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大明律》中的《户律》的内容
《户律》分为《户役》、《田宅》、《婚姻》、《仓库》、《课程》、《钱债》、《市廛》七卷,共九十五条。此律是人口、户籍、宗族、田土、赋税、徭役、婚姻、钞法、库藏、盐法、茶法、矾法、商税、外贸、借贷、市场等有关社会经济、人身关系及婚姻民事内容的立法。调整经济关系的内容大为增加,《课程》、《钱债》、《市廛》专篇,反映出明代封建经济和商品货币关系的进一步发展。在土地制度、赋役制度、人身依附关系、宗法关系等方面也有时代特点。不限制私人土地拥有量,但严禁“欺隐田粮”;允许土地买卖,但规定典卖田宅必须税契、过割,并严禁正常土地买卖之外的土地兼并。有关钱粮等事明律科罪较唐律重,但“脱漏户口”、“商嫡子违法”、“别籍异财”、“居丧嫁娶”、“良贱为婚”等科罪却较轻。另外,还规定庶民不准蓄奴,田主不得随意役使佃客抬轿、佃户对田主只行“以少事长”(即以弟事兄)之礼。
关于 典权制度
http://www.59165.net/papers_html/2008520/2008520165700540_3.html
、典的成型(一):典权入律和典卖之分(一)明朝的典权制度较之前代,明代典卖制度的最大特点是法律把这种权利义务关系规范化和条文化了,这也是明朝对典权制度发展的一个重要贡献。因而下文将以《明律·户律》中的有关规定作以分析,从而归纳一下明朝典权制度的特色。第一,大明律第一次将典卖田宅纳入正式律文,规定了典卖田宅的程序、原则,确定了典卖制度的基本内容。[6](P531-533)《大明律·户律·典卖田宅》规定:“凡典卖田宅不税契者,笞五十,仍追田宅价银一半入官。不过割者,一亩至五亩,笞四十,每五亩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其田入官。若将已典卖与人田宅朦胧重复典卖者,以所得价计赃,准窃盗论免剌,追价还主,田宅从原典主为业。若重复典卖之人及牙保知情者,与犯人同罪,追价入官,不知者不坐。其所典田宅、园林、碾磨等物,年限已满,业者备价收回取赎,若典主托故不肯放赎者,笞四十。限外递年所得花利,追征还主、依价取赎;其年限虽满,业主无力取赎者,不拘此律。”这是中国古代法律的正文中第一次对典卖制度所作的最详细的规定,清律也基本上沿袭了这些规定。从《大明律》的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一、在明代,典卖田宅以“税契过割”为条件;二、明承唐制,严格禁止重复出典;三、在回赎时规定以典价为限,对典主故意刁难以阻止出典人回赎予以严惩;四、以刑代民,对于重复出典,不肯放赎等行为都用刑法予以规制。第二,《大明律》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在法律正文中对典和卖作了区分。《户律·田宅门》规定:“盖以田宅质人而取其财曰典,以田宅与人而取其财曰卖,典可赎也,而卖不可赎也。”自此典与卖在立法上得以分离而成为了一种独立的制度。但必须注意的是虽然在明代典与卖在立法上已有了区分,但典与质的区分却仍不明了。上述规定中以质释典,即是明证。第三,在典卖关系上开始考虑保护出典人的利益。比如在典权存续期限上默示民间的做法。《明律·户律·田宅》规定:典卖田宅“如契未载绝卖字样或注定年限回赎者,并听回赎;若卖主无力回赎,许凭中公估价找贴一次,另立绝卖契纸;若买主不愿找贴,听其别卖归还原价……”依此规定,典卖可以不约定回赎期限,一直到出典人宣布无力回赎而愿意绝卖之时,还允许出典人按田宅实价找贴一次。如果典权人不愿购买,出典人还可将典物转卖他人,再偿还原典价款。除《大明律》明确规定典卖可以不规定期限之外,民间俗语还有“一典千年活”,“典在千年”的说法,这更证明在明代典权存续期间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从立法本意上讲可以认为是对出典人所有权的一种保护。它反映了中国古代农民守业的一种愿望。这种愿望由于明代当政者的出身而被《大明律》所认可而上升为了法律。但是这种不确定典期的做法,不仅模糊了典与卖的区分,而且不利于产权的明晰,徒生诉争。第四,自两宋起,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广大被压迫者的抗争,传统的人身奴役有所削弱。至明代,法律明文规定了典卖的标的物只能是物而不能是人。《婚姻·典雇妻女》规定:“凡将妻妾受财,典雇与人为妻妾者,杖八十,典雇女者,杖六十,妇女不坐。”后来,《大清律例》承袭了这一规定。但在现实中,典卖妻女之习惯却仍在民间存在。[8](P862,P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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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大明律》和《唐律疏议》的异同
大明律 比 唐律疏义所体现的封建色彩更强烈更加体现了君主专制 《唐律疏议》是唐高宗永徽四年(653)制定完成的刑法典,它是对唐前期唐律制定工作的总结,是这一时期标志性的成就。
《唐律疏议》共十二篇、五百零二条。它的篇目设置、体例安排基本上仿照《开皇律》,把类似于现代刑法总则的名例律置于律首,有关具体犯罪及其惩罚的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十一篇类似于现代刑法的分则置于其后。结构严谨,篇目、律条设置与排列比较合理。
除此之外,《唐律疏议》的一大特色是将律文与疏议(即法律解释)有机结合于一体,创造了一种新的法典编纂方法。在编排体例上,采取律疏同条、疏附于律的方式,在每一条文之后,附有对该条的释注疏文。在篇幅上,疏文约占总字数百分之八十。疏文广引博征,既有儒学之经典,又有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案例,还有典、令、格、式其他法律形式中的相关内容,目的在于:阐明唐律的指导思想,记述唐律条文以及篇目的历史沿革和相互联系,解释唐律条文中的某些字词、句子以及注文的含义,区别某些容易混淆的罪名。
《大明律》和《大清律例》都是以中央六部名称统辖的新体系
《大明律》共有七篇,三十卷,四百六十条。篇目有:名例一卷,内分五刑、十恶、八议;吏律二卷,分职制、公式;户律七卷,分户役、田宅、婚姻、仓库、课程、钱债、户厘;礼律二卷,分祭祀、仪制;兵律五卷,分宫卫、军政、关津、厩牧、邮驿;刑律十一卷,分盗贼、人命、斗殴、诉讼、受赃、诈伪、犯奸、杂犯、捕亡、断狱等;工律二卷,包括营造、河防。
《大清律例》在结构形式上与《大明律》相同,共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等三十篇,四十卷,三十门,律文四百三十六条,附例一千零四十九条,分别附于七篇律文之后。《大清律例》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它集明清两代封建法律的大成,律例所载,严密周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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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讲文明,重礼仪。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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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文明礼仪,从我做起。
6、 不学礼,无以立。
7、 文明礼仪,从我做起。
8、 病从口入,祸从口出。
9、 愤怒从愚蠢开始,以后悔而告终。
10、 礼仪、礼节、礼貌、文明、文雅、文化。
11、 礼仪是一种文明规范,礼仪是一种素质修养。
12、 礼仪体现的细节,细节展现的是素质。
13、 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弘扬中华传统的美德。
14、 争创国家卫生城市,美化庆元人居环境。
15、 争创文明城市,构建和谐社会。
16、 恶语伤人三春寒,良言一句暖三冬。
17、 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
18、 品行不好的人容易犯罪,犯罪的都是品行不好的人。
19、 人生关键的几步是12至18岁。
20、 不好学的人、无知的人是最危险的人。
21、 知耻方能有所不为,励志才能有所作为。
22、 道德是永存的,而财富每天都更换主人。
㈤ 大明律的介绍
《大明律》是《大明律集解附例》的简称。它是中国法制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法典。它草创于金戈铁马的战争时期,完成于重典治国的洪武年代。这部大法不仅继承了明代以前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的历史优点,是中国古代法律编纂的历史总结,而且下启清代乃至近代中国立法活动的发展,为中国近现代的法制建设提供了一些宝贵的借鉴。
㈥ 大明律法是如何建立的
明太祖朱元璋这位中国历史上出身最卑贱的皇帝,却以雄才伟略,审时度势,建立了高度集权的大明王朝。而为了保证统治秩序的稳定,他又是历代皇帝中少有的重视国家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的统治者,他制订了象纹三彩砖《明律》和《大诰》,对法律的思考和见解,以及推行普法教育和宣传的手段,可以说是独步古今。
元末的社会动荡,使国家秩序遭到严重破坏,为了尽快恢复统治秩序,朱元璋认为就需要依法治国。朱元璋在吴元年(1367)十月就命左丞相李善长等草创律令。李善长等建议以集大成的唐律为蓝本来制定明律,到吴元年十二月,完成了律书的编写,其中包括律285条,令145条,这便是最早拟定颁行的《大明律》。后来,朱元璋还是觉得已定的律令不够完善,在实践和总结中又不断对其进行修订。洪武六年(1373)夏天,刊行了《律令宪纲》,这年冬天又命刑部尚书重修《大明律》,到洪武七年(1374)基本成书,篇目与唐律相同,共六百零六条,三十卷,颁行天下。从吴元年到洪武六年,先后历经七年的反复修改,而以后又有所增损,洪武二十二年(1389)刑部又奏请修订,直到洪武三十年(1397)才正式颁布。经过二十多年修订完善的《大明律》有:律文三十卷,四百六十条,按照朝廷六部分吏、户、礼、兵、刑、工六律,有五刑、十恶、八议等各个条款。
《明律》比唐律在条文上言简意赅,但严酷程度却有过之而无不及。比如,犯了“谋反”、“谋大逆”之罪,在行刑上,《唐律》规定为首犯处以斩刑,其父及年在十六岁以上的儿子都被处以绞刑,但其余亲属不处死;而《明律》规定,不分“主犯”、“从犯”一律凌迟处死,他们的祖、父、子、孙、兄弟,甚至同居之人,不管是否患有疾病,年龄在十六岁以上的都处以斩刑。不区别情节轻重,而且株连范围之广,实在骇人听闻。
前朝的律法自古以来都是重在治民而不治吏,但是曾经切身的经历,使朱元璋深知官吏的贪婪是造成百姓疾苦的重要原因,所以对职官犯罪也制定了严峻的法令,在《明律》中专门设置了《受赃》一篇共计11条,同时,还专设《课程》篇19条,从重论处官吏犯罪。如规定监守偷盗仓库钱粮四十两就判斩刑;官员一律由朝廷任用,大臣不得私自干涉,否则就是死罪处斩。《明律》还规定严禁官吏之间互相标榜推荐,如有人向上荐举某位大臣,就以“奸党”论处:“犯人处斩,妻子为奴,财产入官”。这使得任何人都不能干扰皇帝选用官员的意志,而所有的人都要按照皇帝的意志行事,这就从国家根本大法上加强了君权。
《明律》的制定,在中国古代立法中已近完善。但是,要所有的臣民都遵循这一法典的难度并不亚于其制定的难度。因为,在当时的条件下,识字的人很少,要让人人学习所颁行的法典是件很困难的事情。但朱元璋这位布衣天子就是能想出他独到的办法。早在吴元年拟定《明律》之初,朱元璋就命大理卿周桢等人将刚刚拟定的律令中有关民众生活的部分用口语写成《律令直解》,详细解释律令的含义,并发布到各个郡县。洪武十八年(1385),颁行《大诰》,接着颁行《续编》、《三编》和《大诰武臣》,而这些都是汇编的生动的案例。朱元璋亲手编制的《大诰》属于惩治官吏的特别刑事法规,一共236条,都是朱元璋亲自处理过的案件。它以实际的案例来说明某种过错是触犯了哪条律法,进而会受到怎样的处罚。这种切身说法是很容易让老百姓听懂、记牢,进而遵守的。让老百姓“知”什么问题由此解决,之后,朱元璋又找到了解决“如何知”的办法。他下令全国的府、州、县学堂中的教师以《大诰》为教材,每天教学生诵读,熟记,让国人从小就学法懂法,而且每三年老师要带领学生到礼部背诵,视背诵的多少给予奖赏或处罚。后来,朱元璋又下诏将《大诰》列为科举考试的内容,凡在乡民集会上都要宣讲《大诰》。如果这样还不能达到臣民从小遵守的目的,那么朱元璋还有一招“治乱世,用重典”的强制措施。他要求无论官、民,家家都要有一本《大诰》,并规定家有《大诰》者犯“罪”时可以减罪一等,否则就要加一等判刑。本来砍头的罪,减罪一等就改为流放了,总是能捡回一条性命。在《明律》中有着那么多酷刑,减一等刑罚总是好事,所以人们也就会记得家家保存一册《大诰》了。朱元璋利用种种方法推行律法,其目的是想通过律法的宣传和教育,使广大臣民服服帖帖地在其统治下生活,以维持他作为君主绝对的权威。
《明律》是朱元璋一生政治生涯的经验总结,是他费尽心力,历经二十年,字斟句酌的“不刊之典”。朱元璋把它视为维护朱明王朝长治久安的法宝,在他的《祖训》中嘱咐子孙们必须遵行这部法典,一字不可更改,使《明律》成为终明之世的“百代之准绳”。
㈦ 请问,《大明律》有哪些特点
特点:一改传统刑律体例,更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篇格局,其律文简于唐律,精神严于宋律。
①对于律中原有的罪名,一般都加重处罚;
②滥用法外之刑——如族诛、瘃首、断手、斩趾等等;
③“重典治吏”。
㈧ 大明律的简介
《大明律》,是中国明朝法令条例,由开国皇帝朱元璋总结历代法律施行的经验和教训而详细制定而成。《大明律》适应形势的发展,变通了体例,调整了刑名,肯定了明初人身地位的变化,注重了经济立法,在体例上表现了各部门法的相对独立性,并扩大了民法的范围,同时在“礼”与“法”的结合方面呈现出新的特点。
《大明律》共分30卷,篇目有名例一卷,包括五刑(笞、杖、徒、流、死)、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八议(议亲、议故、议功、议贤、议能、议勤、议贵、议宾),以及吏律二卷、户律七卷、礼律二卷、兵律五卷、刑律十一卷、工律二卷,共460条。这种以六部分作六律总目的编排方式,是承《元典章》而来的,与《唐律》面目已不尽相同,在内容上也较《唐律》有许多变更。又增加了“奸党”一条,这是前代所没有的。在量刑上大抵是罪轻者更为减轻,罪重者更为加重。前者主要指地主阶级内部的诉讼,后者主要指对谋反、大逆等民变的严厉措施。不准“奸党”“交结近侍官员”,“上言大臣德政”等,反映了明朝初年朱元璋防止臣下揽权、交结党援的集权思想。
在刑法上,《大明律》渊源于《唐律》,以笞、杖、徒、流、死为五刑,即所谓正刑,其它如律例内的杂犯、斩、绞、迁徙、充军、枷号、刺字、论赎、凌迟、枭首、戮尸等,有的承自前代,有的为明代所创。所谓廷杖就是朱元璋开始实行的,其它《大明律》未规定的酷法漤刑也层出不穷。至于锦衣卫的“诏狱”杀人最惨,为害最甚。其后又有东厂、西厂、内厂相继设立,酷刑峻法,愈演愈烈,直到明亡。
明代比较重视法制的建设与实践,其中历经三次大规模修订的《大明律》就是其中最重要的成果。《大明律》在中国古代法典编纂史上具有革故鼎新的意义。它不仅继承了明代以前的中国古代法律制定的优良传统,也是中国明代以前各个朝代法典文献编纂的历史总结,而且还开启了清代乃至近代中国立法活动的发展。《大明律》在明代实施的过程中,虽然也不断受到“朕言即法”的干扰,但这些干扰始终未能影响它的正统法典的地位。
大明律制定过程是吴元年(1367)十月﹐朱元璋命左丞相李善长﹑御史中丞刘基等议定律令。十二月﹐编成《律令》四百三十条﹐其中律二百八十五条﹐ 令一百四十五条。同时又颁《律令直解》﹐以训释《律令》文意。洪武六年十一月﹐明太祖朱元璋命刑部尚书刘惟谦等以《律令》为基础﹐详定大明律。次年二月修成﹐颁行天下。其篇目仿《唐律》分为《卫禁》﹑《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名例》等十二篇。三十卷﹐六百零六条。二十二年又对此作较大的修改﹐以《名例律》冠於篇首﹐按六部职掌分为吏﹑户﹑礼﹑兵﹑刑﹑工六律﹐共三十卷﹐四百六十条﹐传统的法律体例结构至此面目为之大变。三十年五月重新颁布﹐同时规定废除其他榜文和禁例﹐决狱以此为准。
由於朱元璋严禁嗣君“变乱成法”﹐此次重颁《大明律》后﹐终明之世未再修订。有变通之处﹐则发布诏令或制定条例﹐辅律而行。弘治十三年(1500)制定《问刑条例》二百七十九条。嘉靖二十九年(1550)重修﹐增内三百七十六条﹔万历十三年(1585)又重修﹐增内三百八十二条。此后律﹑例并行。
基本内容包括﹕《名例律》一卷﹐四十七条﹐是全律的纲领。名例是刑名和法例的简称。它规定了对不同等级﹑不同犯罪行为论罪判刑的基本原则。其中“五刑”条规定刑有五种﹐即笞﹐杖﹑徒﹑流﹑死﹔在“六律”的具体条款中又有凌迟处死﹑边远充军﹑迁徒﹑刺字等刑罚﹔“十恶”条规定了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等十种所谓“常赦所不原”的重罪﹐集中地表明了明律维护封建统治和纲常名教的阶级实质。
“八议”即议亲(皇亲国戚)﹑议故(皇帝故旧)﹑议功﹑议贤﹑议能﹑议勤﹑议贵(爵一品及文武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者)﹑议宾(承先代之后为国宾者)﹐确定了皇族﹑贵戚﹑官绅的法律特权。这八种人犯罪﹐法司皆不许擅自鞫问﹐须实封奏闻﹐取自上裁。但《明律》“八议”中文武官员的特权与前代比较有所下降。
《吏律》包括《职制》﹑《公式》二卷﹐三十三条。主要规定文武官吏应该遵循的职司法规及公务职责。其中“大臣专擅选官”﹑“文官封公侯”﹑“交结朋党紊乱朝政”﹑“交结近侍官员”﹑“擅为更改变乱成法”等死罪条款为明律所特有﹐反映出明代君权及封建专制的中央集权日趋强化的历史特点。
《户律》分为《户役》﹑《田宅》﹑《婚姻》﹑《仓库》﹑《课程》﹑《钱债》﹑《市廛》七卷﹐共九十五条。此律是人口﹑户籍﹑宗族﹑田土﹑赋税﹑徭役﹑婚姻﹑钞法﹑库藏﹑盐法﹑茶法﹑矾法﹑商税﹑外贸﹑借贷﹑市场等有关社会经济﹑人身关系及婚姻民事内容的立法。调整经济关系的内容大为增加﹐《课程》﹑《钱债》﹑《市廛》专篇﹐反映出明代封建经济和商品货币关系的进一步发展。
在土地制度﹑赋役制度﹑人身依附关系﹑宗法关系等方面也有时代特点。不限制私人土地拥有量﹐但严禁“欺隐田粮”﹔允许土地买卖﹐但规定典卖田宅必须税契﹑过割﹐并严禁正常土地买卖之外的土地兼并。有关钱粮等事明律科罪较唐律重﹐但“脱漏户口”﹑“商嫡子违法”﹑“别籍异财”﹑“居丧嫁娶”﹑“良贱为婚”等科罪却较轻。另外﹐还规定庶民不准蓄奴﹐田主不得随意役使佃客抬轿﹑佃户对田主只行“以少事长”(即以弟事兄)之礼。
《礼律》分《祭祀》﹑《仪制》二卷﹐二十六条。此律是对祭祀天地﹑ 宗庙﹑社稷﹑山川及君臣﹑父子﹑夫妇之间各种礼仪的法律规定。律中除“留难朝见官员”﹑“阻挡上书陈言”﹑“假降邪神惑众”等直接侵犯皇权的行为外﹐对其馀“亏礼废节”行为(有的尚属“十恶”)的科罪大都较轻﹐“合和御药误不依本方”﹑“造御膳犯食禁”﹑“御幸舟船误不坚固”等﹐尽管属“十恶”范围﹐但仅定杖罪。“闻父母及夫之丧匿不举哀”﹐亦属“十恶”﹐仅为徒罪。
《兵律》分《宫卫》﹑《军政》﹑《关津》﹑《厩牧》﹑《邮驿》五卷﹐共七十五条﹐此律是有关军戎兵事的立法。对军人犯法科罪较重﹐除在《名例律》中增立“军官有犯”﹑“军官军人犯罪免徒流”等律条外﹐复设此专篇。
《刑律》分为《贼盗》﹑《人命》﹑《斗殴》﹑《骂詈》﹑《诉讼》﹑《受赃》﹑《诈伪》﹑《犯奸》﹑《杂犯》﹑《捕亡》﹑《断狱》十一卷﹐共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了对刑事犯罪的论罪定刑及诉讼﹑追捕﹑审判的原则﹐是全律的重点。
其中对“谋反”﹑“大逆”﹑“造妖书妖言”﹑“犟盗”﹑“官吏受赃”以及“犟奸”等论罪均较重。如“谋反大逆”罪﹐唐律规定本人处斩﹐父子年十六以上者绞﹔明律规定本人“凌迟处死”﹐祖父﹑父子﹑孙﹑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异姓及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籍之同异﹐年十六上皆斩﹔“犟盗”罪得财者不分首从皆斩﹔“官吏受赃”罪﹐明之死罪起点比唐低得多﹐此举意在加重制裁直接触犯封建统治的犯罪﹐与此同时﹐对“子孙违犯教令”﹑“子孙告发祖父母父母”﹑“和奸”以及雇工人殴﹑骂﹑奸﹑告家主等间接危害封建名教的罪罚则有所减轻。
《工律》分《营造》﹑《河防》二卷﹐十三条﹐是关於工程营建﹑官局造作以及河防﹑道路﹑桥梁方面的立法。工律设置专篇为明代所独有。
此外﹐又有丧服图和五刑图。
主要特点《大明律》是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的典型法典﹐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它虽然以《唐律》为蓝本﹐但在形式和内容上都有发展。在形式上﹐结构更为合理﹐文字更为简明﹔在内容上﹐经济﹑军事﹑行政﹑诉讼方面的立法更为充实﹔在定罪判刑上﹐体现了“世轻世重”﹐“轻其轻罪﹐重其重罪”的原则﹐“事关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事﹐定罪较轻﹔贼盗及有关帑项钱粮等事﹐定罪较重”。其律文结构和量刑原则对《大清律》有较大影响。
朱元璋非常重视法律的制定。《大明律》是其一生中“劳心焦思﹐虑患防微近二十载”的经验总结﹐是他经过反复修改﹐“凡七誊稿”﹐字斟句酌的“不刊之典”。他视其为维护朱明皇朝长治久安的法宝;为把《大明律》贯彻到社会的各个方面;朱元璋还汇集官民“犯罪”事例来解释律条。洪武十八年颁行《大诰》﹐次年又颁《大诰续编》﹑《三编》﹐二十一年又颁赐《大诰武臣》﹐令全国官吏军民诵习。其目的是通过律令的教育和宣传﹐使广大人民服从封建统治。
㈨ 谁知道大明律
大明律
明代综合性法典。
制定过程 吴元年(1367)十月,朱元璋命左丞相李善长、御史中丞刘基等议定律令。十二月,编成《律令》四百三十条,其中律二百八十五条,令一百四十五条。同时又颁《律令直解》,以训释《律令》文意。洪武六年十一月,明太祖朱元璋命刑部尚书刘惟谦等以《律令》为基础,详定大明律。次年二月修成,颁行天下。其篇目仿《唐律》分为《卫禁》、《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名例》等十二篇。三十卷,六百零六条。二十二年又对此作较大的修改,以《名例律》冠於篇首,按六部职掌分为吏、户、礼、兵、刑、工六律,共三十卷,四百六十条,传统的法律体例结构至此面目为之大变。三十年五月重新颁布,同时规定废除其他榜文和禁例,决狱以此为准。由於朱元璋严禁嗣君“变乱成法”,此次重颁《大明律》后,终明之世未再修订。有变通之处,则发布诏令或制定条例,辅律而行。弘治十三年(1500)制定《问刑条例》二百七十九条。嘉靖二十九年(1550)重修,增内三百七十六条;万历十三年(1585)又重修,增内三百八十二条。此后律、例并行。
基本内容 包括:《名例律》一卷,四十七条,是全律的纲领。名例是刑名和法例的简称。它规定了对不同等级、不同犯罪行为论罪判刑的基本原则。其中“五刑”条规定刑有五种,即笞,杖、徒、流、死;在“六律”的具体条款中又有凌迟处死、边远充军、迁徙、刺字等刑罚;“十恶”条规定了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等十种所谓“常赦所不原”的重罪,集中地表明了明律维护封建统治和纲常名教的阶级实质。“八议”即议亲(皇亲国戚)、议故(皇帝故旧)、议功、议贤、议能、议勤、议贵(爵一品及文武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者)、议宾(承先代之后为国宾者),确定了皇族、贵戚、官绅的法律特权。这八种人犯罪,法司皆不许擅自鞫问,须实封奏闻,取自上裁。但《明律》“八议”中文武官员的特权与前代比较有所下降。
《吏律》包括《职制》、《公式》二卷,三十三条。主要规定文武官吏应该遵循的职司法规及公务职责。其中“大臣专擅选官”、“文官封公侯”、“交结朋党紊乱朝政”、“交结近侍官员”、“擅为更改变乱成法”等死罪条款为明律所特有,反映出明代君权及封建专制的中央集权日趋犟化的历史特点。
《户律》分为《户役》、《田宅》、《婚姻》、《仓库》、《课程》、《钱债》、《市廛》七卷,共九十五条。此律是人口、户籍、宗族、田土、赋税、徭役、婚姻、钞法、库藏、盐法、茶法、矾法、商税、外贸、借贷、市场等有关社会经济、人身关系及婚姻民事内容的立法。调整经济关系的内容大为增加,《课程》、《钱债》、《市廛》专篇,反映出明代封建经济和商品货币关系的进一步发展。在土地制度、赋役制度、人身依附关系、宗法关系等方面也有时代特点。不限制私人土地拥有量,但严禁“欺隐田粮”;允许土地买卖,但规定典卖田宅必须税契、过割,并严禁正常土地买卖之外的土地兼并。有关钱粮等事明律科罪较唐律重,但“脱漏户口”、“商嫡子违法”、“别籍异财”、“居丧嫁娶”、“良贱为婚”等科罪却较轻。另外,还规定庶民不准蓄奴,田主不得随意役使佃客抬轿、佃户对田主只行“以少事长”(即以弟事兄)之礼。
《礼律》分《祭祀》、《仪制》二卷,二十六条。此律是对祭祀天地、宗庙、社稷、山川及君臣、父子、夫妇之间各种礼仪的法律规定。律中除“留难朝见官员”、“阻挡上书陈言”、“假降邪神惑众”等直接侵犯皇权的行为外,对其馀“亏礼废节”行为(有的尚属“十恶”)的科罪大都较轻,“合和御药误不依本方”、“造御膳犯食禁”、“御幸舟船误不坚固”等,尽管属“十恶”范围,但仅定杖罪。“闻父母及夫之丧匿不举哀”,亦属“十恶”,仅为徒罪。
《兵律》分《宫卫》、《军政》、《关津》、《厩牧》、《邮驿》五卷,共七十五条,此律是有关军戎兵事的立法。对军人犯法科罪较重,除在《名例律》中增立“军官有犯”、“军官军人犯罪免徒流”等律条外,复设此专篇。
《刑律》分为《贼盗》、《人命》、《斗殴》、《骂詈》、《诉讼》、《受赃》、《诈伪》、《犯奸》、《杂犯》、《捕亡》、《断狱》十一卷,共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了对刑事犯罪的论罪定刑及诉讼、追捕、审判的原则,是全律的重点。其中对“谋\反”、“大逆”、“造妖书妖言”、“犟盗”、“官吏受赃”以及“犟奸”等论罪均较重。如“谋反大逆”罪,唐律规定本人处斩,父子年十六以上者绞;明律规定本人“凌迟处死”,祖父、父子、孙、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异姓及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籍之同异,年十六以上皆斩;“犟盗”罪得财者不分首从皆斩;“官吏受赃”罪,明之死罪起点比唐低得多,此举意在加重制裁直接触犯封建统治的犯罪,与此同时,对“子孙违犯教令”、“子孙告发祖父母父母”、“和奸”以及雇工人殴、骂、奸、告家主等间接危害封建名教的罪罚则有所减轻。
《工律》分《营造》、《河防》二卷,十三条,是关於工程营建、官局造作以及河防、道路、桥梁方面的立法。工律设置专篇为明代所独有。
此外,又有丧服图和五刑图。
主要特点 《大明律》是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的典型法典,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它虽然以《唐律》为蓝本,但在形式和内容上都有发展。在形式上,结构更为合理,文字更为简明;在内容上,经济、军事、行政、诉讼方面的立法更为充实;在定罪判刑上,体现了“世轻世重”,“轻其轻罪,重其重罪”的原则,“事关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事,定罪较轻;贼盗及有关帑项钱粮等事,定罪较重”。其律文结构和量刑原则对《大清律》有较大影响。
朱元璋非常重视法律的制定。《大明律》是其一生中“劳心焦思,虑患防微近二十载”的经验总结,是他经过反复修改,“凡七誊稿”,字斟句酌的“不刊之典”。他视其为维护朱明皇朝长治久安的法宝。为把《大明律》贯彻到社会的各个方面,朱元璋还汇集官民“犯罪”事例来解释律条。洪武十八年颁行《大诰》,次年又颁《大诰续编》、《三编》,二十一年又颁赐《大诰武臣》,令全国官吏军民诵习。其目的是通过律令的教育和宣传,使广大人民服从封建统治。
《大明律》,是中国明朝明代法令条例,由开国皇帝朱元璋总结历代法律施行的经验和教训而详细制定而成。
制定伊始
按《明史‧刑法志》,元至正25年(1365年),朱元璋占领武昌后,开始著手议订律令。1367年,朱自称吴王,命左丞相李善长为律令总裁官,编修法律。同年年底,律令修成,计令145条,律285条。(明朝中叶以后又有条例,万历时,刑部尚书舒化定律为正文、例为附注,律例相合,令就不再通行了)除此之外,又修了《律令直解》把适用於民间的律令条文及违犯法令的案例,分类编辑成册,颁发到州县。洪武六年(1373年)冬,朱元璋令刑部尚书刘惟谦再次修订律令,第二年书成。经过实践考察之后,又经过三次修改和增删,洪武30年(1397年)才将大明律正式颁发,作为各级司法部门决狱量刑的依据。
内容
《大明律》共分30卷,篇目有名例一卷,包括五刑(笞、杖、徒、流、死)、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八议(议亲、议故、议功、议贤、议能、议贵、议宾),以及吏律二卷、户律七卷、礼律二卷、兵律五卷、刑律十一卷、工律二卷,共460条。这种以六部分作六律总目的编排方式,是承《元典章》而来的,与《唐律》面目已不尽相同,在内容上也较《唐律》有许多变更。又增加了「奸党」一条,这是前代所没有的。在量刑上大抵是罪轻者更为减轻,罪重者更为加重。前者主要指地主阶级内部的诉讼,后者主要指对谋反、大逆等民变的严厉措施。不准「奸党」「交结近侍官员」,「上言大臣德政」等,反映了明朝初年朱元璋防止臣下揽权、交结党援的集权思想。
在刑法上,《大明律》渊源於《唐律》,以笞、杖、徒、流、死为五刑,即所谓正刑,其他如律例内的杂犯、斩、绞、迁徙、充军、枷号、刺字、论赎、凌迟、枭首、戮尸等,有的承自前代,有的为明代所创。所谓廷杖就是朱元璋开始实行的,其他大明律未规定的酷法漤刑也层出不穷。至於锦衣卫的「诏狱」杀人最惨,为害最甚。其后又有东厂、西厂、内厂相继设立,酷刑峻法,愈演愈烈,直到明亡。
㈩ 《大明律》与明朝的主要立法有哪些
(一)《大明律》
明太祖朱元璋是一个非常重视立法的君主,他总结前朝历史经验,本着“法贵简当,使人易晓”的原则制定法令,早在吴元年冬十月平定武昌以后,即命人制定基本律令,这是明朝立法的开端。律文按唐律取舍编订,依《元典章》体例按六部顺序编定,为以后的《大明律》奠定了基础。此后,经过洪武六年、洪武二十二年重新修订,不断损益,基本完成了《大明律》的体例。至洪武三十年,最后完成《大明律》的编撰工作,并颁行全国。
《大明律》共三十卷四百六十条,体系结构与唐律稍有不同,即将唐律的十二篇合为七篇,以名例律冠于篇首。具体篇目为: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五刑之外,流徒增加充军,死刑增加凌迟。十恶、八议之外,又增加六种贪墨赃:监守盗、常人盗、窃盗、枉法、不枉法、坐赃。
从明律的篇章内容看,其脱胎于唐律,但又不同唐律,总结了唐宋以来特别是明初三十年间的封建统治与司法镇压经验,增加和充实了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内容,有人评价,《大明律》的精神严于宋,条文简于唐。
(二)《明大诰》
明初,太祖在制订大明律的同时,还于洪武十八年至二十年之间,采辑案例,连续编制了四编《大诰》。朱元璋编制大诰,主要是为了进行法制宣传,用严惩官民犯罪的具体案例,树立善恶、祸福的标准,使人“趋吉避凶”,以预防和减少犯罪,从而达到巩固封建统治的目的。
《明大诰》共四编,即《大诰一编》、《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和《大诰武臣》,共二百三十六条。从其内容上看,基本都是用严刑峻法惩治官民犯罪的案例汇编,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惩治贪官污吏的。从这些案例中可以看出《明大诏》的特点:一是法律以皇帝意志为转移,法外用刑,轻罪重判。由于明朝君主专制制度的高度发展,皇帝的个人意志超出于法律之上。朱元璋统治时期,仕意更改法律,断罪判刑完全以个人的好恶为转移。四编大诰中所列举的许多案例,用大明律来衡量,绝大部分都是属于轻罪重判的,还有一些是无罪错判、更有甚者,还有一些行为根本不构成犯罪,只是因为不合朱元璋的心意或被认为侵犯了他的权威,也被判以重刑。这说明《明大诰》的内容比明律更加严酷;二是《明大诰》重点打击贪官豪强,其内容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惩治贪官污吏和豪强作恶的案例。如《大诰续编》共八十七条,属于这两类案件有七十条左右。朱元璋之所以打击贪官与豪强,固有其改善吏治,缓和阶级矛盾,减轻人民负担的作用。但从根本上来看,还在于维护地主阶级的长远统治。
朱元璋对自己所编制的四编大诰非常重视,竟采用法律手段在民间强制推行。要求每户一本,命令各级学校讲授大诰,科举要考试大诰内容,一时间天下讲读大诰成风。所以大浩的制定与宣传,对于保证封建法律的实行,确实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朱元璋死后,四编大诰就逐渐被他的臣民所遗忘,这说明单靠政权强制力量而推行的“御制圣书”,终究要被人民所遗弃。
(三)明例
明朝的例是作为判案根据的判例或事例。明朝判决案件除以明律及大诰为根据外,仍然采用唐宋以来以例断案的传统。以例断案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法外遗奸”,因而例的作用在于补律之不足,“律者万世之常法,例者一时之旨意”,这是律与例的基本区别。
由于例是皇帝对某一具体案例如何判决的诏令,因而经年日久历朝积累的例便不断地增加,并且逐渐由具体案例演变成为通行的条例。至孝宗弘治十三年,仅问刑条例经久可行者,就有二百九十七条。万历年间编辑嘉靖三十四年以后诏令及宗藩军政条例、捕盗条格、漕运议单与刑名相关者,律为正文,例为附注,共三百八十二条。到了明代末年,例的数目几乎与律相等,结果“人不依律,妄意律举大纲,不足以尽情伪之变,理因律起例,因例生例,例愈纷而弊愈无穷”。对于律,则“因循日久,视为具文”了”。
例的盛行,对于封建法律制度来说,造成了极大的破坏。以例代律或以例破律的结果,使得奸吏因缘为市,任意出入人罪。这也是明朝冤狱泛滥的一个重要原因。
(四)《大明会典》
明代的主要立法,除了《大明律》与《明大诰》之外,还仿照《唐六典》的体例编制了《大明会典》。《大明会典》于明英宗正统年间开始修纂,至孝宗弘治十五年成书。《大明会典》的编纂完成,是明代行政立法的重要成果。
明洪武十三年废除中书省以后,行政管理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为了调整日益复杂化的行政关系,统治者注意用法律的形式确认新体制。明英宗以前,曾颁布过《功臣死罪减禄例》、《王府禁例六条》、《宗藩军政条例》等行政性法规。《大明会典》仿效《唐六典》的体例,全书以六部官制为纲,按宗人府六部、都察院、六科、各寺、府、监、司的次序,分述各行政机关的职权和事例,是规定国家机关活动规则的行政性法典。明代以《会典》为行政立法的总汇,辅以单行的例,形成了颇具规模的行政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