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国家能源对管道天然气设备有没有试运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道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管道运行中的保护
第四章 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关系的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石油、天然气管道,保障石油、天然气输送安全,维护国家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的保护,适用本法。
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厂区内管道的保护,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石油包括原油和成品油,所称天然气包括天然气、煤层气和煤制气。
本法所称管道包括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
第四条 能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全国管道保护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全国管道发展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的衔接,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指定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指定的部门,统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检查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道保护职责,组织排除管道的重大外部安全隐患。
第七条 管道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规划、建设、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环境保护等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建立、健全本有关管道保护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宣传管道安全与保护知识,履行管道保护义务,接受人民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保障管道安全运行。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对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处理。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促进管道保护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第二章 管道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管道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管道保护的要求,遵循安全、环保、节约用地和经济合理的原则。
第十一条 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全国管道发展规划应当征求有关部门以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意见。
全国管道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国家能源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矿产资源、环境保护、水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电信等规划相协调。
第十二条 管道应当根据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编制管道建设规划,并将管道建设规划确定的管道建设选线方案报送拟建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经审核符合城乡规划的,应当依法纳入当地城乡规划。
纳入城乡规划的管道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三条 管道建设的选线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与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设施、军事设施、电缆、光缆等保持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规定的保护距离。
新建管道通过的区域受地理条件限制,不能满足前款规定的管道保护要求的,管道应当提出防护方案,经管道保护方面的专家评审论证,并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管道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四条 管道建设使用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依法建设的管道通过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他人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影响土地使用的,管道应当按照管道建设时土地的用途给予补偿。
第十五条 依照法律和的规定,取得行政许可或者已报送备案并符合开工条件的管道项目的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
第十六条 管道建设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规定。
管道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管道建设。
管道的安全保护设施应当与管道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管道建设使用的管道产品及其附件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第十七条 穿跨越水利工程、防洪设施、河道、航道、铁路、公路、港口、电力设施、通信设施、市政设施的管道的建设,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第十八条 管道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在管道沿线设置管道标志。管道标志毁损或者安全警示不清的,管道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
第十九条 管道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当审查管道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管道保护要求,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式交付使用。
第二十条 管道应当自管道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六十日内,将竣工测量图报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将管道报送的管道竣工测量图分送本级人民规划、建设、国土资源、铁路、交通、水利、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编制、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需要管道改建、搬迁或者增加防护设施的,应当与管道协商确定补偿方案。
第三章 管道运行中的保护
第二十二条 管道应当建立、健全管道巡护制度,配备专门人员对管道线路进行日常巡护。管道巡护人员发现危害管道安全的情形或者隐患,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和报告。
第二十三条 管道应当定期对管道进行检测、维修,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对管道安全风险较大的区段和场所应当进行重点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管道事故的发生。
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管道应当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
第二十四条 管道应当配备管道保护所必需的人员和技术装备,研究开发和使用先进适用的管道保护技术,保证管道保护所必需的经费投入,并对在管道保护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管道发现管道存在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排除。对管道存在的外部安全隐患,管道自身排除确有困难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及时协调排除或者报请人民及时组织排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六条 管道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为合理利用土地,在保障管道安全的条件下,管道可以与有关单位、个人约定,同意有关单位、个人种植浅根农作物。但是,因管道巡护、检测、维修造成的农作物损失,除另有约定外,管道不予赔偿。
第二十七条 管道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维修等作业,管道沿线的有关单位、个人应当给予必要的便利。
因管道巡护、检测、维修等作业给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其他单位、个人造成损失的,管道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二十八条 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
(二)采用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损坏管道;
(三)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
(四)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
(五)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
第二十九条 禁止在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的上方架设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或者在储气库构造区域范围内进行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第三十条 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一)种植乔木、灌木、藤类、芦苇、竹子或者其他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
(二)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
(三)挖塘、修渠、修晒场、修建水产养殖场、建温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第三十一条 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修建下列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物、构筑物与管道线路和管道附属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一)居民小区、学校、、娱乐场所、车站、商场等人口密集的建筑物;
(二)变电站、加油站、加气站、储油罐、储气罐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场所。
前款规定的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应当按照保障管道及建筑物、构筑物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确定。
第三十二条 在穿越河流的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百米地域范围内,禁止抛锚、拖锚、挖砂、挖泥、采石、水下爆破。但是,在保障管道安全的条件下,为防洪和航道通畅而进行的养护疏浚作业除外。
第三十三条 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内,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禁止采石、采矿、爆破。
在前款规定的地域范围内,因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确需实施采石、爆破作业的,应当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方可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未经管道同意,其他单位不得使用管道专用伴行道路、管道水工防护设施、管道专用隧道等管道附属设施。
第三十五条 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向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
(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
(二)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一百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
(三)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五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县级人民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组织施工单位与管道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协商不成的,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安全评审,作出是否批准作业的决定。
第三十六条 申请进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施工作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管道安全和公共安全要求的施工作业方案;
(二)已制定事故应急预案;
(三)施工作业人员具备管道保护知识;
(四)具有保障安全施工作业的设备、设施。
第三十七条 进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施工作业,应当在开工七日前书面通知管道。管道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保护安全指导。
第三十八条 管道在紧急情况下进行管道抢修作业,可以先行使用他人土地或者设施,但应当及时告知土地或者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给土地或者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造成损失的,管道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三十九条 管道应当制定本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并报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配备抢险救援人员和设备,并定期进行管道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发生管道事故,管道应当立即启动本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按照规定及时通报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并依照有关事故调查处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上报事故情况,并根据管道事故的实际情况组织采取事故处置措施或者报请人民及时启动本行政区域管道事故应急预案,组织进行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四十条 管道泄漏的石油和因管道抢修排放的石油造成环境污染的,管道应当及时治理。因第三人的行为致使管道泄漏造成环境污染的,管道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治理费用。
环境污染损害的赔偿责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管道泄漏的石油和因管道抢修排放的石油,由管道回收、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盗窃、哄抢。
第四十二条 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管道重点保护部位,需要由中国人民武装部队负责守卫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法》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关系的处理
第四十四条 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的相遇关系,依照法律的规定处理;法律没有规定的,由建设工程双方按照下列原则协商处理,并为对方提供必要的便利:
(一)后开工的建设工程服从先开工或者已建成的建设工程;
(二)同时开工的建设工程,后批准的建设工程服从先批准的建设工程。
依照前款规定,后开工或者后批准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先开工、已建成或者先批准的建设工程的安全防护要求;需要先开工、已建成或者先批准的建设工程改建、搬迁或者增加防护设施的,后开工或者后批准的建设工程一方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的,建设工程双方应当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指派专门人员现场监督、指导对方施工。
第四十五条 经依法批准的管道建设工程,需要通过正在建设的其他建设工程的,其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管道建设工程的需要,预留管道通道或者预建管道通过设施,管道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经依法批准的其他建设工程,需要通过正在建设的管道建设工程的,管道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其他建设工程的需要,预留通道或者预建相关设施,其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第四十六条 管道建设工程通过矿产资源开采区域的,管道应当与矿产资源开采协商确定管道的安全防护方案,需要矿产资源开采按照管道安全防护要求预建防护设施或者采取其他防护措施的,管道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矿产资源开采未按照约定预建防护设施或者采取其他防护措施,造成地面塌陷、裂缝、沉降等地质灾害,致使管道需要改建、搬迁或者采取其他防护措施的,矿产资源开采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第四十七条 铁路、公路等建设工程修建防洪、分流等水工防护设施,可能影响管道保护的,应当事先通知管道并注意保护下游已建成的管道水工防护设施。
建设工程修建防洪、分流等水工防护设施,使下游已建成的管道水工防护设施的功能受到影响,需要新建、改建、扩建管道水工防护设施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防洪、泄洪方案应当兼顾管道的保护。
需要在管道通过的区域泄洪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泄洪方案确定后,及时将泄洪量和泄洪时间通知本级人民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和管道或者向社会公告。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和管道应当对管道采取防洪保护措施。
第四十九条 管道与航道相遇,确需在航道中修建管道防护设施的,应当进行通航标准技术论证,并经航道主管部门批准。管道防护设施完工后,应经航道主管部门验收。
进行前款规定的施工作业,应当在批准的施工区域内设置航标,航标的设置和维护费用由管道承担。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管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法规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和维修的;
(二)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未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的;
(三)未依照本法规定设置、修复或者更新有关管道标志的;
(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将管道竣工测量图报人民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五)未制定本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将本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报人民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六)发生管道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的;
(七)未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管道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同时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消防等其他法律的,依照其他法律的规定处罚。
管道给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采用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损坏管道或者盗窃、哄抢管道输送、泄漏、排放的石油、天然气,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五十三条 未经依法批准,进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或者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施工作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危害管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的;
(二)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的;
(三)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的;
(四)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的;
(五)阻碍依法进行的管道建设的。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给管道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及其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对应当组织排除的管道外部安全隐患不及时组织排除,发现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或者接到对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举报后不依法予以查处,或者有其他不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法所称管道附属设施包括:
(一)管道的加压站、加热站、计量站、集油站、集气站、输油站、输气站、配气站、处理场、清管站、阀室、阀井、放空设施、油库、储气库、装卸栈桥、装卸场;
(二)管道的水工防护设施、防风设施、防雷设施、抗震设施、通信设施、安全监控设施、电力设施、管堤、管桥以及管道专用涵洞、隧道等穿跨越设施;
(三)管道的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杂散电流排流站等防腐设施;
(四)管道穿越铁路、公路的检漏装置;
(五)管道的其他附属设施。
第五十九条 本法施行前在管道保护距离内已建成的人口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场所,应当由所在地人民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有计划、分步骤地进行搬迁、清理或者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需要已建成的管道改建、搬迁或者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的,应当与管道协商确定补偿方案。
第六十条 可以根据海上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具体情况,制定海上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一条 本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② 国家有关于商业办公楼不能安装天然气的规定吗
规定如下:
1、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项目规划设计与管理的实施意见》规定:商业、办公类项目除集中设置的厨房和供热设备外,不得另行设置厨房,不得设计、安装其他管道燃气设施。因此按政府部门文件规定,该类情况不得安装燃气管道设施。
2、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项目应严格按照公共建筑的相关标准进行审批,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项目应采取公共走廊式布局,公共卫生间应按层集中设置,不得采用单元式或住宅套型式设计,但允许平均每个标准层建设不超过3个带独立卫生间的分割单元(因特殊地形限制,标准层面积小于600平方米的,带独立卫生间的分割单元不超过1个);
(二)内部平面应禁止采用住宅、公寓、别墅等居住建筑平面形式,建筑物立面应具备公共建筑的外立面形式与建筑特点,禁止设置外挑式阳台、飘窗;
(三)具有公共的出入通道,除集中设置的食堂外,不得设置厨房和燃气管道。燃气供应单位不得违反规定擅自供气。
3、对违规设置燃气管道的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项目,公安消防部门应按照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进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时,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2)燃气管道宣传扩展阅读
天然气安装需要手续
1、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
4、4名以上企业初级以上(含初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及劳动合同;
5、4名以上安装维修作业人员的身份证明、《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及劳动合同;《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应提供建设部统一印制,省建设厅核发的有效证件;
6、企业设备、工具、仪器和经营场所的相应证明材料;
7、安装维修的作业标准、服务标准、质量保修和检验制度以及有关安全管理制度等材料;
8、《安装、维修委托书》及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③ 天然气管道保护工工作感想,(主要对管道的巡检,第三方施工的处理,)求大神写一篇200字就可以,或者
这样的场景还发生在甘肃昆仑燃气业务所涉及的13个地州市和7个县。在酒泉市,工作人员在服务的每个小区的单元、楼层醒目位置都张贴了印有安全用气常识和报警电话的警示贴;在张掖市,一个上午,安全用气宣传资料就发出了5000余份;在合作市,因为与少数民族用户的交流不便,工作人员不厌其烦地一次次上门为用户讲解天然气安全使用常识……
为了更加广泛地宣传天然气安全使用常识,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燃气安全的良好氛围,甘肃昆仑燃气一直以来始终坚持开展燃气安全“进社区、进学校、进机关、进厂矿、进用户”的“五进”活动,这些活动在今年优质服务月活动中有延展出了新的形式。
3月9日,“燃气安全”走进“煤改气”锅炉用户,为天然气锅炉操作人员手把手教授操作规范;3月12日,“燃气安全”走进出租车行、驾校、公交公司,为司机师傅们进行免费的CNG车辆安全检查,宣传加气车辆天然气安全使用常识;3月17日,“燃气安全”走进残疾人用户集中居住的“特殊小区”,为他们提供燃气设施安检、免费更换燃气表电池等服务。
优质贴心的服务不只在每年的3月能够看到,甘肃昆仑燃气把一项项便民、惠民的举措延伸到了每一天。据统计,甘肃昆仑燃气2014年全年开展各类优质服务活动1100余次,受教育群众达11万余人次。
安全——写满社会责任
3月27日,在兰州市东方红广场的轨道交通施工现场,甘肃昆仑燃气为参与轨道交通建设的16个工区安全总监、工程监理及相关工作人员120余人上了一堂生动的“天然气管道保护”课。
甘肃昆仑燃气的工作人员结合一个个生动的案例,图文并茂地讲解着天然气管道保护的重要意义、破坏燃气设施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如何在施工中更好的保护燃气设施。
“下一步我们还将在每个工区开展天然气泄漏专项应急演练,提高施工单位在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能力。”甘肃昆仑燃气输配分公司安全员张赟辉介绍说。
“安全工作是压倒一切的‘生命线’”,是每个甘肃昆仑燃气员工常挂嘴边的一句话,他们是这么说的,也是这样做的,连续20年安全稳定供气零事故的记录是他们交上的最好答卷。
在第十七个优质服务月活动中,让全省用户更加安全安心地使用天然气,是甘肃昆仑燃气人的奋斗目标,也是他们的努力进行时……
为了提升面对突发情况的应急处置能力,甘肃昆仑燃气完善了公司《突发安全事故综合预案》、《城镇燃气重特大地震灾害应急手册》以及13个专项预案和应急处置方案,同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就近处置”的原则,切实做到了“漏气不过夜”。
为了解决居民楼燃气外挂管道安检难度大的问题,甘肃昆仑燃气在今年优质服务月中首次使用了“激光甲烷遥距检测仪”,该设备可对100米范围内的架空管进行远距离检漏,大幅提高了检测精度和效率。“乙烷辨识仪”也是新投入运用的高科技安检设备,通过准确判断区分沼气、垃圾气体、土壤气体、天然气中的核心成分,让快速判断并处置紧急事件的效率得到了提升。
为了切实保证全省天然气的安全稳定供应,甘肃昆仑燃气以每年例行的春季大检修为平台,开展了“岗位练兵”、“技能竞赛”、“应急演练”等一系列提高员工技能水平的活动,使员工的“我要安全”理念逐渐变成“我懂安全、我会安全、我能安全”的实际技能。
为了切实保证用户家中燃气设施的安全,甘肃昆仑燃气将原来两年一次对全省96万用户的安检频次提高至一年一次,对用户设施的安全管理做到了底子清、动态明。对未安检户、重点隐患户、拒绝入户用户、上门不遇用户以及各类有燃气设施的非用气户按照“限期整改、平安联防、整治报告、重点巡检、检测停气、预案应急”六项程序予以全面整治。
为了预防第三方破坏事故的发生,甘肃昆仑燃气除开展“燃气安全大课堂”外,还积极协调兰州市政府有关部门,将与施工单位签订的《燃气设施保护协议》作为办理工程作业审批许可的前置条件,对于未签订协议的建设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将不予对其进行各项施工手续的审批,建立了防止第三方施工导致天然气事故的监管机制,有效保障了天然气的安全稳定供应。
随着兰州地区对天然气需求量的不断增长,甘肃昆仑燃气把持续提升天然气保供能力放在服务社会建设的突出位置,通过实施管网扩容改造、第二气源站建设、燃气管道二次穿越黄河和兰州市北干线、南次高压管网建设等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将兰州市日供气能力从100万立方米,逐步提升至目前的1000万立方米,可以满足兰州市未来十年发展需要。
创新——更加便捷贴心
低柜台、台前椅、老花镜、急救箱、饮水机、书报栏、防滑提示、残疾人通道是甘肃昆仑燃气在全省每一个窗口单位的“标准配置”。一张张笑脸,一声声问候,都在温馨地传递着“家”的感觉。申请安装燃气设施、工程设计施工、售后服务等各环节中,无处不体现着甘肃昆仑燃气的“人性化服务”。
在甘肃昆仑燃气客户服务大厅,前来办理天然气补装业务的黄先生说:“以前就觉得燃气公司服务好,今天来代办亲戚家的天然气补装,程序比以前更简化了。”
现在的补装业务从提出申请、缴费、安装到通气点火整个过程,用户只需要到甘肃昆仑燃气递交一次申请、缴纳一次费用。
更加优化的服务流程、更加高效透明的办理进度,这些变化来自甘肃昆仑燃气开展的“我为安全和服务工作建言”活动。该活动鼓励广大员工积极大胆为公司安全和服务工作建言献策,要求面向用户的窗口单位至少要提出一项优化流程的举措。活动开展的同时,甘肃昆仑燃气还将全面梳理和解决服务工作中的瓶颈、难点问题作为深化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进一步提升为民服务能力的重要举措。
第十七个优质服务月活动期间,甘肃昆仑燃气针对商业、工业用户开辟了“绿色通道”,为他们提供“量身定制”式的服务;重新梳理了《居民用户点火工作规程》等三项服务工作制度,制定了《居民用户改线工作流程》等三项服务工作流程;通过深入居民小区现场集中对未点火用户实施补点火,为用户提供了更加便捷的上门服务……
一项项服务新举措的提出,让用户实实在在感受到了效率,而满意舒心的服务体验,却来自于每一个甘肃昆仑燃气人的“用心服务”。
在每一条大街小巷,穿梭其中的天然气安全
巡检员总是耐心地提醒燃气设施周边住户注意保护燃气设施,宣传着“燃气设施保护人人有责”的安全理念;在每一个营业厅,“一个微笑、一句问候、一次递接、一声送别”让前来办理业务的用户都感受到了“宾至如归”;在甘肃昆仑燃气的每一座加气站,在“免费兑零,免费热水,免费检查”的便民服务中,得到了用户“到这来加气,有一种回家的感觉,我宁愿绕道也要来这里加气。”的赞扬。
点点滴滴的服务新举措,丝丝缕缕的服务新变化,甘肃昆仑燃气人承载着“净化蓝天造福人民”的社会重任继续奋斗着,秉承着爱岗敬业、艰苦奋斗、勇于创新、甘于奉献的精神,为了明日的辉煌更加努力——执着、坚守、责任、付出……燃气人前进的脚步铿锵有力、雄壮豪迈,他们将用智慧和双手,描绘更加绚丽多彩的明天。
通讯员 王扬 张申
④ 如何做好燃气的安全工作
一、充分认识加强城镇燃气安全工作的重要性
城镇燃气事故具有危害性大、损失大、社会影响大的特点,给个人、家庭和社会带来沉重负担,是影响社会和谐的一个重要因素。目前北方已进入冬季采暖期,是城镇燃气事故的易发期和多发期,各地要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大局出发,树立城镇燃气安全工作事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公共安全的大局意识,切实做好城镇燃气安全相关工作,坚决消除事故隐患,遏制和杜绝各类燃气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二、加强安全管理,落实监督管理职责
各地建设、安全监管部门要迅速开展城镇燃气安全大检查工作。要加强对燃气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督促企业认真贯彻执行燃气管理的有关法规和燃气安全技术规范(规程、强制性标准),落实对燃气用户安全检查、安全服务的责任。本次检查的重点是:单位内部自建自管的燃气设施安全运营情况;燃气企业对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巡查巡检的情况;燃气企业对燃气用户特别是燃气采暖用户进行安全检查的情况;液化气钢瓶灌装和使用的情况。要通过本次燃气安全检查,提高燃气设施运行安全性,消除燃气安全隐患。同时今后要将燃气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三、强化应急管理,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各地建设、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精神以及建设部制定的《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抓紧制订和完善相关本地区、本部门预案,做好各级、各类相关预案的衔接工作,增强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狠抓预案各项措施的落实工作,保障城镇燃气安全应急处置工作能够有效开展。
四、防范煤气中毒,确保冬季取暖安全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2006年10月20日国务院安委会召开的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建设部等十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强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防范工作的通知》(建城[2006]274号)的精神,切实做好防范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工作,加强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和应急救治,加大科普宣教力度,提高群众自救互救能力,特别是要帮助生活困难家庭做好有关防范工作,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冬春取暖安全。
五、加强安全宣传,提高公众防范意识
各地建设、安全监管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充分发挥燃气企业、社区管理(服务)组织、物业管理单位的优势和作用,大力推动燃气用户安全管理和安全宣传进社区活动,逐步将燃气安全管理和宣传工作纳入社区工作中。要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向社会普及燃气安全使用知识和消防知识,增加用户使用燃气的安全知识。住宅的产权人有责任向租房人、临时居住人员告知燃气器具使用须知,正确使用燃气器具,提高防范燃气安全事故的能力。
⑤ 深圳天燃气服务电话多少
深圳天燃气服务电话是:0755-25199999。
深圳市天然气供应公司为深圳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燃气批发、管道和瓶装燃气供应、燃气输配管网的投资和建设,是深圳市燃气供应的主导企业。坚持“安全供气,优质服务”的经营理念,2003年被深圳市政府授予30年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
(5)燃气管道宣传扩展阅读:
一、深圳天燃气公司联系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梅坳一路268号
二、深圳天燃气公司的服务
1、预约上门服务:客户通过电话或网上服务系统的预约后,公司员工将按约定的时间上门为客户提供点火、维修、改管、抢修等服务,请客户在约定的时间内在家中等待。
2、安全检查服务:公司将派出安全检查的专业人员每年到所有客户家中免费进行一次安全检查,指导客户安全使用管道燃气,对客户家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安全检查员会给客户指出并向客开出隐患整改通知书,客户可致电联系整改事宜。
3、小区安全宣传:公司设有安全宣传小组不定期到各住宅小区进行安全宣传,安全宣传员在活动中向客户派发安全用气宣传手册,回答客户提出的安全用气问题,其目的是让广大管道气客户都掌握安全使用管道燃气知识,尽可能地避免燃气事故的发生。
⑥ 关于管道天然气的宣传标语!!急急急
严禁管道中心线5米范围内机械开挖。
⑦ 征集燃气公司宣传标语、广告词
源于中国 气顺万家
——我不管你是否匿名,如果采用,希望尊重本人的知识产权
⑧ 燃气管道的开关在哪
建议你这样试试看:
图中标绿圈的是天然气灶前阀门。这个阀门是天然气灶前的一个阀门,连接天然气金属管道与天然气软管,使用天然气完毕后为安全起见,应关闭灶前阀门。
拓展资料:
天然气的主要成分是甲烷,本身具有无毒、热值高、燃烧稳定、对环境污染小等优点,是城市燃气的最佳气源。同人工煤气一样,天然气也具有易燃、易爆的特性,当天然气与空气混合达到一定的浓度范围时,就会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天然气的爆炸极限为5%~15%,属于甲类化学危险品,稍有泄漏,遇上明火,会发生威力巨大的爆炸。因此,对天然气来说爆炸或失火是主要危险,必须防止天然气泄漏。燃气管道及燃气用具的安装,应由具有相应安装资质的人员进行,使用安全型燃气用具。如果发现有泄漏,请立即关闭燃气开关,打开门窗,并注意不要开、关电气开关,同时立即到户外打电话报修。
摘自华润燃气安全用气宣传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