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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案例宣传

发布时间:2021-09-18 08:44:47

A. 刑法的案例:

这个人的主观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所以他肯定是构成犯罪。第一种是盗窃罪,构成盗窃罪必须具备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并且行为人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第二种是侵占罪。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遗忘物,是指出于自己的本意,本应带走却因遗忘没有带走的财物,如买东西将物品忘在柜台上,到他人家里玩将东西遗忘在人家家里,乘坐出租车把财物遗忘在车里等。应当提出,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
盗窃罪有4个种处罚
1.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所谓“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百元至2千元以上。 2、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罚金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所谓数额巨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千元至2万元以上。 3、犯本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所谓“数额特别巨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4、犯本罪,具有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侵占罪与盗窃罪同属侵犯财产罪,其主体都是一般主体。其区别主要表现在:盗窃罪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在盗窃时,财物并不在行为人控制之下:而侵占罪则是行为人侵占物主委托管理的财物,其实施侵占行为时,被侵占之物当时已在他的实际控制之下。
侵占罪是典型的“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本条是刑法分则中规定的五种“告诉才处理” 的犯罪中惟一没有例外,只能由受害人或依刑法第98条的规定由其近亲属告诉的犯罪。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B. 求助刑法经典真实案例

去找法官或是自己去走访,这样你的见解会更加独到

C. 经典刑法案例分析

1、构成犯罪,故意杀人罪。
2、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因王明知有人偷瓜,却仍在瓜中注射农药,是明显的放任结果的发生,属间接故意。王虽然明确告知瓜内有毒,但这不足以为其开脱,因为如题所述“王某便在全村喊话:“西瓜打了农药,偷吃西瓜出了人命我不负责”,但此后西瓜仍然被盗。”,所以有足够证据证明王既不是不知亦不是过于自信,而是放任。
3、bc
4、无罪
5、acd

D. 有个关于刑法的案例!

1.构成共犯(至于与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丙是否构成共犯,存在理论争议)
2.按实际盗取的金额计算,甲构成累犯加重情节;
乙共犯,甲乙丙按其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来进行定罪量刑;
丙,13岁,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遂不负刑事责任。

E. 刑法经典案例分析

1。已经构成了犯罪了!罪名是“投毒罪”,因为她已经不是针对一个人了,而是对不确定的宫
2。这不构成犯罪中止,只要投毒行为已经威胁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就可以构成本罪。虽然她最后拨了110,使得实际情况没有发生,但这也只是一个量刑情节,不是中止原因!

F. 刑事案件在侦中能否对外宣传

在办的刑事案件一般不对外宣传,但是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在不泄露工作秘密的情况下,是可以对外宣传的。

G. 刑法案例分析范文

主要涉及罪与非罪、此罪或彼罪、是否有从轻、减轻或从重、加重情节等方面阐述。
一要从犯罪构成的四个方面分析事实,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
二要阐述依照现行刑法或相关司法解释,应给予何种刑罚;
三要分析其行为是否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或从重、加重处罚的情节及理由;
四可以提出其他观点及自已的认识。

H. 关于刑法案例

案例:甲和乙都计划杀丙
得知丙第二天要去旅行。
甲在前一天晚上在丙的水壶里投放了毒药。足以致命。
乙在前一天晚上前往丙处将丙的水壶扎漏但是丙没有发现。
第二天丙在旅行途中口渴,进而发现壶中没水,最终渴死。
请用张明楷的观点中刑法上因果关系的部分分析此案,应对甲和乙分别做出怎样的处理。
答案: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是因为乙的行为的介入,导致了因果关系的中断,丙的死亡是由乙的行为导致的,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乙应对丙的死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甲不承担刑事责任。

钱某,赵某二人年龄均为20岁,无业.钱某,赵某二人共谋去某商场行窃.1991年1月3日凌晨1时,二人到达该商场后,赵某留在商场外观望,钱某撬门进入,窃取了价值数万元的物品.钱某想到,放把火可以破坏现场.于是,在离开前用打火机点燃了商场内的服装.钱某出来后,二人逃离现场.第二天分脏时,钱某把放火一事告诉了赵某.
问:对钱某,赵某的行为如何定罪?
答案:1、赵、钱二人构成盗窃罪,属于共同犯罪,钱是主犯,赵是从犯。
2、钱的放火行为事先没有同谋,赵也不知道,已经超出了共同盗窃的范围,应当单独构成放火罪。

甲是某家保姆,遭雇主训斥而怀恨,一天,小偷欲盗窃,甲故意将报警系统关闭,小偷偷了10000余元.
甲如何定罪量刑呢?
答案:甲构成盗窃罪,帮助犯,量刑翻法条。

其实关于刑法中的案例很多,在网上很容易就能找到的。

I. 提供一个吸引人的刑法案例

一、章某和郭某在赵某开的工厂打工,赵某拖欠章、郭劳动报酬8000元一直未付。张、郭二入商量,将赵15岁的女儿A骗出,然后带到外地扣押,以迫使赵某支付报酬。虽经郭、章二人多次催促,赵仍不付报酬。于是二人商定将赵的女儿卖掉。在章某外出寻找买主期间,郭某将A奸淫。章某找到了买主陈某后,章郭二人以6000元将A卖给了陈某。陈某买回A后要与A结成夫妻,遭到A的拒绝:陈某担心A逃走,便将A关在房间里反锁了1个多月,但A仍不愿意与陈某结婚;陈某后来觉得A年纪小,太可怜,便让A回原籍与家人团聚。陈某又觉得自己亏了,于是找到了章某,让章某退回自己的6000元钱。章某拒绝退还,陈某便于深夜将章某的一辆价值4000元的摩托车骑走。
根据上述案情,分析章某、郭某、陈某的刑事责任。
二、乙自愿喝毒酒案(犯罪的主观方面)
被告人甲女与开办工厂的乙男勾搭成奸。乙因工厂不景气而心绪不佳。为稳定人心,乙未将不景气的情况公诸于众,被告人甲也不知晓。一日,乙与妻子、甲以及一个朋友吃饭喝酒。劝酒时,被告人甲为乙斟酒,乙妻见状便阻拦说:“他不会喝酒。”乙即说:“别说喝酒,就是‘1059’(即剧毒农药)我也奉陪到底。”被告人甲便开玩笑地问到:“你家有‘1059’吗?在哪儿?”乙说“有,在西屋地上。甲便取来‘1059’农药,当着大家的面将农药倒入乙的碗里,然后对乙说:“你喝啊?”乙即问妻子道:“我喝啦?”乙妻开玩笑说:“你喝吧!”于是乙便喝了一口。甲根本未料到乙真会喝,当即吓呆了,乙妻见状急忙打掉乙手中的酒碗,用手抠乙的喉咙,想让乙把农药吐出来,但未奏效,乙在被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
问:本案中,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犯罪,构成何罪?如不构成犯罪,请说明理由。

J. 刑法案例

1、简述:被告人李某先有抢劫的故意在先,继而有强奸的故意,但是由于李某嫌财物数额太少而自动放弃犯罪并返还了所得的财物,接着产生了强奸董某的想法,但是由于董某的反抗及机智周旋而使李某中止了强奸的行为,并且在事后李某又拿出500元钱给董某,让其看伤,从始至终董某没有受到实质性的伤害。
2、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是未遂还是中止?针对李某实行的两个阶段的行为,判断是既遂、未遂还是中止?
《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方法抢劫公司财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刑法》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得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得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得超过20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3、具体分析:讲李某的行为分为两个部分,前部分为抢劫部分,后部分为强奸部分。
抢劫:李某的行为有抢劫的故意,又根据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李某的行为明显是入室抢劫,既遂的处罚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但是李某因嫌数额太少而返还财物并自动放弃了继续犯罪,所以应判定为李某中止犯罪,根据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免除处罚。
强奸:继入室抢劫中止后李某对董某产生了强奸的想法,根据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既遂的处罚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由于董某的反抗及机智周旋,有效的阻止了李某的行为,而董某也未造成损害,可以判定为是以李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又根据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据以上分析,李某犯抢劫罪和强奸罪,又根据数罪并罚原则及李某具体的行为,最终处罚应为3年以上10年以下(从轻或减轻后应为3年,这是我个人的想法,具体判决视法院具体判决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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