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怎么样给幼儿园讲消防知识
一、告诉孩子不要玩火,不要玩弄电器设备,否则会让自己受到伤害。
二、教会孩子认识一些消防标志,让他们认识到什么是安全出口,什么是疏散的方向,哪些地方哪些东西不能玩,哪些东西是危险品等等。
三、教会孩子如何弯腰匍匐前进,如何保护自己。
四、教会孩子怎样拨打"119"火警电话,怎样报火警。
五、告诉孩子火灾发生时,哪些地方不能去,身上着火了怎么办。
六、告诉孩子在无法逃生时应该呆在什么地方,如何让消防队员及时找到他们等。
六、告诉孩子在无法逃生时应该呆在什么地方,如何让消防队员及时找到他们等等。我们还可以根据孩子的年龄层次,适当的教会他们更多的消防知识。
七、家长必须身体力行,从自身做起,做孩子的榜样。
家长是孩子第一任启蒙老师,也是最重要的一任,在孩子眼里,父母是自己心中的偶像,是崇拜的英雄,家长的一言一行都会在潜移默化中影响着孩子。
因此平时家长就要注意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做孩子学习的表率,不要把报纸、杂志之类的可燃物放在炉子、加热器、暖气机等近旁;不要把正在烧、烤、煮、蒸的东西置之不理;吸烟的家长不要卧床吸烟,刚吸完的烟蒂不要扔在垃圾桶里;不要在一个插座上使用多个电器设备;在使用完液化气或煤气灶后,要及时关掉阀门;在公共场所不要损坏消防设施和器材等。
八、家长们要掌握一些正确施教方法和技巧,启发和教育孩子掌握和记住一些防火知识。
方法一:做游戏。玩耍、游戏是孩子的天性,将一些防火知识融入游戏常会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家长可以和孩子一起练习逃生,教孩子怎么样弯腰,怎么用湿毛巾捂住嘴和鼻子,可以和孩子一起模拟报火警(切记不要直接拨打"119"火警电话。)
方法二:通过给孩子讲故事,背儿歌。随着《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普及,社会对消防工作的重视,消防少儿科普读物和卡通图画也渐渐在市面上多起来,家长朋友可以多看一些这方面的书,掌握一些素材,以讲故事和唱儿歌的的形式教给孩子,识字的孩子可直接带他们学习,这样既教会了孩子读书识字,又教会孩子防火知识,一举两得。
方法三:实地参观。现在全国各地都建有消防宣传教育素质教育基地,可以带孩子到那里参观学习,教会孩子许多实用的消防常识,更能体现孩子对防火知识的认识,真正让孩子认识消防,了解消防,读懂消防,平时家长也可带孩子到一些大洒店、大商场,告诉孩子哪些是安全出口标志,哪些是疏散标志,哪些是疏散通道。
方法四:积极调动法。每个孩子都有一种好强的心理,喜欢大人们夸他们乖、聪明,对于一些要记住的知识,比如拨打"119"电话时必须讲清的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可以和孩子比赛,看谁背得快,记得牢,有时要装作自己输了,调动他们积极性。
当然,方法是多种多样的,这里只是其中的几种,在教育孩子的过程中,家长朋友们根据情况,可以选择其中的一种或几种,也可自己尝试新的方法,但关键是要让孩子真正学到消防知识。
⑵ 画幼儿园消防安全主题画
1、画幼儿园消防安全主题画要以消防安全为主题,可以以消防车作为主题,准备内好尺子、画笔、容画纸,在纸张上画出消防车的轮廓。
⑶ 幼儿园看火灾消防宣传片被吓到怎么办
给孩子多讲讲消防员的英雄事迹
⑷ 消防安全日的幼儿园活动名称
为了进一步增强全园师生的消防安全意识,提高抵御火灾的能力,积极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局里文件指示精神,11月是全县教育系统的消防安全宣传月。结合我园实际,特制定高陵县幼儿园消防安全宣传月活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整个活动以贯彻落实《高陵县教育局关于开展“119”消防宣传月活动通知》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全力推进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努力实现县教育局提出的各项相关要求。在全园内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活动,动员全体师生,采取多种形式和手段认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月活动,努力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大力增强师生消防安全意识,确保我园消防安全。为师生创造安全文明、和谐的校园。
二、活动目的
宣传普及消防知识,增强师生的消防安全意识,提高师生抵御火灾和处理应急事件的能力。让师生掌握消防的基本知识,提高处理火灾和自救能力,彻底保障学校师生人身财产安全。
三、消防宣传月活动主题
以“认识火灾,学会逃生”为主题,开展“119”消防宣传月系列活动。
四、活动时间
20xx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
五、活动安排
活动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一)安排部署阶段(11月1日至11月10日)
召开幼儿园园委会,园领导班子安排部署,成立消防安全领导组织机构,将具体责任落实到人。加强幼儿园消防安全宣传普及知识,使师生掌握基本的消防知识和逃生技能,并在本月底进行一次消防演练。
(二)组织实施阶段(11月20至11月25日)
1、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知识培训活动。教师利用多媒体课堂上好一堂“消防安全教育课”,给幼儿讲解“认识火灾,学会逃生”知识,使师生掌握基本的逃生技能。各班利用校园文化墙张贴各种安全小常识,增强师生、家长的安全意识。每周一升旗时,各值周老师向幼儿讲解有关消防安全常识,效果突出,使孩子掌握火灾发生时该怎么做。
2、开展校内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活动。园内成立了安全领导班子,对校内及周边安全隐患实行了一次大排查。消防安全义务员(安保人员)对园内的消防器材配备、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疏散通道是否畅通,进行一次彻底排查,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和安全漏洞要逐一记录在案。
3、开展了一次消防疏散演练活动。活动中,各班教师们沉着应对,分工明确,线路清晰,安全、有序、快速的按照要求顺利带领幼儿完成逃生演练。
(三)总结反思阶段(11月26至11月30日)
对活动开展的情况进行总结反思。对好的方面,继续保留;存在的问题及时解决,汲取经验教训。对不能整改的,要登记在案,进行上报。
六、 活动要求
1、高度重视,认真实施。各班教师要认真扎实落实文件精神,加强对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使师生掌握基本的消防知识和逃生技能。且不可走形式,走过程。
⑸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该采取哪些必备措施设置自动灭火设施
按照“典型示范、以点带面、注重实效、全面推进”的原则,大力推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准化管理,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全面夯实消防安全基础。区消防大队特此制定以下标准:
管理制度标准化
01
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消防工作例会制度、消防教育培训制度、防火检查巡查制度、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火灾隐患整改制度、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专职志愿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消防工作考评奖惩制度等,并公布实施。
02
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明确需履行的职责和落实的消防管理工作。
03
消防控制室内要悬挂《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应急程序》、《消防报警信号处置程序》、《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逻辑关系》、《消防安全组织架构图》,实行24小时不少于2人持证值班制度,并按要求填写值班记录。
04
单位内的消防设施、器材要按要求配置张贴标识标牌,自动消防设施要按要求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每月维护保养和每年检测一次,并出具保养记录和检测报告,属于火灾高危单位的每年要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评估。单位每季度应对油烟管道清洗一次。
05
确定专人负责消防档案和“重点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系统”的管理和录入,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应当包含建筑物或者场所相关审批的文件、资料,单位平面布置图及其他资料,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户籍化”系统录入内容真实,更新及时,“三项报告备案”内容齐全。
防火巡查规范化
06
根据防火巡查制度制定巡查值班表,确定巡查人员、巡查范围和频率。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时间应当至少每2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营业结束后应当检查并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及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和幼儿园还应当组织每日夜间防火巡查,且不应少于2次;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开展夜间防火巡查。
07
防火巡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巡查人员应立即督促整改,当场整改不了的,要报告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时限,确定人员跟踪复查,并按要求填写巡查记录和整改记录。
08
每日防火巡查记录及隐患整改记录要在3个工作日内及时录入“户籍化”系统,录入内容真实有效。
应急演练实战化
09
结合单位实际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制作值班表,确定每天的值班指挥员、队员和分组。
10
至少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根据演练情况不断修改完善预案,并将演练记录制作成档案,按要求录入“户籍化”系统。
11
按要求建立微型消防站,配备人员及装备器材,设置明显标志,张贴(悬挂)“××(单位名称)微型消防站”标牌,组织架构、在岗人员张贴上墙,加强日常拉动训练,并纳入当地消防部门统一指挥调度体系。
宣传培训常态化
12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13
应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14
对每名员工应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将本单位的火灾危险性、防火灭火措施、消防设施和器材使用方法、疏散逃生知识作为培训重点。
15
应明确消防安全工作的考评和奖惩,采取各种措施鼓励消防工作突出的员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员工按规定进行处罚及责任追究。
16
应将培训记录制作成档案,并按要求录入“户籍化”系统。
⑹ 幼稚园是否必须要求办理消防安全合格证
幼稚园时必须要求办理消防安全合格证的。
根据《消防法》中:
第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五)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三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三)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四)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6)消防宣传图幼儿园扩展阅读
消防监察的办法:
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第五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第五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由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实情况,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