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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宣传

发布时间:2021-08-29 23:55:31

1. 正当防卫的心得体会100字

这年头人家说你是正当防卫就是正当防卫,说不是就不是

2. 最高检发布6起正当防卫不捕不诉典型案例,分别是什么

最高检发布6起正当防卫不捕不诉典型案例,分别是甘肃省泾川县王某民正当防卫不批捕案、河北省辛集市耿某华正当防卫不批捕案、江西省宜春市高某波正当防卫不起诉案、湖北省京山市余某正当防卫不起诉案、安徽省枞阳县周某某正当防卫不起诉案、湖南省宁乡市文某丰正当防卫不起诉案。

本次最高检发布的这6起正当防卫不捕不诉的典型案例,进一步的明确了正当防卫制度的法律适用,区分该行为是属于防卫过当或是正当防卫,填补了正当防卫理念的缺失。弘扬“法不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

3. 农村普法宣传片防卫过度100字作文

普法教育
告别童年,我们迈入了一个全新阶段,思维和身体也日益成熟起来,但我们仍然是未成人,各个方面还需自我防卫。同学们:让我们做法制宣传教育的有心人,坚持法制法纪宣传教育,了解法律法规,宣传法律法规!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计算机等科学技术的发展的迅速发展,人们获得讯息的途径开始多样化,使人们处在一个‘信息爆炸的时代’。电脑网络的虚拟空间羁绊住许多同学学习的脚步,生活中上网成瘾的事例并不少见,网络有利有弊,我们必须把握其尺度,不要过分贪恋虚拟空间。我们一定要从正确积极的角度看待网络,利用网络。利用它查看资料,了解国内外新闻等。相信正确运用网络后,我们能受益其中。有些烟酒等不适宜未成年人使用的东西,也渐渐出现在个别同学身上。这一系列事物都在警告我们对于诱惑,千万不要盲目跟随,一定要辨认这件事情的是非,或者求助成年人的意见和看法。
大千世界无奇不有,我们应加强法律意识、认清犯罪危害,防患于未然。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要知道法律是一条不可逾越的黄线,在黄线两边是黑白两色,没有中间的灰色地带。尤其是近些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机率愈来愈高,其问题是没有过多了解法律,做了不该做的事情,虽然事后有些诸葛亮。自己明明白白的青春就此锁在这暗无天日的铜墙铁壁中,有谁会甘愿做那牢中鸟?没有了自由的人生,其生命意义又何在?
父母含辛茹苦的将我们培育成人,是让我们学习文化知识,将一次有限的生命转换成无限的价值。人类和动物的区别就在于:动物嗜血嗜腥肉,而人类是文明的合体。如果你丧心病狂的杀害一个无辜的生命,那么你就连动物也不如。因为动物嗜血嗜腥肉是大自然所给予的权利,也是它生存下来的基本条件。而你却忽视法制,去干那些毫无人性的勾当,简直就是无法原谅。在书中有一些案例只是因为一些小利益、一件小事就不足惜的他人的生命。如果平时能够有效的控制一下自己的情绪,这类似的事件就不会在重蹈覆辙了。人的生命是脆弱的,即使你认为自己下手不重,也有可能造成很严重的后果。希望在今后的我们学会控制情绪,不要应一时快意,而毁了自己的一生。
做好自我防护,也是最重要的。对于陌生人的邀请,网络上比较常见,在这个时候,我们千万不要冒然赴约。有些悲剧成为苦果,苦了一辈子。首先,我们应自觉遵守不夜不归宿、不打架斗殴、不抽烟喝酒赌博吸毒、正确与异性交往等法则,如果不立马斩草除根,恐怕今后就会后患无穷。所以,法律禁止这些不健康有害生命的行为,就是为了保护青少年不要走上歪路。伤害了自己,让家长寒了心。

同时,社会是复杂多样性的,在自我防卫的情况下,我们难免也会遇到意外突发事故而受到伤害。我们维护权益的最有力武器就是法律,善于同侵权行为做斗争。无论在上学或放学的路上最好能和同学结伴,以免发生意外;在家中遇到陌生人不开门。如果真遇到了坏人也不要慌张,我们在于其斗争时,既要勇敢,又要机智。力求在保护自己的前提下,巧妙地将不发分子抓获。许多事实告诉我们,面对歹徒行凶,设发稳住歹徒、记住歹徒相貌、了解歹徒去向、及时拨打‘110’报警电话等都是行之有效的好方法。
人是社会的人,必受社会环境的影响。‘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小洞不补,大洞吃苦’。无数事例案例说明,许多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都是从沾染不良习气开始的。因此我们一定要重视道德修养。‘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自觉遵守法纪法规,防微杜渐,避免沾染上不良气息,防患于未然。
普法教育伴我行,法制法规需要我们每一个人去遵守。这样社会才有和平和秩序,公民才有了幸福安康的生活。

4. 正当防卫致人轻伤,会被判刑吗

正当防卫导致的轻伤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更不会被判刑。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4)防卫宣传扩展阅读:

昆山市公安局、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昨天就昆山交通纠纷引发砍人致死案发布通报,认定当事人于海明的行为出于防卫目的,符合正当防卫意图,不负刑事责任。

在得知案件定性后,昨天于海明连说三个“感谢”!

于海明的反击行为为什么被认定为正当防卫?昨天昆山警方给出了解释,同时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也作出了权威解读。

死者醉驾,同行男子参与殴打被拘十日

昆山警方通报,刘海龙,男,36岁,甘肃省镇原县人,暂住昆山市陆家镇某小区,案发前在昆山市陆家镇某企业打工。于海明,男,41岁,陕西省宁强县人,暂住昆山市青阳路某小区,案发前在昆山市某酒店工程部工作。

8月27日案发时,刘某某(男)、刘某(女)、唐某某(女)与刘海龙同车。刘某某参与殴打于海明,被依法行政拘留十日;刘某、唐某某下车劝解,未参与案件。于海明同行人员袁某某,未参与案件。

案发当晚,刘海龙醉酒驾驶皖AP9G57宝马轿车(经检测,血液酒精含量87mg/100ml),载刘某某、刘某、唐某某沿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时,向右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骑自行车的于海明险些碰擦,双方遂发生争执。

7秒反击5次砍中,追砍2刀未中

刘某某先下车与于海明发生争执,经同行人员劝解返回车辆时,刘海龙突然下车,上前推搡、踢打于海明。虽经劝架,刘海龙仍持续追打,后返回宝马轿车取出一把砍刀(经鉴定,该刀为尖角双面开刃,全长59厘米,其中刀身长43厘米、宽5厘米,系管制刀具)。

连续用刀击打于海明颈部、腰部、腿部。击打中砍刀甩脱,于海明抢到砍刀,并在争夺中捅刺刘海龙腹部、臀部,砍击右胸、左肩、左肘,刺砍过程持续7秒。经法医鉴定,刘海龙身中5刀。

刘海龙受伤后跑向宝马轿车,于海明继续追砍2刀均未砍中,其中1刀砍中汽车(经勘查,汽车左后窗下沿有7厘米长刀痕)。

刘海龙跑向宝马轿车东北侧,于海明返回宝马轿车,将车内刘海龙手机取出放入自己口袋。

拿走刘海龙手机是为防其喊人报复

民警到达现场后,于海明将手机和砍刀主动交给处警民警(于海明称,拿走刘海龙手机是为了防止对方打电话召集人员报复)。

刘海龙逃离后,倒在距宝马轿车东北侧30余米处的绿化带内,后经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法医鉴定并结合视频监控认定,在7秒时间内,刘海龙连续被刺砍5刀,其中,第1刀为左腹部刺戳伤,致腹部大静脉、肠管、肠系膜破裂;其余4刀依次造成左臀部、右胸部并右上臂、左肩部、左肘部共5处开放性创口及3处骨折,死因为失血性休克。

于海明经人身检查,见左颈部条形挫伤1处,左胸季肋部条形挫伤1处。

同伴说

于海明同事:

驾驶员一出来就上来打人

当时,于海明的同事小柯(化名)就在距离现场十几米的地方等红灯,他目睹了整个过程。小柯说,从驾驶室里出来的人(刘海龙)冲过来就打,“他(于海明)当时就往那个小路跑过去了,我就在那个树底下。然后我就打了电话报警,报警后我只想警察快点来。”

刘海龙同伴:

看于海明提着刀,我恐惧了

宝马车上的刘某某说,刘海龙冲向于海明,他是准备过去拉刘海龙走的,但后来看到是于海明拿着刀,他恐惧了,“看到他(刘海龙)胳膊上、胸口都流血了,后来那个人(于海明)指着我、撵着我。刘海龙让我跑,我一看那个人提着刀撵我,我就跑了。”

行为定性

为何属正当防卫,警方通报详释主要理由

于海明的行为到底属于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通报中给出了明确的定性:属正当防卫。

警方通报称,根据侦查查明的事实,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之规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

主要理由如下:

(一)刘海龙的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行凶”。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判断“行凶”的核心在于是否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司法实践中,考量是否属于“行凶”,不能苛求防卫人在应急反应情况下作出理性判断。

更不能以防卫人遭受实际伤害为前提,而要根据现场具体情景及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水平进行判断。本案中,刘海龙先是徒手攻击,继而持刀连续击打,其行为已经严重危及于海明人身安全,其不法侵害应认定为“行凶”。

(二)刘海龙的不法侵害是一个持续的过程。纵观本案,在同车人员与于海明争执基本平息的情况下,刘海龙醉酒滋事,先是下车对于海明拳打脚踢,后又返回车内取出砍刀,对于海明连续数次击打,不法侵害不断升级。

刘海龙砍刀甩落在地后,又上前抢刀。刘海龙被致伤后,仍没有放弃侵害的迹象。于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处在刘海龙的暴力威胁之中。

(三)于海明的行为出于防卫目的。本案中,于海明夺刀后,7秒内捅刺、砍中刘海龙的5刀,与追赶时甩击、砍击的两刀(未击中),尽管时间上有间隔、空间上有距离,但这是一个连续行为。

另外,于海明停止追击,返回宝马轿车搜寻刘海龙手机的目的是防止对方纠集人员报复、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意图。

撤销立案,立即释放!

于海明哽咽,连说三个“感谢”

案发后,昆山警方以涉嫌故意伤害,对于海明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昨天,昆山市公安局决定,因犯罪事实不成立,撤销于海明涉嫌故意伤害一案。

昆山市公安局副局长张刚昨天接受采访时表示,立即办理相关手续,解除对于海明刑事强制措施,立即释放。

得知这一结果后,昨天于海明哽咽着连说三个“感谢”:“感谢国家!感谢人民政府!感谢人民警察!对我、对这件事做出了公正的裁判!”

5. 什么程度的防卫才叫做正当防卫怎样的法益性质才符合正当防卫保护所需要的

所谓正当防卫就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的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对不法侵害者造成一定损害的自卫行为。 相关漫画
事前防卫即对只是单纯流露了侵害意图或处于违法犯罪的预备状态、尚未构成对合法权益的现实威胁的人采取的先行防卫行为。例如A只是在那等待抢劫的机会,而并未实施抢劫行为时被B发现他的意图,而B对A采取了侵害行为目的是制止抢劫行为的发生这样的行为就不算是正当防卫只能是事前防卫 。 假想防卫是指对于根本不存在的不法侵害行为人,基于错误认识认为其存在而对侵害人实行了正当防卫以致造成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还拿抢劫来说比如A手里拿着一把刀把玩而B恰巧路过B则以为A要实施抢劫行为于是先下手为强将A殴打或采取了其他手段对A造成了侵害行为这就是假想防卫。 正当防卫,是对危害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正在实施侵害的行为采取不超过必要限度的制止性的损害行为。所谓正当防卫过当,是指采取的制止性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法侵害人的重大损害的行为。“不超过必要的限度”,是指以制止不法行为的状态为限度,不法侵害状态已处于结束状态,危险状态已消除。如:某人持刀行劫,被劫人自卫反抗,将行劫人打翻并夺下其所持之刀,刺伤行劫人,行劫人的不法侵害已被制止,不法侵害状态和危险已处于结束,制止行为的损害到此为止,为“不超过必要的限度”。 对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每个公民都应积极采用这一权利与犯罪行为作斗争,因采用正当防卫维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和他人人身、财产权利而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刑法在量刑时会依法予以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编辑本段五大要件
侵害现实存在
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是具有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不法”指法令所不允许的,不必其侵害行为构成犯罪为必要。对于精神病人所为的侵害行为,一般认为可实施正当防卫。但是并非针对所有的犯罪行为都可以v进行正当防卫,例如贪污罪、渎职罪等等不具有紧迫性和攻击性的犯罪,一般不适用正当防卫制度。不法侵害应是由人实施的,对于动物的加害动作予以反击,原则上系紧急避难而非正当防卫。不法侵害必须现实存在。如果防卫人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那么就构成假想防卫。假想防卫不属于正当防卫,如果其主观上存在过失,且刑法上对此行为规定了过失罪的,那么就构成犯罪,否则就是意外事件。
侵害正在进行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才能合法益造成威胁和紧迫性,因此才可以使防卫行为具有合法性。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一般认为以不法侵害人开始着手实施侵害行为时开始,但是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十分明显紧迫,且待其实施后将造成不可弥补的危害时,可以认为侵害行为已经开始。例如恐怖分子在放置炸弹后,即使尚未引爆炸弹,但也构成不法侵害;为了杀人而侵入他人住宅的,即使尚未着手杀害行为,但也被视为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开始。不法侵害的结束时间——当合法权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威胁的时候,视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具体表现在:不法侵害人被制服,丧失了侵害能力,主动中止侵害,已经逃离现场,已经造成危害结果且不可能继续造成更严重的后果。在财产性犯罪中,即使侵害行为已经构成既遂,但如果尚能及时挽回损失的,可以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例如:抢劫犯夺走他人财物,虽然抢劫罪已经完成,但是防卫人仍然可以当场施以暴力夺回财物,这也被视为正当防卫。在上述开始时间之前或者结束时间之后进行的防卫,属于防卫不适时。具体分为:事前防卫(事前加害)或者事后防卫(事后加害)。前者被俗称为“先下手为强”。防卫不适时不属于正当防卫,有可能还会构成犯罪行为。 正在进行或者诸多迹象表明将要实施危害的行为都可进行正当防卫。
具有防卫意识
正当防卫要求防卫人具有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前者是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后者是指防卫人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动机。防卫挑拨、相互斗殴、偶然防卫等都是不具有防卫意识的行为。防卫挑拨——为了侵害对方,故意引起对方对自己先行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由,对对方施以侵害。这被俗称为“激将法”。因行为人主观上早已具有犯罪意识,自不可能实施正当防卫。但仍为不法加害行为。相互斗殴——双方都有侵害对方身体的意图。这种情况下,双方都没有防卫意识,因此不属于正当防卫,而有可能构成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罪名。但是,在斗殴结束后,如果一方求饶或者逃走,另一方继续侵害,则有可能构成正当防卫。偶然防卫——一方故意侵害他人的行为,偶然符合了防卫的其他条件。例如,甲正欲开车撞死乙,恰好乙正准备对丙实施抢劫,而且甲对乙的犯罪行为并不知情。这种情况下,甲不具有保护法益的主观意图,因此也不构成正当防卫。
针对侵害人防卫
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侵害人本人防卫。由于侵害是由侵害人本人造成的,因此只有针对其本身进行防卫,才能保护合法权益。即使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也只能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而不能对其没有实行侵害行为的同伙进行防卫。如针对第三人进行防卫,则有可能构成故意犯罪或者假想防卫亦或是紧急避难。 也可以是对侵害人所带协助其伤害的对象实施。
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防卫行为必须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内进行,否则就构成防卫过当。例如,甲欲对乙进行猥亵,乙的同伴丙见状将甲打倒在地,之后又用重物将甲打死。这就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必须注意的是,并非超过必要限度的,都构成防卫过当,只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的,才是防卫过当。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进行的防卫,不会构成防卫过当。例如,甲欲对乙实施强奸,乙即使在防卫中将甲打死,也仍然属于正当防卫的范围。
编辑本段构成条件
简介
中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巴黎“红灯笼”茶馆血案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在刑法理论上,必须同时具备起因条件、时间条件、主观条件、对象条件、限度条件等五个条件。
起因条件
指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第一,对合法行为不能实施防卫。第二,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真实存在的,而不是假想的。没有不法侵害,行为人误以为有不法侵害发生而实施所谓的防卫,称为假想防卫。假想防卫,根据行为人主观上有无罪过而确定行为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不法侵害的含义,刑法中并未给出明确的解释,一般认为应具有三方面的特征: 1、侵害性。侵害是一种具有积极攻击性,并有可能会造成损害的行为。首先,不法侵害必须是一种行为,可以是自然人的行为,也可以是单位的行为。其次,这种行为必须具有社会危害性,这是正当防卫的本质特征,亦即它是对法律所保护的合法权益的攻击,或者会产生一种使合法权益感受危害的状态,并达到一定的程度,才能成为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否则谈不让进行防卫的问题。 2、违法性。中国《刑法》第二十条中的“不法侵害”一词并不只限指触犯了刑事法律而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同时也应当包括尚未触犯刑法的一般违法行为或虽然触犯刑法,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法律没有规定无责任能力人具有侵害他人的权力,只是规定了无责任能力人不承担法律责任,法律的这一规定也说明无责任能力人可能会产生侵害他人的行为。 3、可制止性。可制止性就是致使不法侵害得以停止,或者有效的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或者减少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不法侵害的行为虽然可以是不作为的行为,但通常都是以积极作为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并且这种积极作为的行为往往带有暴力的或侵袭的性质,肯定带有一定的强度。如果一个不法侵害的行为一经发生,危害后果随之造成,即使实行正当防卫,也不能阻止危害后果的发生或者挽回损失。这样的不法侵害没有可制止性,因而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时间条件
指正当防卫只能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实行。所谓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正处于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的进行状态。对不法侵害的“开始”,一般应以着手实施为开始,但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已十分明显,不实行正当防卫就会立即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时,也应认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对不法侵害“尚未结 相关知识宣传(学生答辩)
束”,应在实践中作具体分析,可以是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中,也可以是行为已经结束而其导致的危险状态尚在继续中,但是有些情况下,虽不法侵害所导致的危险状态尚在继续中,但正当防卫行为并不能将其排除,则应视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如果防卫不符合上述时间条件,称为防卫不适时。防卫不适时,有两种:不法侵害尚未开始就实施防卫,叫事前防卫;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实施的防卫,叫事后防卫。防卫不适时,属于故意犯罪。
主观条件
指具有防卫意图。所谓防卫意图,是指防卫人意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为了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而决意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心理状态。因此,防卫意图又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认识,即正当防卫的认识因素。二是对于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决意,即正当防卫的意志因素。某些行为从形式上似乎符合正当防卫的客观条件,但由于主观上不具备防卫意图,因此,其行为不能视为正当防卫。这种情况可以包括以下两种:1、防卫挑拨。即是故意地挑逗对方进行不法侵害而借机加害于不法侵害人的行为。它虽然存在着一定的不法侵害,挑拨人也实行了所谓正当防卫,形式上符合正当防卫的客观条件。但由于该不法侵害是在挑拨人的挑逗下故意诱发的,其主观上具有犯罪意图而没有防卫意图,客观上实施了犯罪行为,因而是故意犯罪,依法应该承担刑事责任。2、互相斗殴。是指参与者主观上在不法侵害故意的支配下,客观上实施的连续的互相侵害的行为。在互相斗殴的情况下,由于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防卫意图,其行为也不得视为正当防卫。
对象条件
指正当防卫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而不能及于与侵害行为无关的第三人。如果对第三者实施,属于故意犯罪。如果针对不法侵犯人以外的第三人包括其亲友进行防卫,不仅不能达到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反而可能产生新的不法侵害。
限度条件
指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我们每一位公民在运用正当防卫这 正当防卫
个法律武器的同时,也必须要把握住正当防卫的界限,防止滥用法律赋予的权利,造成防卫过当。根据中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是防卫过当。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在原则上应以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为标准,同时要求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在手段、强度等方面,不存在过于悬殊的差异。“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实质是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的一体两面。“造成重大损害”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具体表现;“超过必要限度”是“造成重大损害”判断标准。也就是说,并不存在所谓的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没有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况,换言之,只是在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况下,才存在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问题;不存在所谓的“手段过当”而“结果不过当”或者相反的现象。对正当防卫加以限度条件是否会使防卫人在防卫时考虑到自身行为是否过度而影响其权利,中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了对某些不法侵害可实行无限防卫权。
编辑本段正当防卫
限度把握
重庆摊贩被打死案开庭 城管称属正当防卫 1、不法侵害的强度。所谓不法侵害的强度,是指行为的性质、行为对客体已经造成的损害结果的轻重以及造成这种损害结果的手段、工具的性质和打击部位等因素的统一。对于不法侵害实行正当防卫,如果用轻于或相当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不足以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的,可以采取大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当 重庆摊贩被打死案开庭 城管称属正当防卫
然,如果大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不是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那就是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2、不法侵害的缓急。是指侵害的紧迫性,即不法侵害所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的危险程度。不法侵害的缓急对于认定防卫限度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在防卫强度大于侵害强度的情况下,确定该行为大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是否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更要以不法侵害的缓急等因素为标准。 3、不法侵害的权益。不法侵害的权益,就是正当防卫保护的权益,它是决定必要限度的因素之一。为保护重大的权益而将不法侵害人杀死,可以认为是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因而没有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而为了保护轻微的权益,即使是非此不能保护,造成了不法侵害人的重大伤亡,而就可以认为是超过了必要限度。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它的主要意义在于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鼓励公民和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震慑犯罪分子,使其不敢轻举妄动。可以说正当防卫不仅是免除正当防卫行为的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而且是公民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的法律武器。正确认识正当防卫,了解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有利于公民大胆地运用正当防卫的法律武器同不法侵害作斗争。
防卫过当
中国国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罪”。 (一)防卫过当概念、特征及罪过形式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的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防卫过当具有以下特征: 防卫过当
1、防卫过当的犯罪客体只能是其所构成的具体犯罪的客体。对于防卫过当,应当依据其罪过形式和客观行为的性质,按照我国刑法分则的有关条文定罪量刑。 2、防卫过当在客观上表现为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最大损害,但其具有防卫前提且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当减轻、免除处罚。 3、防卫过当构成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然有罪过。这种罪过表现为行为人对自己的防卫行为是否会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主观心理态度。 关于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防卫人明知自己的防卫行为会明显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损害,为了达到正当防卫目的而放任这种重大损害发生的,是间接故意的防卫过当。 (2)防卫人知道自己的防卫行为可能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但轻信这种重大损害不会发生,是过于自信过失的防卫过当。 (3)防卫人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至发生重大损害的,是忽视大意的过失。 (二)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防卫过当的定罪;二是防卫过当的处罚。 防卫过当本身不是独立的罪名,对防卫过当应根据防卫人主观上的罪过形式及客观上造成的具体危害结果来确定罪名。从司法实践来看,防卫过当行为触犯的罪名主要有(间接)故意杀人罪、过失致死罪、(间接)故意伤害罪和过失重伤罪。为了表明防卫过当的情况,在制作判决书时,应当注明因防卫过当而构成某种犯罪。 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对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为在防卫过当的情形中防卫人主观上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虽然对不法侵害者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但其行为的客观危害性比其他犯罪行为小的多,所以,对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特别防卫权
中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根据这一规定,特别防卫权的行使,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客观上存在着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这是行使特别卫权的前提条件;第二,严重的暴力犯罪是正在进行中的,这是行使无限防卫权的时间条件;第三,防卫行为只能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的,这是行使无限防卫权的对象条件。 在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情况下防卫人因防卫行为至不法侵害人伤亡后果的,即使“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仍为正当防卫而不属于防卫过当,应受法律的保护而不负刑事责任。这主要是因为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对社会及公民的危害性非常严重,而且制止这些犯罪的难度非常大,新刑法特别如此规定,有利于鼓励公民同那些极端犯罪分子作斗争,使广大公民更有利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防卫误区
“正当防卫”的误区。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大致有以下10种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1.打架斗殴中,任何一方对他人实施的暴力侵害行为。两人及多人打架斗殴,一方先动手,后动手的一方实施的所谓反击他人侵害行为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2.对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不法侵害必须是在客观上确实存在,而不是主观想象的或者推测的。 3.对尚未开始不法侵害行为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4.对自动停止,或者已经实施终了的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5.不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无关的第三者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6.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经丧失继续侵害能力时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7.防卫挑拨式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即为了侵害对方,故意挑逗他人向自己进攻,然后借口正当防卫加害对方。 8.对精神病人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侵害行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9.对合法行为采取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公安人员依法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等合法行为,嫌疑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实行所谓的“正当防卫”。对紧急避险行为也不能实行正当防卫。 10.起先是正当防卫,但后来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此种行为,法律称为“防卫过当”,不属正当防卫的范畴(出现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况例外

6. 哪里有交通安全宣传讲稿

交通安全伴我行

交通安全是很重要的。几乎每一天,都会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小的是轻伤,大的是多人伤亡,每当想到这里,我就十分紧张,真害怕第二天遇到车祸的就是我。
其实,交通事故也未必都是行人造成。有的是因为司机野蛮造成的,比如说前一阵《齐鲁晚报》上刊登的“宝马撞人案”,“宝马”的主人实在是野蛮,人家不注意把葱挂在你的车头镜上,又不是故意的,再说也没有人员受伤,并向你赔礼道歉了,你干吗杀人灭口?就算人家弄得有人伤亡,也不该报复,应该让法律来处理才对。
有的是因为司机酒后驾车,因神志不清导致交通事故,在此提醒广大的司机叔叔阿姨们,希望您少喝酒,酒后一定不要逞能,要坐公交车或出租车回家,避免交通事故给您带来麻烦。
还有的交通事故确实是行人造成的,主要是行人不注意交通安全所造成的。有的是闯红灯或横穿马路造成的,前人发明红绿灯是有原因的,不要怕麻烦,有句话说的好“红灯无数次,生命只一次”,红灯会闪烁无数次的,而生命只有一次,用完了就没有下一次了,在红灯没有灭的时候,我们绝对不可以冒险过马路,哪怕两边没有车,也绝对不能穿过马路。有的是在马路上打闹、玩耍造成的,放学后几个同学在一起走,说说笑笑,时而甩掉别人的帽子,扔到马路对面,那个同学便到马路对面去拣,由于着急,也顾不上环视四周的车辆就跑,如果这个同学有福气,那还好;可如果正好有一辆车经过,那后果可不堪设想。因此,同学们千万不要在马路上打闹,这样太危险。
也有的是行人翻越护栏造成的,请大家不怕麻烦绕过护栏吧!
同学们,读了刚才我讲述的这些,你们一定心中有数吧!让交通安全伴你行。
交通的泪痕
清晨,一片阳光铺满了这片土地,经过一夜宁静洗刷的店铺恢复了生机,大街小巷变得繁忙拥挤,一颗颗路面上的炸弹无时无刻不面临爆炸的危险。
天有不测之风云。交通事故随时都会发生,它就像颗威力十足的炸药,一时大意,这颗埋伏在我们生活中的炸药就会爆炸,炸得家庭破碎,炸得人心悲苦。
在一个小小的山村中,便有一个这样的家庭被炸得破碎。一个小女孩生活在一个并不富裕的家庭,但是她和爸爸妈妈一起生活得很开心。每天早晨起来,妈妈都会给她和爸爸做上一顿美味的早餐,一家人很温馨。吃完早餐,爸爸骑车送她去上学。一路上,父女俩总是有说有笑。放学后,不管风雨多大,小女孩总是看见爸爸耐心地在等待着。回家的路上,小女孩总是开开心心地向爸爸诉说学校一天所发生的一些有趣的事。
有一天,小女孩的爸爸像平常一样到学校去接小女孩。然而,一辆迎面而来的大卡车由于违规行驶,把小女孩的爸爸撞倒在地,爸爸当场就死去了。一刹那间,死神就夺走了他的生命,他多么希望自己还活着,他多么希望陪在小女孩身边,他多么希望能够看着女儿长大……小女孩并不知道自己的父亲已经去世了,她还是像平常一样在学校门口等她的爸爸来接,等了好久,还是没人来接她,小女孩心里想:为什么到这时候爸爸还没来接呢?是不是出事了?还是家里有什么事?小女孩心里很着急。当小女孩得知自己的爸爸已经死去,她似乎傻了,她扑在爸爸的尸体上不断哀求:“爸爸快醒醒!我要爸爸!我要爸爸……”她多么希望这场交通事故没有发生,多么渴望爸爸能够醒来,象平常一样用自行车载着她上下学啊!
这个小女孩从此失去了父亲这个家庭始终没露出往日的笑容,母女俩过着贫苦的日子。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就这样被炸成了碎片。
据调查,世界平均每天都有17万余人死于车祸,平均每秒就有19人丧生,而且车祸死亡人数仍显上升趋势。同样,无数个幸福家庭正在破碎的边缘上……
这一件件血淋淋的事实在我们的眼前一闪而过,可那悲痛的情景却铭刻于心,那是血的挣扎,那是痛苦的泪痕,那是同情的目光。
这不得不让我们想到:遵守交通规则,注意交通安全。我想大家没有理由,只有责任,有为全人类生活美满幸福的责任,这便是大家唯一的准则。遵守交通规则,让我们共同为交通事业而努力、共同欢呼、共同为祖国取下最为灿烂的一页,让那交通的泪痕永不渗出,在那张白净的脸上露出幸福的微笑!

7. 关于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

对于未持械殴打,在正当防卫的条款里并没有明确说明。但老师对学生进行殴打,必属于人身伤害,学生可以进行一定行为来阻止自己被殴打,此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过不能在老师停止对其伤害后,继续追打,否则属于防卫过当。另外正当防卫防卫也要适当,不能老师只是踢了几脚,学生就“随手拿把剪刀”把老师刺死,因为在身体没有受到严重伤害时,或没受到严重威胁时,完全可以用其他方法来防卫,所以过激的话就会算是防卫过当。

8. 赵小英校园反恐防暴知识宣传中讲到除了几类常见的暴力恐怖袭击外不包括以下哪

您好,对于你的遇到的问题,我很高兴能为你提供帮助,我之前也遇到过哟,以下是我的个人看法,希望能帮助到你,若有错误,还望见谅!。一、辨别可疑人员
在工作中善于发现问题,注重观察周围环境和人群,发现一些不同寻常的举止行为可疑时,我们就要提高警惕。例如:1、神情恐慌,言行异常者;2、着装、携带物品与其身份明显不符或与季节不协调者;3、冒充熟人,假献殷勤者;4、在检查询问的过程中,催促快点且态度蛮横,不愿配合,不愿接受检查者;5、频繁出入在酒店大堂或车场者;6、貌似公安机关通报的嫌疑人员。
二、遇有恐怖分子突袭的应对技巧:
面对恐怖分子突袭要做到“逃跑、躲避、反击”这三个原则”。1、沉着镇静,保护自己是首要问题,对突发其来的恐怖袭击,不能因为恐慌影响了正常的判断;判断自己是否面临危险,如有危险,要先做好个人防护,并极力疏散围观群众;2、如自己无法逃避时,要找大型遮蔽物体遮掩自己,能迅速就近找到防卫器材,等待时机,如需出击时,一定要准、快、猛、狠;3、切勿激怒恐怖分子,更不能惊恐喊叫;4、尽量稳定情绪,观察现场,看时机迅速撤离;5、不要好奇,拿手机拍照,观看热闹;6、场面确定安全时,听从现场有关人员的指挥,据自身的条件,对受到伤害的人员,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切勿盲目行动,做无谓的牺牲,尽力将伤亡与损失降到最低。
三、报警注意事项:
报警时,要报告最重要的内容,包括地点、时间、发生的事情、后果等,以及嫌疑人的体貌特征,衣着打扮,伤亡人数等。非常感谢您的耐心观看,如有帮助请采纳,祝生活愉快!谢谢!

9. 以《安全宣传稿》为题的190个字的作文

安全宣传稿
每个人的生命只有一次,珍爱自己的生命是每个人的权利。健全的四肢也只能拥有一次。
小燕子飞走了,有再来的时候;花儿谢了,有再开的季节;但人的生命去了,将一切不复存在……。
也许,你已经习惯于每天湖水般平静的生活,也许,你已经习惯于烂熟于心的工作流程,也许你熟悉去往现场的路线,也许,你对你工作的区域已熟悉的不能再熟悉,然而,就在令人淡忘的温床上,安全隐患正在滋生,成长。就在这时你还记得那一个个血淋淋的画面吗?一个个年轻的生命就是在这样的一种状态下陨世的。**公司25岁的**,还是一名技术员,头部和左臂被挤在开卷机小车与检查孔之间,当场死亡;**公司29岁的**被挤压在两个钢卷之间,经现场抢救无效后死亡;**公司硅钢事业部30岁的**因踩踏运行中的带钢,被卷入纠偏辊与带钢之间抢救无效后死亡。分析这一起起的事故,平均年龄不到30岁,工作年限也不长,但是也不是新职工,难道他们不会背诵安全规程吗?难道他们不知道他们那样做会出现危险吗?难道他们不熟悉现场的环境吗?现场设备正在运行爬上检查孔;站在两卷带钢中间;踩踏运行中的带钢,这不都是违反规定的吗,为什么明知道是不安全行为还要去做呢,也许他们以前这样做过并没有出现过问题,可是我们要好好想想,如果真的出现问题的话,就一切将不存在了。所以当我们淡忘安全时好好想一想这些血淋淋的教训,一个年轻的生命走了,还带走了一个家庭的欢乐,留下的只有妈妈的眼泪,
亲人的思念……
请珍爱生命,重视安全,将安全规程落实到工作中。幸福是棵树,安全是沃土。安全问题关系到我们的切身利益,只有安全才能为我们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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