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如何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制意识
1、围绕中心工作,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深入开展
改革开放越深入,经济社会越发展,越需要加强全社会的法制宣传教育。要始终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从各地、各部门的实际出发,根据不同对象的特点,确定宣传教育的重点内容,精心组织实施,不断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要把学习贯彻宪法作为法制宣传教育的首要任务。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全民法制宣传教育要始终坚持以宪法为核心,在全社会广泛普及宪法知识。要在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加强宪法教育,牢固树立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观念,努力养成自觉遵守宪法、忠实执行宪法、维护宪法权威的行为习惯。要大力开展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准确领会和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深刻内涵,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贯穿到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领域中,不断增强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增强各级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办事的素质和本领。要不断探索完善宪法学习宣传的方式方法,提高宪法宣传的实效性、生动性,使宪法知识和宪法精神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要把促进科学发展作为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目标。要把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为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任务,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要立足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力宣传市场经济相关法律法规,尤其要加强对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要按照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积极开展人口、资源、环境、公共卫生等方面的法制宣传,积极开展知识产权法制宣传,努力营造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良好法治环境。
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法制宣传教育的工作重点。法制宣传教育要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积极开展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要以促进民生问题解决为目标,大力加强安全生产、社会保障、社会救助、食品药品安全等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大力开展房屋拆迁、土地征用、承包地流转、国企改制、医疗改革等社会热点和矛盾多发领域的法制宣传,大力提倡和宣传通过法律途径、运用法律手段进行社会管理和服务,积极引导群众依法表达利益诉求,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 、加快立法,保障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持续健康发展。虽然经过近二十年的普法,全民的法律意识有了很大程度的增强。但在实际工作中,无论是法制宣传教育的主体还是客体,仍有相当一部分人的认识程度、工作力度,学法态度与提高“法律素质”的要求相去甚远。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者被动应付,热衷搞形式主义;一些党政领导不闻不问,舍不得投时间、投精力、投经费;宣传教育对象漠然轻视,甚至有厌烦抵触情绪,这些现象在很多地方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在这种情况下,单靠过去那种一般号召、行政命令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难以奏效,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必须加强法制宣传的立法工作。按照人民的意志和要求,制定出有关法制宣传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与之相配的实施办法和细则,充分发挥法律的震摄功能、强制功能和调节功能。
3 、加强领导,明确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机构职责。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直接关系到政治稳定、社会安宁和经济繁荣的大事,具有全局性、长期性、艰巨性,而当前领导组织和办事机构地位较低、功能较弱。一方面,各级普法领导小组都由党委、人大、政府负责人担任组长、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组成,一般有二三十人。如此庞大而松散的指挥机构,担负起如此重要的社会职能,常常显得笨拙、乏力,有时开一次会;也得进行长时间的请示和预约,更谈不上对一些问题的及时研究处理了。同时,领导成员大部分是一种社会兼职,没有具体的职责任务,其积极性、主动性难以保障。另一方面,普法办事机构名义上是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机构,实际上是设在司法行政机关的临时机构,没有级别,没有法定的职能,没有有力的物质保障。因此,普法的领导组织和办事机构的现状难以适应形势的发展和工作的需要,亟等采取相应的对策加以解决。必须:一要加强普法领导小组的领导合力。实行领导小组成员目标责任制,完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并与成员单位领导的政绩挂钩。要建立例会制度,定期总结工作研究解决普法工作的实际问题。二要强化普法办事机构的职能任务。要通过党委、政府行文作出决定,人大作出决议,赋予普法办事机构组织、指导、协调、检查、监督的职能,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人大拟任命干部、国家公务员进行法律知识考试或考核。要建立科学有效的工作机制和约束机制,以便各级普法工作机构能更好地发挥作用。
4 、完善考核,健全法制宣传教育监督约束机制。我们从事普法的同志都亲身感受到,普法工作要求越来越高,任务越来越重,广大群众呼唤法治的声音越来越响,但开展这项工作却困难重重。一些单位领导更是认为,经济建设是硬标,是大事;法制宣传工作是软任务,可有可无。因此,普法工作存在“说起来重要,干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现象。出现这些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就是法制宣传工作的考核措施不硬,没有形成将奖优罚劣的制度,没有形成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因此要在建立健全保障措施上狠下功夫。一是要建立健全法制教育工作责任制。将该项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的目标管理。把工作完成情况同干部的提拔、任免、奖惩挂钩,作为干部考核和使用的重要依据。二是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要实行一票否决制度。法制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是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的基础性工作,各级党委、政府应当把它摆到与经济建设同等重要的位置来抓,赋予其一票否决。三是要建立奖惩激励机制。调动广大干部群众开展普法工作的积极性,激发他们的工作热情和创新精神。通过建立奖惩激励机制,奖优罚劣,把普法工作同干部切身利益挂钩,推进普法工作的发展。
⑵ 关于遵守法律的古诗
1、《长歌行》宋代梅尧臣
富贵拘法律,贫贱畏笞榜。生既若此苦,死当一切平。
白话译文:
富贵不应该拘束法律,贫贱的人,也不需要畏惧法律。
人生下来就是这样的痛哭,死去也应该一样的安静平和。
2、《秋怀》宋代陆游
颔须白尽愈落寞,始读法律亲笞榜。讼氓满庭闹如市,吏牍围坐高于城。
白话译文:
胡子头发已经全部发白,才开始发觉自己落寞孤独,开始研读法律为自己伸张正义。
诉讼的流氓在法庭上吵闹像在市场一样,小吏的案牍堆积在座位上跟城墙一样高。
3、《寄卢仝》唐代韩愈
先生事业不可量,惟用法律自绳己。春秋三传束高阁,独抱遗经穷终始。
白话译文
先生的事业没有办法丈量,只能由法律来约束自己。这个案件已经经过了春秋三代,却依然被放在高阁之上,自己一个人抱着遗留的经书,重新开始诉讼。
4、《自尤》宋代苏洵
此虽法律所无奈,尚可仰首披苍旻。天高鬼神不可信,后世有耳犹或闻。
白话译文
这就是法律的无奈了,我依然可以抬头问苍天为什么会这样。天这么高,鬼神没有办法相信,但是后世的人们一定还是会听闻我们现在听见的话。
5、《和郑闳中仙居十一首》宋代陈襄
我爱仙居好,公馀日在房。忧民极反覆,责已未周详。
白话译文:
我爱仙居好,你多天在房。忧虑百姓极其反复无常,责备自己没有周详。
法律行为随手,《诗》、《书》坐满箱子。老来要去学,多病喜平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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奴隶制法律
1)夏 中国最早的奴隶制法律,神权色彩浓厚
2)商 主要源于夏法,又发展了夏法,刑法发达
3)西周 中国古代奴隶制法律的高度全盛时期,神权色彩渐为隐退,出现了最早的民本与慎刑思想,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全面发展。
4)春秋 奴隶制法律走向衰落,出现两大学术流派法家与儒家。第一批成文法公布
封建制法律
1)战国 法家思想占主要地位
2)秦朝 法家思想进一步完善,同时将重刑思想推向及至
3)汉朝 初期采用黄老思想,西汉中期采用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思想。汉承秦制,儒家思想渗透法律春秋决狱、引经注律
4)三国两晋南北朝 中国法律在此有延续性,并有重大突破。
5)隋唐 中国封建法律的全盛时期,唐律是中华法系的代表,立法技术高度完善“儒法合流”,司法制度进一步完善。
6)宋朝 程朱理学,严刑“存天理,灭人欲”,法律走向残酷,最残酷的生命刑凌迟刑出现。
7)元朝 民族分治“属人主义”
8)明朝 立法:继承程朱理学,法律进一步残酷化,出现廷杖制度。司法:会审制度形成,从唐朝出现,合议制代替独任职,九卿圆审
9)承袭明制
中国近代法律——西学东渐,中西合壁(法律移植)
1)清末变法修律 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开端。中华法系解体。立宪,修律,诸法合体
2)南京临时政府 倡导天赋人权、人人平等、三权分立宪法性文件,体现男女平等、除旧革新的法令文件
3)北洋军阀 继续推进法律的近代化
4)国民政府统治时期1927-49 完整的实现了西方法律在中国的移植。六法全书的颁布继承于法国,进一步向大陆法系靠拢,现在台湾适用。
5)革命根据地1927-49 没有借鉴西方,体现中国共产党的基本主张,提倡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权益。
一、柏拉图的生平与著作
柏拉图(公元前427~公元前347年),生于雅典的一个贵族之家。他的父母都是名门望族的后裔,母亲更是著名的政治改革家梭伦的后代。由于出身高贵,自幼即受到良好的教育。从20岁起受教于苏格拉底,从事哲学学习和研究。曾一度渴望在政治上崭露头角,但公元前399年苏格拉底被处死刑,使他放弃了从事政治的愿望。后流亡国外,40岁后回雅典并创立了“阿卡德米学园”。在学园中,柏拉图一边讲学,培养人才;一边著述,宣讲其哲学和政治哲学,前后达41年之久。该学园在历史上延续了900年,是全希腊文化知识的中心。
柏拉图是欧洲历史上第一位保留下完整著作的思想家,前后共著对话25篇。有关政治法律理论的著作主要有三部,即《理想国》(成于壮年)、《政治家篇》(成于中晚年)、《法律篇》(绝笔)。一般说来,《理想国》代表了他对政治和社会的主要理想,而《法律篇》则是面对现实所写成的有关法治的著作。
二、正义论与人治论
(一)正义之国与人的类型
柏拉图的哲学基础是理念与现实的区分,在柏拉图看来,世界由“理念世界”和“摹本世界”两部分组成。理念是精神的,是第一性的,尽管它是无形的,但它是万物的根源,是永恒不变的真实存在;而摹本世界,则是有形的,虚假的,变化不定的,只能算是理念世界的影子。人由于分享理念程度的不同,相应地便分别具有了金、银、铜铁的三种不同的性质,人也就具有不同的类型和品质:
金→哲学家→智慧
银→勇士→勇敢
铜铁→生产劳动者→节制
然而,节制的品质不仅应当为生产劳动者所拥有,也应当成为所有三种人的品质,因为一个国家必须保持和谐协调,只有当人们各尽其职、各守其位时,国家才可能产生“正义”的品德,成为正义之国。当个人的三种品质(欲望、激情和理智)在个体中协调运行秩序井然时,个人就成了正义之人。这意味着理性支配欲望,精神支配肉体;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柏拉图所说的正义就是一种道德正义。
(二)法律与正义的关系
在柏拉图看来,一个人品性中,都具有“较善”和“较恶”两部分。如果较善的那部分占优势,就控制住“较恶”的那部分,他就成为自己的主人;如果他接受不良的教育,或者受坏人的薰染,他便成为“自己的奴隶”。当恶性膨胀时,就只好服从外在的权威,这个外在权威就是法律。
对于柏拉图来说,法律就是一种社会行为准则,它是公道与正义的标志。但是,法律的正义与道德正义不完全相同。法律正义是“诉讼正义”,是指通过法律机器的正常运转而获得的后果或判决。因此,法律正义是为道德正义服务的。
(三)哲学王与人治
柏拉图认为,哲学王通过知识进行统治,比法律统治具有很大的优越性,法律远不如和哲学家的智慧相比。因为:(1)哲学家所掌握的是一种真理,它比国家机关所制定的法律要高明得多;(2)“法律者强者之所好”,而现实中的法律并不必然体现正义,而恶法并非真正的法律;(3)法律是刻板和固定的,而政治本身是柔性的。而哲学家的知识可以随机应变;(4)一切社会都需要和谐,而这只有哲学家通过智慧才能达到这一目标。
三、法制论:立法与守法思想
(一)立法过程论
在柏拉图看来,立法是一个“清刷”的过程,即必须对原来的旧制度和人们的品质清洗一番,方能制定出新的法律。在立法时,先应当确定宪法大纲,然后是制定法律和规章。柏拉图重视成文法,而认为习惯是来源于普通人的习俗。
(二)立法原则论
根本的原则是依照公正的理念制定法律,并应依全体人民的幸福为依据。就立法的重点而言,着重于培养公民的法律精神。
(三)守法论
柏拉图从历史的角度追溯了人类社会的发展历程,认为国家形成于契约。而契约的核心就是对法律的遵守,这就意味着,只有守法的美德才是符合国家的本性的。[1]
柏拉图认为,对于有意志的公民来讲,法律的统治并不具有强迫性,而是体现了国家的良善愿望。他认为:“如果法律能完全导致至善或至少是能部分地达到这样的目的,这些法律我们都应该执行。”对公民的教育也是要引导他们执行和遵守法律;法律必须拥有权威,国家官员的权力必须受到约束,所谓良法须由良吏来执。
四、柏拉图法律思想的主要评价
第一,法治主义思想是西方法律传统源远流长的一个传统,对西方近代法治主义的复兴具有深远的影响,并成为罗马法的重要思想基础;
第二,概括了古希腊政治哲学的精髓:最好的政治是难以实现的,而防止最坏的政治是可能的,这就是,必须运用至高无上的法律进行统治。
第三,关于“混合政体”的研究以及“分权原则”的论述,被学者誉为三权分立的原型。
第四,集体主义方法论也开创了后世以集体为单位研究国家、法律学说的先河,在柏拉图的理念中,个人只是城邦的工具和手段,并无独立存在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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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
一、亚里士多德的生平与著作
亚里士多德(公元前384~322年),是古希腊网络全书式的思想大家,曾师从柏拉图。其代表著作是《政治学》和《雅典政制》(研究158个国家城邦政治制度的总结之一),此外,《伦理学》中也有大量的法律思想资料。国内苗力田教授主编的《亚里士多德全集》有十卷之多。
二、法律正义论
(一)正义的内涵与分类
亚里士多德认为,城邦以正义为基础,由这种正义衍生出法律,以判断人间的是非曲直。正义是指人们在社会关系中所产生的一种美德。正义和不正义含有两种意思:一是指能否服从纪律;二是指一个人所取得的东西是否他应当得到的。正义又可分为“普遍的正义”和“个别的正义”两种。其中“个别的正义”又分为“分配的正义”和“平均的正义”两种。“分配的正义”就是求得比例的平等,这种正义是从人的不平等性出发的,而这种不平等性是自然造成的,是固定不变的。至于“平均的正义”就是指人们之间的平等关系。这种正义是以人的等价性为依据,使相互利益等同。
(二)法律正义论的延伸:平等与中庸
1.平等。一是数量平等,即各人所得到的事物在数量和容量上与他人所得的相等;二是比值平等,即根据各人的实际价值按比例分配与之相衡称的事物。政治权利的分配必须以人们对于构成城邦各要素的贡献的大小为依据,谁具有比他人较为优越的政治品德,谁在城邦实现良善生活的过程中善德行为最多,谁就应该在这个城邦中享受更多的利益。
2.中庸。所谓中庸是指不偏不颇,处于两个极端的中间。亚氏认为,人的一切行为都有过度、不及和适中三种状态,只有中庸才是美德的特性。对于社会而言也是如此,社会分为极富者(常逞强放肆以致犯罪)、极贫者(往往懒散无赖易犯小罪)和中产阶级。唯有中产阶级是贫富两阶级矛盾的“最好的中性的仲裁者”。因此,中产阶级最适宜担任统治者和立法者。
(三)正义与法律的关系
法律是建立在正义基础之上的,由正义延伸出法律。正义的原则寓于实体法之中。自由正义导致了自然法的形成,而这成为国家制定实在法的依据。
三、法律的定义、作用、分类
(一)关于法律的定义
法律是政治上的正义,是世所公认的公正不偏的权衡标准,是理性的体现,又是一个合同式的契约。法律的特性包括:(1)公正性:法律是正义的体现,它对一切人,包括统治者和被统治者都是平等的;(2)可变性,法律应该允许变革,当然这咱变革须要慎重;(3)必须遵守性。法律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是人们的行为准则,人人都必须遵守它。
(二)关于法律的作用
法律的作用和目的全在于为了城邦的“善业”,为了“善德”,为了追求“公共福利”,增进人类的道德。
(三)关于法律的分类
1.自然法与制定法。自然法是人类理性的体现,是以正义为基础的,是存在于社会的普遍原则,是反映“自然存在秩序”的法律;制定法即实在法,是由人制定的。自然法高于制定法;
2.基本法和非基本法。基本法实际上也就是宪法,它规定国家的治理形式,规定统治者的人数及产生的办法,规定公民在城邦中的地位;
3.良法与恶法。凡是正宗政体下制定的法律为良法;凡是在变态政体下制定的法律为恶法;
4.成文法和习惯法。习惯法即希腊城邦中长期存在的习俗或称礼仪。
四、法治主义理论
(一)法治的涵义
法治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这就是说,所谓法治,即良法与守法的结合。
(二)法治的具体体现
1.立法方面:亚氏强调立法必须遵守以下原则:一是反映中产阶级的利益;二是研究国家的情况;三是考虑对公民尤其是青少年加强教育;四是灵活性与稳定性相结合。
2.执法思想。国家执政人员要严格执行法律。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应严格依法执行;法律规定不同详的或没有规定的,必须按照法律的原则来公正地处理和裁决案件。
3.守法思想。守法是法治的关键。国家必须加强对公民守法观念的培养和训练。
(三)法治的优越性
法治的优越性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而这种优越性主要体现在:第一,法律是集体智慧和审慎考虑的产物;第二,法律没有感情,不会偏私,具有公正性;第三,法律不会说话,不能象人那样信口开河;第四,法律借助规范形式,具有明确性;第五,实行人治容易贻误国家大事,特别是世袭制更是如此;第六,时代要求实行法治,不能实行人治;第七,实行一人之治较为困难,君主的能力和精力毕竟有限;第八,一人之治剥夺了大家轮流执政的权利。
(四)法治缺陷的弥补
在法律有所不及的地方可以采取三种补救措施:以个人的权力或若干人联合组成的权力“作为补助”;对某些不完善的法律进行适当的变更;加强法律解释。主要是指法律的精神(法意)来对案件作出公正的处理和裁决。
五、亚里士多德法律思想的特点
第一,与柏拉图一样,均从伦理学入手来探讨理想的政治生活方式,由此开创了西方法哲学的理论传统,并在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中得到了最充分的实现;
第二,将法与政治合而为一进行研究,使法律社会学或者政治法律学的学科构造奠定了基本的原型;
第三,具有鲜明的现实主义的特点,分析问题的立足点是考察现实,使用的方法主要是归纳法,即通过分析、比较,然后得出结论。所以有人称,柏拉图给予后人以更多的激情与理想,而亚氏则留下较成熟的体系与逻辑;[1]
第四,推崇法治的精神,对于西方成熟的法治理论的建立,有着重要的意义。
⑷ 关于法制的古诗词
1、《长歌行》——宋代梅尧臣
富贵拘法律,贫贱畏笞榜。生既若此苦,死当一切平。
白话译文:富贵不应该拘束法律,贫贱的人,也不需要畏惧法律。人生下来就是这样的痛哭,死去也应该一样的安静平和。
2、《自尤》——宋代 苏洵
此虽法律所无奈,尚可仰首披苍旻。天高鬼神不可信,后世有耳犹或闻。
白话译文:这就是法律的无奈了,我依然可以抬头问苍天为什么会这样。天这么高,鬼神没有办法相信,但是后世的人们一定还是会听闻我们现在听见的话。
3、《寄卢仝》——唐代韩愈
先生事业不可量,惟用法律自绳己。
春秋三传束高阁,独抱遗经穷终始。
往年弄笔嘲同异,怪辞惊众谤不已。
近来自说寻坦途。犹上虚空跨绿駬。
白话译文:先生事业不可量,只有用法律自己纠正自己。春秋三传束高阁,独自抱着经卷彻底终结。
去年弄笔嘲笑相同,怪辞惊吓众人诽谤不停。最近,我从喜欢寻坦途。还上空中跨越绿色駬。
4、《和郑闳中仙居十一首》——宋代 陈襄
我爱仙居好,公馀日在房。
忧民极反覆,责已未周详。
法律行随手,诗书坐满箱。
老来须向学,多病喜平康。
白话译文:我爱仙居好,你多天在房。忧虑百姓极其反复无常,责备自己没有周详。
法律行为随手,《诗》、《书》坐满箱子。老来要去学,多病喜平康。
5、《秋怀》——宋代陆游
颔须白尽愈落寞,始读法律亲笞榜。
讼氓满庭闹如市,吏牍围坐高于城。
未嫌樵唱作野哭,最怕甜酒倾稀饧。
平生养气颇自许,虽老尚可吞司并。
白话译文:下巴必须在全好落寞,开始读法律亲自打榜。诉讼民满院子闹到市场,官吏文书围坐高在城。
不嫌我唱作野哭,最怕甜酒倾稀糖。平时供养自己很同意,虽然我还可以吞司都。
⑸ 关于宣传法律和道德规范的诗句,歌谣,谚语,名句等。
1.法律需要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没有任何行为比起法官的徇私枉法对一个社会更为有害的了。司法的腐败,既使是局部腐败,也是对正义的源头活水的玷污。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大前提。每一个人都不可以成为自己事务的法官。在由意志而不是由法律行使统治的地方没有正义可言。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美】道格拉斯
2.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德】马克思
3.自然公平的第一个原则是:必须给予诉讼当事人各方充分的机会来陈述本方的理由。这意味着必须将诉论程序告知他们,并及时通知其任何可能受到的指控,以便于他们行使权利。——【英】彼得?斯坦
4.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英)波洛克
5.法官乃会说话的法律,法律乃沉默的法官。——爱德华?考文
6.如果我们国家的法律中只有某种神灵,而不是殚精竭虑将神灵揉进宪法,总体上来说,法律就会更好。——【美】马克.吐温
7.犯罪总是以惩罚相补偿;只有处罚才能使犯罪得到偿还。——【英】达雷尔L
8.人们最初怎样脱离动物界(就狭义而言),他们就怎样进入历史:他们还是半动物性的、野蛮的,在自然力量面前还无能为力,还意识不到他们自己的力量;所以他们象动物一样贫乏,而且在生产上也未必比动物高明。那时普遍存在着生活状况的某种平等,对于家长,也存在着社会地位的某种平等,至少没有社会阶级,这种平等在开化得比较晚的民族的原始农业公社中还继续存在着。在每个这样的公社中,一开始就存在着一定的共同利益,维护这种利益的工作,虽然是在全社会的监督之下,却不能不由个别成员来担当:如解决争端;制止个别个人越权;监督用水,特别是在炎热的地方;最后,在非常原始的状态下执行宗教职能。这样的职位,在任何时候的原始社会中,例如在最古的德意志的马尔克公社中,甚至在今天的印度,还可以看到。这些职位被赋予了某种全权,这是国家权力的萌芽。——恩格斯:《反杜林论》,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
9.安全愈是神圣不可侵犯,主权者所保护的国民的自由愈多,刑罚也就愈公正。——贝卡利亚:《论犯罪和刑罚》
10.法律决非一成不变的,相反地,正如天空和海面因风浪而起变化一样,法律也因情况和时运而变化。——黑格尔:《法哲学原理》
⑹ 法制宣传日,学校要到社区宣传一些贴近社区生活的法律知识 急求
这些材料实际上很多。到各种律师网寻找各种律师点评即可。
⑺ 法制小诗有哪些
维护法律尊严(诗歌)
执法者左右顾盼,
违法者上下周旋,
执法力度不强硬,
怨言统计法律软。
执法者秉公办案,
违法者胆战心寒;
下猛药,出重拳,
试看谁人对着干。
违法者顽固强硬,
执法者决不手软,
统计法赋予执法者权威,
执法者要维护法律尊严。
中天日照乾坤明,
华夏自古大道行,
公为天下羞私利,
民惟邦本社稷宁。
道载四海人心一,
德治九州步调同,
歌唱新人淳风尚,
词传世间约言行。
爱心润物天地绿,
国固邦盛百业宏。
守章遵纪循规范,
法正人贤乐升平。
明月清溪心灵澄,
礼达恭谦行宽容。
诚意相接衷肠赤,
信义互动肺腑通。
团聚最忌酒肉朋,
结交有味何嫌贫?
友谊若寒获裘炭,
善慈如花沐春风。
勤能补拙成功路,
俭可养廉炼操行。
自古成败皆在己,
强志锐气大任承。
敬职忘我莫怠惰,
业铸功绩务创新。
奉公尽责苦为乐,
献身国民灿人生。
⑻ 关于法治的 诗句
1、《秋怀》宋代诗人陆游
原文:
颔须白尽愈落寞,始读法律亲笞榜。
讼氓满庭闹如市,吏牍围坐高于城。
译文:下巴的胡须都白了感到好落寞,开始读法律亲自打榜。诉讼民满院子闹到市场,官吏文书围坐高在城。
2、《和郑闳中仙居十一首》宋代诗人陈襄
原文:
法律行随手,诗书坐满箱。
老来须向学,多病喜平康。
译文:法律行为随手而做,诗书满箱子都是。老了需要多学习,身体疾病多非常希望健康。
3、《自尤》宋代诗人苏洵
原文:
此虽法律所无奈,尚可仰首披苍旻。
天高鬼神不可信,后世有耳犹或闻。
译文:这就是法律所无奈,还可以抬起头披苍天。天高鬼神不可信,后世有耳朵还听说。
4、《长歌行》宋代梅尧臣
原文:
富贵拘法律,贫贱畏笞榜。
生既若此苦,死当一切平。
译文:富贵不应该拘束法律,贫贱的人也不需要畏惧法律。人生下来就是这样的痛哭,死去也应该一样的安静平和。
5、《官倒》近现代:田遨
原文:
转手真财薮,撑腰实祸阶。
但求严法治,当可净风霾。
译文:手上钱财众多,看死是撑腰的其实是祸端。但求法治严苛,可以净化风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