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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宣传

发布时间:2021-06-29 11:33:43

1.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劳动监察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出现那些难点

保障农民工,工资条例劳动部门监察实施过程中,会出现问题就多了,如果专是个人小企业那就多了,属有的逃税,也克扣工资,是国企有好点,一句说完农民工,工资和三金都是没有得到保障,是劳动部门,监督不够到位,导致农民工没法得到保障

2.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什么是生抽

能日条例什么是生抽?没有听说过这个一般的农民工工资保护条例,就是在建设项目开工之前会设置一个专用资金

3. 从农民工的角度考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实施有什么积极影响

不能拖欠工资,
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里有明确的规定,
规定是规定
具体到执行又是另外一番景象了,
毕竟制定规章制度的部门
和那些发放工资的单位不是同一个。

4. 那本法律书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相关信息,可以咨询一下这方面的法律人士

5.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管理,与招用的农民

2、快速市场发展态势,提高建筑施工企业款项支付保障能力

工程保证保险能够成为保证中小型建筑企业款项支付的重要保障工具,原因还在于其较快的市场发展。在有力的政策支持下,工程保证保险获得了较快的市场应用与推广,产品功能服务也随之得到进一步优化完善,因而能够更加有效的为建筑施工企业提供款项支付保障,促进提高建筑市场政府监管。

快速市场发展

2014年6月,浙江省温州市率先在建设工程领域引入工程保证保险机制,为国内工程担保制度的进一步优化完善创造全新发展契机,也正式拉开了我国工程保证保险市场发展的序幕。此后,“工程保证保险”开始频繁的出现在各地建设主管部门的政策试点文件中,并逐步进入国家政策视野。

2019年6月2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六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9〕68号),明确支持保险机构作为工程担保保证人开展工程担保业务后,工程保证保险被提高至国家政策顶层设计高度。

2020年以来,国家也相继出台、施行多份重要文件,为工程保证保险的应用推广建立政策依据,进一步推动工程保证保险市场发展:

1

2020年1月1日,《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正式起施行,文件提出:推广以金融机构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

2

2020年5月1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正式施行,文件强调: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

3

2020年7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明确推行以保险、保函等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

4

2020年7月14日,国务院发布《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明确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将保证金限定为现金。中小企业以金融机构保函提供保证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接受。

目前,在政策层面,国家不断出台多份重要文件支持发展工程保证保险、发挥保险业在工程建设领域的各项重要作用;在实践应用层面,随着各地政府相继加入政策试点行列,工程保证保险在国内的试点范围不断扩大。如上文所述,在不断扩大的实践应用中,工程保证保险将进一步优化其各项保险功能服务,在保障建筑施工企业款项支付与促进建筑市场政府监管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为中小型建筑施工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的市场交易建立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在实施执行方面缺乏相应的保障工具。工程保证保险一方面能够为中小型建筑施工企业提供有效的款项支付保障,另一方面能够促进建筑市场政府监管,有利于《条例》的具体落实与执行。

6.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哪些救济方式

第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依法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按规定及时安排政府投资,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和惩戒。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管理,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政府投资资金。

公安机关负责及时受理、侦办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依法处置因农民工工资拖欠引发的社会治安案件。

司法行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税务、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工作。

律师解读:该条明确农民工工资的监管分工,劳动行政部门是最主要的监管主体。

第八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组织按照职责依法维护农民工获得工资的权利。

律师解读:明确相关社团组织的职责和义务。

第九条新闻媒体应当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法律法规政策的公益宣传和先进典型的报道,依法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舆论监督,引导用人单位增强依法用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律意识,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权。

律师解读:加强在农民工工资问题上的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

第十条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权依法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开举报投诉电话、网站等渠道,依法接受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举报、投诉。对于举报、投诉的处理实行首问负责制,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及时转送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

律师解读:从争议解决角度明确农民工工资拖欠争议可通过仲裁诉讼或监察解决。

 

7. 《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心得体会

我看了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之后,感觉有点放心,因为农民工出去打工的时候,最大的一个问题就是可能会发不出工资。

8. 保障农民工工资条例的立法目的是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

第三条 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农民工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完成劳动任务。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并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第五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当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要求,依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第六条 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

第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依法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按规定及时安排政府投资,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和惩戒。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管理,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政府投资资金。

公安机关负责及时受理、侦办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依法处置因农民工工资拖欠引发的社会治安案件。

司法行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税务、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工作。

第八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组织按照职责依法维护农民工获得工资的权利。

第九条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法律法规政策的公益宣传和先进典型的报道,依法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舆论监督,引导用人单位增强依法用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律意识,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权。

第十条 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权依法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开举报投诉电话、网站等渠道,依法接受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举报、投诉。对于举报、投诉的处理实行首问负责制,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及时转送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

第二章 工资支付形式与周期


十一条 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

第十三条 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由双方依法约定。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具体支付日期,可以在农民工提供劳动的当期或者次期。具体支付日期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

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未能在支付日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及时支付。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

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农民工签字等内容。

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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