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面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税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力参与疫情防控工作。
近日,财税部门联合发布系列公告,明确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一系列聚焦疫情防控关键领域和重点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确保国家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让纳税人实实在在享受到相关税收优惠,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安全的办税服务,是税务部门当前的首要任务。
为更好发挥税收支持疫情防控的职能作用,帮助纳税人准确掌握和及时适用各项税收政策,税务总局对新出台的支持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形成了本指引,共涉及支持防护救治、支持物资供应、鼓励公益捐赠、支持复工复产四个方面12项政策。
一、支持防护救治
1.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支持物资供应
3.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4.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5.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6.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7.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三、鼓励公益捐赠
8.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9.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10.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1.扩大捐赠免税进口范围。
四、支持复工复产
12.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汇编
一、支持防护救治
1.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
2.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取得单位发放的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的个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
二、支持物资供应
3.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享受主体】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适用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4.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服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5.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6.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享受主体】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适用一次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在优惠政策管理等方面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6号)的规定执行。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将相关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行次。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7.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享受主体】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免税进口物资,可按照或比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政策依据】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6号)
三、鼓励公益捐赠
8.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享受主体】
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对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行捐赠的企业和个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企业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个人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有关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9.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享受主体】
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物品的企业和个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企业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个人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有关规定执行;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填写《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时,应当在备注栏注明“直接捐赠”。
企业和个人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作为税前扣除依据自行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10.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享受主体】
无偿捐赠应对疫情货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相应栏次。
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分别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11.扩大捐赠免税进口范围
【享受主体】
防控疫情捐赠进口物资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1)进口物资增加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
(2)免税范围增加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捐赠物资应直接用于防控疫情且符合前述第(1)项或《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
(3)受赠人增加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省级民政部门将指定的单位名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项下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其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可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手续;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手续。有关进口单位应在2020年9月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免税进口物资,可按照或比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政策依据】
(1)《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2号发布)
(2)《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6号)
四、支持复工复产
12.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享受主体】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按规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应当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2. 司机朋友注意配合和理解,浦北县防控疫情在城乡全面打响!

“防控疫情,人人有责;非本村村民,谢绝拜访。”1月27日,在浦北县北通镇平坡村口设立了“党员先锋岗”,张贴出公告,实行了封路管理,非本村人员不得通行。
这是浦北县坚决打赢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阻击战的有力见证。
为有效遏制疫情蔓延势头,该县深入贯彻落实全国、自治区和钦州市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相关会议文件精神,坚持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主动作为,靠前指挥,积极应对,全力抓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宣传防控工作。针对春节期间人口流动大、走亲访友拜年的特点,该县于1月26日起各镇(街道)、各有关单位正常上班,取消了春节假期。全员投入到战胜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去,以疫情为令,与时间赛跑,为生命接力,切实保障群众健康生活、社会和谐稳定。截至1月27日,浦北无确诊及疑似病例。
“在宣传排查上,我们严格按照县委县政府‘不漏一镇一村、不漏一户一人、不漏一行一业’的要求,切实落实‘十个一’的宣传措施,全力抓好宣传排查防控工作。”浦北县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宣传教育组组长黄燕堂说,“十个一”即致群众一封信、张贴一个公告、设置一个宣传专栏、悬挂一条标语、用好一批微信群、发放一条短信、拨打一通联系电话、部署一批流动宣传车、开展一次上门排查、设置一个信息发布窗口等,通过全覆盖宣传,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倡导“口罩文明”,远离人群聚集处,全面提高个人防护意识。
强化流动人口的管理,是遏制疫情蔓延的重要手段之一。浦北县严格落实网格化排查不遗漏、重点人群管理不遗漏、重点场所监管不遗漏、出入关口检测不遗漏、疑似问题溯源不遗漏、隔离治疗对象不遗漏等“七个不漏”防控措施,切实加强流动人口的管理,在高速公路、公路等出入口、路口设置临时体温探测站,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各村也根据各自村情,实行交通管控。如白石水镇良江村、乐民镇莫村、大成镇到耽村、江城街道公家村、张黄镇大坡村、江背村和北通镇社根村、铺儿村等一大批村庄,纷纷贴出公示,实行封路管控,谢绝非本村人员进入,哪怕是亲戚也不能通行。
此外,该县还严格限制人群聚集,取消了一切春节文体活动,禁止宴会、同学会,以及外嫁女回村聚会等集体活动,建议婚庆喜事延期、白事从简。如大成镇六村村委塘干冲村黄某儿子婚礼计划年初七举办,经宣传劝解,已决定取消;金联村委连塘麓村赵某计划年初三为其父亲举办寿宴,经宣传劝解,现已取消,等等。
“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中,我镇通过深入开展宣传防控工作,有效提高了村民群众的防护意识,实现取消婚宴、寿宴、聚会、酒席、赛事等17场,有效遏制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蔓延势头。”浦北县大成镇人大副主席李晓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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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小学生抗击疫情口号有哪些
1、众志成城,齐心协力防控疫情。
2、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对自己负责,对他人版负责。权
3、戴口罩、勤洗手,测体温、勤消毒,少聚集、勤通风。
4、强防护、不恐慌,信科学、不传谣。

5、拒绝野味,从我做起!
6、向战斗在抗击疫情一线的医务工作者和社会各界人士致敬!
7、我们同努力,疫情定可防。
8、公共场所戴口罩,养成卫生习惯好。疑似病人莫接触,少往人多地方跑。
4. 疫情防控的宣传标语有哪些
1、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2、依法科学有序防专控,坚决遏制疫属情扩散。
3、减少串门:关系不因距离疏离,问候到,心意到!
4、全力遏制疫情扩散蔓延,维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5、全省动员、全民行动,集中力量坚决打赢疫情防控这场硬仗。
6、众志成城、科学应对、群防群控、战胜疫情!

7、接触家畜和家禽、个人防护要到位!
8、戴口罩,福星高照!不串门,福气临门!
9、勤开窗、勤洗手、常消毒,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10、新年宅家不出门,健康生活最温馨!
11、遵纪守规,坚决不信不传网络不实信息。
12、强防护、不恐慌,信科学、不传谣。
13、疫点返乡回到家、居家观察14天、出现症状要报告!
14、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我为人人,人人为我!
15、戴口罩,福星高照!不串门,福气临门!
16、用过口罩不乱扔,扎紧收进垃圾箱!
17、戴上口罩和手套,做好防护大家好!
5. 疫情防控活动内容有哪些
1、社区疫情防控宣传活动
社区网格员利用社区大屏幕,滚动播出“戴口罩、勤洗手”“保持一米线距离”“不握手、用公筷”等宣传图片。通过滚动播放宣传片及宣传口号,让来办事的群众强化提高疫情防控意识,从自身做起,做好个人卫生防护,在日常生活中做好清洁工作,阻断病毒传染渠道,维护身心健康。
2、家庭情防控宣传活动
通过适当的形式对家长进行宣传,提醒家长不外出、不参加聚集性活动、不参加校外培训、不与疫情暴发区归来人员接触,一旦发现孩子有发热、咳嗽症状,应尽早带孩子到医院就诊治疗,并及时向班主任报告,让学校了解掌握情况。
3、校园卫生活动
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大对校园环境的整治力度,保持学校教学和生活场所空气流通、清洁卫生。对餐厅、教室、走廊、厕所等重点场所进行日消毒,教室等重点场所保持通风,保证空气流通。

疫情防控动员策略
社区要建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组织体系,以街道和社区干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家庭医生为主,鼓励居民和志愿者参与,组成专兼职结合的工作队伍,实施网格化、地毯式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对社区、楼栋、家庭进行全覆盖,落实防控措施。
充分利用多种手段,有针对性地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知识宣传,积极倡导讲卫生、除陋习,摒弃乱扔、乱吐等不文明行为,营造“每个人是自己健康第一责任人”“我的健康我做主”的良好氛围。
使群众充分了解健康知识,掌握防护要点,养成手卫生、多通风、保持清洁的良好习惯,减少出行,避免参加集会、聚会,乘坐公共交通或前往人群密集场所时做好防护,戴口罩,避免接触动物(尤其是野生动物)、禽类或其粪便。
6. 疫情防控内容有哪些
疫情防控预防知识:
1、勤洗手。使用肥皂或洗手液并用流动水洗手,用一次性纸巾或干净毛巾擦手。双手接触呼吸道分泌物后(如打喷嚏后)应立即洗手。
2、保持良好的呼吸道卫生习惯。咳嗽或打喷嚏时,用纸巾、毛巾等遮住口鼻,咳嗽或打喷嚏后洗手,避免用手触摸眼睛、鼻或口。
3、增强体质和免疫力。均衡饮食、适量运动、作息规律,避免产生过度疲劳。
4、保持环境清洁和通风。每天开窗通风数次不少于3次,每次20-30分钟。户外空气质量较差时,通风换气频次和时间应适当减少。
5、尽量减少到人群密集场所活动,避免接触呼吸道感染患者。
6、如出现呼吸道感染症状如咳嗽、流涕、发热等,应居家隔离休息,持续发热不退或症状加重时及早就医。

疫情期间需要戴口罩的情景:
1、所处地区的风险等级,如中、高风险地区要戴口罩;
2、看所处的环境,如果处于人员密集、通风不良的场所,或者长时间停留在公共区域,则应佩戴口罩;
3、某些服务行业和特殊职业,如公共交通工具的司机和乘务员,餐厅、超市、商场服务人员以及幼儿园教师、医生、养老院服务人员等,需要佩戴口罩;
4、出现咳嗽、咽痛、打喷嚏等呼吸道症状时,要戴口罩以防传染他人。
5、一些场所有特殊规定的,要遵从管理方要求佩戴口罩。
7. 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企业按照各级政府要求延期复工。对此,2月申报纳税期限是否延长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内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容》(税总函〔2020〕19号)第二条规定,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全国范围内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可以视情况再适当延长,具体时间由省税务局确定并报税务总局备案。
8. 2021疫情防控宣传标语有哪些
2021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宣传标语
1、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
2、病毒预防很重要,防护意识要增强,出门记得戴口罩,人多不要凑热闹,如果发烧又咳嗽,快到医院去检查。
3、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
4、不能迷信板蓝根和熏醋,一定要听听医生的话!
5、科学宣传疫情防护知识,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
6、吸烟喝酒,不能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7、戴口罩、勤洗手,测体温、勤消毒,少聚集、勤通风。
8、科学预防疾病,不信谣、不传谣。
9、清淡饮食,居家休息,戴好口罩,不去聚集。
10、做好个人卫生防护,勤洗手,多通风,少揉眼。
11、咳嗽打喷嚏时,用纸巾或袖肘遮住口鼻。
12、动员起来,科学预防,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
13、全省动员、全民行动,集中力量坚决打赢疫情防控这场硬仗。
14、放假期间尽量减少外出,少去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
15、吃维生素C、抗生素不能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16、新型冠状病毒存在人传人,减少到人群密集场所活动。
17、群防群控,众志成城,遏制疫情,我们一定能赢!
18、如有不适,尽快就医,沉着冷静,谨遵医嘱!
19、疫点返乡回到家、居家观察14天、出现症状要报告!
20、自己是自身健康第一责任人,请自觉做好自我防护。
21、保持手卫生,用流水洗手,或使用含消毒成份的洗手液。
22、注意开窗通风,保持室内空气流通。

23、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坚决遏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蔓延势头。
24、生熟食品要分开处理,肉类蛋类要彻底煮熟。
25、放假期间尽量减少外出,少去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
26、发热症状患者,请及时到指定发热门诊就医。
27、积极防护,保护自己,戴口罩勤洗手,喷嚏咳嗽捂口鼻!
9. “流动宣传车”开进大街小巷!番禺区打通疫情防护宣传
“过年期间尽量少外出、不聚集,减少探亲访友,避免聚餐聚会,不去已有疫情的地区旅游和居住。”“患者和疑似患者要及时报告病情、主动接受隔离、全力配合治疗。”“请广大村民积极响应政府号召和安排,主动配合、群防群治,携手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硬仗,过个健康平安幸福年!”……
近日,番禺各村居不断响起播报疫情防控信息的声音,原来这是番禺区将“流动宣传车”开进各村居大街小巷,借助“平安大喇叭”向市民街坊实行全天候无死角宣传疫情防控信息,筑牢疫情防控防线,切实增强广大群众疫情防控意识。

“流动宣传车”开进番禺大街小巷
记者了解到,为提升区内居民对疫情防控的重视程度,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科普知识宣传,提倡过年新风,切实减少人员流动,防止疫情蔓延,番禺区各镇街通过辖区内的“平安大喇叭”和“流动宣传车”,在各村居大街小巷及、广场、公园、市场周边播放《防控疫情农村广播》等宣传音频以增加群众的知晓度,教育引导居民提升防护意识,打通辖内防控疫情信息的“最后一米”。
自1月23日起,化龙镇、石碁镇等14个镇街利用辖内500多个“平安大喇叭”播放点和“流动宣传车”,每天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晚上6:30—8:00,利用粤语和国语双语进行巡回播放,以广大村(居)民听得懂的方式,科普疫情防控知识,动员广大村(居)民务必做好个人防护,尽量少外出、不聚集,注意勤洗手、戴口罩、讲卫生,过年期间减少探亲访友和聚餐聚会,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确保群防群守、联防联控工作全覆盖。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10. 宣传噱头:疫情之下的花式健康车 理性很重要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牵动全国人民的心,有网友调侃称,新型冠状病毒是今年当之无愧的带货王,无论是口罩亦或双黄连口服液,一夜之间全部脱销。在汽车圈内,众多车企也针对此次疫情推出健康车,但这种宣传似乎并不被消费者看好。

新冠肺炎疫情仍在持续,车企试图结合疫情,以健康为重心不断研制健康车,衍生诸如病毒车、中药保健车等车型这种想法是好的,也是值得肯定的。但值得注意的是,车企在宣传过程中,一定要理性告知消费者,倘若以疫情为噱头,夸大宣传,放大疗效,恐怕会适得其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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