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宣传策划 > 农业保险宣传图片

农业保险宣传图片

发布时间:2021-09-25 14:33:20

『壹』 农业保险需要什么手续

随着合作社生产经营的集中,风险也相对集中。这对依托弱质产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本身来说,生产自救资金短缺,抵御风险特别是抵御自然风险的能力就显得相对脆弱。因此,如何规避农业生产风险,转嫁风险可能导致的经营损失,就成了广大合作社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2012年11月份,《农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颁布,明确了农业保险是指保险机构根据农业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在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中因保险标的遭受约定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疫病、疾病等保险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条例》还明确指出保险机构包括保险公司以及依法设立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

目前,已经开办的农业保险主要险种有:农产品保险,生猪保险,牲畜保险,奶牛保险,耕牛保险,山羊保险,养鱼保险,养鹿、养鸭、养鸡等保险,对虾、蚌珍珠等保险,家禽综合保险,水稻、油菜、蔬菜保险,稻麦场、森林火灾保险,烤烟种植、西瓜雹灾、香梨收获、小麦冻害、棉花种植、棉田地膜覆盖雹灾等保险,苹果、鸭梨、烤烟保险等等。一些农业保险公司专门为合作社制定了投保制度。例如,上海某农业保险公司作为国内第一家成立的专业农业保险公司,就在这方面做出了突出的探索。该公司在充分调研后,提出在农业保险已实施的四大险种基本保险基础上,对合作社同步实行基本保险与补充保险的运行机制,并将这一信息迅速传递到各区县合作社进行宣传。凡经上海市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合作社,其合作社生产的农产品属于本市农业保险政策补贴范围的险种,可按合作社组织形式,享受本市基本保险与补充保险的政策,即水稻、生猪、家禽、奶牛按应缴保费的35%给予基本保险投保;蔬菜、淡水养殖、林木(果林)、小麦、西甜瓜在参加补充保险的基础上按应缴保费的30%给予保费补贴。同时,合作社在投保补充保险时,只要自交保费达到应交保费的50%以上(含50%),即可享受财政的保费补贴。发生保险损失,还可以得到在保险金额范围内实际损失的70%的经济补偿。上海市一些经济条件较好的区县还另外对农民自交的补充保险给予20%~30%的财政补贴,从而调动了合作社投保积极性。目前上海市合作社投保率已近45%。

以上海某公司为例,保险承保流程为:

需提交的索赔材料(以种养两业保险为例):①出险通知书;②索赔申请书;③损失清单;④保单(正本)、批单、保险费发票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⑤出险原因证明(水产技术部门疫病认定报告、自然灾害气象证明、供电部门证明、疫病诊断报告、两病检测报告、扑杀令、移送单、接收单、称重单、农技部门出具的病虫害报告等证明材料)。

『贰』 农业保险开展情况报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业保险活动,保护农业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农业生产抗风险能力,促进农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保险,是指保险机构根据农业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在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中因保险标的遭受约定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疫病、疾病等保险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
本条例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以及依法设立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
第三条
国家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
农业保险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和协同推进的原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适合本地区实际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方式强迫、限制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农业保险。
第四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农业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财政、农业、林业、发展改革、税务、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农业保险推进、管理的相关工作。
财政、保险监督管理、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气象等有关部门、机构应当建立农业保险相关信息的共享机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农业保险工作,建立健全推进农业保险发展的工作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业保险推进、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农业保险的宣传,提高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保险意识,组织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积极参加农业保险。
第七条
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投保的农业保险标的属于财政给予保险费补贴范围的,由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给予保险费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同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国家鼓励地方人民政府采取由地方财政给予保险费补贴等措施,支持发展农业保险。
第八条
国家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国家鼓励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第九条
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国家支持保险机构建立适应农业保险业务发展需要的基层服务体系。
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对投保农业保险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第二章农业保险合同
第一条
农业保险可以由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行投保,也可以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
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保险机构应当在订立农业保险合同时,制定投保清单,详细列明被保险人的投保信息,并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保险机构应当将承保情况予以公示。
第二条
在农业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合同当事人不得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发生变化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农业保险合同。
第三条
保险机构接到发生保险事故的通知后,应当及时进行现场查勘,会同被保险人核定保险标的的受损情况。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保险机构应当将查勘定损结果予以公示。
保险机构按照农业保险合同约定,可以采取抽样方式或者其他方式核定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采用抽样方式核定损失程度的,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抽样技术规范。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受损的农业保险标的的处理有规定的,理赔时应当取得受损保险标的已依法处理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
保险机构不得主张对受损的保险标的残余价值的权利,农业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条
保险机构应当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将应赔偿的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农业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机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第六条
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农业保险合同约定,根据核定的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足额支付应赔偿的保险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机构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不得限制被保险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理赔清单应当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保险机构应当将理赔结果予以公示。
第七条
本条例对农业保险合同未作规定的,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第一条
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
(一)有完善的基层服务网络;
(二)有专门的农业保险经营部门并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
(三)有完善的农业保险内控制度;
(四)有稳健的农业再保险和大灾风险安排以及风险应对预案;
(五)偿付能力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六)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农业保险业务。
第二条
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应当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损益。
第三条
保险机构应当公平、合理地拟订农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属于财政给予保险费补贴的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保险机构应当在充分听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农业、林业部门和农民代表意见的基础上拟订。
农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依法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或者备案。
第四条
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准备金评估和偿付能力报告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农业保险业务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需要采取特殊原则和方法的,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
第五条
保险机构可以委托基层农业技术推广等机构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保险机构应当与被委托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的机构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费用支付,并对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的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
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妥善保存农业保险查勘定损的原始资料。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涂改、伪造、隐匿或者违反规定销毁查勘定损的原始资料。
第七条
保险费补贴的取得和使用,应当遵守依照本条例第七条制定的具体办法的规定。
禁止以下列方式或者其他任何方式骗取农业保险的保险费补贴:
(一)虚构或者虚增保险标的或者以同一保险标的进行多次投保;
(二)以虚假理赔、虚列费用、虚假退保或者截留、挪用保险金、挪用经营费用等方式冲销投保人应缴的保险费或者财政给予的保险费补贴。
第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截留、侵占保险机构应当赔偿被保险人的保险金。
第九条
本条例对农业保险经营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保险经营规则及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一条
保险机构未经批准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保险机构以外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非法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条
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甚至取消经营农业保险业务资格: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农业保险条款、保险费率。
第三条
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取消经营农业保险业务资格:
(一)未按照规定将农业保险业务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损益;
(二)利用开展农业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三)未按照规定申请批准农业保险条款、保险费率。
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未按照规定报送农业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条
保险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取得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的人员撤销其相应资格。
第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骗取保险费补贴的,由财政部门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挪用、截留、侵占保险金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保险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一条
保险机构经营有政策支持的涉农保险,参照适用本条例有关规定。
涉农保险是指农业保险以外、为农民在农业生产生活中提供保险保障的保险,包括农房、农机具、渔船等财产保险,涉及农民的生命和身体等方面的短期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条
本条例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叁』 保险公司农业保险总结

农业保险工作总结与计划
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在固安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在县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共同努力下,以及基层单位的大力支持配合下取得了较好的成绩,有力地促进我县农业生产和发展,特别是对各种受灾群众恢复生产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20xx年我县承保了玉米、小麦、奶牛、能繁母猪和育肥猪5个农险品种,共有8个镇乡xxxx万农户参保,收取保险费(含财政补贴)xxxx万元,其中农户缴费xxxx万元,占总保费的xx%;中、省、市三级财政补贴xxxx万元,占总保费的xxxx%;全年赔款支出xxxx万元,赔付率达到xx%。现就我县2013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建立了完整而且强有力的工作机构
我县由分管保险工作的副县长挂帅,成立了以农办﹑财政局﹑农业局﹑畜牧局﹑人保财险公司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为保证农业保险顺利实施,全县15个镇乡还建立了相应的农业保险推广站,组建了农险代办队伍,聘请了乡镇农业中心种殖业技术骨干和畜牧站养殖业技术骨干为乡级推广员,村组干部分工协助,进行农业保险的业务拓展和现场查勘工作。
二、加大宣传力度,做到农险专项惠民政策进村入户。政策性农业保险品种较多,覆盖面广,受益范围宽,政策性强,让广大农民朋友及时了解、认识、接受这项富民惠民的政策,必须切实做好宣传工作。今年我们积极与广播电视台联系,制作农险专题节目,考虑到农民朋友收看习惯,在合适的电视频道和时段滚动播出;同时结合抽样调查问卷的形式,深入到农村千家万户,摸清农村基层情况,从险种宣传,动员投保,到现场赔付,深入细致地宣传与报道政策性农业保险知识,使全县农民真正体会到政策性农业保险是一项稳定农民收入、分担农业风险的惠农政策。
三、制定一系列管理办法和措施,保证保费收缴和赔付方便及时。我们按照被保险农作物的栽种面积和生猪存栏量,确定当年承保面,结合各个镇乡实际情况,落实保险品种的承保目标,承保签单方式实行“相对集中”原则,即以整乡、村为单位整体集中投保和承保,禁止接受成数投保、比例投保。细化保单签订程序和手续,在保费的收取上,支公司到各乡镇现场核实清单收取保费。在查勘理赔方面,由于农业保险的灾害事故涉及面广,发生频繁,如何及时查勘﹑准确理赔是搞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关键。我们制定了全县的灾害理赔具体实施细则。在灾害理赔上,赔付与保费收取﹑与保险时段﹑与实地查勘的损失情况挂钩,做到灾害事件真实,灾害损失准确,查勘理赔及时。市、县二级公司都建立了赔案复查制度,进行抽查和自查。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人。同时对于所有的赔付案件进行公示和举报制度。
四、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一)农业保险经营管理费用不足。农业保险承保、理赔面广分散,涉及到农村群众千家万户,从客观和主观上必然增加经营成本。建议政府适当提高经营费用标准,增加必要投入,以有效鼓励保险企业经营农业保险的积极性,稳定企业经营,为增强我省“三农”抗灾救灾能力提供服务。
(二)农业保险管理水平和工作技能有待提高。农业保险政策性、技术性很强,如果经营农业保险不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势必影响经营质量和成果,当前部分从业人员缺乏经验和技能,不能适应业务发展的要求。建议政府主管部门主动与保险企业之间加强工作沟通协调,加强培训交流,通过相互学习,取长补短,不断提高我省农业保险试点的经营管理能力和水平。
(三)理赔服务工作不够畅顺。生猪(能繁母猪)保险理赔工作跟不上的原因主要:一是县市畜牧兽医部门在出险检验工作时协调不够,或存在只勘查不出具检验结果证明,或有时直接向农户收取检验费用,从而引发农户产生意见;二是由于基层单位业务人员有限,加上养殖场地、保险标的分布在乡村以及边远地区,造成查勘定损不够及时。建议政府主管部门出面协调,明确县级畜牧部门特别是乡镇一级的畜牧站(所)主动支持能繁母猪出险检验工作。
五、明年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思路
20xx年,我司将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河北省政府以及总公司关于积极发展农业保险的精神,提高服务能力,发挥我司在支持“三农”中的行业优势和作用。
(一)加大农网建设力度,加快农网建设步伐。为确保明年农业保险工作积极稳健发展,我司将进一步加快农村网点建设步伐,抓紧实施营销增员计划,拓展农村保险市场,不断扩大农村或农业保险覆盖面,切实为“三农”提供必要的全面的保险保障服务。
(二)扩大农业保险宣传,提高农村群众的保险意识。
在市分公司的支持和指导下,根据当地政府的要求,在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的协助下,认真开展宣传工作,使农村广大群众认识保险,了解保险,接受保险,到主动自愿参加保险;积极配合政府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进一步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的承保面。
(三)加大风险管控力度,确保业务可持性经营。一是严格把好承保质量关,做到现场验标,风险评估,防止“病从口入”;又要严把理赔质量关,规范工作流程,保证第一现场查勘,防止假案错案,防止道德风险发生。二是加强与政府主管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取得人力和技术上的支持,弥补因基层单位人员、专业技能方面的不足,避免经营管理过程中的被动局面,确保农业保险试点业务可持续经营。
(四)积极做好政府营销,争取政策支持。开展农业保险,在很大程度上都要依靠政府的政策支持和行政推动。因此,结合实际,加大对当地政府营销的工作力度,最大限度地争取各级政府以及职能主管部门的支持,通过借助政府的行政能力,积极推动我县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稳步发展。
若帮到请采纳,谢谢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肆』 信息平台宣传农业保险

必须从如下四个方面加大力度,才能确保强农惠农政策的落实。
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抓好惠民政策的宣传公示,确保惠民政策落实公开透明、阳光操作,是让群众从惠民政策中真正享受到实惠的关键。一是利用相关信息平台加强宣传;二是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深入报道;三是利用农家书屋、标语、宣传车、宣传手册、手机短信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
要加大部门协作力度。惠民政策的落实,涉及面广,需要多个部门通力协作、相互配合。各职能单位既要尽好各自的工作职责,又要加强沟通和联系,确保惠民政策的执行不偏移、不出问题。民政、农业、林业、扶贫、农机、劳动保障、教育、卫生和计生等惠民政策涉及面大的部门,要从本部门业务实际出发,明确职责任务,加强对基层站所的业务指导,抓好各项任务的落实。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大对惠民资金的监管和审计力度。纪检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加强对惠民工作的监督检查,防范和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对那些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的部门要坚决问责,确保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要加大制度建设力度。惠民政策的落实,仅靠事后的查处是不够的,必须进一步完善惠民制度,实行事前预防,堵塞漏洞,才能有效地杜绝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一要建立完善资金管理使用制度;二要规范公开公示制度;三要建立监督检查制度。
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一是抓自查。深入开展自查是落实惠民政策的重要环节,各单位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惠民政策落实工作开展自查,及时发现问题,立即整改,有效防止小问题变成大问题。二是抓督查。由纪检监察部门牵头,联合财政、审计、民政等部门组成督查组,对惠民政策落实工作进行全方位督查,及时发现和督促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督查结果可提供给领导作决策之用或是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也可将其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考核范围,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三是抓查处。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对督查中发现或群众举报的违纪违法案件查处力度。对在强农惠农政策落实过程中失职、渎职行为,改变资金用途、挪用、挤占、侵占、贪污、截留、滞留和克扣补贴资金等行为,以及各种乱收费、乱摊派行为造成重大影响或工作严重失误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切实维护农民群众的权益。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谁督查、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受益对象不准确、执行政策不力、资金物资管理不严的要从严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伍』 农业保险十年宣传口号

对于这个哈,安华农业保险股份公司成立于2004年12月,注册资本金为10.575亿元,总部设在吉林省长春市。公司是在国家重视“三农”发展,提出健全农业风险保障体系,探索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的大背景下,由中国保监会批准成立的综合性经营、专业化运作的全国性农业保险公司。
安华农业保险成立十年来,始终秉持“根植农村、安身农业、贴近农民、服务三农”的企业宗旨,致力于探索新形势下农业保险的发展道路,在大力开办农业保险的同时,业务涵盖商业性财产保险及团体人身意外保险,形成城乡互补、农商并举的业务格局,年保费规模超过38亿,偿付能力充足。
安华农业保险成立伊始即高度重视农业保险技术创新和专业化队伍建设,自主设立的农业保险研究院和工程技术研究所,科研力量雄厚,在保险研究领域享誉盛名;公司自主研发并成功使用的无人驾驶机航拍技术,获得了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中国第一张民用无人机特许飞行证书。安华农业保险在农业保险技术方面的研发水平,已经成为行业科技的领跑者。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陆』 政策性水稻保险宣传语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您好:
政策性农业保险是国家的一项支农惠回农政策,答农户可以为自己种植的农作物向当地允许开办农业保险的商业性保险公司购买保险,一旦签订保险合同后,农户只需缴纳全部保费的一小部分(一般为20%,余下的由政府补足)即可。政策性农业保险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和协同推进的原则,即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方式强迫、限制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农业保险。
除了水稻,还有小麦、玉米、棉花、大豆、花生、马铃薯、油料作物、能繁母猪、奶牛、林木等等,视当地的政策而定。
目前全国能开办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非常少,主要就是人保财险(PICC)、中华联合财险两家,你可以去咨询当地的保险公司。如果你在村里的话,可以去咨询当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的“三农保险服务点”一般建在村委会,他们的基层服务网点建设的还行。

阅读全文

与农业保险宣传图片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克缇中国电子商务 浏览:326
电子商务沙盘实训规则 浏览:583
艺术培训学校投票活动方案 浏览:109
冷链物流营销方案 浏览:249
寝室装扮大赛策划案应急方案 浏览:232
物业优质服务月活动方案策划 浏览:347
活动营销方案模板下载 浏览:450
中职学校技能节策划方案 浏览:1000
幼儿园公益活动策划总方案 浏览:147
校园酒吧营销方案范文 浏览:199
春季培训班活动方案 浏览:328
主题水吧策划方案 浏览:645
清洁用品医院活动策划方案 浏览:477
本地微商城推广方案 浏览:504
师德师风培训方案2020小学 浏览:877
幼儿园放等筝亲子活动策划方案 浏览:155
省安全生产培训方案 浏览:322
策划方案包括什么 浏览:754
电子商务在餐饮业的应用毕业论文 浏览:802
广西北港电子商务 浏览:6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