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制药设备的图名图书
作者:凌沛学主编
出 版 社:中国轻工业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7-3-1 制药设备是一门涉及药学,尤其是制药工艺学以及生物技术、化学、金属材料学、机械原理、电工学、制冷技术、暖通技术、液压与气动技术、计算机等的综合性应用学科。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制药设备在医药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对提升药物产品技术含量,推动生产过程自动化和产品质量标准化的进程产生了积极的作用。
本书分三部分(共六章),第一部分(第一章)介绍制药设备的基本知识以及GMP与制药设备的一些相关内容;第二部分(第二章至第五章)主要介绍灭菌和过滤设备、公用设备、原料药生产设备、制剂生产设备的原理;第三部分(第六章)结合GMP认证的需要,介绍公用系统与生产设备的验证。本书编写的内容力求实用、简练、通俗易懂。本书除可作为商职院校生物技术专业的教材外,还可作为药学类专业和生物化工专业的教学参考书,且对制药厂和制药设备厂的工程技术和设备管理人员也有参考价值。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制药设备分类、标准
第二节GMP与制药设备
第三节 制药设备信息化管理
第四节 我国制药设备的现状及发展动态
思考题
参考文献
第二章 灭菌和过滤设备
第一节 灭菌设备
第二节过滤设备
思考题
参考文献
第三章 公用设备
第一节 空压系统
第二节真空设备
第三节 泵类设备
第四节 净化空调
第五节 制药用水设备
思考题
参考文献
第四章 原料药生产设备
第一节 生物制药设备
第二节 化学制药设备
思考题
参考文献
第五章 制剂生产设备
第一节 注射剂生产设备
第二节 液体制剂生产设备
第三节 固体制剂生产设备
第四节 软膏剂、乳膏剂生产设备
第五节 中药生产设备
第六节 包装设备
思考题
参考文献
第六章 验证
第一节 验证
第二节 验证的概念
第三节 纯化水、注射用水(清洁蒸汽)系统的验证
第四节 工业气体的验证
第五节 生产设备的验证
思考题
参考文献
B. 哪位大哥能给我贴个制药车间平面图啊简单的就行,交作业,我根本不会画!谢谢大哥们了!
你也是搞课程设计吗?我刚搞完哦!和你几乎是一样的题目!
而且,你说的不清楚,不好帮你啊!
要说明是制药的哪个车间,发酵车间,糖化车间,制剂车间还是包装车间等,每个车间都不一样!
我可以帮你,但是,赏分也有点那个了点吧。。。可以多加点嘛。
呵呵。。。
C. 中国制药行业的发展及其背景
不,生物制药最有前途。
像一些发达国家的生物制药所得利润已占GDP的5%。前景还是不错的。
D. 制药工程具体学习那些书,最好有图片
专业的无机,有机,分析,药理,药化,药分,微生物,生化,药剂,制药工程制图,天然药物化学,生理,分子生物学,基本上学的科目最多,其他基础科目都要学。
从事药品生产、研发的方向大致可以分为三大类:
1、中药制药:说单点就是搞些传统的中草药,想办法将里面的有效成分提取出来,提出来的这个有效成分叫原药,再用些辅料跟原药配比,制成各种各样的剂型。如果你以后打算从事这样的职业或研究方向的话,你需要找些介绍提取、分离方法及技术的书籍看,另外最具有实际意义的书是介绍分离、提纯设备及操作方法的书,比如高效液相色谱、超临界萃取、超声波萃取、微波萃取、气象色谱等适用性设备,另外化工原理的知识也是必备滴!
2、合成制药:这个技术难度高一点,这个方向你肯定得学好有机化学、有机合成化学等比较专业的书啦!说实话,合成药即便是实验室一直也是咱们国家的弱项,投入到工业生产的合成药就更少了,大多用的都是国外弃用的合成路线及生产工艺。
3、生物制药:通俗易懂的说,这个专业就是利用微生物的作用生产一些疗效很好的药)(例如最常用的青霉素就是),这个专业研究方向重点你要掌握微生物发酵工艺及技术,如果你还想更进步研究的深一点的话,那当然是特效菌种的发现、分离及选育等实用技术啦。如果你对这些感兴趣的话就找这方面的书多看。
提醒你的是你读的这个专业不论什么学校安排的专业课,等你很好的学完之后到实际工作岗位中你会发现根本不专业,该学、该掌握的东西反被学校忽视了。为了你将来很好就业及进一步深造,建议你除多找相关的课外书看外,还应抓好进实验室的机会,掌握好每种操作并熟记之,同时你还要多跟着老师做课题、搞科研(一般按照学校的常规安排你估计也没多少机会,关键是要靠你自己的主动性)。
E. 什么是 制药工程制图是什么样的课程
制图是工程专业一项重要的基本功。它能为你以后拓展工作范围有较重要的作用。既使你画不好图(反正现在都用软件做图),但学会识图是很重要的。
F. 韩静的制药工程制图
韩静是沈阳医科大学制药工程学院副院长,博士、硕士生导师、副教授。写过一本《制药工程制图》的书。沈阳医科大学出版社出版,售价不详,但目前好像没有向社会销售,你一定要这本书,可以给她联系,邮址:[email protected]但她很忙,不一定会回复。
这里我向你推荐一本相关的同名书供你参考:
《制药工程制图》
作者:于颖主编
出版社:化学工业出版社
售价:39元
内容简介
本书以国家最新标准为基准,系统介绍了画法几何、制图基础、机械制图、计算机制图、制药设备及制药工艺图等内容。本书特点在于:①采用了最新的《机械制图》、《技术制图》国家标准及机械、制药、化工等行业标准;②结合多年教学、研究经验,精选点、线、面、立体的投影内容,精辟分析绘图及读图的方法,强化视图表达方法的训练,可增强读者的分析能力和空间思维能力;③结合制药工业实例,讲解制药机械、制药设备、制药工艺图的绘制和识读方法;④全书插图均由计算机生成与处理,图像清晰、形象逼真;⑤附带专业英文词汇。
本书也可作为高等院校制药工程、药物制剂、生物工程等相关专业的教材,也可供制药与化工行业从事研究、设计、生产的工程技术人员参考。
目录
绪论
0.1本课程的目的及意义
0.2本课程的主要内容
0.3本课程的学习方法
第1章制图的基本知识
1.1制图国家标准
1.2绘图工具和仪器使用
1.3几何作图
1.4平面图形的绘制方法及尺寸标注
1.5绘制草图方法
第2章点、线、面的投影
2.1投影法的基本知识
2.2点的投影
2.3直线的投影
2.4平面的投影
第3章立体的投影
3.1平面立体及其表面上点、线的投影
3.2曲面立体及其表面上点、线的投影
3.3平面与立体相交
3.4两回转体表面相交
第4章组合体的视图及尺寸标注
4.1三视图的形成及其特性
4.2形体分析法和线面分析法
4.3画组合体的三视图
4.4组合体的尺寸标注
4.5读组合体的视图
第5章轴测图
5.1轴测图的基本概念
5.2正等轴测图
5.3斜二轴测图
第6章机件常用的表达方法
6.1视图
6.2剖视图
6.3断面图
6.4局部放大图、简化画法和其他规定画法
6.5综合应用举例
第7章标准件及常用件
7.1螺纹
7.2螺纹紧固件
7.3键和销
7.4齿轮
7.5弹簧
第8章零件图
8.1零件图的内容
8.2零件图的视图选择及尺寸标注
8.3零件图的技术要求
8.4零件结构的工艺性简介
8.5读零件图
第9章装配图
9.1装配图的内容
9.2装配图的视图表达方法
9.3装配图的尺寸标注和技术要求
9.4装配图中序号、明细表及标题栏的规定
9.5装配图结构的合理性
9.6绘制装配图
9.7读装配图及由装配图拆画零件图
第10章计算机绘图
10.1计算机绘图系统及软件简介
10.2AutoCAD的操作环境设定
10.3AutoCAD常用绘图及编辑命令
10.4尺寸标注及文字注写
10.5三维图形绘制
第11章焊接图
11.1焊接方法及焊缝型式
11.2焊缝的规定画法及其标注
11.3焊缝尺寸的确定
11.4常见焊缝标注方法示例
11.5图样中焊缝的应用举例
第12章制药设备图
12.1概述
12.2制药设备图的表达方法及尺寸标注
12.3制药设备图的技术要求
12.4标题栏及明细栏、管口表、技术特征表
12.5制药设备图的绘制
12.6制药设备图的阅读
第13章制药工艺图
13.1工艺流程图
13.2设备布置图
13.3管道布置图
附录
还有她编的一本《制药工程制图习题集》售价:19元
本习题集与《制药工程制图》(化学工业出版社,于颖主编)配套使用,按化工、制药工程、药物制剂、生物工程类专业对于工程制图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编写而成,适用于50~72学时工程制图课程的教学使用。
本习题集的编选旨在培养学生绘制和阅读机械图、化工及制药工程图的能力。本书内容包括制图基本训练、正投影原理及应用、轴测投影、常见零部件的表达,化工及制药工程零件图、装配图、设备图、工艺图的绘制及阅读,计算机绘图基本操作。
目录
第1章制图的基本知识
第2章点、直线、平面的投影
第3章立体的投影
第4章组合体的视图及尺寸标注
第5章轴测图
第6章机件常用的表达方法
第7章标准件与常用件
第8章零件图
第9章装配图
第10章计算机绘图
第11章制药设备图
第12章制药工艺图
希望对你有帮助。
G. 天龙八部制药图样去哪买啊
制药分三种一种是普通的不需要图样的,在药店买初级制药、中级制药、高级制药技能,很便宜,可以做出师门用品来第二种是配方,在3、6、9级分别各有4种配方,3级的配方可以在药店商人那里卖到,6级和9级的在野外开箱子能得到,再有就是帮派的研究还有一种制药就是师门里面的技能
H. 古代制药的图片
http://news.sina.com.cn/o/2003-08-08/0542525613s.shtml (中华民族的瑰宝(走向海外的中国六...)
I. 滇虹药业绘画图片儿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一、什么叫“肖像权”。 “肖像”,从不同角度上有不同的理解。美术意义(或摄影)上的肖像,是指通过绘画、摄影等艺术手段,使肖像权人的人物形象在物质载体下再现的一种观赏造型作品。 法律意义上的肖像,则蕴含了肖像权人基于其肖像而享有的人格利益。一般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肖像是艺术地再现自然人的外貌形象。 通常,我们判断人物的外部形象表现是否构成肖像,应结合其表现的形式和表现的部位来看待。 首先,必须人物形象必须具有肖像特征。一是其表现形式即通过摄影反映出特定公民的图像;二是肖像还必须反映出特定公民的姿态、容貌、表情等主要特征;三是肖像必须真实可辩、熟知的人一看就知道是谁的肖像。 其次,必须是特定的公民肖像的事实。公民肖像在图片中,应占整个图像中被凸显的主体地位,被作为特定对象来表现,而不是作为陪衬体;同时目的也不是通过肖像使用(手段),来达到目的。 2、肖像具有物的属性。 肖像被艺术地再现,应是具体地、独立地被固定在某一特定的物质载体上(如相纸、电视屏幕、报刊杂志等),它是来源于肖像权人又独立于肖像权人的客观视觉形象,能够为人所支配、控制和处分,并具有一定的财产利益。 3、肖像是肖像权的客体,表现了自然人特有的人格利益。 所谓的“财产利益”并非产生于自然人外貌特征本身、而是基于肖像产生的人格利益所派生的,并体现了不同的人格利益需求。对自然人的肖像权给予法律上的保护,实际上就是对人格利益保护的需要。 所谓 “肖像权”,是一种专属于自然人的人格权。法律意义是:自然人对自己通过造型艺术或者其它形式,在客观物质载体上的再现自己的形象(肖像)所拥有的不可侵犯的专有权。 公民在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是我国法律规定保护肖像权的对象。它包含基于肖像所体现出的人格利益上之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 它的特点是: 1、肖像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只有自然人才拥有肖像及其肖像权利。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由于不存在客观的、能够独立反映其容貌的“肖像”,因此不享有肖像权。(法人的“企业形象”不是指人的肖像,而是有关法人的经营、规模、管理、效益、资信以及产品质量等综合状况及社会评价。) 2、肖像权也具备一种财产利益,这种财产利益是通过肖像权人的人格利益所派生和产生的,它允许肖像权人在一定的范围内有限度地转让肖像权,允许他人制作和使用自己的肖像,并从中获得应有的使用价值。 3、肖像权还是一种标识性人格权,具有基层性。基本作用在于以外貌形象标识人格,借以辩识每一个特定的自然人。(而姓名权是通过文字符号标识人格)。 肖像权的内容: 1、肖像制作专有权 就摄影而言,即通过照相将自然人外貌形象固定在一胶片、相纸或其他物质载体上,使自然人的形象转化为肖像的全部过程。 肖像制作专有权内容包括:一是肖像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或他人、社会的需要,自己有权决定自我制作肖像或由他人制作自己的肖像,他人均不得干涉;二是肖像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自己的同意或授权,擅自制作自己的肖像。非法制作他人的肖像,构成侵权行为。 在理解“肖像制作权”时,我们经常是以为只要不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就不构成侵权行为,这是对法律的一种误解。严格意义上的理解应当是:是否侵害肖像制作专有权,取决于制作人在制作时是否取得了肖像权人的许可,未经许可进行制作的——即使是以私藏为目的,不会侵害肖像权人直接的利益,那么,同样构成侵害制作肖像的专有权。以摄影人来说,你只要拿着照相机对准了自然人进行肖像摄影,如果肖像权人不同意而强行拍照,就是一种侵权行为。 2、肖像使用专有权 肖像一旦固定的一定的物质载体上(制作出来),使独立于世,可以为人们所支配、利用。尽管肖像的利用价值有普遍的意义,但享有使用专有权的只能是肖像权人。其基本内容是: 一是自然人有权以任何方式使用自己的肖像,并通过使用取得精神上的满足和财产上的收益,他人不得干涉(但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二是自然人有权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并决定从中获得报酬(这需要与使用人平等协商,签订肖像使用合同)。三是自然人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 3、肖像利益维护权 肖像利益是公民专有的人格利益,他人不得干涉和侵犯。内容是:一是公民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自己允许制作自己的肖像;二是公民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允许使用自己的肖像;三是公民有权禁止他人对自己的肖像进行毁损、玷污、丑化和歪曲。 一般原则是:公民对自己的形象的再现权——有权同意或者不同意在客观物质媒介上和空间里的再现自己的形象的权利;公民有权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权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权禁止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的权利。 侵犯肖像权的民事责任 认定肖像权被侵害,有一定的原则。按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只要符合这样三个要件,即可认定构成侵害肖像权的民事责任:一是有损害事实的发生。如被 侵犯肖像权的民事责任 认定肖像权被侵害,有一定的原则。按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只要符合这样三个要件,即可认定构成侵害肖像权的民事责任:一是有损害事实的发生。如被摄者肖像权受到侵害后,受害人的名誉、地位、身份受到打击带来了精神上的痛苦,主要体现为肖像权人就其肖像获取财产利益的可能性减少,这里包括直接和间接的损失、包括精神损害和物质损害。2、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这里包含故意和过失)。即摄影活动中确有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非法侵害他人肖像权的,即可认定有过错。3、损害事实和侵权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这种有因果关系必须是摄影者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内在、本质、必然的联系。 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在摄影活动中,只要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被视为侵害他人肖像权。 一、在没有阻却违法事由情况下,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使用其肖像的行为。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的行为,也称为“不当使用他人肖像”。我国民法有关肖像权的法律规定基本上是针对肖像的“不当使用”而规定的。这种不当使用区分为:“以营利为目的”和“非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法使用。我们不能认为只要不以营利为目的,或者虽经肖像权人同意,就可以非营利地任意使用公民的肖像,这种理解是片面的。我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9条,对这种侵权行为限制在:“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范围。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伤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 在未经本人同意,非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中,只有具有阻却违法事由的行为才是合法行为。如为新闻报道、公安机关为缉拿犯罪嫌疑人而发的“通缉令”等等。 肖像权与姓名权一样,具有专有权,对于自己的肖像的占有、使用和处分,只能归公民本人所有,未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享有。侵犯肖像权的行为,不在于以盈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而在于不尊重公民对其肖像的专有权。因此,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将公民肖像予以复制、传播、展览等,都应征得公民的同意,否则就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 二、擅自制作他人肖像(包括拥有他人照片)。未经本人同意,擅自创制、占有他人肖像(照片)的行为。对于摄影人来说,就是偷拍他人的照片行为。 肖像是公民“人格”外在表现,只有本人有权决定是否再现自己的形象。至于制作(拍摄)的肖像作品,是为了公开发表,还是以私藏为目的,并不影响侵害肖像权行为的构成。就是说:虽不加公开的使用,也同样地构成侵权,如照相馆私自加印顾客照片保存等。 三、恶意侮辱、污损他人肖像。即不法行为人恶意的以侮辱、丑化、玷污、毁损等的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或破坏他人肖像的完整性。包括涂改、歪曲、焚烧、撕扯或倒挂他人照片,这样的行为不仅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还往往会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综合上述,在摄影实践中,经常会构成侵犯肖像权的,有以下三种情况: 近几年来,所谓的侵犯“肖像权”的报道,似有愈来愈多趋势,为什么?我想原因很多,但归结可能有这样三种:一是摄影人不懂法律;二是摄影人有故意侵犯人家肖像权而意图想“获利;,三是被摄影者不懂肖像权的法律意义,只要看到自己的肖像见了报端就起诉索赔。 1、“以营利为目的”的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而使用他人的肖像;二是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即使用者在主观上,希望通过对他人的肖像的使用,获得经济利益。但是,所谓的“营利”并不是我们通常理解上的要有营利实事,只要有营利的主观意图,有客观营利的行为,无论行为人是否实现营利目的,都构成“营利”实事。 2、以任何形式侵害了他人的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即被侵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可见,未经肖像权人许可,不以营利为目的而使用他人肖像的,如给肖像权人造成实际损害的,如给肖像权人造成精神上的损害等,使用人也同样构成侵权(肖像权)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同样存在许多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污损、丑化、歪曲公民肖像的案例。 以上可以清楚的表明: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是决定是否存在侵犯公民肖像权的唯一前提和要件,而只是确定侵权责任大小的重要情节。 3、肖像权人虽然同意使用其肖像作品,但是由于使用人超出了肖像权人许可的使用范围、使用区域、使用时限。这种情况无需是否存在给肖像权人造成实际损害,都构成侵权责任。当然,这种情况一般是属于合同的违约责任问题。 侵害肖像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我国的侵害肖像权的责任方式主要是民事责任方式。该民事责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其中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为非财产性责任方式,赔偿损失为财产责任方式。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侵权责任的确定一般是:一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是以营利目的作为赔偿的标准。即无论是否“情节严重”,也无论是否赢利,只要非法使用的目的是为了赢利,且肖像权人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对于非以营利为目的的侵害肖像权的,就是说侵害肖像权精神利益损害赔偿的确定,是以“情节严重”这一基本标准为标准。情节轻微,不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判定物质方面的赔偿。 据我国的法律和司法实践(主要是后者),基于若干特定情况和社会公共利益原因,可以不经肖像权人的同意,即合理地使用其肖像: 一般而言,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其肖像,但在某些情况下,虽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仍可使用其肖像,并不构成侵害肖像权,这便为使用他人的肖像的人提供了抗辩的事由。这些抗辩的事由为使用人提供了合理使用的条件,阻却了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使用其肖像的违法性。 我国虽未在这方面制定具体的法律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掌握有: 1、为维护国家的利益和社会的需要,使用具有新闻价值社会公众人物肖像。如对于国家领导人、政治活动家和先进人物事迹报道的肖像使用。 公众人物,是具有一定身份和地位,并具有新闻价值的人物,一般多为社会各界知名人士,他们的活动往往涉及到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文化娱乐等方方面面,因此,为报道其事迹而使用其肖像,应为合理使用。 第一,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需要,对社会公众人物的肖像进行使用。公众人物是具有一定身份和地位,并具有新闻价值的人物,一般多为社会各界知名人士,他们的活动往往涉及到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文化娱乐等方方面面,因此,为报道其事迹而使用其肖像,应为合理使用,如国家主席、政治家、外交家、学者、发明家、作家、艺术家、演员、运动员、成功的实业家等,具有新闻价值,为报道其活动而使用其肖像,虽未经其本人同意,但并不构成侵权。例如,中央电视台主持人陈某和公安大学教师李某诉中远威药业公司侵犯二人肖像权纠纷一案,即为其例。2000年7月5日,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审判陈某和李某二人败诉。该案案情是,由于原告在中远威摄影展上的留影出现在了被告的广告宣传画册上,并且照片被作了淡化背景的处理,陈、李认为山西中远威公司侵犯了其肖像权,因而告上法庭。经调查后,法院认为,陈、李合影留念的中远威摄影展是属于公益性质的社会活动。完全可以向社会公开传播,而且照片上的技术处理也未影响和歪曲其主要内容的表达。此外,中远威公司编印的广告宣传画册是为了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和塑造良好的企业形象,不具有直接的营利目的,没有违反国家的有关法规。每个公民都享有肖像权,但肖像权的行使应受到一定的限制。最后法院判定,陈某、李某两人的肖像权并没有受到侵犯。 2、使用在特定场合出席特定活动的人物的肖像。如参加各种集会、游行、仪式、庆典等活动的人的肖像。这类活动往往具有新闻报道价值,参加者身处其中,已说明其已一定程度上放弃了其肖像权,任何人参加此类活动均不得主张其肖像权。对利用这些特定场合形成的肖像,应不属构成侵害肖像权,而属对肖像的合理利用。 3、在风景区的摄影创作,将人物作为点缀,或者拍摄照片将他人摄入照片内,在这些场合并不以人物为主体; 4、为行使正当的舆论监督权(宪法规定:公民有监督权)、为批评某种不文明的行为、举止,以谴责行为人的不法行为或不道德行为,教育公众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社会秩序等,登载其不文明行为而使用公民肖像。如拍摄破坏社会公共财物、环境污染的行为等; 5、为肖像权本人的利益、其他自然人利益和其他社会公益目的需要而使用其肖像。如为寻找下落不明的人而在报刊、电视上刊登寻人启事时所用的本人照片。 6、在诉讼活动中,作为证据(在刑事或民事,在诉讼阶段过程中)而使用公民肖像;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而强制使用公民的肖像。如公安机关为追捕逃犯或其他犯罪嫌疑人而使用其肖像制作通缉令等。 7、国家机关为执行、适用法律(如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而使用公民肖像; 8、为了科学研究和文化教育目的而在一定范围内使用他人的肖像(主要是指社会公开的范围),如出于临床医学教学和科学研究目的,而在特定场合或专业报刊上展示病人照片等。使用公民肖像。 因此,我个人认为,目前使用公民肖像还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正确理解文章中的“插图、配图照片”与新闻图片、摄影报道的不同。 二、规范图片说明词。(如作品的命名等。) 三、不要相信“口头协议”。 四、谨慎将图片用于杂志封面。 五、投稿时(报刊杂志、各种影赛),要注意在说明词的后面,加上使用作品授权的限制。 六、参加各种有雇用模特的摄影活动,要注意组织者与模特之间的协议内容。 七、关键是要取得肖像权人的书面协议。 法律虽然已经有了对侵犯公民肖像权行为的界定,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加入WTO以后,对于摄影作品的使用(范围),越来越摆脱不了“利益”的影响,尤其是经济因素的渗透。因此,从总体上来看,我国的法律关于肖像权的法律保护仍然比较原则。比如,如何界定何为“营利性”,新闻媒体上的配图是否属于营利;公众人物的肖像权,特别是政治家、娱乐业等肖像使用权;对死者肖像使用权的界定等。而我们在处理摄影肖像作品时,遇到的问题往往是非常具体的,所以,当我们凭借这些抽象的名词,来处理我们所遇到的具体事情时就非常困难,这里最难办的就是“营利目的”。鉴于此,作为一名摄影师在拍摄涉及人物肖像时,尤其是使用时,更应当要注意:谨慎、依法、有据——这三点十分重要。我的意思是每一个人都有肖像权,如果你要使用别人的肖像权,要经过别人的同意——这是最为保险的(所以我今天特意带了几份关于“肖像使用”、“作品代理”等方面的合同、协议书样本,仅供大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