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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岸防疫宣传

发布时间:2021-06-21 14:14:37

① 口岸服务系统包括哪些

口岸管理系统

口岸管理系统是一个多层次、多环节、多目标、多功能的综合管理系统。按构成系统的要素分,口岸管理系统由四大分系统组成:
(一)交通运输分系统。它包括港口、机场、车站以及与之相联系的铁路、公路、航空、航运、管道运输等各种运输方式。其主要任务是完成进出口物资、旅客的装卸、疏导及位移工作。
(二)外贸分系统。它的主要任务是完成外贸成交、货源组织等工作,为口岸提供货运基础。
(三)监督分系统。它又包括检查、检验、检疫三个子系统。
1、 检查子系统,主要指海关、边防检查,海事监督等。
2、检验子系统,主要是指进出口商品检验。
3、检疫子系统,主要是指口岸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等。监督分系统代表国家对进出境的人员、行李、货物及运输工具行使管理、监督检查职能,维护国家的权益和国际信誉。
(四)服务分系统。它包括为船舶等交通工具及其驾乘人员服务的供应、船舶代理、船舶引水、海员俱乐部;为进出口货物服务的货运代理、仓储、理货。口岸服务分系统不仅以各自不同的方式,为口岸各项工作及进出口岸的交通工具、旅客、货物提供自己的服务,而且也一定程度地维护着国家的权益和国际信誉,还肩负有宣传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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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章总则
第—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以下简称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下列各物,依照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实施检疫:
(一)进境、出境、过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二)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铺垫材料;
(三)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
(四)进境拆解的废旧船舶;
(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条约规定或者贸易合同约定应当实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其他货物、物品。

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动植物检疫局) 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工作,收集国内外重大动植物疫情,负责国际间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合作与交流。

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依照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

第四条 国(境)外发生重大动植物疫情并可能传入中国时,根据情况采取下列紧急预防措施:
(一)国务院可以对相关边境区域采取控制措施,必要时下令禁止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进境或者封锁有关口岸;
(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公布禁止从动植物疫情流 行的国家和地区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名录;
(三)有关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可以对可能受病虫害污染的本条例第二条所列进境各物采取紧急检疫处理措施;
(四)受动植物疫情威胁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应急方案,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家动植物检疫局报告。 邮电、运输部门对重大动植物疫情报告和送检材料应当优先传送。

第五条 享有外交、领事特权与豁免的外国机构和人员公用或者自用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应当依照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实施检疫;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查验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六条 海关依法配合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对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实行监管。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

第七条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所称动植物疫区和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与地区的名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八条 对贯彻执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本条例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检疫审批

第九条 输入动物、动物产品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一款所列禁止进境物的检疫审批,由国家动植物检疫局或者其授权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负责。

输入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检疫审批,由植物检疫 条例规定的机关负责。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办理进境检疫审批手续:
(一)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无重大动植物疫情;
(二)符合中国有关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三)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有关双边检疫协定 (含检疫协议、备忘录等,下同)。

第十—条 检疫审批手续应当在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签订前办妥。

第十二条 携带、邮寄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进境的, 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办理的,携带人或者邮寄人应当 在口岸补办检疫审批手续,经审批机关同意并经检疫合格后方准进境。

第十三条 要求运输动物过境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必须事先向国家动植物检疫局提出书面申请,提交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疫情证明、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准许该动物进境的证件,并说明拟过境的路线,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审查同意后,签发《动物过境许可证》。 第十四条 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一款所列禁止进境物的,办理禁止进境物特许检疫审批手续时,货主、物主或者其代理人必须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其数量、用途、引进方式、进境后的防疫措施,并附具有关口岸动植物检疫 机关签署的意见。

第十五条 办理进境检疫审批手续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货主、物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重新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一)变更进境物的品种或者数量的;
(二)变更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
(三)变更进境口岸的;
(四)超过检疫审批有效期的。

第三章 进境检疫

第十六条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十一条所称中国法定的检疫要求,是指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动植物检疫要求。

第十七条 国家对向中国输出动植物产品的国外生产、加 工、存放单位,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输入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货主 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进境前或者进境时向进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属于调离海关监管区检疫的,运达指定地点时,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通知有关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属于转关 货物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进境时向边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申报,到达指运地时,应当向指运地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

输入种畜禽及其精液、胚胎的,应当在进境前30日报检;输入其他动物的,应当在进境前15日报检;输入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应当在进境前7日报检。

动植物性包装物、铺垫材料进境时,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及时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申报,动植物检疫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申报物实施检疫。 前款所称动植物性包装物、铺垫材料,是指直接用作包装 物、铺垫材料的动物产品和植物、植物产品。

第十九条 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时应当填写报检 单,并提交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检疫 证书、产地证书和贸易合同、信用证、发票等单证,依法应当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还应当提交检疫审批单。无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有效检疫证书,或者未依法办 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 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第二十条 输入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运达口岸时,检疫人员可以到运输工具上和货物现场实施检疫,核 对货、证是否相符,并可以按照规定采取样品。承运人、货主或 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检疫人员提供装载清单和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 装载动物的运输工具抵达口岸时,上下运输工具或者接近动物的人员,应当接受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实施的防疫消毒,并执行其采取的其他现场预防措施。

第二十二条 检疫入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实施现场检疫:

(一)动物:检查有无疫病的临床症状。发现疑似感染传染 病或者已死亡的动物时,在货主或者押运人的配合下查明情况,立即处理。动物的铺垫材料、剩余饲料和排泄物等,由货主 或者其代理人在检疫人员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

(二)动物产品:检查有无腐败变质现象,容器、包装是否完好。符合要求的,允许卸离运输工具。发现散包、容器破裂的,由货主或者其代理人负责整理完好,方可卸离运输工具。根据情况,对运输工具的有关部位及装载动物产品的容器、外表包装、 铺垫材料、被污染场地等进行消毒处理。需要实施实验室检疫的,按照规定采取样品。对易滋生植物害虫或者混藏杂草种子的动物产品,同时实施植物检疫。 (三)植物、植物产品:检查货物和包装物有无病虫害,并按 照规定采取样品。发现病虫害并有扩散可能时,及时对该批货 物、运输工具和装卸现场采取必要的防疫措施。对来自动物传 染病疫区或者易带动物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病原体并用作动物饲料的植物产品,同时实施动物检疫。

(四)动植物性包装物、铺垫材料:检查是否携带病虫害、混藏杂草种子,沾带土壤,并按照规定采取样品。

(五)其他检疫物:检查包装是否完好及是否被病虫害污染。发现破损或者被病虫害污染时,作除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船舶、火车装运的大宗动植物产品,应当就 地分层检查;限于港口、车站的存放条件,不能就地检查的,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同意,也可以边卸载边疏运,将动植物产品运往指定的地点存放。在卸货过程中经检疫发现疫情时,应当立即停止卸货,由货主或者其代理人按照口岸动植物检疫机 关的要求,对已卸和未卸货物作除害处理,并采取防止疫情扩散的措施,对被病虫害污染的装卸工具和场地,也应当作除害处理。

第二十四条 输入种用大中家畜的,应当在国家动植物检 疫局设立的动物隔离检疫场所隔离检疫45日;输入其他动物的,应当在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指定的动物隔离检疫场币隔离检疫30日。动物隔离检疫场所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 进境的同—批动植物产品分港卸货时,口岸 动植物检疫机关只对本港卸下的货物进行检疫,先期卸货港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应当将检疫及处理情况及时通知其他分卸港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需要对外出证的,由卸毕港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汇总后统一出具检疫证书。

在分卸港实施检疫中发现疫情并必须进行船上熏蒸、消毒时,由该分卸港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统一出具检疫证书,并及时通知其他分卸港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

第二十六条 对输入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按照中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国家动植物检疫局的有关规 定实施检疫。

第二十七条 输入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检疫合格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在报关单上加盖印章或者签发《检疫放行通知单》;需要调离进境口岸海关监管区检疫的, 由进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检疫调离通知单》。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凭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在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或者 签发的《检疫放行通知单》、《检疫调离通知单》办理报关、运递手续。海关对输入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凭口岸 动植物检疫机关在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或者签发的《检疫放行通 知单》、《检疫调离通知单》验放。运输、邮电部门凭单运递,运递期间国内其他检疫机关不再检疫。

第二十八条 输入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检疫不合格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 通知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在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的监督和技术 指导下,作除害处理;需要对外索赔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检疫证书。

第二十九条 国家动植物检疫局根据检疫需要,并商输出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国家或者地区政府有关机关同意,可以派检疫人员进行预检、监装或者产地疫情调查。

第三十条 海关、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应当就近交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

第四章 出境检疫

第三十—条 货主或者其代理人依法办理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出境报检手续时,应当提供贸易合同或者协议。

第三十二条 对输入国要求中国对向其输出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品,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可以实行注册登记,并报国家动植加物检疫局备案。

第三十三条 输出动物,出境前需经隔离检疫的,在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指定的隔离场所检疫。输出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在仓库或者货场实施检疫;根据需要, 也可以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实施检疫。

待检出境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应当数量齐全、包装完好、堆放整齐、唛头标记明显。

第三十四条 输出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检疫依据:
(一)输入国家或者地区和中国有关动植物检疫规定;
(二)双边检疫协定;
(三)贸易合同中订明的检疫要求。

第三十五条 经启运地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合格的动 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运达出境口岸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动物应当经出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临床检疫或者复检;

(二)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从启运地随原运输工具出境的,由出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验证放行,改换运输工具出境的,换证放行;

(三)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到达出地口岸后拼装的,因变更输入国家或者地区而有不同检疫要求的,或者超过规定的检疫有效期的,应当响声瓜,重新报检。

第三十六条 输出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启运地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合格的,运达出境口岸时, 运输、邮电部门凭启运地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的检疫单证运递,国内其他检疫机关不再检疫。
第五章过境检疫

第三十七条 运输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过境 (含转运,下同)的,承运人或者押运人应当持货运单和输 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证书,向进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运输动物过境的,还应当同时提交国家动植物检疫局签发的《动物过境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过境动物运达进境口岸时,由进境口岸动植 物检疫机关对运输工具、容器的外表进行消毒并对动物进行临床检疫,经检疫合格的,准予过境。进境口岸动植物检疫 机关可以派检疫人员监运至出境口岸,出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不再检疫。

第三十九条 装载过境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 运输工具和包装物、装载容器必须完好。经口岸动植物检疫 机关检查,发现远输工具或者包装物、装载容器有可能造成 途中散漏的,承运人或者押运人应当按照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的要求,采取密封措施;无法采取密封措施的,不准过境。

第六章携带、邮寄物检疫

第四十条 携带、邮寄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进境,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邮件作退回处理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 机关在邮件及发递单上批注退回原因;邮件作销毁处理的, 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通知单,通知寄件人。

第四十—条 携带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的,进境时必须向海关申报并接受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检 疫。海关应当将申报或者查获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及时交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未经检疫的,不得携带进境。

第四十二条 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可以在港口,机场、车站的旅客通道、行李提取处等现场进行检查,对可能携带动 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而未申报的,可以进行查询抽检其物品,必要时可以开包(箱)检查。

旅客进出境检查现场应当设立动植物检疫台位和标志。

第四十三条 携带动物进境的,必须持有输出动物的国家 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检疫证书,经检疫合格后放行;携带犬、猫等宠物进境的,还必须持有疫苗接种证书。没有检疫证书、疫苗接种证书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 关作限期退回或者没收销毁处理。作限期退回处理的,携带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持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的截留凭证,领取并携带出境;逾期不领取的,作自动放弃处理。 携带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经现场检疫合格的,当场放行;需要作实验室检疫或者隔离检疫的,由 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截留凭证。截留检疫合格的,携带 人持截留凭证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领回;逾期不领回的, 作自动放弃处理。

禁止携带、邮寄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名录所列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

第四十四条 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在国际邮件互换局(含国际邮件快递公司及其他经营国际邮件的单位,以下简称邮局)实施检疫,邮局应当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经现场检疫合格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加盖检疫放行章,交邮局运递。需要作实验室检疫或者隔离检疫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应当向邮局办理交接手续;检疫合格的, 加盖检疫放行章,交邮局运递。

第四十五条 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方法作除害处理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并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交携带人、寄件人。

第七章 运输工具检疫

第四十六条 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对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船 舶、飞机、火车,可以登舱、登机、登车实施现场检疫。有关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接受检疫人员的询问并在询问记录上签字,提供运行日志和装载货物的情况,开启舱室接受检疫。

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应当对前款运输工具可能隐藏病虫害的餐车、配餐间、厨房、储藏室、食品舱等动植物产品存 放、使用场所和泔水、动植物性废弃物的存放场所以及集装 箱箱体等区域或者部位,实施检疫;必要时,作防疫消毒处理。

第四十七条 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船舶、飞机、火车,经检 疫发现有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名录所列病虫害的,必须作熏蒸,消毒或者其他除害处理。发现有禁止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必须作封存或者 销毁处理;作封存处理的,在中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 未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对运输工具上的泔水,动植物性废弃物及其存放场所、容器,应当在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

第四十八条 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进境车辆,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作防疫消毒处理。装载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车辆,经检疫发现病虫害的,连同货物一并作除害处理。装运供应香港、澳门地区的动物的回空车辆,实施整车防疫消毒。

第四十九条 进境拆解的废旧船舶,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实施检疫。发现病虫害的,在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监督下作除害处理。发现有禁止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在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第五十条 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进境运输工具经检疫或者经 消毒处理合格后,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要求出证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运输工具检疫证书》或者《运输工具消毒证书》。

第五十—条 进境、过境运输工具在中国境内停留期间, 交通员工和其他入员不得将所装载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带离运输工具;需要带离时,应当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

第五十二条 装载动物出境的运输工具,装载前应当在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监督下进行消毒处理。

装载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出境的运输工具, 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动植物防疫和检疫的规定。发现危险性病虫害或者超过规定标准的一般性病虫害的,作除害处理后方可装运。

第八章 检疫监督

第五十三条 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和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对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的生产、加工、存放过程,实行检疫监督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十四条 进出境动物和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需要隔离饲养、隔离种植的,在隔离期间,应当接受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监督。

第五十五条 从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熏蒸、消毒处理业务的单位和人员,必须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考核合格。

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对熏蒸,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负责出具熏蒸、消毒证书。

第五十六条 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在机场、 港口、车站、仓库、加工厂、农场等生产、加工、存放进出境动 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场所实施动植物疫情监测,有关单位应当配合。

未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许可,不得移动或者损坏动植物疫情监测器具。 第五十七条 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对运载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运输工具、装载容器加施动植物检疫封识或者标志;未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许可,不得开拆或者损毁检疫封识、标志。 动植物检疫封识和标志由国家动植物检疫局统一制发。

第五十八条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运往保税区(含保税工厂、保税仓库等)的,在进境口岸依法实施检疫;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施检疫监督;经加 工复运出境的,依照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本条例有关出境检疫 的规定办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报检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或者未按检疫审批的规定执行的;
(二)报检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与实际不符的。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行为,已取得检疫单证的,予以吊销。

第六十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 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许可擅自将进境、过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卸离运输工具或者运递的;
(二)擅自调离或者处理在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指定的隔离场所中隔离检疫的动植物的;
(三)擅自开拆过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包装,或者擅自开拆、损毁动植物检疫封识或者标志的
(四)擅自抛弃过境动物的尸体、排泄物、铺垫材料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未按规定处理运输工具上的泔水、动植物性废弃 物的。

第六十—条 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注册登记的生产、加工,存放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单位,进出境的上述物品经检疫不合格的,除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作退回、销毁或者除害处理外,情节严重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 机关注销注册登记。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或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 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
(二)伪造、变造动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第六十三条从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熏蒸、消毒处理业务的单位和人员,不按照规定进行熏蒸和消毒处理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可以视情节取消其熏蒸,消毒资格。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是指栽培、野生的可供繁殖的植物全株或者部分,如植株、苗木(含试管苗)、果实、种子、砧木、接穗、插条、叶片,芽体、块根、块 茎、鳞茎、球茎、花粉、细胞培养材料等;
(二)“装载容器”,是指可以多次使用、易受病虫害污染并用于装载进出境货物的容器,如笼、箱、桶、筐等;
(三)“其他有害生物”,是指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外的各种为害动植物的生物有机体、病原微生物,以及软体类、啮齿类、螨类、多足虫类动物和危险性病虫的中间寄主、媒介生物等,

(四)“检疫证书”,是指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关于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健康或者卫生状况的具有法律效力 的文件,如《动物检疫证书》、《植物检疫证书》、《动物健康 证书》、(兽医卫生证书》、《熏蒸/消毒证书》等。

第六十五条 对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因 实施检疫或者按照规定作熏蒸、消毒、退回、销毁等处理所需费用或者招致的损失,由货主、物主或者其代理人承担。

第六十六条 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依法实施检疫,需要采取样品时,应当出具采样凭单;验余的样品,货主、物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领回,逾期不领回的,由口岸动植物检 疫机关按照规定处理。

第六十七条 贸易性动物产品出境的检疫机关,由国务院根据请况规定。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③ 深圳出台了针对香港入境新政策,政策的内容是什么

今年,疫情席卷全球,影响着所有人的正常生活。所幸,中国现在相对于其他国家疫情已经趋于平稳,较为安全。可是,我们的香港却近日不太安宁,饱受疫情困扰。中国工程院院士钟南山认为,目前香港疫情已经进入社区感染地步,必须对重点区域实行核酸检测全覆盖,对确诊病例密切接触人员进行隔离。据悉,香港已经升级防疫手段,包括落实限聚令以及暂时关闭部分密闭场所。

在这特殊时期,香港进入深圳的朋友们要提前准备哦。

④ 4天29例,口岸城市为何频频失守

云南省新确诊病例6例,无症状感染23例,均发生在瑞丽市。瑞丽市政府已宣布关闭该市。辽宁省六安、合肥、沈阳等地发生确诊病例后,辽宁省营口市突发疫情。陆续发现感染者,赶超其他地区。当地疫源地可能与辽宁营口有关。境外输入的风险远高于安徽省六安市。

营口作为一个面临海外进口压力的边境城市,其疫苗接种率较低,疫苗接种是我们预防病毒的有效手段。我国的防疫形势还是可以接受的,这是疫苗接种实现全民免疫的好时机。越早实现全民免疫,越早应对从国外输入的疫情。新冠状病毒很狡猾,无论是港口城市还是内陆城市,我们都不能懈怠。更重要的是,如果新的冠状病毒疫苗可以接种,我们必须尽快接种,不要冒险。我们邻国的疫情相当严重。只要外国的疫情还没有结束,我们一刻也不能放松警惕。

⑤ 三亚旅游最新防疫政策

设立专项扶持资金。市财政安排1亿元专项用于稳定三亚旅游市场,支持旅游企业发展。

实施税收减免和缓缴。旅游企业可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可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加快增值税留抵退税办理。

减免海域使用金。旅游企业可申请减免旅游用海海域使用金,旅游企业可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可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加快增值税留抵退税办理。

(5)口岸防疫宣传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旅客携带少量旅行自用的化妆品,每种化妆品限带一件,其容器容积不得超过100毫升,并应置于独立袋内,接受开瓶检查;

大部分国内航空公司机上不提供婴儿液态乳制品,携带婴儿的旅客请在订座或出票时询问销售人员提。对于需要申请婴儿餐食的旅客,请在航班起飞24小时前提出,糖尿病患者或者其他患者携带必需的液态药品,经安全检查确认无疑后,交由机组保管。

⑥ 防疫入境口岸填的上海然后飞去厦门口岸可以吗

入境口岸上海的话飞厦门口岸当然可以啊,没有问题啊,现在是可以的。

⑦ 现在能进京出京吗

北京此次出现的疫情是比较突然的,幸好发现及时,所以有效的控制了疫情的蔓延,不过大家仍然不能放松警惕。目前,北京只有零散病例,不超过400例,同时,北京也采取了严禁涉疫风险人员出京等措施。那么,现在出京进京有什么规定呢?北京现存病例有多少?还不清楚的盆友可以和百思特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哦~
现在出京进京有什么新规定

出京规定

首先明确,这三类涉疫风险人员严禁出京!

一是全市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无症状感染者和有发热症状人员。
二是5月30日以来进出新发地批发市场和与市场工作人员有过密切接触的人员。
三是中高风险街乡镇人员。
潘绪宏称,对全市其他人员,北京市本着对其他省市高度负责原则,倡导非必要不出京。确需离京的,须持7日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目前,北京市具备核酸检测能力的机构多,可满足检测需求。确需离京的,在核酸检测阴性后可安全出京。

聚焦“防输出、防扩散”,围绕民航、铁路、公路等不同交通方式,全方位、全通道加强查验管控,坚决把好出京关口。

具体举措如下:
1. 民航、铁路部门对全市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无症状感染者,以及5月30日以来进出新发地批发市场和与市场工作人员有过密切接触的人员,实行购票限制。

2. 民航、铁路部门对出京人员登机登车前进行体温检测、查验核酸检测阴性证明。6月16日24时前已购买进出京机票、火车票的旅客,可以免费办理改签、退票手续。

3. 全面启动治安检查站、公路卡口出京车辆人员查控,查验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4. 加强进出京客运业务管控,暂停出租车(含巡游车、网约车)、顺风车出京运营业务,暂停省际长途客运班线和包车出京客运业务。

5. 北京市加强与其他省区市的信息通报,强化联防联控,确保风险人员可追溯、可管控。



进京规定

首先明确,对境外及外省区市的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发热症状患者、密切接触者等高风险人员,一律不得进京!

那么,对可以进京的人员如何做好防控措施?

1. 严格入境进京人员管控

对入境进京人员,继续全部实行14天集中观察,观察期满核酸检测后,应继续坚持自测体温,出现异常症状及时向社区报告。入境进京外交人员,继续实行闭环管理和14天集中或居家观察措施。国际航班机组人员,继续执行封闭式管理等分类防控措施。

2. 严格中高风险地区进(返)京人员管控

对中高风险地区进(返)京人员,加强信息监测、前端管控和闭环管理,入住社区(村)的继续要求进行14天居家或集中观察,实行核酸检测“应检尽检”。

3. 严格低风险地区进(返)京人员登记管理

对低风险地区进(返)京人员,入住社区(村)的继续要求填报“京心相助”小程序,做好登记管理,健康状况出现异常的要及时报告。

4. 严格宾馆酒店健康管理

宾馆酒店不接受14天内从外省区市中高风险地区进(返)京人员入住。武汉市进(返)京人员,须持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入住宾馆酒店。低风险地区进(返)京人员,可持北京健康宝“未见异常”入住宾馆酒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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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现存病例有多少

6月11日0时至6月28日24时,累计报告本地确诊病例318例,在院318例。尚在观察的无症状感染者26例;无新增报告境外输入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

6月28日0时至24时,北京新增报告本地确诊病例7例、疑似病例4例、无症状感染者1例;无新增报告境外输入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

新增确诊病例中,丰台区5例、大兴区2例。

全市有14个区无本地报告新增确诊病例,具体为平谷区自有疫情以来无报告病例、延庆区157天、怀柔区143天、顺义区141天、密云区138天、石景山区14天、门头沟区13天、房山区13天、东城区12天、通州区8天、朝阳区7天、西城区6天、海淀区3天、昌平区3天。

⑧ 口岸里工作的叫什么。就是关于口岸的工作什么

市政府口岸办公室设2个职能科室:
(一)综合科
负责口岸办公室的政务、事务工作。具体承担会议组织、公文处理、信息、议案、建议、提案、新闻宣传、办公自动化、信访、保密、档案等工作;负责人事、财务和后勤管理工作;负责全市进出口货物情况的统计汇总工作;负责对县市区的业务指导;承担口岸管理体制和口岸查验制度改革的有关工作。
(二)口岸管理科
检查监督国家有关口岸管理的法规、政策在本口岸的执行情况,研究制定全市口岸建设发展规划和口岸管理的办法及实施细则,对全市口岸实施管理;负责协调口岸各部门及单位之间的关系,协助处理口岸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组织口岸的集疏运工作,保证口岸畅通;负责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口岸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口岸开放或关闭的审查、报批的具体工作,负责口岸作业区的设置、验收、申报等工作;调查和了解口岸方面的有关工作信息,协调处理我市进出口货物通关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主 要 职 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口岸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根据本市实际,制定全市口岸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二)负责检查督促和实施口岸建设、改造及其相应的道路、货站、仓储和联检配套设施的建设工作。
(三)负责组织口岸的集疏运工作;协调公路、铁路、进出口企业、各类运输代理企业及中介服务组织等口岸单位共同做好口岸物流工作,保证口岸畅通。
(四)对全市的各类口岸进行归口管理和协调。督促检查口岸各查验单位,按各自的职责和规定,对出入境交通工具、货物进行监督管理及检查、检验、检疫等有关工作。
(五)负责协调口岸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各部门及单位之间的关系,处理口岸有关单位之间的矛盾,并依法做好仲裁工作。
(六)负责督促口岸各单位对职工进行涉外政策、纪律和治安的宣传教育,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口岸重大涉外问题和严重违反纪律的情况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七)按照国家关于口岸开放的政策和规定,负责我市口岸开放或关闭的审查、报批工作,负责我市口岸作业区的设置、验收、申报等工作并负责组织落实有关具体事宜。
(八)做好口岸经济运行情况的统计分析和预测预报及信息工作;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口岸建设规划管理体制和口岸查验制度改革的建议,向上级反映口岸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矛盾,并提出解决意见。
(九)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负责组织实施全市打击走私工作。
(十)负责港澳直通车指标的审查、报批和管理;会同有关单位及时协调处理我市进出口货物通关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十一)具体负责全市口岸服务体系的日常工作。
(十二)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级口岸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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