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贴广告属于犯法吗
犯法的。
1、在墙面上张贴小广告的行为,给小区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涉嫌故意损坏财物。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局将给予行政拘留的处罚。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因此,对张贴小广告的行为可以采取警告、罚款或者行政拘留的处理方式。
一、张贴小广告的清理归属
依据《江苏省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对张贴小广告数量较少的违法人员,责令清理并处罚款;
经价格认证中心认证对公私财物造成5000元或以上损失的,按《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交公安部门严肃处理;
对数量较多,损失评估低于5000元的,移交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实施行政拘留
二、滥发小广告最高可罚3万元
新《广告法》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确保一键关闭。违反以上规定,将对广告主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❷ 广告宣传有法律效力吗
我们谈房屋广告的法律效力,主要根据广告性质来分析。 有些发展商会将在广告中的某些许诺和购房者的条款写到正式的“购房合同”中,这时就已经不是广告,而是合同条款了,其法律效力是明确、有效的。但同时也有一些广告语不能或没有变成合同条款,我们所讨论的是这些广告。这些广告由于其内容的明确程度不同,性质也不同,应当区别对待。 有些广告内容属发展商宣传所需的夸张性语言,目的是为了引起注意、制造声势、氛围,并没有明确的指标,如“理想居所”、“居家首选之地”、“温馨家园”等词。我认为这些广告仅仅构成了要约邀请,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什么是要约邀请呢,我国《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发展商发布上述广告,只为引起人们的注意,惟一目的是吸引广大的客户向自己打来电话发出要约。至于究竟是不是“理想居所”或“居家首选之地”,完全由客户自已认识和决定,发展商并没有做许诺,所以无需为此承担责任。 有些广告则完全不同,标明了价格、位置、装修条件、物业管理条件、配套设施设备、赠送的物品或优惠等,我认为这些广告已经构成了一种要约,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约束力。 《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构成要约的广告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前面我们所说的构成要约邀请的广告,也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那么两者如何区别呢,他们的区别就在于内容是否具体确定以及发展商是否受该广告约束。一般的广告仅仅是一种要约邀请,但如果其确实就房屋质量、价格、位置或配套设施设备、赠送物品等重要方面做出明确的说明,并且确实是这些方面对购房者最终做出购买决定起着极大作用,那么就可以认为其内容是具体确定的。这些广告内容都是针对购买其房屋的客户而言的,说明只要客户与发展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且双方没有其他改变广告内容的意思表示,发展商就应该受广告约束,向客户提供广告中提到的优惠和便利。 《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这种广告就不再是简单的要约邀请,而是一种要约。《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就是说构成要约的广告在发布后即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发布广告的发展商不能够轻易改变其广告许诺。 详细分析“要约”、“要约邀请”两个词对广大客户有什么意义呢?比如您是一位准备买房的客户,你看到一个详细说明的广告,很感兴趣,你告知发展商,愿意按照广告条件来购买其房屋,这时候你的意思表示就是一种承诺。《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就是说,如果发展商没有声称其不再提供广告中的一种或几种条件,那么就意味着双方间已经确立了合同。即使这些广告内容没有被归为合同条款,也是双方间合同的组成部分,双方都要遵守。由于广告内容没有被写在合同里,所以引发出很多问题。发展商借口合同中没有规定而不兑现自己在广告中的许诺,这是一种不讲商业信誉的表现,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同时,建议广大的购房者最好将广告中的一些条件明确写在购房合同中,以免出现一些不必要的麻烦,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❸ 被职业打假人恶意投诉违反《广告法》夸大宣传,工商局立案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违反本法的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接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举报人。
有关部门应当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第五十四条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其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3)广告宣传立案扩展阅读: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第十五条 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消费者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人:符合规定的投诉予以受理,并告知投诉人。
不符合规定的投诉不予受理,并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六条 下列投诉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受理: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的;购买后商品超过保质期,被投诉人已不再负有违约责任的;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调解的。
消费者协会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等其他组织已经调解或者正在处理的;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行政部门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一年的,或者消费者无法证实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
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消费者投诉后,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调解,并告知当事人调解的时间、地点、调解人员等事项。
第十八条 调解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主持。经当事人同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邀请有关社会组织以及专业人员参与调解。
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调解人员是消费者权益争议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与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投诉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当事人对调解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及时中止调解活动,并由调解人员所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负责人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第二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调解,可以要求消费者权益争议当事人提供证据,必要时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调查取证。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第二十一条 调解过程中需要进行鉴定或者检测的,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交由具备资格的鉴定人或者检测人进行鉴定、检测。
鉴定或者检测的费用由主张权利一方当事人先行垫付,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承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调解过程中,需要委托异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证明,受委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协助。
第二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调解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消费者权益争议当事人的陈述,查清事实,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针对不同情况提出争议解决意见。在当事人平等协商基础上,引导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❹ 官方对椰树涉嫌违法广告立案调查,公司进行广告宣传要注意什么
椰树的招聘广告引起了很大的热议,但这则宣传广告也给椰树惹来了大麻烦,目前,因为椰树涉嫌违法广告,海南省的市场监管局对其进行了立案调查。
确实,椰树的招聘广告上写着,只要入职,不仅高薪就业,还有房有车,甚至还有帅哥美女追,这条件可谓是很吸引人了,但这也不免有夸大的成分存在。
那么,公司在进行广告宣传的时候,要注意什么呢?
如果椰树的确实如他招聘广告上所说的一样的话,那么估计还是会有很多人去应聘的,毕竟现在这个社会买房、买车挺难的。
但想想也不大可能,想要达到这个这个高度,肯定是需要自己奋斗的,因此,椰树的这个广告宣传就有点过了,那么,还不如用简单明了的广告来宣传呢?
广告宣传的到位,也许会给公司带来不错的收益,但虚假的广告也会给公司带来不良的影响,广告都是虚假的,那么,势必也会让合作者考究这个公司是否靠谱,还有没有合作的必要。
❺ 关于被顾客投诉工商公司虚假宣传,工商局立案调查的问题
你可以从以下几点争取权益:
1、“他的朋友”无权要求赔付。因为他不是消费回者,他答既不是实际购买者也不是委托他人购买者,消费者是在国外的那个人。
2、“他的朋友”有权举报京东虚假宣传。如果成立处罚主体是京东而不是你。因为“48小时产生快递单号”是京东的承诺。
3、虚假宣传有些勉强。单凭一笔交易就认定,太过牵强,应做为工作疏忽或其它客观情况处理,这是个例,除非48小时普遍不能产生快递单号。否则京东为什么要做出赔偿规定呢?
4、应给消费者一定的补偿。
❻ 工商局审理虚假宣传广告案件需要多长时间结案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工商部门的行政处罚案件一般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也就是处罚,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时间。
一般来说,案件都尽量会在90日内作出处罚。
但是没有一个最长时间的限制。
具体的规定如下: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公告和鉴定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
❼ 虚假宣传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