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什么是OME!什么是ODM!
OME:Organizational Mining Engine,组织挖掘引擎,用于对工作流系统的运行日志进行组织角度的挖掘。
电子商务ERP进销存软件系统,集进货、销售、库存等物流业务管理和简单财务核算于一体的。由ShopEx团队开发,采用B/S结构设计,以往的主机/终端和C/S都无法满足当前的全球网络开放、互连、信息随处可见和信息共享的新要求,B/S型模式即浏览器/服务器结构成为了电商商务企业最佳的选择。
ODM是英语Original Design Manufacturer的缩写,直译是“原始设计制造商”。ODM是指某制造商设计出某产品后,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被另外一些企业看中,要求配上后者的品牌名称来进行生产,或者稍微修改一下设计来生产。这样可以使其他厂商减少自己研制的时间。承接设计制造业务的制造商被称为ODM厂商,其生产出来的产品就是ODM产品。
『贰』 OEM(贴牌)产品,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不透露生产商信息,需要怎么操作具体的信息格式应该是什么样
EM是现在国际上流行的一种变通经营模式。随着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加剧,在现代商品经济中,生产者出于扩大产品产量、增加市场份额、降低制造成本、缩短运输时间、节省开发周期等方面的考虑,在全球或者局部市场中选择一些具有生产和相应生产条件的企业进行OEM。
OEM是英文OriginalEquipmentManufacturer的缩写,意思是原始设备制造商,也是定牌生产、代工或者贴牌加工的意思。产品名牌的拥有者利用自己的品牌优势、技术优势和销售优势,将产品委托给具备生产能力的制造商按照自己的标准加工生产再以品牌者的名义向市场销售。在OEM模式中,这种委托他人生产的合作方式即为OEM,承接对产品进行加工任务的制造商就被称为OEM厂商,其生产的产品就是OEM产品。这种重新分工产生的结果是双赢的。
与OEM相关的合作模式是ODM (Original Design Manufactuce原始设计制造商)。它可以为客户提供从产品研发、设计制造到后期维护的全部服务,客户只需向ODM服务商提出产品的功能、性能甚至只需提供产品的构思。
从OEM和ODM发展而来的是OBM(Orignal Brand anufactuce,原始品牌制造商),是近年才流行的术语。指生产商自行创立产品品牌,生产、销售拥有自主品牌的产品。即代工厂经营自有品牌,由于代工厂做OBM要有完善的营销网络作支撑,渠道建设的费用很大,花费的精力也远比做OEM和ODM高,而且常会与自己OEM、ODM客户有所冲突。通常为保证大客户利益,代工厂很少大张旗鼓地去做OBM。有观点认为,收购现有品牌、以特许经营方式获取品牌也可算为OBM的一环。
OEM的特征是技术在外,资本在外,市场在外,只有生产在内。所以,严格来说,我认为深圳A公司与上海B公司的合作模式应该是OBM模式,因为它不仅是代工生产,在它的产品包装上不但注明了美国C公司D产品的注册商标,还有深圳A公司的自主品牌,而且A公司拥有自己的销售渠道,只是“借鸡生蛋”,借助于美国C公司的品牌优势和D产品的先进专利技术,体现了实际商品最终价值的资源合理配置的原则。
在亚洲,日本企业为迅速占领市场,降低生产成本,最早采用国际OEM的生产贸易形式。"亚洲四小龙"的腾飞亦发迹于OEM。其中,台湾早已成为全球PC机最大的OEM基地,印度通过OEM的方式成为世界最大的计算机软件出口国。康柏总裁菲费尔说:"用最直接的方式赚钱!",并公开表示要省去那些所谓的资产(厂房、设备、办公楼等)带来的负担。可以说: OEM造就整个IT产业!微软、IBM等国际上的主要大企业均采用这种方式。
二、OEM合作模式的法律关系
有学者认为,OEM是一种加工承揽关系。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方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交付一定的工作成果,定作方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的合同。要求他人完成一定加工行为的品牌拥有方是定作方,按他人要求从事一定产品生产的一方为承揽方。
另外一种观点认为OEM是一种委托加工关系,委托合同是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我认同这一种观点。OEM模式下的委托加工关系较之一次性的加工承揽关系复杂许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承揽合同属于完成工作成果的合同,委托合同属于提供劳务的合同。两者的区别还在于在承揽关系中,未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不得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而在委托关系中,受托人可以进行转委托。
深圳A公司并没有自己的生产线,它在取得上海B公司的授权后,委托另一家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其作为受委托人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三、 OEM合作模式合同所涉法律问题
在深圳A公司提供给我两份合作协议中,我发现深圳A公司和上海B公司的协议比上海B公司与美国C公司的协议简单的多,这也是这次合同纠纷的产生根源。美国那份经销协议中将容易产生争议的包装、说明书、宣传材料的审核、技术支持、商业秘密的保密制度、与合同第三方产生纠纷的责任承担、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以及合同纠纷的仲裁解决方式及地点等问题均有详尽而明确的规定。而国内这份OEM合同中合同性质界定不清、具体操作事项模糊、管辖权约定不明,许多合作中的重要事项都没有提及。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这两份合同是两份独立的合同,只对合同的签订双方有效。尽管美国的合同条款很详细,但是只对美国C公司和上海B公司有效,而对深圳A公司和上海B公司的合同不产生影响,国内这两家公司产生纠纷也不能援引美国那份合同的规定。
国内这份合同没有规定深圳A公司的产品的包装设计是由上海B公司提供还是由深圳A公司自己设计但必须经过上海B公司审核通过,还有产品价格由谁来制定,正因为此,上海B公司以其与美国公司的合作方式来要求深圳A公司,而深圳A公司则认为合同中并未对这些有硬性要求,就可以不经上海B公司同意自主决定。
我国现在还没有关于OEM方面的任何的专门法律法规,根据合同法的自愿原则和民法的“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这种合作模式完全取决于双方的自由约定,如果双方没有约定的事项,只要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一方的合同约束范围外的任何行为,都不能视为违法或违约行为。所以,上海B公司拒绝发货的抗辩理由于法无据,属于违约行为。如果当初在合作协议中将这些问题白纸黑字的写清楚,就不会有现在的麻烦了。
在国内这份合同中的纠纷解决条款中,写着“任何一方均可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双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而仲裁与诉讼是两种途径不能同时选择,并且合同的诉讼地只能做单一明确的选择,否则就只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到被告所在地起诉,这对作为原告方的深圳A公司显然不利。
四、OEM合作模式下的知识产权问题
在OEM中 涉及注册商标、专利、著作权的,在合作前都应审查权利法律状态,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这三种知识产权的使用权。
专利的实施许可权分为独占许可、排它许可、和普通许可三种方式,为避免日后发生纠纷,都应在合同中明确。
在OEM中,往往需要同时在产品上加贴委托方要求贴附的商标。因此,在加工的过程中使用他人的商标,属于商标使用许可范畴。在这种关系之下,委托方是许可方,OEM厂商是被许可方。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是《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权人的一项重要的权利内容,作为许可方必须是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是否披露实际的加工制造者应当由委托方自行决定或者与受托方协商决定,属于经营者的自主经营权范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委托加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标识、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就明确规定,委托生产的,委托方可以自行选择标注方式。但也有观点认为,目前国内许多企业定牌生产的产品未注明生产产地,这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相违背的,有欺骗消费者嫌疑,OEM中的商标标注应严格遵守《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定。这在司法实践中是有争议的。
另外,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委托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如果在委托协议中明确约定归哪方所有,就按照委托协议执行;如果在委托协议中没有具体约定,一般情况下这部分知识产权将由受托者所有。
五、OEM模式下的法律缺陷
法制社会,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市场竞争自有其游戏规则。
OEM是一种全球盛行的经营方式,但目前企业在OEM中存在着诸多合同及知识产权上的法律问题。OEM须从法律上规范企业的OEM行为,以减少损失及纠纷的出现。目前,OEM在中国的发展环境还相当不成熟,存在着法律法规相对滞后、法律规定之间相互冲突,以及国内企业缺乏法律意识等问题,阻碍了OEM推动我国对外经济发展的进程。
OEM产品知识产权纠纷的复杂性,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表现更加突出,不同的权利纠纷,不同的管辖地,不同的产品行业,OEM厂商受到了法律差异迥然的待遇,承担了不同的法律责任。
鉴于此,希望国家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使OEM合作模式下的品牌所有者、中间商、加工生产企业都可以在这一价值链中找到自己的位置,获取丰厚利润。
『叁』 oem操作系统和一般的正版操作系统有什么区别
OEM版本的操作系统是dell从微软那集体购买的系统,相当于就是购买了序列号,OEM版本和一般的操作系统是一样的,没有任何区别。
此外OEM系统和该品牌机的BIOS相匹配,Vista破解系统就是根据此来的。
『肆』 我明明是贴牌生产为什么工商局说是违法(算假冒)呢
首先这家公司要是该商标的合法持有人并有商标注册证。
其次 你们要提供使用该商标的委托书。
如果工商局还认为有问题你们可以提供给他们看据理力争。
如果他们做出行政处罚你们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再不行就行政诉讼。
当然你们得是合法的。
例如:
如今在三轮车行业,不单是车型会被模仿,甚至品牌商标、名字都会被山寨。虚标身世、给自己贴金是一些“地下工厂”的惯用伎俩。很多消费者是没有贴牌与正规概念的,有的消费者将贴牌电动车当成是正规车,因为他们根本就分辨不出来。
消费者不会去看电动车的电机、泥板、闸把上是否有正规厂家标识,他们只要看前后标牌,挂什么牌子就是什么牌子。这些贴牌电动车如果单从外观上看,很难看出来。但实际上,质量差的很多。
(4)oem宣传扩展阅读
1.买断方式:品牌拥有方买断OBM厂商现成的某型号产品的设计,或品牌拥有方单独要求ODM厂商为自己设计产品方案。
2.不买断方式:品牌拥有方不买断OBM厂商某型号产品的设计,ODM厂商可将同型号产品的设计采取不买断的方式同时卖给其它品牌。当这两个或多个品牌共享一个设计时,两个品牌产品的区别主要在于外观。
好处
相对于购买方而言,供给方处于相对被动的地位,然而,采用OEM方式仍然是有利可图的。
(1)进入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
近几年来,国内家电等行业竞争日趋激烈,市场趋于饱和,某些国内制造企业为了能开拓市场,而为国外品牌做代工。增强了企业的全球意识。
(2)规模生产, 降低成本
现代化生产中普遍存在着规模经济效应,即随着产出规模的扩大而呈现出单位成本下降的趋势。这可能来自于专业化分工的深化,固定成本的分摊。
如果企业本身就存在这生产能力过剩的情况,成本下降的效果将更加明显。参与OEM供给,意味着产出规模的扩大,不但增加了产品的销路,而且降低了成本。
(3)学习经验, 完善管理
提供OEM的企业往往在OEM购买方的产品供应链中扮演重要角色,OEM购买方可以在生产管理,市场营销,产品开发等方面具备较强实力;
在合作过程中,OEM供应方可以在产品质量控制,成功控制,经营效率控制等的管理上按照购买方的要求组织生产,以先进的组织控制,来自于“干中学”经验积累,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
(4)产品创新, 提升能力
如果OEM产品属于创新产品,供给企业除满足购买方的需求外,还可以以自己的品牌在国内外市场上销售。或者增加产品线的长度,推出新产品;或者加深产品线的深度,增加现有产品的品种,无论从哪一方面来说都增加了企业的竞争力。
OEM方式对买卖双方而言,除了共享产品整体竞争优势外,还具有一个最有特色的优势,那就是买卖双方进出市场的灵活性。只要买卖任何一方发现了更有利可图的途径,就可以随时终止合同。从这个角度而言,OEM市场是高度有效的。
(5)节约销售投资
当企业面对国外市场时,由于地域广,各国商业习惯不同,很难建立完全的独立流通网。但是如果借用外国公司的销售力量,那就便利多了。
如富士,理光等都对其在欧美的厂商和经纪采取了OEM方式,这样就减少了企业间运转时的摩擦,消减了企业本应投入的大量销售资金,使企业能够适应在海外经营。
『伍』 怎么做市场营销得到稳定的OEM客户,越详细越好,谢谢各位大神
现在的网络营销手段多种多样,你可以采取多样话的全方位,多连接版相结合的方式来进行宣权传推广,一下几种时下比较热门的方式楼主不妨尝试一下!1、做好微博营销,这是最低成本的,在征得客户同意的前提下在微博上定时发送图片+文字的推广,可以送客户小礼品,他们都会同意的。然后记得微博要认证、要加V这样才具有权威性!这是一个坚持的活儿,一定要坚持收集客户,你可以做一些有奖转发,这样关注度很快上升的!
2、做好微信企业平台营销。这一部分有效地聚集老客户,定时推送最新 的活动优惠,以及最新的一些作品,可以利用微信、微博的二维码方便客户扫描,这样很有有利于老客户转介绍,这是一笔不小的有效客户资源,千万不要浪费了!
3、在举办线下活动的时候,邀请客户发送微博@你的官方微博,还有加微信这样都能有效聚集有效客户。
4、当地的垂直有效的门户网站做好定时灌水,以及和网站的直面广告,两者相结合这样是上上策,可以抓住一部分年轻宅男宅女!
5、做好问答平台的客户收集,问答平台上多发提问有关于你们公司信息的内容,可以找推手去做。
暂时先说这么多,希望对楼主有帮助,望采纳,日后有需要帮忙的请私信!
『陆』 OEM合作需要什么条件
产品只有备案流程全部完成并通过后才能进入市场销售——先备案再生产,保证产品实际全成分与备案提交的资料完全一致(化妆品备案网可以查询产品的基本情况)
其次因为备案需要周期,特殊情况下为了快速上市,如果选择边备案边生产的话,则必须保证生产的产品能够通过备案,而且产品实际全成分与备案完全一致,否则就不能销售。最后产品合规宣传,不得夸大产品功效,误导消费者。
(6)oem宣传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OEM明显的生产成本优势在于供应商现有的生产能力、劳动力、能提高生产效率的广博知识结构以及其他加工方面的专业细节。通过这种方式降低生产成本,企业在激烈的竞争中既可保持竞争力的价格优势,同时增加企业经济利润。
而作为OEM需求方通过委托已经具备生产设备或负责提供生产设备的OEM供应商以及他们的劳动力,来生产自己所需的产品,就不必再进行生产的固定资产投入和支付高额的劳工费用。亦可通过OEM加工传统产品获得低成本优势的同时,集中精力进行新产品的研究开发,保持自己的传统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