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宣传、文化单位是否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第六条规定:“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89号)规定:“注释: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6号。
第十条 对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宣传、文化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车船、土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
......
第十八条 本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宣传文化企业发展的通知》((93)财文字第46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宣传文化事业的通知》(国税发〔1993〕59号)同时废止。
三、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后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号)规定:“......
三、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对其自用房产、土地和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
七、本通知所称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包括文化事业单位整体转为企业和文化事业单位中经营部分剥离转为企业。
本通知适用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的所有转制文化单位和不在试点地区的转制试点单位。
试点地区包括北京市、上海市、重庆市、广东省、浙江省、深圳市、沈阳市、西安市、丽江市。
不在试点地区的试点单位名单由中央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分批发布。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中央在京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名单,由中央文化体制改革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北京市文化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当地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和海关确定。
试点地区的试点单位名单,由试点地区文化体制改革小组办公室会同当地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和海关确定。”
四、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一批不在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名单的通知》(财税〔2005〕163号)规定:“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号)和《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号)的规定,中央文化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了第一批不在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名单。
现将该名单发给你们,名单所列单位均按上述两个《通知》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中央在京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名单,由中央文化体制改革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北京市文化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当地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和海关确定。
试点地区的试点单位名单,由试点地区文化体制改革小组办公室会同当地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和海关确定。”
五、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不在试点地区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名单和新增试点地区名单的通知》(财税〔2007〕36号)规定:“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号)和《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号)的规定,中央文化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了第二批不在文体化制改革试点地区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名单和文化体制改革新增试点地区名单。现将该名单发给你们,名单所列不在试点地区的试点单位和新增试点地区的所有文化单位。从2006年1月1日起,均按上述两个《通知》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六、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三批不在试点地区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名单的通知》(财税〔2008〕25号)规定:“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号)和《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号)的规定,中央文化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了第三批不在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名单。
现将名单发给你们。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已于2006年年底废止,名单所列试点单位(见附件)的自用车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2号)的有关规定缴纳车船税。从2007年1月1日起,名单所列试点单位按上述两个通知的规定享受除免征车船使用税以外的税收优惠政策。”
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规定:“......
二、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
五、本通知所称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包括文化事业单位整体转为企业和文化事业单位中经营部分剥离转为企业。
六、本通知适用于文化体制改革地区的所有转制文化单位和不在文化体制改革地区的转制企业。有关名单由中央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❷ 宣传文化除了增值税优惠,还能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一、部分出版环节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
【政策内容】
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下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一)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
上述各级组织不含其所属部门。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份报纸和一份期刊以内。
2.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课本。
3.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
4.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
5.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
6.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7.列入财税〔2018〕53 号文附件1《适用增值税100%先征后退政策的特定图书、报纸和期刊名单》的图书、报纸和期刊。
(二)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50%的政策:
1.各类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但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出版物除外。
2.列入财税〔2018〕53 号文附件2《适用增值税50%先征后退政策的报纸名单》的报纸。
(三)对下列印刷、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业务。
2.列入财税〔2018〕53 号文附件3《适用增值税100%先征后退政策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名单》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
【文件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3 号)
二、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
【政策内容】
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文件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3 号)
三、科普单位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内容】
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科普单位,是指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
科普活动,是指利用各种传媒以浅显的、让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向普通大众介绍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知识,推广科学技术的应用,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
【文件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3 号)
四、部分文化设施项目免征增值税
【政策内容】
以下项目免征增值税:
1.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2.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文件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五、动漫企业销售动漫软件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
【政策内容】
1.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对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自2018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照1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3.动漫软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中软件产品相关规定执行。
动漫企业和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按照《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的规定执行。
【文件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8号)
六、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政策内容】
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文件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8号)
七、动漫企业部分服务可选择按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政策内容】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
❸ 广告业,一般纳税人,文化事业建设税怎么计算
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
计算公式如下: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计费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3)宣传文化税扩展阅读:
征收管理
(一)缴费义务时间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费义务发生时间,为缴费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二)缴费期限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期限,与缴费人缴纳营业税的期限相同。扣缴义务人解缴期限,与解缴营业税的期限相同。
(三)缴纳地点
文化事业建设费应当在提供娱乐业、广告业劳务的发生地,向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❹ 广告公司(及文化传播公司)需要交的所有的税税率
广告业主要涉及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和企业所得税等。一、营业税 1、计税依据 2、税率营业税广告业税目的适用税率为5%。 3、营业税应纳税额 计算公式为:营业税应纳税额=营业额×适用税率4、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般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5、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分为五日、十日、十五日或一个月。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二、 文化事业建设费1、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税依据 广告业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缴费人的营业额和规定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 计算公式:应缴费额=营业额×3% 2、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费义务发生时间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费义务发生时间为缴费义务人收讫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范围内业务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证的当天。 3、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期限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期限与缴费义务人缴纳营业税的期限相同。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税率分别为7%、5%、1%。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税税额×税率。 四、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营业税的税额,附加率为3%。计算公式:应交教育费附加额=营业税税额×费率。 五、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指征税对象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其应纳税额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的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❺ 文化传播行业需要缴纳哪些税费
文化传播公司属于“文化体育业”,应当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按照营业收入额依照3%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
城建税按照营业税税额依照7%税率计算缴纳。
教育费附加按照营业税税额依照3%税率计算缴纳。
地方教育附加按照营业税税额依照2%税率计算缴纳。
如果贵公司属于所得税核定征收的一般还要申报企业所得税,征收率大约在2.5%左右。
应纳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征收率
如果贵公司所得税属于查帐征收,年终汇算清缴。
❻ 宣传文化增值税将实施优惠政策吗
据报道,国家税务总局6月9日发布通知明确,为促进我国宣传文化事业的发展,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实施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
对各类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50%的政策,但通知规定的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出版物除外;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业务等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通知明确,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已按软件产品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的电子出版物不得再按通知申请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文章来源:央广网
❼ 文化传播公司税费是多少
你应当到税务局咨询。不过我带你搜寻到一篇文章, 这篇文章你也许可以从中了解到你所想知道的情况: 内容摘要:加大税收政策扶持文化产业发展力度,对我国经济转型及实现国家《文化产业振兴规划》政策目标有着重要意义。本文考察了与文化产业相关的税收政策的总体现状,分析了现行税收政策在促进文化产业发展中存在的诸多不足,最后从宏观和微观视角提出了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关键词:文化产业 税收政策 我国税收政策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现状 (一)与文化产业相关的税种简析 基于文化产业的税收政策,我国既有针对整个产业的,如国办发[2003]105号文件;也有针对微观文化市场主体的,如财税[2001]92 号、财税[2002]22 号等文件通知。从我国目前对文化产业税收优惠政策来看,优惠环节涉及生产、销售、进出口等;优惠方式包括直接优惠与间接优惠,税率优惠、税基优惠与税额优惠等。优惠税种包括我国现行大多数税种。除少数几个税种之外,其他税种都与文化产业存在程度不等的关联。 具体来看,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建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和教育费附加等几个税费只涉及文化产业的部分行业。例如,对由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宣传文化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车船、土地,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对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承担国家指定任务而造成亏损的文化单位,经批准,免征经营用土地和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虽然以上税收规模较小,对文化业的影响也相对较弱,但对推动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起到一定作用。而营业税是绝对多数服务业都缴纳的税种,财税[2005]2号文件规定,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及县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对境外单位向境内科普单位转让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的,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增值税除了涉及、生产、批发和零售、信息传输等外,还涉及其他文化产业的混合销售问题,企业所得税则直接影响文化企业事业单位的收益。综合来看,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是影响文化产业发展的最主要税种。 (二)从服务业相关税种看文化产业的税收规模和占比 由表1可知,与服务业相关联的各税中,增值税是收入规模最大的税种,2007、2008年分别为2867.4亿元、3477.7亿元,分别占服务业总税收收入的12.7%、12.83%。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与几乎所有的服务行业相关,收入规模相对较大。2008年,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分别是3477.7亿元、5963.2亿元和6059.2亿元,三者收入综合占服务业总税收收入的比重达到34.9%之多。 由表2可知,从文化业在服务行业的税收收入来看,其在总行业所占比例较小。2006年税收收入为126.7亿元,占这个服务业税收收入的比例为0.81%。2007年、2008年占比有所下降,分别为0.64%、0.74%。这表明,一方面文化产业对税收收入贡献还较小,还有很大发展空间;另一方面也有统计方面的原因。由于我国文化产业统计资料大部分是由文化部门提供而非通过国家统计部门获得。这种定位于“事业统计”而非“产业统计”、较多关注“实物量”统计而缺少价值量核算、缺少文化产品生产全过程的统计内容所产生的统计偏误,在所难免。 现行税收政策促进文化产业发展存在的不足 (一)税收政策的制度性制约 文化产业税收政策水平受制于我国整个税收制度完善程度和税收征管能力的高低。毫无疑问,我国税收制度得到了极大完善,税收征管能力也得到很大提高,但从“优化税制结构,公平税收负担,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促进经济健康”的总体要求来看还有很大距离。文化产业税收政策调整必须充分考虑我国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模式。从理论上说,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更适合于粗放型经济增长需要。文化产业属于创意性、技术性结构产业。这就要求与文化产业相配套的税收体制应该实行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直接税。当前我国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双高”、包括文化产业在内的服务业普遍征收营业税的现实,不利于培育我国文化产品市场和文化产业主体。而增值税类型的差异会对文化产业产生不同的影响。 1994年税制改革基于产品征收增值税、劳务和服务征收营业税,对包括文化产业在内的服务业发展形成了非常严重的制度性制约。2009年实施增值税转型后,增值税制度又面临着征税范围过小等问题。重复征收、税收负担重、出口不予退税等营业税的缺点,成为包括文化产业在内的劳务和服务业发展新的制约因素。 总体上看,我国缺乏统一的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体系,对新型文化业态的支持力度不足,部分税收优惠有失公平,优惠政策手段的运用落后,管理制度不完善。虽然针对文化产业已经有相当多的税收优惠,但大多散见于各个税种,优惠范围、手段缺乏协调配合,导向不突出、方式单一、缺乏激励等问题普遍存在。 (二)税收政策自身因素 1.增值税政策。2009年增值税改革后,增值税征收范围变得更小,而几乎大部分文化产业都征收营业税。由此可能引发以下问题:第一,对文化产业重复纳税。文化产业与一般产业比较,其资本有机构成较高,资产多表现为知识产权、品牌价值等无形资产。这些无形资产的购买和开发过程中的智力投入往往占成本的绝大部分,但是这些投入并不能获得增值税抵扣(见表3),影响了企业对服务的投入。第二,不对文化产业征收增值税使得环环抵扣的链条机制发生断裂。即使有征税成本与技术上的考虑,但文化行业增值劳务与服务环节,因为缺失了增值税环环抵扣机制,既不利于自身发展,也造成了税收损失。第三,增值税与营业税的混合、相互不能抵扣,在导致税制复杂化同时,还加重了文化产业税负。这在影视行业和艺术品行业普遍存在。以艺术品拍卖为例,依据国税发[1999]40号文件,对拍卖行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4%的征收率。同时如果通过拍卖公司拍卖文物经营单位同样的物品,一旦文物经营单位将其作为商品销售处理,需再次缴纳4%的增值税。另外,对于几方共同投资的影视片在进行分账时,也存在着对几方重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问题。尤其是兼有文化产业经济属性和社会属性,具有行业特性的税收政策体系仍显薄弱。第四,文化行业税收政策“空白”现象值得重视。这在数字内容和动漫行业、会展业以及新媒体等行业比较普遍。在伴随着广告业发展而不再局限于单一媒体内容,公司需要从媒体购买大量节目内容时,因媒体发票得不到抵扣而背负了多余税额。目前影视制作业的承制费应属于资金往来性质,但因地税局无“资金往来发票”而只能开正式发票。研究表明,报业普遍面临着增值税销项小于进项,无法抵扣的税额逐年累计扩大的现象。税收条例并没有明确指出这部分逆差的抵扣方式。 2.营业税政策。从税目设置看,营业税对课税对象实行列举法,即不在列举范围内不征税。我国文化产业营业税不仅与体育、娱乐业混同设计,而且过于笼统、宽泛,无法适应文化产业多型态、多业态发展的趋势,且与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存在着诸多抵牾。从税率设计看,营业税税率设计未能充分体现产业差别,未能突出应鼓励的文化产业,当然更不能对快速发展的文化产业型态作出相应的税收政策应对。对于“文化业”这一税目来说,文化产业包罗万象,即使同业之间也会因技术设备、服务水平及收费标准等因素而有较大差别,但都适用于统一税率,忽略了不同经营对象和盈利水平,没能很好体现国家的文化消费政策和产业政策。从计税依据看,1994年税改后营业税借鉴了增值税优点,如在文化演出业等项目中实行余额计征的规定,这种计征方式消除了重复征税问题,但在文化服务外包中,出现外包企业不能将支付给承包方的营业额从减税依据中扣除等现象。 3.所得税政策。文化产业所得税政策主要体现在财税[2009]34号和国税发[2008]111号等文件及补充通知中。分析以上政策法规和政策实践会发现,我国文化企业所得税政策存在以下不足:第一,税收优惠期限不符合文化产业成长周期,优惠周期过短,覆盖面窄。税法规定“三减两免”政策在高新技术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是在获利年度开始计算,由于免征期不一样,对企业的扶持和优惠力度差距就相当明显。另外,我国税收优惠政策一般在文化企业成立初期使用。第二,政策优惠技术手段落后、方式单一。与间接优惠、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时就得到优惠相比较,我国文化产业税收政策大多实行税率优惠和税额优惠。这种税后优惠是纳税人在税基已定的前提下得到,其激励效应有限。第三,政策优惠力度、强度不够。我国税法规定,企业纳税人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对文化事业的捐赠,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国际上对公益捐赠的税前扣除比例一般为10%-30%,所以,可以考虑适当提高企业公益性文化捐赠的税前扣除比例。第四,政策优惠范围还有待完善。目前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国有试点新办文化企业、转制企业,非国有文化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至今仍是空白。这对于多种所有制文化企业格局的形成不利。第五,个人所得税征管方面漏洞大。我国文化产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产生了一大批文化产业人(机构),对其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须逐步加强,以强化调节、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之功效。 4.其他税收政策。第一,目前仍存在内外有别的税种。随着车船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合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外资企业的征收,我国税制中内外有别的税种在逐步减少,明确尚存内外有别、与文化产业相关的税种主要是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同时,外资企业不缴纳城建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内外资文化企业税负不公。第二,部分税种制度设置还不规范。例如,从与文化企业房地产相关的主要税种来看,城市房地产税、房产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契税等,存在着城乡、企业与个人双轨征收,以及税负不公平问题。另外,我国文化产业税收政策还普遍存在着行业、区域等多种差别,这是导致我国文化产业区域发展失衡的主要原因。 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一)宏观视角下的文化产业税收政策建议
❽ 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介绍
为支持我国宣传文化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在2010年底以前,对宣传文化事业继续实行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
❾ 宣传文化除了增值税优惠,还能享受哪些
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了《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3 号)。通知明确,为促进我国宣传文化事业的发展,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实施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
那么,宣传文化事业到底能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呢?我们以下做一个较全面的梳理:
一、部分出版环节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
【政策内容】
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下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一)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
上述各级组织不含其所属部门。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份报纸和一份期刊以内。
2.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课本。
3.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
4.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
5.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
6.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7.列入财税〔2018〕53 号文附件1《适用增值税100%先征后退政策的特定图书、报纸和期刊名单》的图书、报纸和期刊。
(二)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50%的政策:
1.各类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但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出版物除外。
2.列入财税〔2018〕53 号文附件2《适用增值税50%先征后退政策的报纸名单》的报纸。
(三)对下列印刷、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业务。
2.列入财税〔2018〕53 号文附件3《适用增值税100%先征后退政策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名单》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
【文件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3 号)
二、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
【政策内容】
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文件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3 号)
三、科普单位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内容】
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科普单位,是指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
科普活动,是指利用各种传媒以浅显的、让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向普通大众介绍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知识,推广科学技术的应用,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
【文件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3 号)
四、部分文化设施项目免征增值税
【政策内容】
以下项目免征增值税:
1.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2.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文件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五、动漫企业销售动漫软件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
【政策内容】
1.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对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自2018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照1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3.动漫软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中软件产品相关规定执行。
动漫企业和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按照《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的规定执行。
【文件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8号)
六、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政策内容】
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文件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8号)
七、动漫企业部分服务可选择按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