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大学生暑假社会实践报告3000字(关于测绘的)
今年暑假是大学期间的最后一个暑假了,为了利用好这个暑假,我本想找个实践单位进行专业实习,来充实自己的专业技能。后来由于一些特殊原因,未能跟着其他同学一起出去实习,但是在回家后,我还是竭力想办法来充实自己的暑期生活。在亲戚的介绍下,我到他们村工业园区施工处跟着干了一段时间的建筑观测方面的工作,在此期间我还利用休息的时间进行了新农村建设的一些小调查。现在我就具体情况作一些简要说明。
首先是在工业园区施工场地做一些测量方面的琐碎事情。在近20天时间里,我利用一切机会,进行了整平地面的水准观测练习,监测建筑施工的变形观测等。在水准观测中,大多时候我是扶尺,也有过读数,记录与复核计算等,总的来说,通过这些细小的工作以及与工人之间的交流,我得到的不少的实践经验,即便这些事情中并没有含有过多的技术,而且相对比较累,但我还是觉得挺有价值,对自己日后走向工作岗位能耐心干活积累了一定的基础。在测量过程中我结合自己在学校学到的,按照要求进行仪器操作。我将水准仪架在两个控制点的中间,距离两点大致相等。在前后两点各立水准尺一把。望远镜对准水准尺并推动,再将水准仪调平,调节三个脚螺旋,使得圆水准器旗袍居中,然后微调倾螺旋,从左边的窗口看到水准管的气泡闭合。调水平微动螺旋,使得十字丝在水准尺上测得后视读数和前视读数并记录下来。三脚架架腿抬高或降低,重新测量后视读数和前视读数并记录下来,测得高差不得超过5mm,否则重测。在半个月的道路与场地整平水准测量生活中,我每天是5:00多起床、6:30到达工业园区施工现场,跟着工人们完成当天要做的事情,统筹安排,有组织有计划的进行跟着进行实践,力争不给别人添麻烦。半天的工作下来,多少觉得有些累,但是我依然坚持,遇到不清楚的地方,我主动向师傅们请教,不断加强自身的经验,进而运用后面的测量工作中去。对于施工建设变形观测,我是接触的比较少,这次我主要在一旁看,跟着别人学习使用一些监测的仪器,进而丰富自己的知识与技能。对此以后有机会我还得多加学习该方面的东西。通过实际的测量实践,让我学到了很多实实在在的东西,比如对实验仪器的操作更加熟练,学会了好多课堂上无法做到的东西,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动手和动脑的能力,同时也拓展了与他人的交际、合作的能力。一次测量任务要完整的做完,单单靠一个人的力量和构思是远远不够的,只有大家的合作和团结才能让工作快速而高效的完成。从中得到的主要经验教训有:实验仪器的放置、对中、整平对实验数据的误差有很大的影响;水准测量需检查闭合差,超过差限一定要重新测量;所有成员的合作很重要,集体的整体工作气氛很大程度上影响工作的进度。我坚信通过这近二十天的实习,所获得的实践经验对我一身受益,希望在我毕业后的实际工作中将不断的得到验证,我会不断的理解和体会实习中所学到的知识,在未来的工作中我将把我所学到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不断的应用到实际工作来,充分展示自我的个人价值和人生价值,为实现自我的理想和光明的前程努力。
在专业实践之余,我还就当地的新农村建设情况进行了一些小调查,根据与村民的交谈以及自己的观察,我发现现在的农村整体建设较快,也不断的在新建工业区,吸引本地私营企业与外商过来投资,提供工作岗位,让农民在种地之余有事可做,不至于过多地闲置在家中。因此,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实现国家战略转轨,推动我国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的历史抉择;是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扩大内需,保持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的现实需要;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 总之,广大农村基层干部群众认为,中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完全符合农村实际,非常鼓舞人心。他们坚信,随着城乡一体化的推进,通过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农民致富、农业发展、农村进步的目标必将实现。但同时我也发现在建设过程中存在不少问题:农民自身法律意识淡薄;政策观念淡薄,环境意识淡薄。此外大批的农民弃农从工,自然这是能够增加一个家庭的收入,然则其带来的负面影响更为严重,由于大量的劳动力外流,造成农村劳动力匮乏。从而造成土地荒芜,农田荒废。农民没有信心把精力放在土地上,农业发展在农村停滞不前,农业在农村面临空前的危机。自对农民进行直接补贴以来,这种现象大有好转。另外基层干部的各方面素质还有待加强,这样才能更好地引导群众投入到新农村建设中去。总之,我相信随着政策的不断完善与宣传力度的加大,新农村建设定会取得较大的进展与成功!
以上就是我本次暑假期间的主要活动情况,我觉得自己的整个暑假还是过的挺充实而有意义的,在日后的学习与工作中我会更加努力,积累更多的经验,参加更多的活动,进而不断完善自我,以使得自己在各方面取得更大的进步!
② 测绘法信息简报怎么写
可以分以下栏目抄来组织材料:袭
1.政策法规(刊登测绘类的政策法规原文)
2.领导讲话(领导在会议或其他场合关于测绘事业及测绘法的讲话)
3.各地活动(各地学习、宣传、贯彻执行测绘法的活动动态)
4.学习体会(学者或测绘法工作者学习测绘法的心得体会)
5.问题研究(就进一步完善测绘法内容或测绘法配套文件提出问题和建议)
6.行业动态(介绍测绘行业的各种重大动态)
材料来源:
1.编辑自己找
2.动员本单位、下属单位、社会人员投稿
3.硬性要求下属单位供稿
③ 中国: 地球系列主题活动
(全国土地日、全国防灾减灾日、中国水周、全国科技周、全国科普日、中国植树节……)
·全国土地日(每年 6 月 25 日)
每年 6 月 25 日是全国土地日。1986 年 6 月 25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颁布我国第一部调整土地关系的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为纪念这一天,1991 年 5 月 24 日国务院第 83 次常务会议决定,从1991 年起,把每年的 6 月 25 日,即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的日期确定为全国土地日。 “土地日”是国务院确定的第一个全国纪念宣传日。中国是世界上第一个为保护土地而设立专门纪念日的国家。
自然界形成的土地,在人类社会经济的发展中起到了十分重要而独特的作用,它是人类生产与生活中不可缺少的自然资源。中国的农业问题或者说粮食问题实际上就是土地问题,我国人均粮食产量是加拿大的1/5; 人均棉花产量是美国的1/3; 人均肉类产量是加拿大的 1/4。
我国土地资源的特点是 “一多三少”,即总量多,人均耕地少,高质量的耕地少,可开发后备资源少。虽然我国现有土地面积居世界第三位,但人均仅及世界人均的 1/3; 耕地面积列世界第二位,而人均排在世界第六十七位。在这有限的耕地中,缺乏水源保证、干旱退化、水土流失、污染严重的耕地占了相当大的比例。后备资源2. 01 亿亩,其中可开垦成耕地的仅1. 2 亿亩。考虑到生态保护的要求,耕地后备资源开发受到严格限制,今后通过后备资源开发补充耕地十分有限。
截至 2006 年 10 月 31 日,我国的耕地面积比上年度末又减少了 460. 2 万亩,已从 18. 31 亿亩降至 18. 27 亿亩。我国目前的人均耕地仅有 1. 39 亩。这是国土资源部对全国 2006 年度 (2005 年11 月 1 日至 2006 年 10 月 31 日) 土地利用状况进行调查和逐级汇总的最新结果 (未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 。
据 《全国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提供的测算数据,全国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的总潜力约合 2. 01 亿亩。其中,土地整理补充耕地潜力约合 9000 万亩,占补充耕地总潜力的 45%。“十五”期间,通过土地开发整理,全国补充耕地 2140 万亩,同期建设占用与灾害损毁耕地的面积为 2022 万亩。
我国制定的重要的土地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5)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6) 《土地复垦规定》
(7)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8)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9)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10) 《闲置土地管理办法》
(11)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12) 《报国务院批准的土地开发用地审查办法》
(13) 《土地监察暂行规定》
(14)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15) 《土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
(16) 《土地调查条例》
·全国防灾减灾日 (每年 5 月 12 日)
经国务院批准,自 2009 年起,每年 5 月 12 日为全国 “防灾减灾日”。
中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灾害种类多、分布地域广、发生频率高、造成损失重。在全球气候变化和中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中国面临的自然灾害形势严峻复杂、灾害风险进一步加剧、灾害损失日趋严重。
2009 年 3 月 2 日,国家减灾委员会、民政部发布消息,经国务院批准,自 2009 年起,每年 5 月 12 日为全国 “防灾减灾日”,一方面顺应社会各界对我国防灾减灾关注的诉求,另一方面提醒国民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更加重视防灾减灾,努力减少灾害损失。
2009 年 5 月 12 日是国家首个 “防灾减灾日”。国家减灾委员会对组织开展首个国家 “防灾减灾日”进行了研究,对各地、各部门开展 “防灾减灾日”活动提出了要求,主要围绕以下四个方面开展。
一是开展中小学防灾减灾专题活动。宣传期间,全国中小学普遍开展一次防灾减灾专题活动。通过组织防灾减灾演练、主题班会、板报宣传、观看防灾减灾影视作品等活动,开展形式多样的防灾减灾宣传主题活动,提高学生防灾减灾意识。
二是开展各类防灾减灾教育活动。针对本地本部门主要灾害风险,立足群众广泛参与,有针对性地向广大干部和群众介绍灾害基本知识、防灾减灾基本常识和避险自救互救的基本技能。
三是开展形式多样的防灾减灾演练。针对公共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卫生防疫、自救互救、转移安置等内容,针对特定人群,因地制宜地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各类防灾减灾演练。针对消防安全、生产安全、医疗救护等内容,开展有针对性的技能培训和技能练兵活动。
四是开展 “防灾减灾日”集中宣传活动。宣传期间,各类媒体集中开展各类防灾减灾宣传活动。通过开设专栏、专题,播出有关专题片和影视节目,报道各地活动开展情况、防灾减灾措施经验以及取得的成绩,宣传防灾减灾政策法规,营造防灾减灾舆论氛围。
·中国水周 (每年 3 月 22 日 ~3 月 28 日)
1988 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颁布后,水利部即确定每年的 7 月 1 日至 7 日为 “中国水周”,考虑到世界水日与中国水周的主旨和内容基本相同,因此从 1994 年开始,把 “中国水周”的时间改为每年的 3 月 22 日至 28 日,时间的重合,使宣传活动更加突出 “世界水日”的主题。
从1991 年起,我国还将每年5 月的第二周作为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关心水、爱惜水、保护水的意识,促进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
中国水资源状况: 我国是全球 13 个最缺水国家之一。淡水资源总量为 28000 亿立方米,占全球水资源的 6%,人均水资源占有量 2300 立方米,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 1/4,被联合国列为世界上最缺水的 13 个国家之一。因此,环保节水、水资源综合利用等受到了广泛的关注。而逐渐出现的环保节水技术和产品必将为环保节水领域带来新的发展。然而,环保节水在推广中还有很多困难。同时有人提出环保节水的开展,不仅需要环保节水技术和产品,还要加大培训环保节水技术人才。
在中国的 600 多座城市中,现有 400 多个城市缺水,其中严重缺水的城市就有 100 多个。而且,缺水地区已由华北、西北扩展到了长江流域、珠江流域等历史上水资源丰富的地区。
2004 年我国万元 GDP 用水量为 406 立方米,是世界平均水平的 4 倍; 农业灌溉用水有效利用系数为 0. 4 ~0. 5,发达国家为0. 7 ~ 0. 8; 工业万元增加值用水量是发达国家的 5 ~ 10 倍; 水的重复利用率为50%,发达国家已达85%; 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达20% 左右,仅城市便器水箱漏水一项每年就损失水资源上亿立方米; 在污水处理回用、海水、雨水利用等方面也处于较低的水平。
如何节约用水? 节约用水是让人合理,高效率地用水资源,不要浪费。笔者认为节约用水需做到以下几点:
一、树立节约用水的意识
节约用水要从爱惜水资源做起,牢固树立 “节约用水光荣,浪费水可耻”的信念,才能时时处处注意节约用水。
二、采用节水器具
采用节水器是节约用水最有效的方法,而放任自流长期下来是不合算的。
三、查漏塞流
家中 “滴水成河”并非开玩笑。不要忽视水龙头和水管节头的漏水。发现漏水,及时修理堵塞流水。
四、“一水多用”是节约用水的好方法
例如,收集空调的废水等用以冲洗厕所; 淘米水用来洗碗筷,去油又节水。或者自制节水器具,想一些巧妙的节约用水新招,不仅节省了水费,更为我们的生活增加了乐趣。
·全国科技周 (每年 5 月第三周)
根据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 “科技活动周”的批复》 (国函[2001] 30 号) ,自 2001 年起,每年 5 月的第三周为 “科技活动周”,在全国开展群众性科学技术活动。具体工作由科技部协商中宣部、中国科协组织实施。经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商定,建立了科技活动周的组织体系。科技活动周的组织体系由科技活动周指导委员会、科技活动周组织委员会、科技活动周组织委员会办公室组成。作为我国群众性科技活动盛会的全国科技活动周,在各地各部门共同努力下,已经成功举办 9 届。
科技活动周指导委员会由全国人大副委员长周光召任主任委员,两院院士各五名为指导委员会委员,指导科技活动周组委会的筹办工作,确立筹办原则及每年科技活动周的活动主题。
科技活动周组织委员会由 19 个科普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成,科技部为组长单位,中宣部、中国科协为副组长单位,成员单位包括中组部、国家计委、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文化部、国家计生委、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广电总局、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旅游局、中国科学院、全国总工会、团中央、全国妇联等。负责科技活动周的筹办方案并组织实施。
科技活动周组织委员会办公室由科技部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司、中宣部宣教局、中国科协普及部、财政部教科文司组成,具体负责科技活动周组织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全国科普日 (每年 9 月第三个双休日)
由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发起,全国各级科协组织和系统为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简称 《科普法》) 的颁布和实施而举办的各类科普活动,定在每年九月的第三个双休日。
2002 年 6 月 29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 正式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的科普事业进入了法制化建设和发展的轨道。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积极落实 《科普法》,努力在全社会营造相信科学、热爱科学、学习科学、运用科学的良好氛围,从 2003 年起,中国科协组织各级科协和学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全国科普日活动。
为持续做好这项群众性、社会性科普活动,中国科协决定从2005 年起,将每年 9 月第三周的公休日定为全国科普日。2006 年2 月 6 日 《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 发布,提出了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在 “十一五”期间的主要目标、任务与措施。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积极落实 《科普法》与 《科学素质纲要》,中国科协组织各级科协和学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全国科普日活动。
为了使全国科普日活动成为一项植根社会、深受公众喜爱并积极参与的品牌性公益活动,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全国科普日活动标志及今后活动主题。中国科协将组织相关专家从征集作品中,评选出最具代表性的活动标志及主题,在全国科普日活动中使用。
党的 “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发挥科学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的重要作用,注重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随着全球一体化的时代发展,加强科学技术普及教育,提高民族科学素质,已成为持续增强国家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基础性工程。因此,广泛开展社会科学技术普及活动是推进我国科普工作的重要任务,是大力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举措。
通过组织开展科普日活动标志、主题征集活动,在全社会进一步营造 “人人都是科普之人、处处都是科普之所”的良好氛围,激发全体公民学科学、爱科学、用科学的热情,为中国科普活动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不竭源泉和动力。
·中国植树节 (每年 3 月 12 日)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十分重视绿化建设。20 世纪 50年代中期,毛泽东就曾号召 “绿化祖国” “实行大地园林化”。1956 年,中国开始了第一个 “12 年绿化运动”。1979 年 2 月 23日,在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根据国务院提议,为动员全国各族人民植树造林,加快绿化祖国,决定每年 3 月 12日为全国的植树节。
3 月 12 日是孙中山先生逝世纪念日。孙中山先生生前十分重视林业建设。他任临时大总统的 “中华民国”政府成立不久,于1912 年 5 月设立了农林部,下设山林司,主管全国林业行政事务。1914 年 11 月颁布了中国近代史上第一部 《森林法》,1915年 7 月,政府又规定将每年 “清明节”定为植树节。1979 年 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根据国务院的提议,通过了将3 月12 日定为中国植树节的决议,这项决议的意义在于动员全国各族人民积极植树造林,加快绿化祖国和各项林业建设的步伐。将孙中山先生与世长辞之日定为中国植树节,也是为了缅怀孙中山先生的丰功伟绩,将中山先生生前未能实现的遗愿在新中国实现并且要实现得更好。
1981 年夏天,四川、陕西等地发生了历史罕见的水灾。根据邓小平同志的倡议,1981 年 12 月第五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1990 年 3 月 12日,邮电部又发行了一套 4 枚 “绿化祖国”邮票,第一枚为 “全民义务植树”。决议指出,凡是条件具备的地方,年满 11 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老弱病残者外,因地制宜,每人每年义务植树 3 棵至 5 棵,或者完成相应劳动量的育苗、管护和其他绿化任务。决议号召全国各族人民 “人人动手,每年植树,愚公移山,坚持不懈”。在 1982 年的植树节,邓小平同志率先垂范,在北京玉泉山上种下了义务植树运动的第一棵树。
从此,义务植树作为一项公民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被付诸实施,一场世界上规模最大、参与人数最多、成效最为显著的义务植树运动在中国持续开展了 26 年。全民义务植树 26 年来,党和国家领导人不论工作有多忙,不论是在北京还是在外地,都认真履行公民应尽的植树义务。统计显示,自 1982 年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以来,中国参加义务植树的人数累计达 104 亿多人次,累计义务植树 492 亿多株。
植树节节徽是寓意概括的标志。
(1) 树形,表示全民义务植树 3 至 5 棵,人人动手,绿化祖国大地。
(2) 中国植树节和 “3·12”,表示改造自然,造福人类,年年植树,坚韧不拔的决心。
(3) 五棵树可会意为 “森林”,由此引申连接着外圈,显示着绿化祖国,实现以森林为主体的自然生态体系的良性循环。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公布纪念日 (每年3 月19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74 号)
(1986 年 3 月 19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 1996 年 8 月 29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决定》修正)
为了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当前和长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特制定本法。
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 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
国家对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有计划的开采; 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时,发现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罕见地质现象以及文化古迹,应当加以保护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节约用地。耕地、草原、林地因采矿受到破坏的,矿山企业应当因地制宜地采取复垦利用、植树种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
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应当提高技术水平,提高矿产资源回收率。禁止乱挖滥采,破坏矿产资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公布纪念日 (每年 8 月 29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 2002 年 8 月 29 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公布,自 2002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制定本法。
国家设立和采用全国统一的大地基准、高程基准、深度基准和重力基准,其数据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与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主管部门会商后,报国务院批准。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大地坐标系统、平面坐标系统、高程系统、地心坐标系统和重力测量系统,确定国家大地测量等级和精度以及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的系列和基本精度。具体规范和要求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主管部门制定。
在不妨碍国家安全的情况下,确有必要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必须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批准。
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大城市和国家重大工程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其他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基础测绘是公益性事业。国家对基础测绘实行分级管理。
基础测绘,是指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进行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测制和更新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建立、更新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自治州、县、自治县、市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测量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和地面其他附着物的权属界址线,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权属界线的界址点、界址线或者提供的有关登记资料和附图进行。权属界址线发生变化时,有关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变更测绘。
城市建设领域的工程测量活动,与房屋产权、产籍相关的房屋面积的测量,应当执行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的测量技术规范。
水利、能源、交通、通信、资源开发和其他领域的工程测量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的工程测量技术规范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不得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不得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永久性测量标志,是指各等级的三角点、基线点、导线点、军用控制点、重力点、天文点、水准点和卫星定位点的木质觇标、钢质觇标和标石标志,以及用于地形测图、工程测量和形变测量的固定标志和海底大地点设施。
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建设单位应当对永久性测量标志设立明显标记,并委托当地有关单位指派专人负责保管。
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 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效能的,应当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涉及军用控制点的,应当征得军队测绘主管部门的同意。所需迁建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④ 测绘技术与市场的共同发展
1 引言
测绘作为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主义国防建设的基础性学科,是一项前期性、基础性工作。测绘工作广泛应用于地质矿产勘查、城市建设、农林水利、交通运输、科研与试验以及空间技术等诸多行业。而在许多工作中,测绘工作都是走在最前沿,成为一切工作的基础,为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做出了极大的贡献。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国家测绘主管部门一直都十分重视测绘工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进入了飞速发展的阶段,给测绘科学技术和市场开拓提供了良好的发展机遇,全国城市化发展脚步加快,基础测绘与专业测绘等各方面得到了快速的发展,数字化、信息化技术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同时,随着测绘管理进一步灵活,法律法规进一步健全与完善,测绘市场进一步开放,给测绘单位创造了良好的发展机会和市场商机,也使测绘单位技术力量得到了加强,提高了劳动生产率,设备装备实力也大大提高,实现了从手工化、光学化到数字化、信息化的质的飞跃。安徽煤田地质局物探测量队的发展就是一个有力的见证。
2 回顾历史,百废待兴,测绘先行
安徽煤田地质局物探测量队始建于20世纪50年代中期,可以说是紧随共和国的脚步而成立的老单位。众所周知,新中国成立初期,正处于百废待兴的时期,国民经济基础十分薄弱,各种资源和能源十分贫乏,要开发它们必须首先从基础地质测量工作开始,而各种专业技术和生产施工设备都得依靠前苏联。例如我们现在采用的1954年北京坐标系实际上是从前苏联远东一等锁相连接而引入的。
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特别是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国家基础测绘工作已逐步展开,作为我们有测绘能力的单位开始在国家基础测绘工作上发挥重要作用。翻开“安徽省测绘资料目录”就可以看到,从1963年起,我们就相继进行过国家三、四等三角网和水准等基础测量工作。例如1963年的濉溪童亭三、四等插网,1965年宿县桃园三、四等网,1966年青疃至板桥三等水准测量等等,总共有几十项基础测绘工作。而要完成这些工作,首先需要花大气力去建造测量标志,采用的是原始的光学仪器,使用起来很不方便而且很笨重,野外观测要看天气,观测一个三角点等个把月是常有的事情。室内计算全靠人工查表,计算过程十分复杂,这样还容易产生许多不应有的错误,造成工作效率和生产效率十分低下,重复劳动增加。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唯一的就是采用人海战术,原有两个测量队和一个航测内业队,总计100多人,而每年的工作量却完成得很少。手摇计算机问世后,只能减少一点内业工作的难度,但外业工作没有得到发展,仍然是普通光学仪器统领天下。一直到20世纪80年代,大量的工作还是手工进行。同时由于体制的问题,大多测量单位还是处于等、靠、要的状态,加之国家及各行业的基础测量和专业测量工作量减少,相应的投入就随之减少,许多测绘单位出现了萎缩甚至消亡的现象,测绘科学技术的发展速度十分缓慢,而当时国外测绘技术的发展却已悄然而起了,有些测绘专家曾说我们至少比国外晚20年。1983年,我们引进了一套瑞士DI 20红外测距仪时,都曾在煤田物探系统引起了不小的轰动,令人羡慕不已。要发展,首先就应该发展科技。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一个行业的长久不衰。
3 紧跟形势,加快发展,开拓市场
改革开放以后,国民经济建设步伐加快,全国各地特别是特区和沿海经济开发区的陆续建立,市场经济形式也在特区和沿海经济开发区逐步取代计划经济模式,国家对测绘市场也逐步开放,并配套了相应的管理措施。沿海各发达省市也制定了适合本区测绘工作的管理条例。这样,为各测绘单位走向市场、参与市场竞争、加强专业技术联系等方面,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同时也促进了测绘科学技术的发展,从而彻底改变了原来测绘单位“等、靠、要”的旧观念,让大家知道,只有走向市场,才是自己生存和发展的唯一出路。
20世纪90年代初,安徽煤田地质局物探测量队测绘专业率先走向社会测绘市场,主要目标是浙江、广东等沿海开放省市。而测绘是技术密集型的行业,没有过硬的技术,没有好的人员素质,没有好的仪器设备,没有好的管理方法,要想在市场上立足是完全不可能的事情。
为了能找到项目,为了能干好项目,我们采取了“内外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做法。我们首先从提高自身素质开始,从仪器设备、人员素质、生产管理、技术质量管理等方面进行了全方位的提升,坚持投入资金配备仪器设备,通过“走出去、请进来”的培训形式,抓紧培养专业技术人员,全面提高他们的技术素质和业务素质。在技术质量管理上,我们严格坚持“三级检查,二级验收”的质量管理制度,即自检、互检、专职检和分队、大队验收,在质量上层层把关,严格管理。有了好的仪器设备,有过硬的技术人员队伍,有严格的质量管理,才能保证取得良好的测绘产品,否则,用户是不会认同你的成果的。在对外业务联系上,我们本着“诚实守信,用户至上”的原则开展工作,一方面严格执行当地有关测绘管理条例,服从当地测绘管理部门的管理;另一方面,以虚心、真诚和踏实认真的态度来感动用户。俗话说“一回生,二回熟”。我们的市场人员经常不辞辛劳,千方百计联系客户,上门了解他们目前要做什么,即将要做什么,宣传我们能做什么,回来后认真总结分析,研究对策,把握市场策略。洽谈项目时,我们以最大限度地满足甲方要求为前提、真心诚意做好服务为准则、严格履行合同为目标,确保项目按期按质完成。接到项目后,认真设计,精心组织施工,通过严格的生产技术及质量管理,提供的产品均一次性通过甲方验收,多次受到外省测绘主管部门质检站好评。1992年,我们在浙江某市完成1∶500地形测量工作后,一炮打响,先后完成了多个市县的测量项目几十个,足迹几乎遍及浙江全省,有的项目是用户主动要求我们承担的,因为你的工作他放心,你的产品他称心。近10多年来,我们在浙江一直都有项目陆续开展。
通过多年来的摸爬滚打,我们的测绘技术发展了,测量人员素质提高了,市场闯开了,单位的知名度也进一步提高了,进而也创造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 瞄准高新,发展科技,拓宽市场
随着计算机信息技术的不断普及,数字技术和信息技术将会十分广泛的应用于各行各业,测绘当然也不例外。与此同时,美国副总统戈尔1998年提出“数字地球”的构想后,在全世界广泛引起强烈的反响。在我国,“数字省”、“数字城市”的口号也陆续提出,加之改革开放20年成果显著,原先比较发达的有较厚经济基础的沿海特区和开放省市率先进入数字化、信息化,而测绘必然是“数字省”、“数字城市”建设的主力军。
面对这样的形势,1998年,我们安徽物测队新领导班子提出了“一个中心,两个基本方面”的发展构想,其中“一个中心”就是以煤田物探和测绘两大主业为中心,而测绘作为重要一部分,就必须抓住机遇、加快发展。
我们首先从最为熟练的地形测量入手,进一步投入资金,配备了全站仪、计算机、成图软件等,积极培训技术人员,加紧联系项目,以我们的技术优势、设备优势和前期市场优势,在浙江、江苏等地数字化城市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先后完成了数字化地形地籍测量数十个,进一步拓宽了外省测绘市场,同时也彻底告别了依靠普通光学仪器施工的历史,全面进入了数字化、信息化时代。
在生产技术管理上,我队1999年顺利通过了ISO9001国际质量体系认证,使质量管理进一步规范化、科学化。
进入21世纪后,随着能源需求量加大,全国煤炭行业普遍升温,各大煤炭企业加大了煤田地质勘查工作力度,进而使煤田物探勘查专业测量工作量增大。为了适应新形势,我们不惜投入重金,相继添置了动、静态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扩充全站仪的生产能力,进一步更新测绘软件,大力实施人才战略,引进测绘专业院校毕业生,以壮大测绘队伍,提高测绘技术力量。过去,我们在两淮和苏鲁平原地区进行物探测量工作时,只能用常规作业方式进行,现在发展到能在山区、水上等特别困难地区的物探测量施工,全站仪和GPS大有用武之地,先后在微山湖、新疆、内蒙古等复杂地区完成地震勘探测量工作十几个,而且都是数字化成果,使成果质量和作业精度大大提高。目前,我们的生产能力和生产水平已稳居全国煤田物探测量队伍之首。
在市场开拓上,搞好市场营销是非常重要的,它是宣传自我的重要途径,也是市场信息的重要渠道。为此,我们一改过去项目信息都是单线联系的形式,率先在全国煤田物探测量单位中成立了自己的市场营销队伍,在上海、北京、新疆、内蒙古、山东、宁夏等省设立驻外办事机构,以扩大我们的营销队伍,并以此为基础向全国辐射,形成了一个几乎覆盖全国的市场信息网络。同时,不断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我们的市场知名度,扩大了我们的影响力,也拓宽了我们的信息渠道。2004年,我们所签订的物探、测量项目合同中有近一半是由驻外办事机构获得的,工程价款近4000万元,呈现出产值产量成倍上涨的势头。这就说明,搞好市场营销是每个单位赖以生存和发展的不可缺少的一项工作,有了市场,你才能有项目,才能创造效益。
为了保持我队的可持续发展,我们又成立了战略发展部,其主要任务是研究当今社会地质测量市场形式,分析市场动态,确立市场策略,以保证不失时机的采取市场措施,更加准确的把握市场脉搏。
通过多年来的不断进取和发展,现在我们已发展成为具有测绘行业甲级资质和煤田地质勘查甲级资质的全国地球物理勘探、工程地质和测绘工程的高科技综合单位,拥有先进的动、静态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进口全站仪、计算机工作站、绘图仪、精密经纬仪、精密水准仪等测绘仪器设备,能承揽各类工程测量、控制测量、城市规划与市政工程测量、数字化地形地籍测量、矿山测量、房产测绘和航测与遥感测绘外业等工程项目。
2004年,我们顺利完成了测绘甲级资质的升级换证工作,同时也顺利地加入中国测绘理事会,成为理事单位。
5 同心协力,保持测绘事业的永续发展
要保持我们测绘单位的繁荣和长久发展,还有不少工作要做,应该为测绘事业的发展共同出谋划策。我们认为,要从以下方面做工作。
(1)各测绘单位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明确自己的发展道路,可以优先发展自己的优势项目。测量学分类比较细,专业繁多。由于各单位原先成立的目的不一样,所属部门也不尽相同,各自都有其特长,发展优势项目,使自己成为具有一定特点的队伍,保证在市场竞争中的单项优势。
(2)加强测绘单位的横向联系,技术上互相学习,生产上优势互补,信息上相互沟通,这样可以达到共同提高、共同发展的目的。
(3)处理好不同类型测绘单位的关系。大体可以将测绘单位分为生产型、事业型、科研型和管理型。生产型单位大都是经营性质的,其他单位大都有上级拨款,应为生产型单位发展多创造一点机会,事业型、科研型单位应在测绘尖端技术和生产方面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方法上多加发展,如空间技术、地理信息技术及3S集成和软件开发等。
(4)充分发挥测绘组织的重要作用,加强组织内部的沟通。如测绘学会、测绘管理部门,可以以学会或地区的形式建立测绘单位档案、创建内刊、组织会议、建立论坛等形式,加强测绘新技术、新设备、新方法的交流。
(5)测绘管理部门要加强个体测绘队伍的管理,保护测绘市场秩序,控制不正当竞争。
6 结束语
当前,我国的测绘事业比以前是有了较大的发展,但总体测绘科技水平与世界发达国家还有不少的差距,我国也成立了测绘发展战略研究机构,也加入了许多国际测绘组织。但测绘事业的发展,不是哪个单位或哪个部门的事情,要靠我们全体测绘界人士的共同努力,才能赶超世界先进水平,使我们立于世界测绘强国之林。
⑤ 测绘法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测绘,是指对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设施的形状、大小、空间位置及其属性等进行测定、采集、表述以及对获取的数据、信息、成果进行处理和提供的活动。
第三条测绘事业是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的基础性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
第四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军事部门的测绘工作,并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海洋基础测绘工作。
第五条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六条国家鼓励测绘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进步,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水平。
对在测绘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七条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必须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测绘活动,必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依法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进行,并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危害国家安全。
第二章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
第八条国家设立和采用全国统一的大地基准、高程基准、深度基准和重力基准,其数据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与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主管部门会商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九条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大地坐标系统、平面坐标系统、高程系统、地心坐标系统和重力测量系统,确定国家大地测量等级和精度以及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的系列和基本精度。具体规范和要求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主管部门制定。
在不妨碍国家安全的情况下,确有必要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必须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大城市和国家重大工程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第三章基础测绘
第十一条基础测绘是公益性事业。国家对基础测绘实行分级管理。
本法所称基础测绘,是指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进行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测制和更新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建立、更新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基础测绘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军事测绘规划,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编制海洋基础测绘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
国务院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基础测绘规划,编制全国基础测绘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分别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对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基础测绘给予财政支持。
第十五条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定期进行更新,国民经济、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
基础测绘成果的更新周期根据不同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确定。
第四章界线测绘和其他测绘
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线的测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相邻国家缔结的边界条约或者协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的国界线标准样图,由外交部和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第十七条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自治州、县、自治县、市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第十八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全国地籍测绘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籍测绘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地籍测绘规划,组织管理地籍测绘。
第十九条测量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和地面其他附着物的权属界址线,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权属界线的界址点、界址线或者提供的有关登记资料和附图进行。权属界址线发生变化时,有关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变更测绘。
第二十条城市建设领域的工程测量活动,与房屋产权、产籍相关的房屋面积的测量,应当执行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的测量技术规范。
水利、能源、交通、通信、资源开发和其他领域的工程测量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的工程测量技术规范进行。
第二十一条建立地理信息系统,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第五章测绘资质资格
第二十二条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测绘活动:
(一)有与其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与其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
(三)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四)具备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测绘资质审查、发放资质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规定。
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军事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审查。
第二十四条测绘单位不得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或者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并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测绘项目实行承发包的,测绘项目的发包单位不得向不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发包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
测绘单位不得将承包的测绘项目转包。
第二十五条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六条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挠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活动。
第二十七条测绘单位的资质证书、测绘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证书和测绘人员的测绘作业证件的式样,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六章测绘成果
第二十八条国家实行测绘成果汇交制度。
测绘项目完成后,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属于基础测绘项目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副本;属于非基础测绘项目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目录。负责接收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测绘成果汇交凭证,并及时将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移交给保管单位。测绘成果汇交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编制测绘成果目录,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测绘成果的完整和安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和提供利用。
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的,适用国家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对外提供的,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审批程序执行。
第三十条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
第三十一条基础测绘成果和国家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
前款规定之外的,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使用。
测绘成果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长度等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与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主管部门会商后,报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公布。
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地图的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
第三十四条测绘单位应当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七章测量标志保护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不得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不得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本法所称永久性测量标志,是指各等级的三角点、基线点、导线点、军用控制点、重力点、天文点、水准点和卫星定位点的木质觇标、钢质觇标和标石标志,以及用于地形测图、工程测量和形变测量的固定标志和海底大地点设施。
第三十六条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建设单位应当对永久性测量标志设立明显标记,并委托当地有关单位指派专人负责保管。
第三十七条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效能的,应当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军用控制点的,应当征得军队测绘主管部门的同意。所需迁建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八条测绘人员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必须持有测绘作业证件,并保证测量标志的完好。
保管测量标志的人员应当查验测量标志使用后的完好状况。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检查、维护永久性测量标志。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
(二)建立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经批准,在测绘活动中擅自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
(二)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
(二)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
(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测绘项目的发包单位将测绘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的,责令改正,可以处测绘约定报酬二倍以下的罚款。发包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将测绘项目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责令限期汇交;逾期不汇交的,对测绘项目出资人处以重测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对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测绘资质证书,自暂扣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仍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责令测绘单位补测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的地图发生错绘、漏绘、泄密,危害国家主权或者安全,损害国家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
(二)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
(三)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的;
(四)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
(五)擅自拆除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
(六)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的。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测绘成果和测绘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离境;所获取的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
(二)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资、合作,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测绘活动的。
第五十二条本法规定的降低资质等级、暂扣测绘资质证书、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离境由公安机关决定。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军事测绘管理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规定。
第五十五条本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⑥ 第九届中国测绘展在哪里举办呀
第九届中国测绘地理信息技术装备博览会将于10月15日—17日在江苏南京新庄国展中心隆重举办,展会同期还将举办中国测绘学会学术年会、测绘之夜、专场招聘等精彩活动。为庆祝中国测绘学会成立六十周年,本届展会力度空前,全国各大测绘地信企业纷纷参会,华测、中海达、哈瓦无人机、南方测绘、四维远见、航天宏图等行业知名品牌纷纷参展,3000名大会代表,数十位领导院士专家,中外企业云集,测绘地信行业超级盛会,10月15—17日,江苏南京,玄武湖畔,新庄国展,不见不散。
⑦ 省测绘局属于什么性质的单位,这个单位如何测绘局和国土局的关系
1、省测绘局的性质:省测绘局是省国土资源厅的下属单位属于事业编制,通常由财政拨款,应该是收入比较稳定的单位;
2、和国土局的关系:测绘局进行的是国土及相关工程测绘,不负责任国土管理事宜;国土局机关属于行政编制,主要职能则是履行国土管理职责。
3、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起草测绘地方性行政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研究拟订本省测绘事业发展规划、测绘行业管理政策、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组织和管理本省基础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全省性或重大测绘项目,建立健全和管理本省测绘基准和测量控制系统,负责组织实施“数字湖北”地理空间框架建设工作,拟订地籍测绘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并按规划组织管理地籍测绘,确认地籍测绘成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省级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市县基础测绘规划及年度计划编制。
(三)承担规范测绘市场秩序的责任。负责测绘资质资格管理工作,负责全省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审核并根据授权发布本省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组织查处重大测绘违法案件,负责有关行政复议,监督管理测绘成果质量和地理信息获取与应用等测绘活动,组织协调地理信息安全监管工作,审批对外提供测绘成果和外国组织、个人来鄂测绘。
(四)承担组织提供测绘公共服务和应急保障的责任。承担地理信息管理的职责,组织、指导基础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监督管理地理信息的获取与开发应用,管理测绘航空摄影。
(五)负责组织重大测绘科研项目及测绘科技创新相关工作,指导、组织、开展测绘基础研究、重大测绘科技攻关、科技推广和成果转化,组织开展测绘对外合作与交流。
(六)负责管理基础测绘成果,指导、监督各类测绘成果的管理,监督实施测绘成果的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保密安全。
(七)承担地图管理的责任。监督管理本省地图市场,承办地图编制管理相关工作,审查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管理并审核地名在地图上的表示。
(八)负责管理省级测绘事业经费和专项资金。
(九)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7)测绘宣传活动扩展阅读:
省测绘局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
2、承担信息、保密、信访、保卫、政策研究、政务公开、对外联络等工作;
3、承担机关日常工作协调和督查督办;
4、指导、协调测绘新闻宣传工作;
5、协调机关电子政务及行政后勤管理工作。
二、规划财务司主要职责:
1、归口管理测绘发展战略研究和测绘规划工作;
2、组织编制测绘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全国基础测绘规划、重点测绘项目规划及测绘生产技术更新改造规划;
3、拟订全国基础测绘年度计划草案和国家测绘局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4、管理国家测绘事业费、专项资金等国家财政资金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
5、负责测绘部门预算、决算管理工作;承担测绘部门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6、指导测绘综合统计工作。
三、国土测绘司主要职责
1、研究拟订全国基础测绘、测绘质量监督管理的政策和规章制度;
2、组织起草国家基础测绘和国家航摄规划,管理国家基础测绘项目立项工作,组织编制国家基础测绘、国家基础航空摄影及航天遥感影像订购年度计划;
3、负责国家基础测绘、国界线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全国性或重大测绘项目的组织和管理;
4、管理、维护国家测绘基准和测量控制系统,承担采用国际坐标系统、建立独立平面坐标系统的审批和监管工作;承办民用测绘航空航天摄影与遥感的监督管理;
5、归口负责测绘卫星数据获取的管理工作;
6、监督指导全国测绘质量和测绘计量检定工作;
7、负责局属单位测绘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⑧ 中国测绘日是那一天
为进一步加强测绘地理信息法制宣传教育,推动社会各界进一步关注、了解、支持测绘地理信息工作,为测绘地理信息发展营造良好环境,近日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印发通知,部署8月29日测绘法宣传日活动有关事宜。
通知指出,今年的宣传主题是:监测地理国情,服务科学发展。主要宣传内容为:大力宣传测绘地理信息发展的新成绩、新形势、新局面。紧密结合地理国情监测、数字城市建设与应用、“天地图”互联网地理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等内容,重点宣传新时期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对测绘地理信息工作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全面展示地理国情监测在加快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科学管理决策、催生阳光透明政府等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法律法规,切实增强全社会测绘地理信息法制意识和国家安全保密意识。
通知明确,今年测绘法宣传日定于8月29日,宣传方式主要为:(一)在宣传日前后1周内,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和测绘地理信息企事业单位应在办公地点悬挂宣传横幅。宣传日当天,要在所在城市主要繁华地段组织设立宣传点,邀请有关领导和专家向群众宣传测绘地理信息法律法规,增强广大群众对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了解与认识。(二)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将通过全国测绘法宣传日有奖征集活动,确定宣传口号、公益短信和主题宣传画。各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与当地宣传、通信部门协调,在测绘法宣传日当天,利用通讯网络向市民发送公益宣传短信。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将统一印制、免费发送主题宣传画,供各地在测绘法宣传日活动中发放或张贴。(三)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要以开展“8·29”测绘法宣传日活动为契机,紧紧围绕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提出的“构建数字中国,监测地理国情,发展壮大产业,建设测绘强国”的发展战略,大力宣传测绘地理信息工作,丰富宣传内容和形式,不断扩展测绘地理信息法制宣传教育的广度和深度。(四)各地要注重发挥主流传媒的作用,主动与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联系,充分利用公益广告、移动电视、手机信息、微博等宣传手段,深入开展测绘地理信息法制宣传。《中国测绘报》和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网站将开通测绘法宣传日专栏,集中报道各地宣传活动开展情况,并在8月29日掀起测绘地理信息法制宣传的新高潮。(五)为配合做好测绘地理信息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扩大宣传的覆盖面和影响力,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还将开展多项活动。8月下旬,将揭晓“易图通杯”2011年全国测绘地理信息法律知识网络竞赛获奖名单;8月29日,将与有关省人民政府联合举办测绘法宣传日系列宣传活动。
通知要求,一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要高度重视测绘法宣传日活动,集中力量大力宣传测绘地理信息工作和测绘地理信息法律法规。要精心制定宣传方案,落实人员分工,确保经费支持,积极争取各级领导、相关部门的支持,提升宣传层面,加大宣传力度,并加强对市、县工作的监督指导。 二要突出重点,增强实效。要围绕宣传主题,突出宣传重点,根据自身条件,创新宣传方式,拓展宣传渠道。要注重贴近生活,贴近群众,通过组织知识竞赛、召开座谈会、刊发领导署名文章、印发宣传画和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增强宣传工作的吸引力、感染力和影响力。 三要抓好落实,做好总结。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在认真抓好本地宣传活动组织实施的同时,及时将活动方案、活动情况等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材料,报送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管理信息中心和中国测绘报社。并要求于9月25日前将测绘法宣传日活动总结报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⑨ 测绘管理
“十五”期间,自治区测绘管理,在组织建设、依法行政建设、基础测绘建设、推进测绘科技进步,以及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明显进步,获有新的业绩。
一、测绘管理组织建设
(一)测绘管理机构
2000年12月,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测绘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新政办 〔2000〕 153 号),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测绘局改为归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管理的事业局。局机关内设5个职能处(室)、3个工作部门和6个直属事业单位。
(1)内设机构有:办公室、计划财务处、行业管理处(政策法规处)、国土测绘技术监督处、人事教育处、机关党委、监察室、老干部工作处。
(2)直属事业单位有:新疆第一测绘院、新疆第二测绘院、自治区测绘技术中心、自治区测绘档案资料馆(基础地理信息中心)、自治区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自治区测绘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2005年11月,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自治区测绘局机构编制的批复》(新机编字 〔2005〕 70 号),将测绘局由事业机构调整为行政机构,局机关内设办公室、计划财务处、行业管理处(政策法规处)、国土测绘技术监督处、人事教育处和机关党委、监察室、老干部工作处、增设地图管理处(加挂自治区测绘执法办公室牌子)。
(二)主要职责
(1)贯彻国家有关测绘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拟订全区地方性测绘法规草案。制定测绘行业管理政策,并依法监督实施;制定全区测绘事业发展规划,组织并管理基础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全区性或重大测绘项目、重大测绘科技项目。
(2)按规定负责测绘资质的核准和发证工作,依法审核对外提供测绘成果、外国组织和个人来疆测绘,组织对外测绘合作交流;依法查处全区性或重大的测绘违法案件,负责有关行政复议。
(3)管理自治区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组织指导全区基础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管理国家测绘基准和测量控制系统;根据授权审核、发布自治区重要的地理信息数据,指导监督各类测绘成果的管理和全区测量标志的保护。
(4)制定基础测绘、地籍测绘的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管理确认测绘成果。
(5)依法管理地图编制工作,审查向社会出版和展示的地图,管理并审核地名在地图上的表示。
(6)依法监督实施测绘技术标准,指导监督测绘产品质量管理工作。
(7)组织并指导全区测绘技术人员培训及测绘专业技术职称工作;指导测绘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测绘行业技术工人技术等级考核。
(8)监督管理自治区测绘事业费和专项资金。
(9)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厅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测绘管理体制改革
2002年,测绘行政管理职能开始向地(州、市)、县(市)延伸。截至2005年底,全区14个地(州、市)国土资源局落实了测绘行政管理职能。其中,4 个地(州)和石河子市单独成立了测绘行政管理机构,3 个地(州、市)设立了测绘行政管理内设机构;全区90个县(市)中,53个县(市)落实了测绘行政管理职能。
(四)测绘管理队伍
2005年末,自治区测绘局机关依照公务员管理在册的工作人员35人。其中,在职研究生学历1人,大学学历16人,大专学历18人;另有工勤人员 2 人。直属事业单位在册职工 542 人。地(州、市)、县(市)两级测绘管理人员67人。
二、测绘行政管理
(一)测绘法制建设
2004年7月2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办法》,并于2004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2005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图管理办法》列入了自治区人民政府行将制定的立法调研和论证;此外,自治区测绘局依据国家自治的法律、法规制定了一系列测绘资质审查认证管理、地图行政审核管理和测绘成果管理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测绘地方法规体系正在逐步完善。
(二)测绘市场管理
“十五”期间,自治区测绘局开展了整顿和规范测绘市场经济秩序、地图市场秩序、测绘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验、房产测绘质量专项检查、测绘成果保密检查、测绘基准清理整顿等工作,同时加大了对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测绘市场监管力度不断加强,测绘市场进一步规范。
“十五”期间,全区共依法受理地图行政审核近 2000 幅(件);累计抽检各类测绘产品619 批次;严格测量标志拆迁审批,共审批拆迁A级GPS点1个、一等水准点1个、二等水准点3个、二等三角点1个、四等三角点5个;完善了建立相对独立坐标系统的审批程序,共审批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申请4个。
2003年,在全自治区范围内开展了测绘基准的清理工作,掌握了多年来测绘基准采用情况的第一手资料。
进一步密切了与有关部门的工作合作关系。其中,协同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相继制定了加强自治区测绘市场管理、加强自治区测绘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加强广告经营活动中使用地图图形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协同自治区物价局制定了测绘工程价格、房产测绘价格、绘图产品检验价格等管理规定;协同自治区党委外宣办、新闻出版局、旅游局、乌洽会大会办公室等单位相继制定了加强自治区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旅游市场经营活动和乌洽会上编制、印刷、展示、使用地图管理等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和相关厅、局建立了有效的协作机制。
三、测绘行业管理
“十五”期间,全区测绘行业队伍不断壮大,测绘持证单位从2001年的120多个增加到2005年末的233 个;测绘从业人员8009人,跨近20个行业,见表6-1及图6-1。
表6-1 自治区测绘行业从业人数一览表
图6-1“十五”期间自治区测绘资质等级构成图
全区测绘管理,既注重了资质管理,又注重了测绘市场规范化管理,严格测绘市场准入审查。相继制定了《自治区实施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 细则》、《自治区测绘质量保证体系考核规定》、《自治区测绘成果资料档案与测绘仪器资料档案管理考核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对测绘资质的申请受理、初审、审核、批准、发证等环节及测绘单位资质等级升降、业务范围调整等方面作了规范化的严格规定,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测绘资质审查认证制度。同时将取得测绘资质的单位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测绘单位的市场行为。
四、测绘行政执法情况
“十五”期间,测绘行政执法工作进一步得到加强,测绘执法机构健全,测绘行政执法行为不断规范。5年内,相继制定和完善了《测绘行政执法责任制》、《测绘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测绘行政执法公示制》和《测绘执法评议考核制》,测绘行政执法工作从立案到结案,基本做到执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行政处罚适当,努力做到文明执法。
“十五”期间,共查处各类地图违法案件23 起,没收各类违法地图2.5万张,查处非法测绘案件2起、擅自发布重要地理信息案件1起和破坏测量标志案件4起。
五、基础测绘和测绘科技工作
(一)基础测绘工作
“十五”期间,自治区1∶1万比例尺地形图基础测绘工作取得较大进展。基础测绘列入自治区19 个重点发展领域,各级财政加大了对基础测绘的投入,其中,国家投入资金约4800 万元,完成基础航空摄影面积约48 万平方千米;自治区投入资金4900 余万元,测制1∶1万比例尺地形图近5000 幅,面积约12 万平方千米。“十五”期间基础测绘资金投入及工作量完成情况见表6-2及图6-2。此外,为伊犁河流域农业综合开发、塔里木河干流、博斯腾湖、艾比湖综合治理、天山北坡经济带开发建设、重点区域农业、水利、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等提供了及时、可靠的基础测绘保障服务。
表6-2“十五”期间自治区投入测绘工作的资金和完成的工作量
(二)测绘科技进步
“十五”期间,自治区测绘科技水平不断取得进步和提高。其中:通过实施国家基础测绘设施建设新疆单位工程,建成了新疆最大规模的数字化测绘生产基地;全区测绘行业全面实现了从传统测绘技术体系向数字化测绘技术体系的转型;以空间定位技术、遥感技术、地理信息系统技术为核心的数字化测绘生产工艺,在测绘系统得到普及;运用遥感影像处理技术为自治区多条待建公路的选线提供了测绘保障,节约国家建设资金上亿元;利用高分辨率立体卫星影像技术,编制完成了库尔勒市城市影像图、喀纳斯景区遥感影像图;采用现代制图技术,编制出版了汉、维吾尔文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图集》;编制完成了大幅面盲文语音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图》和新疆县市挂图工程。
图6-2“十五”期间自治区基础测绘资金投入对比图
“十五”期间,推进测绘科技进步,有一批测绘科技成果获得国家、自治区奖励。其中主要有:
(1)汉文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图集》,获得中国测绘学会2005年度测绘科技进步奖二等奖;
(2)参与国家1∶5 万地名数据库建设的新疆地名数据采集与建库项目,并获得中国测绘学会2005年度优秀测绘工程金奖;
(3)新疆第二测绘院承担的奎屯市国土资源基础数据库建设项目、新疆时代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承担的西气东输管线测量项目、新疆水利水电勘测院承担的新疆供水南干渠测量项目,均获得中国测绘学会优秀测绘工程铜奖;
(4)全国1∶25万数据库更新工程的新疆分项目,获得了中国测绘学会2004年度测绘科技进步奖二等奖;
(5)中国西部县(市)挂图工程的新疆县(市)挂图,获得国家测绘局优秀成果奖;
(6)2004年,《新疆国土资源环境遥感综合调查项目》获得自治区科技进步二等奖。
六、社会化测绘服务工作
(一)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测绘成果
“十五”期间,累计向自治区全社会各行业提供基本比例尺地形图4.7万多幅,数字地图8800多幅,各类成果点8447个,数据1380千兆;向自治区领导、各行业提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图集》6000余本,地图册1.2万余册,《新疆概况》多媒体演示光盘点400多张和各种挂图4600多幅。
与此同时,还向自治区有关部门无偿提供1∶5万比例尺、1∶50万比例尺、1∶25 万比例尺数据服务于自治区重大工程项目。提供2002年版全疆1∶25万地理信息数据库、2002年版全疆1∶100万地理信息数据库、2000国家重力网等一批基础测绘成果。
(二)测绘成果保密管理情况
“十五”期间,自治区测绘成果保密工作进一步强化,组织机构不断健全,管理工作逐年规范。
(1)会同自治区保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保密局、国土资源局,成立了自治区测绘成果保密领导小组。监督、指导和支持各地州(市),从组织、制度建设上落实了测绘成果保密管理工作,全区形成了以自治区、地州(市)、县(市)三级测绘成果保密工作的组织机构;使测绘成果管理得到进一步规范。
(2)制定了《自治区各级测绘主管部门权限内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办法》,规范了测绘成果审批工作程序。
(三)测绘成果资料馆藏情况
“十五”期间,随着自治区测绘事业发展,馆藏测绘成果日益增多,目前,馆藏各类各种图件主要有:
(1)各种比例尺地形图(包括纸图和数据)有:1∶100 万16幅、1∶50万48幅、1∶25 万153 幅、1∶10 万1192 幅、1∶5 万2836幅、1∶1万6897幅(20世纪70~90年代)。
(2)1∶1万基础测绘更新图幅共计5800余幅(含数据)。
(3)航片及扫描数据4万余片、底片16 万余片(1969~1990年)。
(4)覆盖全疆和局部区域不同分辨率的影像数据约600景。
七、其他
(一)新疆测绘学会工作
“十五”期间,新疆测绘学会坚持实事求是,依靠广大会员单位支持,通过开展为自治区经济建设服务、为测绘科技服务等活动,增强了学会的凝聚力和影响力。
1.学术活动
举办了《“数字新疆”与空间数据基础设施建设研讨会》、《地理信息系统西部行乌鲁木齐报告会》;举办了《虚拟地理环境及其应用》、《信息技术与城市规划设计》、《干旱区、半干旱区环境监测中的遥感与GPS技术》、《地理信息商务在中国西部的机遇和挑战》、《地理信息服务与西部开发》、《地图与符号》等专题学术报告会;组织了《现代GIS发展策略与建设的报告》、《X-Function测量新境界》、《徕卡测量机器人在大坝变形观测工程中的应用》的专题报告。
2.获奖情况
“十五”期间,选送中国测绘学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测绘项目分别获测绘科技进步奖1 个,获优秀测绘工程项目银奖2 个,获优秀测绘工程项目铜奖3个。
3.出版刊物
共编辑出版《新疆测绘》20 期,累计刊登学术论文192 篇、测绘管理类文章27篇、政策法规类11 篇、简讯报导类32 篇、其他类26篇。
4.测绘优秀工程评选
2003年、2004年连续两年会同自治区科协联合举办了自治区“测绘行业优秀测绘工程(项目)”评选活动。
(二)科技信息工作
“十五”期间,测绘科技信息化建设,主要是加强和密切了与国内同行的信息交流与合作。
(1)先后参加了2000 年在西安市、2002 年在兰州市、2004年在西宁市召开的第十、第十一、第十二届“西北地区测绘科技信息交流大会暨科技论坛”,组织测绘科技工作者参加了在云南省景洪市举行的2003年全国测绘与地理信息技术研讨交流会暨中国测绘学会科技信息网分会成立大会。
(2)参与了《中国地理信息产业机构指南》、《中国测绘学会科技信息网分会工作手册》的编撰工作;参与了《全国测绘科技信息网章程》修改草案的修订工作和《全国测绘科技信息网西北分网章程》的修订工作。
(三)测绘宣传和政务信息工作
“十五”期间,坚持每年开展测绘法宣传日、世界地球日、全国土地日、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各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出动宣传车、设立宣传咨询点,在媒体上刊登宣传文章、讲话,发放宣传册、宣传画、地图等,向社会公众大力宣传测绘工作性质、任务,以及社会化服务功能,借以提高工作的社会地位。同时,以查处各类违法案件为契机,借助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通过解剖典型案例,向社会普及测绘法律法规知识,借以提高民众学法、懂法、守法的自觉性。
(四)接待群众来信来访情况
“十五”期间,接待社会群众来信来电来访,反映房产测绘、测绘资质申请、测绘成果购买、非法测绘行为线索等情况,共接待来访人数达200余人次。
(五)精神文明建设情况
5年以来,按照自治区文明委和区直机关工委文明委的部署,坚持精神文明建设、物质文明建设、政治文明建设一齐抓。紧紧围绕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的总体部署和测绘局的中心工作,把公民道德建设作为文明创建活动的主线,以公民道德建设来推动精神文明建设上新台阶。2001年12月自治区测绘局机关被自治区文明委评为自治区级“文明单位”。2005年底自治区测绘局机关及驻乌鲁木齐各事业单位均获得自治区级“文明单位”称号。
(六)政务信息化建设
“十五”期间,起始于2003 年,每年通过自治区人民政府公众网发布测绘成果目录,每半年更新一次,目录信息包括:测绘基准、航天航摄、数据范围、地形范围、专题图种类以及其他类型的成果目录。同时,还公布了测绘法律法规、测绘管理规范性文件、测绘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程序等内容,较好地向社会提供了测绘社会化服务。
(七)获国家和省部级表彰情况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党委宣传部、科学技术协会授予新疆第二测绘院2002年“自治区科普工作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自治区科技兴新领导小组授予自治区测绘局2003 年“自治区科技兴新先进单位(厅局)”荣誉称号;
人事部、国家测绘局授予新疆第一测绘院2003 年“全国测绘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自治区测绘局计划财务处2005 年“先进财会工作集体”荣誉称号;
国家测绘局授予新疆第二测绘院“‘十五’测绘科技工作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国家测绘局授予自治区测绘局、阿克苏地区国土资源局、库尔勒市国土资源局“全国测绘系统‘四五’普法工作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自治区测绘局宋春玉获“2001~2005 年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新疆第一测绘院彭建国、新疆测绘档案资料馆(基础地理信息中心)李自典2004 年“自治区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新疆第一测绘院李少军2005 年“自治区劳动模范”荣誉称号;
“十五”期间,有20 多人分别获自治区、国土资源部、国家测绘局授予的“国土资源系统‘十五’科技工作先进个人”、国家测绘局授予的“测绘奖章”、“自治区语言文字先进个人”、“‘十五’测绘科技工作先进个人”、“2001~2005 年度中国测绘学会工作先进个人”、“全国测绘系统‘四五’普法工作先进个人”、“自治区科技兴新贡献奖先进个人”、“自治区先进财会工作个人”等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