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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站宣传片

发布时间:2021-07-16 04:47:01

❶ 国际志愿者日到了,学校要举办一个献血的活动。大家帮忙想一个主题。...

献血是不是学校有相关部门领导负责啊?我们学校是这样的。不知你们学校是不是,你可以做最基础的活动,现在大家对献血存在很多疑虑和不解,你可以弄个活动,讲讲献血的流程,一般血站都有宣传片,另外中华造血骨髓库也在征集志愿者,就是那种为白血病患者配型的那种。
话说献血和志愿者,你也可以和当地义务献血车联系,搞个长期的志愿者工作,就是那种周末去他们采血点义务宣传
当然,我一直觉得,献血最主要的是唤醒大家的社会责任感,更主要的是要让大家消除对它的误解
加油了~

❷ 中心血站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 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广泛宣传献血的意义,普及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的教育。新闻媒介应当开展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第六条 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和本居民区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现役军人献血的动员和组织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对献血者,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有关单位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第七条 国家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
第八条 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设立血站向公民采集血液,必需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血站应当为献血者提供各种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血站的设立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 血站对献血者必须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身体状况不符合献血条件的,血站应当向其说明情况,不得采集血液。献血者的身体健康条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过四百毫升,两次采集间隔不少于六个月。严格禁止血站违反前款规定对献血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
第十条 血站采集血液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血必须由具有采血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一次性采血器材用后必须销毁,确保献血者的身体健康。血站应当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标准,保证血液质量。血站对采集的血液必须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
第十一条 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血站、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的血液出售给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
第十二条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血必须进行核查,不得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临床。
第十四条 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无偿献血者临床需要用血时,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按照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免交或者减交前款规定的费用。
第十五条 为保障公民临床急救用血的需要,国家提倡并指导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动员家庭、亲友、所在单位以及社会互助献血。为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确保采血用血安全。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制定用血计划,遵循合理、科学的原则,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行按血液成份针对医疗实际需要输血,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国家鼓励临床用血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对积极参加献血和在献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采集血液的; (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第十九条 血站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血站违反本法的规定,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限期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献血、用血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本法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1]

❸ 怎样促进血站发展有那几个方面具体的是什么

血站的发展?
还是血库的发展?
个人观点:
发展血站不如发展血库。理由很简单,有再多的血站,没有详细的血原信息和血浆储备还是没用的。
因此:应该首先建立一套血液信息收集整理制度,主要功能及运行方式如下:
1.血液信息收集,
在新生儿出生阶段应该备案其(新生儿)血液及骨髓信息,包括血型及其它医学特征。要求月详尽越好。
2.信息录入。
将收集到的血液信息存贮到一个专用的医学信息网站,该网站要求收录尽可能详尽的血液及骨髓信息。方便医务工作者及患者的查询。注:网站要面对公众。可以有效的起到群众监督的效果。
3.血液/骨髓的采集和信息录入方式
1)出生协议,新生儿出生后可以由其家长与院方签署血液/骨髓有偿或无常采集协议,
注:协议中最好不要规定强制采集协议,应该以等价交换的方式签署协议。如签署的协议为有偿捐赠,那你本人需要用血时也需要付出相应的代价。签署无常协议,本人需要用血时应该也是无偿获得的。
2)特殊岗位或特殊行为人阶段的协议签署。
有一些岗位或行为人由于自身的工作或环境因素使自身处于危险状态,应该与相关机构签署血液采集协议补充条件。
适用人群有:a司机,b工矿企业,c部分运动职业,d囚犯,
e军人,f员干部,g其它高位工作岗位。
补充协议的内容可以规定特殊职业强行签署器官捐献,血液/骨髓无偿赠与等强制协议。签署的同时可以享受无偿赠与。
4.血库管理
1)库的所有在存血浆/骨髓信息应国家范围共享。方便卫生部及广大人民群众监督。
2)血库应建立最低库存保障制度,按照以往的用血情况及当地的高危人群数量综合评估。
注:如无法满足血库的最低库存时院方应及时将信息上报上一级医疗机构及当地政府。
首先由上级医疗机构筹调所需血源,如医疗机构无法满足血源需求应和当地政府联合采取相应对策解决问题。(这时候可以依据社会群众与医疗机构签署的相关协议执行,当然党员干部及社会公众人士应首先起到带头作用)。
5.教育及媒体宣传
在各个学龄段普及血液知识,目的是改变群众对献血的思想认识。
媒体应引导群众认识到献血对生命的重要,及献血者的受益。(可以再一些访谈节目中邀请一些血液专家讲一下,中医中的放血疗法,不要生硬的宣传。没人爱看)
6.流通安全
医疗机构应制定血液采集设备及运输的相关规定并严格执行。保证设备正常工作避免血液污染。
(这个问题是老百姓最关心的是重中之重。)

以上浅见,重点是将献血的物质奖励机制变成医用需求奖励机制。从而将血液与金钱的关系变成血液与生命的关系。提高社会的认可。

❹ 血站怎么做好无偿献血宣传招募工作

首先告诉公众,血站属于什么性质的单位。其次,血站工作人员除了采血外,还身先士卒的带头献血。

❺ 上海市血液中心的基地简介

上海市血液中心目前是全国科普教育基地。在基地建设历程从2004年被命名为长宁区科普教育基地以来,又经过两年的积极筹备和实践,于2006年4月6日通过了验收,并于5月20日被正式命名为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
上海市血液中心科普教育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有5000余平方米的场所能直观地为青少年朋友展示血液采集、检测、成分分离、保存等整个流程;拥有非常完善和先进的可进行科普教育活动的场所设施,阶梯教室、多功能厅和小会议室分别能容纳200、100和30人,环境幽雅,多媒体设施完备,可满足不同层面的需求。另外,2003年基地建立了100平方米的站史展示室,可图文并茂、声情毕现地为来访者介绍近五十年的输血发展史;我们设计制作了血液知识宣传资料,能为广大参观的朋友答疑解惑。
基地根据自身行业特色形成了“无偿献血与健康生活”、“输血发展史”两个主要推荐项目。首先,通过参观采供血工作流程,播放多媒体科普宣传片,展示科教展板,让青少年了解血液采集、检测、储存和发放的整个过程,并认识到血液安全对社会的重要性以及真正安全的血液来自无偿献血者。然后,通过专题科普宣传片、展览等多种形式让青少年了解世界输血发展和上海输血发展史,让全社会关注我国和上海输血事业的发展。另外,组织志愿者参与无偿献血宣传和招募工作,为青少年提供了一个良好的社会实践活动。
基地有一批专业讲解人员和一支宣传无偿献血的青年志愿者队伍,带领参观和实践活动,解答有关血液知识的各类提问。目前编写出科普教育的文字材料、影像资料,内容丰富而详实。06年9月,第一批3名讲解员通过培训获得上海市旅游培训中心颁发的中级景点讲解员资格。

❻ 红十字血液中心无偿献血媒体宣传招标公告

你说的是献机采血小板吧。那200块钱属于交通补助。这不属于卖血。

❼ 献血的条件

4.1 献血者体格检查标准
4.1.1 年龄:18~55周岁。
4.1.2 体重:男≥50kg,女≥45kg。
4.1.3 血压:90mmHg~140mmHg/60mmHg~90mmHg,脉压:≥30mmHg
或: 12.0KPa~18.7KPa/8.0KPa~12.0KPa,脉压:≥4.0KPa。
4.1.4 脉搏:节律规整,60次~100次/min,高度耐力的运动员≥50次/min。
4.1.5 体温正常。
4.1.6 皮肤无黄染,无创面感染,无大面积皮肤病,浅表淋巴结无明显肿大。
4.1.7 五官无严重疾病,巩膜无黄染,甲状腺不肿大。
4.1.8 四肢无严重残疾、无严重功能性障碍及关节无红肿。双臂静脉穿刺部位无皮肤损伤,无静脉注射药物痕迹。
4.1.9 胸部:心肺正常,无病理性呼吸音及病理性心脏杂音,心率60次~100次/min。
4.1.10 腹部:腹平软、无肿块、无压痛、肝脾不肿大。
4.2.2 血红蛋白测定:硫酸铜法:男≥1.0520,女≥1.0500;相当于男≥120g/L,女≥110g/L。
4.2.3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酮体粉法(只限于初检使用):阴性;速率法:≤40单位;赖氏法:≤25单位。
4.2.4 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HBsAg):阴性(酶联免疫法,快速诊断法仅限于非固定采血点的初检使用)。
4.2.5 丙型肝炎病毒抗体(HCV抗体):阴性(酶联免疫法)。
4.2.6 艾滋病病毒抗体(HIV抗体):阴性(酶联免疫法)。
4.2.7 梅毒试验:阴性(RPR法、TRUST法或酶联免疫法)。
4.2.8 复检4.2.1,4.2.3,4.2.4,4.2.5,4.2.6,4.2.7(其中4.2.3必须用赖氏法或速率法)。
4.2.9 甲型肝炎临床治愈一年后连续三次每次间隔一个月检验正常可参加献血(以临床检验报告为准)。
4.2.10 疟疾高发地区检测疟原虫。
4.3 免疫接种后献血的规定
4.3.1 接受麻疹、腮腺炎、黄热病、脊髓灰质炎等活疫苗最后一次免疫接种二周后,或风疹活疫苗、狂犬病疫苗最后一次免疫接种四周后可献血;被狂犬咬伤后经狂犬病疫苗最后一次免疫接种一年后方可献血。
4.3.2 接受动物血清者于最后一次注射四周后方可献血。
4.3.3 健康者接受乙型肝炎疫苗、甲型肝炎疫苗免疫接种后不需要推迟献血。
4.3.4 接受乙型肝炎免疫球蛋白注射者一年后方可献血。
4.4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不能献血
4.4.1 拔牙或其他小手术后未满半个月;阑尾切除术、疝修补术及扁桃体手术未满三个月;较大手术后未满半年者。
4.4.2 妇女月经期前后三天,妊娠期及流产后未满六个月,分娩及哺乳期未满一年者。
4.4.3 感冒、急性胃肠炎病愈未满一周者,急性泌尿道感染病愈未满一个月者,肺炎病愈未满三个月者。
4.4.4 某些传染病:如痢疾病愈未满半年,伤寒病愈未满一年者,布氏杆菌病病愈未满二年者,疟疾病愈未满三年者。
4.4.5 皮肤局限性炎症愈合后未满一周者,广泛性炎症愈合后未满两周者。
4.4.6 口服抑制或损害血小板功能的药物(如含阿司匹林或阿司匹林类药物〕停药后不满五天者。
4.4.7 近五年内输注全血及血液成分者。
4.4.8 被血液或组织液污染的器材致伤或污染伤口以及施行纹身术后未满一年者。
4.4.9 与传染病患者有密切接触史者,自接触之日起至该病最长潜伏期。
4.5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献血:
4.5.1 病毒性肝炎患者、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丙型肝炎病毒抗体阳性者。
4.5.2 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AIDS,艾滋病)患者及人免疫缺陷病毒( HIV)感染者。
4.5.3 易感染人免疫缺陷病毒的高危人群,如吸毒史者、同性恋者、多个性伴侣者。
4.5.4 麻风病及性传播疾病患者,如梅毒、淋病等。
4.5.5 该献血者的血液曾使受血者发生与输血相关的传染病者。
4.5.6 过敏性疾病及反复发作的过敏患者,如经常性荨麻疹、支气管哮喘、药物过敏(单纯性荨麻疹不在急性发作期间可献血)。
4.5.7 各种结核病患者,如肺结核、肾结核、淋巴结核及骨结核等。
4.5.8 心血管疾病患者,如各种心脏病、高血压、低血压、心肌炎以及血栓性静脉炎等。
4.5.9 呼吸系统疾病患者,如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支气管扩张以及肺功能不全等。
4.5.10 消化系统疾病患者,如较严重的胃及十二指肠溃疡、慢性胃肠炎、慢性胰腺炎等。
4.5.11 泌尿系统疾病患者,如急慢性肾炎、慢性泌尿道感染、肾病综合征以及急慢性肾功能不全等。
4.5.12 血液病患者,如贫血、白血病、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及各种出、凝血性疾病。
4.5.13 内分泌疾病或代谢障碍性疾病患者,如脑垂体及肾上腺疾病、甲状腺机能亢进、肢端肥大症、尿崩症及糖尿病等。
4.5.14 器质性神经系统疾病或精神病患者,如脑炎、脑外伤后遗症、癫痫、精神分裂症、癔病及严重神经衰弱等。
4.5.15 寄生虫及地方病患者,如黑热病、血吸虫病、丝虫病、钩虫病、囊虫病、肺吸虫病及克山病和大骨节病等。
4.5.16 各种恶性肿瘤及影响健康的良性肿瘤患者。
4.5.17 做过切除胃、肾、脾、肺等重要内脏器官手术者。
4.5.18 慢性皮肤病患者,特别是传染性、过敏性及炎症性全身皮肤病,如黄癣、广泛性湿疹及全身性牛皮癣等。
4.5.19 眼科疾病患者,如角膜炎、视神经炎及眼底有变化的高度近视等。
4.5.20 自身免疫性疾病及胶原性疾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皮肌炎、硬皮病等。
4.5.21 克-雅(Creutzfeldt-Jakob)病患者及有家族病史者,或接受可能是来源于克-雅病原体感染的组织或组织衍生物(如硬脑膜、角膜、人垂体生长激素等)治疗者。
4.5.22 某些职业病患者,如放射性疾病、尘肺及有害气体、有毒物质所致的急、慢性中毒等。
4.5.23 体检医生认为不能献血的其他疾病患者。

❽ 我想做无偿献血义务宣传,不知道血站可以提供宣传册吗

可以,现在很多血站都有志愿服务工作者,宣传无偿献血,招募无偿献血者,为无偿献血者服务,血站会提供宣传资料,还会进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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