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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宣传

发布时间:2021-06-15 15:52:31

『壹』 企业商业机密向外传递部门如宣传部、公司办公室等,如何建立流程管理,防止机密信息外泄

1、建立严格的保密和审查制度;
2、涉密人员要按月发放保密费,这样他版们就有责任尽到保权密义务,如果泄密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或经济责任;
3、平时加强培训和教育工作;
4、发现苗头和隐患要严抓不放,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

『贰』 关于宣传片版权和泄露公司机密问题的--请权威人士回答

根据著作权法,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因此,广告片的版权由广告片制作公司所有,但广告制作公司必须在获得广告片中涉及他人作品(如有)的相关授权的情况下行使自身的著作权。如果广告主与广告公司签有协议,广告的版权归属依合同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清时,广告片的版权仍由广告制作公司享有。值得一提的是,广告公司还应在与广告片主创人员、演职人员订立的合同中加入版权条款,就著作权归属达成协议,确保获得广告片的完整著作权。

此外,著作权法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如果广告公司不希望创作人员在广告片以外单独行使上述权利,就应与权利人签订专有使用权合同,排除他人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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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问题一:主要是要看你当初的公司与广告主也就是那家企业签订了怎样的协议。
你的问题二:即使广告的版权归属于你原本的制作公司,你也不享有该样片的著作权,除非是你主创或你主演,或者你与公司签订了享有著作权的协议。所以你这样出售给别人,肯定是侵犯了你原本公司的权利。

『叁』 企业商业秘密有哪些泄密方式

商业秘密的泄密方式大体分为三个方面:
第一,内部人员泄密;
第二,外部人员泄密;
第三,利用间谍手段获取商业秘密。

其中内部人员泄密方式主要有以下可能性:
1.内部人员将掌握或窃取的商业秘密出卖给其他企业;
2. 接受采访或进行产品宣传时疏忽大意;
3. 内部人员为取得业务上是承认而将技术信息公开发表;
4. 未采取保密措施而将产品或工艺信息提供给客户;
5. 技术交流学术交流活动把关不严;
6. 废旧信息载体管理混乱等。

外部人员窃取商业秘密方式主要有以下可能性:
1. 收买内部人员,如重金利诱、设置陷阱、收买兼职人员、借助退休人员;
2. 直接刺探,如派人进入目标企业从事长期或短期工作,接触商业秘密;
3. 偷梁换柱,假扮记者,以采访为借口套取情报;
4. 虚假合作,采取联营合作方式,借机窃取情报;
5. 虚假的意向合同,在谈判或考察中获取情报;
6. 虚假招聘等。

利用间谍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方式主要有以下可能性:
1.网络渗透。 以先进技术进入计算机网络或信息库进行窃密;
2. 搜集分析垃圾,将企业废弃未销毁的涉密资料、样品加以分析;
3. 偷拍、窃听。利用照相、录像、录音设备窃取情报;
4. 偷窃手段。直接盗取需要的商业情报等

『肆』 企业如何依法保护商业秘密

当企业的商业秘密被侵时,应采取法律救济途径
我国现行法上保护商业秘密法律可以分为四个法律部门。相应的法律救济途径可分为四种方式,即民法上的救济、劳动法上的救济、行政法上的救济和刑法上的救济。

国有企业应如何建立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根据法律部门的理论将其划分为四类,第一类是民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简称民法保护。第二类是劳动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简称劳动法保护。第三类是行政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简称行政法保护。第四类是刑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简称刑法保护。企业建立内部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是一种作为的行为。
(一)依据民法保护制度建立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对外经济交往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没有对外交往,就不能进行交易,企业作为营利组织的目的就不能实现,所以,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和个人进行经济交往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但也正因为交往的存在,所以伴生着商业秘密被泄露的风险。克服这种风险最有效的法律手段就是签订合同,即不管从事何种交往行为,只要存在企业商业秘密有泄露的可能,就签订商业秘密保护合同。而合同保护则是民法保护的主要手段。现列举几种主要的合同制度保护方法,供企业参考。
(1)合作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各方就技术秘密共同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合同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除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归合作开发各方共有,因此,共有各方均有保守技术秘密的义务。
(2)委托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进行技术秘密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委托开发所完成的技术秘密,除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技术秘密归研究开发人,即受托人所有。因此,建议在合同中约定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归归委托方所有,受托人负保密义务。
(3)技术秘密转让合同,是指技术秘密成果的权利人或者其授权的人作为让与人将技术秘密提供给受让人,明确相互之间技术秘密成果使用权、转让权,受让人支付价款或者使用费所订立的合同。许可的方式包括独占许可、排他许可、变通许可、交叉许可、分许可和混合许可等。不论签订何种方式的许可方式,许可方与被许可方均要签订保密合同,或者是在许可合同中明确约定保密条款。
(4)商务咨询及服务合同,企业在经营中遇到专门问题,可能求助于专业的咨询服务机构,如产品设计、生产、经营策略、企业形象设计、财务制度的建立及法律事务、资产评估等。上述机构在从事咨询及服务的过程中可能知悉企业的商业秘密,也有可能同时为竞争企业提供咨询和服务,所以非常有必要签订保密合同,或者在咨询合同或者服务合同中约定明确的保密条款。但须特别注意的是,企业与上述机构大多签订书面的合同,也约定了保密条款。但这些合同均是事先由中介机构事先拟就的格式合同条款,对企业不利,特别是对商业秘密保护的条款大多比较笼统,对企业不利。如果不另行签订保密合同,也应对保密条款进行修改,使其更容易操作,公平地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
(5)正式合同订立前的商业秘密合同,企业在进行技术转让、联合投资、企业购并等情形下,存在将企业的商业秘密交给相对方进行论证和评价,这时主合同是否签订尚不能确定,企业可以与相对方签订对商业秘密的评价合同,约定保密和不使用义务。
(二)依据劳动法保护商业秘密
作为企业所有或者具有正当使用权的商业秘密,企业在使用的过程中,必然为企业的一部分劳动者知悉,而知悉是使用的前提。这是企业实现商业秘密的经济价值的必要条件,没有劳动者的知悉和使用就不能发挥商业秘密的作用。因此,如何在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建立保护商业秘密的制度,在某种意义上比企业与企业之间相互保护商业秘密更为重要。劳动法上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主要包括二个方面:建立保密规章制度和与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与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还应当包括竞业禁止的内容和条款。
1、建立保密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根据不同的角度可以作不同的区分,没有固定的要求,根据要求保密的对象可分为对物的保密和对人的保密,相应地可以称之为对物的保密制度和对人的保密制度。对物的保密制度又包括厂区或生产区域的保密、生产设备、过程的保密、对原材料、模具的保密、对文件的保密、对计算机的保密以及对废弃物的保密等。对人的保密制度则包括外来人员的驻留保密、内部人员保密管理(在此主要指保密合同或者竞业禁止合同以外的保密管理)、离职职工清退资料的保密管理等。企业制订的保密规章制度产生劳动法上的效力,在制订时应通过企业工会或者通过过征求员工的意见。同时,制定出规章制度后,还要向员公示,即向职工传达,使员工知悉。公示的方法包括召开职工大公布,或者在企业的宣传栏中张贴公示等,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达到制定规章制度的目的。
2、与劳动者签订保密合同
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是企业的一项义务。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这是企业与劳动者签订保守商业秘密的法律依据。该规定是指在企业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的条款,但不妨碍在劳动合同之外,另行签订保密合同,以约定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方式更为直接有效。
在实践中,有些企业只是签订了保密条款或者协议,但没有约定支付保密费用,该条款当然无效,这对企业来讲是不利的。

『伍』 如何做好保密宣传教育工作

1、加强保密

针对现阶段多数企业的保密工作人员达不到专业的技术防护水平,企业存在泄密的隐患,国家保密局、国资委、商务部与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在各自法定职权范围内,加强对所属重点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行政干预。

要求企业必须建设和完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要求重点企业的从事商业秘密保护的人员必须通过系统培训认证。拥有保密师注册职业认证(相关培训资料可咨询—保密网)。就有资格进行保密体系建设和各项保密防护工作的展开,捍卫企业市场地位,保障企业竞争优势。

2、加强培训

国外企业在抢占中国市场的商战中采用先进的情报手段和成熟战略。而对于保密意识相对淡薄的大多数中国企业来说,意味着严重的危机。保护商业秘密也就成为每个企业必须做的事情。这就意味着必须加强培训教育。

(5)商业秘密宣传扩展阅读

保密守则:

一、不该说的国家秘密,绝对不说;

二、不该问的国家秘密,绝对不问;

三、不该看的国家秘密,绝对不看;

四、不该记录的国家秘密,绝对不记录;

五、不擅自复制、留存、销毁国家秘密;

六、不在私人交往中涉及国家秘密;

七、不在公共场所谈论和处理国家秘密事项;

八、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地方存放密品、密件;

九、不用普通电话、手机、明码电报、普通邮政传递国家秘密;

十、不携带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物品参观、游览和探亲访友;

十一、不得利用存储有秘密的计算机连接互联网。

『陆』 商业秘密保护的保护措施

一方面,企业需要提高自身保护意识,并且加强保护措施,防止商业秘密泄露。企业和企业内的员工首先应当加强对商业秘密的认识,在企业和员工的主观上对企业自身的商业秘密要有认同。在法律理论中,商业秘密概念是“主观秘密”和“客观秘密”的统一。如果企业自身在主观上就不认为某些信息是商业秘密,则不可能强调客观上该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比如,企业如果将本应当向某些特定客户提供的优惠价格,通过广告的形式公布出去,这一报价就谈不上商业秘密,因为企业主观上就不认同这是秘密,否则不可能广而告之。在主观认同的基础上,企业必须加强有关保密措施。通常的保密措施包括:企业内的隔离措施(诸如:设立保密库、建立电子监控装置、限制参观者或客户与核心样品或生产工具接触等);缩小员工的业务知识面(即将员工所掌握的信息控制在必须的范围之内,尽可能减少员工了解其他业务信息的机会);文件的保管和销毁;严格控制对外发放资料的程序。总之,对于企业而言,必须注意时刻提醒自己的员工和相关访客:“这是商业秘密,请勿打探或泄露!” 企业应当建立内部的保密制度,并且告知所有员工。企业内部的所有保密措施不仅可强化企业内部人员对于商业秘密的主观认同,更进一步在客观上体现了商业秘密的保密性。这为商业秘密的保护提供了基础依据。
在另一方面,任何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交易合同或协议,均应当设置“保密条款”。所谓“保密条款”,即指通过合同的形式,对合同对方增设保密义务。这种保密义务通常是双方对等的。如果合同的对方泄露了因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所掌握的我方的商业秘密,则构成违约,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常见的需要设立保密条款的合同包括:买卖合同、服务合同、中介合同、加工合同等。规范的保密条款(或者可以是独立的保密协议)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明示合同所涉及的需要保密的商业秘密范围;(2)合同对方以及合同对方的任何员工、代理人均受保密条款的约束;(3)受约束的保密义务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不可将商业秘密透露给任何第三方或用于合同目的以外的用途;(4)受约束的保密义务人不可将含有保密信息的资料、文件、实物等携带出保密区域;(5)保密义务人不可在对外接受访问或者与任何第三方交流时涉及合同规定的商业秘密内容;(6)不相关的员工不可接触或了解商业秘密;(7)保密信息应当在合同终止后交还;(8)保密期限在合同终止后仍然保持有效;(9)违反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明确的违约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商业秘密保护的重点在于企业的内部。企业员工,尤其是掌握企业大量信息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势必是其他企业争相“挖掘”的人才。因企业员工辞职或解聘而发生的商业秘密的外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比比皆是。因此,企业在制定保密制度并对员工进行宣传以外,要求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签署保密条款或协议,也是企业应当采取的主要的保密措施。员工劳动合同中附带的保密条款或保密协议加强了员工的保密意识和义务,可以有效地防止员工主动地将商业秘密泄露给其他对手。与员工签订的保密条款和保密协议应当是具体的,必须确定商业秘密的范围以及要求员工履行的保密手续,并且对员工的某些可能泄密的行为应当通过条款或协议进行限制。例如,一家企业的销售主管,利用业余时间参与了一次有偿的研讨会,在会上该销售主管以个人身份向与会者介绍了本行业内的销售经验和技术。由于企业与该销售主管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并没有明确约定商业秘密的范围和需要注意的保密措施,企业在追究该销售主管责任时,就显得非常被动。
国外的经验和司法判例表明,员工的跳槽行为是企业商业秘密外泄的最主要的原因。根据调查,在华跨国企业认为中国人力资源的匮乏是影响他们投资的首要因素,在这一问题通常是通过从其竞争对手“挖人”来解决的。人才的频繁流动在国内的企业界也屡见不鲜。由于普遍的规律是职位越高的人才流动率越高,所以人才流动引发的商业秘密流失也非常严重。虽然,企业通常在与员工签订合同时,要求签订保密条款或保密协议,但是,这仅仅要求了员工在企业内就业时的保密义务,对于员工跳槽后的约束是不够的。在英、美等国,有一个概念被称为“花园假期(Gardening Leaving)”,即指企业在员工跳槽或解聘后,给予员工一定金额的补偿,并要求员工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得就职于企业认为不合适的其他公司或其他岗位,类似企业给予的带薪休假。在法律上,我们称这样的规定为“竞业禁止”条款。
1996年,劳动部发出了《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该通知第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六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用人单位也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这一规定在法律上确认了劳动合同中“竞业禁止”条款的合法性,从而被大多数企业所运用。
“竞业禁止”条款的运用,应当注意针对性,通常只用于可以接触到企业商业秘密的高级员工,例如: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财务人员、销售人员、秘书、保安人员等。(保安人员事实上比任何其他员工更有机会接触到商业秘密,但是往往被企业所忽视。)对所有员工要求“竞业禁止”是不切实际的,也是没有必要的。在“竞业禁止”条款的内容安排上,一般需要限制员工的以下行为:(1) 自行设立与企业竞争的公司;(2) 就职于企业的竞争对手;(3) 在竞争企业中兼职;(4) 引诱企业中的其他员工辞职;(5) 引诱企业的客户脱离企业;(6) 在离职后,与企业进行竞争的其他行为。但是,“竞业禁止”条款绝非企业的法宝,企业在运用“竞业禁止”条款是必须平衡员工的就业权利和保密义务之间的矛盾。首先,对于“竞业禁止”的员工,企业必须给予充分的经济上的补偿。假设一名员工在企业的薪水是5000元,如果企业要求员工承担“竞业禁止”义务,而给予的补偿低于5000元,则不妥当。其次,企业不可限制正当的竞争行为。企业的技术人员自行开发研制了新的技术,并在离职后将该技术投产,这可能造成对企业的竞争,但是此类竞争对于社会公共利益是有利的,一般将受到法律的支持,企业不可随意地禁止这种竞争。另外,由于劳动权是宪法赋予的权利,而商业秘密的情况又非常复杂,所以企业在运用“竞业禁止”条款时,不可无端地限制员工的就业权利。例如,企业不可笼统地限制财务人员在离职后到其他企业再担任财务人员。又如,企业不可针对非商业秘密或者已经公开的商业秘密再要求员工承担“竞业禁止”义务。总之,企业在运用“竞业禁止”条款时,应当慎重地考虑员工的就业权利。
以上我们分析了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种种措施,主要集中在企业的自身制度以及合同关系方面。但是,一旦发生企业商业秘密遭侵权的情况,往往需要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虽然,企业可能与合同对方或者自己的员工签订了相应的保密条款或保密协议,但是,如果企业无法证明商业秘密成立并且有侵权行为的存在,则无法胜诉。1996年,上海兰生股份有限公司就其商业秘密遭侵权起诉至法院,这一案件的案情比较典型:兰生公司某员工在辞职后就职于另一公司,该员工以新公司的名义向兰生公司的客户发出信函,要求建立业务关系,并且就兰生公司的同类产品报出比兰生公司低的价格。嗣后,部分兰生公司的客户中断了与兰生公司的业务往来。法院最终判定,该员工及其就职的新公司侵犯了兰生公司的商业秘密。法院认为:兰生公司的客户名单和报价均属于该公司有价值的经营信息,并且有证据证明兰生公司制定了《公司保密制度》,并向员工进行了必要的保密教育,明确了商业秘密的范围和保密措施。然而该员工将兰生公司的商业秘密用于与兰生公司的竞争中,其报价有针对性地低于兰生公司,并导致兰生公司客户与之中断业务。这些行为构成对兰生公司商业秘密的侵犯,属不正当竞争。本案提醒我们,任何企业维护其商业秘密应当提供有关商业秘密成立的证据,即商业秘密构成要件是否齐全,在这一点上,企业内部的保密制度和措施的健全非常重要。同时,企业还应当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收集证据作为佐证,因为我国法律原则上只对实际发生的损害赔偿给予支持,权利人应举证说明损害已实际发生并与侵权行为有因果关系。
商业秘密的保护是一项非常重要而又复杂的工作,在我国的商业秘密保护法没有颁布之前,企业应当利用现有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企业自身的情况制定相应的企业保密制度和措施,并且在对外的合同和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制定并完善保密条款,以尽最大程度保护自身的商业秘密。

『柒』 企业商业秘密自我保护的十大措施;

1.建立完善的商业秘密管理规章制度
商业秘密管理规章制度,是企业关于商业秘密管理的基本规定。合理的规章制度可以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成为权利人主张无形财产权的依据,也有利于职工遵照执行以及在诉论中举证。保密规章制度的制订要合理、合法、切实、可行。规章制度如果过于琐碎,反而会造成工作障碍,影响经营活动。相反,过于简单,又形同虚设。一般而言,企业制订保密规章制度包含以下几方面内容:
① 商业秘密的范围;
② 商业秘密的管理者及责任;
③ 商业秘密载体对外交往要求;
④ 商业秘密档案管理;
⑤ 商业秘密的申报与审查;
⑥ 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处罚;
⑦雇佣期间产生的商业
秘密的归属以及关于竞业禁止的规定等。
2.与涉密人员签仃保密合同
企业可以采用合同方式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使接触到秘密的人员负有保守秘密的履约义务。在计算机网络上,过去的拆封即成立合同已经成为按键合同。企业可以运用此种便利的形式同涉及秘密的相对人订立合同,约束当事人行为,也为事后追究违约人的法律责任打下基础。在与涉密人员签订保密合同时要注意以下问题:
①确定哪些人可以接触哪些商业秘密信息,规定各个员工(包括不同业务主
管)接触秘密的权限(accesscontol),科学地划分各类人员的知密范围和涉密程度,使商业秘密在一定的时间内有效地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以减少商业秘密泄露的危险和概率;
②对涉密员工,不仅在选聘时要从其工作经历、财务状况、性格及嗜好等进行全面考察,还要在聘用期间跟踪考核。在雇员进人企业后要对其讲明保密责任以及违约的后果,一旦泄密发生,就应及时处理并给予相应的惩罚;③要限定知悉范围,不在知悉范围内的人员确因工作需要接触商业秘密的,须经保密工作机构负责人批准同意。注意减少中间环节,在商业秘密产生、传递、使用、保存等环节上应尽量减少参与人员;④在具体实施时,除了考虑企业内部的研究开发人员、技术人员、市场计划和营销人员、财会人员、秘书人员、保安人员外,不能忽略对外交往中涉密的合作伙伴、谈判对手、重要客户、服务提供单位等,要签订保密合同,防止侵权后发生争执。
3.对网络行为实行监控
在日常工作中,由企业管理者对员工使用网络行为进行监控,具体作法是:在员工首次工作或开始运用网络进行业务活动时,通过规章、守则、计算机屏幕画面等明确表明,企业将监视每一个员工在网络中所传输的信息,包括使用办公计算机设备发送的私人电子邮件等,并在以后工作中不断进行类似的宣传教育。监视可能涉及到员工的隐私问题,明示约定不仅可以起到警示作用,同时也使实施监视措施时,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4.采取加密措施
在使用网络传输涉及商业秘密的文件、信息时,可以使用计算机加密程序,只有信息的被送达人才享有该解密“钥匙”而取得信息,从而有效地保护传送文件、信息途中商业秘密不被窃取。此外,还可以防止员工因过失按错送达对象按钮而导致的泄密。采取加密措施时要注意防止员工滥用“钥匙”以及丢失“钥匙”等情况发生,同时,要求员工对自己使用的密码经常更换,不让窃密者有机可乘。
5.加强计算机安全防范措施
保障计算机安全的技术措施主要包括软件保密措施和硬件保密措施。计算机系统的软件保密措施有:
一是充分利用网络操作系统提供的保密措施,如用户登陆时,要求写人加密口令,设置目录和文件访问权限,加强文件和目录的属性保密等;
二是加强数据库的信息保密防护,如系统授权管理等;
三是设立识别码和密码认证(Authentieation);
四是采用防火墙技术(Firewall)。计算机系统硬件的保密措施有:
一是防电磁泄露,如选用低辐射设备,采用电磁干扰,电磁屏蔽等;
二是定期对系统进行检查;
三是加强对网络记录媒体的保护和管理,如关键的涉密记录媒体要有防拷贝和信息加密(EncryPtion)措施,对废弃的磁盘(包括硬盘和软盘)要由专人进行彻底的销毁等。从建立本企业网络系统或进人国际互联网系统起,企业就要考虑防止自身商业秘密通过网络形式受到侵害的问题,从规章制度、日常工作和计算机技术等方面都加强管理,保证计算机网络环境下企业商业秘密的安全。

1.要加强保密教育,树立保密意识。首先,要认真宣传法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已公布实施21周年,要组织保密工作部门,利用宣传煤体对广大职工进行宣传教育,让人人都守法护密,营造自觉维护保守商业秘密的氛围。其次,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进行教育。要通过保密检查,剖析问题,分析失泄密的根源,找到制止失泄密的途径。要通过内部办图片展、算经济帐的形式现身说法,强化大家的保密意识,克服无密可保的松懈情绪,绷紧保密琴上每一根弦。
2.要采取强有力措施,防止跳槽职工携密。为防止跳槽职工携密而逃,保密部门应与人事劳资、企业法律顾问及纪检监察等部门联手,注重观察业务人员的动向,发现苗头,应及时规劝,如果走人,应先将其分管的工作、技术资料、客户、价格等信息彻底交清,并迅速通知本企业的客户、银行等部门,发表声明,并与之签订有关协议,然后才能为其办理调动手续,接转社会保险关系。
3.慎用现代办公设备,把好通讯信道关。打电话不可胡吹乱侃,网友在Intenet网上不能随便发布信息,你的通讯端口、线路应牢固可靠,企业的传真室和总机室应视作机要室管理,不能什么人都可进出,接收到的传真件必须由专人登记分发,非本人的传真函电拒绝查看,收到无接收部门的传真,应交给单位主管领导阅处,不能谁想要就给谁。
4.企业办公室人员要有高度责任心,按照保密部门的要求,负起责任,一项一项地抓落实。要制订规章制度,组织宣传教育,进行执法检查;对准备送发的新闻稿件及其他报道材料,要经办公室主任和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签字;要加强保密设施建设,不断提高保密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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