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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宣传活动

发布时间:2021-06-29 01:58:22

① 长春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7号

《长春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已由长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4日通过,经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9年1月14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09年2月4日

长春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和睦和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对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家庭成员,是指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第三条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教育和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五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领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
公安、司法、民政、卫生等部门应当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做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内容。
第七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列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规划。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宣传教育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宣传健康文明的家庭风尚,引导家庭成员树立正确的家庭伦理观念,通过舆论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营造反对家庭暴力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依法履行调解职能,及时调解家庭纠纷,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
第九条 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基层妇女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家庭暴力行为人所在单位、家庭暴力受害人所在单位和其他有关组织对发生家庭暴力的投诉,应当及时处理。
对发生家庭暴力的投诉,第一个接到投诉的单位或者部门的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客观、详实地记录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受害事实,并对当事人予以疏导;
(二)对能够当场处理的,应当当场处理,不得拖延或者搪塞;
(三)对不能当场处理的,应当向当事人一次解释清楚不能处理的理由并告知如何处理,负责联系承办单位,将案件交由承办单位的负责人或者经办人员办理。
各有关单位应当配合第一个接到投诉的单位妥善处理移交的投诉,不得拒绝接收或者推诿。
第十条 妇联、工会、共青团、老龄委、残联等群团组织应当维护特殊群体中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对发生家庭暴力的投诉,应当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处理。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家庭暴力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组织应当对家庭暴力行为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设立家庭暴力案件投诉点,将家庭暴力报警纳入“110”出警工作范围,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家庭暴力求助投诉及时进行处理。
公安机关受理家庭暴力案件后,应当及时依法组织对家庭暴力案件受害人的伤情进行鉴定,为正确处理案件提供依据。
对家庭暴力案件,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一)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及时调解;
(二)情节轻微的,对家庭暴力行为人予以批评、训诫;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四)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做好调查取证工作,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虐待案件和受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伤害案件,应当告知受害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对由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的家庭暴力案件,应当及时审查。对符合逮捕和起诉条件的,应当及时决定批准逮捕或者提起公诉。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办理的家庭暴力案件应当依法监督。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公诉的家庭暴力案件或者家庭暴力受害人自诉并且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家庭暴力案件,应当及时审理。
人民法院应当为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司法救助。
第十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督促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为符合条件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鼓励和支持法律服务机构对经济困难又达不到法律援助条件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按照有关规定酌情减收或者免收法律服务费用。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委托人申请司法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减收或者免收司法鉴定费用。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接受家庭暴力受害人就诊时,应当做好诊断、治疗记录。有关机关调查取证时,医疗机构应当据实出具诊断、治疗证明。
第十七条 在校就读的未成年人受家庭暴力伤害的,其所在学校应当对家庭暴力行为人进行劝阻和教育,必要时应当告知家庭暴力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有关组织。
第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劝阻、制止和向有关部门举报家庭暴力行为。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行使制止和举报家庭暴力的权利。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应当予以经费保障。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多种形式的救助。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或者指定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庇护和紧急救助。
第二十一条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在收集证据证明家庭暴力情况时,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明材料和其他证据。
第二十二条 处理家庭暴力的有关部门和个人,应当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 负有制止和处理家庭暴力法定职责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家庭暴力行为未及时制止和处理的,有关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妇联、工会、共青团、老龄委、残联等社团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当事人所在单位,对家庭暴力的投诉和保护请求不及时处理,对家庭暴力行为不及时劝阻,有关部门应当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一定后果的,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② 家庭暴力判刑不,判刑的话几年

随着社会发展,女性地位的提高。在婚姻过程中出现不好待遇时,也都开始积极的反抗。家庭暴力更是其中最常见的问题之一。越来越多女性在面对家庭暴力时,从以前的默默忍受到如今的勇敢站出来捍卫自己权益。家庭暴力能否判刑,要看该家庭暴力行为是否构成了犯罪.造成何种伤害后果.受害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救助请求和控告.事态严重应及时报公安机关.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家庭暴力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告诉的才处理);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构成虐待,根据情节和后果作不同的处罚:《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告诉的才处理);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可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无过错方有权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请求损害赔偿。遭遇家暴后,一定要向周围妇联或者相关机构求助。同时要做伤情鉴定,保留证据等。只有女性在面对家暴时自身硬气并积极采取措施应对,才能让施恶者得到应有的惩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致人轻伤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③ 根据反家庭暴力条例的规定哪一个单位应当通过报刊通过报刊网络等形式向社会公

根据这个条例,妇联等部门应该主动通过报刊网络等形式。向社会进行广泛的宣传。

④ 反对家庭暴力宣传口号,20字左右

1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2 、预防、惩处对妇女、儿童的暴力行为
3 、反对家庭暴力,共擎和谐蓝天
4 、共同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
5 、反对家庭暴力,构建和谐家园
6 、热爱生命,珍惜权利,反对家暴
7 、反对家庭暴力,促进性别平等
8 、反对家庭暴力,维护社会安定
9 、家庭暴力直接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
10 、广泛开展打击对妇女的家庭暴力行为
11 、反对家庭暴力,创建平安家庭,共享和美生活
12 、反对家庭暴力 促进社会和谐
13 、提高消除对妇女暴力的公众意识
14、拒绝家庭暴力,呵护美好生活
15、创建和谐平安家庭 弘扬社会文明新风
16、行动起来,让我们共同反对家庭暴力

⑤ 我国涉及反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有乃些

上海琴海婚姻法律提供参考
一、 国家层面

1.《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在其“主要目标”部分,确定了妇女发展的11项具体目标,其中第(七)项目标为:有效遏制对妇女的暴力侵害及拐骗、买卖妇女的犯罪行为和卖淫嫖娼违法活动。在《纲要》的“政策和措施”部分,规定“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利和一切合法财产权利,及时查处侵害妇女权益的民事案件”;“严厉打击拐骗、买卖、遗弃、虐待、迫害、侮辱妇女等犯罪活动,维护妇女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依法保护妇女在家庭中的平等地位,坚决制止家庭暴力”。

2.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第234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第260条)。

3.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控告。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控告。”第88条规定,“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处理。”

4.《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1)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2)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5.《民法通则》第104条规定,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和儿童手法律保护。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6.《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7.《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七条第(3)款规定,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

8.《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6章第34条规定,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第35条规定,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老年妇女。第39条规定,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

在该法第8章“法律责任”中规定,侵害妇女权益的,将根据具体情况,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构成犯罪的,比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52条规定,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此外,《未成年人保护法》和《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也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将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

二、 地方政府层面

1. 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各省、市均制定了本省的妇女发展纲要,并纳入了反对家庭暴力的内容,同时要求对纲要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

2. 1996年1月10日,湖南长沙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和长沙市公安局联合出台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规定》,这是中国第一个反对家庭暴力的地方性规定。《规定》要求将家庭暴力问题纳入社会综合治理范围,同时要求各级基层政法机关要及时调解婚姻、家庭矛盾,防止矛盾激化,预防家庭暴力行为的发生。《规定》规范了对家庭暴力中施暴者的罚款、拘留、依法逮捕和提起公诉及被伤害者的依法索赔、夫妻感情因家庭暴力而破裂的离婚裁定和判决等。

3.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其中规定:对家庭成员中的女性使用暴力等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可进行批评教育、行政处分,赔偿损失,治安处罚,直到追究刑事责任。

4. 1997年10月,安徽省淮北市综合治理办公室、市宣传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工会、妇联等联合制定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意见》,将制止家庭暴力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任务来抓。

5. 1999年8月26日,湖北省十堰是妇女联合会、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和市司法局联合制定发布了《十堰市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工作意见》,该意见指出,应充分认识家庭暴力的严重危害性,引起全社会对家庭暴力问题的普遍关注;强调司法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须共同协作,以便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6. 2000年3月31日,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次会议通过了《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决议》明确了对家庭暴力案件的管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各司其职,加强配合,对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投诉,应依法受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有法定义务制止和处理家庭暴力行为而不予制止和处理、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及对家庭暴力的预防、监督机制和对受害妇女的法律援助制度(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受害人,要给予法律援助)等内容。此外,《决议》特别指出,公民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家庭暴力行为。

7. 2000年3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局、辽宁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和省妇联联合出台《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的规定》。《规定》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维护妇女权益行动。《规定》明确了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处罚部门、处罚办法、及法律责任等,为维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作了补充和完善。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规定》,辽宁省妇联成立了对社会保密的妇女避救站,旨在帮助那些遭受家庭暴力侵害而无处居住、问题暂没有解决的的妇女。

根据我国政府代表团向2000年6月联大特别会议提交的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北京宣言》《行动纲领》执行成果报告”,到目前为止,中国已有20个省、地区、市、县相继出台了预防、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条例或法规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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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反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有些什么

家庭暴力法律最新规定:

1、根据《婚姻法》第43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受害人要求依法处理的,公安机关才能受理,受害人未向公安机关要求处理的,公安机关不予处置。

2、《婚姻法》第43条第3款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爱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3、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的规定:“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欧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

(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四)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五)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胁迫或者诱骗不满十八岁的人表演恐怖、残忍节目,摧残身心健康的;

(七)隐匿、毁弃或者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电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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