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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建宣传录音

发布时间:2021-06-06 02:15:16

『壹』 如果房屋涉及到违建口头承若的录音有效吗

既然已建成,只要建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就不存在违建,村书记承认更好,不承认也无妨,你可对它们说在建时候为什么不来说,书记没允许我会造吗?

『贰』 党支部在小区内路边公共绿地设置宣传栏 是违建吗

多大?是建筑物抄还是袭构筑物还是临时性设施、或者是利用了楼体墙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如果不属于永久性建筑物或构筑物,即便没有经过审批也不会属于违建,违建的定义是:指未取得拟建工程规划许可证(原址、选址建房意见书),在规划区以外建设,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动工建造的房屋及设施。
下图这样的,肯定不是:

『叁』 小区违建我举报,但有录音我同意了,现在我反对有效吗

这个道德上不行,但是法律上是可以的,光一个录音是没有法律效应的,所以说你同意的录音根本代表不了什么,如果真的涉嫌违建,那么反对有效

『肆』 本人在一个违建市集租了一个商铺,近期要拆迁了,我想要退剩余的租金和保证金,可对方不给退我还怎么办

既然不拆 最好的方法就是拖 然后记得沟通 录音搜集对方说话漏洞

『伍』 结合当前开展拆除违建,谈谈如何推进法治建设

一、完善立法,加强“三改一拆”的法制保障。以“法治”推进“三改一拆”,首先要做到“有法可依”、“于法周延”,即弥补“三改一拆”的法制空白、厘清政策要求、规范执法流程。其次要把好立法的“公平正义”关,确保“三改一拆”制度框架的良法之治。
(1)编制更严密的“三改一拆”法律制度网。依据《浙江违法建筑处置规定》,尽快推进《杭州市市区违法建筑处置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违法建筑处置和防控的实施意见》的正式出台;结合“三改一拆”实际,推进我市地方创新立法;同时,国土、水利、交通、司法部门也要依据上位法制定出台“三改一拆”具体的法规文件;建立健全各项防违控违有效机制,全面实施块抓条保分级负责,综合执法合力推进工作机制。
(2)以政策法治化提升“三改一拆”实效。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对“三改一拆”工作中运行成熟、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工作举措,要加强总结,通过法定程序以法规、规章形式进行规范;政策的制定执行要依照法治标准理性建构,各县、市“三改一拆”的政策办法和实施细则不仅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且要在上级政策授权的范围内施行,不合法律的政策制定出台,不仅浪费政策资源,也有损执法的实效;注重“三改一拆”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遵守公众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维护政策权威性,提升政府公信力。
(3)规范“三改一拆”政策文件制定程序。建立健全“三改一拆”政策制定的听证制度、专家咨询论证制度以及公众参与公开征求意见、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说明制度,促进改拆决策的民主化理性化科学化;完善政策冲突审查机制,加强审查和协调,确保“三改一拆”各项政策在法律范围内和谐共存、避免冲突。建立“三改一拆”政策执行的评估反馈与矫正机制。政策的制定实施当有明确的目标指引,在“三改一拆”推进过程中应对其效果进行适时评估,并根据执行效果对政策进行及时调整。加强政策的合法性审查,对起草的“三改一拆”政策,要加强法制部门和专业部门的合法性审查,确保政策的合法化合理化。

二、恪尽职守,提升民众的法律信仰。“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而法治概念的最高层次是一种信念,相信一切法律的基础,应该是对于人的价值的尊重。确保“三改一拆”的顺利推进,除了日常的普法宣传和舆论引导,政府部门必须通过自身的诚实守信和真诚践行,进一步夯实活动的民众基础,激起广大民众对法律的信仰、对政府的信任、对“三改一拆”活动的信赖和支持。
(1)干部带头守法,不搞违建。《论语》有曰:“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唯有公平、官不私亲、从我做起,“三改一拆”才能赢得最大多数人的信任和支持。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法治观念,自觉成为“三改一拆”法治宣传的实践者、推动者。党员干部要带头拆除违法建筑,不拖“三改一拆”后腿;带头支持“三改一拆”,不准做不利于工作推进的事;带头做好亲戚朋友工作,不准为违建户说情、打招呼;加强责任追究,对拒绝拆除违法建筑甚至为违法者充当“保护伞”的党员干部,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
(2)公平拆违,一把尺子量到底。公平正义,是法治追求的核心价值,是法治的起码要求。“三改一拆”绝对不留法外之地,任何违法建筑,不论后台强硬、财雄势大和积重难返,都要接受法律法规的检验甄别、公平裁量;要做好源头的违建分类处置,做到分类合理、政策明晰、公开透明,合法的依法得到保护,非法的坚决依法处置;要杜绝选择性执法,不畏强势、不阿权贵,先向硬骨头、恶势力开刀,从而带动其他违建者的自觉拆违,营造百姓拥护、以拆促拆的良好氛围。
(3)重诺守信,言必信行必果。一个政府要树立崇高威信、赢得百姓支持,必须做到为政以德、为政以信。政府政策的制定首先必须反映人民的利益要求,要加强“改拆”政策和创“无违建”政策的深入宣传和引导,让百姓切实感觉到政府提高人民生活品质和改善民生的良苦用心和长远考量;政府要体现诚实信用品格,做到有承诺必有践诺,承诺违建什么时候拆就必须在规定时间前拆除,承诺的“改拆”补偿、区域整治和“无违建”创建,要按照承诺的政策决策和利益补给严格执行;“拆违天下第一难”,尤其要倡导严谨务实科学和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量力而行,避免拍胸脯、说大话;加强政策稳定性,严防朝令夕改,“三改一拆”推进中,制定政策要严谨,政策一旦形成,就要始终如一贯彻下去,这是政府“言行一致”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百姓信赖利益的需要,如因政策变动造成相对人信赖利益损失的,要予以充分补偿。
(4)加强服务,做好“改拆”后的善后保障。在“三改一拆”尤其是违建执法后,不可一折了事而安,加强后续关怀、抚慰和保障。纯粹拆除行为经常会产生很多的负面后果,而善后关怀有缓和矛盾、治愈创伤之功能。在执法中,应将“服务”作为一种基本理念和价值追求,树立“管理就是服务”的理念,在依法拆违的同时,因地制宜,对于生活确有困难的居民,用好政策规定,加强善后事宜处理,为他们排忧解难。

三、程序公正,提升“三改一拆”的法治化水平。“程序是看得见的正义”,“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三改一拆”要通过自身的程序正义向公民负责,增强人们对“三改一拆”和创“无违建”决策的信心,提升“三改一拆”的法治水平。
(1)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认真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着眼于推进地方依法治理。完善“三改一拆”重大项目和重大拆违事件的合法性审查论证;落实“三改一拆”执法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增进了解,消除疑虑;规范执法程序,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申辩权、参与权和救济权;同等情况同样处理,做到公正公平,取信于民,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
(2)加强能力作风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对执法者的信任,既是对执法者道德人格的信任,又与对制度的信任联系在一起的,执法人员的能力素质关乎整个执法威信。“三改一拆”尤其是拆违执法牵涉利益矛盾复杂,需要执法者兼具优良的法律素养和工作作风,兼具高水平的办案能力和群众工作能力,不仅需深入洞察违建规律,还要谙熟乡土市民社会特征和日常百姓心理。要通过系统的业务培训、作风建设和执法规范教育,引导执法人员“如何运用拆违协商技巧”、“如何取得当事人的信任”、“如何收集思想工作信息”,执法部门领导要身先士卒,带领队员深入一线,对违建当事人进行劝说沟通,培养一线执法人员的服务意识、实际执法能力和做群众工作的能力,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纪律严明、作风过硬、廉政高效的拆违执法队伍。

四、创新管理,探索“三改一拆”的现代治理模式。党的十八大三中全会指出,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提升社会治理水平,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现代治理思维和模式是“法治建设”的应有内涵,在“三改一拆”和“创无违建”工作中积极探索现代治理模式,对深化法治浙江建设和政府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具有标本意义。
(1)推进“三改一拆”的教化引导。政府通过引导、建议、激励等非强制手段取得相对方自愿配合,以实现“三改一拆”活动既定目标,是一个以外在引导内化为公民意愿的过程。首先是做好服务引导。政府寓教育、管理于服务,将“三改一拆”的官方政策、流程信息等传递给公众,以引导行为合法性。主要做法有:通过讲座、传媒、绘制简要流程等,向公众传达建筑安全的信息,指导当事人通过合法方式建造房屋;针对不同防控对象设计讲解违建管理中的模糊点和易违法情形,降低违法风险;必要时做好协助审批和服务工作。其次是做好教育引导。尤其对新建小区、拆迁区、农居修缮区等违建易发区,开展区域性宣传,营造浓厚氛围;在执法等具体环节,就特定对象,适时、有的放矢开展教育,使教育更深入人心。再次是做好激励引导。通过激励、奖励等手段调动公众抵制违建的自觉性和积极性。例如通过“无违建(县市区)创建活动”、“防控先进单位评比”等,树立典范,以点带面、逐步推开,形成各区域团体创先争优的良好氛围;以“提升改造周边配套”、“获得政府‘三改’政策项目实施”等激励措施,将防控先进区域建设与区域内每个成员利益相挂钩,以调动每个人的防控积极性,形成大家相互监督、共同抵制违建的良好局面;同时,对村(社区)等群众基层组织的考核中,更多地加入激励、奖励等元素,淡化压制色彩。最后是做好规劝引导。即在违建已发生、付诸政府强制力前,对违建者进行劝说告诫,在保证当事人就得在充分知情权的基础上,引导其自行拆除违建。
(2)推进“三改一拆”的基层自治。推动社区、小区、村庄、村民小组等最基层区域组织的拆违自治,能最大程度实行重心下移、源头防控,充分发挥基层防控发现快、制止早等优势,促进社会和谐、减少对抗冲突。首先,充分发挥镇(街)对村(社)等基层组织考核的指挥棒作用,引导和推进区域自治规范违建防控条款的设置和执行。其次,加强基层防控规律研究,政府指导利用经济杠杆、曝光等手段对成员形成有效制约,使自治规范更加科学健全。再次,监督确保违建自治规范的规定合乎法律、国家政策和社会公序良俗,畅通民意表达和参与渠道,确保成员自治权利的落实。最后,通过提供资金、人员培训以及违建管理专业技术支持,促进区域违建自治能力的提升,帮助提高成员的民主意识和参与能力,激活违建基层自治的内生动力。
(3)推进“三改一拆”的协商民主。首先是推进区域违建整治中的协商民主。在“三改一拆”和“无违建”创建推进过程中,往往要对某个区域或工程项目建设范围内的违法建筑予以一并整治,这时涉及的违建数量常呈一定规模,还有很多是成因复杂的老违建,积极运用协商民主,能在“三改一拆”整治中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具体做法:一是根据受影响程度确定参与协商的主体范围和优先顺序,对于直接利益相关的个人或团体,政府应该确保他们知悉参与协商的途径和程序;二是根据涉及群众规模,推选代表或直接参与,通过座谈会、民主协商会、小范围谈心会、问卷征求意见等形式,引导参与者充分行使表达权,就整治拆违问题和创“无违建”创建工作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和诉求,并展开充分平等真诚的协商沟通;三是以平等协商者的身份,宣传政府行为的目的,让群众了解他个人的牺牲是因为什么,以减少民众抵触情绪,提高政府行为的被支持度。其次是针对不同防控群体的协商民主。具体做法:一是要充分了解群众是怎么想的,针对不同违建类型和违建群体,设计群众最关心、最利益相关的问题,开展有针对性的民意调查;二是要在充分调查民意的基础上,进行全面分析研究,有选择地吸纳进政策制定中,反思现行法律政策的缺失,保证政策建立在多数人的共识基础上,避免“法不责众”;三是要通过协商民意调查向公众传递违建治理的理念,宣讲治违的政策法规,使防控工作更加深入民心。
(4)推进“三改一拆”的公众参与。首先是加强立法中的公众参与。在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三改一拆”政策如房屋审批修缮、区域规划制定等的决策出台,可邀请各方利益代表听取意见、参与讨论,完善参与的程序和具体实施方法。其中,应有一定比例的村、社区干部、普通村(市)民等基层代表,确保参与的有效性;着力提高公众的参与能力和素质,避免参与的盲目性;对意见采纳情况要作必要地反馈和说明,确保参与的真实性。其次是加强执法中的公众参与。在条件许可的区域,组织志愿者或其他社会力量,直接参与到违建执法中来,引导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违建防控工作,能一定程度缓和执法矛盾,增进公众对执法部门的理解和执法过程的公正透明。再次是加强监督中的公众参与。充分利用市政府“公述民评”等载体,接受公众监督和绩效评估,听取民情、吸收民智,获取有价值的意见建议和信息,积极畅通渠道、扩大范围,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政府与公众的充分沟通与交流,提高治违成效。

『陆』 对于住宅小区楼顶违建行为,应该找哪些部门投诉

1、向物业公司投诉:

物业公司有权要求拆除“私搭乱建”、实务中不乏这样的案例:业主违章搭建,物业企业制止无效,报告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无所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再诉至法院,最终法院以物业服务企业不具备主体资格驳回起诉。业主共同利益维护似乎成了没有出路的死循环。

基于以上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赋予物业服务企业起诉的权利,是基于两个考虑,

一是“全体业主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秩序的管理权交给物业服务企业”,

二是“其他业主往往都是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去制止妨害、侵害行为,而不愿自己亲力亲为”。前者是法理上的推定,而后者确实是现实情况。同时应当看到,上述诉权对物业服务企业来说即是权利也是义务,是一把双刃剑。

一方面,增加了其管理的手段,另一方面,也对自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有法律专业上的要求,来自业主方面的压力也会骤然增加。业主会更有理由自己不出面,而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去解决一切,甚至包括相邻权纠纷。这对物业服务企业将是新一轮的考验。

2、具有利害关系的相邻业主也有起诉权:

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相邻各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德等,本着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同时根据《物权法》第83条的规定,业主对侵害自己合 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此可知,一旦“私搭乱建”影响了其他业主的通风、采光或居住安全等相邻权益,具有相邻关系或利害关系的业主,也可积极拿起法律武器,以损害自己居住利益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私搭乱建”者排除妨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从而切实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柒』 开发商违建如何处理

在开发商违约情况,业主起诉开发商需要做好以下准备:

第一,业主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第二,购房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第三,看合同中是否有约定管辖,如果有约定管辖的法院,需要去约定的法院起诉,如果没有约定管辖,可以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立案。但无论是约定管辖还是到被告诉地法院起诉均不得违法

第四,去工商局查询开发商工商登记信息。

第五,收集证据,证明开发商违约。

第六,立案后,法院会告知开庭的时间,地点,以及举证期限等,积极出庭应诉.

第七,法院调解,调解不成法院会开庭审理并出具判决书。另外,案件较为复杂的,建议聘请专业的律师解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 有明确的被告;

(三)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7)违建宣传录音扩展阅读

违章建筑

国家没有统一的定义,各地方政府则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相关内容建设的建筑。

违章建筑依其“违章”的程度不同,有各种不同的情况。从表面上看违章建筑建筑人有无土地使用权上说,违章建筑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

一是建筑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因而也无法取得建筑许可证;

二是在自己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违章建筑物,即虽有利用该建筑物占有范围内的土地建造房屋等建筑物的权利,但未经取得建筑许可证而擅自建设的建筑违章建筑,主要包括:

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例如:在住宅楼间公共场地搭建自己的仓库。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例如:一家酒店原本规定建设40层,但是开发商却擅自决定将其建设成45层。

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例如:一家医院申请建设一幢7层高的住院部,但是建成以后却是7层高的员工家属楼。

4、擅自将临时建筑设成为永久性建筑。例如:物业公司说为了修缮房屋给工人搭建了一个房子,但事后却将其改建成一家小超市经营。

『捌』 这难道就是现如今杭州的拆违现状吗违章建筑从开始到造好居然没有一个职能部门去制止!

下面照片为4月26日中午12点拍摄。小营城管中队到现在2013年5月2日案件还没有调查结束,其实根本没有调查询问,在拖延时间,给当事人创造建造违法建筑的时间和条件,按照正常的情况这种占有公共面积的情况规划根本不可能批准,楼顶的面积和楼道一样属公共面积,属于17幢所有业主共有。规划不可能也没有这个权利批给哪个个人,事实很清楚。根本不需要去规划认定,当事人现场拿不出规划审批的东西就可以直接移交上城区拆违办进行拆除,至少应该立即制止!一个月只立了一个案,什么调查也没有开展,这是很不正常的。除了有关系在运作还有别的可能吗?什么“三改一拆”到了下面就是一句空话!新的违章建筑照造不误,谁能奈何我?如果需要可以提供电话录音19份,从开始到现在,包括打上城区城管96310,城管受理中心顾,城管小营中队陈队,李队,城管小营中队办案沈和中队办理信访人员的共19份电话录音(有当时电话号码和通电话具体时间)。还有违章建筑从4月5日开始到现在的进行全过程照片和录像。是哪个职能部门不作为,在为违章建筑当事人做保护伞。我们的有些职能部门是不是已经走向了它的反面,本来应该去查处的,反而现在成了保护违章建筑,难道我们国家的法律是专门欺负老百姓的吗?有关系的就可以这么嚣张地顺利地违法建设。建议有关责任人可以就地免职以儆效尤。否则浙江省政府的“三改一拆”又怎么能贯彻到基层?真正起到效果作用。

以下是有关文件部分有关内容:“三改一拆”对于1999年以后建造的违章建筑必须拆除,全面禁止新的违章建筑。

五、工作举措

1.强化新违建防控。一是要强化巡查机制。进一步完善城管执法巡查管段责任制,确定巡查重点区域和分类巡查频率,责任到人,避免盲区,杜绝失查、漏查、延误等情况。二是要强化防控网络。主动与相关职能部门(规划、房管、国土等)共建快速反应联防机制,同时依托属地政府力量,强化三级巡查防控网络(城管执法部门、街镇、村社区、物业),共建联合控违防线,做到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制止、第一时间处理。三是要强调在建制止。对“在建”的违法建筑,要立即进行现场勘查,责令当事人停建、自拆,并报送属地政府;同时采取有效的监控措施,协助属地政府实施即查即拆,避免边查处、边抢建,既成事实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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