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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宣传册

发布时间:2021-06-04 08:08:40

『壹』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拆迁补偿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三章 补偿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二十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二条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三条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贰』 城中村拆迁的口号,标语,宣传材料(手册)

改变,是为了更好的生活

想要更开阔的视野,所以追求更高的位置

『叁』 西阳阳港产业园拆迁安置房什么时候建 地点在那 建高层吗

你问的问题是西洋洋港产业园拆迁安置房什么时候建建在什么地方,这些一般在拆迁办中会告诉你,一般拆迁宣传文件,拆迁宣传手册这些信息,他都会重点告知的面与这个被拆迁人及时签约了解情况,所以向当地的人进行咨询,效果会好一些。

『肆』 拆迁计划与拆迁方案怎么写

中共永新区委 永新区人民政府
关于北大桥(北岸)征地拆迁工作实施方案

北大桥是市委市政府“136”重点工程,涉及永新区、江南区,永新区负责江北段(北大路),为使永新段的征地拆迁工作顺利进行,经城区党委、政府研究同意,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北大桥征地拆迁
2、项目业主:南宁市城市建设发展总公司
3、动迁单位:南宁市永旺达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二、组织机构
成立永新区北大桥征地拆迁工作指挥部:
总 指 挥:肖志钢(中共永新区委书记)
黄 宁(中共永新区委副书记、政府区长)
副总指挥:谢坪芝(永新区人大常委会主任)
李乃玲(永新区政协主席)
成 员:赖建耀(中共永新区委副书记)
黄可黎(中共永新区委常委、组织部长)
陈创源(中共永新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庞 华(中共永新区委常委、统战部长)
韦景峻(中共永新区委常委、宣传部长)
田家全(中共永新区委常委、区委办主任)
杜家统(永新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覃万儒(永新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唐启文(永新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冯 力(永新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杨 毅(永新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梁明志(永新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杨 程(永新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蒙 坚(永新区政协副主席)
农会清(永新区人民法院院长)
史维和(永新区人民检察院院长)
覃显凡(市公安局永新分局政委)
指挥部下设五个工作组:
(一)总协调组:
组 长:赖建耀(中共永新区委副书记)
梁明志(永新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岳广修(城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马粤桂(永新区房屋和征地拆迁办公室主任)
主要职责:负责指挥部与各工作组之间的信息传递,督促检查各工作组工作完成情况,做好与市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二)后勤保障组:
组 长:冯 力(永新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陆永龙(中共永新区委办公室副主任)
(永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彭淑清(永新区机关后勤中心副主任)
成 员:从区委办、政府办、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房屋和拆迁办等部门抽调。
主要职责:落实后勤保障工作等。
(三)文秘宣传组:
组 长:韦景峻(中共永新区委常委、宣传部长)

副组长:陆永龙(中共永新区委办公室副主任)
韦永海(中共永新区委办公室副主任)
成 员:从区委办、政府办、宣传部等部门抽调。
主要职责:拆迁各种宣传材料、宣传报道、简报、文秘、会务等工作。
(四)安全稳定组:
组 长:赖建耀(中共永新区委副书记)
陈创源(中共永新区政法委书记)
副组长:覃显凡 (永新公安分局政委)
农会清(永新区法院院长)
史维和(永新区检察院检察长)
成 员:其他成员从公安分局、派出所、治安联防队等单位抽调。
主要职责:保障征地、拆迁工作的安全及社会稳定,了解、反馈并制止征地拆迁中的不稳定因素,杜绝突发事件的发生。
(五)征地拆迁工作组
组 长:梁明志(永新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闭百宁(永新区建设局局长)
梁秋平(永新区建设局支部书记、人防办主任)
邓高凡(永新区新阳办事处党工委书记)
邝 涤(永新区新阳街道办事处主任)
邓大部(永新区华强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
黄志贤(永新区华强街道办事处主任)
成 员:从城区房屋和征地拆迁办、新阳办、华强办、动迁公司、北大南社区抽调
(一)主要职责:
拆迁:
负责所公告的征地拆迁范围的征地房屋拆迁工作以及调查、登记、丈量、复核、计算、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征地:办理回收国有土地相关手续

二、工作计划
(一)前期准备工作:(10月21日~ 月 日)
1、 月 日前与业主对接,并落实由业主出具动迁委托书。
2、城区党委、政府成立组织机构,落实工作人员,确定具体工作实施方案。
3、 月 日与业主对接项目的拆迁红线图、征地内分图、征地拆迁委托书。
4、发征地拆迁公告(要认真审核征地拆迁手续,确保征地拆迁手续合法)。
5、 月 日前,材料准备及动员大会准备,包括:
①准备征地拆迁宣传手册及材料,落实工作组办公场地。
②完成对工作要人员征地拆迁的政策培训。
④召开工作组与业主代表参加的征地进场前的协调工作会。
(二)征地拆迁动员及信息反馈阶段:( 月 日--- 月 日)
1、召开征地拆迁动员大会。
2、全面调查、反馈被征地、拆迁人的意见。
(三)具体实施阶段:( 月 日~11月30日)
1、 月 — 日,为动员签约阶段(宣传、丈量、复核、确权、计算、签约)。
2、 月 日前完成征地拆迁工作,全面移交档案。
被征单位腾空土地,由施工单位进场施工。
三、风险金抵押
1、为了增强工作人员的责任心,本次征地拆迁工作实行风险金抵押制,即要求工作人员交纳一定的风险抵押金,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作的,以其交纳风险金的叁倍兑现奖金(本金同时退还);如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完成工作的,其交纳的风险抵押金不予退还。
2、风险抵押金缴交标准:城区正职领导1000元/人,城区副职领导800元/人,其他工作人员500元/人。
五、工作要求
(1)工作组成员脱产投入本次征地拆迁工作。
(2)各工作组要确保本次北大桥(永新段)征地拆迁工作顺利完成。
(3)要求参战人员团结一心,在城区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再接再厉,按时按质按量完成这次工作。

2004年10月18日

『伍』 拆迁前期宣传工作如何进行

标语和宣传册是小事情,你拆迁许可证拿到了吗?拆迁资质有吗?版所有拆迁补偿细权则都要上墙,让下面的动迁经办人都去外调,摸清被拆迁人的家庭情况,适时安排他们选出评估公司。标语嘛“感谢你对XX基地动迁工作的支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地搞好动迁工作”,宣传资料就写些拆迁公司名称,开发商名称,拆迁范围,时间和拆迁各阶段的补偿细则

『陆』 拆迁方案怎么做啊

拆迁方案是拆迁组织者制定的可供各方实施的方案,可以参考以下范文做出。
xxx市拆迁方案(范文)
一、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xx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和《xx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等批文。
二、对被拆迁人的房屋认真进行摸底调查,对被拆迁户的房屋的权属、证件以及朝向、年代、结构、层数等进行拍照,并记录存档。
三、对被拆迁户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为准,原作住宅的房屋在本省本办法施行前连续2年已改为非住宅的房屋,并依法办理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的,拆迁时可按非住宅房屋给予补偿安置。
四、拆迁时间:自2006年5 月31日至 2006年12月31日止。
五、对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认产权或者产权不清的房屋实施拆迁的,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到公证机关办理补偿款提存公证和证据保全手续,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
六、对被拆迁户的房屋将聘请具有评估资质3级以上房屋评估机构进行市场评估,并告知被拆迁人评估结果总的房屋补偿费,预计房屋拆迁补偿费,并送达被拆迁人,被拆迁户如对评估机构进行市场评估的结果有异议,可以从评估报告送达之日起5日内,要求原评估机构进行复估,对评估机构的复估结果不服的,可按法定程序申请重新评估。
七、送达房屋评估结果报告和房屋拆迁告知书,告知房屋拆迁安置金额,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与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同时收回“二证”(房产证、土地证)注销。
八、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协议后,拆迁人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金额向被拆迁人开具领款证明到预存专款的银行支取补偿款。
九、被拆迁人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合同起,拆迁人应支付被拆迁户搬迁补助费每户300元,一次性过渡安置费按拆迁面积每平方米5元计算,总额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补偿。
十、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搬迁后的原有供电、供水、通讯、有线电视等设施免费移装。
十一、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所在的市、县房管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二、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证据保全,并就裁决确定的补偿款中被拆迁人未接受的部份办理提存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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