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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灸宣传图

发布时间:2021-10-14 07:13:16

㈠ 脸部针灸可以祛斑,但你真的知道方法吗

针灸祛斑效果不大,但是美白还可以,因为针灸可以刺激身体中的内分泌的分泌,促进细胞的新生。可以由内到外的平衡体内激素水平,提高机体免疫能力,达到有效美白的效果,不过我们需要及时的进行一些正规的针灸的治疗,不要仅仅是听从一些广告的虚假的宣传,还是需要自己及时的进行一些辨别,并且针灸祛斑是需要一段疗程的治疗的。
祛斑的正确方法,可以做到参考:
1、
我们也不要太相信针灸祛斑,因为都是因人而异的,具体还是需要看我们自己的斑的特征,并且需要根据我们自己身体中的一些效果,如果一旦出现身体的不适需要及时的停止针灸的使用。
2、 关于祛斑我们还可以进行天然祛斑产品,建议使用天然纯植物萃取的祛斑霜,安全无副作用,坚持使用一段时间后,淡斑效果明显,而且不反弹。
3、
在平时生活中我们还需要及时的通过一些饮食的饮用达到祛斑的效果,可以经常性的多食用一些有美白效果的食物,比如:新鲜蔬菜和水果,补充身体中的维生素,及时的补充身体中的水分。

㈡ 吴棹仙是如何成为一名针灸大师的

吴棹仙小传】吴棹仙(18921976),名显宗,四川巴县人。幼承庭训,攻四书五经兼习医学。青少年时代曾先后就读于重庆巴县医学堂、重庆官立医学校,重庆医学研究会公立医校、重庆存仁医学校,精研医学经典,深得内江名医王恭甫器重。后从针灸大师许直乃(立衣旁)游,得子午、灵龟针法秘传。为求中医学术之生存与发展,自奉克俭捐资,先后创办重庆国医药馆、国医传习所、重庆中医院、巴县国医学校、苏生国医院、重庆中华医药科学讲习所等,深受医界赞许。建国后,任教于重庆中匡进修学校,出任过重庆市第一、第二中医院院长以及成都中匡学院医经教研组主任、针灸教研组主任等职,并先后被选为四川省政协第二居委员会委员、四川省第三届人大代表等。毕生治学严谨,崇尚实践,经验丰富,医理精深,长用经方,执医业六十余年,屡起沉疴,为当代知名的经方学家。著有《子午流注说难》,《医经生理学》、《医经病理学》、《灵枢经浅注》等书。一九五五年冬出席全国政协会议期间,献《子午流注环周围》于毛泽东主席,受到主席嘉勉。除精通医学外,又工书法,通音韵,精词章,著有《听秋声馆》、《性灵集》、《养石斋诗稿》等。
吴棹仙老师出生在叫川省巴县一个耕读世家。父名俊生,对经学颇有研究,因不满科举,灰心仕途,中年弃儒从同乡李同庆公习医。学业有成,遂悬壶涪州(今涪陵县)龙潭场,诊余则课子四书五经,兼授医学,以陈修园公余十六种为教材,命先师诵读。如是二年,先师对《伤寒论浅注》正文与注释,皆能背诵,为以后走上医学道路奠定了基础。
一九零五年,光绪帝迫于时势,废科举,兴学校,企能励精图治。官府将重庆巴县字水书院改为巴县医学堂,通知各州、县学生报考,每州县拟录取五名。时值天暑,长江涨水停渡,水退后考试已毕。由于情况特殊,学校准先师补考,题为学医为谋生、为济世而试言其理。先师一挥而就云;学医为济世而后谋生,并引《伤寒论·自序》:上以疗君亲之疾,下以救贫贱之厄,中以保生长全,以养其生等语详加论述。主考陈蔚然公嘉而预取之。复试时,监学唐德府公抽试《伤寒论》第六条,先师不仅背诵了第六条正文,而且将注释亦全部背诵,结果名列前茅,得优先录取。入学后,先师埋头苦读,争分惜秒,不事冶游。时重庆风光秀丽,市场繁华,但先师从不涉足其间,即令节、假日也在学堂图书室中,先后浏览了清朝二百余年间刊行的五十四家医学丛书。一九零八年考试,全校学生成绩皆优,首批结业。府官详阅试卷后,嘉奖该学堂,以每张田契加四厘银子为该学堂经费开支,遂改名为重庆官立医学校以培养师资,先师又升入师范班。其时,课程有《内科》、《外科》、《内经》、《伤寒》、《金匮》、《诊断》、《药物》,还有《新内经》(相当于现代的生理学、解剖学),任教者则为当时省内秀才或儒生而精医之名流。学校尊师重道,课堂讲授,秩序井然。先师对讲授《内经》有多处不同看法,均写成质疑论文,与好友彭笃生等共同讨论分析,直到深刻理解为止。该校附设有治疗所,在老师的指导下,每个学生都要在治疗所实习。应用理,法、方、药,辨证论治。正确者,发给合格证,差者继续跟师临证。先师常说:这种带徒方法最好,理论联系实际,不致出现学医三年,便谓天下无病不治,及至临证三年,又谓天下无药可投的情况。
一九一六年,重庆警察厅在学院街天符庙对开业医生考试,合格者二百零二人中,先师名列第三。捷传家中,其祖父海帆公喜曰:十载寒窗,一举成名,吾家继起之秀也。从此,先师正式行医。
救死扶伤医德高炤
先师六十余年的医事活动中,员感人的是他高尚的医德。他常以危而不救,何以医为自问,倾全力救死扶伤,决不挟医技以谋私利,至今为人所传诵。
一九一八年,先师与医学堂师范班的几位优秀学生集资,在轩岐公所附近开设了双桂堂药店。时值暑天,温病肆虐,死亡者甚众。先师便与名医王恭甫轮流在该店坐堂施医。该店宗旨在济世活人,诊者分文不取,贫病不支者,施之以药,故一时门庭若市,前来应诊者甚众,活人无算。先师虽收入减半,但淡泊生活,恬然自乐。殊知,民元以来,军阀混战,墨吏成风。双桂堂这爿济人小店也难逃厄运。兵匪荷枪借款,污吏寻机勒索,苛捐杂税,名目繁多,双桂堂渗淡经营仅两年就只好关门大吉了。先师步入社会就感到它的黑暗,曾有《重阳感赋》一首记其事略:
重阳风雨吏催租,敲断何堪到苦儒。
国事步艰兵尽匪,民权堕落主犹奴。
十载干戈天下瘦,一行雁字眼中徂。
安能觅得桃源路,薄荡渔舟一事无。
此后,先师在重庆国医药馆、光华国药公司、永生堂等处行医。先师诊病,无问贫富贵贱,一律以来诊室先后为序。有时一二富商要求提前,则应买特号或拔号铜牌一枚,其诊金相当于一般诊金的五到二十倍。先师常云此是千人吃药,一人给钱。随将所得施济于人,常在贫病者处方上角书记棹仙账字样。当病人得药时,热泪纵横,感激之情,难以言表。三十年代初,一个冬日的深夜,细雨绵绵,寒风刺骨。先师出诊后返回冉家巷寓所时,见一中年男子,衣衫褴楼,病卧在地,切其寸关尺脉俱无,幸太溪脉尚存,乃就处取金针刺之,俄顷乃苏。复取热姜糖水服之而起,再馈赠所携诊疗所得。男子热泪满眶,对先师连称神仙、神仙而去。
在我跟随先师期间,见先师对病人总是和蔼可亲,从无疾言厉色,故无论贫富贵贱,尊卑长幼,都乐与谈,这对他搜集病史资料,作出正确诊断,不无帮助。他常说:出诊乃中医之传统美德。故从不以名医自居,无问院内院外,街头乡间,凡有延请必至。一九六五年在温江县农村巡回医疗时,他已七十三岁高龄,因忙于诊治,饭常常热了又凉,凉了又热,直到诊完病人方才就餐。
先师谢世后,好友谢慕沙先生曾撰吴棹仙墓志铭谓:先生医术,世或可企及,而医德之高,则人所尤难能者。此确非溢美之辞。先师平生勤朴,除基本生活用度外,余皆用以办医院、兴学校,济困扶贫。虽为一代名医,去世之后,家中竟毫无积蓄。
面对逆流奋起抗斗
先师平素温文尔雅,从不与人相争。但在大是大非面前,却旗帜鲜明,无异沙场猛将,英勇顽强。
一九二九年,国民党中央卫生委员会通过了余云岫之流的所谓废止旧医以扫除医药卫生之障碍案。消息发布后,全国医界群情激愤,民怨沸腾。当时中医虽众,但皆各自开业,向无组织,形同一盘散沙,斗争甚不得力。先师睹此现状,奋然而起,四处奔波,联络同道,很快就成立了重庆市中医药联合分会,大力开展宣传活动,与余云岫之流作殊死斗争。其时,《商务日报》影响甚大,先师偕同人与之交涉,利用该报周末一版篇幅,办起了《医药周刊》,先师以虎溪非渔子为笔名,担任主笔,宣传祖国医学之是,痛斥余氏谬论之非,一时畅行省内外,争相传诵。
余云岫著文云:《内经》东方生风,东方是日本,并非是造风之所,以此知《内经》东方生风之说为不经也……先师著《东方生风辩》一文,针锋相对,痛斥邪说,并将论文直寄余氏。余又云《伤寒论》阴阳二字不科学,什么太阳,太阴,之为二字,有何用处……先师又著文斥之,再将长文寄余氏。当年的《医药周刊》上有灯谜数则,为:日蚀,月蚀,大端阳,以《伤寒论》句和药名破。日蚀、月蚀句是太阳,太阴,日月有病,天地必然昏暗,暗指当时社会黑暗。后句是指他(余云岫名岩)背离人民意志,必然要从岩上绊下(半夏)来。
在全国人民的抗议下,国民党当局不得不取消议案,斗争取得了胜利。全国中医药界欢欣鼓舞,认清了反动政府的真面目,认识到团结斗争的力量大。在这场救亡图存的斗争中,先师是有一定功勋的。
治学严谨一丝不苟
先师对《内经》、《难经》、《伤寒论》、《金匮要略》等经典著作,不仅都能原文背诵,且字斟句酌,做到了解经字字有出处。如一九六零年他所著《灵枢浅注》共三十八篇,二十余万字,以解字、释词、释义为凡例,颇为精要。今录几段如下,以飨读者。
《灵枢浅注·九针十二原第一》
[解字]
閇。考诸字书,都无閇字音义。梁《玉篇》载之,为俗闭字。窃疑之、惑之。夫《灵枢》古经医籍,宁容有俗字入开宗明义之篇耶?!果如《玉篇》所言,则俗之为言者,庸也,常也。他书中亦当层见叠出者矣,何仅《灵枢》独此一字哉!以閇为闭,《玉篇》误矣。余尝细味《灵枢》经文,閇而曰决,必潴水之门,水性趋下,门其形而下共声,下亦义也。复遍阅门部诸字音义,《正字通》诂闸宇云,漕艘往来.臿石左右为门,设版潴水,时启时闭以通舟。永门容一舟,衔尾贯行,门曰闸门,河曰闸河,谩闸官司之。《广韵》闸为古盍切,《集韵》闸为容盍切,盍与盇通,有去入二声,进悟閇为闸之本字也。
《灵枢浅注·本输篇第二》
[解字]
俞:此一字有三音,音不同,义亦各别,分言之如下。
(一)云俱切,音臾,通作愉。
《礼记》男唯女俞,有内应外达之义,《论语》情愉如也。注:和悦也。
(二)音输,与输音义并同。
《左传》载:秦于是乎输粟于晋,自外而内,补其不足。与此篇名本输,言天者求之本,天生万物之本质,输之于人之四未,亦自外面内,补其不足。俞与输通,读平声,俞即输之本字也。
(三)音戍,乃输之去声,孔穴名也。
俞读去声,指一穴位而言。本篇云:所溜为荥,所注为俞。五藏五俞,大渊、大陵、太冲、太白、太溪,亦三焦所止为原之处。十二原出于四关,四关主治五藏,亦有男唯女俞,内应外达之义。脉会大渊,有来有去,皆在一隅,与五藏六腑,概括各经脉数穴而言者不同,故人迎动脉.秋喻在膺中,
亦指教穴而言。腧与俞一为广义,一为狭义。注《灵枢》者,搜《康熙字典》者,将腧俞二字混为一谈,有乖经旨,特此正之。
《灵枢浅注·邪气脏腑病形第四》
[释词]
虚邪:东南西北,春夏秋冬,辟之有时,统名虚邪。分言之有微邪、贼邪之类。如春日起西风,夏日起北风,此金来克木,水来克火。请言赋邪,如秋日起东风,冬日起南风,则我所能制者,此为微邪。且有匹正四隅之分,如春夏之交,起西北风,夏秋之交,起东北风,秋冬之交。起东南风,冬春之交,反起西南风,皆为虚邪。正邪:四正四隅,名曰八正。风从正面来,以天之六元起之。太过而病人也,为六淫之正邪。合乎四时生长收藏者,则为四时五常之气。太过而病人,客于三阴三阳者,谓之六淫,皆正邪之称也。
《灵枢浅注·官针第七》
[释词]
官针:古称官者有六。天官、地官、四时之官。春为秩宗,夏为司马,秋为士,冬为工,天官曰稷,地官曰司徒,上下四旁,有一定规律,针而曰官者,以小针有九,法天、法地、法人、法时……推而为五音,六律,七星,八风,九野,身形应九野,大乙应中州,首头应夏至,腰尻应冬至,左胁应春分,右胁应秋分。立春夏于左足手,立秋冬于右足手,戊已太乙所在,是谓天忌,故曰官针。
遵经重道针药奇功
先师遵经重道,对医经有精深造诣。其用方药,一以仲景方为主,方小而效宏,且应用灵活,时人以经方家称之。又长针灸,针药并施,起死回生,治有神功。
民国初年,重庆军阀混战,时为六月炎暑,士卒日夜蹲战壕中,寒湿侵袭,病倒者甚众。病者谓寒冷难奈,虽复以重被,仍战栗不已。扪之则身若燔炭,汗出淋漓病不退。经治不愈,乃延先师诊治。思忖良久,乃悟病人身大热,反欲得近衣者,热在皮肤,寒在骨髓也;身大寒,反不欲近衣者,寒在皮肤,热在骨髓也之理。《伤寒论》原文之后无方药,先师乃据古人论述,立案云:病原酷暑出征,枕戈露卧,以致寒伤骨髓,热淫皮肤。法宜专煎附子以祛伏寒,轻渍三黄,以涤浮热。当否,可请高明论证。拟方:制附子24克,黄芩、黄连、大黄各9克。按古法先煎附子二小时,以不麻口为度。将三黄待水沸时浸半分钟,将药液滤出,合附子汁混合,微温即饮之。服三次,表热退,寒战止,一剂乃瘥。
二十年代初,重庆兴修公路,线上掘荒冢甚多。一日归家途中,先师见一男子呼号腹痛难忍。止而诊之曰:此为《金匮要略方论》所附外台走马方汤证也。乃书医案云;因掘亲冢,腹痛难忍,此必启棺时为秽浊之气所伤也。拟方:杏仁2枚,巴豆2枚。用绵包缠,捣细如泥,溶于沸水中,捻汁滤渣饮。服后食顷,腹泻一次,痛渐解而瘥。先师云,读书不但要熟记正文,附文也应熟读默记,用时才能得心应手。该方原注通治飞尸鬼击病,是补正文之不足。林世雍按《金匮方歌》注释仲师阳走马汤一句是后人所附。仲师是汉代末年人,而《外台秘要》则梓行于唐代,何其颠倒如是耶?先师分析,令人折服。
先师活用古方,常能出奇制胜。抗战初期,重庆山洞地区麻疹流行。冬末诊一男孩,二岁许。病儿初时疹出身热不甚,不恶寒,微烦咳,纳呆神倦,大便二日未下,脉细而数。及至麻疹出齐后,忽昏愦喘促,病势危笃。先师脉证合参后谓,此可按《伤寒论》大病瘥后劳复者,枳实栀子豉汤主之。书方:枳实小者1枚(炮,小碎),山栀子、香豆豉各6克,加米泔水煎药。仅服一剂即神清,再剂而喘定,三服则余热悉去,病告痊愈。先师谓:劳复多指成人大病之后,复因风寒外袭,多言多怒,形劳房劳,梳洗沐浴,饮食不节等等,皆可致之;在幼儿可考虑风寒侵袭,饮食损伤,正衰不胜余热。以该幼儿论,麻疹齐后,病当向愈。然元气受损,气血未复,余热未尽,正不胜邪,重复发热,死灰复燃。故此,有昏愦喘促,病势危急之象。此乃虚热郁火,从内发也。其子又问先师:习俗用枳实,皆以钱计量,而此则独以枚计何也?师答曰:凡物用枚者,取其气之全也,气全则力足矣。今病既重,正气已衰,量重则正气不支,量小则邪气不破,今用气全之物,而力可倍,结可开矣。
民国初年,先师在巴县虎溪乡开业。一日深夜,农民陈某来延先师为其内人诊治温热病。谓病逾旬日,咽中痛。再至陈家,已闻哭声。陈某谓:请先生从后门进,免见死者,谓为送终也。先师答曰:危而不救,何以医为?乃径直入患者门。病人已穿殓服,停榻上,脚灯点明。师手执烛细察,见其面色未大变,虽寸口人迎无脉可寻,但跌阳脉微。扪其胸尚温,微有搏动。详询病因后,先师思之:半夏辛温,可和胃气而通阴阳,有开窍之妙,气逆能下,郁结能开。其时夜深,又系乡间,距场镇药肆甚远。忆及《伤寒论》苦酒汤或可救之。时当夏末秋初,执火把荷锄而出,得半夏二枚,先师嘱按古法,用大者一枚,洗净,切十四块薄片,鸡蛋一枚去黄,加米醋少许,混匀,微火上煮三沸去渣,汤成撬齿徐徐灌之。如食顷,病人目微动,继而有声,又少顷,竞能言语。守候达旦,竟起。后服安宫牛黄丸,迭进汤药调理月余而安。先帅妙手回生,一时响于乡里。先师不仅是著名的经方学家,在针灸学上也有很深的造诣。其用子午针法,能极《灵枢》补泻迎随之妙。自一九五五年冬赴京献《子午流注环周图》于毛泽东主席,神针之誉,驰于国中。他用针本子午流注、灵龟八法的理论,结合每一病人的不同脉象、体质、病情轻重,按时开穴进针,同时辨证用针,采取不同的针刺深度和手法,故不少危笃病患,得针而愈。
抗战初,日寇于五三、五四空袭重庆,市民纷纷退避山洞内。是年病疟者特多,服奎宁、疟涤平等无效,来国医药馆求治。先师分析道:此是洞中受寒,夏暑而汗不出,故病疟。他分别采用烧山火、透天凉之手法,按子午流注理论开时取穴,治愈疟病,不知凡几,深得贫苦市民赞颂。先师用针,活人以万千计,然勤于立德,疏于立言,在《子午流注说难》中,仅举了癫证、风中少阴重证、急惊风、鹤膝风、历节风、气郁结胸热痛等案。虽仅数案,亦可见其用针之神妙矣。
先师常叹:古之注《灵枢》,如史崧,马莳、张志聪、汪讱庵、黄元御等,文非不善也,理非不娴也。惜均不长于针刺灸芮(火旁)。认为针灸之道,登堂入室,非尽解《灵枢》则无以成就,并认为只谈理论,而不实际操作亦无以成就。故理论联系实际,数十年如一日地亲自操作,从不间暇。垂暮之年操作不便,也要亲自诊示,一一指点,待病人获效,心乃得安。同时,他还针对针灸中只针不药的风气说;针法亦非万全之策,当针则针,当灸则灸,为巩固疗效,还须服用中
药以补针、灸之不足。
培桃育李鞠躬尽瘁
为使祖国医药学昌明万代,造福人类,先师将毕生精力献给了中医药教育事业。
一九二九年,为与余云岫之流抗争,先师约集渝州同道三十六人,筹资九千元,于桂花街成立了重庆市国医药馆,亲任馆长职。该馆设各种门诊处、送诊处,并于楼上设住院部收治危重病员;晚上则约请医生会诊,讨论医疗方案,切磋技艺。使过去自守门户之见的医界贤达,济济一堂,开互相交流学术风气之先。继又创办国医传习所。先师任所长,邱明扬(成都中医学院教师,已逝)任主任教师。设《内经》、《难经》、《金匮要略》、《伤寒论》、《神农本草经》、《妇科学》、《国医诊断学》等课程,抗战前即毕业了男生部、女生部各一班。
抗战期间,重庆被炸,传习所迁至郊区山洞,先师又积极筹建重庆中医院,巴县国医学校。当中医院奠基时,先师挥毫题诗作贺:
中医院奠基(庚辰正月半)
太平旧岁新花朝,父子西山插秀苗。试看他年垂茂日,葡萄累累绿荫娇。
为办学校、医院,先师历尽艰辛,方筹得资金四万元之谱,建成大小楼房三座。环境适中,地势宽敞光线充足,尤为壮观。殊知学校仅办了两期,就被国民党海军部和银行巧取豪夺,强行征用。未毕业的学生只好迁至西山苗圃周宅上课。两年后,因伪政府的重重压迫而停办。先师怀着无限愤慨之情作诗记其事略:
卖母校(一九四二年壬午中秋丙夜)
抱璞陵阳类我痴,劳劳东逐又西驰。
抛将城郭远空袭,留得镃基待好时。
一室高明群鬼瞰,寸心暗淡几人知。
三年两卖母医校,何日长桑饮上池。
抗战胜利后,国民党政府不让人民休养生息,挑起内战,致使山城物价飞涨,民怨沸腾。当此之时,师欲再办学校,已非易事。乃招小部分学生,在永生堂讲学,培育人才。他曾数次向市中区七星岗警察局交涉,要求归还校舍,但次次都是碰壁而归。一九四九年春,先师曾赋诗一首,记收回校舍之艰,培养学生之难;
花朝(一九四九年春)
萦怀字水溉三巴,块垒难消问酒家。
剪剪春风生意浅,何曾桃李绿天涯。一九四九年底,山城重庆获得解放。建国初,百废待兴,千头万绪,但是共产党首先关心民生疾苦,平抑物价,使生产很快恢复,社会出现一派欣欣向荣景象。经历了两重社会的先师,怎能不无限感激党,热爱新中国呢?先师以一技之长,为国为党分忧。一九五零年经重庆市文教局批准,在和平路创办、苏生国医院,又在通远门外归元寺成立了中华医药科学讲习所。一九五一年春,该所招生,高级班、初级班各五十人,全由先师筹集资金,自编教材,为国家培养人才。是年秋,党和政府为提高中医技术而兴办了西南卫生部中医进修学校。一九五四年先师被聘为该校教师。之后,又成立重庆市第一、第二中医院,先师受委为院长。一九五五年底,出席全国政治协商会议,向毛主席献《子午流注环周图》,当时先师的心情是无比激动的,曾赋诗一首纪念:
献图碰杯礼
昔年伪政太昏昏,欲树长桑无处根。
三世医怀卞和璞,今宵一碰入京门。
会议期间,回首往事,心潮起伏,夜不能寐,特别是他听到周总理的报告,党和国家要创办四所中医学院时,更是精神振奋,表示愿为培养后代,效尽绵薄之力。
成都中医学院开办,聘先师为医经教研组教师,后委以医经教研组主任,喜看夙愿得偿,祖国医药,后继有人,乃赋诗一首,以舒胸怀:
振兴中华医药(一九五七年秋)
回思十载苦蕉窗,乐此三秋课锦江。
掘展岐黄有夙愿,不甘祖国逊他邦。
院中老李殖秾辛,池上长桑青梓桑。
混混盈科看后进,放乎四海喜洋洋。
先师在校期间,工作勤勤恳恳,任劳任怨,深受师生员工的赞扬。他感到党对自己太尊重,太爱护了,士为知己者死尚不足惜,况共产党完全是为国为民,为子孙后代谋幸福的!他决心为党的中医事业奋斗终身,乃将在渝的母亲、妹妹、儿孙等迁来成都定居,时值向党交心活动之际,他向党表示决心,服从工作需要:派我上山,采药炼丹。派我下乡,服务农庄。许我返院(重庆),又把脉看。留我授课(学院),绝不缺课。写毕笑道:此言吾之志也,愿在党的领导下,不论在什么地方,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先师成为一代名医,与他持之以恒地刻苦学习分不开。出诊或偶得小憩,他总要随手携带一个提包,内装医书、诗文数册,以备查阅。直到老年,仍查阅典籍,温故知新。真是活到老,学到老,做到了学而不厌。
先师待人忠诚,和蔼可亲,对病人、学生、同事,娓娓而谈,百问不厌。每次向我们传道、授业、解惑,总是反复再三,犹恐不能理解。他常说:我要把所知的知识和经验全部交给下一代。课余时间,学生们到宿舍请教,他都热情接待,真正做到了诲人不倦。故有人评论先师如金铎,叩之则鸣。
但是,象先师这样博学多才,心地善良的忠厚长者,十年内乱期间,却难逃厄运,不幸于一九七六年九月含恨去世。粉碎四人帮后,成都中医学院为先师平反昭雪,推翻了强加给先师的一切诬陷不实之词,倘先师英灵有知,亦可含笑九泉了。

㈢ 针灸宣传册该怎样做才能让人们更加容易接受呢

配图用针灸铜人和明朝的经络图。提示这是经验科学。

㈣ 定兴针灸治疗近视

近视眼是眼轴变长了,就像脚丫子一样,长大了就不会在变小,同理,眼轴也不会缩回去,要相信科学,相信医生,医院的医生不会用的东西,那说明它没有用,近视了就坦然接受,配眼镜,采取措施控制度数,尽量让度数长的慢点,针灸也只是治疗假性近视,缓解疲劳,在假性近视的前提下适当提高视力

㈤ 经常针灸对身体真的好吗

针灸是我国古代人民为我们留下的一份宝贵的文化遗产,几千年来,针灸医学一直在保障我国人民身体健康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现代医学传入中国之前,除了中医中药之外,针灸在临床治疗各种疾病中 是主要的治疗手段之一。

在古代医书黄帝内经中,几乎有一半的内容是涉及到针灸治疗疾病的,即便是在今天,这些关于针灸治疗疾病的记载,仍然是现代针灸临床治疗各种疾病的理论基础。


神经、血管,就像电线、水管一样,断裂或堵塞的地方,会形成於堵、压差大、共振等症状,让和谐的身体,出现不适的症状。

通过银针的刺激,让神经重新有连接,改变生物电流通路,减少共振(痉挛),并且让毛细血管通到病灶,修补,最后改善局部症状。

本人有深深的体会,腰椎间盘突出,臀部上方,与腰椎连接处,一直很痛,坐立不安,时间跨度很长,没有改变,很憔悴。一次针灸,触到痛处,撕心裂肺,两三天后,竟然好转,慢慢不疼了,顿觉神奇。

㈥ 世界针灸学会联合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名称及总部
第一条 世界针灸学会联合会(以下简称本会)为与世界卫生组织建立正式关系的非政府性针灸团体的国际联合组织。
第二条 本会总部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
本会会徽为圆形图案,两束艾叶环绕世界地图与五根银针。
第二章 宗 旨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促进世界针灸界之间的了解和合作,加强国际间的学术交流,进一步发展针灸医学,不断提高针灸医学在世界医疗卫生保健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为人类的健康做出贡献。
第四条 为了实现上述宗旨,本会将承担以下任务:
一、组织世界针灸学术大会、中型学术研讨会和专题学术讨论会;
二、促进国际针灸界之间的友好往来,鼓励各种针灸学术交流;
三、执行与世界卫生组织建立正式关系所承担的工作,完成与世界卫生组织的合作计划,实施世界卫生组织传统医学战略;
四、宣传和推广针灸医学,争取各国针灸合法地位;
五、发展针灸教育,提高从业人员水平;
六、促进针灸医疗服务与针灸研究水平的提高;
七、出版针灸学术刊物,提供针灸信息服务;
八、制定和推广有关针灸的国际组织标准与国际标准;
九、为实现本会宗旨所必须承担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五条 本会由团体会员组成。会员必须是所在国或地区成立三年以上拥有50名成员以上的合法针灸学会或合法针灸机构,其中四分之三成员应具有下列资格之一:
一、合格的针灸师、中医师。
1.持有所在国或地区有关当局的注册证书或执照的针灸师、中医师。
2.在具有针灸传统的国家中受过合法的训练,经考试成为合格的针灸师、中医师或持有同等证书者。
3.原在针灸合法的国家或地区从事针灸工作,并取得针灸师、中医师资格,其后移居到针灸尚未得到承认的国家或地区者。
二、合格的西医医生。
1.持有与世界卫生组织建立合作关系的国际针灸培训中心的结业证书。
2.在得到所在国或地区行政当局承认的针灸训练班毕业,并持有证书者。
3.在得到行政当局承认的针灸机构中完成至少 120小时的基本训练和至少1O0小时的临床训练者。
4.虽不具备针灸临床的资格,但从事针灸研究的人员。
三、从事针灸研究的其他学科研究人员。
四、通过世界针灸学会联合会国际针灸师水平考试的针灸师。
第六条 不同于第五条条件的其它学会,经执行委员会四分之三的多数通过,可被接纳加入本会。
第七条 入会者应向秘书长提出书面申请,由执行委员会审议,经会员大会多数通过后即成为本会会员。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委员会以通讯表决方式或在每年一次的学术研讨会上召开会议,由执行委员会审议表决通过后即成为会员。 第八条 会员享有以下各项权利:
一、有表决权;
二、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若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者,将自动丧失此项权利;
三、按规定名额推选代表参加会员大会;
四、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世界针灸学术大会和专题学术讨论会及其他活动,并享有优惠待遇;
五、优先得到本会的出版刊物和学术资料。
第九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按规定如期缴纳会费;
三、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指定的工作。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终止其会员资格:
一、申请退出者;
二、累计四年不缴纳会费者;
三、会员的活动违背本会宗旨,不宜继续保留会籍者。
第四章 机构
第十一条 本会机构为会员大会、执行委员会、秘书处。
第五章 会员大会
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为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结合或者不结合世界针灸学术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
第十三条 会员向会员大会推选的代表名额,依该团体或参加机构的成员人数而定。
即:成员为200人以下者推选一名;成员201-400人者推选两名;成员为401-600人者推选三名;成员为601-800人者推选四名;成员为801-1000人者推选五人;成员为1001人以上者推选六名。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的职能为:
一、审议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审议批准接纳会员和终止会员资格;
三、选举执行委员会,聘请名誉主席及其他名誉职务;
四、审议批准上届执行委员会对本届执行委员会的工作计划的建议;
五、确定下届会员大会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凡有法定代表人数半数以上代表包括被委托人到会,即可召开会员大会。一个代表只能有二份委托投票书。
第十六条 参加会员大会的所有代表包括代理人有表决权。
各种提案采用表决通过,由到会参加表决的代表半数以上通过的决议即为有效;但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有到会参加表决的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在实行表决时,采用下列表决方式:
一、举手表决;
二、无记名投票;
如果持有相反意见的双方代表人数相等时,由主席裁决。在会员大会闭幕期间,遇有特殊情况,必须及时通过会员大会才能做出决定时,可按照召开会员大会的程序,施行通讯表决。
第六章 执行委员会
第十八条 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委员会为本会的常设权力机构。每年结合学术研讨会或学术大会召开一次会议。对时效性强的重大问题,可随时召开主席会议商讨决定,并将会议结论向各执行委员通报。主席会议由名誉主席、前任主席、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司库组成,因故不能参加主席会议者,可以信的方式参与协商。
第十九条执行委员会由五十至六十人组成:主席一人,副主席十四至二十人,前任主席一人,司库一人,秘书长一人,执行委员三十二至三十六人。
第二十条 主席主持主席会议和执行委员会工作。主席出缺时,由执行委员会从副主席中推选1人递补。主席任职期满,在下届执行委员会任前任主席。
第二十一条 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副主席出缺时不补。
第二十二条 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秘书长出缺时,由东道国提名临时秘书长,经执行委员会批准后主持工作,直至下届新秘书长选出为止。
第二十三条 执行委员会随着会员大会的召开,每四年改选一次。主席、副主席、司库、秘书长、执行委员均可连选连任。前任主席的任期随着现任主席的卸任而结束。
第二十四条 执行委员会成员半数以上到会,即可召开执行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重大问题,必须有四分之三的多数通过方为有效。一般问题,多数通过即可。必要时按十七条规定的办法进行表决。
第二十五条 执行委员会有下列职权:
一、主持召开会员大会;
二、提出章程修改草案,提交会员大会讨论;
三、决定召开世界针灸学术大会、中型学术研讨会和专题讨论会的有关事宜;
四、审查秘书长的工作报告,司库的财务报告;
五、提出接纳会员和终止会员资格议案,提交会员大会通过;
六、审议通过与世界卫生组织合作计划;
七、委托东道主主持由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八、估计财政状况,决定会员认缴会费金额;
九、任命审计员;
十、提出聘请名誉主席及其他名誉职务议案,提交会员大会通过;
十一、根据需要设立专门工作机构并确定其人选;
十二、监督会员大会决议的实施;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问题。
第七章 名誉主席及其他名誉职务
第二十六条 对本会的创建和发展做出重大贡献者,可被聘为名誉主席;参与本会的创建,或对本会的发展有较大贡献者,可被聘为名誉副主席或顾问。
第二十七条 名誉主席为终身制,名誉副主席与顾问为任期制,每届四年,可以连聘连任。在会员大会闭幕期间,执行委员会可根据开展工作的需要,聘任著名学者和专家作为顾问,并组成顾问委员会协助执行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 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顾问在执行委员会上享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
第八章 秘书处
第二十九条 秘书处为本会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秘书处工作由秘书长主持。
第三十条 秘书长的职权为:
一、向执行委员会报告工作;
二、提出本会工作计划,制订工作规章细则,提请执行委员会审议;
三、拟定重大问题提案;
四、任命秘书长助理或副秘书长若干人;
五、聘任秘书处的工作人员;
六、完成主席、副主席交给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一条 司库的职权为:
一、向执行委员会作财务报告;
二、制订预算,提请执行委员会审议批准;
三、为本会募集经费和催缴会费;
四、制定财务收支细则、监督财务收支。
第九章 世界针灸学术大会
第三十二条 世界针灸学术大会为本会举办的国际性针灸学术会议,每四年举行一次。
第三十三条 会员可向执行委员会申请举办世界针灸学术大会,经执行委员会审议,提交会员大会通过。
第三十四条 世界针灸学术大会的东道主会员一经确定后,即由该团体推选大会主席,负责筹备工作,大会主席可以列席执行委员会会议。
第十章 经费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年度会费(原则上交纳世界流通货币,以美元折算,特殊情况,经执行委员会同意,个别会员可以用交纳世界流通货币以外的其它方式交纳);
二、本会主办的事业收入;
三、个人、社会和团体的捐款。
第三十六条 会员的年度会费,按照该团体的成员人数,以基本单位计算。每个基本单位的货币数额由执行委员会决定。
一、成员为200人以下者交一个基本单位,成员为201-400人者交三个基本单位,成员为401-600人者交六个基本单位,成员为601-800人者交十个基本单位,成员为801—1000人者交十五个基本单位,成员为1001人以上者交二十个基本单位;
二、会员年度会费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向秘书处缴纳。
第三十七条 执行委员会成员均为义务供职。
第三十八条 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薪金由秘书长提交执行委员会通过,从本会经费中支出。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会工作语言为中文、英文。
第四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执行委员会。本章提未定事项,由执行委员会决定,下届会员大会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章程于1987年11月22日在北京召开的第一届会员大会上通过,用中文、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㈦ 刘亦菲晒针灸照,她为什么要针灸

2012年4月22日的凌晨,刘亦菲用自己的账号在发了一篇微博上面有一段话和两个照片。“谢谢冯主任,希望尽快做回一条好汉”,还有两张她坐在椅子上接受治疗的图片,从图片上来看刘亦菲身着普通的衣服,安静的接受着针灸治疗。看见她这样让人们不禁想起,几年前她为拍戏而伤了自己的颈椎,让网友们为她的身体状况捏了一把汗。

当代演员的敬业精神

因为各种电视剧层次不穷的出现,为了吸引更多流量,许多导演就会使用流量艺人。但是这些爆红的小鲜肉们不仅没有演技,而且也没有作为一个演员该有的敬业精神。让所有老戏骨和观众的心都寒了,所以刘亦菲应该是大家所学习的榜样。

㈧ 有没有人去过辽宁中医针灸减肥,效果怎么样啊价格多少啊,ps广告勿进

不管是针灸、药物、拔罐减肥等等一系列外因减肥方式,只适合管不住自己的嘴更正不了自己的不良饮食起居的群体,压根是不会实现你苗条的身材的,而且反弹就跟抽烟上瘾一样,回头还要去找他们机构接着整,痛苦不痛苦?肥胖引起的原因是因为我们的饮食起居不规则加之贪吃造成的,我们要从根本诱因上去根除,首先,早睡早起 按时吃饭定量吃饭 第二 杜绝一切零食 杜绝一切油炸食品 杜绝一切甜品。 杜绝一切烧烤类食品 第三 晚饭用粥来作为晚饭的主食,或者可以用一些蔬菜和水果当晚餐,晚餐禁止一切荤腥油腻之品。 此三点你要是做的好,保证比针灸,拔罐,药物等减肥方式效果好N倍,而且吧自己的肠胃功能也能养好。想要苗条的身材,想要穿漂亮的衣服,想要泡一大把的帅哥(美女),(男人)女人就要对自己的嘴狠一点。为了身材,为了衣服,为了帅哥(美女),管不住自己的贪吃的嘴,那些终究变成遥不可及的梦想,为了实现梦想,行动吧。那些借助药物减肥的百分之九十以上后期肠胃出现功能紊乱和器质性病变,我们就从最根本的贪吃拿下从早睡早起绿色生活坐起。没有做不到,只有不想做。干吧!最后,奉劝一下企图用外因减肥的同胞们,希望你们爱惜身体。祝愿你们健康。纯手工拍打,如有雷同,绝对是盗版货!

㈨ 急!请问:如果有意向开办针灸研究所,需要那些手续和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第二章 中医医疗机构与从业人员

第八条 开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和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第九条 中医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应当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遵循中医药自身发展规律,运用传统理论和方法,结合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发挥中医药在防治疾病、保健、康复中的作用,为群众提供价格合理、质量优良的中医药服务。

第十条 依法设立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等城乡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应当能够提供中医医疗服务。

第十一条 中医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有关卫生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通过资格考试,并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中医服务活动。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学的人员以及确有专长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通过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并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第十二条 中医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相应的中医诊断治疗原则、医疗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

全科医师和乡村医生应当具备中医药基本知识以及运用中医诊疗知识、技术,处理常见病和多发病的基本技能。

第十三条 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申请并报送有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核发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的决定。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发给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中医医疗广告。

发布的中医医疗广告,其内容应当与审查批准发布的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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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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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及本细则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第三条 医疗机构的类别:
(一) 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二) 妇幼保健院;
(三) 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
(四) 疗养院;
(五) 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六) 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
(七) 村卫生室(所);
(八) 急救中心、急救站;
(九) 临床检验中心;
(十) 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
(十一) 护理院、护理站;
(十二) 其他诊疗机构。
第四条 卫生防疫、国境卫生检疫、医学科研和教学等机构在本机构业务范围之外开展诊疗活动以及美容服务机构开展医疗美容业务的,必须依据条例及本细则,申请设置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
第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编制外的医疗机构,由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管理。
中国人民解放军后勤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供军队编制外医疗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第六条 医疗机构依法从事诊疗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管理职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第二章 设置审批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按照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配置和合理利用医疗资源。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制定,经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实施。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另行制定。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定期评价实施情况,并将评价结果按年度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条 医疗机构不分类别、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服务对象,其设置必须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第十一条 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四)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五)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六)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第十三条 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 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二) 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三)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医师执业技术标准另行制定。
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医疗机构,由政府指定或者任命的拟设医疗机构的筹建负责人申请;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置医疗机构,由其代表人申请;个人设置医疗机构,由设置人申请;两人以上合伙设置医疗机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
第十五条 条例第十条规定提交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 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二) 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三) 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四) 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五) 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六) 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七) 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
(八) 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
(九) 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十) 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十一) 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十二) 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
(十三) 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
(十四) 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
并附申请设计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申请设置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村卫生室(所)、护理站等医疗机构的,可以根据情况适当简化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
第十六条 条例第十条规定提交的选址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 选址的依据;
(二) 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三) 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
(四) 占地和建筑面积。
第十七条 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除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选址报告外,还必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必须经设置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十九条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设置申请的受理时间,自申请人提供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算起。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本细则审查和批准医疗机构的设置。
申请设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 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 设置人不符合规定的条件;
(三) 不能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
(四) 投资总额不能满足各项预算开支;
(五) 医疗机构选址不合理;
(六) 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不合理;
(七)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在接到备案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纠正或者撤销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设置审批。
第二十二条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有效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三条 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核准的医疗机构的类别、规模、选址和诊疗科目,必须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由设置单位在该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前,向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 设置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设置医疗机构的决定;
(二) 《设置医疗机构备案书》 。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备案后十五日内给予 《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第三章 登记与校验
第二十五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二)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三) 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 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五) 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六)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七)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及其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 登记机关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应当按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时限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核实,并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经审核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由卫生部统一印制。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执业登记申请的受理时间,自申请人提供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算起。
第二十七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 不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
(二) 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 投资不到位;
(四) 医疗机构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
(五) 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
(六) 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
(七) 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
(八)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事项:
(一) 类别、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 所有制形式;
(三) 注册资金(资本);
(四) 服务方式;
(五) 诊疗科目;
(六) 房屋建筑面积、床位(牙椅);
(七) 服务对象;
(八) 职工人数;
(九) 执业许可证登记号(医疗机构代码);
(十)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登记事项。
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除登记前款所列事项外,还应当核准登记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因分立或者合并而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设置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设置许可证和执业登记;因合并而终止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资本)、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的,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二) 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三) 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条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向社会开放,必须按照前条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范围内变更登记事项的,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因变更登记超出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迁移,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向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外迁移的,应当在取得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并经原登记机关核准办理注销登记后,再向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
第三十三条 登记机关在受理变更登记申请后,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进行审核,按照登记程序或者简化程序办理变更登记,并作出核准变更登记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第三十四条 医疗机构停业,必须经登记机关批准。除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医疗机构停业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十五条 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
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
输校验应当交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四)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校验申请后的三十日内完成校验。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根据情况,给予一至六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一) 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二) 限期改正期间;
(三)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不得执业。
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二月底前,将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内执业的医疗机构名册逐级上报至卫生部,其中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名册逐级上报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开业、迁移、更名、改变诊疗科目以及停业、歇业和校验结果由登记机关予以公告。

第四章 名 称
第四十条 医疗机构的名称由识别名称和通用名称依次组成。
医疗机构的通用名称为:医院、中心卫生院、卫生院、疗养院、妇幼保健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卫生站、卫生室、医务室、卫生保健所、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防治院、防治站、护理院、护理站、中心以及卫生部规定或者认可的其他名称。
医疗机构可以下列名称作为识别名称;地名、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医学学科名称、医学专业和专科名称、诊疗科目名称和核准机关批准使用的名称。
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的命名必须符合以下原则:
(一) 医疗机构的通用名称以前条第二款所列的名称为限;
(二) 前条第三款所列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可以合并使用;
(三) 名称必须名副其实;
(四) 名称必须与医疗机构类别或者诊疗科目相适应;
(五)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应当含有省、市、区、街道、乡、镇、村等行政区划名称,其他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不得含有行政区划名称;
(六) 国家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人设置的医疗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含有设置单位名称或者个人的姓名。
第四十二条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下列名称:
(一) 有损于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的名称;
(二) 侵犯他人利益的名称;
(三) 以外文字母、汉语拼音组成的名称;
(四) 以医疗仪器、药品、医用产品命名的名称。
(五) 含有“疑难病”、“专治”、“专家”、“名医”或者同类含义文字的名称以及其他宣传或者暗示诊疗效果的名称;
(六) 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名称;
(七) 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得使用的名称。
第四十三条 以下医疗机构名称由卫生部核准;属于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的,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核准:
(一) 含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及其简称、国际组织名称的;
(二) 含有“中国”、“全国”、“中华”、“国家”等字样以及跨省地域名称的。
(三)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不含有行政区划名称的。
第四十四条 以“中心”作为医疗机构通用名称的医疗机构名称,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在识别名称中含有“中心”字样的医疗机构名称的核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含有“中心”字样的医疗机构名称必须同时含有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
第四十五条 除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以外,医疗机构不得以具体疾病名称作为识别名称,确有需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准。
第四十六条 医疗机构名称经核准登记,于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使用,在核准机关管辖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只准使用一个名称。确有需要,经核准机关核准可以使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名称,但必须确定一个第一名称。
第四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有权纠正已经核准登记的不适宜的医疗机构名称,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权纠正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已经核准登记的不适宜的医疗机构名称。
第四十九条 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核准机关申请相同的医疗机构名称,核准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申请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作出裁决。
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因已经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发生争议时,核准机关依照登记在先原则处理。属于同一天登记的,应当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裁决。
第五十条 医疗机构名称不得买卖、出借。
未经核准机关许可、医疗机构名称不得转让。

第五章 执 业
第五十一条 医疗机构的印章、银行帐户、牌匾以及医疗文件中使用的名称应当与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使用两个以上的名称的,应当与第一名称相同。
第五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无菌消毒、隔离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处理污水和废弃物,预防和减少医院感染。
第五十三条 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年。
第五十四条 标有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和病历本册以及处方笺、各种检查的申请单、报告单、证明文书单、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等不得买卖、出借和转让。
第五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标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实施医疗质量保证方案,确保医疗安全和服务质量,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第五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检查、考核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第五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经常对医务人员进行“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训练与考核,把“严格要求、严密组组、严谨态度”落实到各项工作中。
第五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组织医务人员学习医德规范和有关教材,督促医务人员恪守职业道德。
第五十九条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和失效药品以及违禁药品。
第六十条 医疗机构为死因不明者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只作是否死亡的诊断,不作死亡原因的诊断。如有关方面要求进行死亡原因诊断的,医疗机构必须指派医生对尸体进行解剖和有关死因检查后方能作出死因诊断。
第六十一条 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对患者实行保护性医疗措施,并取得患者家属和有关人员的配合。
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释。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
第六十三条 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由登记机关核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六十四条 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未经许可和变更登记不得向社会开放。
第六十五条 医疗机构被吊销或者注销执业许可证后,不得继续开展诊疗活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六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十七条 在监督管理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医院管理学会和卫生工作者协会等学术性和行业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第六十八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
各级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十九条 各级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的职责:
(一) 拟订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工作计划;
(二) 办理医疗机构监督员的审查、发证、换证;
(三) 负责医疗机构登记、校验和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的统计,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四) 负责接待、办理群众对医疗机构的投诉;
(五) 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给的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十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医疗机构监督员,履行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医疗机构监督员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聘任。
医疗机构监督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其主要职责是:
(一) 对医疗机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二) 对医疗机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三) 对医疗机构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四) 对经查证属实的案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或者处罚意见;
(五) 实施职权范围内的处罚;
(六) 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十一条 医疗机构监督员有权对医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无偿索取有关资料,医疗机构不得拒绝、隐匿或者隐瞒。
医疗机构监督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佩戴证章、出示证件。
医疗机构监督员证章、证件由卫生部监制。
第七十二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检查、指导主要包括:
(一) 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
(二) 执行医疗机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情况;
(三) 医德医风情况;
(四) 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情况;
(五) 执行医疗收费标准情况;
(六) 组织管理情况;
(七) 人员任用情况;
(八)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检查、指导项目。
第七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服务质量、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等进行综合评价。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机构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各级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负责医疗机构评审的具体实施。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成立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负责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的评审。
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评审包括周期性评审、不定期重点检查。
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在对医疗机构进行评审时,发现有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情节,应当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委员为医疗机构监督员的,可以直接行使监督权。
第七十六条《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另行制定。

第七章 处 罚
第七十七条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的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
(二) 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三) 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四) 给患者造成伤害;
(五) 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
(六) 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
(七)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八条 对不按期办理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不停止诊疗活动的,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不办理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七十九条 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 出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 转让或者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以营利为目的;
(三) 受让方或者承借方给患者造成伤害;
(四) 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给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五)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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