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结合当前开展拆除违建,谈谈如何推进法治建设
一、完善立法,加强“三改一拆”的法制保障。以“法治”推进“三改一拆”,首先要做到“有法可依”、“于法周延”,即弥补“三改一拆”的法制空白、厘清政策要求、规范执法流程。其次要把好立法的“公平正义”关,确保“三改一拆”制度框架的良法之治。
(1)编制更严密的“三改一拆”法律制度网。依据《浙江违法建筑处置规定》,尽快推进《杭州市市区违法建筑处置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违法建筑处置和防控的实施意见》的正式出台;结合“三改一拆”实际,推进我市地方创新立法;同时,国土、水利、交通、司法部门也要依据上位法制定出台“三改一拆”具体的法规文件;建立健全各项防违控违有效机制,全面实施块抓条保分级负责,综合执法合力推进工作机制。
(2)以政策法治化提升“三改一拆”实效。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对“三改一拆”工作中运行成熟、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工作举措,要加强总结,通过法定程序以法规、规章形式进行规范;政策的制定执行要依照法治标准理性建构,各县、市“三改一拆”的政策办法和实施细则不仅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且要在上级政策授权的范围内施行,不合法律的政策制定出台,不仅浪费政策资源,也有损执法的实效;注重“三改一拆”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遵守公众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维护政策权威性,提升政府公信力。
(3)规范“三改一拆”政策文件制定程序。建立健全“三改一拆”政策制定的听证制度、专家咨询论证制度以及公众参与公开征求意见、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说明制度,促进改拆决策的民主化理性化科学化;完善政策冲突审查机制,加强审查和协调,确保“三改一拆”各项政策在法律范围内和谐共存、避免冲突。建立“三改一拆”政策执行的评估反馈与矫正机制。政策的制定实施当有明确的目标指引,在“三改一拆”推进过程中应对其效果进行适时评估,并根据执行效果对政策进行及时调整。加强政策的合法性审查,对起草的“三改一拆”政策,要加强法制部门和专业部门的合法性审查,确保政策的合法化合理化。
二、恪尽职守,提升民众的法律信仰。“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而法治概念的最高层次是一种信念,相信一切法律的基础,应该是对于人的价值的尊重。确保“三改一拆”的顺利推进,除了日常的普法宣传和舆论引导,政府部门必须通过自身的诚实守信和真诚践行,进一步夯实活动的民众基础,激起广大民众对法律的信仰、对政府的信任、对“三改一拆”活动的信赖和支持。
(1)干部带头守法,不搞违建。《论语》有曰:“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唯有公平、官不私亲、从我做起,“三改一拆”才能赢得最大多数人的信任和支持。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法治观念,自觉成为“三改一拆”法治宣传的实践者、推动者。党员干部要带头拆除违法建筑,不拖“三改一拆”后腿;带头支持“三改一拆”,不准做不利于工作推进的事;带头做好亲戚朋友工作,不准为违建户说情、打招呼;加强责任追究,对拒绝拆除违法建筑甚至为违法者充当“保护伞”的党员干部,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
(2)公平拆违,一把尺子量到底。公平正义,是法治追求的核心价值,是法治的起码要求。“三改一拆”绝对不留法外之地,任何违法建筑,不论后台强硬、财雄势大和积重难返,都要接受法律法规的检验甄别、公平裁量;要做好源头的违建分类处置,做到分类合理、政策明晰、公开透明,合法的依法得到保护,非法的坚决依法处置;要杜绝选择性执法,不畏强势、不阿权贵,先向硬骨头、恶势力开刀,从而带动其他违建者的自觉拆违,营造百姓拥护、以拆促拆的良好氛围。
(3)重诺守信,言必信行必果。一个政府要树立崇高威信、赢得百姓支持,必须做到为政以德、为政以信。政府政策的制定首先必须反映人民的利益要求,要加强“改拆”政策和创“无违建”政策的深入宣传和引导,让百姓切实感觉到政府提高人民生活品质和改善民生的良苦用心和长远考量;政府要体现诚实信用品格,做到有承诺必有践诺,承诺违建什么时候拆就必须在规定时间前拆除,承诺的“改拆”补偿、区域整治和“无违建”创建,要按照承诺的政策决策和利益补给严格执行;“拆违天下第一难”,尤其要倡导严谨务实科学和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量力而行,避免拍胸脯、说大话;加强政策稳定性,严防朝令夕改,“三改一拆”推进中,制定政策要严谨,政策一旦形成,就要始终如一贯彻下去,这是政府“言行一致”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百姓信赖利益的需要,如因政策变动造成相对人信赖利益损失的,要予以充分补偿。
(4)加强服务,做好“改拆”后的善后保障。在“三改一拆”尤其是违建执法后,不可一折了事而安,加强后续关怀、抚慰和保障。纯粹拆除行为经常会产生很多的负面后果,而善后关怀有缓和矛盾、治愈创伤之功能。在执法中,应将“服务”作为一种基本理念和价值追求,树立“管理就是服务”的理念,在依法拆违的同时,因地制宜,对于生活确有困难的居民,用好政策规定,加强善后事宜处理,为他们排忧解难。
三、程序公正,提升“三改一拆”的法治化水平。“程序是看得见的正义”,“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三改一拆”要通过自身的程序正义向公民负责,增强人们对“三改一拆”和创“无违建”决策的信心,提升“三改一拆”的法治水平。
(1)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认真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着眼于推进地方依法治理。完善“三改一拆”重大项目和重大拆违事件的合法性审查论证;落实“三改一拆”执法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增进了解,消除疑虑;规范执法程序,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申辩权、参与权和救济权;同等情况同样处理,做到公正公平,取信于民,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
(2)加强能力作风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对执法者的信任,既是对执法者道德人格的信任,又与对制度的信任联系在一起的,执法人员的能力素质关乎整个执法威信。“三改一拆”尤其是拆违执法牵涉利益矛盾复杂,需要执法者兼具优良的法律素养和工作作风,兼具高水平的办案能力和群众工作能力,不仅需深入洞察违建规律,还要谙熟乡土市民社会特征和日常百姓心理。要通过系统的业务培训、作风建设和执法规范教育,引导执法人员“如何运用拆违协商技巧”、“如何取得当事人的信任”、“如何收集思想工作信息”,执法部门领导要身先士卒,带领队员深入一线,对违建当事人进行劝说沟通,培养一线执法人员的服务意识、实际执法能力和做群众工作的能力,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纪律严明、作风过硬、廉政高效的拆违执法队伍。
四、创新管理,探索“三改一拆”的现代治理模式。党的十八大三中全会指出,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提升社会治理水平,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现代治理思维和模式是“法治建设”的应有内涵,在“三改一拆”和“创无违建”工作中积极探索现代治理模式,对深化法治浙江建设和政府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具有标本意义。
(1)推进“三改一拆”的教化引导。政府通过引导、建议、激励等非强制手段取得相对方自愿配合,以实现“三改一拆”活动既定目标,是一个以外在引导内化为公民意愿的过程。首先是做好服务引导。政府寓教育、管理于服务,将“三改一拆”的官方政策、流程信息等传递给公众,以引导行为合法性。主要做法有:通过讲座、传媒、绘制简要流程等,向公众传达建筑安全的信息,指导当事人通过合法方式建造房屋;针对不同防控对象设计讲解违建管理中的模糊点和易违法情形,降低违法风险;必要时做好协助审批和服务工作。其次是做好教育引导。尤其对新建小区、拆迁区、农居修缮区等违建易发区,开展区域性宣传,营造浓厚氛围;在执法等具体环节,就特定对象,适时、有的放矢开展教育,使教育更深入人心。再次是做好激励引导。通过激励、奖励等手段调动公众抵制违建的自觉性和积极性。例如通过“无违建(县市区)创建活动”、“防控先进单位评比”等,树立典范,以点带面、逐步推开,形成各区域团体创先争优的良好氛围;以“提升改造周边配套”、“获得政府‘三改’政策项目实施”等激励措施,将防控先进区域建设与区域内每个成员利益相挂钩,以调动每个人的防控积极性,形成大家相互监督、共同抵制违建的良好局面;同时,对村(社区)等群众基层组织的考核中,更多地加入激励、奖励等元素,淡化压制色彩。最后是做好规劝引导。即在违建已发生、付诸政府强制力前,对违建者进行劝说告诫,在保证当事人就得在充分知情权的基础上,引导其自行拆除违建。
(2)推进“三改一拆”的基层自治。推动社区、小区、村庄、村民小组等最基层区域组织的拆违自治,能最大程度实行重心下移、源头防控,充分发挥基层防控发现快、制止早等优势,促进社会和谐、减少对抗冲突。首先,充分发挥镇(街)对村(社)等基层组织考核的指挥棒作用,引导和推进区域自治规范违建防控条款的设置和执行。其次,加强基层防控规律研究,政府指导利用经济杠杆、曝光等手段对成员形成有效制约,使自治规范更加科学健全。再次,监督确保违建自治规范的规定合乎法律、国家政策和社会公序良俗,畅通民意表达和参与渠道,确保成员自治权利的落实。最后,通过提供资金、人员培训以及违建管理专业技术支持,促进区域违建自治能力的提升,帮助提高成员的民主意识和参与能力,激活违建基层自治的内生动力。
(3)推进“三改一拆”的协商民主。首先是推进区域违建整治中的协商民主。在“三改一拆”和“无违建”创建推进过程中,往往要对某个区域或工程项目建设范围内的违法建筑予以一并整治,这时涉及的违建数量常呈一定规模,还有很多是成因复杂的老违建,积极运用协商民主,能在“三改一拆”整治中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具体做法:一是根据受影响程度确定参与协商的主体范围和优先顺序,对于直接利益相关的个人或团体,政府应该确保他们知悉参与协商的途径和程序;二是根据涉及群众规模,推选代表或直接参与,通过座谈会、民主协商会、小范围谈心会、问卷征求意见等形式,引导参与者充分行使表达权,就整治拆违问题和创“无违建”创建工作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和诉求,并展开充分平等真诚的协商沟通;三是以平等协商者的身份,宣传政府行为的目的,让群众了解他个人的牺牲是因为什么,以减少民众抵触情绪,提高政府行为的被支持度。其次是针对不同防控群体的协商民主。具体做法:一是要充分了解群众是怎么想的,针对不同违建类型和违建群体,设计群众最关心、最利益相关的问题,开展有针对性的民意调查;二是要在充分调查民意的基础上,进行全面分析研究,有选择地吸纳进政策制定中,反思现行法律政策的缺失,保证政策建立在多数人的共识基础上,避免“法不责众”;三是要通过协商民意调查向公众传递违建治理的理念,宣讲治违的政策法规,使防控工作更加深入民心。
(4)推进“三改一拆”的公众参与。首先是加强立法中的公众参与。在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三改一拆”政策如房屋审批修缮、区域规划制定等的决策出台,可邀请各方利益代表听取意见、参与讨论,完善参与的程序和具体实施方法。其中,应有一定比例的村、社区干部、普通村(市)民等基层代表,确保参与的有效性;着力提高公众的参与能力和素质,避免参与的盲目性;对意见采纳情况要作必要地反馈和说明,确保参与的真实性。其次是加强执法中的公众参与。在条件许可的区域,组织志愿者或其他社会力量,直接参与到违建执法中来,引导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违建防控工作,能一定程度缓和执法矛盾,增进公众对执法部门的理解和执法过程的公正透明。再次是加强监督中的公众参与。充分利用市政府“公述民评”等载体,接受公众监督和绩效评估,听取民情、吸收民智,获取有价值的意见建议和信息,积极畅通渠道、扩大范围,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政府与公众的充分沟通与交流,提高治违成效。
Ⅱ 怎么处理社区里的居民出现了违章搭建现象
在具体的执法治理过程中,城管工作人员应用多种工作方法,加大宣传和巡查力度,坚持原则、敢于碰硬的同时也注意执法的人性化,充分利用电视台、报社、网络进行宣传,警告那些欲违章建筑户放弃违章建筑打算,同时在强制拆除前,对违章户做好政策宣传,消除对立情绪,通过反复做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今年截至10月,违章搭建户自行拆除5起。9月10日,广平路一商铺擅自在房顶搭钢棚,属于违章搭建,城管工作人员上门对其言明利害关系,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当事人理解了其中的道理,将钢棚自行拆除。今年8月,在拆除桃源路一处违章搭建时,当事人的态度非常激烈,称如果进行强制拆除,他就跳楼自杀,并且已经站在了二楼的阳台上把脚搭在护栏外,面对这样的情况,城管工作人员沉着冷静,先是派出公安中队队员适时将当事人拉到安全地带,然后继续对其进行劝说和政策宣传,同时有条不紊地进行了强制拆除。最终,当事人理解了政策,态度也明显缓和了。
与此同时,加大巡查力度,保证了快速依法查处违章搭建。城管局执法科人员每天分两组进行巡查,节假日和夜间派专人实施动态监管,防止抢建。每天24小时接处各类举报,并快速到现场依法处置,夜间也不例外,今年8月,小湖桥一违章搭建户白天答应拆除,但夜间又偷偷抢建,被夜间巡查的城管工作人员及时发现,当即制止,并于第二天予以拆除。
敢于碰硬,以快制快是打击违章建筑的有效工作方法。一些大型违章搭建,只要跟踪紧一些,就很难建起来,但屋顶、天井拆翻建,因为面积小,往往利用一个晚上的时间就可以抢建完成,而拆除已经结顶的屋顶的难度非常大,因此,打击这类违章搭建必须要快速,简化一些程序,及时制止和拆除,一旦发现抢建行为,趁水泥未干,就快速拆除,打消其抢建念头,同时也能为当事人减少损失,更为人性化。如今年10月,对白水路的一处翻建阁楼,就是趁水泥还没有干的时候,及时拆除掉了。
现存问题与对策
对于违章搭建的管理,目前虽然已经取得了一些成效,但同时仍然存在不少问题需要管理部门去面对。
因为一些经济利益的驱动,为了出租获利或者增加面积将来拆迁时获得更多的赔偿,虽然相关管理部门大力整治,仍然有不少人对违章搭建“蠢蠢欲动”。而对于一些确实存在困难的住户,管理部门本着人性化的态度,视具体情况具体解决。如有些住户的顶楼屋顶漏水,住户在防漏修补的时候加厚了屋顶,确实是出于生活的需要,同时也没有影响到周边其他人的生活,这样的情况,城管部门到现场查看后,规定其不得超过一定高度即允许其修补。但这样具体人性化处理的例子却引起了一些人的不理解,认为这是在“纵容”违章搭建,为此内心不平衡,反复举报,给城管工作带来了不少干扰。还有一些违章搭建户试图打“擦边球”,采用边建边批的方式,也给管理工作造成了很多困扰。
面对这些困扰,城管部门积极寻求对策,拟订措施,如高度重视,落实管理责任;公开透明,实施阳光规划;协调配合,形成管理合力;强化监管,加大查处力度;注重疏导,保障民生民计;加强宣传,优化执法环境等措施。但对于管理和治理难度都比较大的违章搭建问题,这些方法都还只是部分的探索,更多的难题和破解方法还有待在具体的工作中去研究和掌握。而营造良好的城市氛围,彻底清除违章搭建,更需要每个市民都从意识上觉悟起来,杜绝违章搭建的思想根源,才能达到真正的“治本”。
Ⅲ 城管局对违章建筑整改措施怎么写
为遏制各种违章建筑和乱搭乱建行为,维护文明、有序的城市面貌,制定实施网格化城管监管机制,将城区分为9大片,由各执法中队分片包段管理,每天数次巡查监管,确保及时发现主街主路两侧如有违建动向。同时,采取有效措施,耐心做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尽可能让业主实施自拆,减少损失,降低执法成本,并联合相关执法部门,对恶意阻扰、拒不实施自拆的违章建筑依法予以强制拆除,为创建良好的城市环境奠定基础。
短评:城市违章建筑必须坚决拆除到位
近年来,随着我市中等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市容、市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成功创建省级卫生城、省级园林城。但随着城市扩容升级改造,少数群众打起了小算盘,把违章建房作为“致富”的一大财源,不办审批手续,抢着私搭乱建,谋取个人私利。针对这一情况,2011年我市开展了声势浩大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百日会战”攻坚行动,对一些违章建筑进行依法强制拆除,使这些违建者不但没有捞到什么好处,还落得个竹篮打水一场空,费心、费力,百忙活一场。当前,我市正处于高标准中等城市建设的关键时期,面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违章建筑,市委、市政府态势坚决,必须依法拆除到位,绝不姑息迁就。违章建筑影响城市建设、浪费资源,不受法律保护,我们衷心希望违建者拆除违章建筑,停止违章建筑。如此,则利人利己。
Ⅳ 违法建筑横幅宣传语-征集
拆除违法建筑、创建优良环境、建设美好家园、造福市民百姓
Ⅳ 作为一名综合工作人员,您在查处,制止违法建设中如果遇到暴力抗法,野蛮抗法时应当如何处理.
近期在城管执法过程中,非暴力抗法现象频出,法学专家争议———
第215期法律圆桌
■本期主持
■李小波北京市义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期嘉宾
■佟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许身健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韩冰北京汉卓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战崇文北京融商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宋绍富北京天坛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新闻背景
城管连遇非暴力抗法
据7月14日《北京青年报》报道:近几天,本市城管在执法中遭遇到了多次尴尬的处境,到城管队里喝下“敌敌畏”,将孩子扔到队里一呆就是三天,这一系列的事情不能不让人们产生一个疑问:为何城管执法总是遭遇非暴力抗法或是尴尬局面。
■特别观点
这里面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城市规划整治与社区居民生活便利的矛盾。因此,我们的城市管理者必须在换位思考的基础上探讨一些新的思路。如果把城市比作人,那么市容就是脸面,老百姓的生活就是心。市容整洁有序是外在的美,老百姓生活幸福是内在的美。只有两者结合起来,才是真正动人的美丽。
案例一:一妇女喝下“敌敌畏”
7月12日,一名中年妇女因试图阻止城管依法拆除自家14平方米的违法建房,竟然在大红门城管分队的走廊里喝下几口“敌敌畏”后躺在了地上,幸被城管队员及时送到医院抢救才脱离危险。
110民警和120急救人员很快赶到现场。城管队员协助急救人员迅速将服毒的中年妇女送到市康复中心抢救。因为当时无法与该妇女的家人联系,为了争取时间救人,城管队员当即代替其家人垫付了医疗费1229元。经过一个多小时的急救后,该妇女终于脱离了危险。
城管分队小陈告诉记者,该妇女姓张,家住大红门。今年张某家因为房顶漏雨,遂将14平方米的房屋拆除后重新翻建。邻居立即向城管分队举报,城管依据《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五条让张某拆除违建房。经过队员多次劝说,张某非但拒不拆除,反而身揣药瓶在城管分队走廊里喝下“敌敌畏”。目前,记者从医院了解到,张某已由家人陪同出院回家。
张某到底能不能办下规划许可证呢?昨天记者从丰台区规划委员会了解到,像张某这样的情况确实需要办理规划许可证后才能进行翻建,只要张某办齐所需的手续,就可在20个工作日之内获得规划许可证,进行合法翻建。
案例二:无照商贩丢下两岁娃娃三天
7月8日,和平里分队到东城和朝阳的交界处北河沿进行执法,当执法到一处非法摊商时,夫妻俩抱着2岁大的孩子对城管队员破口大骂,虽然如此,队员还是对他们的物品进了先行登记保存,并通知他们到队里接受处罚。
7月11日,这名摊贩来到分队将孩子放到办公室就失去了踪影。孩子在队里一呆就是三天,队员们的执法任务很重,还要轮流照顾年幼的孩子。无可奈何之下,他们通知了当地派出所,目前民警已经就此事展开了调查,并且已经找到了孩子父母的暂住地,他们将寻找其父母,对此事进行进一步的调查。
城管说法
执法对象多相对较弱
提起这些在执法中遇到的尴尬事,城管部门也表示了无奈,作为执法者,维护社会秩序和整洁的环境,是他们义不容辞的责任,但是城管的工作与其他执法部门不同,他们每天都要面对最基层的老百姓,执法的对象也相对较弱。面对他们的违法行为,队员按照法规进行执法是情理之中,但是队员们也很清楚,这种执法必定会引起双方的冲突。而且这种冲突开始变得各式各样,有些已经严重影响了他们正常的执法工作。在寻求更好的解决办法的同时,他们也希望政府部门能够给予他们工作更大的支持,让他们及早摆脱这种困惑。
■议题一:如何看待城管执法过程中,被执法者从过去的暴力抗法到现在的非暴力抗法转变的现象?
主持人:随着社会的进步和老百姓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现在的小商贩再遇城管队员时,已经普遍不动用以前的暴力手段了,进而采取的是非暴力的方式,像我们今天的新闻背景资料中介绍的几起案例,不是喝药就是将孩子扔在执法队里一走了之。为什么会有这样的方式转变?我们应该怎样看待他们的这种行为?
许身健:被执法者暴力抗法很容易滑入违法犯罪的泥坑,受到法律严惩,城管部门对于被执法者暴力抗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可以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构成妨害公务罪;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如果致执行职务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处罚;致人轻伤的,以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由于司法部门对暴力抗法行为的严厉惩处,以及新闻媒体对此的宣传报道,因此如今被执法者越来越多地采取非暴力抗法的形式,寄希望于通过该不当方式向执法者施加压力,既不造成严重后果,同时又能够给执法者增加负担,以达到自己的目的。
宋绍富:首先应该明确的是,无论是暴力抗法还是非暴力抗法都不是合理的解决问题的途径,都不利于问题的解决,但之所以会出现从暴力抗法到非暴力抗法转变的现象,我认为这种转变是被执法者在矛盾冲突激化升级后的一种“理性”选择(尽管这种“理性”的实质仍是非理性的),因为近几年有不少暴力抗法者被处以刑事处罚,面对这种情况,被执法者明显感觉到暴力抗法的代价很大,说是趋利避害也好,说是两害相权取其轻也好,对暴力抗法者刑事打击力度的加大,使被执法者选择了非暴力抗法这一方式。
韩冰:我想出现这种转变大概有两个原因,一是执法者的整体素质有所提高,强化了“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执法理念,推行文明执法、规范执法,原来简单粗暴的执法方式有所改变,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现场对抗升级和矛盾激化;二是加强了对暴力抗法的行政和司法惩罚,增强了城管执法的安全保障,比如长沙、郑州、长春、深圳等城市建立起了城管执法公安保障机制,对暴力抗法起到了一定的遏制作用。
■议题二:被执法者采取非暴力抗法的行为是否可取?是否可以因此减轻处罚?
主持人:违法者采取非暴力的方式来抵抗城管队员的检查执法,能解决问题吗?是否采取这样的方式就能减轻对他们的处罚?
佟强:无论采取何种方式抗法,包括非暴力行为,其性质均为阻碍正常的执法行为,是错误的。非暴力行为本身也是阻碍执法的行为,其不能减轻处罚,相反,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抗法者这样的非暴力行为除了应当接受城管处罚外,还有可能因为自身的抗法行为被处治安处罚。
战崇文:城管执法人员每天面对的是一些社会最基层的老百姓,有的也确实生活比较困难,这可以通过发展社会福利和保障事业解决,而不应该以破坏社会的整洁、宁静为代价。维护社会秩序和整洁的环境,是城管人员的职责,发现违法行为应该坚决依法处罚。被执法者采取非暴力抗法的行为不可取,而且更不能因此而减轻处罚。
■议题三:城管在执法的过程中,应如何处理与被执法者之间的矛盾?
主持人:可以说,执法者与违法者永远是一对矛盾,处理得好这矛盾,可以让社会更安定更团结,处理不好,激化了矛盾,导致的可能是难以想象的后果,面对这样的矛盾,我们的执法者应该怎样做?
韩冰:要处理好城管执法者与执法相对人之间的矛盾可从两方面考虑:
一方面,应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者素质;树立执法为民、执法利民的观念,克服和纠正野蛮执法、作风粗暴等问题,关注和解决人民群众的实际困难,疏堵结合;要重视教育宣传工作,
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比如案例一:“张某家因为房顶漏雨,遂将14平方米的房屋拆除后重新翻建”,并且“只要张某办齐所需的手续,就可在20个工作日之内获得规划许可证,进行合法翻建”,对该城管依据《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5条作出拆除的决定显然不当。当然,张某喝“敌敌畏”的极端作法是不可取的,后来的抢救费也是城管出的,这也增加了执法成本。
另一方面,要坚决打击暴力抗法和非暴力抗法行为,在法治社会里公民有守法的义务,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手段来超越法律,逃避法律制裁,不服城管执法行为的,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宋绍富:城管部门要先保证自己不暴力执法。另外,对一个生存和温饱都没有保障的人来讲,你要求他考虑城市的市容环境是不现实的。这是我们社会转型期必然会遇到的问题,以案例一为例,喝农药的妇女是因为房屋漏雨才重新翻建房屋的,这是她的实际情况,“违法”与“合法”就是一个手续的问题,从社会成本上来讲,补办一个手续要远比拆掉一座房子再建一座要节约得多。执法者在执法的过程中就更要加强引导,要对百姓灌输法律常识,让其辨明是非,要营造社会教育的大氛围;同时,也要从严执法。
许身健:总之,处理该矛盾要始终坚持人民内部矛盾的处理原则,要以说服教育为主,不能采取对待敌人般的专政态度。当然不能仅仅依靠城管部门一家解决该矛盾。需要政府有关部门投入资金,统筹解决社会弱势群体的生活困难及就业问题,使其无后顾之忧,真正化解矛盾,构建和谐社会。
■议题四:被执法者应该采取哪些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主持人:法律给了被执法者哪些救济途径?
宋绍富:现实生活中,城管野蛮执法的情况是很多见的:无端损坏被执法者的财产,对被执法者大打出手。这都极大地侵害了被执法者的合法权益。
遇到类似情况,被执法者要学会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是可以找有关管理部门投诉,二则可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许身健:被执法者应当理性地解决问题,寻求正确的解决途径。如果遇到部分执法人员野蛮执法、作风简单粗暴、执法行为严重违反法律及程序的现象,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等合法权利。当事人可以当场申辩,也可以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问题,要求其单位或上级单位对其作出内部行政处分。对于城管部门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直至提起行政诉讼。如果遇到执法人员触犯刑法,则可向检察机关举报,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议题五:城管人性化执法应该体现在哪些方面?相关法律是否还有待完善?
主持人:具体到城管部门,如何做到以人为本的人性化执法,我们的法律规定是否还不够人性化?怎样的管理及法律保障才能够做到构建和谐社会?
佟强:人性化执法更大程度应当体现在城管执法人员应首先约束和规范自身的言谈举止,避免给被执法者造成野蛮执法的影响;其次,执法之前应当做好说服教育,同时更多地补充说明如何守法,做到严格执法和说服教育相结合,以耐心解释化解法律程序的严格给被执法者造成的抵触情绪。
目前,由于城管机关仅享有罚款、没收、扣留财物、强制拆除等行政权力,不具备采取人身强制措施的权力,因此往往执法过程中在遭遇非暴力抗法时束手无策,因此有关法律法规可以尝试允许在城管机关执法过程中必要时采取措施,排除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战崇文:对城市的规划、对市容的整饬,与对百姓生计的谋划应该是同时进行的,如果有关城市管理的法规只是从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出发,而较少考虑日益膨胀的城市人口的生存空间与生活便利,不能同时关照城市人群的“柴米油盐酱醋茶”,那么,这种法规在执行过程中获得社会普遍认同的难度就可能加大,执行起来自然就会遇到阻力。
韩冰:目前与城管监察组织职能相配套的法规缺乏可操作性。城管监察组织虽然行使着若干项职能,涉及到城市管理的诸多领域,但至今没有一套属于自己的完善配套法规支持。不同处罚标准和过大自由裁量权的出现,也为城管内部腐败问题的滋生提供了温床。在城管监察组织当前执行的任务中,有相当一部分有待法规的明确。如对违章建筑进行强拆问题,往往绕过起诉法院的法定程序;对张贴、喷涂小广告的查处过程,各大新闻媒体纷纷对城管“掏窝点”进行报道,可城管法规对此却没有明确的条款,各单位只是跟风行动。应该制定一部法律或法规来明确城市管理执法的范围、权限、执法人员资格、部门间的配合与协调、执法程序和监督机制等方面的内容。
宋绍富:城管在执法时应遵守法律法规,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法,不能越权也不能滥用职权,更不能以违法方式打击违法行为;城管在执法时应尊重被执法者的人身和人格权利,应以说服教育为主,不能把法律赋予自己的职权与经济利益挂钩,不能“一罚了事”。
此外,关于城市管理方面的立法工作应当加强。
许身健:人性化执法的核心在于以人为本。虽然被执法者自身存在诸多问题,但是,城管部门在处理时应当以说服教育为主,注重执法效果,切忌作风简单粗暴,冷酷无情。应当以沟通及教育的方法使当事人既看到法律的尊严,也能体会到政府的温情。同时必须进行综合治理,不能寄希望于处罚,尽量避免采取罚没、剥夺生产资料,不给被执法者生路,激化矛盾的简单方法。实际上,“一罚了之”的做法后患无穷。
城管部门所适用的相关法律还有待完善,因为其适用的多为地方性法规,它们法出多门、相互之间存在矛盾,许多条款有悖上位法的规定,使城管部门的执法行为存在违反国家强行法规定的隐忧。此外,城管部门在行政处罚和适用程序等方面,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问题,比如任意扩大适用简易程序,违反普通程序和听证程序的规定,在适用行政处罚程序时,没有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这些应该引起有关立法、行政机关的重视,加强立法调研工作,整合相关法规,使执法人员能够有法可依。
■议题六:本案引发的社会思考?
主持人:为什么一提起城管执法,就会出现暴力抗法或非暴力抗法?我们是否应该有更多的反思?
佟强:从更广泛的角度看,疏导优于围堵,城市管理也是如此。
战崇文:城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之所以会发生这些暴力或非暴力的抗法事件,概括起来讲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城市规划整治与社区居民生活便利的矛盾,是较高收入人群对高质量生活的追求与较低收入人群维持基本生活的要求之间的矛盾。因此,我们的城市管理者必须在换位思考的基础上探讨一些新的思路。如果把城市比作人,那么市容就是脸面,老百姓的生活就是心。市容整洁有序是外在的美,老百姓生活幸福是内在的美。只有两者结合起来,才是真正动人的美丽。
韩冰:城市需要美化,也要提供生存条件,这是现代化城市管理不可或缺的,而人的生存更是重中之重。城管执法对象中涉及为生计所迫的社会弱势群体,为人们所同情。要解决这个问题,我认为“堵”是一方面,同时还要重视“疏”。应对那些摆摊设点、自食其力的谋生的人进行引导并提供使其合法经营的渠道、机会,最大限度地增加便民服务。采取建设性执法,服务性执法,可能会减少对抗,也减少执法成本。另外,《行政许可法》实施之后,有些过去政府不许可的经营方式已经不属于许可的范围,人们可以自主经营;若一味强调城市形象,势必忽视这些老百姓日常生活所需、又能解决相当部分人谋生方式的服务,不能再将其列入违法。
宋绍富:市容整洁固然是一个追求目标,因为它代表着一个城市的外表,但市容整洁并不意味着百姓生活得很好,从一个城市甚至一个国家的长远发展来看,百姓生活舒适才应该是终极目标。所以,这就需要我们的城市管理者在制定相关规定时要学会综合地、历史地考虑问题,认识到由于我国长期城乡二元制结构导致的目前城市人口激增和他们的生存问题,要多一些人文关怀。
许身健:城管部门不能仅仅依靠城管部门一家解决该矛盾。需要政府有关部门投入资金,统筹解决社会弱势群体的生活困难及就业问题,使其无后顾之忧,真正化解矛盾,构建和谐社会。此外,对于被执法者中个别抗拒法律实施、无理取闹的害群之马不能姑息迁就,如其行为构成违法犯罪,则应进行严肃处理,直至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总之,多管齐下,我们的城市管理必将走上健康有序的发展道路。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七)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
■《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市或者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规划许可证件。
第十一条规定:违法建设工程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和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市城市管理监察组织责令停止违法建设,必须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不得只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一)占用城市道路,公路、广场、公共绿地、居住小区、铁路干线两侧隔离地区、市区河道两侧隔离地区、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电力设施保护区、工矿区以及占压地下管线的;
(二)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
(三)影响市政基础设施、城市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或者妨碍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的;
(四)危害公共安全的;
(五)严重影响生产和人民群众生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