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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用药月宣传活动

发布时间:2021-08-15 22:13:00

① 8旬老人买降血压"神药" 还能让过期药品变成"新药是真的吗

近日,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合肥市杏花公园举行名为“安全用药,关注老年群体”的主题宣传活动,将今年的药品安全宣传月活动推向高潮。从现场可以看到,药品安全宣传月期间,安徽省开展了多种多样的宣传活动,增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安全用药意识。

据了解,为进一步增强公众用药安全意识,省食药监局副局长高怀荃表示,食药监部门还将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知识大讲堂”活动,邀请执业药师、营养师以及医生专家,走进全省部分地城市社区、农村乡镇,举办安全用药健康讲座;在社区、药店、公园等一些公众场所,现场开展用药咨询,解答老年人在用药方面疑惑。

② 如何做好当前基层食品药品监管信访工作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党和政府对食品药品安全的高度重视,人民群众对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零容忍,然而目前我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又相对滞后,故给我们当前基层食品药品信访工作带来了严重的挑战。面对当前新形势,信访工作作为党和政府倾听群众呼声、体察群众疾苦、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渠道,是改善民生、促进民和、确保民安的重要手段,无疑成为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工作,只有妥善处理好信访问题,才能合理化解矛盾,理顺群众情绪,进一步增强党和人民的血肉联系,从而凝聚人心,团结一致,共克时艰,以保人民群众的饮食用药安全。
信访举报工作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信访举报工作,对于做好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建立健全解决食品药品领域中损害群众利益问题的长效机制,严防不合格食品药品进入流通领域,保证社会安定有序,具有深远的意义。 针对食品药品系统信访举报工作的特点,必须准确把握工作的着力点,才能使信访工作真正发挥其促进社会稳定和谐的积极作用食品药品安全与民生息息相关,直接关系到千家万户,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作为基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面对新形势,必须从保障民生的高度,立足于改革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大局,充分发挥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能,注重抓好信访维稳工作。现就基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如何做好新形势下信访工作结合我们县食品药品监管局的工作实际浅谈一下认识。
一、增强责任心,真正和群众心贴心
面对人民群众的信访投诉,必须首先解决责任心不够强的问题,工作方法决不能简单粗暴,如果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只是听一听、劝一劝,登记登记,把人打发回去就算完事,没有把“群众利益无小事”记在心上,很可能会导致群众的不满,从而激化矛盾,造成上访、重访现象。面对新形势,我们必须增强群众观念,切实为群众排忧解难。用科学的眼光看问题,自觉地从全局出发,坚持把实现好、维护好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信访工作的根本目的,切实增强政治观念、全局观念、整体观念和责任观念,彻底扭转信访工作中“兵来将挡,水来土掩”的消极被动局面。必须认识到,群众来信来访反映困难和问题,既是对党和政府的信任,也是在帮助我们改进工作。要树立做好信访工作、促进社会和谐更是政绩的理念,特别是我们基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接触的大都是最基层的人民群众,向我们信访投诉的也大都是牵涉到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利益的食品、药品质量及相关纠纷问题,妥善处理好这些信访投诉就是最直接地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从而化解民忧、为民谋利。
我局一直高度重视信访投诉工作。成立了主要领导任组长的领导机构,选派工作热情高,群众基础好,工作经验丰富,业务能力强的同志专门负责接访工作,并要求接访人员必须像对待亲人一样接待来访人员。同时建立健全并落实了三项工作制度。一是完善领导接访制度。局领导能够坚持重大信访投诉长年接访,对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信访举报,做到件件有阅批、件件有落实。二是建立了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并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做到谁阅批谁负责到最终解决。三是建立健全了信访举报反馈制度。对食品药品举报能够做到及时解决、及时处理,落实到位,并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进行及时反馈,努力把问题和矛盾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真诚的服务态度,务实的工作作风,让信访投诉的群众都能够满意而归,让群众真正感到党和人民始终和他们心贴心。
二、科普宣传零距离,宣教增强信访预防
宣传也是增强群众食品药品安全和维权意识,按照这一理念,2012年,我局承办了由县政府主办,团县委、县公安局、县卫生局、县文广局、县教育局、赤城镇、城南经管局以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社区居民代表共同参与的“全国安全用药月”蓬溪启动仪式,县委、县人大、县政协分管领导亲临现场指导,并参与活动。“两会”期间,组织开展了药品安全监管问计于政协委员活动,既宣传监管职责,又开门取经,在政协委员中引起强烈反晌。我局还6次走上街头开展食品药科普宣传活动,7次深入农村开展食品药品宣传教育,组织开展了药品新版GMP主题宣传活动。借助网络媒体、县电视台、校园电视播放数百场次药品安全科普知识宣传片和青少年用药安全知识宣传片,复制了国家局药品安全主题宣传片、《安全用药 关注青少年》宣传片、安全用药情景短剧等DVD影像宣传资料200份,分送到各居民社区、学校和电视台。工作人员深入常乐寺、高洞庙等农村寺庙开展了饮食用药安全科普宣传活动,向僧人、居士和农村群众讲解饮食用药安全小常识。通过这一系列扎实有效的举措,做到了食品药品科普宣传有力度、有广度、有深度,有力的提高了经营者依法和诚信经营意识,既强化了群众食品药品安全意识、维权意识,更增强了食品药品监管力,减少了信访投诉和把影响信访稳定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三、建立健全三级网络,畅通诉求渠道
群众的合法利益得到有效保护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必须始终把维护群众利益作为开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因此,食品药品监管中的信访工作必须紧紧配合中心工作来展开,要善于从中心工作中把握重点,抓住群众最关心、最切身的问题,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查处侵害群众利益的各种腐败案件。通过抓重点,带一般,使人民群众看到实实在在的效果。要以拓宽畅通信访渠道为着力点。信访渠道畅通,就能使群众的意愿得到反映,情绪得到疏导,问题得到解决。反之,则会激化矛盾,甚至演变成群体事件。蓬溪县在所有乡镇设有食品药品安全义务协管员,在村和社区聘有信息员,形成了上下联动,左右贯通的信访信息网络,构筑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立体工作格局。通过食品安全协管员、村居食品安全信息员对基层各层面对食品药品信息的反馈,我们便能够及时掌握基层药品市场状况,同时局领导和稽查人员还经常深入基层调研,征求意见,倾听呼声,收集信访信息,切实做到苗头问题早发现,早处置,避免事态扩大、矛盾激化等后果。

③ 药品养护小结怎么写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药品经营企业应在药品的购进、储运和销售等环节实行质量管理,建立包括组织结构、职责制度、过程管理和设施设备等方面的质量体系,并使之有效运行。

第三条本规范是药品经营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药品的专营或兼营企业。

第二章药品批发的质量管理

第一节管理职责

第四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应保证企业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对企业经营药品的质量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企业应建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首的质量领导组织。其主要职责是:建立企业的质量体系,实施企业质量方针,并保证企业质量管理工作人员行使职权。

第六条企业应设置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具有裁决权。

第七条企业应设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药品检验部门和验收、养护等组织。药品检验部门和验收组织应隶属于质量管理机构。

第八条企业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结合企业实际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并定期检查和考核制度执行情况。

第九条企业应定期对本规范实施情况进行内部评审,确保规范的实施。

第二节人员与培训

第十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熟悉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所经营药品的知识。

第十一条企业负责人中应有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负责质量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或具有相应的药学专业技术职称,并能坚持原则、有实践经验,可独立解决经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

第十三条药品检验部门的负责人,应具有相应的药学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四条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和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或者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五条从事验收、养护、计量、保管等工作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学历或一定的文化程度,经有关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在国家有就业准入规定岗位工作的人员,需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六条企业每年应组织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发现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患者,应调离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

第十七条企业应定期对各类人员进行药品法律、法规、规章和专业技术、药品知识、职业道德等教育或培训,并建立档案。

第三节设施与设备

第十八条企业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辅助、办公用房。营业场所应明亮、整洁。

第十九条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仓库。库区地面平整,无积水和杂草,无污染源,并做到:
(一)药品储存作业区、辅助作业区、办公生活区分开一定距离或有隔离措施,装卸作业场所有顶棚。
(二)有适宜药品分类保管和符合药品储存要求的库房。库房内墙壁、顶棚和地面光洁、平整,门窗结构严密。
(三)库区有符合规定要求的消防、安全设施。

第二十条仓库应划分待验库(区)、合格品库(区)、发货库(区)、不合格品库(区)、退货库(区)等专用场所,经营中药饮片还应划分零货称取专库(区)。以上各库(区)均应设有明显标志。

第二十一条仓库应有以下设施和设备:
(一)保持药品与地面之间有一定距离的设备。
(二)避光、通风和排水的设备。
(三)检测和调节温、湿度的设备。
(四)防尘、防潮、防霉、防污染以及防虫、防鼠、防鸟等设备。
(五)符合安全用电要求的照明设备。
(六)适宜拆零及拼箱发货的工作场所和包装物料等的储存场所和设备。

第二十二条储存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专用仓库应具有相应的安全保卫措施。

第二十三条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药品检验部门,配置相应的检验仪器和设备。经营中药材及中药饮片的应设置中药标本室(柜)。

第二十四条有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符合卫生要求的验收养护室,配备必要的验收和养护用工具及仪器设备。

第二十五条对所用设施和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维修、保养并建立档案。

第二十六条分装中药饮片应有符合规定的专门场所,其面积和设备应与分装要求相适应。

第四节进货

第二十七条企业应把质量放在选择药品和供货单位条件的首位,制定能够确保购进的药品符合质量要求的进货程序。

第二十八条购进的药品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合法企业所生产或经营的药品。
(二)具有法定的质量标准。
(三)除国家未规定的以外,应有法定的批准文号和生产批号。进口药品应有符合规定的、加盖了供货单位质量检验机构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
(四)包装和标识符合有关规定和储运要求。
(五)中药材应标明产地。

第二十九条企业对首营企业应进行包括资格和质量保证能力的审核。审核由业务部门会同质量管理机构共同进行。除审核有关资料外,必要时应实地考察。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从首营企业进货。

第三十条企业对首营品种(含新规格、新剂型、新包装等)应进行合法性和质量基本情况的审核,审核合格后方可经营。

第三十一条企业编制购货计划时应以药品质量作为重要依据,并有质量管理机构人员参加。

第三十二条签订进货合同应明确质量条款。

第三十三条购进药品应有合法票据,并按规定建立购进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购货记录按规定保存。

第三十四条企业每年应对进货情况进行质量评审。

第五节验收与检验

第三十五条药品质量验收的要求是:
(一)严格按照法定标准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条款对购进药品、销后退回药品的质量进行逐批验收。
(二)验收时应同时对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以及有关要求的证明或文件进行逐一检查。
(三)验收抽取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
(四)验收应按有关规定做好验收记录。验收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五)验收首营品种,还应进行药品内在质量的检验。
(六)验收应在符合规定的场所进行,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第三十六条仓库保管员凭验收员签字或盖章收货。对货与单不符、质量异常、包装不牢或破损、标志模糊等情况,有权拒收并报告企业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七条企业的药品检验部门承担本企业药品质量的检验任务,提供准确、可靠的检验数据。

第三十八条药品检验部门抽样检验批数应达到总进货批数的规定比例。

第三十九条药品质量验收和检验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药品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的收集、分发和保管。
(二)抽样的原则和程序、验收和检验的操作规程。
(三)发现有问题药品的处理方法。
(四)仪器设备、计量工具的定期校准和检定,仪器的使用、保养和登记等。
(五)原始记录和药品质量档案的建立、收集、归档和保管。
(六)中药标本的收集和保管。

第四十条企业应对质量不合格药品进行控制性管理,其管理重点为:
(一)发现不合格药品应按规定的要求和程序上报。
(二)不合格药品的标识、存放。
(三)查明质量不合格的原因,分清质量责任,及时处理并制定预防措施。
(四)不合格药品报废、销毁的记录。
(五)不合格药品处理情况的汇总和分析。

第六节储存与养护

第四十一条药品应按规定的储存要求专库、分类存放。储存中应遵守以下几点:
(一)药品按温、湿度要求储存于相应的库中。
(二)在库药品均应实行色标管理。
(三)搬运和堆垛应严格遵守药品外包装图式标志的要求,规范操作。怕压药品应控制堆放高度,定期翻垛。
(四)药品与仓间地面、墙、顶、散热器之间应有相应的间距或隔离措施。
(五)药品应按批号集中堆放。有效期的药品应分类相对集中存放,按批号及效期远近依次或分开堆码并有明显标志。
(六)药品与非药品、内用药与外用药、处方药与非处方药之间应分开存放;易串味的药品、中药材、中药饮片以及危险品等应与其他药品分开存放。
(七)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应当专库或专柜存放,双人双锁保管,专帐记录。

第四十二条药品养护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保管人员对药品进行合理储存。
(二)检查在库药品的储存条件,配合保管人员进行仓间温、湿度等管理。
(三)对库存药品进行定期质量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四)对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按其特性,采取干燥、降氧、熏蒸等方法养护。
(五)对由于异常原因可能出现质量问题的药品和在库时间较长的中药材,应抽样送检。
(六)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质量管理机构复查处理。
(七)定期汇总、分析和上报养护检查、近效期或长时间储存的药品等质量信息。
(八)负责养护用仪器设备、温湿度检测和监控仪器、仓库在用计量仪器及器具等的管理工作。
(九)建立药品养护档案。

第七节出库与运输

第四十三条药品出库应遵循“先产先出”、“近期先出”和按批号发货的原则。

第四十四条药品出库应进行复核和质量检查。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应建立双人核对制度。

第四十五条药品出库应做好药品质量跟踪记录,以保证能快速、准确地进行质量跟踪。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第四十六条对有温度要求的药品的运输,应根据季节温度变化和运程采取必要的保温或冷藏措施。

第四十七条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危险品的运输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由生产企业直调药品时,须经经营单位质量验收合格后方可发运。

第四十九条搬运、装卸药品应轻拿轻放,严格按照外包装图示标志要求堆放和采取防护措施。

第八节销售与售后服务

第五十条企业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将药品销售给具有合法资格的单位。

第五十一条销售特殊管理的药品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销售人员应正确介绍药品,不得虚假夸大和误导用户。

第五十三条销售应开具合法票据,并按规定建立销售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销售票据和记录应按规定保存。

第五十四条因特殊需要从其他商业企业直调的药品,本企业应保证药品质量,并及时做好有关记录。

第五十五条药品营销宣传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宣传的内容必须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药品使用说明书为准。

第五十六条对质量查询、投诉、抽查和销售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并做好记录。

第五十七条企业已售出的药品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追回药品和做好记录。

第三章药品零售的质量管理

第一节管理职责

第五十八条药品零售和零售连锁企业应遵照依法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应在营业店堂的显著位置悬挂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与执业人员要求相符的执业证明。

第五十九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企业经营药品的质量负领导责任。

第六十条企业应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具体负责企业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十一条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并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各项质量管理制度。管理制度应定期检查和考核,并建立记录。

第二节人员与培训

第六十二条企业的质量负责人应具有药学专业的技术职称。

第六十三条药品零售中处方审核人员应是执业药师或有药师以上(含药师和中药师)的专业技术职称。

第六十四条企业的质量管理和药品检验人员应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或者具有药学专业的技术职称。

第六十五条企业从事质量管理、检验、验收、保管、养护、营业等工作的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国家有就业准入规定的岗位,工作人员需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六十六条企业每年应组织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发现患有精神病、传染病和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应及时调离其工作岗位。

第三节设施和设备

第六十七条药品零售企业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药品仓库,并且环境整洁、无污染物。企业的营业场所、仓库、办公生活等区域应分开。

第六十八条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场所和药品仓库应配置以下设备:
(一)便于药品陈列展示的设备。
(二)特殊管理药品的保管设备。
(三)符合药品特性要求的常温、阴凉和冷藏保管的设备。
(四)必要的药品检验、验收、养护的设备。
(五)检验和调节温、湿度的设备。
(六)保持药品与地面之间有一定距离的设备。
(七)药品防尘、防潮、防污染和防虫、防鼠、防霉变等设备。
(八)经营中药饮片所需的调配处方和临方炮制的设备。

第六十九条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设立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配送中心,其仓储、验收、检验、养护等设施要求与同规模的批发企业相同。零售连锁门店的药品陈列、保管等设备要求应与零售企业相同。

第四节进货与验收

第七十条企业购进药品应以质量为前提,从合法的企业进货。对首营企业应确认其合法资格,并做好记录。

第七十一条购进药品应有合法票据,并按规定建立购进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购进票据和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两年。

第七十二条购进药品的合同应明确质量条款。

第七十三条购进首营品种,应进行药品质量审核,审核合格后方可经营。

第七十四条验收人员对购进的药品,应根据原始凭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逐批验收并记录。必要时应抽样送检验机构检验。

第七十五条验收药品质量时,应按规定同时检查包装、标签、说明书等项内容。

第五节陈列与储存

第七十六条在零售店堂内陈列药品的质量和包装应符合规定。

第七十七条药品应按剂型或用途以及储存要求分类陈列和储存:
(一)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应分开存放,易串味的药品与一般药品应分开存放。
(二)药品应根据其温湿度要求,按照规定的储存条件存放。
(三)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应分柜摆放。
(四)特殊管理的药品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存放。
(五)危险品不应陈列。如因需要必须陈列时,只能陈列代用品或空包装。危险品的储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存放。
(六)拆零药品应集中存放于拆零专柜,并保留原包装的标签。
(七)中药饮片装斗前应做质量复核,不得错斗、串斗,防止混药。饮片斗前应写正名正字。

第七十八条陈列和储存药品的养护工作包括:
(一)定期检查陈列与储存药品的质量并记录。近效期的药品、易霉变、易潮解的药品视情况缩短检查周期,对质量有疑问及储存日久的药品应及时抽样送检。
(二)检查药品陈列环境和储存条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三)对各种养护设备进行检查。
(四)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质量负责人汇报并尽快处理。

第七十九条库存药品应实行色标管理。

第六节销售与服务

第八十条销售药品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正确介绍药品的性能、用途、禁忌及注意事项。

第八十一条销售药品时,处方要经执业药师或具有药师以上(含药师和中药师)职称的人员审核后方可调配和销售。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需经原处方医生更正或重新签字方可调配和销售。
审核、调配或销售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处方按有关规定保存备查。

第八十二条药品拆零销售使用的工具、包装袋应清洁和卫生,出售时应在药袋上写明药品名称、规格、服法、用量、有效期等内容。

第八十三条销售特殊管理的药品,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凭盖有医疗单位公章的医生处方限量供应,销售及复核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处方保存两年。

第八十四条企业应在零售场所内提供咨询服务,指导顾客安全、合理用药。企业还应设置意见簿和公布监督电话,对顾客的批评或投诉要及时加以解决。

第四章附则

第八十五条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企业主要负责人: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指其法定代表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指其最高管理者。
首营企业:购进药品时,与本企业首次发生供需关系的药品生产或经营企业。
首营品种:本企业向某一药品生产企业首次购进的药品。
药品直调:将已购进但未入库的药品,从供货方直接发送到向本企业购买同一药品的需求方。
处方调配:销售药品时,营业人员根据医生处方调剂、配合药品的过程。

第八十六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本规范制定实施细则。

第八十七条本规范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八十八条本规范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④ 医院药剂科的工作待遇怎么样

三甲医院药剂科初级药师工作五六年后待遇没有统一的标准,地区不同待遇也不同。在同一医院还有因编制不同也会导致工资、待遇不同。
公立医院里有三种编制。
一,正式编制。
二,人事代理合同编制。
三,劳务派遣编制或本院合同编制。

⑤ 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如何做好食品药品监管工作

一、充分认识加强乡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
食品药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和谐稳定,是重大的民生和公共安全问题。近年来,全县上下积极探索长效机制,切实加强日常监督,深入开展专项整治,食品药品市场秩序总体好转。但是,由于我县农村人口多、居住分散,基层监管力量薄弱、乡村无专职监管人员,县上监管机构力量不足,对乡村监管的频次较低,农村红白喜事等集体聚餐基本失于监管,工作存在盲区和漏洞,安全隐患较大。随着广大群众对食品药品安全关注度的不断提高,省、市、县政府对食品药品安全考核更加严格,从今年起实行两个“一票否决”制。对此,各乡(镇)必须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加强乡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大意义,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扎实做好乡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确保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
二、建立健全乡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组织机构
加强农村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关键是落实机构队伍。根据我县乡镇机构设置情况,要求各乡镇组建专门的乡镇食品药品监管办公室,由1名副科级以上干部兼任主任,确定1名专职副主任,并选调不少于4人的食品药品安全专职监管员,人员从乡镇内部调剂解决,尽量做到专业对口或接近,工作积极主动,年富力强。各乡镇要结合本乡实际,尽快确定人员并将花名册(附后)于5月30日前送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登记备案。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会同县法制办对专职监管人员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并立即开展工作。乡镇食品药品监管办公室要在乡镇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具体指导下,制定和落实辖区内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计划、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负责辖区内食品药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收集、汇总、分析和报告食品药品安全信息;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及时向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要按照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要求,组织实施辖区内食品药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要在本辖区内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努力使乡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常态化。乡镇食品药品监管办公室的年度考核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结果作为县政府对乡镇食品药品安全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依据。要通过加强乡镇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建设,使全县形成“城乡一体、纵横辐射、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农村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格局,为维护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三、全面落实乡镇食品药品监督办公室工作任务
乡镇食品药品监督办公室要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及《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着力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要对辖区内餐饮服务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及药品医疗器械等经营使用单位进行摸底建档,建档率达100%。二是要组织开展餐饮服务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单位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检查覆盖率达100%,监督频次户均达4次/年以上;三是对本乡镇农村红白喜事聚餐5桌以上登记备案和监督检查工作,做到每次检查有检查记录,备案率达100%以上;四是年内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活动不少于4次;五是配合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完成本辖区内的餐饮服务单位、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督、专项整治和抽检抽验工作,使本辖区餐饮服务单位(含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许可证持证率达100%,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健康证持证率达100%,餐饮服务单位量化分级率达95%,药品经营单位GSP通过率达100%,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创建命名率达40%以上。索证索票及购进台账登记率达85%以上。六是做好辖区村级信息员的培训及指导工作,使乡村信息员举报案件逐年上升,案件查处率达100%。
四、切实保障乡镇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顺利开展
县财政要将乡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研究建立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工作报酬补偿机制,逐步配备执法交通工具、执法装备和执法标志服装,确保乡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正常开展。各乡镇要从实际出发,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及设施设备,挂牌办公,着力加强基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
五、强化乡镇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检查考核
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已纳入县对乡政府综合目标考核内容,各乡镇要按照责任书要求,切实抓好工作落实。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制定乡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考核细则,定期对各乡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加强对乡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人员的业务指导,协助乡镇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制度,切实完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各项工作有效落实。

⑥ 怎样提高广大人民群众药品法律法规和用药安全的认识

一是认真履行职责,着力规范食品药品市场秩序。在县委、县政府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正确领导下,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及十七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大力践行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和全县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执行《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建立健全社会管理和运行机制,抓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强化食品、药品市场监管”的决策部署,按照“内强素质,外树形像,严格监管,保障安全”的工作思路,大胆创新,破解监管难题,监管与规范并举,加大工作力度,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药品安全专项整治,拓展监管工作思路,标本兼治,着力治本,全面提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水平,切实保障群众饮食用药安全。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加强对学校周边、城乡结合部小餐饮,建筑工地食堂等食品安全薄弱环节的专项整治力度,制定和完善标准,明确责任主体,按照“量化分级”要求规范管理,并逐步提高监管水平,进一步推行示范店(街)创建,全面加强餐饮食品添加剂、地沟油治理力度,确保餐饮食品安全;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中要加大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力度,抓紧完成全县保健食品、化妆品的健档备案工作;药品监管方面,在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着力加强GMP、GSP认证及跟踪检查力度,在医疗机构中积极认真推行药品质量规范化建设,加强铬超标药品、中药材中药饮片、非药品冒充药品等专项整治,加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委托销售监督管理,依法严查委托销售私设库房、租赁柜台、走票、过票等严重扰乱药品市场经营秩序的违法行为,使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得以保障。
二是加大宣传力度,充分调动社会监督力量。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互联网、报刊、广播电视等多种手段,全方位宣传食品安全分段监管工作模式和本部门工作职责、工作情况,不断提高部门职责群众知晓率,提升部门形象社会认可度,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营造良好社会环境。广泛深入开展食品药品安全进万家活动,重点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两法颁布实施日、食品安全宣传周(月)等特定时期,有针对性地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知识宣传,印制《安全饮食健康生活》和《农村食品安全手册》、《学生食品安全手册》等宣传资料,深入开展进社区、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五进”宣传活动,全方位,多层次宣传食品药品安全知识,使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问题有比较科学全面的认识,特别是对一些热点的食品安全问题,要加大宣传讲解力度,提高群众对食品安全的认识水平和判断能力,维护社会生产生活和谐有序。不断提高企业守法经营的法律意识,加大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普及力度,积极组织餐饮服务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开展餐饮服务许可、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知识培训,努力提高企业诚实守法意识。
三是强化教育,着力提升干部队伍素质。加快人才队伍培养,培养一专多能的通用型人才,努力改善和解决干部队伍专业结构不合理,人少事多的矛盾。改进机关工作作风,坚持首问责任制,不断强化责任意识,对来电、来访人员热情接待,耐心解答,着力解决“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实行限时办结制,不断提高办事效率,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即接即办,有问必复,对责任心不强,工作敷衍,办事拖拉,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应责任。创新廉政工作机制,组织开展岗位责任安全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做到有什么样的廉政风险,就有什么样的防控措施,力争廉政建设有新突破,新成效,不断加强机关廉政文化建设,提高拒腐防变能力。
四是规范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进一步健全完善行政执法制度体系建设,继续坚持行政审批受理、审查、审核“三分开”和行政处罚调查、审核、决定、执行“四分离”制度,强化对行政审批权和处罚权的制约,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量化、细化,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权。制定完善《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使行政执法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培训,定期组织执法人员开展法律法规知识培训,通过集中培训、开展法律法规知识竞赛,使执法人员熟练掌握法律条文,通过对典型案例的深入剖析和法律条款的解读,不断提高执法人员对法规条款的理解和把握水平。组织开展案卷评查评比活动,努力提高一线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依法简化办事程序,优化行政执法环境,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抓好收费项目清理,优化行政许可流程,简化办事环节,努力打造行政审批快车道,实行集中式、开放式审批,实行“一站式”服务,竭尽全力搞好服务。
五是建立健全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强政风行风建设。在下一步的工作中我们将迅速把思想统一到这次政风行风质询会议的安排部署上来,将以这次会议为契机,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在巩固前阶段成绩的基础上把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与党员创先争优活动、“基层组织建设年”活动、“作风建设提升年”活动和“效能风暴”行动相结合,与促进食品药品监管事业发展相结合,认认真真抓好活动每个阶段、每个环节,高质量、高标准完成这次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各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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