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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宣传不符

发布时间:2021-06-09 23:19:40

⑴ 商品房交付与宣传不符

如果是开发商做虚假宣传,但是房子有严重质量问题,可以向政府部门反映,也可以到法院起诉的!

⑵ 您好,手机购物,商品与宣传不符怎样维权

在网上购买了一台手机,如何维权? 回答你的提问; 移动电话是三包产品,具体看一下规定吧; 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2001年9月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2001年6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2001年8月10日信息产业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1年11月15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移动电话机商品销售者、修理者和生产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三包”)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由无线接入的移动电话机商品(包括手持式移动电话机、车载移动电话机、固定台站电话机及其附件,见本规定附录1《实施三包的移动电话机商品目录》) 第三条 移动电话机商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或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生产者或供货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本规定是实行移动电话机商品三包的最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生产者作出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承诺。承诺作为明示担保,应当依法履行,否则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条 销售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 销售移动电话机商品,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定; (二) 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三) 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的移动电话机商品的质量; (四) 销售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 开箱检验,正确调试,当面向消费者交验移动电话机商品; 2 核对移动电话机主机机身号(IMEI串号)和进网标志、附件的出厂序号(批号)、产品商标和型号; 3 介绍产品的基本性能,使用、维护和保养方法,以及三包方式和修理者; 4 提供三包凭证、有效发货票,三包凭证应当准确完整地填写(见附录2《移动电话机商品三包凭证》)并加盖销售者印章,有效发货票应当注明主机机身号(IMEI串号)、附件的出厂序号(批号)、产品商标及型号、销售日期、销售者印章、金额等内容; (五) 不得销售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不符合说明书等明示的性能及功能,或者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移动电话机商品;不得销售未标注生产日期的电池; (六) 在三包有效期内,移动电话机商品出现故障,销售者应当根据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 (七) 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第六条 修理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 修理者应当具有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的维修资质审批机构颁发的证书,维修人员应当经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二) 承担三包有效期内的免费修理业务和三包有效期外的收费修理业务; (三) 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应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要求相符的新的零配件;认真记录修理前故障情况、故障处理情况和修理后的质量状况; (四) 按有关修理代理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于修理;接受销售者或者生产者的监督和检查; (五) 保持常用维修配件的储备量,确保维修工作正常进行,避免因零配件缺少而延误维修时间; (六) 向消费者当面交验修理好的移动电话机商品并如实完整地在三包凭证上填写修理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及维修记录; (七) 承担因自身修理过错造成的责任和损失; (八) 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接受消费者有关商品修理质量的查询。 第七条 生产者(进口者视同生产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 具有信息产业部颁发的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书;移动电话机主机机身贴有进网许可标志,并随机携带该机型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合格证和三包凭证;产品说明书应当按国家标准GB5296 1《消费品使用说明总则》规定要求编写,应当明确产品的功能特点、适用范围、使用、维护与保养方法、注意和警示事项、常规故障判断等;三包凭证应当符合本规定附录2《移动电话机商品三包凭证》的要求; (二) 保证移动电话机商品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符合产品说明书等明示的性能及功能,保证产品质量合格;应当明示待机时间,在电池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注生产日期; (三) 应当自行设置或者指定与销售规模相适应的具有维修资质证书的修理者负责三包有效期内的修理,并提供修理者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修理者名称和地址撤销或者变更的,应当及时公告; (四) 按照有关修理代理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提供三包有效期内发生的维修费用;维修费用在产品流通的各个环节不得截留,应当最终全部支付给修理者; (五) 按照有关修理代理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提供足够的合格零配件;保证能够在产品停产后二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六) 按照有关修理代理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提供必需的维修技术软件、技术资料、技术培训等技术支持; (七) 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投诉、查询,并提供咨询服务。 第八条 移动电话机主机三包有效期为一年,附件的三包有效期见附录1《实施三包的移动电话机商品目录》。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货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无零配件待修延误的时间。三包有效期的最后一天为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三包有效期的最后一天。 第九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依照本规定享受修理、更换、退货的权利,修理、换货、退货应当凭发货票和三包凭证办理。 消费者丢失发货票和三包凭证,但能够提供发货票底联或者发货票(底联)复印件等有效证据,证明该移动电话机商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的,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应当依照本规定承担免费修理、更换责任。 消费者丢失发货票和三包凭证,且不能提供发货票底联或者发货票(底联)复印件等有效证据,但依照主机机身号(IMEI串号)显示的出厂日期推算仍在三包有效期内的,应当以出厂日期后的第90日为三包有效期的起始日期,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应当按照本规定负责免费修理。 第十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质量问题的,由修理者免费修理。修理者应当保证修理后的移动电话机商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 第十一条 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附录3《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要求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消费者要求退货时,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第十二条 自售出之日起第8日至第15日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附录3《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要求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 第十三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附录3《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三包凭证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 第十四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电池、充电器、移动终端卡、外接有线耳机、数据接口卡等移动电话机附件出现本规定附录3《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销售者应当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品牌同型号同规格的附件。更换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单独销售的,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还货款;与主机一起销售的,按退货当时单独销售的价格一次退还货款。 第十五条 送修的移动电话机主机在7日内不能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免费给消费者提供备用机,待原机修好后收回备用机。 第十六条 因生产者未按合同或者协议提供零配件,使维修者延误了维修时间,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60日未修好的,凭发货票和三包凭证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 第十七条 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时间超过30日未修好的,凭发货票和三包凭证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 第十八条 符合换货条件,但销售者无同型号同规格商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其他型号规格的商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的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第十九条 符合换货条件,并且销售者有同型号同规格移动电话机商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但对于使用过的商品应当按本规定附录1《实施三包的移动电话机商品目录》规定的折旧率收取折旧费。折旧费的计算日期自开具发货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时间。 第二十条 换货时,应当提供新的商品。 第二十一条 换货后,商品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发货票背面加盖印章,注明更换日期,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 第二十二条 销售者按本规定为消费者退货、换货后,属于生产者、供货者责任的,依法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属于修理者责任的,依法向修理者追偿,或者按代理修理合同或者协议办理。生产者、供货者按照上述规定赔偿后,属于修理者责任的,依法向修理者追偿,或者按代理修理合同或者协议办理。 第二十三条 对于在经营活动中赠送的移动电话机商品,应当按照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 第二十四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移动电话机商品,不实行三包,但可以实行合理的收费修理: (一) 超过三包有效期的; (二) 无三包凭证及有效发货票的,但能够证明该移动电话机商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的除外; (三) 三包凭证上的内容与商品实物标识不符或者涂改的; (四) 未按产品使用说明书要求使用、维护、保养而造成损坏的; (五) 非承担三包的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 (六) 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 第二十五条 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破产、倒闭、兼并、分立的,其三包责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六条 消费者因商品三包问题与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发生纠纷时,可以向消费者协会、信息产业部门移动电话机(电话机)产品质量投诉中心、质量管理协会用户委员会和其他有关组织申请调解,有关组织应当积极受理。 第二十七条 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未按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的,消费者可以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诉机构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申诉,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 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更换、退货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信息产业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未按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的,消费者也可以依照《仲裁法》的规定与销售者、修理者或生产者达成仲裁协议,向国家设立的仲裁机构申请裁决;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 需要进行商品质量检验或者鉴定的,可以委托依法考核合格和授权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或者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进行产品质量检验或者鉴定。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信息产业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从2001年11月15日起实行。

⑶ 中国移动宣传与实际不符如何维权

首先你需要拿到宣传的证据(例如宣传单或者广告照片),之后拨打当地10086投诉,投诉的处理结果如果不满意可以拨打12300投诉。

⑷ 合同与实际宣传不一样,这样公司违法吗

公司有可能涉嫌欺诈,可以依此来解除合同。采纳谢谢

⑸ 手机配置与宣传不符,怎么办

这个不好判断的,你先插入电脑然后点击设备后看你的盘符大小如果是8G就对了不是的话去淘宝找他算账,然后主要点击关于设备可以看你的手机处理器的,我的手机可以看不知道你的,这图模糊了你是什么手机,一般360的好准的估计你是背坑了,按兔兔只是检测手机里的信息文件后把信息复制给你看的,360是直接用传感器扫描的,360准,说明你手机的系统被修改了信息,就像电脑可以改配置信息一样,建议你用个刷机软件重新刷机看看,然后再检测

⑹ 房屋规划与宣传不一致怎么办

开发商在售房宣传时,会把小区的配套设施、小区规划等做一些介绍,而买房者一般也都很在意这些。但有时候也会遇到与宣传不符的时候,例如,住进去后才发现:小区突然冒出垃圾站、居委会,抑或是原本的绿地变成了停车场等;原本在宣传时有的一些小区高级会所、游泳池等,在把房买完给买主后,就拆除了。这时候该怎么办呢?对于上述问题,相关房产纠纷律师分析说:购房前应查看规划图,把广告内容写进合同。实践中,买家往往冲着某一楼盘的广告宣传签下合同,而所有问题都集中在收楼前后爆发,宣传的情况与实际规划完全不一致,如所谓“现场实景”中的湖泊、绿地、园林景观,在规划中根本就不存在,甚至有可能实际是道路、垃圾中转站等。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对于楼盘的规划,开发商有明示、告知、说明的义务,但开发商为了楼盘能更好地销售,往往采取隐瞒整体规划或在广告中作虚假宣传的方法。韦世州认为,开发商应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包括按照合同规定的规划许可证建设和交付房屋,履行当初出售房屋时宣传的房屋配套承诺,而开发商违反此义务显然构成违约。对此,业主可要求开发商承担诸如停止违约行为、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律师提醒大家,作为业主千万不要只等着发展商来主动告诉你小区的整体规划,而应在合同签订前就要求发展商出示相关的规划图纸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资料,仔细审阅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的内容。除此以外,业主也可到规划部门查阅小区规划设计的核准图,其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平面图反映了小区整体建筑面貌。业主从中可确定小区的出入口、楼间距、变电站、车库出入口、停车场、通风口等公共设施的位置、小区道路、绿化等情况。

⑺ 购买的房子与宣传不符,可以解除合同吗

购买的房子如果和宣传上面的内容不符,一定要记住,不能按照宣传的内容为准,一定要按照合同内容。因为宣传广告的内容是“要约邀请”,这种宣传不能自然成为合同的一部分,也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而且,我们也可以在签订合同的时候,要求将相关的内容明确到购房合同或者补充协议上,总之,保存证据,维权有据。

⑻ 房屋实际与购房合同和宣传不符该怎么办

现在要求退房你肯定不划算,估计你的期房价格比你现在的现房价格要版便宜很多!你权只能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要求赔偿,如果合同上有约定说明玻璃外墙的构造那么你就可以要求赔偿!但是光你一个人是不够的,你需要找更多的业主共同找开发商才可以!

沙盘只是一种直观的销售时的工具,不能作为证据来说明!开发商一般都有规划图,但是规划图也可以随时改动,所以那个2层的建筑人家想加就加了你也拿人家没办法!!!只能看这个玻璃墙结构是不是造成了违约!
还有我个人观点。。。。没有玻璃墙其实挺好,如果有玻璃墙你所在位置不通风啊~~而且时间长了没人打扫还影响光照和观察!!

⑼ 如果企业对外宣传性质和实际不相符违反法律吗

看你与他订立合来同是否自影响,是否有违约行为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
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
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
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如果只是单纯的宣传,并不构成违约,要看与你订立合同时实际合同条款。

⑽ 如果宣传资料与合同不符应该怎么办

依据《合同法》复以及相关司法制解释:
用于商业性质的宣传图片资料,应为要约;日常的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
宣传资料与合同不符的,责任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现实中,一般的宣传资料中都会标注“此次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承办方”等等类似的字样。本人认为:这属于格式条款,排出了自身的主要义务,甚至有可能削弱了相对方的权利、加重了义务。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格式条款的解释,一般会遵循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制定方的理解。
针对你的情况,你可以依法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宣传图片可以作为相关的证据材料使用。
纵横法律网 胡良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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