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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回法庭宣传

发布时间:2021-07-04 14:47:56

⑴ 道路交通事故巡回法庭设置的法律或政策依据是什么

《人民法庭工作试行办法》规定:“在人口特别少的县,可以设不固定的法庭,巡回审判”,“人民法庭应当从便利群众出发,采取驻庭办案和巡回就审相结合的工作方法。根据所辖地区的情况,在距离法庭所在地较远的地方,设立若干个审判站(或接待站),委托区公所或者人民公社代收案件,法庭干部定期下乡巡回,深入群众,就地调查,就地处理”,“人民法庭的干部下乡巡回就审时,应当加强工作的计划性,事先把案件进行排队,划好路线,分别轻重缓急进行处理。对于处理过的案件,应当定期检查,有的还应进行回访,发现错误,应当迅速纠正并报告基层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第二点“规范人民法庭和巡回审判点设置”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可根据需要设立巡回审判点,由人民法庭定期或不定期对案件进行巡回审理。巡回审判点应当有相对固定的审判场所和必要的办案设施。”第三点规定:“对巡回审理中随立随审的案件,要及时补办立案手续”第五点规定:“人民法庭除在法庭所在地对案件进行开庭审理外,可以根据需要在案件发生地、当事人所在地或巡回审判点对案件进行巡回审理。在巡回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庭解决纠纷的,如果该请求符合起诉立案条件,可以当即立案、当即开庭。当即开庭确有困难的,应当在确定开庭时间和地点后及时告知当事人”
第六点规定:“负有巡回审判任务的人民法庭,应当配备适应巡回审判工作需要的专用车辆、便携式法庭设备和其他业务专用设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力推广巡回审判方便人民群众诉讼的意见》

法发〔2010〕59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大力推广巡回审判方便人民群众诉讼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关于大力推广巡回审判方便人民群众诉讼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施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巡回审判是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立足现有司法资源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的重要途径。为全面提高巡回审判工作质效,现就大力推广巡回审判,方便人民群众诉讼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大力推广巡回审判方便人民群众诉讼的重要意义

1.推广巡回审判是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举措。在大力推广巡回审判方便人民群众诉讼过程中,最大限度快捷有效处理当事人的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发现和解决社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最大限度将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法庭各项工作置于人民群众监督之下,对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以及公正廉洁执法具有重要意义。

2.推广巡回审判是坚持为大局服务的具体实践。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是人民法院的历史责任和实现自身发展的必然要求。大力推广巡回审判,无论是对于着力提高服务大局的针对性,切实解决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突出问题,还是对于增强审判工作辐射效应,争取人民法院工作取得最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都将产生积极作用。

3.推广巡回审判是深入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的重要切入点。以大力推广巡回审判方便人民群众诉讼为抓手,深入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强化落实各项便民利民措施,可以最大程度上彰显人民司法的人文关怀,让广大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人民法院深入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的成果,同时也是新时期继承和发扬“马锡五审判方式”所蕴含的深入群众、方便群众和服务群众精神的具体体现。

二、立足本地实际,切实增强大力推广巡回审判方便人民群众诉讼的针对性

4.西部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以及其他群众诉讼不便地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特别是人民法庭,应当逐步确立以巡回审判为主的工作机制。通过大力推广巡回审判,全面提高巡回审判工作质效,切实解决当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的司法权不能切实覆盖、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难以得到有效满足的问题。

5.经济发达和较为发达地区的基层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要以着力化解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矛盾纠纷,着力解决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着力提供更加便捷有效的司法服务为出发点开展巡回审判工作。通过大力推广巡回审判,力争做到审判工作优质高效开展与服务当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两不误、两促进。

三、明确原则目标,坚持制度化、规范化,努力追求巡回审判的高质量和高效率

6.巡回审判要遵循“面向农村、面向基层、面向群众”和“方便人民群众诉讼,方便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高效行使审判权”原则,弘扬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以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服务需求和化解矛盾、定纷止争为目的,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注重发挥以案施教、法制宣传的社会功能,凸显司法为民、司法效益的价值追求。

7.注意发挥人民法庭在大力推广巡回审判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确有必要的,基层人民法院也可根据需要组织专门力量开展巡回审判工作。继续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有关人民法庭可以直接立案的规定精神,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告状难”问题。按照有利于消除当事人对抗心理和充分实现巡回审判功能要求选择巡回审判地点,针对可能引发的突发事件,还应做好应急预案,维护巡回审判的顺利进行。

8.建立基层人民法院特别是人民法庭与人民调解组织、村民自治组织、基层司法所等的联系网络,切实增强巡回审判的针对性,防止有限司法资源的浪费。进一步切实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司法原则,最大限度地实现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衔接。

9.加大巡回审判点的建设力度,切实解决巡回审判场所不足的问题。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加强与公安、司法行政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在派出人民法庭覆盖不到的地方,充分利用派出所、司法所等现有资源建立相对固定、规范的巡回审判点。

10.科学合理地确定人员编制,争取编制管理部门的支持,利用新增政法专项编制,倾斜、充实基层一线,合理配置人力资源,为大力推广巡回审判新机制提供编制组织保障。在西部边远、少数民族地区,要立足当地,积极培养和录取精通双语的少数民族法官和工作人员,为适应西部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巡回审判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11.尽快解决人民法庭恢复或新建、物质装备和经费保障问题。做好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及其他群众诉讼不便地区人民法庭恢复或新建工作,解决巡回半径过大的实际问题。根据辖区或者覆盖区域的人口分布、交通条件等情况,配备能够满足巡回审判工作的特种车辆、活动板房(帐篷)、移动办公设备和通讯工具,构建信息共享的网络系统以及必要的网络终端工具,扩大电子签章的使用等,并将维修、养护、油料、巡回审判补助等费用以及折旧、报废等问题纳入法院预算经费范围,确保巡回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加强监督指导和调查研究

12.切实加强对本地区巡回审判工作的指导力度。各地要根据本意见要求尽快制定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具体指导意见和专门的庭审程序规范,着力做好有利于大力推广巡回审判工作的制度建设。

13.尽快完善巡回审判工作量的统计工作,采取科学方法,客观反映大力推广巡回审判方便人民群众诉讼的实际情况。强化监督检查工作,避免脱离实际片面追求巡回审判案件数量的错误做法。

14.对贯彻落实本意见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注意认真研究分析成因和对策。积极主动寻求当地党委的领导和人大的支持,加强与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对本地区难以解决的问题和困难,要及时向上级人民法院报告,必要时应层报我院

⑵ 巡回法庭的正式设置

为依法及时公正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等案件,推动人民法院审判工作重心下移、就地解决纠纷、方便当事人诉讼,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央精神及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结合审判工作实际,设立巡回法庭,受理巡回区内相关案件。此前,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规定,巡回法庭是最高法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巡回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和决定,是最高法的判决、裁定和决定。
2014年6月,司法部司法研究所前所长王公义在接受专访时即提出,最高法可能设立华东、华中、华南、西北、西南、华北六大“巡回法院”。每个分区成立一个巡回法院,巡回法院级别明显高于省级高级人民法院,未来案子不到最高人民法院去审理了,可直接在巡回法院审理,巡回法院就相当于最高法院的一个个分院。
2014年10月,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法院和检察院,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2015年1月28日在广东省深圳市挂牌 ,巡回区为广东、广西、海南三省区。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15年1月31日上午在辽宁省沈阳市挂牌,巡回区为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区。
至此,最高人民法院两个巡回法庭的先后挂牌标志着中国的司法改革继续向纵深迈进。
2016年1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表示,2015年在广东深圳、辽宁沈阳设立的最高人民法院第一、二巡回法庭,积极探索新的审判权运行机制,在方便当事人诉讼、就地解决纠纷、排除非法干预、提高司法公信力等方面取得良好效果。孟建柱要求,要总结试点经验,研究适时增设巡回法庭,完善巡回法庭管辖跨行政区划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的相关制度,健全巡回法庭法官职业保障制度,更好的发挥巡回法庭的功能。

⑶ 刑事案件到巡回法庭开庭是什么情况

一是有可能更加便利,二是为了达到法制宣传的效果,进行普法。

⑷ 旅游纠纷巡回法庭的作用有哪些

旅游纠纷巡回法庭的作用
设立旅游巡回法庭,有利于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规范旅游市场中的经营行为,为游客维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促进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外出旅游的人越来越多,但随之带来的旅游纠纷也不断增加,呈逐年增多的趋势。游客被宰后,原先只能投诉旅游主管部门,但旅游景区是旅游主管部门管的。这些主管部门一般都尽可能地帮景区景点说话,使游客的权益很难得到保障。
旅游巡回法庭具有快审快执的特点,有利于及时、有效化解旅游纠纷。通常情况下,一个案子如果走正常的司法程序,从起诉、伤害鉴定,再到庭审,全部流程走下来耗时至少要两三个月。但旅游巡回法庭介入后,可以从法律层面对双方进行解释和调解,使双方更快明确错在哪里,以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这就更容易使纠纷得到尽快解决,以免影响游客的行程。
近年来,一些地方通过旅游巡回法庭的实践,摸索出了更加有效的机制。譬如:海南三亚旅游巡回法庭逐渐形成较为完善的针对旅游纠纷一律使用的简易程序和三定(定期、定点、定人)、四就(就地立案、就地审理、就地调解、就地执行)、一重(注重调解)、两免(对小额旅游纠纷案件免收诉讼费和申请执行费)”的审判工作机制。三亚还创建了“110”旅游审判新模式,即快速赶赴现场,快速受理、裁判、执行案件。有效应对旅游服务不可贮存及旅游过程的流动性、缔约形式的不规范性可能带来的问题。另外,一些地方建立起“电话接访、诉前调解、巡回审判”等一站式便民服务机制等。这些模式的探索和实践可谓是对司法为民的生动注脚。

⑸ 巡回法庭的介绍

巡回法庭制度是指法院为方便群众诉讼,在辖区设置巡回地点,定期或不定期到巡回地点受理并审判案件的制度。2014年10月,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1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2015年1月28日在广东省深圳市挂牌,巡回区为广东、广西、海南三省区。2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15年1月31日上午在辽宁省沈阳市3挂牌,巡回区为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区。

⑹ 巡回法庭的设立是为了方便民众就近诉讼

据报道,设立巡回法庭是中国深化司法改革和探索人民法院未来模式的战略部署,其重要意义之一是审判机关重心下移,方便民众就近诉讼,减轻当事人诉累。

专家称第五巡回法庭所辖区域地处中国西南,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对滞后,既是中国最大的少数民族聚居区,又是国家级贫困县最集中的地区,巡回法庭通过多种途径续重心下移,离民众家门口更近。

据悉截至目前,最高法设立的6个巡回法庭共计收案10472件,结案8700件。其中,第五巡回法庭截至6月底收案801件、结案600件。

⑺ 旅游巡回法庭是什么意思

巡回审理是法院法官到田间地头或者社区街道等法院办公地点以外的地方开的庭,目的在于通过让群众旁听审理起到法律宣传和教育作用。以上,望采纳

⑻ 法院如何做好宣传工作

一、把宣传工作放在法院工作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来谋划。
由于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还不是很善于运用宣传手段来阐述自己的司法理念,因此,老是有群众对审结的案件存在质疑、不服,对法院也是抱有不理解的仇视心理,再加之媒体的一些片面报道,就严重的损坏了法院的权威和形象,进而使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失去了公信力。而负面舆论堆积的越多,法院在群众中的公信力就越低,这也就是我们法院目前得不到群众支持和信任的主要原因。
长期以来,法院宣传工作成效与我们的目标要求差距很大。主要是目前大多法院还停留在陈旧、落后的宣传方式上,宣传思路狭窄,内容老套,方法死板,形式单一,停留于表层、肤浅的普通信息,没有特色、深度和专题策划,精品不多、影响不大;缺乏与媒体打交道的能力,面对各种炒作和不实报道的负面影响,缺乏行之有效的对策和进行正面引导舆论的能力。由于舆论导向直接关乎司法的权威性、公信力和人民群众的认可度,所以我们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正确引导舆论。因此,我们再不能把司法宣传工作当做法院发展的一项普通辅助性工作来看待,而是要把审判执行工作与宣传工作同研究、同部署,使法院工作真正达到减少社会矛盾、服务稳定大局的作用。
二、从关注群众、关注社会大局的角度立足,积极开展司法宣传工作,以确保审判执行工作实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通过把法制宣传贯穿于维护司法公正的全过程,扩大案件审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作为审判机关,在日常庭审工作中,以案析法开展法制教育,邀请群众、机关干部旁听,让其从自身、从身边实实在在的案件中吸取教训,在给群众普法的同时,也提高机关干部依法行政的水平和廉洁奉公的意识。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很多地方的群众在遇到纠纷问题时不便到法院咨询。人民法院应将巡回法庭开进乡镇街道,农忙时期开进田间地头,节假日期间开进村居社区,发挥其流动性强、辐射面广的特点。在巡回办案中,开展法制宣传、咨询活动,发放普法宣传资料,让群众在“家门口”旁听庭审,为群众答疑解惑,帮助化解矛盾纠纷,增强群众的法制观念,提高群众学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增强群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二)拓宽宣传渠道。加强与媒体报刊的沟通交流,充分尊重媒体,努力为其采访报道提供必要条件。与媒体报刊携手,开办专题栏目,有针对性的将一些群众反映强烈、疑难复杂的案件进行全程跟踪报道,做到将审判、执行工作公开化、透明化,以增进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和审判工作的了解和支持。既要重视报纸、电视、电台等传统媒介,也要重视网站、论坛、微博(博客)等新媒介,要建立并充分运用法院网,发挥法院网的窗口作用,逐步使法院网成为法院宣传工作的主渠道之一。
(三)不断完善反馈渠道、注重反馈信息质量。具体为:一方面我们应该注重收集群众意见,完善对于重大敏感事件的后续报道。在报道案件的同时,可以附留工作信箱和工作电话,向媒体预留反馈版面,满足群众需求,使群众能够主动了解法院工作。另一方面在选取新闻内容时,采写角度立足于群众眼光,增加对于案件释法性的报道。
三、从完善工作机制入手,使司法宣传工作规范化、常态化。
(一)完善信息宣传工作考核奖励机制。要制定信息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方案,法院内部对各部门的信息报送、采用情况,均应季通报或月通报,定期公布信息报送和采用情况及条目,对考核不合格的部门和个人进行点名通报。信息宣传任务分配到个人,并实行稿酬奖励。
(二)建立信息员的培训学习机制。要在法院内部建立良好的信息员学习、培训机制。上级法院可以分期分批地抽调下级法院的信息员上来培训学习,基层法院可以请有关专家、领导来授课,组织专职信息员参加有关的专项学习班,或外出考察学习借鉴经验。
(三)建立专兼职信息宣传队伍协同作战工作机制。每个法院必须配备1-3名专职信息宣传工作人员,负责全院的日常信息宣传采编和报送工作;而“兼职”信息宣传队伍,则是在法院内部的其他庭、科、室内,分别配备1人担任兼职信息宣传员,负责本部门的信息宣传报送工作。
(四)完善信息采编和报送机制。信息宣传的报送要坚持及时、准确、全面的原则,规定一般信息应在3天内上报;重要信息应在2天内上报;重大、紧急信息,必须在事情发生后的3∼5小时内上报。对漏报、迟报的应给予通报批评,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责任人和分管领导的失职之责。
四、经验交流
2009年以来,榆林中院在新一届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唱响司法主旋律,全面开展宣传工作。随着“深入基层办案、创新一线审判模式”、“榆林中院:温馨调解谱写和谐新篇章”、“榆林中院向审判管理要效益”等先进经验在各级媒体上频频亮相,榆林中院的知名度和公信力得到了进一步提升,引起了良好的社会反响。在院党组的高度重视和全力支持下,按照上级法院对司法宣传工作的要求,结合本院工作实际,该院紧扣司法实践,不断创新工作方法,准确及时的对法院在审判工作、司法改革和队伍建设中取得的好思路、好做法、好经验进行宣传,力求使司法宣传更加符合群众意愿,更加贴近群众情感,使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能够在群众心目中牢固树立。
榆林中院党组书记、院长雷建新率先垂范,他百忙之中亲自撰写的题为:“彰显审判工作的人民性”、“ 贯彻两会精神、建设法院文化”、“ 以党建工作为统领、全面提升法院工作水平”、“ 发挥法院职能作用、服务社会主义文化”、“ 转变工作作风、提升队伍素质”等文章均被人民法院报、陕西日报、榆林日报等党政主流媒体刊发,在全院干警中树立了很好的排头兵榜样。雷院长还多次在党组中心组会议和全院干警大会上要求职能部门创新工作思路,不断提高宣传工作质量;要求广大干警增强宣传意识,积极撰写宣传调研文章,加强学习,提高宣传调研稿件质量,多出精品,以展示该院法官干警的文化素质和职业风采。
为了疏通信息渠道,扩大信息来源,榆林中院各部门都明确1人为兼职信息员,及时与办公室、政治部宣教处等职能部门联络,及时反馈报送审判动态与信息,便于职能部门捕捉挖掘新闻素材,更好的开展宣传工作;目前,全院的专兼职信息员达到20余人,为进一步抓好宣传工作奠定了基础。为了提高信息宣传工作人员的素质和水平,提高发稿量,该院政治部宣教处法官培训中心每年都有计划地举办信息员培训班,邀请中省市相关媒体的资深记者授课,通过培训,不断提高信息员的整体能力,推动宣传工作的良性发展。
通过定期召开新闻媒体座谈会、走上街头进行法制宣传、在榆林法院网开设“信访答复”民意沟通渠道、制定考核办法、奖励措施等一些行之有效的办法,榆林中院的宣传工作已逐渐渗透到法院工作的各个方面。规范合理的工作方法和思路,受到了上级法院的充分肯定和本院干警的支持和拥护,为审判执行工作的健康有序开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五、结 语
做好法院宣传工作就是要用时代的要求来审视,用发展的眼光来谋划,以创新的精神来推动,进而使司法宣传能够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有创造性,具有开拓性。基于我国的国情和国民的法治意识,积极开展宣传工作可以正确的引导社会舆论,使群众拥护和支持法院审判工作,使正义在阳光下得到伸张。所以,为了推动法院审判工作不断有新突破、新跨越,我们更应该把宣传工作搞好、搞实,使其更好的为审判执行工作鼓舞欢呼、摇旗呐喊。

⑼ 巡回法庭申诉需要的材料

以下这篇文章,供你参考。   说的是第一巡回法庭,第二巡回法庭的申诉同理。   刑事案件如何在深圳向最高法院提出申诉       刑事案件,不服地方法院的判决、裁定,到北京最高法院本部申诉,诉讼成本高,导致部分当事人和家属对刑事案件申诉有心无力。这一状况,在二0一5年二月一日新司法解释生效后将得到改善。根据新司法解释,部分刑事案件可以在广东省深圳市向最高法院在深圳市设立的巡回法庭(即最高法院第一巡回法庭)提出申诉。如何在深圳向最高法院提出申诉?邓世运律师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作出如下解答:     一、什么样的刑事案件,可以向最高法院提出申诉?     高级法院终审的刑事案件,首次申诉,应该向高级法院提出,申诉被驳回之后,才可以向最高法院提出申诉。如果是中级法院终审的案件,必须经过中级法院申诉、高级法院申诉,才可以向最高法院提出申诉。(注:刑事案件的首次申诉,区别于民事案件申请再审,是向终审法院提出,而非向终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     二、什么地区终审的刑事案件,才可以在深圳向最高法院提出?     最高法院在广东省深圳市设立的巡回法庭,名称是第一巡回法庭,巡回区为广东、广西、海南三省区,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巡回区内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所以只有在广东、广西、海南三省区终审的刑事案件,才可以在深圳向最高法院提出申诉。     三、巡回法院的判决、裁定和决定和最高法院的,是否同等效力?     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巡回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和决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决定。     巡回法庭主审法官由最高人民法院从办案能力突出、审判经验丰富的审判人员中选派。巡回法庭的合议庭由主审法官组成。办案质量是有保障的。     四、在深圳提出申诉,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对巡回区内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者申诉的,应当向巡回法庭提交申诉书等材料

⑽ 巡回法庭反映的内涵是什么

普法宣传,震慑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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