进出、 只不过我想不通那里很适合探险吗? 大概晚上会。。阴森一点的吧。。。
⑥ 想去首钢拍照 现在首钢让进吗
不让进,得有进场证,或者有内部联系人。
⑦ 首钢曾立简介和他现在的照片
会对人体房管局没让他激动地
⑧ 首钢是国企还是央企,何为国企,何为央企
首钢是国企而不是央企。从1979年开始,国家对国有企业进行了一系列“放权让利”的改革。首钢被列为第一批国家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因此首钢是国企。
国有企业,是指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包括中央和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部门所监管的企业本级及其逐级投资形成的企业。
所以,其实央企也是国企。只是央企是直接由国务院国资委进行领导管理,而国企是由国家部委或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构进行管理。
国企与央企区别:
1、管理机构不同。央企是直接由国务院国资委进行领导管理,而国企是由国家部委或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构进行管理,而且体制是参公管理模式。
2、人事任命不同。央企所有领导班子成员必须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国资委的红头文件进行人事任命及管理;国企除一把手、党委书记等高管职位需要国资委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任命外,其余的一般性技术岗位可以由国企班子自行聘用或者选择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职业经理人任职。
3、监管不同。央企所有的收入和资金来源,全部要经国资委、财政部的严格审批,所有收入上缴国库统筹管理,单位没有财务自治权;国企单位除规定事项外,部分资金可以根据单位实际情况使用资金和结算费用,报地方国资委和地方人大财经委员会备案即可。
4、掌握行业不同。央企都是掌握国家命脉的行业,如航天航空、科工、核电、船舶、兵器、电子科技、石油燃气等稀缺资源;国企单位如水利、电力、建筑、化工等行业,属于非垄断资源型企业,并且允许民营优质企业投资合作。
5、市场管控不同。央企的市场投资、项目开发完全由国务院以及相关主管机关决定后方可实施,市场管控比较死板,只有通过中央的认可才可能实施;
而国企部门投资、项目启动和相关事宜的合作,只要履行相关报审手续后,市场管控可以根据具体实际情况,相比央企有一些灵活应对权利,在加上随着国企改制的实施和国家供给侧的改革推进,就更加放活了国企单位的业务管控权,放活市场。
以上内容参考网络-首钢集团网络-国有企业网络-中央企业
⑨ 关于首钢
第五节 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四条 企业继续执行在职工自愿的基础上,通过职工与企业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政策。
凡距法定退休年龄1年以上,本人书面申请解除劳动合同,经单位审核同意与企业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停产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五条 计发经济补偿金等费用执行现行政策不变。即:一是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计发经济补偿金;二是继续执行首钢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和2008年压产400万吨时的政策。
第二十六条 现行政策、办法和实施细则包括:《新钢和股份公司鼓励无固定期限合同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实施细则》(首发〔2001]306号)、《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试行)》(首劳发[2003]62号)、《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的暂行规定》(首劳发[2008]3号)、《首钢压产搬迁富余职工分流安置办法(试行)》(首发〔2008〕128号)等。
第二十七条 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计发的经济补偿金的内容主要包括:按职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下列两种情形,可分段计算:
(一)本人工资低于企业平均工资的,2007年12月31日以前的工作时间可按当时的企业平均工资计发;2008年1月1日以后的工作时间按本人工资计发,本人工资高于北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其三倍计发。
2007年12月31日以前,不满1年的工作时间,计发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2008年1月1日以后,不满6个月的工作时间计发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6个月及以上的计发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二)2007年12月31日以前的工作时间,计发的经济补偿金和补助超过企业限定金额(20万元)的,按限定金额计发;2008年1月1日以后的工作时间,计发的经济补偿金不受企业限定金额的限制。
本条所称本人工资是指职工本人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收入,包括: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工资性津(补)贴、加班工资等。
本条所称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即职工实际工作年限。从外单位调入首钢、参加过企业改制或办理过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如原单位已经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其已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不再计入职工的工作年限。
第二十八条 首钢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和2008年压产400万吨时的政策,关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奖励主要有两项:
(一)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奖励1万元;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工作满1年奖励1000元,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最高不超过1万元;
(二)工作满30年及以上或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1年以上的职工,每早解除劳动合同一年,加发1个月补偿金标准水平的奖励。
本条中“早解除劳动合同”的年限是指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至法定退休年龄届满之日的时间扣除1年以后的年限,早解除劳动合同的年限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本人工资低于2006年企业平均工资的,按企业平均工资计发。
第二十九条 停产一次性奖励包括两部分:其计发方法和标准如下:
(一)按职工的实际工作年限,每满1年奖励1000元,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二)凡40周岁及以上操作岗位女职工、45周岁及以上管理岗位女职工、45周岁及以上男职工,选择解合时,按本人距法定退休年龄进行奖励。
距法定退休年龄4年及4年以内的职工奖励1万元,以此为基准,年龄每减少一周岁增加奖励1万元,最高奖励7万元。
机关女干部和符合提前退休工种条件的职工,可按上述表中对应的年龄计发奖励。
第三十条 45周岁及以上职工(含40周岁及以上操作岗位女职工)经济补偿和停产一次性奖励合计低于18万元的,按18万元计发。
第三十一条 职工的经济补偿和停产一次性奖励合计高于35万元的按35万元计发。
第三十二条 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所得经济补偿金和停产一次性奖励,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免交部分予以扣除)。
第三十三条 对各单位确定的重点生产、技术、管理骨干职工,包括技术专家、技术带头人、技能操作专家、高级技师等,需要与单位协商一致后才能解除劳动合同;职工个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离开企业的,企业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四条 2011年劳动合同到期,凡可以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在2011年3月31日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按本细则的规定执行;劳动合同届满时,企业可以依法终止劳动合同,并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五条 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工伤人员和残疾人属特殊群体,要最大限度予以安置。凡建设征地农转工职工、工伤职工和残疾职工本人书面申请解除劳动合同的,需在《建设征地农转工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有关事项告知书》、《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有关事项告知书》、《残疾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有关事项告知书》(附后)上签字确认,单位要履行告知义务。
第三十六条 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职工将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申请提交所在作业区(科室),作业区(科室)审核、签署意见后,报本单位人力资源(劳资)科;
(二)人力资源(劳资)科将作业区(科室)上报的职工个人申请收集、汇总后,将解除劳动合同人员有关情况提交厂务会讨论,并按厂务会的决定填写《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审批表》,在同级工会签署意见后,报本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
(三)人力资源(劳资)科填写好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连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审批表》及职工本人申请(复印件),一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加盖劳动合同专用章。
人力资源(劳资)科应将本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职工所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奖励、补助、停产一次性奖励等费用,按规定录入信息系统和填报明细表,报上级主管部门。
(四)各单位将经济补偿金、停产一次性奖励等费用转入职工个人帐户,并由职工本人签收。
第三十七条 总公司机关部厅在参照上述程序办理的同时,在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停产一次性奖励等费用时,还要会知计财部,并报总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第三十八条 凡距法定退休年龄1年以上的内退职工,在本细则执行期内,本人书面申请解除劳动合同,经单位审核同意与企业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停产一次性奖励。
第三十九条 从首钢北京地区各单位支援新基地的职工要求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由新基地单位将其劳动关系转回原单位或按专业系统对口接收安置的方式转至北京钢铁主流程有关单位,再办理相关手续。
凡在停产后三个月内回京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执行与北京钢铁主流程停产职工相同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