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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公诉人

发布时间:2021-06-23 00:38:32

㈠ 浅谈公诉人如何做好庭前准备工作

庭审方式的改变也使庭前准备工作必须做得更周密、细致,也显得更为突出和重要。因为,它是保证公诉人在庭审活动中始终处于主动 地位的一个重要环节。本文就公诉人如何做好庭前准备工作谈些粗浅的看法。 一、认真阅卷,全面分析、掌握案情 最高人民检察院《实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则》第287条规定,公诉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后,应当做好如下准备工作:(一)进一步熟悉 案情,掌握证据情况;(二)深入研究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政策问题;(三)充实审判中有可能涉及的专业知识;(四)拟定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和宣 读、出示证据的计划并制定质证方案;(五)列好答辩提纲,准备辩论意见。依照这些规定,公诉人接案后,便应当认真审阅案卷材料,全面熟悉案情,掌握本案的 基本事实和基本证据。阅卷应认真细致,严谨扎实,不放过每个细节。只有对案件认真进行审查,才能深入了解案情,吃透案件。要善于在阅卷中发现问题、解决问 题。 在这阶段中,公诉人要做好几点:⑴认真做好阅卷笔录,详细摘录案情;⑵发现疑点,找出疑点,予以突破;⑶拟好讯问犯罪嫌疑人提纲;⑷及时提审犯罪 嫌疑人,耐心倾听被告人有罪、无罪、罪重、罪轻的供述和辩解。提审犯罪嫌疑人可以有针对性地发问,因案而异,也可采用简单讯问法,矛盾追问法,对质讯问法 等不同方法进行,做到随机应变,灵活掌握,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或辩解中找到问题的突破口。 二、全面审查证据,复核和完善证据 对证据的全面审查是为了案件的顺利诉讼服务,审查证据的目的是为了查明案件的证据是否合乎起诉的标准,审查证据要审查其是否符合“三性”要求,即 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关联性,而补充完善证据却是针对具体案件而言。犯罪事实必须依靠证据证明,在认真复核证据的基础上,对不完善的证据应做好固定、补 充完善证据的工作。如我在办理被告韩某非法行医一案时,公安移送起诉意见是以韩某治死被害人陈某某的行为而移送起诉到检察院的。我审查证据时,发现市公安 局法医没有做出鉴定结论,只有分析意见;结合案情,法医的意见是陈某某生前患急性肠炎腹泻导致脱水、中毒性休克死亡。无法认定韩某直接用药致陈某某死亡。 而案卷中又没有韩某其他长期非法行医的有关证明材料。这样的案件 ,如果起诉到法院,完全有可能被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慎重起见,我一方面主动与 市检法医联系,移送文证审查,要求市检法医复核市公安局法医的分析意见;另一方面我自行进行补充调查了多份韩某长期进行非法行医证明材料,取到多各患者的 证言,充分证实嫌疑人韩某从一九九三年至一九九八年间,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擅自在其家中开设诊所,非法开展诊疗活动,牟取非法利益。结果市检 法医也没法作出陈某某的死是韩某用药后致死的结论。此案只好以犯罪嫌疑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向法院提起公诉。陈某死亡的情节只能作为从重情节加以考虑。该 案经过两审法院审理,以非法行医罪判处韩某有期徒刑一年。 三、精心制作法律文书,引用法律准确无误 公诉人在全面了解掌握案情的基础上,对于符合起诉案件的案件,应及时向法院提起公诉,在此阶段,必须精心制作起诉书和公诉意见书。庭审活动是紧紧 围绕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的,起诉书必须经得起庭审的检验;制作起诉书应做到叙事清楚、扼要、叙述犯罪事实时要以犯罪构成为主线,定性准确,引用法 律无误。对于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必须准确引用法律。注意防止出现疏漏,避免顾此失彼。起诉书中出现的数字应确切,不得含糊不清。文字上力 求用词得当,用语规范,言辞要规范,不得拖泥带水,词不达意,不能出现夸张的词句,避免产生歧义。制作公诉意见也应符合规范和严谨的要求,公诉意见也是庭 审中使用的法律文书,公诉意见对合议庭、对案件的定罪量刑都起着较大的影响;发表公诉意见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在法庭上进一步揭露犯罪、证实犯罪,运用证 据对犯罪构成进行详细的论证,也是对起诉书的补充完善。另一方面是为了揭示犯罪的的根源,对旁听的群众进行法律、法制宣传,达到预防犯罪、减少犯罪和弘扬 社会正气,实现社会正义的目的。 四、搞好庭前预测,做到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为了提高公诉人在庭上的执法水平和应变能力,关键要搞好庭前预测,增强庭上抗辩能力。庭前准确预测被告人、辩护人的辩护观点,对辩护的问题做好有 针对性的准备,对公诉人能否成功出庭支持公诉,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公诉人的庭前预测应做到“知己知彼”,只有这样方能保证庭上的辩论的“百战不殆”。知 己就是吃透案件,熟悉案情,对案件的事实,情节、证据应了如指掌,对涉及案件的有关法律、法规应烂熟于心。“知彼”就是要预测被告人,辩护人的辩护观和辩 护意向,分析被告人在庭上会出现怎样的心态,分析其是否会出现翻供和狡辩等情况,更要预测辩护人是否会向法庭出示、提交新的证据或会从哪个角度,哪些方面 提出问题,了解辩方申请要求哪些证人出庭作证,进一步了解证人情况等等。然后,针对一些问题灵活制定应变对策,做好论证、反驳、答辩的准备工作。例如:我 所办理的唐某****一案,在审查该案时,发现被告人唐某虽有避重就轻的迹象,但对主要的犯罪事实还是作了较详细的供述,曾供述自己深夜自己翻墙入室,使用卡 脖子的暴力、胁迫的手段,强行奸淫被害人沈某某。但后来我提审唐某时,他却把一份亲笔供词交给我,他在供词中把****说成通奸,关键的情节作了轻描淡写,供 述许多自矛盾的情节,再讯问他时,他千方百计故意混淆事实,颠倒黑白,诬隐被害人,企图蒙混过关,逃避罪责。甚至诬陷侦查人员对他诱供,谎称第一、二份作 有罪供认的笔录是侦查人员暗示其所致。事实证明这完全是虚假的,因为检察机关在案发后便派员对此案件了提前介入,做第一、二份讯问笔录时,检察人员在场。 此案在庭审前,我预料到唐某和辩护律师肯定会作无罪辩护。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宗旨,充分做好庭前准备工作。庭审时,果然被告人进行翻 供,辩护律师也为其作无罪辩护。由于我预测准确,在庭上列举、出示如下关键的证据:⑴被告人唐某深夜爬墙入室;⑵唐某事先没有与沈某有约定;⑶被告人唐某 与被害人沈某均讲沈某有求救喊“救命”的情节;⑷唐有卡沈脖子的情节;⑸被害人主动、及时报案。以此充分驳斥被告人唐某难以自圆其说的谎言,摧毁了被告人 侥幸的心理,驳倒了辩护律师的无罪辩护。最后,一审法院以****罪判年唐某有期徒刑五年。唐某不服,上诉至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 判。从而做到不枉不纵,使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制裁。 共2页: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㈡ 法院29轮直播审理吴小晖什么情况

3月28日上午,安邦集团原董事长吴小晖在上海一中院开庭,这已让一直在关注事件进展的小伙伴“没有一点点防备”,更劲爆的是,上海一中院在官方微博上进行了庭审直播!全天总计进行29轮庭审播报,真是看微博如同在现场!

争议焦点:

一是被告人吴小晖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否具有非法集资行为,其行为是否构成集资诈骗罪;

二是被告人吴小晖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否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产,其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出现在本案庭审现场的人有:

公诉人、吴小晖、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原保监会工作人员、原银监会工作人员、

听审人:包括人大代表、媒体记者、社会各界群众及被告人吴小晖部分家属等五十余人。

视频出场的证人,包括吴小晖妹妹吴某某、安邦保险集团高管。

庭审细节:公诉人指控一:集资诈骗652亿

2011年,被告人吴小晖隐瞒对产业公司——即吴小晖个人所有和实际控制的公司——的实际控制关系,通过产业公司控股安邦财险、安邦集团后,以安邦财险为融资平台,指令该公司开发投资型保险产品并主导产品设计,授意制作虚假财务报表、宣传折页等申报材料,骗取保监会的销售批复,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

2011年7月,在投资型保险产品销售金额超过保监会批复规模后,并以超募资金两次增资安邦集团及安邦财险,虚构偿付能力,披露虚假信息,持续向社会公众进行虚假宣传,非法募集资金规模急剧扩大。

截至2017年1月5日,累计向1056万余人次销售投资型保险产品,超出批复规模募集资金人民币7238.67亿元,并将部分超募资金转移至吴小晖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用于对外投资、归还债务、个人挥霍等。至案发,实际骗取652.48亿元。

公诉人指控二:职务侵占100亿

2007年1月,被告人吴小晖利用担任安邦财险副董事长,全面负责该公司经营管理的职务便利,指使公司高管采用划款不记账的方式,将保费资金30亿元划转至吴小晖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其中,29.25亿元用于支付吴小晖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拖欠工程款及利息,其余0.75亿元沉淀于吴小晖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

2011年6月,被告人吴小晖利用上述职务便利,指使他人采用划款不记账的方式,将保费70亿元划转至吴小晖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其中,69亿元作为吴小晖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的自有资金,用于增资安邦财险,其余1亿元沉淀于吴小晖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

吴小晖:“不懂法律”不知构成犯罪

公诉人、辩护人先后围绕本案指控的事实,向被告人吴小晖讯问、发问。

吴小晖: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提出异议,表示自己不懂法律,不知道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对指控,吴小晖的主要回应如下:

——承认控制的产业公司入股安邦财险、安邦集团,但否认曾担任安邦财险的副董事长;

——承认在销售投资型保险产品过程中曾收到保监会禁止超规模销售的监管函,但其个人理解没有超过规模。

——对起诉指控事实有关的其他问题,吴小晖或者没有正面回答,或者部分否认。

安邦高管、吴小晖家属及监管人员提供证据

在庭审调查阶段,公诉人就主体情况、集资诈骗事实、职务侵占事实、综合证据四部分进行出示了证据。

1 吴小晖控制的37家公司高度控盘安邦,将安邦保费资金转移至旗下产业公司

证据一:安邦财险及安邦集团的公司工商登记设立和变更资料、保监会的相关批复、吴小晖任职情况等书证。

证明情况:安邦财险于2004年成立。成立时7家初始股东中,6家吴小晖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吴小晖先后任安邦财险的董事、常务副董事长。2011年,安邦财险变更为安邦集团。2013年,吴小晖任安邦集团董事长、总经理。2014年3月和12月,吴小晖控制的中乒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30余家产业公司分两次增资180亿元和319亿元入股安邦集团。截至2014年12月1日,安邦集团注册资本619亿元,吴小晖控制的37家股东公司控股比例达98.22%。

吴小晖:自己不是安邦的筹备组组长;曾任安邦财险的董事和安邦集团的董事长,负责公司战略;作为董事长保留了否决权。

辩护人:除同意被告人吴小晖意见外,还提出原安邦财险、新安邦财险和安邦集团都是依法设立的。

证据二:公诉人播放原安邦集团多位高管及吴小晖妹妹吴某某等证人的作证视频、出示证人证言。宣读或出示了其他安邦集团高管及工作人员,产业公司高管、工作人员、挂名股东等100余人的书面证言,出示了工商查询资料、产业公司名录等书证及司法鉴定意见书。

证明情况:200多家产业公司都是吴小晖个人所有和控制的公司,并利用其中38家公司,通过2011年6月和2014年的两次增资入股,绝对控制了安邦集团及安邦财险等子公司;吴小晖将安邦财险作为融资平台,采用对安邦系公司与产业公司实施明暗两条线管理的方式,掌控核心财务人员,打通安邦保费资金与产业公司之间的划转通道,为其将安邦保费资金转移至产业公司作了充分准备。

吴某某的证言还证实,吴小晖将其安排到产业公司工作,帮助设立和管理产业公司;吴小晖让其多次借用老乡或亲戚的身份证注册了大量空壳的产业公司,其中部分公司用于增资入股安邦。

吴小晖:有的产业公司以前的股东不是他,他也不知道有这么多产业公司。辩护人除同意被告人吴小晖的意见外还提出,部分产业公司成立于安邦财险之前;部分相关证人系在产业公司成立后进入产业公司,并不清楚产业公司的成立情况,相关证言系推断。

证据三:宣读安邦集团、安邦财险、产业公司高管及工作人员等30余人的证言,出示有关公司相关人员微信往来审批截图、记账凭证、银行流水、用款申请单、保监会的行政认定函等书证及司法鉴定意见书。

进一步印证被告人吴小晖通过隐瞒对产业公司的实际控制关系,再通过产业公司又实际控制安邦集团、安邦财险的事实,以及通过明暗两条线的管理方式,达到转移保费至产业公司的目的。

吴小晖:证人证言、行政认定函和司法鉴定意见等都不属实,其没有转移资金,增资款是真实的自有资金。

辩护人:除同意被告人吴小晖的意见外,还提出资金转移到产业公司均系正常的资金运用行为。

证据四:安邦集团、产业公司高管及工作人员的证言

证明情况:2017年3月,被告人吴小晖知道警方开始调查安邦集团后,指令众多高管和关键岗位员工外逃或休假逃避调查,更换电脑、手机,删除“邦邦”审批系统,清理电子邮件及销毁数据资料、工作记录等方式对抗调查,隐瞒、掩盖犯罪事实。

吴小晖:其没有逃避监管、对抗审查。

辩护人:除同意被告人吴小晖的意见外,还认为该组证据与指控的事实没有关联性。

第一部分证据出示完毕后,公诉人针对被告人吴小晖及辩护人的意见作出说明表示,相关证人证言客观还原了被告人吴小晖实际控制安邦集团、安邦财险和涉案200多家产业公司,并利用明暗两条线进行管理,通过核心财务人员直接对接划转保费资金等事实。相关证人证言能够与书证相互印证。吴小晖担任副董事长的职务有工商登记资料和证人证言证明,是否报保监会核准,并不影响吴小晖在安邦的实际任职。

2 吴小晖令安邦超额销售理财保险构成非法集资

证据一:安邦财险高管的作证视频,安邦财险高管及工作人员、保监会工作人员等20余人的证言,安邦财险投资型保险产品的报批材料、投保单、培训课件、绩效奖励兑现情况、会议笔记、保监会批复、保监会质询函和监管函、行政认定函等书证以及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意见书。

证明情况:吴小晖指令安邦财险开发投资型保险产品并主导产品设计;在超过批复规模后,保监会多次责令安邦财险整改,吴小晖未按要求整改,无视监管规定,仍下达超大规模销售指标,设置配套考核机制,要求安邦财险继续扩大销售规模。

吴小晖:销售额度是动态的,相关证人证言不属实。

辩护人:除同意被告人吴小晖的意见外,还对证据的关联性提出异议,认为相关证据只能证明安排可能存在违规行为。

证据二:安邦财险、安邦集团高管的作证视频,安邦财险、安邦集团高管及工作人员等的证言,安邦保险历年投资余额表、保监会的行政认定函、保险合同样本、宣传资料等书证及司法鉴定意见书。

证明情况:吴小晖为了扩大保费融资规模,采用了以超募资金两次增资,藏匿保费,修改利润、调整数据,披露虚假信息,持续向社会公众进行虚假宣传等诈骗方法。

吴小晖:安邦财险和安邦集团没有隐瞒真相、虚假宣传的行为。

辩护人:除同意被告人吴小晖的意见外,还提出被告人吴小晖的行为只是违反了监管规定,没有欺骗保险客户,安邦集团的资金状况应当以实际经营情况为准。

公诉人回应:本案证据能够证明新安邦财险承接原安邦财险的业务,新安邦财险的业务数据隐匿到安邦集团,未向保监会申报;安邦财险、安邦集团以超募资金增资、在安邦官方网站公布虚假财务数据,均属于向社会公众虚假宣传。

证据三:安邦集团、安邦财险、产业公司的董事、高管及工作人员等的证言,董事会决议、增资批复、股权转让协议及售后回购协议、资产管理合同、微信审批截图、资金划拨审批表、记账凭证、行政认定函等书证及司法鉴定意见书。

证明情况:吴小晖通过虚假投资、分红等名义将1601亿余元超募的保费资金,划转至其个人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用于对外投资、归还债务等,至案发时实际蹁取652.48亿元的事实。相关证据还证明180亿元和319亿元两次増资款,均是被告人吴小晖以股权投资等名义将安邦财险超募的保费资金划出后经过层层流转、最终进入31家产业公司作为自有资金转入安邦资本金账户增资。

公诉人还出示证据,证明被告人吴小晖的集资诈骗行为系基于个人意志、为谋取个人利益而实施的个人行为。

吴小晖:前述证据不属实,项目投资、注册资金、股权交易都是真实、合法的。

辩护人提出:相关证据只能证明资金走向,与集资诈骗的事实没有关联性,最多是违规运用资金行为。

公诉人:相关证据能够证实吴小晖假借投资的名义,将超募的保费资金划入产业公司作为自有资金增资安邦财险和安邦集团,并未将保费资金用于对应的项目,截止案发时产业公司尚有652亿余元未归还安邦财险,根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应认定为集资诈骗的犯罪事实。

3 将100亿保费划转至旗下公司

证据一:安邦集团高管作证视频,安邦集团高管及工作人员、产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工作人员的证言,投资协议、记账凭证、来往款票据等书证及司法鉴定意见书。

证明:吴小晖指使他人,将原安邦财险保费30亿元划转至产业公司,非法占为己有,用于归还拖欠浙江省公路管理局工程款债务,后又指使他人以虚构提前承兑期满给付保费的形式套取保费,填平30亿元资金缺口,以及产业公司并末使用自有资金归还30亿元保费的事实。

吴小晖:30亿元已返还安邦财险、安邦集团。

辩护人:30亿元是安邦集团、安邦财险和产业公司资金循环的一部分,被告人吴小晖及其个人公司并未实际占有。

证据二:安邦集团、安邦财险、产业公司高管及工作人员等的证言,变更注册资本批复、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増资扩股方案、验资报告、财务资料、项目协议、付款通知书、行政认定函等书证及司法鉴定意见书。

证明情况:吴小晖指使他人从原安邦财险划出70亿元保费至产业公司,非法占为己有;又通过多层划转,用于其个人控制的5家产业公司对原安邦财险增资,该资金缺口后被虚列在在建工程科目,以及5家产业公司并末使用自有资金归还70亿元保费的事实。

吴小晖:70亿元是用于购买房地产。

辩护人:70亿元也是安邦集团、安邦财险和产业公司资金循环的一部分,被告人吴小晖及其个人公司并未占有。

公诉人:相关证据证实,30亿元和70亿元已被吴小晖个人实际控制的公司占有,这两笔款项均来源于安邦的保费;安邦存在大量的资金缺口;两笔资金经过穿透也就是层层追溯资金来源、去向查明,并未实际投入相关项目,而是用于产业公司还债和增资安邦财险。

4 综合证据

综合证据:包括案发经过、指定管辖函、冻结、查封财产情况、中国保监会关于对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实施接管的公告等综合证据。

吴小晖:对该组证据没有意见

辩护人:保监会公告仅证明严重影响偿付能力的可能性,并非必然性。

公诉人举证完毕。

保监会、银监会(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员就行政认定函中的相关问题及本案造成的严重社会危害作说明如下:

原保监会工作人员:被告人吴小晖利用保费进行巨额虚假注资,并隐瞒股权关系实际控制安邦集团;擅自超售投资型业务,骗取许可并隐厝业务编制虚假报告;隐匿并转移巨额保险资金至个人控制的空壳产业公司;持续向社会公众和监管部门披露报送虚假信忌。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均已查实,并严重违反《保险法》《会计法》《行政许可法》以及保监会相关规章规定。安邦的违法违规行为对保险市场和国家金融秩序具有严重的危害性。

原银监会工作人员:被告人吴小晖未经监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等集资金,承昔还本付息,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募集资金的行为符合非法集资的特征。

法庭辩论

1

第一回合

公诉人发表意见:

1吴小晖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

首先,吴小阵的行为属于非法集。保险法明文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保监会批复的范围内经营。吴小晖指令安邦财险超出保监会批复的规模销售投资型保险产品,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违反保险法的规定,具有严重的违法性,属于非法集资行为。其次,吴小晖在非法集资的过程中,采用了虚构安邦财险偿付能力及利润、隐藏保费收入和资金真实去向,持续向社会公众提供虚假财务报表等诈骗方法。

最后,吴小晖将非法吸收的公众资金假借投资等名义转移至个人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非法占为己有。吴小晖的行为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吴小晖指令安邦财险超批复规模发售投资型保险产品非法吸收公众资金,采用虚假投资、虚假分红、虚假记账或不记账等方式将1601.07亿元超募保费资金转入其实际控制的个人产业公司,实际骗取652.48亿元,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吴小晖构成集资诈骗罪。犯罪数额特别巨大。

2吴小晖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公司、企业等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吴小晖的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且数额巨大。

被告人吴小晖利用担任原安邦财险董事、副董事长,全面负责安邦财险经苢管理的职务便利,先后两次将本单位资金合计100亿元用于个人控制的大量产业公司进行还债和增资安邦财险,已实际占有了单位资金,构成职务侵占罪。

3本案的社会危害性

被告人吴小晖的犯罪行为严重危及保险投资人资金安全,提害社会公众利益;严重背离保险业保障宗旨,扰乱保险市场秩序;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冲击国家金融安全。本案没有发生保险投资人的现实损失,是由于保监会对安邦集团、安邦财险及时接管,有效防止了金融风险和保险投资人利益的损失。

4本案的法律适用、量刑情节及警示意义

被告人吴小晖的行为触犯我国刑法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数罪并罚。

吴小晖在案发后始终对其犯罪行为进行多种辩解,不具有坦白罪行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2

第二回合:辩护

吴小晖:表示因法律知识欠缺,委托辩护人辩护。

辩护人:吴小晖及安邦违规使用保险资金给国家、社会带来了巨大风险,但起诉指控吴小晖犯集资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的证据尚不够充足、事实不够清楚,吴小晖没有明确的非法占有目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安邦资不抵债、也没有保民因受到损害而报案,在案证据仅能证明吴小晖及安邦存在超募资金、循环注资、转移资金至产业公司投资、虚设财务报表等违规行为。吴小晖的行为尚不足以构成集资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

3

第三回合:公诉人答辩

针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公诉人答辩认为:

在案证据足以证明产业公司系被告人吴小晖实际所有和控制。

吴小晖将保费用于个人公司还债、投资,具有将保费占为己有的客观行为,并且在长达十多年间不断以新换旧,从未用产业公司的自有资金归还,显而易见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关于集资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的事实也有充分的证据证明。

被告人所谓资金用于真实投资的辩解已被证据所推翻,相关资金都已经被被告人实际占有,投资只是为掩盖犯罪事实而虚构的名目。

辩护人提出没有被害人和没有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辩护意见与客观事实不符。安邦财险的资产绝大部分都是投资人的保费,由于吴小晖的行为已造成偿付能力严重不足,已产生实际风险。被害人就是保险投资人,由于保监会接管才避免了投资人的损失。安邦集团、安邦财险并无正常公司治理模式,非法集资行为系吴小晖出于个人意志,为了个人利益利用安邦财险实施,应当认定为个人集资诈骗犯罪。

吴小晖最后陈述:深刻反省、知罪悔罪

在最后陈述阶段,被告人吴小晖当庭表示深刻反省、知罪悔罪,并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深刻的忏悔,感谢司法机关的帮助、教育和挽救,请求从轻处罚。

休庭,择期宣判

随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将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证据依法进行评议、择期宣判。

量刑几何成最大悬疑

吴小晖案虽然择期宣判,但关于非法集资和职务侵占的话题已经法界讨论开来。

公诉人认为,吴小晖的行为触犯我国刑法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数罪并罚。吴小晖在案发后始终对其犯罪行为进行多种辩解,不具有坦白罪行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对职务侵占罪进行了定义,指的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有律师认为,如果以非法集资和职务侵占认定,数罪并罚,吴小晖可能面临20年以上乃至无期徒刑的判决。

审这么久,后台是有多大呢。

㈢ 被提起公诉得人

不会通知被告人家属。《刑事诉讼法》《高检规则》等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规定检察院有通知家属的义务。从法理上讲,检察院是原告,从公众的认知理解上讲,原告要起诉被告,原告也不会义务通知被告。

在法院受理案件后,法院是有义务通知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

一般来说,法院审理刑事诉讼案件一审审限是两个月,最迟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没有限制。一般情况下,二审审限也是两月。

(3)宣传公诉人扩展阅读: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第二百四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㈣ 如何提请公诉

刑事诉讼法第14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这一规定包含以下内容:
(一)提起公诉应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
人民检察院决定起诉的时候,应当依法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不允许越级起诉。如果人民检察院受理不属于同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应当分别情况报送相应的上级或者移送相应的下级人民检察院,由它向其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例如,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受理的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应当报送地市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后,由它向其同级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反之,地市级人民检察院受理的属于县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应移送县(市、区)人民检察院,由它向其同级的县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二)提起公诉的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1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犯罪事实是对犯罪嫌疑人正确定罪和处刑的基础,只有查清犯罪事实,才能正确定罪量刑。因此,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必须首先查清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这里的“犯罪事实”,是指影响定罪量刑的犯罪事实,包括:(1)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是犯罪,而不是一般违法行为的事实。(2)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负刑事责任或者免除刑事责任的事实。比如犯罪嫌疑人的主观状态(包括故意、过失、动机和目的)、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精神状态等。(3)确定对犯罪嫌疑人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事实。查清上述各项事实就符合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的条件。实践中,就具体案件来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可以确认犯罪事实已经查清:(1)属于单一罪行的案件,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已经查清,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无法查清的;(2)属于数个罪行的案件,部分罪行已经查清并符合起诉条件,其他罪行无法查清的;(3)无法查清作案工具、赃物去向,但有其他证据足以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4)言词证据中主要情节一致,只有个别情节不一致且不影响定罪的。对于符合上述第(2)种情况的,应当以已经查清的罪行起诉。因此,对那些并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则没有必要查清,司法实践中那种查清案件的一切事实后才提起公诉的做法是不可取的。
2.证据确实、充分。证据是认定犯罪事实的客观依据。因此,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必须要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据确实,是对证据质的要求,是指用以证明犯罪事实的每一证据必须是客观真实存在的事实,同时又是与犯罪事实有内在的联系,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真相。证据充分,是对证据量的要求,只要一定数量的证据足够证明犯罪事实,就达到了证据充分性的要求。
证据确实与充分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证据确实必须以证据充分为条件,如果证据不充分,证据确实也无法达到;反之,如果证据不确实,而证据再充分,也不能证明案件真实。因此,证据确实、充分是提起公诉的一个必要条件。
3.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实施了某种犯罪,并非一定要负刑事责任。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有些犯罪行为法定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因此,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还必须排除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就成为对其提起公诉的又一必要条件。
总之,对犯罪嫌疑人决定提起公诉,必须同时具备上述三项条件,缺少上述三项条件中的任何一项,都不能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三)起诉书的制作和移送
起诉书,是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代表国家对被告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文书。这种文书是检察机关以国家公诉人的名义制作的,因而通常又称之为公诉书。起诉书是人民检察院重要的司法艾书,它具有揭露犯罪、证实犯罪的功效,足将被告人交付人民法院审判的书面凭证,是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得以行使审判权的法律依据,也是宣传法制、教育群众的生动教材。因此,它的制作无疑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发的《刑事检察文书格式》样本的规定,起诉书由下列部分组成:
1.首部。
(1)标题。主要写明“×××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字样。其右下方注明案号:(年度)×检×字第×号。
(2)被告人的基本情况。主要写明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住址、主要简历(包括有无前科)、何时被拘留、逮捕、在押被告人的关押处所等。共同犯罪的案件,应当逐个写明被告人的上述情况。
(3)案由和案件来源。这部分是说明人民检察院对案件所认定的罪名和案件从何处来的。采用何种方式表述,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但必须将“案由”、“案件来源”和“查明的犯罪事实”这三个项目交代清楚。
2.犯罪事实和证据。犯罪事实和证据是起诉书的主要部分。起诉书要写明被告人的罪名、罪状、罪证以及认罪态度。在记叙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时,一定要写明犯罪的时间、地点、经过、手段:动机、目的、危害后果等七大要素。起诉书所写的内容是经过人民检察院严格审查和核实后所认定的,而不是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所写内容的复述、照搬,也不是它的缩写或改写。因此,起诉书的犯罪事实和证据部分与起诉意见书相比有自己的特点:(1)在审核事实上,起诉书严于起诉意见书。起诉书产生于起诉意见书之后,是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作出的正式文书。起诉书所认定的事实是人民检察院严格审查、核实之后作出的结论。因此,起诉书不仅是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的依据,而且也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法庭审理中进行辩护的依据。(2)在记叙事实上,起诉书简于起诉意见书。起诉意见书在记叙犯罪事实时,一般涉及面较宽,只要无碍于记叙主罪,就无可非议。因为它是提请审查是否起诉的意见,事实摆得详尽些,便于审查决定;而起诉书则要求突出主要犯罪事实,要求明晰而简略地列出犯罪事实。(3)在排列事实上,起诉书要有严密的逻辑性和很强的说明力。一般有四种排列方法:一是按犯罪时间先后顺序交代犯罪事实。这样叙述较清楚,也能说明其犯罪的连续性。二是按突出主罪的方法排列。这适用于一人犯数罪的起诉,先叙述主罪,突出重点,再叙述次罪,主次分明。三是按综合归纳方法排列。这适用于被告人作案次数较多,而罪名、情节又大致相同的案件。四是在记叙犯罪事实时,一般可采用罪、证分述,使罪、证分明,一目了然。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罪、证合并记叙。
3.结论。这部分即起诉的理由和法律根据,是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分析、认定,直接反映对被告人所犯罪行追究法律责任的具体意见,因而十分重要。其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被告人触犯的刑法条款、犯罪的性质、对社会危害性大小;有从重、从轻或减轻的情节,还应根据被告人认罪态度及其他原因,说明从宽或从严处罚的理由;共同犯罪各被告人应负的罪责;在公诉案件中,如果被告人的罪行给被害人造成了物质损失,有附带民事诉讼情况的,也应写明。
这部分结束时,还应写明:此致,×××人民法院。并由检察长(员)署名,注明具文的时间,加盖公章。
4.附项。这部分应写明:被告人的住址或羁押处所;证据目录、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证人名单及其住址或单位地址;鉴定人的住址或单位地址;随案移送案卷的册数、页数;随卷移送的赃物、证物。
人民检察院在制作起诉书时,如果被告人真实姓名、住址无法查清的,应当按其绰号或者自报的姓名、自报的年龄制作起诉书,并在起诉书中注明。如果被告人自报的姓名可能造成损害他人名誉、败坏道德风俗等不良影响的,可以对被告人编号并按编号制作起诉书,在起诉书中附具被告人的照片。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向人民法院移送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同级人民法院起诉。
(四)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移送
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某些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犯罪轻微的刑事案件所适用的比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第一审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4条的规定,对于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有权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属于人民检察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公诉案件,在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时,应当同时提出适用简易程序的书面建议,并随案移送全案卷宗和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对下列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不建议或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1)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2)对于案件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的;(3)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4)被告人是否犯罪、犯有何罪存在争议的;(5)被告人要求适用普通程序的;(6)被告人是盲、聋、哑的;(7)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8)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㈤ 浅谈如何发表公诉意见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相互辩论。这里的公诉人发表的意见就是公诉意见,也就是过去的公诉词。公诉意见是对起诉书的补充,是对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控诉证据、法律依据、社会危害性及应处刑罚的概括阐述,是公诉人在法庭审理的辩论阶段先行发表的支持检察机关起诉意见的辩论词。俗话说“灯不拨不亮,真理越辩越明”,由于公诉意见包括对案件所涉及证据概述、法理论述、犯罪根源分析、法律宣传等丰富内容,具有较强的社会教育作用,历来被认为是法庭审理的高潮阶段。 一、公诉意见的内容 一般而言,公诉词包含六个方面的内容: 1、阐明公诉人出席法庭的法律依据和在法庭上的职责。 2、对法庭调查的简要概括。作为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的首轮发言,公诉意见应当对刚刚结束的法庭调查有一个简要概括,对在法庭调查过程经过当庭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示证、质证等环节核实的主要证据加以综合性的归纳、说明,言简意赅,论述证据链条所认定法律事实的唯一性,使合议庭及旁听人员形成一个明确、深刻的认识,为公诉人下一步进行全面分析论证犯罪打下基础。 3、对案件进行理论性分析,论证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性质。这是公诉词的核心部分,也是公诉词质量的高低以及公诉活动能否实现公诉作用的关键。公诉人应针对被告人所涉及的罪名,运用法庭调查核实的证据对被告人的罪行从法律上进行必要的分析论证,使之在逻辑上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阐明其行为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完全符合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所犯罪名的正确性。 4、对被告人应负的刑事责任做出法律上的评价。在公诉意见的第四部分应当运用刑罚理论,在进一步阐明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基础上具体分析说明被告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即刑事责任,同时指出应当从轻、减轻、从重等法定量刑情节以及酌定量刑情节。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写明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及作用。 5、进行适当的法律宣传教育。这是公诉词的选择性部分,公诉人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定。案情简单可以少写,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群体性犯罪案件,一般应认真准备该部分内容,如果必要,可以适当分析被告人犯罪的内心起因,进一步增强公诉词的说理性,对被告人进行教育,做到有的放矢,对旁听人员进行法制宣传。 6、最后是结尾,要求审判机关根据案件的事实和法律,对本案做出公正判决。亦可以提出量刑请求。 二、公诉意见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谈到庭审的对抗性,我国目前公诉人主导型庭审活动,从纠问式走向对抗式是庭审改革的发展趋势,但在现行制度框架内,如何增强公诉意见的说服力和感染力,使得法庭上人人都有所触动,颔首认同, 个案唯一性原则。每一个案件的具体案情都是不一样的,应当根据案件的种类、性质、社会危害性及被告人的情况等方面的不同写出有针对性的公诉词。对事实详细陈述,对证据环环相扣,对疑点条分缕析,对狡辩抽丝剥茧,运用法学原理,采取“各个击破、痛析谬误”的方式,赢得公诉人在庭审上的主动权。一篇说理性好的公诉词必然要紧密结合案情及法庭调查的具体情况,对需要阐明和重点说明的问题,围绕犯罪构成进行剖析论证。这个论证过程与证据结合的很紧密,以至于即使是对于同类型、相同手段的犯罪案件,仍具有不可复制性、不可替代性。同样,感染力好的公诉词也必须与个案的社会危害性、被告人的犯罪动机、根源等相结合,将关怀具体化到被害人及被告人个体,而不是站在所谓社会的角度泛泛而谈,似乎每一篇公诉词的社会危害性以及教育启示方面都雷同。要做到这些,要求公诉词务必将案卷烂熟于心,可以灵活运用证据;调查证据时,关怀涉案个体,真正对个案的发生自己先有所触动;讯问被告时,体察被告人的心里薄弱之处,有的放矢。如以前办理的宋某故意伤害一案,在审查起诉时,我们经研究将性质改变为故意杀人(未遂),这是一起当时在灵宝市传的沸沸扬扬的酒精焚烧“相约自杀”案,被害人伤情重伤,被告人轻伤。社会上相当一部分人同情被告人,认为不构成犯罪,出庭的难度可想而知。但公诉人清醒地认识到该案的发生是紧紧围绕一个“情”字展开的,被告人宋某用酒精烧人的理由是爱到极致,公诉人针对被告人所谓的爱情进行了剖析:被告人宋戈的爱是极端自私、狭隘、缺乏理智,甚至是疯狂的。被告人宋某醒醒吧,请看一下你表达爱情的方式,当你半夜三更在女孩的房子窗户外等候时将头伸到防盗网里,头卡到里面不能动被女孩的父亲救出来的时候;当你凌晨因等不到女孩就在她家门外喝酒发酒疯放鞭炮的时候,当你的所谓的爱的举动引起她父母越来越多的反感后来坚决反对你们来往的时候,被告人宋某不仅没有清醒,从自身找原因,反而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不能占有,只能毁灭,假意将女孩约来,在住室提出既然不能结合,不如一块死去,取出事先准备好的高浓度酒精,大部分从女孩的脖子以下浇下,少部分洒在自己的肚子上,而后猛然点燃,造成女孩全身烧伤特别严重的后果。试问难道爱一个人就非得让她死吗?事先征得她的同意了吗?世界上那个女孩能接受得了这样的爱,谁又敢爱这样的人?公诉意见发表完毕后,本来一直不认罪的宋某在他的供述中他讲到其实在他的内心深处当他后来发现,女孩在她父母的影响下并没有像自己爱她那么深地爱自己时,就起的杀她、自己也不想活的思想的。公诉人的一番话使在场的人尤其是被告人触动很深,表示认罪伏法,接受改造,重新做人,后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他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也没有上诉。针对个案,公诉人重视了公诉意见的教育性。通过深挖犯罪根源,揭示犯罪心理,调动旁听群众痛恨犯罪、维护法律的积极性。既有利于罪犯日后的悔改,又可起到震慑和警示作用,达到教育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客观公正性原则。制作公诉词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事实、证据的评价和分析论证应当恰如其分,客观真实地反映案件发生过程和证据之间的内在联系,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所造成的社会危害,也要实事求是的加以说明,既不能夸大其词,也不能缩小放纵,夸大和缩小都会影响公诉词的质量和效果。特别是有争议的案件,不要因为急于让合议庭采信公诉人的意见而使用过激言词,甚至夸大事实。无论是叙述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还是指明其犯罪性质、罪名和罪责,都要求以准确的语言、客观公正的态度加以叙述,求实的反应案件的真实情况和查证的法律事实。引用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时,更应该准确无误。通过发表公诉意见使人信服而不是被说服。 重点性原则。制作公诉词时,要注意把握住定性这一主要矛盾,将注意力集中在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上,对可能引起控辩双方争议的证据和理论问题要进行重点准备,要确定主攻方面,要抓住问题实质,切忌面面俱到,否则难免杂乱,松散乏力,反而会削弱公诉词的战斗力,影响公诉的效果。内容上要有情感的激发性,生动感人但不盲目上纲上线。公诉词是公诉人在法庭上声态并作的直观性表达。其表达的内容,不但要有深刻的法理知识,还要有浓厚的情感。诚然,法律是无情的。但打击犯罪是为了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和生命安全。作为公诉人,在公诉词中,就应站在人民大众的立场上,饱含情感地为人民大众说话,以充满正义的情感去激发群众情绪,引起旁听者的共鸣,从而能收到意想不到的社会效果。公诉词的情感激发作用不仅表现在打动旁听群众,还表现在打动被告人的心。一篇充满法理和情感的公诉词,能使被告人一颗冰冷的心为之融化,能使被告人那对抗固执的情绪转为愧疚,能使一个沉沦的被告人萌生走向新生的向往。公诉词的情感激发性,关键在于使公诉人与诸听众建立起情感联系和互动,达到心理上的沟通和理解。情感共鸣的激发忌讳无限抽象、拔高,脱离基本案情,过分拔高会使得公诉词沦为一般说教,听者只会麻木不仁。 规范性原则。公诉词的语言不仅要具有相当的理论深度,同时要通俗易懂,深入浅出。这不仅是公诉中指控、揭露犯罪和宣传法律的需要,更重要的是要使合议庭组成人员及到庭的旁听人员明白地了解案件事实真相及借以认定犯罪的法律规定的内涵,最终得出正确的结论和作出公正的判决。在“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前提下,公诉词一定要恰当地运用语言技巧,形象生动地反映出案情的发展变化过程。从某种角度上讲,公诉词是公诉人在法庭上的演讲词,在客观公正和准确真实的基础上恰当地运用语言技巧,不仅能够充分地说明公诉观点,而且还能使到庭人员更容易理解和接受公诉意见。 同一性原则。公诉意见书是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对起诉书内容展开全面论证的法律文书,因此公诉意见书在论证犯罪时应已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为基础,为容起诉书的内容,体现对起诉书指控内容的说明和巩固。在开庭审判实践中,有的公诉人在法庭上阐述公诉意见时,出现偏离起诉书的情况,也就是公诉人的发言意见变更了公诉机关起诉书对被告人的指控,对起诉书指控的内容具有时间上临时性和内容上的随意性,这是不可取的,也是不符合性刑诉法规定的。是公诉人代表国家出席法庭支持公诉的大忌。 辩论性原则。公诉意见是法庭辩论的开局性发言,因此不仅要从支持公诉的角度论证公诉的理由和根据,而且采取换位思考的形式,通过庭前预见、质证预见、认证预见和旁听预见,分析案件及证据上存在的问题,辩护人的关注点、着力点,法庭对证据认证与否的理由和旁听群众案件事实的关注热点,在公诉意见中表明自己的观点,把辩论中可能遇到的问题阐述清楚,为辩论打好基础。 总之,做好公诉意见的陈述,与公诉人本身的素质积累、阅卷的仔细程度、庭前的准备功夫以及庭审驾驭能力等多方面都密不可分,也是一个很难量化的过程。在许多尺度的拿捏上,往往靠经验的积累,某种程度上有点像烹调中餐,用料虽然可以书面化、理论化,但是火候的掌握往往只可意会、不可言传,关键仍在于平时点滴的积累、厚积而薄发。 (作者单位: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检察院)

㈥ 公诉人的杂志简介

《公诉人》杂志坚持正确的办刊方向,以宣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宣传社会主义法制、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为己任。主题鲜明、编排有序、操作规范,有自身鲜明的风格和特色。刊物将本着“立足检察、面向社会、弘扬法制”的办刊宗旨,遵循“惩恶惩贪 聚集社会热点;论理论法 透视人间万象”的主题,从“公诉人”的角度反映整个检察工作,以“公诉人”的视角看社会。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弘扬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从各个角度全面反映检察机关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业绩和成果。
《公诉人》设置“公诉园地”、“以国家名义”、“公诉人手记”、“法庭内外”、“控辩双方”、“现在起诉”、“公诉动态”等栏目。栏目设置鲜明、有活力、有特色。
《公诉人》必将成为广大读者的良师益友。

㈦ 公诉人需要做些什么样的预备工作

一、认真阅卷,全面分析、掌握案情 .:(一)进一步熟悉 案情,掌握证据情况;(二)深入研究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政策问题;(三)充实审判中有可能涉及的专业知识;(四)拟定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和宣 读、出示证据的计划并制定质证方案;(五)列好答辩提纲,准备辩论意见。依照这些规定,公诉人接案后,便应当认真审阅案卷材料,全面熟悉案情,掌握本案的 基本事实和基本证据。阅卷应认真细致,严谨扎实,不放过每个细节。只有对案件认真进行审查,才能深入了解案情,吃透案件。要善于在阅卷中发现问题、解决问 题。 在这阶段中,公诉人要做好几点:⑴认真做好阅卷笔录,详细摘录案情;⑵发现疑点,找出疑点,予以突破;⑶拟好讯问犯罪嫌疑人提纲;⑷及时提审犯罪 嫌疑人,耐心倾听被告人有罪、无罪、罪重、罪轻的供述和辩解。提审犯罪嫌疑人可以有针对性地发问,因案而异,也可采用简单讯问法,矛盾追问法,对质讯问法 等不同方法进行,做到随机应变,灵活掌握,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或辩解中找到问题的突破口。
二、全面审查证据,复核和完善证据
对证据的全面审查是为了案件的顺利诉讼服务,审查证据的目的是为了查明案件的证据是否合乎起诉的标准,审查证据要审查其是否符合“三性”要求,即 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关联性,而补充完善证据却是针对具体案件而言。犯罪事实必须依靠证据证明,在认真复核证据的基础上,对不完善的证据应做好固定、补 充完善证据的工作
三、精心制作法律文书,引用法律准确无误
公诉人在全面了解掌握案情的基础上,对于符合起诉案件的案件,应及时向法院提起公诉,在此阶段,必须精心制作起诉书和公诉意见书。起诉书中出现的数字应确切,不得含糊不清。文字上力 求用词得当,用语规范,言辞要规范,不得拖泥带水,词不达意,不能出现夸张的词句,避免产生歧义。制作公诉意见也应符合规范和严谨的要求,公诉意见也是庭 审中使用的法律文书,公诉意见对合议庭、对案件的定罪量刑都起着较大的影响;发表公诉意见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在法庭上进一步揭露犯罪、证实犯罪,运用证 据对犯罪构成进行详细的论证,也是对起诉书的补充完善。另一方面是为了揭示犯罪的的根源,对旁听的群众进行法律、法制宣传,达到预防犯罪、减少犯罪和弘扬 社会正气,实现社会正义的目的。
四、搞好庭前预测,做到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为了提高公诉人在庭上的执法水平和应变能力,关键要搞好庭前预测,增强庭上抗辩能力。庭前准确预测被告人、辩护人的辩护观点,对辩护的问题做好有 针对性的准备,对公诉人能否成功出庭支持公诉,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公诉人的庭前预测应做到“知己知彼”,只有这样方能保证庭上的辩论的“百战不殆”。知 己就是吃透案件,熟悉案情,对案件的事实,情节、证据应了如指掌,对涉及案件的有关法律、法规应烂熟于心。“知彼”就是要预测被告人,辩护人的辩护观和辩 护意向,分析被告人在庭上会出现怎样的心态,分析其是否会出现翻供和狡辩等情况,更要预测辩护人是否会向法庭出示、提交新的证据或会从哪个角度,哪些方面 提出问题,了解辩方申请要求哪些证人出庭作证,进一步了解证人情况等等。然后,针对一些问题灵活制定应变对策,做好论证、反驳、答辩的准备工作。
公诉人的庭前准备工作是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的基础工作,其重要性是毋庸置疑。每一个公诉对此应有充分的认识,并引起足够重视。公诉人员只 有认真做好庭前准备工作,才能在庭审中做到应付自如,稳操胜券,才能更好地体现法律的尊严,更好地履行法律赋予公诉人的神圣职责。

㈧ 网红艾米amy坐牢了吗

欧束涉嫌传销除了丹sir创始人莲若以及Amy艾米、敏儿均被逮捕入狱
发布时间:2020-11-22 来源:未知 作者:一昊
微商欧束的代理模式涉嫌传销,今年4月份,创始人宋维樵(莲若)、执行董事赵敏婷(Amy艾米)、陆晓清(敏儿姐姐)、宋丹丹(金鱼姬)、王欢、马秀玲、姚新雨、汪思妗被逮捕入狱,罪名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同样作为执行董事的丹sir因哺乳期未被批捕,但是资产暂时全被扣押,银行卡全部冻结。

因传销批捕欧束负责人的通告

欧束成立于2015年,创始人是宋维樵人称“莲若”,1989年4月4日出生于江苏省淮安市,大学辍学做了三年销售,在积累了人脉和资源后选择了自己创业。团队的迅速扩大得益于网红的加入与宣传,很快欧束占有了微商界的一席之地,而且产品赢得了不错的口碑,欧束共发展了27万个代理,但最终毁在了五级代理的模式上。

欧束创始人莲若

对于欧束负责人具体会判刑几年,丹sir在直播间称她也在等法院那边开庭。据了解一般的传销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孙菲洋在一次直播中,提到欧束说:涉及好几个亿,个个开劳斯莱斯,情节应该还是比较严重的。

欧束执行董事丹sir

很多代理拿货容易卖货难,想收回成本都不是件易事,所以网上欧束清货一直都没有停歇,也只有这样才能减少损失。其实我们缺少的不是好产品,而是销售渠道和自己的能力,希望代理模式能少一点虚假,凭良心去经营,更不要打传销的擦边球。

一审于11月12日开庭,庭审公开网进行了视频直播,全程4个小时,在2小时50分钟,公诉人提出量刑建议:宋维樵判处有期徒刑6-8年并处罚金1000万元,宋丹丹3年6个月罚100万,赵敏婷3年罚100万,汪思妗3年罚50万,陆晓清3年罚60万,姚新雨2年6个月罚40万,马秀玲2年6个月罚30万,王欢2年罚20万,李丹2年罚20万可适用缓刑。欧束主要负责人庭上都进行了辩解,根据情况可能会有从轻处罚,确切的刑期会择期在宣判。

㈨ 公诉书怎么写

公诉意见书格式及实例 格式 ××人民检察院 公诉意见书 被 告 人 案 由 起诉书号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60条、第165条、第169条之规定,我(们)受×××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 (结合案情重点阐述以下问题) 一、根据法庭调查的情况,综合概述法庭质证的情况、各证据的证明作用,并运用各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论证应适用的法律条款并提出定罪及从重、加重、从轻、减轻处罚等意见。 三、根据庭审情况,在揭露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基础上,作必要的法制宣传和教育工作。 综上所述,起诉书认定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应(从重,从轻,加重,减轻)处罚。 公诉人: 年 月 日当庭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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