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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宣传

发布时间:2021-06-08 23:53:49

㈠ 如何看待破产立法理念的历史演变

破产法最早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法中的个别强制执行制度,当时的“屠杀分尸”,从某种意义上来看,可以当作是破产雏形中对债权人的公平受偿。但破产法经历了不同的历史时期后,立法理念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总体来说,早期的破产法是从保护债权人利益着眼来调整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其间随着债务人地位的变化和提高,破产制度慢慢走向精细和完备。归纳起来,破产立法变迁带来的理念变化和制度创新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破产法的立法本位发生了重大转变 破产法最初产生的社会原因是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解决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对全体债权人的公平清偿。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从产生之初的奴隶制、封建制社会走向了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阶段,破产立法的宗旨和立法本位也经历了从债权人本位到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利益平衡本位再到社会利益与债权人债务人利益并重的变化和发展过程。在现代社会中,债务清偿关系有时可能影响到他人利益乃至社会整体利益,尤其是涉及到公用企业、金融企业、超大型企业的破产,会影响到社会公众的利益,产生严重的失业等社会问题。故当代各国在法律上十分重视如何对陷入债务危机的大型企业的挽救,以避免因破产可能产生的社会负面作用。因此,面对社会发展形式的变化,如果仅仅局限于从私法的角度考虑破产问题,难免会导致对国家介入调整社会整体利益的制度采取怀疑和否定态度。但是,仅仅依赖传统的民商法理念,往往是难以实现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目标的。因此,在我国新的破产立法中,应当在遵循市场经济的规律对债务关系进行传统的私法调整的同时,还需要运用经济法的理念,从社会本位的立场,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确保法律的公平、正义、效率价值的实现。破产法立法本位变迁,对我国当今构建金融机构破产制度无疑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破产法的制度价值不断变化和创新 破产立法本位的变迁必然会带来破产法的制度价值的变化。在传统弥补传统民事救济手段的不足,保障债权人公平受偿的价值基础上,现代破产法还具有两个新增价值:第一,给予债务人以重新开始的机会。传统破产法以保护债权人为要而对破产人实行惩戒主义, 破产程序的目的仅仅是使各债权人获得公平清偿,但债务人在破产后不能获得免除债务的优惠。这样使得债务人没有申请破产的积极性和原动力,其结果是即使出现了破产原因,债务人仍不申请破产,而使得财产继续减少,最终不利于债权人。现代破产法既体现了对债权人的保护,也体现了对债务人的保护,其最大的特点是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诚实的债务人进行免责,以使其摆脱债务,东山再起。第二,现代破产法还具有及时切断债务膨胀,保障经济秩序良好允许的功能。现代交易是一个相互联系的锁链,各交易主体均是这链条上的一环。一个主体的破产,往往会影响其他主体,而引起连环破产。而现代破产法恰恰可以及时有效地切断该链条,进而保护经济秩序的良性运转。

与此同时,破产法的间接调整作用也日益为当今社会所认识。所谓间接调整作用是指破产法对调整债务关系的同时,还可以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通过破产来优化资源的配置和使用,调整社会产业与产品结构。必须承认,破产法的间接调整作用是不容忽视的,但应当清醒地看到,这些作用都是通过破产法对债务关系的调整而间接实现的。不能将这些间接调整作用理解为我国制定破产法的根本动因,更不能以此来说明破产法存在和实施的必要性,否则便是本末倒置,必将产生危及破产破产法存在价值的种种错误认识。我国过去对破产法宣传在这方面存在一定的失误,一谈到破产法,多从社会表现出发,片面、功利地强调其间接调整作用,而对其本质作用缺乏认识,宣传不足。所以,当破产法的实施与改革中的旧体制发生矛盾,出现困难时,便自然冒出种种以其他制度取代破产法、乃至完全否认破产法的错误主张。 正是因为如此,才导致我国1986年的《企业破产法(试行)》实际上自身早已“破产”。 在目前构建我国金融机构破产制度呼声日益高涨的时期,也存在过分渲染破产制度间接调整作用的舆论,立法机关对此应当确立正确的认识,正确对待现代破产法制度价值的变与不变。

现代破产法注重从广义上理解破产概念,有机衔接和解、重组等相关制度 传统观念认为,破产概念是有其特定含义的,仅限于指处理经济上破产时债务如何清偿的一种法律制度,即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由法院主持强制清算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但这其实只是最为狭义的理解。而现代学者通常对破产法律制度作广义的理解,将破产清算以外的各种以避免债务人破产为主要目的的和解、重整法律制度也视为破产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而不是仅将其狭义地理解为破产清算制度。

从英美日等发达国家的金融机构破产制度分析可知,国外的金融机构破产也是采取广义的理解,和解、重组等市场退出方式和破产清算制度有机结合,统一构成广义上的金融机构破产退出机制。我国1986年《企业破产法(试行)》其实也意识到了这一点,在该法中规定了和解、整顿等制度。现行的《商业银行法》、《保险法》也都将托管、接收等制度与破产清算规定在一起。鉴于这种观念上的变化和现行制度基础,我们构建新的金融机构破产制度必须充分考虑这一点,在立法中有机衔接托管、重组与破产清算之间的关系。

现代破产法充分意识到破产欺诈的危害,强调加重破产法律责任 一部法律如果没有健全、完善的法律责任制度是不可能得到正确实施的,破产法更是如此。目前,破产案件中的欺诈逃债行为十分严重。一些债务人利用破产程序终结后余债可免于清偿的规定以及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的优惠政策,策划各种欺诈逃债行为,侵害债权人利益,损害职工利益,破坏经济秩序,有些还是在地方政府的支持、默许下进行的。如不坚决打击破产欺诈行为,破产法的实施将步入误区。 为此,现代破产法都非常注重从法律责任上设计相应对策来解决此类问题。我国新破产法草案中,一方面是设置了较现行立法更为完善的撤销权与无效行为制度。另一方面是从民事、行政以及刑事法律责任规定上加重对破产企业负责人和破产欺诈行为的处罚力度。

在金融破产领域,由于金融机构破产必然要受到当局严格的金融监管,此类现象发生的可能性相对较小,但也不能忽视。再者,对破产企业负责人规定严格的破产法律责任有助于督促经营者遵从法律规定,谨慎从事经营,起到一定的惩戒和威慑的作用。另外,在我国还存在不少地方性金融机构,利用破产欺诈损害国家利益,维护局部地方利益的情形也难保不会发生。因此,构建我国金融机构破产制度时,必须注意现代破产法的最新理念,完善金融破产法律责任的规则设计。

㈡ 公司宣传破产我该怎么办

公司宣布破产,说明该公司没有发展前途,破产是必然的。你作为公司员工,除该得到的回报福利外,也没有什么办法。你只有根据你的特长另谋出路。因为现在经济形势不错,只要努力另谋职业并非难事。

㈢ 现在很红火的品牌突然停止一切广告宣传会怎样

不管是可口还是李宁停止了广告就等于停止了销售。可口可乐的总裁曾经说过‘如果只有10块钱的话,我会用9块5毛钱来做广告,用5毛钱来做糖浆’。可见广告对于一个企业的重要行。他的头号对手百事曾经从面临破产走到碳酸饮料的第二品牌,就是因为他找到了自己独特的定位,再通过广告的手段将这种定位传达给大众,最终被消费者认可。成就了百事的辉煌!百事的宣传越来越频繁,可口又怎么敢松懈呢?两乐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广告层出不穷,可他们的可乐一百年了口味也没什么变化。可见企业之争靠的是什么。 李宁的广告算不得什么,所以他的品牌也不见怎样出色。一直不温不火。但当他找到一个好的买点或有好的产品它在广告上才会出现比较大的动作。直到产品失败消失,它又回到从前。其实它失败的地方就是在它的广告上。就象‘第五季’不是放的不多,而是没有找到它有核心价值的地方。谁能知道它在广告里卖的什么?第五季一出现就让人看见一个失败者。李宁这样下去很危险!!!幸好在服装上还有一点表现。 其实不管什么产品或品牌要想在市场站稳,就得将自己的定位用各种形式不断的用广告来表现。要知道每天都有新的产品面市。每天都有不同的产品在播放着五花八门的广告。而每天也有不同的消费者被这样的广告吸引着去购买不同的东西。你停止所有的广告那不就意味着你的客源在不断的流失....

㈣ 有难以解决的经济纠纷想找新闻媒体出面宣传找哪家最具影响力

有难以解决的经济纠纷找新闻媒体出面宣传,找哪家最具影响力,这个你就要找一个专业人士帮你了解一下,不是这方面的专业人士都是不懂得我们这些平民更不懂了。

㈤ 个人宣布破产后有什么后果

(一)对“个人破产”中“个人”的理解 “个人破产”中“个人”应如何理解,目前学术界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主张个人即自然人,个人破产也即是自然人破产;另一种则主张个人破产中的个人并非严格的法律术语,其范围不仅宽于公民,而且也大于《民法通则》第二章所规定的两户一伙,这一观点认为,个人破产就其本质是指所有法律上或实质承担无限责任的经济实体和自然人的破产,包括普通合伙破产、隐名合伙破产、自然人破产、个体工商户破产及遗产破产等类型。事实上,这种意义上个人破产也就是除法人破产之外的其他民事主体的破产。但,本人认为,个人破产应包括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及同等主体,而不应包括商事合伙。 按照国内外学者对各国破产立法和判例依破产主体不同而进行的分类,我国破产法在破产主体适用上无疑是另类,即破产主体的范围既不是意大利式的“商人破产主义”,亦非英美的“一般破产主义”,而是有中国特色的“企业法人破产主义”。“企业法人破产主义”为何物?这必须借助其他两种主义来说明。“商人破产主义”认为,破产法仅适用于商事主体,凡商人遇有丧失支付能力、不能支付到期债务又无计可施时,可以破产实现债权受偿的最大化及债务人受债务困绕的最小化:“一般破产主义”则承认一切民事主体均有破产能力,不论自然人或法人、商人或非商人,只要有破产条件存在,都可申请破产。 我国破产法与上述两者都不同,尽管新破产法扩大了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但目前新破产法并未规定个人破产,也就是说,目前中国自然人不能不破产。 美国的个人、已婚的家庭或个体营业户,依靠工资收入维持生活,欠债总数在25万美元以下,可以使用此种破产方法。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可以向法院提交还款计划,并向法院提交一定数额的钱款,由法院指定的管理人分期分批地归还其债务。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可以用较长的时间,来归还他们所欠的债务。这是一种在美国较产常见的破产方法。 在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有重要意义 首先,个人消费信贷业务飞速发展,政府有责任提醒公众注意个人破产的风险。 自1999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发出《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以来,我国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加速发展。据香港金融管理局2005年3月的报告(《亚洲区的个人信贷增长情况》),我国个人信贷总额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已经由1999年的1.7%,2000的4.8%,发展到2001的7.14%。截至2004年6月,个人信贷组成项目中,住房按揭贷款占83%,信用卡占6.4%,其他占10.6%。个人信贷总额占各类贷款总额的百分比由1999年的1.5%,发展到2000年的4.3%,2001年的6.2%,2002年的8%,2003年更达到10%。 个人信贷的强劲增长,虽然能促进消费,使金融机构增加盈利,但也蕴含着新的风险,有可能影响金融及宏观经济的稳定。香港的经验表明,当信用卡坏账率由1998年底的4.1%升至2002年9月的高位14.6%时,破产申请的数量也相应地由1998年的每季不足1000宗猛升至2002年的每季约7000宗。由此可见,过度信贷极有可能造成个人财务危机。 我国近几年一直鼓励借贷消费,住房、汽车、教育、个人消费贷款已成为各商业银行的主流业务。民间有舆论认为,如果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政府把本应由自己承担的责任转嫁给了消费者。因为信贷消费的充分发展乃是政府出于拉动内需的需要,传媒在政府示意下“过度”宣扬超前消费、借贷消费,但是如果因过度借贷而出现恶果,却要由消费者来承担个人破产的风险,这实在是政府之过,而非老百姓之过。撇开正确与否不说,此言论的出现已经说明政府提醒公众注意个人破产风险应是当务之急。 其次,个人破产制度可以防止社会动荡、金融危机,尤其是提醒年轻一代理性消费。 美联储每年都很关注两个基本数据,收入的40%以上用于偿还债务的家庭数量,以及那些逾60天没有偿还债务的家庭数量。如果这两个数字过高,则往往预示着金融危机的出现。 过度负债消费,除了个人走向破产边缘,昔日优良的银行消费信贷资产也将演变成呆账、坏账,房地产、汽车等行业会因过度提前消费而出现衰退,进而可能引发金融危机和经济萧条,并不可避免地伴随着社会动荡。 现在,家庭、个人也是经济学意义上的经济主体,以个人名义理财变得相当普遍。在我国,一个劳动者有劳动能力的年限不过是三四十年,可是住房按揭贷款的最长年限是三十年,首付最少的只有两成。这三四十年中,子女出生、教育支出、疾病、意外伤害、父母不测都需要大笔开支,通货膨胀、利率上升及失业风险无处不在,可现在的年轻人,似乎很少考虑到这些。 新兴名词“城市负翁”、“负资产阶级”的出现,充分说明了超前消费可能带来的个人破产风险。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无疑将给热衷于狂热超前消费的年轻一代一个警告。 再次,个人破产法的缺位是“执行难”的主因之一,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可以使“私力救济”变成“公力救济” 尽管这些年来我国没有个人破产的概念,但是个人破产事实上大量存在,有些“执行难”的案件其实已经无法执行。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庭的消息称,我国法院一年审理民商事案件约有500万件,其中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案件大约有450万件。1993年,当事人自动履行的比例占了70%,需要法院强制执行的比例只有30%,但在十年之后的2003年,需要法院强制执行的比例上升到了52%,当事人自动履行的比例只占48%。如果按照这样的比例变化继续下去,再过十年,可能有70%的案件需要法院强制执行。 在我国,由于个人破产法的缺失,在债务人无力偿债的情形下,债务人本人不能申请破产,债权人也无法申请债务人的破产,实质上对二者的利益都造成损害。一方面助长了违法者的嚣张,另一方面也使得社会公众对司法权威越来越没有信心。债权人因为没有公力救济的途径,转而转向私力救济,如讨债、绑架、拘禁、殴打债务人等等。各国的个人破产法中普遍规定,一个债务人如已被批准破产,债权人就只能通过债权人联合会等方式来解决债权,法律禁止债权人单独发起讨债程序,从而限制了私力救济对债务人的伤害。 最后,个人破产法给破产者以重振旗鼓的机会,是人性化的设计,也有利于经济的发展。 破产法缺位有一个可怕后果,那就是已经破产的债务人很可能一辈子都没有翻身的机会。只要他创造出任何一点点财富,债权人都有权拿走,这个还款期是没有时间限制的,如果是巨额债务,债务人可能终身都要还债,永远无法获得新生。但是如果对于完全破产的债务人不能给予免除债务的期限,不能保留他的自由财产,或者用于企业发展的基本资源,将债务人永远钉在耻辱架上,对社会发展又有什么好处呢?没有谁愿意破产,做社会的失败者。既然已经失败,应当宽容地给他翻身的机会,当然前提是他必须承担一定的责任。 破产制度发展到现代,原来不利于债务人的三大制度:破产有罪主义、破产惩戒主义和破产不免责主义已经被破产无罪主义、破产不惩戒主义和破产免责主义所取代。自愿破产制度、自由破产制度和破产免责制度是个人破产制度中的核心。目前世界各国的个人破产法都给了债务人复苏经济的机会,破产免责主义使得债务人能够从负债累累中逃脱开来重振旗鼓,自由财产制度使得债务人可以保留生活的必需品,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债务人生活的保障,也是人性化的设计,是社会文明的体现。 更多破产法资源请登陆中国破产法网: http://www.chinainsol.org/ 博客地址: http://www.chinainsol.org/ 参考资料:中国破产法网: http://www.chinainsol.org

㈥ 不当的破产行为有哪些

恶意破产
出自MBA智库网络(http://wiki.mbalib.com/)
恶意破产(Malicious bankruptcy)

目录
[隐藏]
1 什么是恶意破产
2 恶意破产的通常情况
3 恶意破产的特点
4 恶意破产的主要表现形式
5 遏制恶意破产
6 恶意破产的防范

[编辑]什么是恶意破产
所谓恶意破产,又称破产欺诈,是指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的申请人,意图通过申请企业破产的合法方式,达到某种不正当或者非法的目的。

[编辑]恶意破产的通常情况
一般说来,国际司法界通认恶意破产主要表现为下列两种情况:

一种是债务人以恶意申请破产的方式借以逃废债务;

另一种是债权人以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为目的恶意提出破产申请。

我国企业破产法及民事诉讼法规定,作为债务人的企业法人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见破产法第三条),或者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见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而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也可以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见破产法第七条)。可见,在我国作为债务人的企业法人以及企业法人的债权人均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相应的,我国审判实践中也存在着两种恶意破产的情形,即债务人恶意与债权人恶意。

[编辑]恶意破产的特点
有的没有达到破产界限,为了逃废债务,却故意制造破产条件,主动申请破产;有的申请破产得到了安置费,将安置费分给职工后,又新注册一个法人企业,在原有生产方式、技术手段下,由原有工人生产原有产品,一切都没有变,只是债务被免除了;有的与个别债权人恶意串通,为个别债权人追加抵押,或将大部分财产抵押给一个债权人;有的明知自己财务状况恶化,但生造盈利假相,骗取债权人的相信,在得到贷款或实物后申请破产;有的故意拖延破产申请程序,在拖延的过程中隐匿、转移、私分财产等等。所有这些行为的目的都是利用破产,用债权人的损失使企业摆脱困境,或谋取个人的私利,其实质是对债务豁免的滥用。

[编辑]恶意破产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债务人恶意。在我国债务人恶意申请破产的情况相对更为常见。主要表现形式有:有的不具备法人资格也就是说没有破产能力的企业通过不正当手段或者非法途径获取法人资格,而后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以达到逃废债务的目的,如名为集体实为私营性质的企业,个人承包经营的企业等;有的企业借近年来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之机,先剥离企业的有效资产,组成新的企业,而留下负债累累资产破败的空壳老企业再申请破产,即通常我们所说的“大船搁浅,舢板逃生”;有的企业在破产之前,千方百计转移或者隐匿企业有效资产,造成固定资产呆帐意图在破产时获得核销;有的企业则低价处分企业的资产,从中谋取不当利益;还有的企业抽逃巨额注册资金,而企图在破产时蒙混过关;等等。

企业的上述行为,其目的不外乎就是为了最大限度地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这也是以前破产案件债权受偿率通常极低甚至为零的重要原因。

(二)债权人恶意。相对而言,债权人恶意申请企业法人破产的情况不是那么普遍,但在审判实践中也时有发生,而且在今后的审判实践中会越来越多地遇到。由于破产案件审理程序的特殊性,人民法院一旦受理破产申请后,就会在较大较宽的范围内发布公告,还会逐一通知被申请破产的企业的债权人申报债权和通知其债务人偿还债务,这无疑对被申请破产的企业的商业信誉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即使之后法院驳回了申请人的申请,但对于被申请破产的企业来说,其影响是无法挽回的,损失也是不可估量的。而一些企业的债权人,要么是与企业有恩恩怨怨的业务伙伴,要么是企业的同业竞争对手,并非出自正当维护自身权益的目的,而是出自损害债务人商业信誉目的,恶意申请其破产,以泄私愤或者损害公平竞争,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

[编辑]遏制恶意破产
对于如何遏制恶意破产,我国破产法及民事诉讼法均没有明确规定。为了切实防止当事人恶意申请破产,2002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2 次会议通过并于同月30日公布的《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便对如何防止恶意破产作出了具体规定。《规定》已经于 2002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或者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的,人民法院对其破产申请裁定不予受理。第十四条规定,对十二条规定情形受理后才发现的,裁定驳回破产申请;同时还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发现债务人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的,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也就是说,今后人民法院一旦审查认为破产申请出自申请人之恶意,则不会再受理其破产申请,即使已经受理的,仍然会裁定驳回破产申请。这就从根本上杜绝了恶意破产的发生。此外,《规定》第一百条至第一百零三条还进一步对如何追究有关人员的破产责任问题作出了原则规定,包括追究负有破产责任人员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这些规定对于恶意破产行为的真正遏制同样会起到很好的作用。

[编辑]恶意破产的防范
(一)强化清算组织的职能

清算组织是破产还债程序中临时成立的工作机构,清算组织负有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接收、保管、清理、估价等职能。破产企业在破产程序下逃避债务与清算组织不严格行使法律赋予的职能有很大的联系。因此,人民法院裁定宣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后,清算组织应立即接管破产企业的财产,并对其登记造册。清算组织可依法强制财产持有人交付破产企业的财产,也可以向人民法院及时汇报,请求人民法院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

(二)加大对破产欺诈行为制裁的立法力度

行为人实施破产欺诈行为,既有直接因素,也有间接因素:既有主观上的动因,也有客观上的动因,是多种因素交织在一起促成的结果。用立法的形式严惩破产欺诈行为,对破产企业逃避债务将起到应有的震慑作用。首先,对于一般逃避债务的破产企业的直接责任人和有关人员,主要从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上处理,视其逃避债务的情节、损害的程度,加强经济赔偿和行政处分的力度。其次,对于严重的逃避债务,给破产企业的债权人的财产利益和破产程序的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坚决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我国有关破产欺诈的刑事立法还比较薄弱,条款规定的内容不明确,定罪量刑缺乏操作性。长此以往,必然助长欺诈行为,不利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三)做好破产法的宣传引导工作,使破产树立正确的破产观念

依法宣告破产是国家对商品生产进行控制和管理的重要手段,国家通过依法确认、处理破产案件,对于调整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理顺市场关系,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都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淘汰资不抵债的落后、低效益甚至无效的企业,可以使生产、销售更为集中,优化资源配置,刺激竞争,推动生产力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是对企业成立以来经营状况的否定,不是剥夺企业的再创制权、再发展权及企业职工的就业权。所以必须做好破产的宣传工作,使破产企业树立正确的破产观念,面对市场经济、尊重市场经济中的激烈竞争、优胜劣汰的法则,充分认识到企业破产是市场经济中的正常而又必然、的结果,并不是什么“见不得人”的事,相反,是国家调整经济关系的手段,是尊重市场经济的做法,从而消除破产企业的逃避债务的想法和做法。

(四)用法律形式划定破产界限

所谓破产界限,是指法律所确定的引起破产程序开始的事由,又称破产原因。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均以企业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破产界限。企业是否严重亏损,不能仅以亏损额来判断,还要结合企业偿还债务的能力。

对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有四点应当注意:第一,正确认定清偿能力。清偿能力通常由资金、信用和生产力三部分组成。只有同时不具备这三个条件,才能认定无清偿能力。第二,无力清偿的债务,必须是清偿期已届满并经债权人请求履行而不能清偿的债务。第三,无力清偿的债务,必须是清偿对象众多而不是个别债权人,在相当长时期内一直不能清偿而不是一时资金周转不灵。第四,无力清偿是债务人客观上不能的经济状态,它与债务人的主观判断和意愿无关,与债务人故意停止清偿的主观行为也不相同。无力清偿与资不抵债不同。资不抵债可以作为确认企业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依据,但不能作为唯一的标准。

(五)严格法律程序,认真审查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时提供的材料

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应同时提供企业的财产报告书、企业报表、债务清偿单和债权清单等足以说明企业亏损达到资不抵债的材料以及亏损的原因、经营形势和今后趋势、债权总额与债务总额比较情况。人民法院在收到债务人提供的破产申请材料之后,应对企业的经营状况进行广泛的了解,综合分析判断,有力地论证企业的亏损程度,防止申请人滥用破产申请,逃避债务。

(六)加强对企业经营状况的超前预测

在企业法人申请破产前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对企业规避法律的行为的迹象加以观察和分析,以防止破产企业先逃避债务,再申请破产的欺诈行为的发生。

总之,要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克服破产临界期限内和破产程序中侵犯债权人利益观象的发生,应当做到以下三点:

第一,加强资产评估的社会公正性。评估的职责只能由专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对资产的认定与作价应依规则进行,不由当事人协商作价,也不由政府主管部门直接定价。

第二,强化债权人会议,把好决策关。债权人会议既是对破产事务进行决议的议事机构,又是对破产企业命运享有处置权的权力机构,同时还是破产程序的监督机构。

第三,严肃破产还债程序,破产本身就意味着债权人的债权失去全部受偿的可能,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处置破产财产只能严格依照法定的破产还债程序进行。经审查确认设定了担保物权的债权,债权人没有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应当优先受偿:如果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人民法院应当宣告终结破产程序;在拨付破产费用后对破产财产的处分,则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和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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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有新闻报道称巴西陷入经济危机,已经破产了,情况属实吗

导读:据外媒报道,巴西因为疫情引发的经济危机,陷入了破产局面,媒体疯狂宣传疫情进一步加剧了巴西的经济危机。对此,巴西总统雅伊尔·博索纳罗表示,我无能为力,巴西破产了。

一些经济学家以为,巴西政府是否能快速展开新冠肺炎疫苗的接种,这对巴西的经济复苏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巴西政府至今还没启动疫苗接种程序。当记者就巴西的经济形势如此严峻提问博索纳罗,博索纳罗的回答是,巴西媒体是“软弱的媒体”,这直接助长了新冠病毒的火焰。各大媒体总是无所不用其极,想各种办法来榨干政府,要打倒我们(巴西政府),是为了达到自己的相关利益。相关报道指出,在疫情肆虐巴西的情况下,作为巴西的国家元首却把全国严峻的经济形势归咎各个地方的政府,认为他们为了阻隔新冠病毒的发展,强制执行社交隔离措施导致经济发展停滞。

㈧ 破产案例宣传怎么写

万破产案例宣传,你可以去找一下专业的一些人员给你写一下。

㈨ 工作单位没有了,但是还没宣传破产这样我能领失业金吗

单位要和你签订解除劳动合同书后,单位又是为你交失业保险的才可以领取失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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