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请举出关于法制或法律方面的设想海报或是条语
法律需要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
没有任何行为比起法官的徇私枉法对一个社会更为有害的了。
司法的腐败,既使是局部腐败,也是对正义的源头活水的玷污。
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大前提。
每一个人都不可以成为自己事务的法官。
在由意志而不是由法律行使统治的地方没有正义可言。
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美】道格拉斯
法者,定分止争也。——韩非
法无授权不得为,法无禁止不得罚。
徒法不足以自行。
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德】马克思
有一件东西是这个国家里的每一个人都有权得到的,这就是公平审理。——【英】(大法官)丹宁
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贝卡利亚
对某人的生活有控制权,等于对其意志有控制权。——《联邦党人文集》
谁抓住了法官的饭碗,谁就抓住了法官的脑袋。
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为大治。——【中】《管子》
如果说就某特定国度的特定时期而言法律是命令,那么把它放在人类历史的长河中考察,法治社会的法律又是一种永恒的理性对话过程。它是一种“对话”(discourse),乃是指法律是在各种不同的观点及利益的交锋与辩论中不断获得产生、变更与发展;它是一种“理性”(retional)对话,乃是指这种对话在本质上是一种平和而非暴力的说理过程。——【中】张千帆《法律是一种理性对话》
现代法治国家,法律法规汗牛充栋,别说普通百姓,就是每天断案的法官,也很难将所有的法律法规悉数装在脑子里。这就出现一个问题:普法,最当紧的是“普”什么?是“普”具体的法律法规条文,还是“普”法治的观念和法的精神;是一本一本地让人们去啃读法律法规汇编,将其中的法条烂熟于心,还是让人们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了,该怎样通过理性的法律的方式讨公道,以避免采用过激的方式甚至违法的方式使自己陷入更大的不幸和被动。我认为,普法最应该做的、最当紧做的一件事情就是启动公民的“权利意识”,启动公民的“维权意识”,同时让人们知道,有了冤情该通过什么渠道寻求救济、该到哪里去讨公道。
法律人不应该倡导过于激烈的变革,因为激烈的变革导致的结果是社会秩序的进一步的丧失,所以西方有一句古老的谚语叫:枪炮作响法无声。枪炮作响的时候,法律就没有办法生存。所以我们都不希望这个社会发生太过剧烈的变化。——贺卫方
只要不违反公正的法律,那么人人都有完全的自由以自己的方式追求自己的利益。——【英】亚当·斯密《国富论》
一个细小的、瞬息即逝的期望可以经常地从纯自然的环境中产生出来,而一个强烈而持久的期望,则只能来自于法律。——【英】边沁
如果同一批人同时拥有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利,这就会给人们的弱点以绝大诱惑,使他们动辄要攫取权力,借以使他们自己免予服从他们所制定的法律,并且在制定和执行法律时,使法律适合于他们自己的私人利益。——【英】洛克《政府论》
法律的生命在于其实施。
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英】培根《论司法》
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高低,比较一下它的民法和刑法就能知道。大凡半开化的国家,民法少而刑法多,进化的国家,民法多而刑法少。
在民法慈母般的眼中,每一个个人就是整个国家。
一个社会如果将希望只寄托于重典,就等于承认其它社会努力的失败。
一种圆满的完善的法应当具有人情味,内含一种情理,没有情理的法是一种桎梏、一种奴役,所以,法应当具有人性基础。法不仅应有秋风扫落叶般的严酷,还要有春风煦日般的温暖。只有这样的法才是我们要追求的。——【中】陈兴良《法治的最大特征应当是使人成其为人》
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列宁
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内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
——康德
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
——孟德斯鸠
法律研究的目的是一种预测,即对公共权力通过法院的工具性的活动产生影响的预测
——【美】霍姆斯《普通法》
法律的真谛,就是没有绝对的自由,更没有绝对的平等。
——我国著名法学家郭道晖
法律就像旅行一样,必须为明天做准备。它必须具备成长的原则。
——著名大法官卡多左
法律所传达的是一种超越暴力,超越权利的声音,它所划定的权利边界虽然无形,却深深地刻画在人们的心灵之中。
——著名的法律学者
为了正义,哪怕它天崩地裂!
——古罗马格言
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在。
——安提戈捏
法律是最低的道德要求。
——法谚
自己不能成为自己案子的法官。
——法谚
任何人不得转让超过自己权利之权利。
——法谚
没有程序的正义就没有实体的正义。
——法谚
法不禁止即自由。
——法谚
法无授权不得为,法无禁止不得罚。
——法谚
在法庭上,只有证据,没有事实。
——法谚
约定必须遵守。
——法谚
特例不应成为立法之依据。
——法谚
以公正的逻辑代替武力的逻辑是法律本质的全部所在。
——卜思天·儒佩基奇
人们在利用法律所给予的保护他们权利的机会时,财产是一个决定的因素。
——拉基斯
只要爱自由,就足以建立共和国,但是,能够维护共和国和使它繁荣的,只有爱法律。
——[法]马布利
你所说的话不一定正确,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
——[法]伏尔泰
那不知道自己缺乏自由之意志的人才是真正的贫穷者。
——[德]尼采
人一出生就口含一枚金币,一面写着平等,一面写着自由,这枚金币叫人权。
——卢梭
法律应当与道德保持一致。
——[美]富勒
法律应当与权利保持一致。
——[美]德沃金
法律应当与正义保持一致。
——[美]罗尔斯
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
——[德]马克思
任何人在被证明有罪前,皆应被视为无辜。
任何人无义务控告自己。
存疑时有利于被告。
警察是法庭的仆人。
——英美法谚
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
——古罗马法谚
证明责任是诉讼的脊梁。
素朴的绝对的正义感,往往却是证据法则最大的杀手。
任何人不因思想受处罚。
——罗马法法谚
无犯意则无犯人
——英国法谚
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因为,即便是最小的恶果,一旦成了确定的,就总令人心悸。
——【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
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
——【中】《四库全书·政法类·法令之属按语》
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
——英国法谚
程序先于权利。
——西方法谚
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
——西方法谚
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的见的方式实现。
——英国法谚
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
——【英】培根《论司法》
法官谙知法律。
法官不得因没有法律拒绝裁判。
诉讼一方的陈述等于无陈述;裁判者应听取双方的陈述。
——英国法谚(自然正义原则:裁判者应听取双方的陈述)
陛下虽在万人之上,却在上帝和法律之下。
——英国法谚
如果同一批人同时拥有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利,这就会给人们的弱点以绝大诱惑,使他们动辄要攫取权力,借以使他们自己免予服从他们所制定的法律,并且在制定和执行法律时,使法律适合于他们自己的私人利益。
——【英】洛克《政府论》
救济走在权利之前,无救济即无权利。
——英美法谚
我已经发现,混乱和一切祸害的起源、原因和发展都与各种社会的腐败的法制有关。
——[法]摩莱里:《自然法典》,第72页02、
法律如果没有法院来阐说和界定其真正含义和实际操作就是一纸空文。
——汉密尔顿
即使判决并没有准确地判定过去发生的事实真相,争端各方只要确信他们受到了公正的对待,他们也会自愿接受法院的裁判结果。
——迈克尔.D.贝勒斯
在一个秩序良好的国家中,司法部门应得到人民的信任和支持从这个意义出发,公信力的丧失就意味着司法权的丧失。
——马丁
法律的调整对象是行为,而所谓社会关系不过是人与人之间的行为互动或交互行为,没有人们之间的交互行为,就没有社会关系。法律是通过影响人们的行为而实现对社会关系的调整。
——张文显
能够认识到共同利益也是自己的利益,并借助于别人认识到的利益来控制自己履行权利,使人意识到,权利应该得到履行;这也就意味着,应该有权利存在,而权力应该通过相互承认得到控制。
——格林
如果行政权力的膨胀是现代社会不可避免的宿命,那么为了取得社会的平衡,一方面必须让政治充分反映民众的意愿,另一方面在法的体系中应该最大限度地尊重个人的主体性,使他们能够与过分膨胀的行政权力相抗衡。
——棚濑孝雄
法律乃是改革的主要力量,是解决冲突的首要渠道。
——埃尔曼
私有财产的真正基础即有占有,是一种事实。一个不可解释的事实,而不是权利。只是由于社会赋予实际占有以法律的规定,实际占有才具有合法占有的性质。
——马克思
我们的时代是权利的时代。人权是我们时代的观念,是已经得到普遍接受的唯一的政治与道德观念。
——[美]L.亨金
人权同样是司法审判的目标与归宿,尤其是当法官面对法无明文规定之疑难案件时,更应当以保护弱势者的权利为原则。
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
——卡尔.马克思
应当包含法院独立与法官独立两层意思:法院独立是法官独立的有力保障,法官独立则是法院独立的终极归宿。
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帝国的王侯。
——〔美〕德沃金
那么作为中国的法官与法院呢?我们这群正在有力推动中国由人治社会与国家向法治社会与国家渐进的司法人员们将如何应对时代的挑战?
司法,就其本质而言,就是平等:越缺乏平等条件的地方,我就越难看出在刑罚平等上有什么司法。
——[法]皮埃尔.勒鲁《论平等》
平等是一项神圣的法律,一项先于其他一切法律的法律,一项派生其他法律的法律;
——[法]皮埃尔.勒鲁《论平等》
人与人是不相同的,人们不能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解成平等就是一视同仁、人人相等。
——[奥]路德维希·冯·米瑟斯《自由繁荣的国度》
我们作为人而有权拥有的平等是环境平等,而不是个人平等。它们是条件平等——地位、待遇和机会的平等。
——[美]摩狄曼·J·阿德勒:《六大观念》
习惯法非但不比法令灵活,非但不比法令更容易适应新的条件,而且相反,它更趋向于抱残守缺、历循守旧、难以变化。
——[法]亨利·莱维·布律尔:《法律社会学》
自然法是居于人类法之上的,并规定了某些不可变更的权利的标准。
——[美]萨拜因:《政治学说史》
任何事情,只要与自然法颠补不破的永恒原则相冲突,就是无效的,因而也就不能约束任何。
——[美]爱德华·S·考文
自然法的重要性也许不在于解决一个文明制度中出现的正常问题,而在于它有助于决定什么才是一个文明的法律制度。
——[美]波斯纳《法理学问题》
法律的目的是对受法律支配的一切人公正地运用法律,借以保护和救济无辜者。
——[英]洛克:《政府论》
一旦法律丧失了力量,一切就都告绝望了;只要法律不再有力量,一切合法的东西也都不会再有力量。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
法律的力量仅限于禁止每一个人损害别人的权利,而不禁止他行使自己的权利。
——[法]罗伯斯比尔:《革命法制和审判》
法律用惩罚、预防、特定救济和代替救济来保障各种利益,除此之外,人类的智慧还没有在司法行动上发现其他更多的可能性。
——[美]罗·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
不论哪个时代,如果在法庭上和在教室里进行的各种阐释理论所产生的意见分歧太大,那么法律就会失去力量。
——[美]德沃金
法律的目的是创造一个稳定的、可以理解的行动结构,在这个结构中个人能够执行其计划并多少意识到可能产生的结果。
——[美]斯蒂芬.L.埃尔金卡罗尔.爱德华.索乌坦编《新宪政论》
极度的确定性破坏确定性本身。
如果法律没有不明之处,就不存在解释问题,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解释不仅无益,而且是有害的。明确的法律条文需要解释的惟一情况是立法者在制定这项法律条文时出现了明显的笔误或差错。
——法国:布乐所
多嘴的法官没脑子。
——英国
若是没有公众舆论的支持,法律是丝毫没有力量的。
——美国废奴运动领袖:菲力普斯
良好的秩序是一切的基础。
——英国政治家:伯克
犯罪总是以惩罚相补偿;只有处罚才能使犯罪。
——英国作家:达雷尔
我不同意你说的话,但是我愿意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
——法国作家:伏尔泰
倘若世上没有坏人,也就不会有好的律师。
——英国小说家:狄更斯
如果我们国家的法律中只有某种神灵,而不是殚精竭虑将神灵揉进宪法,总体上来说,法律就会更好。
——美国作家:马克·吐温
自然界中没有奖赏和惩罚,只有因果报应。
——英国作家:瓦谢尔
与其责骂罪恶,不如伸张正义。
——国作家:丁尼生
人们通常会发现,法律就是这样一种的网,触犯法律的人,小的可以穿网而过,大的可以破网而出,只有中等的才会坠入网中。
——英国诗人:申斯通
如果法律没有恐惧支撑,它绝不能生效。
若是没有公众舆论的支持,法律是丝毫没有力量的。
——美国废奴运动领袖:菲力普斯
良好的秩序是一切的基础。
——英国政治家:伯克
犯罪总是以惩罚相补偿;只有处罚才能使犯罪得到偿还。
——英国作家:达雷尔
我不同意你说的话,但是我愿意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
——法国作家:伏尔泰
倘若世上没有坏人,也就不会有好的律师。
——英国小说家:狄更斯
如果我们国家的法律中只有某种神灵,而不是殚精竭虑将神灵揉进宪法,总体上来说,法律就会更好。
——美国作家:马克·吐温
自然界中没有奖赏和惩罚,只有因果报应。
——英国作家:瓦谢尔H
与其责骂罪恶,不如伸张正义。
——英国作家:丁尼生
如果法律没有恐惧支撑,它绝不能生效。
——古希腊剧作家:索福克勒斯
对社会学家来说,法律首先是一种社会现象。我提出如下的定义:“法律是具有强制性的全部规定,用来确定人们的社会关系,这种关系是随时随刻由人们所属集团强加给人们的。”
从这个定义里,我提出需要加以阐明的三点:1法律指的是强制性的规定;2这些规定是社会集团强加给人的;3这些规定是不停地变化的。
——节选自《法律社会学》,[法国].享利.莱维.布律尔
明智的创制者也并不从制订良好的法律本身关手,而是事先要考察一下,他要崐为之而立法的那些人民是否适宜于接受那些法律。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
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
——林 肯
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的违法行为更严重。因为这些违法行为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
——【英】培根《论司法》
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
——贝卡利亚
⑵ 关于法制宣传手抄报的画怎么画
1.全国法制宣传日是哪一天?
全国法制宣传日是每年的12月4日。
2.《全国档案系统“五五”法制宣传教育规划》提出了什么目标?
《全国档案系统“五五”法制宣传教育规划》提出,通过实施“五五”普法规划,进一步提高全体公民的档案法治观念和档案意 识,进一步增强档案部门公务员的档案法治理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增强档案部门依法治理的自觉性,提高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的水平。
3.什么是档案法规体系?
档案法规体系是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为核心,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若干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所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协调的统一体。
4.《档案法》有什么作用?
《档案法》的作用主要体现在:
(1)它是管理我国档案事业的法律依据。
(2)它是有效保护档案财富,开发档案资源的有效武器。
(3)它是公民、法人及其他各种组织从事档案事务的行为准则。
(4)它是公民维护档案权利,履行档案义务的法律保障。
5.我国档案工作如何体现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档案法》第五条将“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原则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同时在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即国家档案局)是全国档案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即省、地(市)、县档案局分别是本行政区域档案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全国的档案工作都必须接受国家档案局的统筹规划和协调,接受国家档案局和地方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6.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加强对本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保障档案工作依法开展,应当做好哪些方面的工作?
《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 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保障档案工作依法开展。具体来说应当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1)从法治的高度重视和加强对本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合理确定档案工作在本单位的法定地位。
(2)健全本单位的档案机构,并为其完善和发展提供必要的条件。
(3)逐步改善本单位档案工作条件,满足本单位档案工作正常开展所需的物质要求,保障本单位档案工作依法开展。
7.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单位对在档案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哪些行为应当予以奖励?
《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了 5 种应予奖励的行为:
(1)对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
(2)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
(3)对档案学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
(4)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国家的。
(5)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8.为什么《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将向国家档案馆捐赠重要或者珍贵的档案作为一种奖励条件?
《档案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向国家捐赠档案的,档案馆应当予以奖励”。《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将重要或者珍贵档案捐赠给国家的应当给予奖励。我国有着悠久灿烂的历史文化,历史档案资源非常丰富,有的档案本身也是文物。特别是各个不同历史阶段所形成的历史档案,由于政治及社会等方面的原因,至今仍有相当一部分散存在民间。各级各类档案馆通过大量的征集活动,已经从民间和其他组织手中收集到一部分重要、 珍贵的档案,使这部分档案不仅得到了妥善的保管,而且在更大的范围内使之得到利用。但这种征集活动毕竟是有一定的局限性。并且迄今档案馆收藏的档案还不能充分反映我国悠久的历史和灿烂的文化。因此,《档案法》及《档案法实施办法》将向国家档案馆捐赠重要或者珍贵档案作为一种奖励条件,意在用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方式,促使全社会形成一种良好的社会风气,鼓励每一个公民自觉地保护档案,促进档案馆馆藏的丰富和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
9.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的职责是什么?
《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依照《档案法》第七条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1)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2)指导本单位文件、资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
(3)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
(4)监督、指导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
10.为什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具有监督、指导职责?
《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监督、指导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与所属机构存在上下隶属的关系,对所属机构的管理就是由这种隶属关系所决定的。这种管理不是社会管理,属于单位内部的管理。一个单位的管理涉及许多方面,档案工作就是其中的一个方面。这些下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其档案工作一般都自己负责,作为上级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并不代替所属机构具体的档案工作,所要做的事是对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如果对所属机构档案工作监督不力,或者指导不当,造成损失,那就是有关的作为上级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没有履行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规定的这一职责,是一种失职行为。
11.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为什么要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
《档案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在《档案法》颁布以前,一些单位或个人以种种借口或不进行立卷工作,或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据为己有,长期不进行归档或拒绝归档,造成档案文件的流失和损毁。特别是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机构发生变化时,因为平时的文件材料归档工作做得不好,造成档案文件遗失、损毁的案例举不胜举。
12.经过整理和立卷的文件材料,如果不由本单位的档案机构或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将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对《档案法》第十条的规定进行了细化,规定“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文件材料归档的规定,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由单位的文书或者业务机构收集齐全,并进行整理、立卷,定期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人都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实践中,有些地方或单位由于没有重视归档和档案移交工作,一些工作人员将本单位一些重要的档案文件长期放在个人手中,久而久之造成档案的丢失,在需要利用档案的时候,却找不到这些档案,由此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也有些工作人员,将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文件材料视为个人财产,据为己有,有的甚至将拒不归档作为要挟单位的条件,在单位不能满足个人私欲时,将个人手中的档案文件私自出卖,给国家和单位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
13.什么是保密档案?
所谓保密档案是指记录国家秘密的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第二条的规定,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14.国家所有的档案能够进行买卖吗?
《档案法》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出卖。”因此,国家所有的档案不能进行买卖。
15.为什么国家不严格禁止档案所有者对非国家所有的但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向档案馆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卖与赠送?
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对非国家所有的但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简单地限制出卖不符合实际需要。应当是既要维护国家、社会的利益,也不要限制集体、公民对其档案的所有权、处分权。为使这部分档案的出卖在遵循国家法律的前提下合法、公开地进行,全国人大常委会1996年在修改《档案法》时对集体所有、个人所有的这部分档案的管理规定作了修改。《档案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前款 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卖;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倒卖牟利,严禁卖给或者赠送给外国人”。这样修改以后,既解决了对这部分档案的严格禁止出卖的不实际的规定,同时也解决了对随意买卖档案,造成国家重要档案的流失或者泄密的现象。
16.对非国家所有的但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买卖与赠送进行审查时应注意什么?
《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各级国家档案馆寄存、捐赠或者出卖。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或者赠送的,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向外国人和外国组织出卖或者赠送。”经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对国家和社会没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就可以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出卖。如果经审查认为这 部分档案属于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并且不宜出卖给国家档案馆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负责审查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档案所有者宣传我国档案管理的法律规定,从而要求档案所有者自觉保护档案的安全,或通过耐心的工作,将这部分档案收购或予以征购。档案所有者凭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 部门的批准文件可以进行合法出售。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查这部分档案的同时,也可以清楚地了解到一些珍贵档案的来源,有利于国家对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非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监控与管理。
17.哪些情况下,才可以向国内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和出卖档案的复制件?
《档案法》第十七条规定:“档案复制件的交换、转让和出卖,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根据《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只有在下列情况下,经国家档案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才可以向国内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和出卖档案的复制件:
(1)为了收集和交换我国散失在国外的档案;
(2)为了进行国际文化交流;
(3)为了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需要;
(4)为了科学研究的需要;
(5)为了推广科技成果的需要;
(6)为了国家利益的其他需要。
18.国家对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有什么具体管理规定?
《档案法》第十八条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档案以及这些档案的复制件,禁止私自携运出境”。 根据这一原则规定,《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九条将国家所有的档案进一步具体划分为几种类型,并分别明确规定了哪些不允许出境和哪些允许出境、如何出境。
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中被确定为一级档案的,无论是档案原件还是复制件,任何组织与个人均不允许携运出境。
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中被确定为二级档案的,无论是档案原件还是复制件,需要携运出境的,必须经国家档案局审查批准。
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三级档案以及其他未列入等级的档案,无论是档案原件还是复制件,需要携运出境的,必须经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但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及其复制件,无论其存放何处,如需携运出境的,也需报经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19.一般情况下,需要携带档案或档案复制件出境的组织和个人应如何向有关部门申报?
一般情况下,需要携带档案或档案复制件出境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提前1个月向国家档案局或所在地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申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申报后,应及时进行审查,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必要时,可会同有关档案形成部门或国家保密部门一起 审查。海关凭批准文件查验放行。
20.档案馆保存的档案应当分期分批向社会开放,有具体的开放起始时间吗?
档案馆保存的档案应当分期分批向社会开放,有具体的开放起始时间。《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档案(包括清代和清代以前的档案;民国时期的档案和革命历史档案),自《档案法实施办法》实施之日起向社会开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形成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向社会开放;
(3)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可以随时向社会开放。
21.对档案的开放主体为什么只限定为各级国家档案馆?
《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将开放档案的主体限定为各级国家档案馆,即明确了只有各级国家档案馆才具有向社会开放档案的法定职责。这里所称的各级国家档案馆,是指负责接收、保管档案的中央、省、地、市、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和专门档案馆,不包括部门档案馆和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内部的档案室或具有档案室性质的档案馆。这是由于部门档案馆主要是收集管理本部门档案的事业机构,且由于他们档案内容的特殊性,如外交、安全、公安等部门档案馆,他们所存的档案开放期限与国家综合档案馆和专门档案馆有所区别。对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内的档案室来说,由于其保存的档案形成年代较近,现实性和秘密性较强,所以他们所保管的档案不属于到期应当开放的范畴,也不承担向社会开放档案的任务,一般只供本单位内部使用。
22.为什么对档案的开放作限制性的规定?
《档案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向社会开放。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少于30年,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30年,具体期限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列档案中涉及国防、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国家重大利益的档案,以及其他虽自形成之日起已满30年但档案馆认为到期仍不宜开放的档案,经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期向社会开放”。这里 对有关档案开放做了限制性的规定。一般来说,开放档案并不是毫无保留和无条件的。对一般的档案而言,满30年后己失去了秘密性,但其中并不能排除不宜公开的档案的存在,对这类档案就要延期开放或控制使用,这是符合国家和民族利益的,也是当前国际上许多国家开放档案的通例。虽满30年但档案馆认为不宜开放的,经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继续延期开放,延期到何时则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决定,这样规定体现了灵活性。
23.除了属于国家秘密的范围以外,还有哪些因素使档案需延期开放?
按照《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的规定,除了属于《保密法》规定的国家秘密的范围的档案不宜对社会开放外,需延期开放的档案,还有技术等方面的原因。因为在各级国家档案馆保存的档案中,有相当一部分档案是未经科学整理的,有的没有张、页号,有的没有案卷标题,也有的因自然原因,纸张老化、字迹褪变,不做进一步的修复与整理,是无法直接向社会提供利用的。因而,这一部分的档案也可能延期向社会开放。
24.档案的利用具体是指什么形式?
《档案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档案。《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明确界定了档案利用的内涵。档案的利用是指单位或个人通过阅览、复制和摘录等形式,依法利用各级各类档案馆或档案室保存的档案的行为。利用档案的形式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阅览。指利用者在档案馆(室)内专设的阅览室、接待室等场所查阅其所需要的档案原件或档案缩微品、复制件:
(2)复制。指对利用者所需要利用的档案内容,由档案馆(室)通过摄影、复印、拓印、打字等方法为其复制档案原件,供利用者带回利用;
(3)摘录。指利用者在档案馆(室)利用档案过程中,将其中所需要的部分誉抄下来以供自己今后查证、研究之需。
25.我国对本国公民和组织利用已开放档案的程序有什么规定?
依据《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以及国家档案局颁布的 《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等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和组织凡是持有工作证、居民身份证、单位介绍信、学生证等合法证明之一,都可直接到档案馆利用已开放的档案,有提供利用义务的单位不得以非法借口拒绝提供利用。
26.我国对外国组织或个人利用我国已开放档案的程序有什么规定?
根据《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以及国家档案局颁布的《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我国档案试行办法》的规定,外国组织或个人利用我国各级国家档案馆已开放的档案,凡已经我国有关主管部门的介绍和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的,可以直接到各级国家档案馆阅览、复制、摘录或以函、电等方式利用已开放的档案。这里的有关主管部门一般指的是我国负责外事工作的部门或外国组 织或个人来华的接待单位的主管部门。具体程序是,外国组织或个人根据与我国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签订的有关文化交流协定利用我国各级国家档案馆的档案,可通过签订协定的我国有关部门介绍,提前30天向有关档案馆提出申请。以其他途径利用中央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国家档案馆的档案可提前 30 天向国 家档案局或有关档案馆提出申请。利用地区(市、州、盟)级和县(市、区、旗)级国家档案馆的档案,可提前30天向国家档案局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利用档案者须说明自己的身份和利用档案的目的与范围,同时应当交纳有关费用。在利用档案过程中须遵守档案馆的有关规定。
27.利用者如果需要利用保存在各级国家档案馆的未到法定开放期限的档案,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根据《档案法》第二十条和《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利用者如果需要利用保存在各级国家档案馆的未到法 定开放期限的档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利用主体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个人;
(2)利用目的是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教学科研和其他各项工作的需要;
(3)须经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必要时还须报经有关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4)遵守国家制定的有关利用未开放档案办法等有关规定。
28.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保存的尚未向档案馆移交的档案,利用者如果需要可以利用吗?
《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保存的尚未向档案馆移交的档案,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以及中国公民需要利用的,须经档案保存单位同意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保存的档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按照移交期限向有关国家档案馆移交。这些档案在未向有关档案馆移交前,主要供本单位工作需要查考利用。本单位以外的利用者如果需要利用,须经保存该档案的单位同意。
29.档案的公布与档案的开放有什么联系?档案的利用者有权公布档案吗?
档案的公布与档案的开放关系十分密切。档案开放是指将原 来处于封闭状态的档案依法向社会公开,供社会各方面利用,将过 去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的档案转变为供社会利用。凡已开放的 档案,任何人和组织都有权利用。但依据《档案法实施办法》规 定,利用者只有利用权而无公布权,无权”首次向社会公开”。档 案的公布其意义在于,只要档案内容一公布和进入公共领域,社会 就都可以自由利用。利用者在利用档案中,有可能利用已经公布 了的档案,此时利用者是否向社会公布已不是问题。但如果利用 的是尚未公布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党和政府十分关心和高度重视青少年的成长。我国青少年教育和保护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青少年犯罪率在世界上一直是比较低的。但近年来由于各种消极因素和不良环境的影响,我国青少年犯罪率日渐突出,给社会、家庭和个人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和巨大的不幸,也对实现依法治国的战略目标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在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促进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我们负有不可推卸的历史责任。为此,我们对当前青少年犯罪的现状、特点、成因进行了调查,对如何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和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方法作了一些探索总而言之,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法律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国无法则不能立足于世界,更不用说在世界上建立自己的威信。无论是一个单位,还是一个人,都要以法为重。邓小平爷爷更是在1986年指出:加强法制重要是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抓起,小学、中学都要进行法制教育。因此,我们每位中、小学生都应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学生
⑶ 法律宣传画!谢谢了!
除了网上搜外,还可向当地的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普法宣传)求助,
⑷ 法制手抄报图怎么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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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念“12.9运动” 弘扬爱国主义精神
为纪念“12.9运动”72周年,进一步加强学生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安昌镇中心小学于近日开展“爱国主义影片展播周”活动,利用校园闭路电视系统和每天的午间活动时间,组织全体学生观看《闪闪的红星》、《鸡毛信》等优秀爱国主义影片,并举行了影评征文比赛。(安昌镇中心小学:蒋国尧)
弘扬法治精神,落实法制教育
——柯岩中心小学开展“法律知识教育讲座”活动
为贯彻落实“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活动,进一步提高全体师生的宪法意识和法治观念,加快推进学校法治教育工作进程,努力营造良好的法制宣传教育氛围,日前,柯岩中心小学邀请了柯岩街道交警大队的余警官,为全体学生作了有关法律知识专题教育讲座。余警官引经据典,旁征博引,以浅显易懂的口吻为同学们讲述了一个个生动形象、记忆深刻的法律法制故事,为在场的全体师生们上了一堂深入人心的法制教育课。
此次活动,有效地推动了学校全体学生的守法意识,使广大学生进一步明确了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重要性。(柯岩中心小学:陈钢)
稽东镇中心幼儿园开展法制宣传活动
近日,稽东镇中心幼儿园结合“全国法制宣传日”,开展了为期一周的“弘扬法治精神,推进依法治国”主题教育活动, 通过“晨间谈话”、“国旗下讲话”、“区域活动”等多种形式对幼儿进行法制教育。在各班会上,孩子们精心准备了各式各样的文艺节目普及法律知识,开展“小小法庭”活动。一时间,横幅、橱窗、黑板报成为法制宣传的主阵地,为全体师幼营造学法、懂法、用法的良好氛围。(稽东镇中心幼儿园)
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
平江中学地处边远山区,交通闭塞,500多位学生需乘公交车上下学,但公交车辆班次少、线路散,每逢学校周五放学高峰期,致使很多学生无法及时回家,乘车难问题一直困扰着教师和家长。
为及时拆解这一难题,平水镇教管办孙学军主任专程赶往教育局汇报情况,李建忠局长助理和普教科周建国副科长专程来校进行调研,并特地前往市公交公司就增开加班车事宜进行协商。经多方努力,市公交公司决定,在周五学生放学时间,增开公交加班车,切实为学生解决实际困难。
目前,在各方面热情关注下,平江中学学生乘车难的问题已得到基本解决,引来周边老百姓的一片赞颂之声。(平水镇中)
孙端镇中开展住校生紧急疏散演练
夜里的孙端镇中校园一片沉寂,学生们入睡不久,忽见一片熊熊烈火从寝室楼道口窜出来,在黑暗的天空中特别注目。突闻一长二短三声哨响,只听学生寝室里传出急促的跑步声,一会儿,学生们在管理教师带领下整齐有序地从楼道列队跑下楼,聚集在楼前的空地上。之后又是一阵点名报数声。回望楼中那耀眼的火光渐渐变小了。目睹这惊心动魄的一幕,开始还为学生们捏了一把汗,可见到同学们秩序井然的样子又感到十分的欣慰。
这是孙端镇中学为加强师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应急救援能力搞的一次住校生紧急疏散演习。本次演习由于前期准备充分,对学生的安全教育也切实落到了实处,都具有较强的应急意识,在学校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小组的带领下,师生配合默契,各尽其责,使演习达到了预期效果。(孙端镇中)
平安校园,和谐之需
——王坛镇中心小学“ 12.4”法制宣传日活动侧记
为切实加强学校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广大师生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根据县教育局关于认真做好“12.4”法制宣传日工作的要求。近日,王坛镇小结合学校实际,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深入推进“五五”普法规划的全面落实。
镜头一:校园内张贴以“弘扬法治精神,推进依法治国”为主题的宣传标语;
镜头二:利用国旗下讲话和红领巾广播站对学生进行思想熏陶;开辟黑板报、橱窗专栏张贴法制海报对学生进行法制宣传;发挥闭路电视系统作用播放影片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
镜头三:师生重温《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的犯罪法》等法律知识;
镜头四:各班举行别具一格的特色班会。如六年级开展《走近法律》、《做个知法、守法的好少年》等;
……
学校通过一系列校园宣传普法活动,进一步增强全校师生的法律意识,为构建平安、和谐校园营造良好的氛围。(王坛镇中心小学)
警钟长鸣 预防为主
——马鞍镇中学举行法制安全教育专题讲座
为迎接全国第七个法制教育宣传日,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宣部、司法部和省、市、县关于开展2007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活动的通知精神,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发生。近日,马鞍镇中邀请县司法局宣教科董科长为全校1800多师生作法制安全教育专题讲座。董科长通过生动鲜明的事例从社会、家庭、青少年本人等角度阐述了青少年违法犯罪成因,对学生中可能存在的违法犯罪先兆作了剖析,直到了较好的警示作用。据悉,马鞍镇中学为配合这次活动,12月份精心设计和组织开展内容鲜活、形式新颖、吸引力强的“十三个一”活动,使法制安全教育真正起到实效。(马鞍镇中)
提高认识 增强意识 认真负责 优质服务
——湖塘街道教育系统召开接送车工作会议
12月6日,湖塘街道教育系统组织召开全街道学生接送车工作会议。教管办、学校等相关领导和接送车驾驶员共 16人参加会议。会议由湖塘中学魏校长主持。
湖塘街道周云根书记在会上讲话,他指出:一年来,学校对接送车工作重视,成绩突出,安全无事故,家长满意度高。要求各学校与驾驶员提高认识,增强意识,认真负责,优质服务。强调驾驶员必须做到:一是坚决杜绝超载、超速现象,要主动关心帮助弱小同学,解决家长后顾之忧;二是要增强安全意识,杜绝事故隐患,同时要求车辆定期检修,确保万无一失,努力做好学生接送服务工作,做到安全、规范、顺畅、有序,让社会放心,学生及家长满意。
会上,大家认真学习了《湖塘街道学生接送车制度》,研读了绍兴县学生接送车考核细则。型塘小学校长分析当前交通安全工作形势及学校接送车运行现状,着重对学生接送车工作运行情况作了分析,指出了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湖塘街道)
强化党员意识 创造和谐校园
——记成章中学党、团员义务植树活动
12月6日的班主任谈话课时间,往日平静的校园里却是一片热闹的景象,来往穿梭的都是教师忙碌的身影。原来,成章中学党支部全体党、团员教师正如火如荼开展“义务植树”劳动。
学校为进一步美化、绿化校园环境,联系到了一批香樟树苗。校党支部认真贯彻“十七大”精神,充分发挥党、团员教师的先进、模范作用,发起了校党、团员义务植树活动。全体党、团员教师积极响应,留下了一幅幅漂亮夺目的校园剪影!凸现出党员“务实”、“奉献”的宗旨,得到了广大教职工的广泛赞许。(陶堰镇中)
柯桥裕民幼儿园组织幼儿参观消防车活动
为贯彻落实幼儿园应急管理规范化建设精神,柯桥裕民幼儿园于近日组织幼儿消防车参观活动。消防大队将消防车开到幼儿园大门口,让孩子们通过自己的亲身感受和消防员叔叔的仔细讲解,了解消防车的功能,认识消防器材、抢救用品。在参观之后,孩子们还围着消防车听消防员叔叔讲解发生火灾后小朋友逃生的技巧和常识。通过这次与消防车和消防员近距离的接触,师生们增长了消防知识,增强了自我保护和急救能力,更有力地促进了师生的安全意识。(柯桥幼儿园)
法制就在我们身边
12月7日,漓渚镇中心小学的学生们静静地坐在教室里聆听校外辅导员柯国良民警的《法制就在我们身边》主题讲座。
今年法制宣传日是全国实施“五五”普法规划的第二个法制宣传日,主题是“弘扬法制精神,推进依法治国。”如今法制教育已经成为青少年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公益小学实现了法制教育计划、课时、教材、师资“四落实”,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法制教育格局。通过讲座宣传,真正做到让法制走进校园、让法制常驻师生的心中。(漓渚镇中心小学)
夏履镇中心小学举行法制安全教育讲座
12月6日下午,夏履镇中心小学邀请镇司法所所长和老校长(均聘请为中心小学法制安全教育副校长)对学生进行一个下午的法制、安全教育讲座。吴所长的讲座可概括为“车、水、电、火”四个字,并结合各种生动具体的案例详细阐述,认真剖析成因,使学生受到深刻的教育,增强了学生的法制、安全意识,老校长高老师也语重心长对学生提出了自己的要求,学生深受教育,受益匪浅,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夏履镇中心小学)
杨汛桥镇中举行八年级国歌校歌比赛
为加强学生爱国、爱校教育,活跃全校学生的校园文化生活,12月5日下午,由学校学生处和团委组织的国歌校歌合唱比赛在学校操场举行。
八年级(初二)年级9个班的学生着装整齐,精神振奋,风采飞扬。他们以庄重的神情、清晰的吐字、嘹亮的歌声,充分展示了对祖国的歌颂、学校的赞美,表现了“我们是杨汛的希望,搏击新世纪的风流;我们是杨汛的希望,创造那前程辉煌锦锈”的壮志豪情。(杨汛桥镇中:鲍文贤)
柯岩中学开展摒弃不文明习惯教育活动
为进一步提升学校品位,提高全体学生的文明素养,柯岩中学开展“摒弃不良行为,弘扬文明风气”专题教育活动,活动分四个阶段,第一阶段:开展“我身边的不文明行为”大讨论,加强对“不文明”行为危害性的认识;第二阶段:每个学生反思“我身上的不文明行为”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第三阶段:“摒弃不良行为,弘扬文明风气”宣誓、签名活动;第四阶段:每个学生小结反思,进过努力改正了哪些不文明行为,引导全体学生“想读书,能读书,读好书”,树立良好的班风、学风。(柯岩中学:张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