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仙女山的林草相融大草原,每年去的人为什么那么多
我觉得主要原因就是由于仙女山这里的环境非常的优美,景色特别的出名所以吸引了很多的粉丝,再加上现在人们的生活水平逐渐提高,人们对于精神上面的追求也越来越讲究,到了国家节假日的时候,比如说国庆节、中秋节就有很多家庭自驾游去比较远的地方旅游。这样不仅可以丰富假期生活而且还能够增加家人之间的感情。仙女山景区有非常出名的五绝,分别是大草原、菩萨坨、仙女池、仙女石、通天塔,由于这几个景区吸引的人群都是不一样的,所以男女老少都非常适合来此地游玩。而且值得一提的是该景区一年四季都有不同的特色是很适合拍照打卡修身养性的圣地!再加上重庆本身就是一个非常出名的城市该地区的美食文化以及著名景点都是受到很多粉丝追捧的,一般情况下国家法定节假日,那些计划到重庆来游玩的人都会先提前做好攻略,一般都会去重庆几个非常出名的景点去打卡,所以来仙女山一般情况下也是在很多人的计划之内的。
❷ 有关林业方面的知识,十万火急!!!
尊敬的领导、同志们:大家新年好!我叫周相任,是漕江管护站中的一员,来这里做专职管护员之前,我念过大专、当过兵,是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所以在思想上一直是积极上进的。来保护区工作差不多两年了,这两年我的收获很大,在管理局的正确领导下,我由一名林业爱好者,成长成一名林业行政执法者,在我跟随我们的站长、同志们一起生活、学习、工作中使我深深地感受到人与自然是相通的,只有热爱大山的人才能真正的读懂大山,只有热爱大山的人,才能真正了解山的绚丽,在与山的对话和交流中净化灵魂、感悟人与自然的真谛,让生命如山风之坦荡,如山林般生机盎然。凭着一股满腔热情,我今天走上讲台来竞选漕江站站长之职,下面谈谈我一旦竞选上该职后的想法和计划。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所以我首先要与站里的同事一起制定出属于我们自己站的规章制度,当然肯定要报到科室里(派出所)去批复。其次,在完成上级下达的任务和工作外,要做好四件事:第一是统一和提高认识。我们说:兴趣是最好的老师,我想作为一名管护员应当很明确地认识到自己是干什么的,要是对自己所要履行的职责和义务都不清楚,或者是工作积极性不高,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那我们的工作怎样才能做好呢?所以我要求我们站的管护员一定要牢固树立起依法履行职责秉公执法,主动去干工作。谈到认识问题,当然包括周边群众及社区人们的思想认识,因为他们的一言一行都可能与我们怎样去开展工作有关系。这就需要我们的管护员在平时巡山护林之余积极做好周边群众与社区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动员他们一道关心和支持我们保护区的确事业。提高我们保护区的知名度。第二是实际工作中要抓紧抓早。我们以前站里基本上是一个月开一次会,我想我们站应该至少要开三次会,做到有什么事早让大家知道,明确自己和个人将要做什么,怎样才能把工作做好。第三是抓好重点、难点。对管辖区经常有违法乱纪的地点和人物、物种做好详细记录,做到心里有数,重点防范和打击违法人员。我们管护员不懂得林业法律法规我们怎样去执法,所以加强学习是我们管护员同志一个重点,我们站将制定一些基本的常用的林业行政执法知识、月考试制度,每个月检验我们管护员的执法水平是否有所提高。使我们的管护员个个能独立办案。第四是发挥站里每个人的优势的特长,准备在科研和写作这两块做点力所能及的事,好比去年我个人就对兰花的观察和记录做了大量地工作,同时也发现了一个新品种,等到来年开花后,准备通过业务科报给上级林业部门审批和认定。当然,除以上几个方面的内容外,在具体工作中有很多细节和计划,在此我不再作讲演。总之,我们目标是继续发扬我们漕江站的优良作风和传统。争当一流的管护站。当然人无完人,金无足赤,如果我还不够竞选该职位的资格,有幸竞选漕江站的副站长,也是一个很锻炼人的岗位,我也同样做好本职工作,发挥主观能动性,协助站长把站里的工作做好,争当优秀管护站和管护员。生命需要绿色,人类需要蓝天。最后我提议:让我们为天更蓝,山更青,水更秀,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吧
❸ 关于植树造林的宣传语
关于植树造林的宣传语:
1、种树就是种德,种树就是种福,种树就是种财,版种树就是种空间权
2、你造一片林,我献一片绿,让绿色成为右旗主旋律
3、造林就是固碳,绿化就是减排
4、让森林走进城市,让城市拥抱森林
5、发展现代林业,建设生态文明,推进科学发展
6、履行植树义务,建设生态家园
7、大力造林绿化,促进节能减排
8、人人动手植树,建设森林右旗
9、年年种树树成林,代代植绿绿成荫
10、建设森林城市,提高生活品质
植树造林是新造或更新森林的生产活动,它是培育森林的一个基本环节。植树有益于子孙后代,“先人留下浓荫树, 后辈儿孙好乘凉。"
种植面积较大而且将来能形成森林和森林环境的,则称为造林。如果面积很小,将来不能形成森林和森林环境的,则称为植树。造林的基本措施是:适地适树,细致整地,良种壮苗,适当密植,抚育保护,工具改革以及可能的灌水、施肥。
❹ 有关于宣传森林防火知识的社会实践调查报告
防火知识
1,火势不大要当机立断,披上浸湿的衣服
或裹上湿毛毯,湿被褥勇敢地冲出去,但千万不
要披塑料雨衣.2,在浓烟中避难逃生,要尽量
放低身体,并用湿毛巾捂住嘴鼻.3,不要盲目
跳楼,可用绳子或把床单撕成条状连起来,紧拴在门窗框和重物上,顺势滑下.4,当被大火围困又没有其他办法可自救时,可用手电筒,醒目物品不停地发出呼救信号,以便消防队及时发现,组织营救.四,灭火器使用方法1,干粉灭火器:使用时,先拔掉保险销,一只手握住喷嘴,另一只手握紧压柄,干粉即可喷出. 2,1211灭火器:使用时,先拔掉保险销,然后握紧压柄开关,压杆就使密封间开启,在氨气压力作用下,1211灭火剂喷出.3,二氧化碳灭火器:使用时,先拔掉保险销,然后握紧压柄开关,二氧化碳即可喷出.注意:1,干粉灭火器属于窒息灭火,一般适用于固体,液体及电器的火灾.2,二氧化碳灭火器,1211灭火器属于冷却灭火,一般适用于图书,档案,精密仪器的火灾.3,使用二氧化碳灭火器时,一定要注意安全措施.因为空气中二氧化碳含量达到8.5 %时,会使人血压升高,呼吸困难;当含量达到 20 %时,人就会呼吸衰弱,严重者可窒息死亡.所以,在狭窄的空间使用后应迅速撤离或带呼吸器.其次,要注意勿逆风使用.因为二氧化碳灭火器喷射距离较短,逆风使用可使灭火剂很快被吹散而影响灭火.此外,二氧化碳喷出后迅速排出气体并从周围空气中吸收大量热量,因此使用中防止冻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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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孩子不要玩火,不玩弄电器设备。 2、不乱丢烟头,不躺在床上吸烟。 3、不乱接乱拉电线,电路熔断器切勿用铜、铁丝代替。 4、炉灶附近不放置可燃易燃物品,炉灰完全熄灭后再倾倒,草垛要远离房屋。 5、明火照明时不离人,不要用明火照明寻找物品。 6、离家或睡觉前要检查电器具是否断电,燃气阀门是否关闭,明火是否熄灭。 7、利用电器或灶塘取暖,烘烤衣物,要注意安全。 8、发现燃气泄漏,要迅速关闭气源阀门,打开门窗通风,切勿触动电器开关和使用明火,并迅速通知专业维修部门来处理。 9、对液化气钢瓶,严禁用开水加热、火烤及日晒。不准横放,不准倒残液和剧烈摇晃。 10、家中不可存放超过0.5公升的汽油、酒精、香蕉水等易燃易爆物品。 11、切勿在走廊、楼梯口等处堆放杂物,要保证通道和安全出口的畅通。 12、不在禁放区及楼道、阳台、柴草垛旁等地燃放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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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家庭防火知识多
火柴、火机、电子炉灶等明火;雷电、静电等的自然火源;家具、衣物、床褥等可燃固体;汽油、煤油、植物油等可燃液体;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发胶、空气清新剂等可燃气体。
2. 烟蒂火柴不乱扔
不可随意将烟蒂、火柴杆扔在废纸篓内或者可燃杂
物上,不要躺在床上或沙发上吸烟。
3. 电线插座勤检查
不私接乱拉电线,不超负荷用电,插座上不要使用过多的用电设备,不用铜、铁、铝丝等代替刀闸开关上的保险丝。
4. 离家要把电源切
离家或入睡前,应对用电器具、燃气开关及遗留火种进行检查,用电设备长期不使用时,应切断电源或拔下插头。
5. 煤气使用讲安全
使用液化气,要先开气阀再点火。使用完毕,先关气阀在关炉具。不要随意倾倒液化石油气残液。煤气泄漏要迅速关闭气阀,开窗通风,切勿触动电器开关和使用明火,切记不要在燃气泄漏场所拨打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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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常识“三字经”
人生路 长漫漫 五千年 火陪伴 恰用火 送温暖 如大意
受灾难 火着起 条件三 可燃物 氧助燃 点火源 紧相连
三去一 火自完 灭火法 有四点 一冷却 二隔离 三窒息
四抑制 多学习 常操演 遵法规 不蛮干 谁主管 谁负责
防火制 落实坚 本岗位 懂火险 报火警 会圆满 懂预防
措施善 灭火器 会熟练 懂灭火 法全面 初期火 会全歼
打电话 1 1 9 须讲清 何地点 何物燃 何部位 火势悬
迎警车 路口边 消防队 不收钱 火场上 情万变 知情人
及时言 保现场 协作战 先控制 救人员 急重点 再一般
平日里 想安全 教育孩 火不玩 扔烟头 不随便 引火种
不乱散 装饰房 材料选 不易燃 不可燃 新改建 审批办
防火距 合规范 不损坏 不圈占 不埋压 消火栓 危险品
严管限 公场所 禁靠边 出门外 留心看 消防标 怎避患
遇情况 不慌乱 消防道 要通坦 消防事 关民安 见危害
人人管 生活中 火看严 危险%
森林防火条例
(一九八八年一月十六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森林防火,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除城市的市区外,一切森林防火工作,都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国家积极支持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和运用先进科学技术。
第四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一制。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防火工作负有重要责任,林区各单位都要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
第五条 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二章 森林防火组织
第六条 国家设立中央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其职责是;
(一)检查、监督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重大行政措施的实施,指导各地方的森林防火工作;
(二)组织有关地区和部门进行重大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
(三)协调解决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部门之间有关森林防火的重大问题;
(四)决定有关森林防火的其他重大事项。
中央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
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当地驻军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本地区的森林防火工作。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设立办公室,配备专职干部,负责日常工作。
地方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监督本条例和有关法规的实施。
(二)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制定森林防火措施,组织群众预防森林火灾;
(三)组织森林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四)组织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培训森林防火专业人员;
(五)检查本地区森林防火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组织有关单位维护、管理防火设施及设备;
(六)掌握火情动态,制定扑火预备方案,统一组织和指挥扑救森林火灾;
(七)配合有关机关调查处理森林火灾案件;
(八)进行森林火灾统计,建立火灾档案。
未设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地方,由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履行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职贵。
第八条 林区的国营林业企业事业单位、部队、铁路、农场、牧场、工矿企业、自然保护区和其它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村屯、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组织,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系统、本单位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森林扑火工作实行发动群众与专业队伍相结合的原则,林区所有单位都应当建立群众扑火队,并注意加强训练,提高素质;国营林业局、林场,还必须组织专业扑火队。
第九条 在行政区交界的林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组织,商定牵头单位,确定联防区域,规定联防制度和措施,检查、督促联防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营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在林区建立森林防火工作站、检查站等防火组织,配备专职人员。森林防火检查站的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专职授权的单位批准。森林防火检查站有权对入山的车辆和人员进行防火检查。
第十一条 国家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大面积国有林区开展航空护林,加强武装森林警察部队的建设,逐步提高森林防火的专业化、现代化水平。
第十二条 有林的和林区的基层单位,应当配备兼职或者专职护林员。护林员在森林防火方面的具体职责是:巡护森林,管理野外用火,及时报告火情,协助有关机关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第三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十三条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度,定期进行检查。
在林区应当建立军民联防制度。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自然条件和火灾发生规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内出现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可以划定森林防火戒严区,规定森林防火戒严期。
第十五条 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禁止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烧荒、烧草场、烧灰积肥、烧田埂、烧秸棵、炼山造林和火烧防火隔离带等生产性用火,必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单位批准,领取生产用火许可证。
经批准进行生产用火的,要有专人负责,事先开好防火隔离带,准备扑火工具,有组织地在三级风以下的天气用火,严防失火。
(二)进入林区的人员,必须持有当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核发的进入林区证明。
从事林副业生产的人员,应当在指定的区域内活动,选择安全地点用火,在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用火后必须彻底熄灭余火。
(三)进入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森林经营区内活动的,必须持有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森林经营单位核发的进入林区证明。
第十六条 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作业和通过林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必须安设防火装置,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严防漏火、喷火和机车间瓦脱落引起火灾。行驶在林区的旅客列车和公共汽车,司乘人员要对旅客进行防火安全教育,严防旅客丢弃火种。
在铁路沿线有引起火灾危险的地段,由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开设防火隔离带,配备巡护人员,做好巡逻和灭火工作。
在林区野外操作机械设备的人员,必须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严防失火。
第十七条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使用枪械狩猎;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必须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森林经营单位批准,并采取防火措施,做好灭火准备工作。
第十八条 森林防火戒严期内,在林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机械和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产格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单位有计划地进行林区的森林防火设施建设:
(一)设置火情了望台;
(二)在国界内侧、林内、林缘以及村屯、工矿企业、仓库、学校、部队营房、重要设施、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等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或者营造防火林带;
(三)配备防火交通运输工具、探火灭火器械和通信器材等;
(四)在重点林区,修筑防火道路,建立防火物资储备仓库。
开发林区和成片造林,应当同时制定森林防火设施的建设规划,同步实施。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森林防火专用车辆、器材、设备和设施的使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保证防火灭火需要。
第二十一条 气象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联合建立森林火险监测和预告站(点)。各级气象部门,应当根据森林防火的要求,做好森林火险天气监测预报工作,特别要做好高火险夭气预报工作。报纸、广播、电视部门,应当及时发布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和高火险天气警报。
第四章 森林火灾的扑救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森林火灾,必须立即扑救,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
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组织当地军民扑救,同时逐级上报省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
省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对下列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告中央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办公室:
(一)国界附近的森林火灾;
(二)重大、特大森林火灾;
(三)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四)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五)二十四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六)未开发原始林区的森林火灾;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
(八)需要中央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第二十三条 扑救森林火灾,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接到扑火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迅速赶赴指定地点,投入扑救。
扑救森林火灾不得动员残疾人员、孕妇和儿童参加。
第二十四条 扑救森林火灾时,气象部门应当做好与火灾有关的气象预报;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应当优先提供交通运输工具;邮电部门应当保证通信的畅通;民政部门应当妥善安置灾民;公安部门应当及时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加强治安管理;商业、供销、粮食、物资和卫生等部门,应当做好物资供应和医疗救护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森林火灾扑灭后,对火灾现场必须全面检查,清理余火,并留有足够人员看守火场,经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撤出看守人员。
第二十六条 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牺牲的国家职工(含合同制工人和临时工,下同),由其所在单位给予医疗、抚恤;非国家职工由起火单位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起火单位对起火没有责任或者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医疗、抚恤。
第二十七条 扑火经费按照下列规定支付:
(一)国家职工参加扑火期间的工资、旅差费,由其所在单位支付;
(二)国家职工参加扑火期间的生活补助费,非国家职工参加扑火期间的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费,以及扑火期间所消耗的其他费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由火灾肇事单位或者肇事个人支付;火因不清的,由起火单位支付。
(三)对本条第二项所指费用,火灾肇事单位、肇事个人或者起火单位确实无力支付的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支付。
第五章 森林火灾的调查和统计
第二十八条 森林火灾分为:
(一)森林火警:受害森林面积不足一公顷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
(二)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一公顷以上不足一百公顷的;
(三)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一百公顷以上不足一千公顷的;
(四) 特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一千公顷以上的。
第二十九条 发生森林火灾后,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起火的时间、地点、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扑救情况、物资消耗、其他经济损失、人身伤亡以及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影响等进行调查,记入档案。
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一至三项所列的森林火灾,以及烧入居民区、烧毁重要设施或者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森林火灾,由省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建立专门档案,报中央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办公室。
第三十条 地方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森林火灾统计报告表的要求,进行森林火灾统计,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部门。森林火灾统计报告表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家统计部门备案。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事迹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一)严格执行森林防火法规,预防和扑救措施得力,在本行政区或者森林防火责任区内,连续三年以上未发生森林火灾的;
(二)发生森林火灾及时采取有力措施,积极组织扑救的,或者在扑救森林火灾内起模范带头作用,有显著成绩的;
(三)发现森林火灾及时报告,并尽力扑救,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发现纵火行为,及时制止或者检举报告的;
(五)在查处森林火灾案件中做出贡献的;
(六)在森林防火科学研究中有发明创造的;
(七)连续从事森林防火工作十五年以上,工作有成绩的。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第一项至四项行为之一的,处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五项行为的,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六项行为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五十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一)森林防火期内,在野外吸烟、随意用火但未造成损失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进入林区的;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的;
(四)有森林火灾隐患,经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通知不加消除的;
(五)不服从扑火指挥机构的指挥或者延误扑火时机,影响扑火救灾的;
(六)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任人员或者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有失职行为的人员,还可以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决定。
当事人对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 违反森林防火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应当处以拘留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情节和危害后果严重,构成罪犯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所指的林区,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划定,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一九八八年三月十五日起施行
❺ 连平林业局
连平县林业局是县政府组成部门,并直接管理副科级建制的县公安局森林分局、副科级事业建制的县生态公益林管理中心,股级的县森林产权交易中心、森林资源评估中心、镇林业管理站、木材检查站,县森林防火大队 。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林业工作方针、政策,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拟订本县林业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指导开展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全民义务植树和国土绿化工作;组织、指导生态公益林的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苗圃)和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工作。
(三)编制造林绿化和林木种苗总体规划、计划,组织、指导植树造林、国土绿化、森林经营和林业基地建设。
(四)组织指导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动态监测及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审核森林采伐限额并监督执行;负责监督管理木材、竹木的凭证采伐、运输;依法管理林地、林权、监督林地开发利用工作。
(五)负责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指导、检查陆生野动、植物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工作。
(六)负责森林公安工作和森林公安队伍建设,指导、协调、监督破坏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指导、监督森林防火工作及负责森林病虫害的防治、检疫工作。
(七)指导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林业基本建设;负责县级林业事业经费、林业基金和林业专项贷款计划的管理。
(八)制订和实施林业科技发展的规划和计划;开展技术开发项目的实施及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组织林业科学技术交流活动和专业人才培训;指导林业宣传工作。
(九)负责林地的保护管理工作。负责查处非法侵占、破坏林地和违法使用林地的行政案件,制止破坏林地的违法行为;实行林地用途管制和征占用地审核制度,建立和健全林地地籍管理制度,负责林权证的换(核)发工作。
(十)管理县林业局直属事业单位。
(十一)负责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承担管辖的山林纠纷调处工作,承担县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二)承办县人民政府及上级林业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❻ 浅谈如何做好林业宣传工作
首先,做好林业宣传工作要掌握好一个最基本的原则,要充分客观的反映林业工作中的成绩、经验和问题。
其次,宣传工作要做到三勤:眼勤,脑勤,手勤。
第三,宣传工作要明确其作用和目的,并要善于总结。
第四,宣传工作要有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
第五,宣传工作要最大限度地发挥林业工作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六,选好素材。
第七,采取多种宣传方式。
❼ 林业局有什么项目
林业局主要工作职责 (一) 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细则》《防沙治沙法》、《退耕还林条例》等林业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组织起草全区林业发展、林业生态体系建设和产业基地建设等方面的政策、规章,并组织实施和依法监督检查。 (二) 拟定全区林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管林业建设资金的使用和全区国有林业资产。 (三) 组织开展全区造林绿化工作,指导全区防沙治沙、森林旅游、花卉业、沙产业和经济林果业的建设和管理,指导和组织实施国家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项目。 (四) 组织实施退耕还林工程、绿色通道工程、防沙治沙工程和荒漠化防治工程。 (五) 指导国有林场及基层林业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对局机关和下属单位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检查、评估及审计;对集体、个体林场实行宏观管理。 (六) 负责全区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及动态监测和统计,组织开展沙漠化普查及监测;编制和审核森林采伐限额并监督执行,监督林木凭证采伐及运输;依法保护、管理林木、林地和野生动植物资源。 (七) 指导全区林业公安及森林防火和林政稽查工作。 (八) 指导全区林业科技、宣传工作,组织协调林业科研、学术交流、成果推广及先进技术、新产品引进及推广普及,指导全区林学会工作及林业队伍建设。 (九) 组织全区林业发展调查,为政府提供建议及决策依据;开展重点林业建设项目论证,筹集林业专项资金,建立和征收全区育林基金,并监督使用。 (十) 负责指导林业系统的劳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报批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所属单位的领导干部。 (十一) 指导林业系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本系统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 (十二) 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肃州区林业局有关业务公开办事程序 一、 林木采伐证办理程序: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各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五章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三十条、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之规定,国有、集体或个人采伐树木必须办理国有、集体或个人林木采伐许可证。 (二)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上个人所有的薪炭林和自留地、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不办理采伐许可证。 (三) 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除应当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1、 国有农林场、机关农林场、城市的树木采伐,还应当提交采伐申请和更新计划,内容包括采伐的目的、地点、林种、面积、蓄积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 2、 镇集体或个人的树木采伐,由采伐单位或个人提出采伐申请和更新计划,包括采伐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 (四) 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审批办理由县市林业局主管业务的副局长白全国及业务股王爱萍同志具体办理。 (五) 国有农林场、机关农林场、城市的树木采伐,属于机关农场的,由机关农场管理办公室签字盖章;属于国道、省道的,由公路总段签字盖章;属城市的,由园林处签字盖章。农村集体或个人的树木采伐申请报乡镇林业站,经乡镇林业站进行实地查看,采伐地点、数量属实,并认为采伐后对防护林作用影响不大的,由乡镇林业站统一报送林业局。 (六) 林业局根据提供的文件材料,需要到实地查看的在十五日内做出决定,不需要到实地查看的,经审核后发给集体、个人采伐许可证。 (七) 审批权限规定:国有单位和个人采伐林木5立方米以下,由林业局主管局长签字后直接审批办证;采伐5—10立方米,须经局务会议研究后审批办证。乡镇集体和个人采伐林木3立方米以下,由乡镇林业站直接盖章上报;采伐3—10立方米的,由主管乡长同意后签字盖章上报;采伐10立方米以上的经集体讨论研究同意后由乡镇政府盖章上报。 (八) 育林基金征收:国有集体林木按木材收入的20%征收,每方征收40元;个人的林木按木材收入的10%征收 ,每方征收20元。 二、 木材加工经营许可证办理程序: 1、 根据省林业厅甘林资函字(1997)43号文件和省财政厅、物价局甘价费(1997)274号文件之规定,经营原木、板材、家具、沙发、门框和其它木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办理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2、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的办证和年审由林业局业务股牛成武同志具体办理。
3、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每两年办理一次换证手续,每满一年由经营单位和个人持副本到林业局业务股进行年审登记。
4、 办理新证或换证时由经营单位或个人填写许可证申请表,经乡政府和乡林业站同意,并签字盖章后,送交林业局业务股,经审核同意后发给加工经营许可证。
5、 收费标准:工本费80元(正本60元,副本20元)。 三、 林政管理公开程序: 1、 林政管理人员经常性地对木材运输、经营、加工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并委托有关乡镇林业站人员进行不定期检查。
2、 对经营加工木材及林产品的单位主要检查有无采伐许可证、加工许可证。对无证经营的视其为非法经营,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经常性无证经营的,年审可视为不合格,次年吊销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并报请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
3、 对运输林产品的车辆按照《森林法》、《甘肃省林产品运输管理规定》、《林木检疫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木材准运证办理程序: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木材准运证由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办理。 2、 申请木材运输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1)林木采伐证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
(2)检疫证明;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3、 符合上述条件办理木材准运证的单位、个人,需持以上三款证明文件到市林业局公安股办理。林业局公安股可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发给木材准运证。 肃州区林业局机关工作首问制 一、 机关全员实行工作首问制度。
二、 首问制即指对来信来访、外来投资者、上门办事人员,机关第一位被问到的人员,要态度热情,耐心接待。属于自已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按原则和程序立即办理,绝不允许以任何理由推诿刁难。
三、 对不属于自己业务范围内的事项,应将来人引领到责任股室或个人,交有关责任人办理。如责任人不在,应积极主动帮助联系,找到责任人或者承诺转告,给来人有个满意的答复和交待。
四、 凡态度恶劣,推诿扯皮,不及时办理的,如发现或有人举报,一经查实,第一次在职工大会上提出批评,第二次在职工大会上做检讨,第三次根据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五、 如发现有第四条情况者,一次扣年终考核成绩5分,取消优秀资格。 林业局机关服务公示制 一、 本机关开展的主要业务: 1、 负责《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及实施;
2、 负责拟定报批全市林业发展规划、地方性法律法规、林业生态建设的方针政策,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
3、 组织全市森林资源、沙漠化的调查、规划和动态监控,依法保护林木、林地、野生动植物资源。
4、 指导下属林场、站的经营和发展,财务审计和监督。
5、 负责全市林果科技普及、科研成果和学述交流,成果推广,新品种引进。
6、 办理采伐证、木材加工经营许可证、育林基金征收。
7、 协调监督查处破坏林木和野生动物资源的各类案件。 二、 服务事项: 1、 林木采伐证、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的审批发放及育林基金的征收。
2、 本系统各类人事、文书、会计档案查阅。
3、 各类林木案件的受理和查处。 三、 服务要求 1、 凡服务人员都要做到接待热情,服务周到,不推不托,即时办理。
2、 坚决克服“门难进、脸难看,嘴难张,事难办”的不良风气,提高办事效率和办事质量,让前来办事的人员高兴而来,满意而归,树立机关工作新形象。
3、 对服务态度不好,办事托拉,前来办事人员不满意者或有人举报者,影响机关形象的不良行为,一经查实,坚决予以严肃处理,决不手软
❽ 每年几月为江西省森林防火宣传月
每年10月为江西省森林防火宣传月。
据《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10月份为全省森林防火宣传月。在此期间,我省将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以“规范野外用火,远离森林火灾”为主题的森林防火宣传月活动。
省政府森林防火总指挥部要求,各地要围绕贯彻落实《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这条主线,以强化野外火源管理为重点,将森林防火宣传月活动不断引向深入,引导社会公众自觉遵守“五个禁止”规定,规范造林“炼山”行为,着力提高全社会的森林防火意识。
江西省2020年森林防火宣传月主要内容
1、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有关森林防火内容;
2、学习宣传《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2012年修订);
3、学习宣传《江西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赣府厅字〔2019〕90号);
4、学习宣传《江西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江西省林业局 江西省公安厅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通告》;
5、学习宣传全省森林防火“三项行动”工作总结电视电话会议精神;
6、学习宣传森林火灾案件、野外违规用火刑罚标准及典型案例;
7、学习宣传安全避险常识。
以上内容参考 江西新闻网-江西森林防火宣传月活动开展
以上内容参考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江西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西省2020年森林防火宣传月活动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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