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非法盗采国家矿产资源如何定罪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非法采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二)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
(三)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一)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
(二)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
(三)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
(四)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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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万元至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
(四)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六条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二十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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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一下《矿产资源法》,法律所禁止限止行为及法律打击惩治行为,就是需要宣传的内容。
㈢ 盗采国家矿产资源罪去哪个部门举报
可以向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是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规定: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
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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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万元至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
(四)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㈣ 盗采矿产资源如何刑事立案:
非法盗采国家矿产资源的,涉嫌非法采矿罪,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非法采矿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保护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 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非法采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二)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
(三)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一)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
(二)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
(三)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
(四)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六十八条[非法采矿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一)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
(二)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
(三)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
(四)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
在采矿许可证被依法暂扣期间擅自开采的,视为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经查证属实后予以认定。
㈤ 盗采国家矿产资源超过10亿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 非法采矿罪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破坏性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根据本条规定,非法采矿包括四种情形:
(1)无证采矿的行为
无证采矿的行为,即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擅自采矿的。根据矿产资源保护法的规定,不论是国营矿山企业,还是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都必须经审查批准和颁发采矿许可证。根据《矿产资源法》第16条的规定:“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二)前项规定矿区以外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在大型以上的矿产资源;(三)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四)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矿产资源。开采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等特定矿种的,可以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第一、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其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划为中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第一、二、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制定。依照第三、四款的规定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总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矿产储量规模的大型、中型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规定。同时,《矿产资源法》规定,国家鼓励集体矿山企业开采国家指定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允许个人采挖零星分散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以及生活自用采挖少量矿产。对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的审查批准、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办法,个体采矿的管理办法,由省级权力机关制定。凡未经过上述合法程序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均视为无证采矿行为。
(2)擅自在未批准矿区采矿的行为
擅自进入国家规划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他人矿区采矿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国家对国有规划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实行有计划开采,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他人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矿区内采矿。
如《矿产资源法》第20条的规定:“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不得在下列地区开采矿产资源:(一)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内;(二)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三)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四)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五)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六)国家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凡违反上述规定擅自采矿的,即为非法采矿。所谓“国家规划区”,是指在一定时期内,根据国民经济建设长期的需要和资源分布情况,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定程序审查、批准,确定列入国家矿产资源开发长期或中期规划的矿区以及作为老矿区后备资源基地的矿区。所谓“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是指以国民经济来说,经济价值重大或经济效益很高,对国家经济建设的全局性、战略性有重要影响的矿区。所谓”矿区范围“,是指矿井(露天采场)设计部门确定并依照法律程序批准的矿井四周边界的范围。
(3)擅自开采保护矿种
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国家对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有计划的开采,未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
所谓“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是指对国民经济建设、高科技发展具有特殊重要价值,资源严重稀缺,矿产品贵重或者在国际市场上占有明显优势等,在一定时期内由国家依法定程序确定的矿种,如1988年《国务院关于对黄金矿产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通知》中指出,国务院决定将黄金矿产列为实施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有计划的开采,未经国家黄金管理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除黄金之外,我国还将钨、锡、锑、离子型稀土矿等等矿种列为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4)“越界采矿”的行为
所谓“越界采矿”,是指虽持有采矿许可证,但违反采矿许可证上所规定的采矿地点、范围和其他要求,擅自进入他人矿区,进行非法采矿的行为。根据《矿产资源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采矿。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1979年)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所谓“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是指在矿区乱采滥挖,使整个矿床及依据矿床设计的采矿方法受到破坏,造成矿产不能充分开采;在储存有共生、伴生有矿产的矿区采取采主矿弃副矿的采矿方法,对应综合开采、综合利用的矿产不采,使矿产不能充分合理利用;对暂不能综合开采或必须同时采出而暂时还不能综合利用的矿产以及含有有用成分的尾矿,不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造成损失破坏;不按合理的顺序采矿,采富矿弃贫矿、采厚层矿弃薄层矿、采易采矿弃难采矿、采林矿体弃小矿体而失去大量矿产资源;不按合理的开采方法采矿,造成开采回采率低、采矿贫化率高,与设计指标相差甚多,造成资源浪费;不按合理的选矿工艺,造成选矿回收率低,与设计指标相差甚多,造成资源浪费;对一些特殊矿产,不按有关部门颁发的技术规范中规定的方法采矿,造成资源破坏、浪费等等情况。
㈥ 盗采矿产资源罪 盗窃罪
明知是非法的还去开采属于非法采矿罪。只是工人的话属于从犯可以减轻处罚。
依据《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条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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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六十八条[非法采矿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一)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
(二)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
(三)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
(四)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
在采矿许可证被依法暂扣期间擅自开采的,视为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经查证属实后予以认定。
参考资料:中国法院网:《刑法》
㈦ 盗采矿产资源价值在三十万元以上一定要追究刑事责任吗
第六十八条[非法采矿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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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切实保护国家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有效遏制全县非法采矿行为,实现矿产开发秩序明显好转,制定严厉打击非法采矿“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一、整治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行动”,全面摸清各类非法采矿的底数,严厉惩处以非法采煤为主的各类非法采矿行为,严格按“六条标准”彻底关闭各类非法采矿坑口,建立健全露头就打的快速联合打击机制和严查重处的责任追究机制,杜绝非法采矿,实现矿业秩序的根本好转。 二、工作任务 此次打击非法采矿“专项整治行动”的时间安排为---------。 (一)排查摸底,分类建档。各有关乡镇要抽调专门人员逐村、逐沟开展严密细致的排查、复查工作,做到分门别类、一矿不漏,彻底查清各类非法矿点的底数。排查对象: 一类:各类关闭煤矿; 二类:竖井、暗堡式的私开煤矿; 三类:平硐、斜井式的私开煤矿; 四类:露天开采的私开煤矿; 五类:非煤无证开采的私开矿。 要彻底查清非法坑口的位置、井型、建(关)井时间;查明矿主姓名、地址、身份;查明矿点的线路,建立详细档案,县、乡各留存一份。 (二)严格标准、规范取缔。各有关乡镇要在排查摸底的同时,对各类非法矿点实施彻底关闭,关闭要按照取缔非法采矿坑口“六条标准”和《操作规程》实施。 1、对已经验收的关闭矿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不达标准的要按照标准彻底关闭,对保留的地面建筑物进行重新审核,彻底处理;没有验收的关闭矿要尽快按标准关闭,尽快组织验收。 2、竖井必须填埋夯实。对过去填埋不达标准的,要重新检查、关闭,用暗堡做掩护的要将掩体彻底拆除,然后再对井口实施填埋。 3、平硐、斜井要从50米处往外彻底炸毁,不能炸毁的要在井口打1米厚的永久密闭墙,并拍照存档。 4、对露天开采的私开煤矿和非法石料场要拆除设备和地面建筑,其它无证开采的各类非煤私开矿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实施关闭。 坑口取缔后,各有关乡镇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严格的验收,明确责任,谁签字谁负责。 (三)严格执法,从重打击。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尽职尽责,从严执法。 1、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打击非法采矿的督促检查工作,对举报或发现无证采矿的,必须在3日内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对于规模小、零星非法采煤的窝点、矿点、矿洞和不具备测绘条件的坑(井)口,在发现当日内予以彻底取缔,并按照有关规定对矿主予以处罚;对于规模较大、资源破坏较多的非法矿井和具备测绘条件的非法矿井,要在确实采取安全措施的条件下,一律进行实测评估,按照资源破坏量,依法从重给予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要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公安部门要提前介入,对国土资源部门移送的非法采矿案件要尽快依法立案侦查,对涉黑势力非法开采的要重点打击。 3、请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非法采矿嫌疑人,尽快进行审查批捕,提起公诉。 4、请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依法从重从快判决。对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要尽快执行到位,对已经受理的涉及财产保全等经济纠纷的关闭矿要尽快审结。 (四)加强监管,完善机制。各有关乡镇在做好上述工作的同时,从完善监管体系入手,建立长效机制。有关乡镇及各有关部门要落实目标责任,建立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责任监控体系,特别是要落实乡、村两级的工作责任制。对每条沟、每个矿都必须明确监控责任人,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有关乡镇要进一步完善制度,坚持不间断巡查,实行不定期突查,做到有举报必查,形成露头就打的快速反应机制。 三、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高度认识打击各种非法采矿的重要性、必要性。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加强对打击非法采矿的组织领导,这次“新百日专项整治行动”,有关乡镇要成立专门的领导机构,健全协调机制,行政一把手亲自负责,配备强有力的干部具体负责,确保组织领导到位,责任落实到位,工作措施到位。 (二)宣传造势,形成氛围。要运用各种宣传媒体,广泛宣传无证非法采矿的危害性和破坏、盗采矿产资源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采取印发宣传资料等手段,将宣传工作深入到村、到户、到人,真正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营造浓厚的宣传舆论氛围。举报电话要有专人24小时看守,并有电话记录。(举报电话为0354—5677110) (三)整顿队伍,保证经费。各乡镇要从人、财、物等各方面加强打击非法采矿队伍建设,要对现有的打击非法采矿队伍进行整顿和充实,要保证打击非法采矿的经费投入,提高打击非法采矿的装备水平。 (四)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各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同力协作,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特别是国土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同公、检、法的配合,加大执法力度。监察部门要加大对支持、保护、参与非法采矿和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人员的查处力度。各有关部门要开展清理非法储煤场,非法用工、运输,非法制造、贩卖、使用火工品的专项整治工作,从各环节上堵塞漏洞。 (五)全面验收,确保成效。排查处理结束后,在4月30日前,各乡镇要组织进行自查。要对本辖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向县政府写出书面报告,申请验收。县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对各乡镇“新百日专项整治行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将责令其限期重新整治,对因工作不力而未通过验收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并通报。
㈨ 非法盗采国家矿产会判刑吗
非法盗采国家矿产资源的,构成非法采矿罪,是要判刑的。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非法采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二)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
(三)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一)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
(二)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
(三)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
(四)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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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保护是我国一项基本国策
2、我们只有一个地球,共在一片蓝天下,让我们采取新行动保护和净化我们的地球.
3、控制全球变暖刻不容缓
4、西部开发环保先行
5、家园只有一个 地球不能克隆
6、保护环境就是保护生命
7、地球是万物生灵共同的家园,共生共荣来自万物的和谐.
8、保护赖以生存的海陆环境需要我们人类的节制和努力!
9、洁净的空气、幽雅的环境是我们共享的,每个人都应对环境保护尽一份义务.
10、沙化、风尘、赤潮是环境对人类的惩罚.
11、拯救地球,从生活中的细节做起.
12、保护生态环境,造福子孙后代.
13、美好的环境来自我们每个人的珍惜和维护.
14、善待自然也便是人类自珍自重.
15、改善环境,创建美好未来是我们共同的愿望.
16、水是生命的源泉,珍惜水源也就是珍惜人类的未来.
17、保护环境,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18、人类若不能与其它物种共存便不能与这个星球共存.
19、让我们共同行动,还家园碧水、蓝天.
20、保护自然平衡,拯救绿色环境.
21、保护海洋 ,防止赤潮.
22、搞好水土保护,改善生态环境.
23、森林是地球的肺,我们要保护森林.
24、发展经济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
25、为了地球上的生命,清除白色污染.
26、人与自然需要和谐共存.
27、早一天保护环境,多一份生命保证
28、保护生态,改善环境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29、请您以宽宏大量之心给生而自由的动物们以自已的空间,善待动物就是善待我们自已.
30、污染环境,害人害已
31、保护环境,持续发展
32、破坏环境就是自掘坟墓
33、保护碧水蓝天,共建绿色家园
34、保护野生生物,人与自然共存
35、锁住黑龙保蓝天,治理污水护家园
36、为了子孙的幸福,请您珍爱环境
37、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
38、上项目必须先办环保审批手续
39、烟尘污染要减轻,集中供热是途径
40、发展生态农业,改善生态环境
41、要做保护环境的有为之人,不做污染环境的负罪之辈
42、污染环境 千夫指 保护环境 万人颂
43、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强化城市改革开放功能
44、动员起来,为拯救我们的地球掀起一场环境革命
45、没有地球的健康就没有人类的健康
46、善待地球就是善待自己
47、拯救地球,一起动手
48、保护环境,从我做起
49、追求绿色时尚,拥抱绿色生活
50、把消费限制在生态圈可以承受的范围内
51、让经济发展的浪潮进入绿色的河道
52、心动不如行动,去怨不如去干
53、地球是我们从后代手中借来的
54、破坏环境,祸及千古,保护环境,功盖千秋55、与自然重建和谐,与地球重修旧好
56、有限的资源,无限的循环
57、不要旁观,请加入行动者的行列
58、人类若不能与其他物种共存,便不能与这个星球共存
59、保护环境,保存希望
60、用行动护卫家园,用热血浇灌地球
61、环保不分民族,生态没有国界62、人类只有一个可生息的村庄——地球,保护环境是每个地球村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